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慶: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正當妥協”的憲政維度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內容提要:
福區(qū)政府與福街草根商會通過協商民主基礎上的談判對話,實現了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基于妥協基礎上的共贏。這一人類學田野觀察中的福街草根商會“民族志”揭示:中國憲政建設在文本憲法尚不能轉化為有效政制之轉型期間,民間組織與地方政府雙方都愿意在既有文本憲法框架下主動互相接觸;
并通過協商民主范式變通相關政策法規(guī),在交往理性中漸趨寬容與妥協。這種“正當妥協”的地方性憲政經驗表明,民間組織與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平等基礎上的協商與對話,促成互利互惠的和諧社會。地方性憲政的微觀經驗,還需要通過普適性的法治國途徑上升為國家法律,但實已拓開當下中國國家與社會結構性良性互動關系的新路徑。
關鍵詞:國家與社會協商民主正當妥協憲政經驗(因素)
福街草根商會[1]的故事發(fā)生在福街——南方市繁華的一條商業(yè)街。改革開放之前,福街叫“北埗嶺”——一個無人問津的曠世荒嶺,不僅“無國家”而且無“歷史”。在改革開放之前,村里人叫它“北埗嶺”——一個無人問津的荒嶺;
不僅“無國家”而且無“歷史”。“無國家的社會”在傳統上由身居其中的村廟等祭祀組織以諸神崇拜和負責村廟祭祀活動的民間自由結社,在宗教活動中再造當地社會秩序。[2]但福街的“前世”——“北埗嶺”——則堆放著一排排盛裝死人經骨的“撿經罐”,是為“無國家”社會秩序中的空間坐標。1984年第一批開發(fā)“北埗嶺”的建筑工頭趙先生有過傳奇的遭遇。
當時附近都沒有民房,都是那個,跟前長得很高的那個蘆葦草樣的那個東西。象咱們這個地方,就是商業(yè)街這個地方,就是一座山,一個山丘,大概有四五層樓那么高。山上都擺滿了那種,農民放的,就是裝骨頭那個,那個叫什么,就是那壇子,裝骨頭什么的——就是農村常見的“撿經罐”。山上擺滿了,一個挨一個,一個挨一個,一排一排的,哎喲!從一開始,這個咸菜啊,嘿,還都擺在山上哩!最后我們一弄開,媽呀,人家說那是什么?我們從這個北方來的,不知道那個什么;
還以為那個什么,腌菜呀,北方叫!唉!南方好象是,人死了以后先埋,埋完了以后,死了多少年以后又把它撿出來,裝起來。告訴你,很多嘍!就擺在這個地方。[3]
南方市成為特區(qū)之前,福街屬于金州地區(qū)金城公社的一大塊農田。1981年成立特區(qū),1983年它劃歸北埗嶺工業(yè)辦事處。“北埗嶺”第一次轉型是按照政府的規(guī)劃方案,由原來農耕區(qū)轉型為“三來一補”工業(yè)區(qū)。但工業(yè)區(qū)的遠景規(guī)劃沒有如期實現,卻在市場無形之“手”的強力下,第二次自發(fā)地轉型為商業(yè)區(qū)!皣弊痔柶髽I(yè)大規(guī)模撤向關外后,出人意料的景象出現了:冷清的工業(yè)區(qū)突然熱鬧起來,大批沒人要的閑置廠房成了“搶手貨”,只通一條公交車的街道上人流急遽增加。廠房業(yè)主無所事事卻日進斗金,政府沒有“筑巢引鳳”卻招來巨商大賈,政府不作任何投資而稅金扶搖直上。的確,這條街誠如其名,實在是“!睔鉀_天,商情熾盛。
在福街商機勃發(fā)、商朝涌動的演進過程中,我們故事敘說的主要對象——福街草根商會,也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明晰,躍動到了我們關注的視野之中。福街草根商會自1997年開始,從最早的“訴苦會”到2004年底終于合法注冊為福街商會,歷時八年之久。其間先后經歷了五個階段,產生過三任“挑頭”人物,主要角色二十有余,其他人物八十多位,所涉商場業(yè)主一百多家。我們的故事——福街經驗——圍繞“北埗嶺”從農業(yè)區(qū)到工業(yè)區(qū),從工業(yè)區(qū)再到商業(yè)區(qū)的兩次歷史性轉型,和南方市地方政府權威以國家規(guī)劃的“藍圖”三次改造“北埗嶺”,所引發(fā)的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之間一系列互動事件逐步展開,主要描述福街商人合群結社的自治經歷。為了走出類似“北埗嶺”這樣“封閉性社區(qū)”的“無歷史”(ahistorical)的局限,對國家與社會關系、古代理念與社區(qū)現狀、傳統與現代加以綜合考察,[4]筆者嘗試以歷史與現實結合的手法來研究福街經驗,以期把許多看似“分裂的證據”[5]呈現出來。故事中重要的關節(jié)點在于,福街商人在感到其利益受到威脅時,“血緣共同體”觀念便應運而生,主要表現為語言共同體、社交共同體、文化共同體等等形式,最終產生了共同體行動。這些組織化的行動,“雖由純粹‘種族’之外的條件所促成,但本身倒也能塑造出血緣共同體的信仰。人類歷史在顯示,政治共同體行動是多么容易產生出‘血緣共同體’觀念!盵6]
一、“訴苦會”:在合憲與“非法”之間
到上世紀90年代后期,福區(qū)政府對福街商業(yè)奇跡的既成事實形成共識,由開始不批準經商、漸漸給予默許,終于轉變?yōu)椤罢_”引導,并將福街商業(yè)街改造工程列為市政府1998年“為民辦實事”十大好事。改造福街的善舉,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 “富民”計劃,事前沒有征求商家業(yè)主的意見。
這一舉措卻引起了意想不到的“麻煩”。商業(yè)街是私營經濟自發(fā)膨脹之物。在這里,業(yè)主、商家和顧客之間習慣了約定成俗的游戲規(guī)則。福街任何一條街道的廢立和任何一棟樓宇的維修、拆遷或變動,都會對業(yè)主和商人的“生意”造成根本影響,甚至是災難性的后果;
現在福街改造工程的強勢介入,打破了既有的利益生態(tài)平衡。成天想著賺錢的商家業(yè)主不得不停下“生意經”,組成了非正式的商人共同體“訴苦會”。福街早期商人到來時,他們帶來了內地資金,但帶不來本土文化。在陌生的福街“異文化”的場域,他們沒有親人,沒有朋友,沒有老鄉(xiāng);
但同樣的經歷,同樣的感受,同樣的地方談同樣的事情,同樣的麻煩里有同樣的委曲。這使互不相識甚至互不買賬的福街商人,慢慢地找到了共同的話題。他們談“生意經”,更彼此“訴苦”。
經過從1994年春到1997年底這短短幾年的“訴苦”活動,福街商人的“血緣共同體觀念”漸漸形成,萌發(fā)了最初的政治共同體活動——早期的“會”。[7]“訴苦會”是以地緣、業(yè)緣關系為紐帶的“聯絡中心”,可以通過它來增進福街商人的自我認同,也可以通過它討論諸如與政府談判福街樓宇改造功能之類的“麻煩”問題。我們知道,在傳統的“鄉(xiāng)土社會”,村落的“會”有一套長期積淀而成的嚴密儀式,其紐帶是血緣或宗族,其機制是嚴格的等級制度。正如許多社會學家所指出,傳統中國社會以家族為本位的“差序格局”,決定了非親屬的公共組織難以在這種鄉(xiāng)土社會中萌生和發(fā)展。[8]但福街商人的“會”與“鄉(xiāng)土社會”的“會”大為不同,他們除了“輪流坐莊”外,則處于一種“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渙散狀態(tài);
