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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發(fā)布時間:2020-11-05 來源: 疫情防控 點擊:

 《國旗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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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改 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旗 法 (2009 修 正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旗 法 (2020 修 正 )

 條 第 一 條 為 了 維 護 國 旗 的 尊 嚴 , 增 強 公 民 的 國家 觀 念 ,發(fā) 揚 愛 國 主 義 精 神 ,根 據(jù) 憲 法 ,制 定本 法 。

 條 第 一 條 為 了 維 護 國 旗 的 尊 嚴 , 規(guī) 范 國 旗 的 使用 , 增 強 公 民 的 國 家 觀 念 , 弘 揚 愛 國 主 義 精神 , 培 育 和 踐 行 社 會 主 義 核 心 價 值 觀 , 根 據(jù)憲 法 , 制 定 本 法 。

 條 第 二 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旗 是 五 星 紅 旗 。

 中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旗 按 照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xié) 商 會議 第 一 屆 全 體 會 議 主 席 團 公 布 的 國 旗 制 法 說明 制 作 。

 條 第 二 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旗 是 五 星 紅 旗 。

 中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旗 按 照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xié) 商 會議 第 一 屆 全 體 會 議 主 席 團 公 布 的 國 旗 制 法 說明 制 作 。

  第 三 條 國 旗 的 通 用 尺 度 為 國 旗 制 法 說 明 中所 列 明 的 五 種 尺 度 。

 特 殊 情 況 使 用 其 他 尺 度的 國 旗 , 應 當 按 照 通 用 尺 度 成 比 例 適 當 放 大或 者 縮 小 。

 國 旗 、 旗 桿 的 尺 度 比 例 應 當 適 當 ,并 與 使 用 目 的 、 周 圍 建 筑 、 周 邊 環(huán) 境 相 適 應 。

 條 第三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條 第四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旗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國 的 象 征 和 標 志 。

 每 個 公 民 和 組 織 , 都 應 當尊 重 和 愛 護 國 旗 。

 條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gòu)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條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gòu)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二)中國共 產(chǎn)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xié) 商 會 議 全國 委 員 會 ; ( 三 )

 外 交 部 ; ( 四 )

 出 境 入 境的 機 場 、 港 口 、 火 車 站 和 其 他 邊 境 口 岸 , 邊防 海 防 哨 所 。

 條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條 第六條 下列機構(gòu)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一)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二)國務院各部門;(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五)中國共產(chǎn)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 )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xié) 商 會 議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九)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有關機構(gòu)、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有關機構(gòu)。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有 條 件 的 幼 兒 園 參照 學 校 的 規(guī) 定 升 掛 國 旗 。

 圖 書 館 、 博 物 館 、文 化 館 、 美 術(shù) 館 、 科 技 館 、 紀 念 館 、 展 覽 館 、體 育 館 、 青 少 年 宮 等 公 共 文 化 體 育 設 施 應 當

 在 開 放 日 升 掛 、 懸 掛 國 旗 。

 條 第七條 國慶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元旦和春節(jié),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zhèn)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不以春節(jié)為傳統(tǒng)節(jié)日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春節(jié)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tǒng)民族節(jié)日,可以升掛國旗。

 條 第七條 國慶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元旦、春節(jié)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jié)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qū))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民族自 治 地 方 在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成 立 紀 念 日 和 主 要 傳 統(tǒng)民族節(jié)日應當升掛國旗。舉 行 憲 法 宣 誓 儀 式 時 ,應 當 在 宣 誓 場 所 懸 掛 國 旗 。

 條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條 第八條 舉 行 重 大 慶 祝 、 紀 念 活 動 , 大 型 文 化 、體 育 活 動 , 大 型 展 覽 會 , 可 以 升 掛 國 旗 。

  第 九 條 國 家 倡 導 公 民 和 組 織 在 適 宜 的 場 合使 用 國 旗 及 其 圖 案 , 表 達 愛 國 情 感 。

 公 民 和組 織 在 網(wǎng) 絡 中 使 用 國 旗 圖 案 , 應 當 遵 守 相 關網(wǎng) 絡 管 理 規(guī) 定 , 不 得 損 害 國 旗 尊 嚴 。

 網(wǎng) 絡 使用 的 國 旗 圖 案 標 準 版 本 在 中 國 人 大 網(wǎng) 和 中 國政 府 網(wǎng) 上 發(fā) 布 。

 條 第九 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gòu)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guī)定。

 條 第十條 外 交 活 動 以 及 國 家 駐 外 使 館 領 館 和 其他 外 交 代 表 機 構(gòu) 升 掛 、 使 用 國 旗 的 辦 法 , 由外 交 部 規(guī) 定 。

 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qū)、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 定 。

 條 第十 一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公安部門執(zhí)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條 第十二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出入境邊防檢查、邊境管理、治安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國 家 綜 合性 消 防 救 援 隊 伍 的 船 舶 升 掛 國 旗 的 辦 法 , 由國 務 院 應 急 管 理 部 門 規(guī) 定 。

