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相關信息(培訓資料)
發(fā)布時間:2020-07-18 來源: 入黨申請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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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相關信息
劉翠萍
信托常識 信托公司可以經營哪些信托業(yè)務?
信托業(yè)務范疇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等四大類信托業(yè)務。
何謂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什么是信托 一、英美的定義 信托制度是英國人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而且英國人認為,其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最杰出的成就,就是信托的發(fā)明。但是,作為一個判例法國家,英國從來沒有給予信托一個成文法的定義。而將信托制度發(fā)揚廣大的美國,也沒有一個成文法的定義。在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大多也沒有信托的成文法的定義。但是,這一點根本不影響信托制度在這些國家和地區(qū)的廣泛運用,也不影響信托業(yè)的發(fā)展。實際上,和多數通過成文法立法引進信托制度的大陸法系和東方國家相比,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qū),信托觀念廣泛普及,信托的概念、特征和規(guī)則廣為大眾所知。
英美法系對信托概念的理解都是與衡平法相聯系的。一般認為,當一件財產(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從一個人(委托人)處轉移給另一人(受托人),且該轉移是為了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時便構成信托。
二、中國信托法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給信托下的定義為:“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三、日本信托法的定義 日本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是:“本法所稱信托,系指有財產權轉讓和其它處理行為,令別人遵照一定的目的進行財產管理或處理”。
日本作為亞洲最早引進信托法律制度的國家,其信托定義對于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引進信托法律制度的影響很大,韓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都明顯受到日本信托法
的影響。
四、臺灣信托法的定義 中國臺灣地區(qū)的信托法第一條就是對于信托的定義:“稱信托者,謂委托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之關系”。
五、比較后的結論 中國信托法對于信托的定義在法學界和信托理論界一直存在廣泛的爭議,主要的爭議之處在于:
首先,這個定義在談到信托財產的轉移時,使用的不是“轉移”一詞,而是“委托”一詞。
關于信托的概念中用財產權的“委托”替代傳統信托的財產權“轉移”,信托專家王連洲先生認為,立法設計者是為了使國人在傳統的財產理念上較容易地接受信托,既保障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完全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又兼顧委托人和受益人對信托財產權利的保障。
但國內外的很多專家學者都對此持相反意見,認為這種看似信托本土化的有益探索,實際上背離了信托本質、扭曲了信托原理,既不利于國際間的信托制度交流,也難以與已有的其他民商事法律關系區(qū)分開來。
但是贊成“通過相似概念來徹底轉化信托概念是不可行的”部分法律界與信托業(yè)界人士都認為,這里的“委托”就是“轉移”之意。如果這種解釋成立,那么圍繞這個概念的爭論,就是沒有必要的了。
從信托法的立法過程來看,在前稿草案和草案中都是使用的“轉移”一詞,到了最后卻成了“委托”,再從《信托法》將“委托人”作為信托當事人的重要一方而專列一節(jié)并賦予委托人相當多權利和權力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使用“委托”一詞應當是立法者“照顧中國國情”的結果,其實質是為了回避財產權屬的問題,是中國特色的典型表現。
其次,這個定義將信托視為一種行為,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我們認為,信托可以是一種行為,但是更多的情況下,信托是一種民事和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制度安排。
關于信托的定義,《信托法》草案一稿第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把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特定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法律關系”。我們認為這個定義抓住了信托的基本特性,遠較現在的定義要科學、全面和完善。
相比較而言,我們認為,臺灣的信托法對于信托的定義,是最為準確和完善的。
何謂集合資金信托?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yè)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托人單獨管理信托資金,也可以為了
共同的信托目的,將不同委托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這種資金信托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托。
集合資金信托分為哪兩種?
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托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統一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yè)務。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并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作為委托人,以簽訂信托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yè)務。
何謂信托行為的主體、客體?
信托行為的主體是指信托行為發(fā)生時涉及的信托關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信托行為的客體則是指信托投資行為所涉及的信托財產。
何謂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后取得的財產收益。
何謂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所謂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托財產有一種獨立于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托機構(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產或發(fā)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托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類別的信托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類別的信托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托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托財產。
按信托標的物的不同,信托可以分為哪幾類?
