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面不知何處去下一句 稅制改革何處去?(下)
發(fā)布時間:2020-03-17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新一輪稅制改革方案的實施,顯然要以觸動各方面的既得利益格局為代價。稅改所遭遇的種種難題的破解將最終取決于,相關的利益主體能否跳出個人利益、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的局限,鑒于改革已經步入攻堅階段,各方面的既得利益格局這道關兒早晚要過,不會自動化解。
之三:燃油稅之辯
在新一輪稅制改革方案中,有關燃油稅改革的提法是“適時開征燃油稅”。
每當歲末年初,無論是相關政府部門,還是普通百姓,都會隨公路養(yǎng)路費集中繳納期的到來而經歷一次圍繞燃油稅開征與否的“備戰(zhàn)”或“猜測”高潮。高潮過后,便是對燃油稅“胎死腹中”的迷茫。這時,又總是會聽到將“擇機”開征燃油稅的預告。就是在這樣一種“擇機”、“流產”、“再擇機”、“再流產”的反復周折中,這一議題伴隨我們度過了十幾年之久的時光。也正是出于燃油稅開征時間表把握上的困難,才有了所謂“適時開征”的表述。
名為燃油稅,實為養(yǎng)路費
如此漫長的“擇機”、“流產”過程,不能不迫使我們靜下心來思考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在中國開征燃油稅究竟是為了什么?
細究起來,之所以會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后期萌發(fā)出開征燃油稅的需求,無非是因為,在那一時期,來自于政府部門的非規(guī)范性收入行為盛行并招致社會各界的一片聲討。政府部門的非規(guī)范性收入行為,又集中體現在圍繞公路使用行為的“亂收費”上。在當時,治理“亂收費”的希望,被普遍寄托于“費改稅”――通過將五花八門的政府收費改為征稅,實現規(guī)范政府收入行為及其機制的目標。正是在如此背景之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是在1997年通過《公路法》并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費”替代養(yǎng)路費,接著,又于1999年通過了《公路法》修正案,規(guī)定政府可以采取征稅辦法籌集公路的養(yǎng)護資金。從而,為在中國開征燃油稅并以燃油稅替代公路養(yǎng)路費等相關收費,打開了通道。
不過,有必要開征燃油稅是一回事,選擇開征怎樣的燃油稅又是另一回事。所謂燃油稅,顧名思義,就是以燃油或燃氣為課稅對象的稅。但綜觀全球,我們看到,在當今世界上,普遍征收的、可稱作燃油稅的稅種,根據其收入用途以及由此決定的其他方面特征的不同,大致可區(qū)分為兩類:
一是作為一般性收入,可統(tǒng)籌安排于各項政府支出。其基本的目的,在于以燃油稅的形式為政府取得收入或為政府提供實施調節(jié)的政策手段。故而,它的制度設計,雖要在總體上貫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但無須在納稅人和受益人之間實現具有“直接對應”關系的收支掛鉤。
另一是作為專項收入,要?顚S糜诠返木S修或建設支出。其基本的目的,則在于以燃油稅的名義為政府的公路維護或建設支出項目融資。相應地,它的制度設計,要圍繞公路的維護或建設貫徹“取之于路、用之于路”或“誰用路、誰掏錢”的理念,而必須在納稅人和受益人之間實現具有“直接對應”關系的收支掛鉤。
由此觀之,前一類所瞄準的,是燃油或燃氣的生產、銷售或零售的數額或數量,意在實現同其他稅種基本無異的目標,因而是“名”、“實”相符的燃油稅。后一類所瞄準的,則是政府的公路維護或建設支出規(guī)模,意在實現有別于其他稅種的特殊目標,因而是“名”為燃油稅、“實”為養(yǎng)路或修路費。
