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與平衡】 隱私權和知情權的沖突
發(fā)布時間:2020-02-23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摘要】近年來,在諸多的名譽權糾紛案中,隱私權侵權是最多的。如何既控制侵犯個人隱私,又滿足公眾獲得盡可能多信息的欲望,實現(xiàn)知情權與隱私權的平衡是值得探討的話題。 【關鍵詞】新聞法制 知情權 隱私權
知情權和隱私權
1945年美國記者肯特?庫柏首提“知情權”,就是公民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的信息,國家應保障公民在最大范圍內(nèi)享有獲取信息的權利。1966年,美國國會制定的《情報自由法》明確了知情權,1974年的美國《隱私法》也對知情權作了規(guī)定。我國目前法律對知情權尚無明確認定,郭衛(wèi)華先生認為知情權是公民對國家事務及社會信息得以知悉的權利,主要包括知政權和社會知情權①。
知情權保障權利人對其他的信息空間進行介入,而隱私權則防止他人侵入自己的私人領域,F(xiàn)在美國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分為四種:⑴盜用他人名字和肖像;⑵不合理地侵擾他人隱私生活;⑶不合理地將某人錯誤曝光于眾;⑷不合理地公開他人私生活。②并在1974年國會通過《隱私法》第二條規(guī)定,“隱私權是受合眾國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
在我國,只有在近十年來才開始重視公民的隱私權。張新寶先生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③顧理平先生認為,所謂隱私權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開或被知悉的秘密,包括個人的健康狀況,生理缺陷和殘疾,婚戀經(jīng)歷,財產(chǎn)狀況,私人日記,信函,生活習慣等,而隱私權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開的個人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的權利。④我國還沒有專門保護隱私權的法律,隱私權的保護主要從名譽權保護的法律條文中得到體現(xiàn)。
公眾知情權,個人隱私權焦點――公共利益
當少數(shù)人的行為可能或已經(jīng)導致公共利益的損害時,公眾應有權獲知這一情況,并相應采取行動――這是民主社會的一條基本準則。表現(xiàn)在新聞領域,就是記者有權利為保護公眾利益而報道某些事情,即使他們可能對當事人或機構產(chǎn)生不利影響。
在日本曾有這樣的案例:某日本私立大學教授與酒吧經(jīng)營者赴菲律賓一起作“買春旅行”,并幫助菲律賓婦女到日本賣淫。該教授在當?shù)睾鞣菫?被1982年7月15日的《產(chǎn)經(jīng)周刊》曝光。當日的《產(chǎn)經(jīng)周刊》刊登了四張照片,記錄了該教授在飯店內(nèi)與裸體女性廝混的鏡頭。不久,教授以未經(jīng)允許擅自刊登本人照片,給其造成精神痛苦為由,對產(chǎn)經(jīng)出版社提出訴訟,要求刊登賠罪廣告。但東京法院的判決是:“刊載不為違法”。理由是“雖然由于照片登載侵犯了教授的人格利益屬實,但是為了公益性,目的正確!雹莰D―由此可以看出,是否侵害個人隱私權和肖像權,與報道是否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緊密相連。如果記者的報道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共福利,那么,即使對當事人的隱私權有所侵犯,也可有效阻卻侵犯訴訟。在這里,是否關系公共利益成為平衡知情權和隱私權的重要焦點。
公民隱私權的“模糊地帶”
在法律實踐中,我們常?梢钥吹揭韵氯愒陔[私權認識上比較模糊,容易有爭議的地方。
1、涉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若干年前歌手高楓因病而故的新聞被各媒體熱炒了一番,媒體紛紛挖掘猛料,包括他的家庭情況,戀愛,被揣測的病因,私生活等。這些報道引發(fā)了一場媒體有關知情權和隱私權的爭論。筆者認為對公眾人物應弱化其隱私權的保護,但是,弱化名人隱私權不等于剝奪其隱私權。在對高楓的報道中,有曖昧語言指向他是同性戀者,有對他艾滋病的猜測,這些都是有損高楓的人格尊嚴,有侵權之嫌。
公眾人物的隱私并非是無限透明的。公眾人物以下部分的隱私也應給予保護:⑴私人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侵擾;⑵私生活不受監(jiān)聽和監(jiān)視;⑶通信秘密和自由;⑷夫妻兩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和調(diào)查;⑸與公眾合理興趣完全無關的純粹個人私事之秘密或安寧受到保護。這些方面將很好的阻止對名人隱私進行惡意炒作。
2、涉及死者的隱私權
《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65條⑴的規(guī)定:“隱私權侵犯訴訟,只能被侵犯人生存時主張!蹦敲此勒呔筒荒苌暝V隱私權嗎?其實不然,我國學者張新寶先生認為,死者的民事權利已經(jīng)不存在,不享有任何權利,包括隱私權。但隱私權保護的是隱私,是一種利益,是死者近親屬的感情和名譽利益。揭露死者隱私,很可能使其生存的親屬遭受精神痛苦,這樣對死者隱私的保護就是保護死者其親屬的名譽。⑥日本某周刊曾因?qū)⒁粣圩滩∷劳龅呐颊咝彰?并將偷拍到的她的遺照配上其經(jīng)歷一同發(fā)表。死者家屬據(jù)此要求賠償。對此大阪地方法院認為,既然是死者,難以說其人格權受侵犯,但其遺屬人格權受侵犯應予以承認。這里的遺屬人格特指屬于故人追慕之情。該周刊行為侵犯了死者雙親對死者的敬愛追慕之情,理應賠償。這個案例可以說支持了張新寶先生的觀點。
