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忠信:中國傳統(tǒng)司法的倫理屬性及其影響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探討中國法律傳統(tǒng)不能不論及中國傳統(tǒng)司法的倫理屬性問題,筆者就此問題在此略陳管見。
中國古代司法判決不講究邏輯而講究藝術性、詩賦性的判決,這方面的例子,我記得有《醒世恒言》中所傳宋朝杭州府喬太守的一個判決。案子講的是三對年輕人的婚姻糾紛,一個姓孫的姑娘要出嫁的對象是一個生病的年輕人。小伙子叫劉璞,生病治了很長時間還沒有好。后來有人給他們出主意,告訴他們要想治病,最好把媳婦娶進來,沖沖喜。媳婦孫家起初同意了,后來一打聽,知道情況不妙,怕萬一女婿治不好,自己的女兒就要當寡婦了。這時候?qū)O家人想,既然是和一個生病的男人結(jié)婚,就干脆把女兒的弟弟打扮成女人代姐姐出嫁,不就萬無一失了嗎?另一邊劉家,因為兒子生病不能親自出來結(jié)婚,只好讓他的妹妹出來代替新郎完成儀式,結(jié)果兩家都不約而同地偷換了結(jié)婚人,把方向弄反了,新婚之夜就出現(xiàn)了“弟代姊嫁、姑伴‘嫂’眠”這樣一個很精彩的情節(jié),成就了一對年輕人的“無夫奸”,讓他們在各自約定的婚姻中失了節(jié)。三天過后漏餡,兩家鬧成了一場很嚴重的糾紛,由杭州府喬太守來審理。喬太守的判決,將錯就錯,亂點鴛鴦譜,讓兩對年輕人干脆互換配偶。這樣既保全了名節(jié)、體面,符合倫理,又暗合法律的公平原則。喬太守的判詞很是精彩!暗艽⒓,姑伴嫂眠。愛女愛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變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無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適獲其偶。孫氏子因姊而得婦,摟處子不用逾墻;劉氏女因嫂而得夫,懷吉士初非銜玉。相悅為婚,禮以義起。所厚者薄,事可權宜。使徐雅別婿裴九之兒,許裴政改娶孫郎之配。奪人婦人亦奪其婦,兩家恩怨總是風波;獨樂樂不若與人樂,三對夫妻各偕魚水。人雖兌換,十六兩原只一斤,親是交門,五百年決非錯配。以愛及愛,伊父母自作冰人;非親是親,我官府權為月老。已經(jīng)明斷,各赴良期!
判詞前半部講的是案情事實,后面講的是判決理由,最后是具體的判決(即變通婚配)。這個判詞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判決的倫理性特點。倫理性特點,具體來說,通過兩個特征表現(xiàn)出來,一個是判詞的非邏輯性,二是父母官“愛民如子”的精神。判詞本身依禮或依圣賢經(jīng)義作出,語言豐富多彩,既是為了體現(xiàn)倫理道德,也是為了它便于將來傳播。我們看到中國古代的官員們退休之后第一件想做的事情,就是把自己以前的奏折、判詞和其他公文匯編起來,叫做“公牘”、“判讀”、“文集”,傳播自己的依倫理執(zhí)法的美名。他們想告訴后人:我在任職期間處理了某某一些案件,我的目的不僅僅是想把是非斷清楚,我還要在這里邊充分弘揚天理人情,把我像堯舜一樣的圣賢事跡流傳下來,這是中國古代的詩賦判決的特點。我們看到的很多判詞都有這樣的特征,要么是一首詩,比如七律、七絕之類的;要么是一首詞,什么“浪淘沙”、“點絳唇”之類,要么是很典型的賦體。我們知道,賦體是很強調(diào)排比鋪張的,就是在那里賣弄歷史典故文學成語和優(yōu)美文辭。在這種賣弄中,哪里有時間去講求法律邏輯、邏輯推理?這反映了非邏輯屬性。在這里什么都考慮了,惟獨沒有考慮法律的邏輯,證據(jù)的充分,邏輯證據(jù)和判決之間有沒有什么強烈的關系等等。我們甚至看不到中國古代判詞中有關于證據(jù)和證據(jù)關聯(lián)、證據(jù)的證明力的任何正式文字,沒有關于判決理由的正式說明。關于這一點我們一般說中國古代判決過分注重人情,注重情理,注重道德倫理,雖然有些判詞里邊也講依律怎樣怎樣,依例怎樣怎樣,然后才是情理化的詩賦性的語言表達。但是仔細閱讀一些判詞,發(fā)現(xiàn)即使是講依律如何如何,他也不是直接引用法律條文,而是把法律條文做一個詩一般的簡化歸納,把法律條文背后的含義用詩詞的語言翻譯過來。比如說這個法律條文講的是男女婚姻一定要有媒介,要有父母為主婚人等等,他在判詞中翻譯過來的時候,就不是法律條文規(guī)定如何如何,而是講《禮記》如何強調(diào)“父母之命”、《周禮》如何強調(diào)“媒妁之言”云云。也就是說即使是引用法律條文,也是進行倫理化的,非邏輯性的改造之后才引用,很少引用具體原文。