特別是成員之間完全處于平等協商的地位,沒有任何等級制的權威存在?梢姡@種“弱”的公眾集體是“公共意見”的載體。這些公眾集體的時間邊界、社會邊界和內容邊界都是流動的,與決策相分離的意見形成過程就是在一個由諸多重疊的亞文化公眾集體所構成的開放的、包容的網絡中進行的。一種這樣的多元公眾集體,是在一個由基本權利所保障的框架之內多多少少自發(fā)地形成其結構。[9]
但是,當時政府有關部門并不這樣看待這個問題,福街商家草根組織一無注冊、二無主管單位,如此以組織形式公開活動,確有“非法”之嫌疑。福街商人的社團活動,時間一長,自然傳到了“有關部門”那里,時任福區(qū)民政局長的白先生曾親自督辦此事。
我們好像有個函,發(fā)了個函給他們。就是說,他們這個組織是非法的,啊,是非法的,不能以這個名義搞。你這個協會沒有注冊是非法組織,我就是制止你。啊,馬上取締!協會要符合這個條件嘛。有組織啊,有機構啊,有營業(yè)的上級批準啦,啊,你上級要批準你呀,否則你不可以登記呀。啊,有個組織機構啊,組織條例啊,人員名單嘛。這樣你基本有一套規(guī)章制度我才給你登記呀。[10]
建國之初,起著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就賦予了公民結社自由權。[11]1989年后,我國民間組織管理先后出臺了若干政策性規(guī)定,這使基層民間組織產生的條件更為嚴格,因為凡是未經掛靠登記的民間組織即為非法組織,都有一律被列入強制取締對象的危險狀態(tài)。[12]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基層民間組織所面對的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是嚴重對抗性質的。一方面,國家處于全能主義的權威狀態(tài),可以憑借分布在社會各個角落的權力機構并運用強制的行政措施,對那些被視為“非法”的民間組織加以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基層民間組織沒有任何合法的措施與國家權力機構平等對話。簡言之,兩者的地位懸殊實在空前之大。所以,從理論上分析,國家權力機構與民間組織無法能夠平等地進行協商對話,似乎它們兩者的關系處于這樣一種悖論的狀態(tài):要么一者削弱自己的權能,而另一者才能增加一些權能;
要么一者繼續(xù)保持并強化自己的權能,而另一者則會始終處于弱勢甚至無勢的地步。
福街民間商人都是私營企業(yè)“老總”,既沒有上級主管單位,又橫跨了電子、服裝百貨、餐飲等十多個行業(yè),這個自發(fā)的商人組織顯然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福街草根組織為我國學界近年來廣泛討論的“有憲法而無憲政”之悖論現象提供了又一個例證。
但是,果真是“有憲法而無憲政”嗎?正如不能僅憑福街商人合群結社行為不具備“相關”政策法規(guī),就判斷它“非法”那樣,人們也不能僅憑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與憲法精神的沖突,就判斷中國“有憲法而無憲政”。關鍵要看福區(qū)地方政府與福街草根組織的互動情況與結局。具體來說,公民合群結社的權利是否受到了事實上的限制;
如果不是,這種雙方之間的寬容與妥協是如何形成的?對于這一現象的人類學田野觀察,即為本文研究的主要內容。
二、“正當妥協”: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新路徑
我國民間組織研究涉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其實質是對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關系的憲政政制安排。
在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理論模型方面,權力中心論者主張國家對民間社團發(fā)揮主導作用,對此國內新權威主義曾作過回應,[13]但事實上由于國家的相關政策不能滿足民間社團的需求,[14]文本“良憲”與缺乏違憲審查的悖論依然存在,甚至出現了國家行政力量全面控制社會之“細胞化”(cellularized)狀態(tài)[15]。權利中心論者提倡民間社團自治,[16]形成“限政”與零和博弈之研究范式,[17]國內學界對此也曾回應熱烈,[18]但民間社團抗衡國家之“消極憲政”路徑,不符理性配置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憲政安排。[19]權力與權利制衡論者認為國家與社會雙方均欲建立良性結構性互動[20]、合作伙伴[21]等關系以治理公共事務,形成正和博弈、達成“嵌合型自主性”理念上的國家與社會協同[22]的學術路徑。此外也有學者從能促型國家權威[23]、合法性的四個場域[24]、國家在社會中[25]、治理與善治[26]等不同思路研究雙方互動,或從三個部門相互依賴[27]、相互賦權[28]等角度展開論述,以探求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互動關系模式,等等。
在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民主范式方面,就協商民主基礎上的“正當妥協”的理論基礎而言,現有多種邏輯推演。如“權力對象說”和“民主條件說”似乎從社會學角度提供了一定的詮釋空間!皺嗔ο笳f”強調權力并非國家所獨有,甚至不局限于合法社團之域;
權力可以擴大到一切同行使權力有關的形式,人們只有通過對社會互動體系的描述才能揭示其中存在的影響、力量和權威。[29]毫無疑問,權力之于國家與草根組織,在道德與規(guī)范基礎上享有天然平等的地位。李普塞特在上世紀60年代明確提出:“政治社會學的首要任務之一是分析促進民主的社會條件”,[30]即在民主社會中,不同利益主體之間會發(fā)生磨擦甚至沖突,正是這一點才能構成協商民主的基礎。有分歧,才能通過協商民主方式求得統一與協調;
在有限度分歧的基礎上,通過交往理性和協商民主才能重構社會“和諧”。[31]這些觀點對于理解福街草根商會所以能夠在交往與協商中與國家權威“正當妥協”之現象,能夠提供一定的概念支撐,但還談不上是系統的理論依據。又如,“商談理論”(discourse theory)、“商議性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意在揭示“內在于法律本身之內的那種事實性與有效性之間的張力”,以克服傳統意義上的法治國危機,[32]即關注國家與民間社會何以通過偏好轉換而非偏好聚合,在對話協商中將工具理性轉向交往理性,最終實現國家權威與民間力量在妥協中和諧相處。[33]這一理論認為,協商民主是潛能巨大的治理形式,它強調對于公共利益的責任,促進政治話語相互理解,以及支持那些重視所有人需求與利益的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政策。[34]總之,互動與妥協,這是貫穿協商民主的主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從這個角度看,上世紀90年代興起的治理理論,同樣對共同體內多向度的協商機制表現出高度關注,[35]在本質上也可以被理解為協商民主論的另一表現形式。治理即在于,它所要創(chuàng)造的結構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強加;