3、涉及未成年人的隱私
有人認為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權應在隱私權之上,因而在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時要視是否監(jiān)護而定。筆者以為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監(jiān)護權都是凌駕于未成年人隱私權之上的。
2002年9月21日的《南方都市報》報道,重慶某中學的一位班主任撕走學生早戀日記并曝光,致使學生精神受到損害,并導致其離家出走的嚴重后果。重慶市一中院終審判決:老師行為已侵害學生名譽權,被判向?qū)W生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200元精神損失費。庭審中,該班主任表達自己的主要觀點是:她履行教師之責,檢查學生筆記,從而知曉該生早戀違反校規(guī)的行為,不具有侵犯他人隱私的過錯。隱私內(nèi)容是早戀,嚴重違反了《中學生守則》,這種隱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是不誠實的表現(xiàn),看學生筆記也是教師知情權的一部分,但法院審理認為,老師未經(jīng)學生同意撕看其日記并給他人傳閱,還在學生中講有損學生名譽的話,其行為已損害了他的名譽和隱私權。
可見在涉及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問題,特別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與監(jiān)護人或其他監(jiān)護職責的人的知情權有沖突時,這種知情權是要有法律限制的。
如何避免侵犯隱私權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隱私權通常被納入名譽權進行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再次強調(diào)指出:“對未經(jīng)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把隱私權納入名譽權的范圍,使得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顯得先天不足。我們可以借鑒國外一些媒體較具操作性的內(nèi)部規(guī)定。
日本各報內(nèi)部大多有如下關于隱私報道的原則:著力準確報道與嫌疑、懷疑及社會關心的事實有關的內(nèi)容,省略相關性較小的事件;關于一般人的前科,不論是否使用真名都不披露。但是,如果與嫌疑、懷疑密切相關,作例外處理;對公共性人物及有影響人物,其前科如需作為背景資料報道,可以披露;對于嫌疑者,被告的前科及逮捕經(jīng)歷,不做背景介紹;傳染病、艾滋病患者的報道原則匿名;對于死者報道也適用上述原則。
在英國,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實施的新聞界準則中,尤其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16歲以下者,沒有家長或監(jiān)護人在場,或未經(jīng)家長,監(jiān)護人同意,一般不應就兒童福利問題進行新聞采訪問話或攝像;對在學校學習的少年兒童未經(jīng)學校同意不應接觸和攝像。
涉及性侵犯案件的16歲以下少年,不論是受害者、目擊者還是被告,新聞報道不應披露其姓名身份;即使法律未禁止也不應該這樣做,報道中應注意不得暗含受指控的人與少年兒童本人關系的內(nèi)容。
各國對知情權與隱私權沖突的解決辦法
意大利報界聯(lián)合會《記者責任章程》規(guī)定:“記者應當不顧工作中可能出現(xiàn)的阻撓,努力調(diào)查并公開有關公眾利益的新聞,他應盡力保證人民對公共文件的了解和控制。”“當信息源要求保守秘密的情況下,記者必須遵守這一職業(yè)道德標準,同時應盡可能使讀者知曉這一背景。在其他情況下,記者必須遵守信息源更大透明度原則,以便受眾能給其最大的關注。”
印度新聞協(xié)會《記者行為準則》規(guī)定:“如果要求公開的事實與必須保守的機密之間存在矛盾,記者應在報道中將公眾利益置于首位,力求公開性與保密性的恰當平衡!
西班牙新聞聯(lián)合會《新聞道德法規(guī)》規(guī)定:“新聞工作者應該承認并尊重自然人和法人拒絕提供消息和回答問題的權利,而同時保證公民的知情權得到尊重。”
此外,英國在戴安娜事件后修訂的《聯(lián)合王國新聞工作準則》也具有代表性。新準則詳細界定了“私人場所”,“私人設施”等概念,加強了對隱私權的保護,同時,進一步嚴格限制了媒介借口“公眾利益”濫用權利的可能。
參考文獻
、俟l(wèi)華主編,《新聞侵權熱點問題研究》P123,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②[美]T?巴頓?卡特等著《大眾傳播法概要》P76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
、邰迯埿聦,《隱私權的法律保護》P21,23,24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
④顧理平,《新聞侵權與法律責任》P225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年版
、輨⒌现,《現(xiàn)代西方新聞法制概論》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7年版
(作者單位:合肥晚報社)
責任編輯:姚少寶 周蕾
相關熱詞搜索:知情權 隱私權 沖突 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與平衡 公民知情權 侵犯知情權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