注意到上述的區(qū)別,可以立刻發(fā)現,前一類燃油稅,事實上已經存在于我國現行的稅制體系之中,F行的消費稅,共包括14個稅目。其中的第六個稅目,即為成品油。在成品油下,又分別列舉有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等7個種類。對這些油類產品征收的稅,無疑就是燃油稅,或至少具有燃油稅性質。只不過,它未作為一個單獨設置的稅種而存在,而是作為一個稅目和其他類似的稅目組合在一起,融入由多個稅目組成的消費稅之中了。顯然,這樣的燃油稅,在我國并不存在“開征”的問題。我們所謀求的,也并非是要將這樣的稅目從消費稅中獨立出來,而升格為一個稅種。后一類,才是在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所沒有的,也才是我們一直謀求“開征”的燃油稅。
問題的復雜性在于,時過境遷,當我們用上述思維仔細審視現實的經濟社會環(huán)境的時候,卻不無意外地發(fā)現,開征后一類燃油稅并以其替代公路養(yǎng)路費等相關收費的必要性,已經逐步褪去。
十幾年過后,經過了“費改稅”以及后來改稱為‘稅費改革”實踐的洗禮,在‘亂收費”勢頭得到極大控制的同時,人們對于政府收費的認識也獲得了極大的提升。在今天,即便是不具多少經濟學知識的普通百姓都懂得,無論是收費,還是征稅,都要建立在依法(規(guī))收取或征收的基礎上。具體到圍繞公路使用行為的各種收費,只要是依法(規(guī))而收,只要將其納入規(guī)范化軌道,只要鏟除了其可能“亂”收的土壤,它(們)便同可以作為其替代物的燃油稅沒什么兩樣。
策略選擇
關于收費的認識和實踐進入到這一層次,治理“亂收費”,也就并非只有“費改稅”一條道可走了。再進一步,在此基礎上,即便融入其他方面的政策目標――如節(jié)能減排,從而實現“治亂”與“節(jié)能減排”等政策目標的疊加,并將其間的利弊得失一并計算在內,那么,可以選擇的改革舉措,至少有如下三種:
上策:“規(guī)范養(yǎng)路費”和“調整消費稅”并舉。在公路養(yǎng)路費等相關收費的基礎上強化制度規(guī)范,通過將公路養(yǎng)路費等相關收費納入法制框架,徹底鏟除滋生各種非規(guī)范性政府收入行為的土壤,以求治“亂”――治理“亂收費”。在現行消費稅的框架內融入新的政策目標,通過調整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或計稅方式,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稅負水平,以求節(jié)“能”和治“污”――節(jié)約資源耗費和減少環(huán)境污染。
中策:“取消養(yǎng)路費”和“調整消費稅”聯動。在取消公路養(yǎng)路費等相關收費的同時,在現行消費稅的框架內,通過提高其中的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單位稅額,將來自原有公路養(yǎng)路費等相關收費的收入轉換為現行消費稅的收入,從而實現原有公路養(yǎng)路費等相關收費與現行消費稅的“對應調整”。
下策:“取消養(yǎng)路費”和“開征燃油稅”兼施。即維持十幾年前的改革設想,在對燃油稅的定位不準、對于費稅之間的界限不清的情況下,取消公路養(yǎng)路費等相關收費,同時開征新的燃油稅,并通過將來自原有公路養(yǎng)路費等相關收費的收入轉換為新的燃油稅收入,從而實現原有公路養(yǎng)路費等相關收費與燃油稅的“對應調整”。
可以看出,在燃油稅問題上,出于種種方面的考慮和權衡,從2009年1月1日起,我國以“成品油價稅費改革”名義而實施的改革,所選擇的是一種“中策”舉措。
就長期趨勢論,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各方面效應的逐步顯現,這項改革還將面臨進一步的調整任務。其基本的選擇可能是:在既有“中策”基礎上,引入“上策”因素,尋求上、中策舉措的適當融合。
之四:物業(yè)稅的空位
在新一輪稅制改革方案中,牽涉物業(yè)稅的表述,是“對不動產開征統(tǒng)一規(guī)范的物業(yè)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在概念層面上,物業(yè)稅并非一個新的稅種。在現行的中國稅制體系中,就有分別適用于內外資企業(yè)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但物業(yè)稅與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可有著非同一般的差異。遙遙無期為哪般?