它之發(fā)揮作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fā)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36]
從民主范式方面發(fā)掘憲政路徑,始終是規(guī)范研究之常規(guī)。雖然從代議制角度發(fā)掘憲政價值仍是我國憲政之必需,[37]但在投票民主有其局限性[38]、經濟必然性又時常與政治結構相互沖突的情況下,[39]協商民主范式[40]有其不可替代的“共和”意義,并與政府控權與保權相平衡之新憲政論[41]形成呼應。[42]代議制民主范式忽略法律法規(guī)之外的草根組織,而協商民主范式包容民間社團,允許民間社團與地方政府通過偏好轉換而非偏好聚合,在交往行動和協商對話中將各自的偏好轉向公共理性,實現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共贏。[43]正因為如此,所以國內外學界不少研究者推崇協商民主范式,希望發(fā)掘協商民主范式在憲政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寬容精神。屬于這一學術范疇的理論包括重疊性共識論[44]、商議政治論[45]、憲法妥協性理論[46]、憲政平衡論[47]、憲政協商精神論[48]、寬容憲政論[49]、對話法哲學[50]等等。協商民主論從民主范式、新憲政論從民主制度等兩個方面,均論述了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正當妥協”的地方性憲政經驗的可能性。
在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研究對象方面,由于西歐憲政體制是公民社會(市民社會)與王權國家之間斗爭與妥協的產物,[51]西方古典憲政思想之要義在于分權制衡的對抗性原則與模式,[52]既要避免少數人的獨斷,也要避免“多數人的專制”。[53]我國學者在借鑒西方憲政經驗時也有不少人沿此路徑從公民社會來探討我國憲政之學理,[54]但直接從民間社團來研究憲政者寥寥無幾。[55]由于社會主義公民社會之當代可能性問題目前懸而未決,[56]而其核心要素即民間社團之合法性尚不充分,[57]故繞開民間社團之現實問題,以公民社會之虛擬概念來描述我國憲政經驗,缺乏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從實際情況看,“正當妥協”之內容乃新憲政,形式乃協商民主,兩者融通于地方性憲政經驗,并廣泛體現于轉型期民間組織與地方政府良性互動的實踐中。問題在于,在已經有大量實例表明民間社團與地方政府通過協商民主范式達成“正當妥協”的情況下,學界對此并未予以充分的關注。
在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研究方法方面,“正當妥協”的地方性憲政經驗屬于政治人類學范疇。其特點在于,它試圖突破在時間和空間上對研究對象的限制,日益關注當今世界的政治經濟社會熱點,并分析全球化對主導政治經濟社會運行的制度和組織產生的影響;
[58]其目標在于理解國家權力和政治權威在人類社會中怎樣和為什么運作,[59]研究對象通常包括“非國家權力”、“非政府權力”、“非合法律性”在內的人類政治組織和政治行為;
[60]關注焦點是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之互動關系。
福街商人草根組織屬于尚不能被納入既有法律框架內的新興社會組織,本文沒有從政治權力、政治制度、法律框架等方面對憲政政制展開規(guī)范研究,而是從民間社會廣泛客觀存在的“非國家權力”、“非政府權力”、“非合法律性”的政治組織和政治行為等方面,對福區(qū)政府與福街草根商會在協商民主基礎上“正當妥協”的地方性憲政因素展開經驗分析。民族志的科學范式[61]需要研究者親身到某一社區(qū)進行長期生活,參與該社區(qū)的社會、經濟、儀式等方面的活動,并通過學習當地語匯和思考方式,理解當地文化;
更需要以一定的敘述框架論說這種參與的體驗與發(fā)現;
還需要有宏觀的社會和歷史視角。[62]本文的研究即嘗試描述福街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在協商民主中“正當妥協”的“民族志”故事。
三、“正當妥協”:福街的地方性知識
福街商人的“訴苦會”,是一個非常松散的朋友聚會。一開始,他們所遇到的麻煩來自政府不允許在那里開辦商場的壓力。他們勢單力薄,舉目無親,只有同病相憐,才能找到一些共同的話語。
這個市國土局我去過好多次,有幾次見他們面的話,肯定是見不到。每次去以后,總是,嗯,不會睬你嘍。啊,因為你現在[生意]沒做大嘛。很惱火嘛,你很小的小人物嘛!它,反正見你不見你,聽你不聽你就幾句話算嘍。你要跟他們打交道的話,哎,說好了后又變卦的,這種事是經常的事。[63]
聯誼會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固定的經費,沒有專職的工作人員,甚至也沒有穩(wěn)定的成員。大家是自由進出,寬松相處。遇有需要寫寫畫畫的事,第一任“召集人”仁東建就親自“操刀”。
大家在一起,想談的東西越來越多,而且哩,我們在一起,我們和政府打交道哩,政府可能重視一些。因為你一家一戶的就沒辦法。所以后來就想到,干脆我們就成立一個松散的組織算啦。反正是,一個月組織一次,輪流坐莊,反正這一次開會的時候該你出錢,那咱們就到一個飯店包一個房間,大一點就行,就這么來的,就這么形成的。那應該是1997年。[64]
他們議事的地方不斷變化,哪個老總喜歡哪家菜館的口味,這家菜館就是他們議事“辦公”的場所。聯誼會遇到了什么要緊事,他們也會開展“對外”活動。因為沒有自己的公章,他們在“文件”的最后一頁蓋滿了所有同意這份文件內容的商場公章——我們暫且以 “福街商家聯誼會”召集人仁東建之姓為名稱之為“仁體”公函。但是,福街商家聯誼會很快遇到了難題,有人稱他們是“非法”組織。仁東建想到了起草章程,登記注冊等合法化的事情。
大概98年初的時候,我專門到民政局去過,在白嶺路那個地方。就是市民政局,他們答復說哩,要成立商會可以,第一,你必須是有一個單位[主管單位]來同意你,支持你。哎,主管單位,要同意你成立。第二,不能跨行業(yè)[一業(yè)一會,一地一會],哎對,不能跨行業(yè)。他說,你們這個福街,跨行業(yè)了。不行。屬于哪個單位你就拆開給哪個單位。但是我們說不能拆開啊,我們怎么能拆開?拆開就沒意義了嘛!是不是?!我們沒有隸屬單位。[65]
盡管沒有成功,但福街草根組織與福區(qū)政府之間的交往與溝通從來沒有中止過。老仁作為聯誼會負責人,跟“他們”——福區(qū)經貿局和福街改造辦負責人——接觸日益頻繁。