以信托標的物為標準,信托可分為:
1. 資金信托:
信托標的物呈貨幣資金形態(tài)。其中,又可以按照資金的具體用途再分為信托貸款融資類信托(上國投的新上海國際大廈項目信托產品)、證券基金投資類信托(上國投的機構理財資金信托產品)以及股權投資類信托等。
2. 動產信托:信托標的物形態(tài)為動產實物,如工業(yè)設備、車輛、船只等。
3. 不動產信托:凡是以土地、房產等地上定著物為標的物而設定的信托, 稱為不動產
信托。。
4. 財產權信托:
是以財產權為信托標的物的信托。按照財產權的類別不同,又可以 劃分為股權信托、表決權信托等。
5. 知識產權信托:專利權信托、著作權信托等。
對信托公司受托的信托資金有何要求?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 單筆信托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 5 萬元;
3. 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信托公司能保證投資收益嗎?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2002 年 5 月 9 日公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guī)定: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yè)務,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托業(yè)務的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 信托公司) 在信托期間應盡什么責任?
信托投資公司在信托期間應盡謹慎、忠誠、善良、盡職等責任。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guī)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委托人如何選擇信托產品?
選擇合適的信托產品非常重要,選擇的標準有三:一是要選擇有信譽的受托人即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通過了解其資金實力、誠信度、資產狀況、業(yè)務水平、人員素質和歷史業(yè)績來確定;二是信托計劃的設計質量、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向、管理方法和水平、信托的期限、流動性和收益率,以及信托財產的風險性與安全性等;三是委托人要選擇與自己的經濟能力、承受心理相適應的品種。
委托人有哪些權利?
委托人有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的知情權;
在發(fā)現信托財產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在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出現重大過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解任受托人,并追究受托人的責任。
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信托業(yè)務中有哪些權利?
受托人的權利主要有:
(1) 按照信托文件規(guī)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利;
(2) 為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
(3) 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和負擔的債務,要求從信托財產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因受托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的除外;
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信托業(yè)務中有哪些義務?
受托人的義務主要有:
(1)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
(2)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 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的義務 。
受益人的權利有哪些? ?
受益人是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托受益權。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什么是信托受益權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 48 條規(guī)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所謂受益權投資,是指投資者出資受讓原信托受益人轉讓的信托受益權,從而取得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何謂優(yōu)先受益權和劣后受益權?
信托受益權可以被劃分為優(yōu)先受益權和劣后受益權。所謂優(yōu)先受益權,是指優(yōu)先獲得信托利益的權利,只有優(yōu)先受益人獲得利益后,劣后受益人才能獲得剩余信托利益。劣后受益權則是相對于優(yōu)先受益權而言,擁有劣后受益權的投資者只有在優(yōu)先受益人優(yōu)先在信托利益中受償后才能得到償付。上國投推出的磁懸浮交通項目股權信托受益權投資計劃即引入了這兩個概念。
何謂公益信托?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托,均稱公益信托:
(1) 救濟貧困;
(2) 救助災民;
(3) 扶助殘疾人;
(4) 發(fā)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yè);
(5) 發(fā)展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
(6) 發(fā)展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維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7) 發(fā)展其他有利于社會的公益事業(yè)。
公益信托的設立及其受托人的確立,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yè)的管理機構批準。
信托產品 所謂信托產品,是指信托公司或者信托業(yè)經營機構(實際上不限于信托公司),為了商業(yè)盈利的目的,利用信托法理創(chuàng)設的一種財產管理產品或者金融服務。信托產品是一種將信托原理和金融技術手段相結合的金融產品,是信托法律關系運用于金融工具的產物。信托產品在內涵上體現為一組信托法律制度要素和金融技術要素的有機組合,在外延上則體現為各種不同的產品類型。