現行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分別實施于1986年和1951年。稍微了解一點中國歷史背景的人們都知道,在這兩個稅種的誕生之日,對中國居民個人整體而言,顯然是基本不擁有什么房產或房地產的。因此,它們的主要著眼點,還是企業(yè)所擁有的房產或房地產。這兩個稅種的納稅主體,也主要是內外資企業(yè)。
與之有所不同,擬議開征的物業(yè)稅,則是以我國住房制度發(fā)生了根本性變革、廣大的中國居民個人成為了房產或房地產的實際擁有者為前提的。故而,從謀劃物業(yè)稅開征的那一天起,它所鎖定的納稅人主體便是居民個人而非企業(yè),它所聚焦的主要課稅對象便是居民個人所擁有而非企業(yè)所擁有的房產或房地產。就此意義說,物業(yè)稅是真正意義上的直接稅,也是實實在在的財產稅。
不過,盡管各路媒體上一再出現有關物業(yè)稅試點甚至正式開征的傳言,盡管相關政府部門也一直在苦苦地探索開征物業(yè)稅的制度安排,但時至今日,在我們看來,物業(yè)稅的開征仍然遙遙無期。
仔細想來,在物業(yè)稅的開征問題上之所以會有如此的結果,固然與其牽動的利益面異常廣大、房地產價值的評估比較復雜、直接稅的征管機制尚不成熟等一系列因素有關,但一個更加重要而深刻且極易看漏的原因可能在于:我們始終未能給開征物業(yè)稅找到適當的理由。
說來有趣,當物業(yè)稅的字眼在2003年末進入人們視野的時候,我們恰好步入新一輪的經濟擴張期。由房地產投資熱所帶動的經濟過熱成為主要的防范對象。于是,物業(yè)稅被“附加”了控制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功能,而進入到不少“臆想”中的操作清單。但是,房地產的價格畢竟不是一個稅收問題,在財產保有環(huán)節(jié)課征的物業(yè)稅又難以對流通環(huán)節(jié)施加直接的影響。所以,盡管前幾年房地產價格的漲勢令人憂心忡忡,它最終未能成為開征物業(yè)稅的適當理由。
另一關于開征物業(yè)稅的說法,是給地方政府尋找主體稅種。在從1994年實施的現行稅制格局中,尚無歸地方政府專享的主體稅種。本著分稅制體制的要求,應當建立地方稅收體系,并在其中設有主體稅種。物業(yè)稅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又符合作為地方稅收主體稅種的要求。于是,便有了以開征物業(yè)稅來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的呼聲。但是,在中央集權制的現實背景下,不僅地方政府的稅收立法權問題提不上議事日程,而且,各種轉移支付被當作了平衡地方政府收支的主要途徑,也使地方主體稅種之事難以成為重要的關注點。因而,它亦構不成開征財產稅的適當理由。
既無或尚未找到適當的理由,也就難下決心去攻破纏繞在物業(yè)稅身上的一個個障礙。于是,物業(yè)稅的開征便只能停留于“霧里看花”狀態(tài)?雌饋,還要首先沉下心來,做點具有基礎意義的工作――準確而清晰地界定物業(yè)稅的功能。
拉近貧富差距
物業(yè)稅之所以會在人類社會出現并在許多國家運行多年,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財富再分配功能,可以極大地拉近人與人之間的貧富差距。將上述有關物業(yè)稅功能定位的分析聯系起來并注意到中國現行稅制體系中尚無“名符其實”的財產稅的事實,可以做出的一個重要判斷是:物業(yè)稅的開征,意味著中國財產稅缺失狀態(tài)的結束。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判斷。對于貧富差距過大且仍呈逐步拉大之勢的現實中國國情來說,財產稅的缺失,可是一個必須盡快加以糾正的事項。
因為,常識告訴我們,人與人之間的貧富差距是通過三個層面上的因素表現出來的。一是收入,你取得的收入比我多,你比我富。二是消費,你消費的規(guī)模比我大,消費的檔次比我高,消費的魄力比我足,你比我富。三是財產,你擁有的財產比我多,你比我富。其中,在收入取得層面,我們有個人所得稅的調節(jié)。在消費支出層面,我們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的調節(jié)。在財產保有層面,我們則基本處于無稅狀態(tài)。放著對貧富差距具有基礎性效應的存量因素――財產――不去實施稅收調節(jié),而僅著眼于流量因素――收入和消費――的稅收調節(jié),中國稅收的調節(jié)貧富差距作用就可想而知了。
追溯一下這些年來我們在調節(jié)貧富差距問題上所走過的歷程,還可看到,之所以貧富差距會在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并投入相當精力試圖縮小的情況下繼續(xù)拉大,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作為政府手中掌握的最主要的調節(jié)貧富差距手段的稅收,并非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發(fā)揮效力。之所以本應具有調節(jié)貧富差距功能的稅收會在現實的貧富差距面前屢屢失效,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國現行的稅制體系始終未能“填補”財產稅的空位。
之五:遺產稅不合國情?