他們說,你們是聯誼會的,可以呀!因為這是個好事嘛!我們最初成立聯誼會的時候,跟他們聯系過。我們搞聯誼會活動,也請他們來。這都是制度性的。最初改造的時候,福街改造的過程中,他們找我,也是因為我們聯誼會可以代表商家的意見。而以聯誼會的形式,他們又覺得好跟上級來談改造中的意見。[66]
這話不假。福街原本無街,甚至在上世紀80年代之前,既沒有國家的行政權力也沒有民間的活動場域。在民間“造”街的歷史活動中,商人先于國家力量占據著這塊“領地”。當福區(qū)政府著手“打造”商業(yè)街時,面對的是數以萬計的忙忙碌碌的單個生意人,沒有一個可以依托的傳統意義上的“行政”組織或“群眾性”組織。為了工作,福區(qū)政府“官員”不得不和這個“非法”組織打交道。
我們就希望,最好有一個召集人,有一個代表人物,幫我們做召集啊,把我們的權力上通下達呀,嗯,把我們的想法變成大家的想法呀。嗯,有什么重要的事情,找個地點,到哪里開會,怎么弄。總得要有個說法,所以就慢慢產生了一個,希望有他們一個組織。在政府和他們打交道的時候,啊,就直接和這個組織的負責人吶,一交流,他馬上就可以很快的時間,很快的速度,很短的時間,把這個會議組織起來,然后我們就去表達我們的想法。然后形成一個一呼百應,形成一個召之即來,來之能開會,開會就可以辦事,這樣一種狀態(tài)。這是我們政府當中所產生的想法。[67]
福街原來地處偏遠的農村地帶,改革開放后原有的農村民間習俗和世俗力量迅速退出主流文化;
新生的工業(yè)文明還沒有來得及產生,又被緊隨其后純粹外來的商業(yè)氣息沖得煙消云散。而且,新建立的行政管理機構面對的是更多的外來人口、更快的人口流動、更大的私人資本、更高的經濟外向度等等變動因素?梢韵胂螅5男姓芾碇刃螂y以在短時間內建立起來,即便建立起來也會因缺乏文化積淀的支撐而難以運轉自如。受政府委派到福街專門負責管理服務工作的第一任主任白山軍,也是福街唯一的政府官員,他很快發(fā)現,自己初來乍到,對什么情況都不了解,而已經活躍在商業(yè)街的福街商人聯誼會倒是愿意幫助他開展工作,這自然是他求之不得的。
關草國[福街商家聯誼會第二任負責人]關于成立聯誼會的事,民政局不批。他把這件事向我匯報,我說,關草國的聯誼會不是“法輪功”,民政局還是不批準。但關草國的活動是反映他們的需求,是好事。我們政府控制不了全部的商家,他們零敲碎打,無法溝通。所以為了工作上的溝通,我大力支持他們繼續(xù)活動。我與民政局溝通過關草國的事,派武敏去溝通了。民政局說,現在“法輪功”很亂,社會團體不能搞得太多,怕與政府對抗,所以不批。[68]
遠在福區(qū)政府辦公的民政官員沒有批準,近在眼前的福街管理中心的官員卻不會強令禁止它。商家聯誼會照常開展工作,還對外公開招聘了一名專職秘書,負責收取會費、安排會議、處理日常會務,總之要打點聯誼會里里外外一攬子的事情。辦公地點就放在南方小天使樂園五樓的寫字間。2000年8月下旬的一天,在福街一家剛剛開業(yè)不久的藕香塘服裝商場,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三個發(fā)起人面試了從社會上公開招聘的專職工作人員——李俏妹。
我把材料填好了,然后就一起帶過去面試。這一天我覺得還是蠻有意義的,這可能對我來說應該也是一個轉折點噢。大概是2000年的8月20多號,有三個人來面試我,地點是在那個藕香塘。[69]
面試結束,李俏妹就成了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第一任專職秘書,也是“北埗嶺”民間自治組織的第一個專門工作人員,開始每天到設在福街小天使樂園商場五樓上的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辦公室上班。關草國是這個組織的第二個“召集人”,對外稱作“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會長”。他和第一任“召集人”仁東建、后來的第三任“召集人”白滬南成為“挑頭”福街草根商會的“三駕馬車”。籌委會的“班底”就這樣搭建起來了。2000年8月22日,關草國以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的名義,向福街主要商場負責人[其實很多就是他平時的熟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通過首期福街改造他已經認識了這些人]、南方市有關媒體發(fā)出了第一封正式公函。公函署名形式比較獨特,籌委會各個商場的名稱之上加蓋各自公章,另外還署上“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名稱并蓋上菱形狀的準公章印記。這種獨特的公函形式較“仁體”公函更為正式,我們權且以“福街家聯誼會籌委會”召集人關草國之姓為名稱之為“大關體”公函,并與這個草根組織無需菱形狀準公章印記的內部通知——“小關體”相區(qū)別!按箨P體”公函表明,福街商人已經有了自治組織和對外的“話語權”。
現定于2000年8月25日下午6點假座,于發(fā)達路“客家王”二樓冬梅廳召開“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成立大會。[70]
這封“大關體”公函對外展示了三條信息。第一,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即將成立,它是一個組織較為完備的商人自治性團體。它由福街十二家主要商場作為成員單位,這一點基本類同于仁東建作為召集人時的福街商家聯誼會;
它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即南方小天使樂園五樓,有專職的工作人員即籌委會秘書處秘書,有鮮明的會標,有預定的工作計劃,還有正式的成立大會,這些都是過去“老仁”們所不具備的組織化條件,標志著這個再生的組織與它過去的母體有著質的區(qū)別。關草國送給筆者一張他當年任籌委會會長時的專用名片,名片的正面是一個彩色的籌委會會標。會標做成了一個圓形圖案,中間壓底是一個雙重疊色的英文大寫字母“V”,表示成功的含義;
壓在上面的是一個粗體藍色的英文大寫字母“F”,代表的是福街,字母的中間緊束著淡黃色的絲帶,象征著福街商人的團結與合作;
上半圓自左至右一行深藍色的大字“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排成一道弧形扣住下方的圖案,下半圓自右至左則是淡黃色的小號漢語拼音“FUJIESHANGJIALIANYIHUI”,可能是由于漢語拼音書寫太長的緣故,沒有再拼“籌委會”三個字,反正一般人也不會細細察看,因為它自右至左的讀法實在很費力氣;
圖案的正下方,即在豎形名片的中央部分是“關草國”三個隸體字,下方為“會長”二字;
再下方一道寬闊的淡黃色橫線底下是籌委會的聯系方式。第二條信息是籌委會明確了自己的活動方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即以正式會議的形式討論籌委會的工作安排,而不是過去那種“輪流坐莊”式的“聊天”、“訴苦”。這一變化說明這個自治組織正將過去“老仁”們“長老民主”的議事方式發(fā)展為以平等為基礎的民主協商。雖然“長老民主”下的議事方式也是大家認同的結果,但主要“話語權”還是掌握在召集人手里,至多是擴展到“三駕馬車”的范圍。第三條信息是籌委會創(chuàng)立了自己的合法化途徑,即在自身尚未登記注冊的前提下,通過邀請政府部門官員參與會議、共同議事的形式,把籌委會的社會合法性進一步擴展到行政合法性甚至政治合法性的程度;
