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部審計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07-31 來源: 疫情防控 點擊:
內部審計制度 為加強建設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相關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內部審計工作在局主要領導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jiān)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ǘ﹥炔繉徲嬘删謱徲嫻ぷ鹘M負責,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jiān)督:
1、財務計劃或者單位預算的執(zhí)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特別是財會制度是否明確具體,嚴密有效); 4、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5、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 6、國家財經法紀的執(zhí)行情況; 7、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8、所在單位領導人交辦的或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9、離任審計。
。ㄈ└鶕(jù)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單位應當按時向其主管的內部審計機構報送有關的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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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憑證、帳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2、參加有關的會議。
3、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調取證明材料。
4、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5、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局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建議。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
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7、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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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jù)上級部署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實施。同時根據(jù)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可實行報送審計或就地審計。定期審計的間隔期限,一般分為季、半年、一年,特殊情況可隨時審計。
2、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3、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后,報送局領導。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zhí)行。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領導人提出申訴。該領導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炔繉徲嫏C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
檔案,按照規(guī)定管理。
。ㄆ撸﹥炔繉徲嬋藛T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ò耍⿲`反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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