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糾正刑訊逼供何需再“試點”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據報道,“五一 “長假剛過,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對外宣布,該分局在2005年5月正式啟動審訊室錄音錄像系統(tǒng),該部門的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允許律師在場、錄音及錄像。實驗者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將在實證基礎之上,提出適合中國情況遏止刑訊逼供的方法。
白銀分局實行 “律師在場、錄音及錄像”制度,源于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的“三項偵查訊問試驗項目”課題實驗。訴訟法研究中心選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與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作為試點,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時,“可以”要求律師在場,或者對訊問全程進行錄音、錄像。
這些報道讓公安司法機關以外的局外人感到,“三項偵查訊問試驗項目”是一項了不得的系統(tǒng)大工程,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論證會是重大的難題。但實際情況并不如此。如果說對整個司法制度的改革比較復雜的話,對司法程序的改革相對來說就要簡單得多。
司法制度的改革整體上可以分為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程序的改革。對司法體制的改革,被法學界和司法界概括為針對三個方面的改革即: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非職業(yè)化。這三個方面的改革,牽涉到政治體制、人事體制、機構設置等復雜的問題,改革起來牽一發(fā)而動全身,沒有黨中央、全國人大在政治體制上的全局性的統(tǒng)一部署,難以完成。
但是,部分程序性問題就要相對簡單得多。就訊問方式而言,與是否行政化、地方化、非職業(yè)化雖然有一定的關系,如可能因為司法以外的壓力而導致要求 “加大訊問的力度”、“加大人民民主專政的攻式”等等,但這只是一個執(zhí)行中的法外因素的消極影響的問題,根本就不能成為不改革或者拖延改革的理由。也就是說,這種程序外的因素,在程序完善和不完善的情況下是同樣存在的,就象人的身體,不能說在打預防針和不打預防針的情況下反正都不能徹底預防疾病,就干脆不打預防針了。因為,在致病因素不變的情況下,打比不打好,這是一個簡單的道理。因此,我們沒有必要等到司法體制都完善了,才進行司法程序的改革。
在訊問制度的具體技術上,也并不需要復雜的實驗。中國政法大學選擇海淀公安分局進行“三項偵查訊問試驗項目”的試點后的試驗案件,按照試驗計劃,海淀警方將把參加試驗的120個案件分成兩組,每組60個案例,分別按照“試驗的三項訊問制度”和“正常的訊問制度”進行有關偵查訊問的對比試驗。我們且看這個實驗針對的目標是什么。
一是對被訊問者!氨挥崋枙r全程錄像讓他感到面對審訊自己的民警時心里沒那么緊張了。”這不是廢話嗎?三項實驗就是針對保護人權的,有點常識的人就知道,有一個自己請的律師在場,而且有錄音錄像,當然能使被訊問者心理上產生安全感。
二是對偵查人員。“在試驗初期,一些偵查員對律師在場存有顧慮。顧慮主要來自于偵查員對律師存在的抵觸心理,認為律師是為犯罪嫌疑人服務的,與訊問工作對立。”“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驗之后,偵查員逐漸意識到,律師見證訊問過程具有積極的意義!蔽蚁搿胺e極意義”不言自明,但對偵查人員而言,是一種監(jiān)督和約束,不可能更輕松,但一項偵查制度的確立顯然不能以偵查人員是否接受為標準。
三是對律師。一位身為大學教授的兼職律師對律師在場權表達了自己的擔憂:“現(xiàn)實中,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存在較大難度與風險,刑事訴訟法第306條隨時可能將辯護律師轉為階下囚,而代理刑事案件會見被告人和查閱案卷的極大困難又為律師代理刑事案件設置了一道障礙!边@方面表明了律師當然是贊同的,擔憂的只是以后偵查機關能否保障這種權利以及還存在更多的問題沒解決,但不能徹底解決,不是放棄解決部分問題的理由。
訊問制度改革真正的阻力來自于司法觀念的慣性,即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問題上,是否愿意把保護人權放在第一位。具體來說,就是在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兩者存在兩難矛盾的前提下 ,是選擇寧縱不枉還是寧枉不縱。這個問題在立法中早已作了回答,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疑罪從無”原則就是選擇了寧縱不枉,F(xiàn)在的問題是在面對具體案件的時候,執(zhí)行方法不力。近年來眾多的冤案的出現(xiàn),都是司法部門侵犯人權、寧枉不縱的結果。
可以說,三項改革的內容都是司法文明比較發(fā)達的國家早就已經實施了的,內容簡單、成本不大,卻又意義重大,不知道我們的司法部門這樣故弄玄虛的實驗到底有什么意義,這樣的實證到底要證明什么!皩嶒炚呓Y合中國實際情況,將在實證基礎之上,提出適合中國情況遏止刑訊逼供的方法! “適合中國情況”,這是我們在很多方面拒絕改革的借口。我無法理解在三項改革的問題上,中國國情和外國國情有什么不同之處。
“中國試點訊問制度改革”的做法,也是我們整個司法改革的一個縮影:在近年來司法改革的探索中,并不是不知道問題的存在和解決的途徑,而是知易行難,瞻前顧后。以最高法院系統(tǒng)提出的二五改革綱要為例,最高法院提出了8項改革措施。一是深化刑事審判方式改革。二是改革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三是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四是改革完善民事、行政審判監(jiān)督制度。五是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六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七是促進司法鑒定管理制度的完善。八是改革完善執(zhí)行工作機制。這個改革方案對重大司法體制問題基本回避了,其中除了第二、三項以外,基本上屬于司法程序方面的改革。這些問題的改革與司法體制改革相比,同樣重要。但它是程序機制的內在完善,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即在司法體制變化之前,可以進行獨立的改革。但是,所有這些改革中, 連一個“法盲可以當法院院長”的做法都不愿意糾正,這就不是理論邏輯的問題。
在訊問制度上,現(xiàn)在我們明明知道存在嚴重問題,容易產生刑訊逼供,卻來搞這種完全沒有必要的實驗。我們10多年的司法改革就是在這種顧慮中徘徊不前的。人類社會已經取得的很多優(yōu)秀文明成果,可以讓我們可以少走或者不走重復的彎路,不必每一項改革都搞實驗。制度前進一小步,卻可以讓司法人權前進一大步、可以避免很多冤案,防止刑訊逼供。防止刑訊逼供、避免冤假錯案再也不能等待了,也不需要什么試點了,而應當立即全面推行一系列已經被各國證明了的既有必要,也有可行性的具有普適意義的措施,讓更全面的司法公正早日到來。
2005.5.27于丹佛大學
資料來源:中國試點訊問制度改革,《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陳磊 /北京報道,來源:
《瞭望東方周刊》 , http://fl.cqnews.net/system/2005/05/26/000481093.shtml,200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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