 條 第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規(guī)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條 第十三條 依 照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的規(guī) 定 升 掛 國 旗 的 , 應 當 早 晨 升 起 , 傍 晚 降 下 。依 照 本 法 規(guī) 定 應 當 升 掛 國 旗 的 , 遇 有 惡 劣 天氣 , 可 以 不 升 掛 。

 條 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并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條 第十四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guī)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升旗儀式。學校除 假 期 外 , 每周 舉 行 一 次 升 旗 儀 式 。

 條 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yè)作出杰出貢獻的人。發(fā)生特條 第十五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yè)作出杰出貢獻的人。舉行國

 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依照本條規(guī)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gòu)或者國務院決定。

 家公祭儀式或者發(fā)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的,可以在全國范圍內(nèi)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qū)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 務 院 決 定 。依 照 本 條 規(guī) 定 下 半 旗 的 日 期 和 場 所 , 由 國 家成 立 的 治 喪 機 構(gòu) 或 者 國 務 院 決 定 。

  第十六條 下 列 人 士 逝 世 , 舉 行 哀 悼 儀 式 時 ,其 遺 體 、靈 柩 或 者 骨 灰 盒 可 以 覆 蓋 國 旗 :( 一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規(guī) 定 的人 士 ; ( 二 )

 烈 士 ; ( 三 )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其 他人 士 。

 覆 蓋 國 旗 時 , 國 旗 不 得 觸 及 地 面 , 儀式 結(jié) 束 后 應 當 將 國 旗 收 回 保 存 。

 條 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顯著的位置。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guī)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條 第十七條 升 掛 國 旗 ,應 當 將 國 旗 置 于 顯 著 的 位置 。

 列 隊 舉 持 國 旗 和 其 他 旗 幟 行 進 時 , 國 旗應 當 在 其 他 旗 幟 之 前 。

 國 旗 與 其 他 旗 幟 同 時升 掛 時 , 應 當 將 國 旗 置 于 中 心 、 較 高 或 者 突出 的 位 置 。

 在 外 事 活 動 中 同 時 升 掛 兩 個 以 上國 家 的 國 旗 時 , 應 當 按 照 外 交 部 的 規(guī) 定 或 者國 際 慣 例 升 掛 。

 條 第十 六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再降下。

 條 第十八條 在 直 立 的 旗 桿 上 升 降 國 旗 ,應 當 徐 徐升 降 。

 升 起 時 , 必 須 將 國 旗 升 至 桿 頂 ; 降 下時 , 不 得 使 國 旗 落 地 。

 下 半 旗 時 , 應 當 先 將國 旗 升 至 桿 頂 , 然 后 降 至 旗 頂 與 桿 頂 之 間 的距 離 為 旗 桿 全 長 的 三 分 之 一 處 ; 降 下 時 , 應當 先 將 國 旗 升 至 桿 頂 , 然 后 再 降 下 。

 條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guī)格的國旗。

 條 第十九條 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guī)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 得 隨 意 丟 棄國 旗 。

 破 損 、 污 損 、 褪 色 或 者 不 合 規(guī) 格 的 國旗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guī) 定 收 回 、 處 置 。

 大 型群 眾 性 活 動 結(jié) 束 后 , 活 動 主 辦 方 應 當 收 回 或者 妥 善 處 置 活 動 現(xiàn) 場 使 用 的 國 旗 。

 條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條 第二十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quán)的外觀設計和商業(yè)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國 旗 應 當 作 為 愛 國 主 義 教 育 的 重要 內(nèi) 容 。

 中 小 學 應 當 教 育 學 生 了 解 國 旗 的 歷史 和 精 神 內(nèi) 涵 、 遵 守 國 旗 升 掛 使 用 規(guī) 范 和 升旗 儀 式 禮 儀 。

 新 聞 媒 體 應 當 積 極 宣 傳 國 旗 知識 , 引 導 公 民 和 組 織 正 確 使 用 國 旗 及 其 圖 案 。

 條 第四 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條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辦公廳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全國范圍內(nèi)國旗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本行

 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nèi)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國旗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yè)制作。

 政區(qū)域內(nèi)國旗管理有關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國旗的制作和銷售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 人 民 政 府 確 定 的 部 門 對 本 行 政 區(qū) 域 內(nèi) 國 旗 的 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jiān)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對各自管轄范圍內(nèi)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 施 監(jiān) 督 管 理 。

 條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條 第二十三條 在 公 共 場 合 故 意 以 焚 燒 、毀 損 、涂劃 、 玷 污 、 踐 踏 等 方 式 侮 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國 旗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情 節(jié) 較 輕 的 ,由 公 安 機 關 處 以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條 第二十條 本法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條 第二十四條 本 法 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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