同時,市新聞媒體也被邀請到會,這是對外公開宣傳的需要,更是福街商人“放大”自我認同和合法性的大膽嘗試。
當時到會的政府職能部門的客人有8人,超過了預定的計劃。他們是:區(qū)經貿局副局長馬界凡,區(qū)經貿局右文富,區(qū)經貿局華右水,區(qū)技術監(jiān)督局副局長、創(chuàng)建辦副主任俞大海,福街服務中心主任白山軍,佛荔派出所李月草所長,以及楊強如、王利軍兩名警員。到會的還有4家南方市新聞媒體的客人,他們是南方特區(qū)報、南方晚報、南方電視臺張曉東和謝立新、南國都市報宋雨虹等。籌委會“自家”成員、商場代表11人,他們是:華僑商城的關賽男,德電公司的白滬南,南方小天使樂園下屬的南方紳士之家商場的尹永安,福商電子世界商場的江芙蓉,仕女之家商場的仁東建,全球電子城商場的文德才,七星商業(yè)廣場的黃弘揚,巨商集團的郭飛,好再來時裝城的管輝,藍天商場的王炯。但關草國沒有簽到,可能是他忙于接待到會的客人,竟忘記了自己簽名,原定的創(chuàng)新名電商場的代表則沒有到會。加上籌委會專職秘書李俏妹,總計會議有24人在場,難怪李俏妹說是坐滿了兩桌人。
福街商家聯誼會從此“發(fā)達”起來,還爭取到了2001年春節(jié)戶外商業(yè)促銷活動的難得權利。但是由于聯誼會自律不嚴,導致了嚴重的商業(yè)混亂,加上關草國過于激進的一些做法,引起了福區(qū)政府個別領導的不悅,因此福區(qū)民政局白主任前來查問聯誼會“非法”的事情。此次查問仍是開明式的“警告”,并沒有責令聯誼會解散。使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組織衰退的是關草國自己經營的藕香塘商場破產,與他本人在福街商人群體中“卡理瑪斯權威”的消失。[71]福街草根商會曾因此“休克”半年多時間,但很快,福街商人的自我認同再次喚起了他們結社的欲望,因為福街里地方政府權威日益強大和重建,商人們愈益感到“捏在一起才有份量” [72]。
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任“召集人”白滬南開始正式登上福街的政治場域,他把自治組織改名為福街商家協會。白滬南是福街草根商會的“三朝元老”,他具備了在福街“挑頭”的良好條件:有極好的人緣,與所在公司德電商場“老板”親如兄弟,德電公司又是全福街創(chuàng)建最早、最成功的特大商場之一。2002年7月他出任“召集人”之后,福街里的民間力量與國家權威始終處在合作、協商的良好狀態(tài)。這種互動關系的形成,并無法律的依據,但為雙方所認同,形似“放寮”——黎族男女在自由戀愛上一種普遍風行的特殊風俗。[73]福街商家協會聘請的專職秘書梅盛林十分敬業(yè)、能力很強,她通過與福區(qū)政協主席魯思凡的溝通與互動,使福街商人突破了實行一年半之久的戶外商業(yè)促銷活動的“禁令”。梅盛林與魯思凡之間良好的人際關系,對于基層民間組織的成長,發(fā)揮了“社會煉金術”[74]的重要作用。
福區(qū)政府對于福街商業(yè)發(fā)展狀態(tài)越來越肯定,它已經是福區(qū)最為重要的稅源地。但南方市既沒有調整原先把福街建成工業(yè)區(qū)的紙上“規(guī)劃”,又沒有把實際開始的商業(yè)街規(guī)劃權力“下放”給福街商人,結果是福街商人也不愿接受沒有自己參與的福街改造方案。更為重要的是,國家權威的規(guī)劃,由于福街私營經濟占居絕對的控制地位,它不能在實際工作中順利推行。因此,福街的規(guī)劃,由于國家權威與民間力量的思路始終不能完全合拍,至今仍處于不斷談判、不斷爭執(zhí)的“拉鋸戰(zhàn)”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福區(qū)政府第二次規(guī)劃還沒有完成,第三次規(guī)劃又應運而生。福街管委辦第二任主任柯家凡上任后,國家權威開始了全面復制傳統管理體制的實施工作,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就是“收編”福街草根商會的“商會規(guī)劃”。與此同時,福區(qū)總商會也主動改變工作思路,創(chuàng)造性地制定了若干有利于福區(qū)工商類型民間社團注冊的相關政策,并啟動大力扶持“自行發(fā)起、自選領導、自籌經費、自我管理、自我發(fā)展”的民間商會規(guī)劃,下達了2004年建立包括福街商會在內三個民間商會的政治任務。這樣一來,福區(qū)總商會與福街管委辦,都以自己的獨特政治理念詮釋了民間商會的性質與功能,形成了兩套不同的“商會規(guī)劃”體系。但是,規(guī)劃的對象——福街商家協會——并不傾向于任何一家官方機構,他們要堅持自己辦商會的獨立性。這樣,圍繞著尚未著落的“商業(yè)規(guī)劃”,和新一輪的“商會規(guī)劃”,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地方政府不同部門之間再次展開了既有合作又有分歧的對話協商活動。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之間的這種“正當妥協”,即使在2004年12月底福街商家協會注冊登記后,也一直是福街社會生活中的“主旋律”。
四、討論:“風俗”離法治國有多遠?
“當一種社會行動取向的規(guī)律性有實際存在的機會時,我們稱它為‘習俗’。如果這種機會在一群人中僅僅是由于反復操練而產生的,假若這類操練是基于長期習以為常的結果,習俗將稱之為‘風俗’!盵75]福街商家自治組織和福區(qū)政府機構的對話與協商,構成了福街的“習俗”和“風俗”。在弱國家權威、弱社會網絡的場域里,差序格局[76]似乎失去了“法力”,商人們演化出了適于福街的游戲規(guī)則和場域慣習。[77]傳統鄉(xiāng)土社會里萎縮的國家法與興盛的民間法現象[78]在現代商業(yè)生活中得到“復活”,F代新興商業(yè)圈里的自我認同與共同體行動,同樣產生了某種微妙的公眾輿論和心理機制,和人們共同遵守的富有彈性的“民間規(guī)范”[79]。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團體發(fā)展過猛,暴露了相關法律體系和政府管理手段相對滯后的不足。迄今我國尚無關于商會的法律法規(guī),現有的三個暫行條例,其思維并沒有脫離計劃經濟觀念和體制上的束縛,[80]仍是政府單向控制路徑。[81]本文所倡導的地方政府與民間商會在平等基礎上的交往行動與協商對話,即在于變過去沿用的政府單方對社會的控制,為現在政府與社會的雙向對等談判。在此基礎上,政府既進一步“放權”,同時也獲得更多社會認同;
民間組織既獲得更多政府支持和活動空間,同時也能被有效置于政府治理之下。
