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當保守,司法當謙抑:司法謙抑
發(fā)布時間:2020-03-25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仝宗錦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哈佛大學法學碩士。研究領域為法律史、法律理論、比較法與憲法學等。 與藥家鑫案類似,李昌奎案(李奸殺王家飛、摔死三歲王家紅)之所以再次抓住公眾眼球,其一因為殺人情節(jié)極端惡劣;其二在于,這些法律事實原本相當清楚、判決本該非常清晰的案件,進入法院后,竟然在種種影響下,變得模糊不清。在權(quán)力、公眾意見、專家意見和政策價值的四面楚歌之下,法律的命運何去何從―尤其是本應清晰無比的案件能否展現(xiàn)出應有的確定性,恰恰是引發(fā)公眾熱議的根本原因,也正是這些案件的核心問題所在。
李昌奎案二審判決書改判死緩的主要理由是“自首;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但其中第三項“積極賠償經(jīng)濟損失”被媒體證明并非事實。對于情節(jié)如此惡劣的犯罪改判死緩,直接導致的現(xiàn)實問題就是,自此之后,何種犯罪(倘若自首)在云南省法院可判死刑?
主張李案應判死刑并不意味著僅僅關(guān)注實體正義。此案二審判決書對于如此重大的改判,其說理部分在事實、論證等方面都非常草率,本來就意味著程序正義的缺失。而這種本應毫無爭議的案件在說理不充分的情況下被強行改判,不僅實際上意味著司法對立法的僭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顛覆了法律的平等性和確定性。
多數(shù)論者的確認為二審判決難以服人,但在應否啟動再審程序問題上眾說紛紜。反對啟動再審程序的意見主要基于兩點:一是認為再審程序雖為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但本身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二是認為對二審判決的認可意味著朝廢除死刑方向邁出了積極一步。
對再審程序的評價,反對意見認為它實際上是對終審判決既判力的損害,同時在刑事再審中,如果改判加刑,也對被告人人權(quán)有極大傷害。贊成意見則認為,由于我國幅員遼闊,政府層級較多,法官素質(zhì)參差不齊,四級法院只有兩個審級,因此再審制度不僅承擔糾錯功能,也在很大程度上肩負著維系法律統(tǒng)一的重大使命。
無論死刑存廢還是再審程序的討論,實際上僅僅是處于爭議之中的理論學說和價值理念,它們不是也不應該代替現(xiàn)行法律。既然現(xiàn)行立法在實體上規(guī)定了死刑,在程序上規(guī)定了再審程序,那么在司法領域當然就應該執(zhí)行。這當然不意味著不可以批評再審程序,不可以倡導廢除死刑,但那應該集中在立法層面,而非在具體案件的司法層面。
如果引申開去,不僅在李昌奎案,或者在其他廣受矚目的重大案件中,甚至在司法體制改革路徑的重大問題上,以何種姿態(tài)對待現(xiàn)行法律,都構(gòu)成一個重大議題。是承認現(xiàn)行法律的合法性,還是以某種價值理想為標準,而對現(xiàn)行法律進行批判乃至否棄?從法律視角而言這是“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理論”之爭,從政治方面而言這是“改良”和“革命”道路之爭。前者保守而現(xiàn)實,旨在維持既定秩序,后者浪漫而理想,意在奔赴美好未來。
實際上,從這一視角出發(fā),我們就可以更容易理解云南省高院田成有副院長為何將本案的二審改判當成“十年后的標桿”一說。這恰恰表明了他用理想價值替代現(xiàn)行法律的雄心。
但這種將政策、理論、理想種種凌駕于現(xiàn)行法律之上的做法是相當危險的。首先,它們本身處于爭議之中,由此產(chǎn)生的果實對一些人而言是美味,但對他人則可能是毒藥,比方,給予李昌奎的寬恕對被害人而言可能就是噩夢;其次,它們本身是雙刃劍,比方,慎殺少殺是政策,尊重人民群眾感受也是政策,因此當超越法律去擁抱政策理念時,可能會感到選擇的無所適從,法律因此可能墮為政治或各種宏大理想的晚禮服;第三,在當下轉(zhuǎn)型社會中,利益日漸多元,矛盾層出不窮,法律理應作為各階層的“最大公約數(shù)”,而超越現(xiàn)行法律的做法可能會使本已迷惘的人們更加找不到北。
強調(diào)在司法層面尊重現(xiàn)行法律,并不意味著無所作為。對理想的張揚應集中于立法和公共領域?qū)用,而法官當保守,司法當謙抑。實際上,當法官眼中只有法律而無其他之時,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孰先孰后的“雞生蛋,蛋生雞”難題,亦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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