與物業(yè)稅相關的一個話題,還有屬于財產稅系列的另一個稅種――遺產稅。
在我國,圍繞遺產稅問題而進行的討論,至少可以追溯至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然而,十幾年來,遺產稅非但沒有如原先預期的那樣走進我們的生活,其腳步聲反而離我們越來越遠。甚至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清單上,都沒有它的位置。這其中的緣由,同物業(yè)稅有許多相似之處。就可拿到桌面上來講的,大致有如下的幾條:
中國的富人尚且年輕,離轉讓遺產的日子還很遙遠。現在開征遺產稅,不僅征不到多少錢,而且,會付出相當的征管成本。效益與成本相抵之后,很可能得不償失。
中國的經濟尚處于發(fā)展階段,還需要吸引大量的投資。此時開征遺產稅,不僅會把富人嚇跑,而且,窮人也會因投資的減少而失掉本可以有的致富機會。所得與所失相抵之后,同樣是劃不來的一筆賬。
中國尚無現代意義上的財產登記制度,人們擁有的財產情況也極端復雜。在這個時候開征遺產稅,不僅缺失必需的制度基礎,而且,稅務部門也會因征管不力而難以防范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甚至造成納稅人之間負擔的畸重畸輕。
世界上已經掀起了一股取消遺產稅的浪潮。而且,這股浪潮還越刮越近。距離遠的,如美國。在那里,正在謀劃通過取消遺產稅的法案。距離近的,如我國的香港特區(qū)。在那里,已經正式取消了實施多年的遺產稅。于是,有人宣告:我們不能啃人家吃剩下并扔掉了的骨頭。
倘若循著上述這些冠冕堂皇的說法推演下去,最終也會得出遺產稅不適合當前中國國情的結論。但是,基于與物業(yè)稅同樣的思維,只要擺脫微觀的局限而放眼全局,將遺產稅的功能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聯系起來,就會發(fā)現,遺產稅在中國的開征,同樣是當務之急。這是因為: 作為一個具有特殊功能的稅種,遺產稅從來都是作為調節(jié)或拉近貧富差距的手段而存在的。所以,遺產稅的開征與否,應當主要取決于我們是否需要遺產稅擔當起調節(jié)或拉近貧富差距作用的重任。
美國也好,香港地區(qū)也好,其他別的什么國家或地區(qū)也罷,或許貧富差距不是其主要的矛盾。或許貧富差距已經得以相當緩解而步入了一個比較正常的狀態(tài)。故而,已經不再需要或不再像以往那樣需要遺產稅的作用了。但是,必須注意到,在那里或那些地方,畢竟曾經有過需要甚至特別需要開征遺產稅的時候,畢竟遺產稅曾經運行過多年并且發(fā)揮過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遺產稅的開征與否,理應放在特定的經濟社會背景下加以斟酌,而不宜超越歷史階段而陷于一般層面的空泛議論。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調節(jié)或拉近現實的貧富差距,是包括稅收在內的所有政府手中掌握的經濟調節(jié)手段的當務之急。遺產稅正是這樣一種難得的、最適宜于市場經濟環(huán)境的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手段。正如不能因看到別人家的孩子已經上了大學,便不顧自家的孩子剛剛小學畢業(yè)的事實而執(zhí)意讓其直接進入大學一樣,且不說是否世界上真的有了一股所謂取消遺產稅的浪潮,即便在某些國家或地區(qū)有了取消遺產稅的動作,對于我們,遺產稅也并非就是人家吃剩下并扔掉的骨頭,也并非就不適于中國的現實國情。所以,遺產稅的開征與否,最終還是要立足于自身的國情背景。以盲從的態(tài)度跟進或效法別人基于其自身考慮而采取的某些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我們的現實選擇。
說到這里,做出如下的歸結可能是適當的:在當前的中國,我們需要遺產稅。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清單上,我們需要遺產稅的加盟。
稅改需要打破既得利益格局