受中共十三大報告影響,國內學者曾提出社會協商對話的初始概念,并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興起了研討的熱潮,[82]此為“正當妥協”的地方性憲政因素之發(fā)端。學界認為,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系中,政治溝通的健全與否及其溝通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關系到政治生活的運行是否健全,關系到決策的科學化和社會的安定團結。[83]新世紀以來,該領域的研究似有復興之勢,官方學界普遍認為:建立協商對話制度,是發(fā)揮非政府組織作用的重要渠道;
在這個大背景下,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有利于應對各類突發(fā)事件,有利于社會監(jiān)督,有利于提高中國開放社會的國際形象。[84]
長達八年的福街商人自治活動,一以貫之的就是他們協商民主的形式。代議制民主無法對商人自治組織作出制度性安排,福區(qū)政府與福街草根商會又強烈需求雙方互動,這只能在協商民主的基礎上談判對話。協商民主范式允許民間組織在交往行為中與其他權利實體包括政府機構產生互動關系,[85]并構成“正當妥協”的憲政因素;
又允許國家與社會通過偏好轉換而非偏好聚合,在對話協商中將偏好轉向公共理性。[86]在建構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系方面,協商民主是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能夠有效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87]
然而,即便是權威的協商民主論者,也承認此一理論的現實化途徑存在諸多困惑,如協商雙方地位不等、協商公正性難以確立、協商結果無法保障等,[88]這也是本文提出“正當妥協”的地方性憲政經驗的局限性。福街商人的自治經驗,雖然得到福區(qū)地方政府的默認,但仍不是法律上的接納和政治上的認同,而僅是雙方暫時的偏好轉換。如何擴大“正當妥協”的地方性憲政經驗,并從法治國的政治層面加以追認,這正是建構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關系所面臨的艱難課題。
注:主要內容已發(fā)表于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研究》2006年第3期
陶慶,安徽寧國人,1965年12月出生;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二站)政治學博士后、社會學系(一站)人類學博士后,副教授。本文寫作:1)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guī)劃基金一般項目(05JA84001)成果;
2)得到政治學博士后合作導師謝慶奎教授(北京大學政治發(fā)展與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長)主持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03JZD004)、人類學博士后合作導師高丙中教授(北京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主持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02JAZJD840002)支持;
3)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唐士其教授、陳志瑞教授提出過寶貴修訂意見并付出諸多編輯之貢獻。在此一并深表謝忱。
[1]本文是在對南方市某區(qū)某商業(yè)街商人自治組織的田野基礎上,對所整理資料的初步分析。本人在田野期間和其后寫作期間,得到過福區(qū)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和該商業(yè)街商人自治組織三屆主要負責人、有關工作人員的鼎力相助,特此表示感謝。按學術貫例,取學名某商業(yè)街為“福街”,南方市某區(qū)為“福區(qū)”,文中所涉人物均為學名;
福街商人自治組織經歷了福街商家聯誼會(“訴苦會”)、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福街商家協會等三種形態(tài),文中統稱“福街草根商會”,以與2004年底合法化后的“福街商會”相區(qū)別。
[2] 鄭振滿:《神廟祭典與社會空間秩序》,王銘銘等主編:《鄉(xiāng)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199頁。
[3]編號BJ——84;
第二次田野時采訪趙良昊記錄節(jié)選,建基集團北埗輕工業(yè)區(qū)管理處主任趙良昊辦公室,2005年7月6日。
[4]王銘銘:《社會人類學與中國研究》,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49頁。
[5]德思·策尼:《定位過去》,古塔·弗格森編著:《人類學定位》,駱建建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頁。
[6]馬克斯·韋伯:《韋伯作品集(ⅳ):經濟行動與社會團體》,康樂等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頁。
[7]麻國慶:《走進他者的世界》,北京:學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頁。
[8]許烺光:《美國人與中國人——兩種生活方式比較》,彭凱平、劉文靜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40-345頁。
[9]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童世駿譯,北京: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381頁。
[10]訪談編號:BJ——73,采訪原福區(qū)民政局局長白岸提記錄節(jié)選,白岸提區(qū)政協某委員會辦公室,2004年12月16日。
[11]《新華月報》,1949年創(chuàng)刊號。
[12] 參見:《關于查處非法社團組織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站,“文件閱覽中心”,民社函(1997)91號,http: //www.mca.gov.cn/article /content/WJYL_MJZZ/20041013140746.html;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站,“文件閱覽中心”,1999年民政部令第21號,http: //www.mca.gov.cn/article /content/WJYL_MJZZ/20041013145614.html.
[13] 吳稼祥:《新權威主義述評》,上海:《世界經濟導報》,1989年1月16日。