倫理性還表現(xiàn)在炫耀“父母官愛民如子”這一方面。這個特征體現(xiàn)在法官主審訴訟的全過程中,體現(xiàn)在當事人涉及訴訟的全部過程中。當事人到衙門去打官司,很少用到我是原告、我是被告、我是證人之類的話語,所有的人在法庭上稱知縣知府為“青天老父臺”、“青天大老爺”、“老公祖”,其自稱就是“小民”、“子民”、“小的”。從稱謂來講就充滿父子、祖孫這樣一種關系。在這樣一種格局下,審判者不止是要作一個像西方那樣的客觀公正中立的司法官,而是要作一個善良周到的春風化雨般的家長。家長做事情要全面、溫情、恩澤,要“手心手背都是肉”,不要偏袒,要讓所有的子孫感激,讓所有的子孫敬仰。所以那些判決絕對不僅僅以當事人起訴時正式提出的訴訟請求為限制,而是常常主動超出當事人的正式訴訟請求作出在今天看來是“多管閑事”的判決。比如喬太守審判的這個案件,當事人只要求依法處罰玉郎(孫潤)騙奸良女(慧娘)的犯罪行徑(按照宋代法律,這是無夫奸案件),但是喬太守不甘就此止步。他不但不追究孫潤、慧娘二人的奸罪罪責,反而一定要“我官府權為月老”,主動為民當家作主“亂點鴛鴦譜”搭配好了三對婚姻。這時他扮演的角色就是百姓的家長或父祖,為子孫周到地考慮婚姻大事。在公堂上,喬太守一看到這幾對年輕人眉清目秀,馬上就動了惻隱之心,馬上就有“成人之美”的沖動。所以這個判決書就寫得非常溫情。不僅判決寫的非常溫情,還要送你銅錢三百,還要縣衙的衙役(武裝警察),為你鳴鑼開道,用高頭大馬披帶花紅敲鑼打鼓送三對新人回家。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婚禮就是政治性的帶有官方意圖的婚禮,是政府在進行行政活動或者道德教化活動,不只是普通的民間婚娶。本來,依照法理,案件里邊當事人請求什么,我們就依法判決什么,超出訴訟請求的我們不應該過問。但是,我們古代的法官不這么看,他認為家長該管什么我就可以判決什么。那么什么事情是家長該管的呢?應該說,沒有家長不該管的事情,所有的事情家長都可以管,所以我覺得這是中國古代判決的一個典型特點。這一特征,我們還可以從今天的《人民法院報》經(jīng)常報道的法官們于當事人訴狀請求之外幫企業(yè)討債、幫農(nóng)民找牛、幫五保戶送煤氣、幫下崗工人解決家庭糾紛、勸說囚犯的妻子不要離婚等“管過界”的“送溫暖”的做法中找到遺留。
我還有一點聯(lián)想,就是中國古代的法律和司法其實也是尊重人民的。不能說他們沒有叫喊民主自由平等的口號就不能尊重人民。古人其實也認識到,人民不能完全只是政府的支配對象,人民在政府面前應該有一點自主性、選擇性、獨立性,跟政府之間應當有一點界限。舉例來講,比如這幾年我在研究“親親相為隱”課題,有人說中國古代這么典型的一個封建主義的腐朽的東西你為什么這么有興趣?我說不然。在研究這個話題的時候我發(fā)現(xiàn)了一個理念,就是中國古代法制講“親親相隱”的時候,實際上里面包含了某種尊重社會自主選擇,尊重人民團體的自決權、自治權的因素在里面。一個親屬團體或親屬圈,比如中國古代的五服制度包含的親屬,就是一個親屬圈。那個親屬圈按照規(guī)定可以“親親相隱”:你的一個近親屬在外邊犯罪,回到你的親屬圈之后大家都知道了。但是國家派官吏派警察來捉拿的時候,你們把這個人藏了起來。這實際上有點像中國的公民在美國犯罪,坐飛機回來了,之后美國政府要求中國政府引渡這個在美國犯罪的中國人。這時的情形,相當于兩個國家之間要求引渡、要求遣返的司法協(xié)助關系。如果禁止親親相隱,那就是規(guī)定無條件引渡或者遣返。允許“親親相隱”,就是不允許國家到我的親屬圈里面追查我的親屬的犯罪行為,不允許國家來我的地界行使追捕權。美國如果要求引渡犯罪的中國人到美國審判,但是中國根據(jù)自己的法律原則,根據(jù)國際法一般原則,本國人民不引渡,這是中國公民,所以不能引渡。如果這人是美國人,我可以引渡給你;但是這是中國自己的人民,我有權自己審判,甚至我有權根據(jù)我的法律宣布不審判不追究。所以我認為“親親相隱”這種制度的本身,包含著對中國古代特有的社會組織,也就是家族組織、親屬組織、宗法組織、血緣組織的自治權、自決權的一種尊重。把親屬成員當成“己方人民”,允許其不予引渡(當然出了這個“親屬國”的庇護范圍被“政治國”的執(zhí)法機關逮住了,那是國家的本事,你又不能后悔)。這是我對中國古代法律傳統(tǒng)在這個問題上的一點小小的解讀。所以我想,中國古代法律傳統(tǒng)的優(yōu)點也好缺點也好,即使千言萬語說不清道不明,也必須承認中國古代法制對宗法團體、人民親屬團體自治權自決權的寬容度非?少F。人家做的事情,雖然用我們今天的刑法看是罪行,但用倫理和情感看卻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簡單自然的事情,不假思索,簡單透頂。
所以說中國司法傳統(tǒng),對今天法制建設事業(yè)的啟示是很多的。
來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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