于建嶸:“民富國強”時代的政府責任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只有民富,方有真的國強
民富與國強一直是全體國民的理想和奮斗目標。民富容易理解,國強在我看來,是指國家有能力保衛(wèi)領土完整、抵抗外來侵略,在國際經濟秩序中找到合理的位置,公平地參與國際競爭,有能力保護海外國民;
有力量抵抗自然災害、防御疾病、發(fā)展科技,有經濟實力照顧社會弱勢群體,而不能簡單地將一國經濟總量的龐大或者政府財政實力的強大,視為“國強”的全部含義。
在二者的關系上,傳統的說法是“國富民強”,現在則漸漸將“民富”放到“國強”的前面,我認為這是一個可喜的變化。它重新認識了民與國的關系,即國家是全體人民的共同體,它為人民存在、為人民服務;
它看到了國民普遍富裕才能帶來國家持續(xù)的強盛,而國家一時強大可能來自社會財富分配體系失衡,背后也可能是國民的長期貧窮。從這個意義上說,只有民富,方有真正的國強,民富是國強的必要條件。而政府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爭取民富國強,而不是僅僅強大其本身。新中國成立以來很長的歷史時期內,在國家主導的計劃經濟和分配體系中,農村一直在哺育城市,農民為國家的發(fā)展作出了巨大犧牲,農村地區(qū)的財富積累相對是很少的,農民也大多窮困。如果農村貧窮凋敝,城鄉(xiāng)差距過大,大多數農民還在求溫飽奔小康,那國家也不可能真正強大。黨和國家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從十六屆五中全會開始,中央著力加強新農村建設,切實提高農民收入。這是在以行動彌補過去對農民的欠賬,是對多年來農村政策損害利益的補償,在我看來,這是必須要做的,并且還應該做得更好。
“多予少取”的政策設計理念
具體地說,新農村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多予少取,在取消農業(yè)稅的同時,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以多種方式提供多項惠農補貼,并且著手調整社會財富再分配體系,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建設,在農村養(yǎng)老保險等方面進行改革。在操作層面上則還是沿襲了“強政府”模式,主要由政府主導,是中央政府發(fā)起的“戰(zhàn)役”,是自上而下的財政投入,是上級政府對基層的工作要求。因此也未能擺脫“強政府”與“民富”之間的矛盾。
比如,新農村建設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基層官員的“政績”,帶來的是有些地方不以農民的真實意愿為出發(fā)點,而是為求形象工程和作秀的“明星工程”,強征強拆、大拆大建,搞得勞民傷財,最后成了害民工程。甚至有以此為名搶占農民的土地,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發(fā)生。再比如,上級有壓力,有些地方就會在數字上玩游戲,用統計報表上的“成績”,代替農民生活的切實改善。還比如,大量財政補貼等為官員和村干部提供了尋租的空間,產生大量腐敗問題!爸醒胪菩,地方應付,媒體炒作,農民承受”的新農村建設,存在著流于形式的危險。
另外一方面,家電下鄉(xiāng)等措施,能改善農民的生活條件,卻不能幫助其提高致富能力。而在最需要政府協調、推進的地方,即發(fā)展統籌城鄉(xiāng)發(fā)展的硬件基礎上,比如加強道路、水電氣、通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平等提供公共產品等,卻未見強有力的大動作。
充分發(fā)揮農民“創(chuàng)造財富”的能力
政府主導、轉移支付型的新農村政策,并不足以代表農民的富裕指日可待,標志著“民富國強”時代將要來臨。原因不僅是因為分配制度的調整還沒能做到位,還需要時間,更因為農村的發(fā)展、農民的富裕從根本上說,不能靠外在的“輸血”,而是要靠自己的“造血”。一言以蔽之,讓農民充分發(fā)揮“創(chuàng)造”財富的能力遠比分配制度的調整更為重要。這就需要政府在增加農村地區(qū)財政投入之外,更要在制度、法律的層面進行變革,破除不適合農村生產力發(fā)展,束縛農民致富能力的東西,讓農民能依靠自己的勤勞和智慧創(chuàng)造財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認為需要考慮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對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進行調整。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之間的區(qū)分帶來的征地制度,便于部分基層政府與社會強勢階層通過各種方式強制性對農民的土地權益進行剝奪。由于征用補償標準低,失地農民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不足以創(chuàng)業(yè),怎么可能生活富裕。治本之策只能是用市場手段來解決,探索建立農地入市交易的法律制度。農村土地并不都是耕地,農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完全可以通過集約經營實現更合理的利用和升值。而土地流轉需要進一步完善,以保證在保護農民的權益的基礎上,實現適度規(guī)模經營,增加農民收入?傊,農民最重要的財富是土地,現在卻不能獲得市場經濟下的最大收益。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目標應該是讓農民在土地上的使用權、經營權等,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為其帶來財產性收入。
第二,明確農民在村集體財產中的權利和利益,使這種“虛化”的財產變成農民手中實實在在的可支配收入。具體的方法可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公司化的改造,農民作為股東參加管理,通過股份等獲得分紅。農民以各種方式獲得城市戶籍時,可以由村集體回購股份、向其他村民轉讓股份等,將集體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變現”。
第三,以多種方式,幫助農民成立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等新型組織。新型合作組織應是“農有、農治和農享”的公益型社團法人,能夠將分散的農民個人組織起來,為農民利益代言,爭取共同利益。在社會功能外,還具有教育、經濟和服務的功能。建立農民經濟合作組織和社區(qū)服務組織,通過農民團結互助幫助自己更好地走向市場,為農業(yè)技術推廣和服務提供更強有力的支持,便于農民加強對自己的改造,從傳統的小生產者變成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
第四,逐步放開農村金融。鼓勵農村發(fā)展自己的信貸機構,允許成立村鎮(zhèn)銀行、農民互助金融合作組織等,多方面擴寬資金來源渠道;
允許農民以靈活多變的方式籌措資金,對民間借貸行為加以規(guī)范和保護。
第五,農民進城務工已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要加強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讓其有能力自己為農村地區(qū)輸血。逐步破除城鄉(xiāng)二元體制,加快城市化進程。
總之,“民富才能國強”這一理念應貫徹農村政策的始終,提高農民收入應放在首要位置。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的責任和作用應主要體現在宏觀的制度保障上,除逐步建立合理的國民收入再分配體制外,更要為農民致富提供合理的制度和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政府應減少具體操作層面上的主導和參與,特別是基層政府不要去過多干涉。民富國強,體現的是以人為本,新農村建設也需要尊重農民意愿,讓農民成為建設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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