[14] 康曉光:《轉型時期的中國社團》,北京:《中國青年科技》,1999年總第64期,第11-14頁。
[15]參見Helen Siu, Agents and Victisms in South China,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
[16]參見下列文獻: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 Verso,1988,p51;
林之華:《社會團體應當實現自治》,(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理論前沿》1988年第20期。
[17]參見York W. Bradshaw,“Book Review on 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 State-Society Relations and State Capabilities in the Third World by Joel S. Migdal”,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95,No.4 (Jan.,1990), pp. 1061-1062.
[18] 朱英:《轉型時期的社會與國家——以近代中國商會為主體的歷史透視》,武漢: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113頁。
[19] 談李榮:“憲政精義——合理配置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1997年第2期,第1-14頁。
[20] 景躍進:《“市民社會與中國現代化”學術討論會述要》,《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3年第5期,第197-202頁。
[21]Lester M. Salamon,“The Ris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Foreign Affairs, 1994, 73(4), pp. 16-39.
[22]Cf., Ben Ross Schneider,“Book Review on Embedded Autonomy: States and Industrial Transformation by Peter Evans”, Comparative Politics,Vol. 31, No. 1 (Oct., 1998), pp. 101-122.
[23]Cf., Larry W. Isaac, “Book Review on The Enabling State: Modern Welfare Capitalism in America by Neil Gilbert and Barbara Gilber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 96, No. 4 (Jan., 1991), pp. 1042-1045.
[24] 高丙中:《社會團體的合法性問題》,北京:《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第100-109頁。
[25]J.S. Migdal, State in Society: Studying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57.
[26] 俞可平主編,2000:《治理與善治》,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7頁。
[27] RobertWuthnow, Between States and Markets: the Voluntary Sector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rinceton,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 pp.5-7.
[28]Wang Xu, “Mutual Empowerment of State and Society : Its Nature , Conditions,Mechanism, and Limits”,Comparative Politics . Vol.31(2), 1999, p.246.
[29] 莫里斯·迪韋爾熱:《政治社會學》,楊祖功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頁。
[30] 西摩·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張紹宗譯,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31] 唐士其:《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社會主義國家的理論與實踐比較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頁。
[32] 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第358-409頁。
[33] 哈貝馬斯:《交往與社會進化》,張博樹譯,重慶:重慶出版社,1989年版,第123頁。
[34]Jorge M.Valadez, Deliberative D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ties, Colorado: USA Westview Press. 2001,p.30.
[35] 斯托克:《作為理論的治理: 五個論點》,《國際社會科學雜志》,1999年第1期,第19-30頁。
[36]Van Vliet Kooiman, “Governa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In K. Eliassen and J. Kooiman(eds. ),Managing Public Organizations (2nd edn. ),London: Sage, 1993, p. 64.
[37] 謝慶奎:《憲政體制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研究》,《新視野》2005年第1期,第48-74頁。
[38]H. P. Young, “Condorcet’s Theory of Voting”,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2, No. 4, 1988, pp. 1231-1244.
[39] 李景鵬:《關于非政府組織若干問題的探討》,《新視野》2003年第1期,第37-41頁。
[40]Jhon Elster,(ed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1.
