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的“智慧,”|中央抓的最大的官員
發(fā)布時間:2020-02-28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1974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瑞典經濟學家岡納?繆爾達爾曾經提出一個“速度錢”的概念,大意是人們?yōu)榱吮苊夤倭胖髁x的低效率,花錢去加快政府機構的文件傳送和決議達成的速度,用腐敗去加快繁瑣的行政程序,使企業(yè)運轉減少障礙。
繆爾達爾敏銳地發(fā)現了“速度錢”的存在,使之成為分析發(fā)展中國家腐敗現象的一個不錯的工具,這不能不讓人佩服其諾貝爾獎得主的智慧。但是,最近看到一個例子,卻讓我覺得,諾獎得主的智慧其實還不如中國貪官。
媒體報道,在全國矚目的重慶打黑風暴中,曾獲“重慶首屆十佳女律師”稱號的胡燕瑜因重慶市高級法院執(zhí)行局原局長烏小青落馬而被拖下水。知情人士透露,胡燕瑜系烏小青的情婦。“他們的關系在重慶是眾所周知的,胡燕瑜的許多案源都是烏小青利用自己的關系和權力介紹的。”一名司法界人士舉了個例子:“某銀行在重慶高級法院執(zhí)行局申請執(zhí)行一個案件,標的數億元。烏小青人為設置障礙,久拖不執(zhí)行,目的是強迫銀行更換律師。當胡燕瑜作為該執(zhí)行案的代理律師后,烏小青便積極組織展開工作,在一個月內成功執(zhí)行。”據稱,僅此一案,胡燕瑜就得到律師代理費4000萬元。
在上述司法界人士所舉的案例中,烏小青人為設置障礙,使某銀行的案件久拖不能執(zhí)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銀行向烏小青行賄,以推動執(zhí)行的速度,那么這些行賄的錢就符合繆爾達爾的“速度錢”定義,在性質上可以定性為“速度錢”,該案也就屬于典型的腐敗,在烏小青被查處后可以作為其罪證之一。但是,烏小青很有“智慧”,他沒有直接受賄,而是迫使銀行更換律師,讓情婦胡燕瑜成為該執(zhí)行案的代理律師,于是胡燕瑜不費吹灰之力就賺了4000萬元的“律師代理費”。
現在的問題是,這4000萬元到底是什么錢?是“速度錢”,還是律師費?如果說它是律師費,它實質上又是某銀行推動執(zhí)行的“速度錢”;如果說它是“速度錢”,現在又已經變成了合法的律師費。在這里,理論顯示了它不能很好解釋現實的蒼白。這種蒼白,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中國腐敗官員逃脫法律制裁的無窮智慧,和法律制訂的滯后和無奈。即便繆爾達爾復活也未必能夠發(fā)明解釋這4000萬元錢的新概念。
實際上,“速度錢”在中國古代不僅早已存在,而且早已突破了繆爾達爾的定義。
在清代,官方有一個詞叫“需索勒”,其意思是:“官吏辦事,必當速快,有時因需索使費而故意遲延,迫人行賄,曰需索勒(勒,強迫也)!庇纱丝芍,“需索勒”是官方早就知道并明文禁止的行為。
晚清蘇州有位富豪,其獨生子犯了死罪,雖然多方打點,百計求脫,但證據確鑿,實在沒有辦法通融,最后還是被判了個斬立決。這急壞了富豪,因為他的獨生子還沒有給他留下孫子。為了不使香火斷絕,富豪買通當地官員,高價買了幾個鄉(xiāng)下姑娘,輪流到監(jiān)獄里去陪睡,希望借腹生子,延續(xù)血脈。但這種事不保險,所以需要爭取時間,使斬立決推遲執(zhí)行。富豪在省內各衙門打通一切關系,但仍然無法可想。最后他去北京活動,終于有一個刑部書吏為他想了一個絕妙的辦法:當處決富豪兒子的文書發(fā)出時,負責封訂文書的書吏故意與另一封發(fā)往云南的文書調換,這樣蘇州官員收到的就是云南處決犯人的文書,只能退回刑部,而刑部又需等云南的文書退回再發(fā)往蘇州,云南離北京最遠,文書來來回回,前后耽擱一年多,富豪也就爭取到了時間。在這個案例中,富豪花巨款買速度,但不是為了加快執(zhí)行速度,而是為了推遲執(zhí)行速度,富豪付給書吏的巨款當然也可以算是“速度錢”,但與繆爾達爾定義的“速度錢”內涵并不一致。
無論是當代還是古代,熟悉法律的貪官污吏總能找到法律的空子,既謀到不當利益,又能逃避法律制裁。相對于貪官污吏們的智慧來說,法律顯得蒼白而無力。貪官污吏謀求不當利益的動力如此之大,心思又是如此的巧妙,以致諾獎得主的智慧在他們面前都顯得暗然失色。以人類現有的智慧,要比較徹底地扼制腐敗,除了“釜底抽薪”,從源頭上限制權力,還沒有發(fā)現更好的辦法。
(摘自《城市金融報》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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