新一輪稅制改革方案的實施,顯然要以觸動各方面的既得利益格局為代價。往前看,物業(yè)稅與遺產稅的開征也好,其他諸方面稅種的改革也罷,它們所遭遇的種種難題的破解將最終取決于,相關的利益主體能否跳出個人利益、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的局限而躍升至國家利益、宏觀利益的層面上考慮問題。鑒于改革已經步入攻堅階段,各方面的既得利益格局這道關兒早晚要過,不會自動化解。而且,將改革繼續(xù)拖延下去,肯定要付出更加昂貴的代價。因而,以極大的決心攻克既得利益格局的障礙,讓各項亟待進行、擬議進行的稅制改革破冰而出,是推進新一輪稅制改革并最終完成“十一五”規(guī)劃任務的中心環(huán)節(jié)。
結構性減稅,固然是作為應對當前經濟形勢需要而實行的一項宏觀調控舉措,但是,對于它,是不能僅僅當作權宜之計或應急方法來看待的。也就是說,實行結構性減稅,既不能也不應一概而論――逢稅必減,更不應也不必重起爐灶,而要在既有新一輪稅制改革方案的基礎上尋求推進。事實上,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優(yōu)化現行的稅制結構。所以,將減稅的意圖與優(yōu)化稅制結構的目標相對接,可以做出的一種基本政策選擇就是,在堅持減輕總體稅收負擔的前提下"對不同稅種實行“區(qū)別對待”:“削長”與“補短”相結合。這樣做,可使我們在追求“保增長”目標的同時,進一步收獲優(yōu)化稅制結構、推進新一輪稅制改革之效。
現行的主要建立在“收入功能”基礎上的稅制體系,已經不能適應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進程的要求。在當前頗為復雜的經濟社會形勢下,建設一個融收入與調節(jié)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齊全”的現代稅制體系,顯得特別重要。這就意味著,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推進,不能滿足于既有的改革目標,而且,還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升華:把拉近貧富差距、實施宏觀調控作為與時俱進的目標而納入視野。因而,逐步增加直接稅并相應減少間接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盡快開征財產稅并結束財產保有層面的無稅狀態(tài)、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適當降低一般流轉如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并相應提高選擇性流轉稅如消費稅占流轉稅收入的比重等,應當成為下一步稅制改革進程中得以凸顯的改革舉措。
迄今為止的新一輪稅制改革進程一再表明,稅制改革的全面推進必須伴隨以稅收征管機制的根本變革。注意到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機制主要植根于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而且,即便理論上屬于直接稅的稅種(如個人所得稅)也實行的是間接征收的代扣代繳制,便會發(fā)現,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進程中,不論是以物業(yè)稅為代表的財產稅的開征,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實行,抑或整個稅制體系中的直接稅比重的擴大,最終都要取決于稅收征管機制能否同步跟進――把該征的稅盡可能如數征上來,或者,稅收收入不會因稅制改革的推進而出現非所意愿的減少。將這一因素考慮在內,我們可以認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全面推進之日,也將是稅收征管機制的根本變革之時。因此,通盤考慮稅收制度改革與稅收征管機制變革并使之相輔相成,是新一輪稅制改革提交給我們的一個附加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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