[41] 斯蒂芬·L·埃爾金等編:《新憲政論》,周葉謙譯,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02頁。
[42] 肖北庚:《控權與保權的統一:現代憲政發(fā)展新趨勢》,《現代法學》2001年第1期,第95-98頁。
[43]J. M. Valadez, Deliberative D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ties. Colorado: USA Westview Press,2001,p.30.
[44]John Rawls,“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7,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1.
[45]尤爾根·哈貝馬斯:《包容他者》,曹衛(wèi)東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頁。
[46] 季衛(wèi)東:《憲政新論——全球化時代的法與社會變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70頁。
[47] 謝維雁:《從憲法到憲政》,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273頁。
[48] 殷嘯虎、張海斌:《政治文明與憲政文明關系論綱》,《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2003年第2期,第15-20頁。
[49] 尹華容:《論憲政與寬容》,《湘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6期,第75-78頁。
[50] 張彩鳳:《對話法哲學:現代憲政的認識論基礎——對英國憲政哲學的一種思考》,《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年第2期,第30-36頁。
[51]參見Michael E.Tigar and Madeleine R.Levy, Law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 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1977,pp169-170.
[52] 斯科特·戈登:《控制國家——西方憲政的歷史》,陳麗微等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頁。
[53]喬·薩托利: 《民主新論》, 北京:東方出版社1998年版, 第317頁。
[54] 參見以下文獻:田忠:《憲政國家:市場經濟與市民社會健康發(fā)展的政制安排》,《人文雜志》2000年第5期,第37-40頁;
趙永偉:《探尋憲政與法治的出路——從市民社會的視角》,《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3年第3期,第284-286頁;
張軍:《從憲政國家到市民社會——<新憲政論>之述評與思考》,《學術論壇》2003年第6期,第123-126頁。
[55] 德全英:《城市、社團和法律——從中世紀城市興起看西方近代憲政制度》,《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5年第3期,第312-323頁。
[56] 郁建興:《社會主義市民社會的當代可能性》,《文史哲》2003年第1期,第75-81頁。
[57] 蘇力、高丙中等:《規(guī)制與發(fā)展——第三部門的法律環(huán)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頁。
[58] 馬克·阿伯勒: “政治人類學:新的挑戰(zhàn)、新的目標”,《國際社會科學雜志》1998年第3期,第29-41頁。
[59] Ronald Cohen,“Political Anthropology”, David Levin Melvin Ember (eds.), Encyclopedia of Cultural Anthropology,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Inc, 1996, p. 363.
[60] 莊孔韶主編:《人類學通論》,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頁。
[61] 拉德克利夫·布朗:《社會人類學方法》,夏建中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頁。
[62] 王銘銘:《社會人類學與中國研究》,第49頁。
[63]訪談編號:BJ——83,第三次采訪福街商會會長白滬南,德電公司白滬南辦公室,2005年6月28日。
[64]訪談編號:BJ——15,采訪仕女之家原總經理、東亞購物城現任總經理、福街商家聯誼會首任召集人仁東建,北方菜館北海廳,2004年9月29日晚。
[65]訪談編號:BJ——15,采訪仕女之家原總經理、東亞購物城現任總經理、福街商家聯誼會首任召集人仁東建,北方菜館北海廳,2004年9月29日晚。
[66]訪談編號:BJ——38,第二次采訪仕女之家原總經理、東亞購物城現任總經理、福街商家聯誼會首任召集人仁東建,東亞購物城總經理辦公室,2004年11月29日上午。
[67]訪談編號:BJ——4,采訪沈北立(原福區(qū)貿發(fā)局副局長、首期福街改造辦公室副主任,現已退休,開辦律師事務所)的錄音整理資料,南方市敏于行律師事務所沈北立辦公室,2004年9月24日下午。
[68] 訪談編號:BJ——79,采訪白山軍(福區(qū)政協經濟委員會主任,原福街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福街商業(yè)街管理服務中心主任)的錄音整理資料。白山軍主任辦公室,2004年12月21日下午。
[69]訪談編號:BJ——14,采訪原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秘書李俏妹,福街北京賓館咖啡廳,2004年9月29日下午。
[70]訪談編號:GH——1,南方市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召開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成立大會的“通知”,2000年8月22日。
[71]馬克斯·韋伯:《韋伯作品集(ⅲ):支配社會學》,康樂等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頁。
[72]訪談編號:BJ——1,采訪德電董事、副總經理,福街商家協會會長白滬南,福街路北京菜館香山廳,2004年9月21日下午。
[73]楊成志:《楊成志人類學民族學文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頁。
[74]布迪厄:《文化資本與社會煉金術:布迪厄訪談錄》,包亞明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75]馬克斯·韋伯:《韋伯作品集(ⅶ):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顧忠華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頁。
[76]費孝通:“差序格局”,《費孝通學術精華錄》(第一輯),鮑霽主編,北京: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57-365頁。
[77] 布迪厄等:《實踐與反思》,李猛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頁。
[78]田成有:“鄉(xiāng)土社會中的國家法與民間法”,《民間法》(1),謝暉等編,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頁。
[79]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6-48頁。
[80] 保育鈞:《勇于改革、大膽實踐,探索中國商會改革發(fā)展之路》,“民間商會實踐試點研討會論文專輯”,無錫:無錫社會經濟比較研究所2004年12月編印,第4-8頁。
[81] 浦文昌、榮敬本:《市場經濟與民間商會》,北京:中央編譯局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頁。
[82] 參見鄭杭生、張建明:《試論社會協商對話制度》,《中國社會科學》1988年第2期。
[83] 俞可平:《政治溝通與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研究》1988年第2期,第19-22頁。
[84] 遲福林:《中國的市場化改革進程與非政府組織發(fā)展》,《杭州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第3期,第1-4頁。
[85]J.M. 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 in Robert A .Goldwin and William A Schambra (ed.),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 Washington: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1980, pp.102-106.
[86]J. S.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3.
[87]J. M. Valadez,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 Colorado: USA Westview Press,2001,p.30.
[88]J. Bohman, Public Deliberation: Pluralism, Complexity,and Democracy.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6,p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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