信托產品以滿足投資者保持和增值財產價值為基本目的,在許多情況下還以滿足工商企業(yè)與經濟組織融資為深層目的。在存在融資目的的情況下,這種產品將資金或者其他財產經由信托機構的中介以一定的契約安排(信托合同、貸款合同、投資合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等)移轉至工商企業(yè)或者經濟組織(信托資金使用人),也可以通過一定的資金募集方式和組織架構將集合信托資金或者投資者購買受益權份額的資金,投入物質生產、服務供應等領域。在前者的情況下,信托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事項出現,信托財產將以信托合同約定的方式歸屬受益人或者信托合同約定的其他人。在后者的情況下,將通過清算結清投資者的投資。
由于信托投資者可以通過投資購買受益權的方式成為受益人,而很多信托產品也是通過受益權轉讓方式為基本交易結構的,所以,信托投資者未必一定就是委托人,他也可以是受益權投資人。
集合資金信托產品 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是一種依據有關法規(guī)(原先是《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2007 年 3 月后為《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創(chuàng)設的信托產品。
信托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yè)務可以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單獨或者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是將多個委托人的資金集合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財產管理運用的信托產品。集合資金信托業(yè)務是指信托公司根據委托人意愿、將兩個以上
。ê瑑蓚)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資金信托業(yè)務。
集合資金信托的委托人為兩人以上的多人,但在 2003 年法律制度架構之下,委托人的數量均在 200 人之下,而且通常委托人就是受益人。在 2007 年制度架構之下,則只能有50 個合格投資者的自然人,但是機構投資者不限。
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一般由信托公司根據信托資金運用項目及資金使用人的特點,設計交易結構和資金運用方式,擬制信托業(yè)務文件,然后向不特定委托人發(fā)出設立信托的要約(即推介和發(fā)行),委托人予以承諾,達成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資金,信托生效。因此,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是一種非常典型的金融產品,其存在的幾乎所有過程,都體現了信托公司的主觀能動性作用。與單一資金信托業(yè)務和其他一些非資金信托業(yè)務比較,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是信托機構為募集資金并運用資金而主動地創(chuàng)設信托,因此更加明顯地體現了信托公司的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作用,這與那些單純的事務處理功能為主的信托業(yè)務中,信托公司被動接受信托的情況形成了鮮明對照。
業(yè)內公認,愛建信托推出的上海外環(huán)隧道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之后的第一個規(guī)范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
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實際上是許多不同種類的信托產品的一種概括性名稱,其內部種類多樣,差異也非常之大。其共同之處在于通過向多個委托人募集資金而設立。資金信托因為資金運用方式的巨大差異而區(qū)分為不同的種類,但是,就運用方式而言,單獨的運用方式不能構成集合資金信托的主要特點,也就是說,以資金運用方式看,單一資金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無從分別。單一資金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主要差異不是其資金運用方式,而是其委托人的數量多寡及信托公司在產品設計、業(yè)務文件擬定、產品推介中存在較大差異。一般來說,由于集合資金信托需要面向相當數量的委托人募集資金,通常信托文件都對募集資金設定一個最低的門檻,因此,一定數額的募集資金是信托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為此,為了使發(fā)行推介順利成功,在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中,信托公司就必須設計對委托人有相當吸引力的交易結構,運用一定的風險控制技術,并制作各種推介和發(fā)行的文件。相對而言,單一資金信托業(yè)務中,信托公司可以是產品的主動創(chuàng)設者,起到與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創(chuàng)設過程中類似的主導作用,但是多數情況下,信托公司比較被動,甚至是先接受客戶的財產委托,再尋找資金的運用途徑和設計運用方式,這在非指定用途的單一資金信托業(yè)務中表現得尤其明顯。
傘形信托 傘形信托是借鑒傘形基金的產物。所謂傘形基金,并不是指單一的一個基金類型,而
是指一種架構,是指在一基金名稱之下,包含多個相互獨立的基金,這些傘形架構下的各基金則依其各自的投資特色和投資策略進行投資,通常傘形架構下的基金會設計股票組合、債券組合及貨幣組合三種形態(tài)以上的基金,可為投資者提供較有效率的資產配置。
其他基金的轉換只能通過贖回或者證券交易進行,但是傘形基金的投資者可在其各基金間直接進行轉換。傘形基金使投資者可依本身的風險承受程度進行不同比例的股票、債券等的配置,并進行方便的轉換,分散投資風險。除此之外,傘形基金的基金經理人并非一人,而是各基金都設專業(yè)的管理團隊,根據專長管理不同的基金,可以分散單一經理人的操作管理風險,通常也比單一經理人操作的平衡基金更具優(yōu)勢。
傘形信托是借鑒傘形基金的產物。傘形信托指同一個信托產品之中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子信托,投資者可根據投資偏好自由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進行組合投資,滿足不同的投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傘形信托下的子信托主要有下列類型和情況:其一,各個子信托的資金運用于同一個企業(yè),運用方式相同,但信托期限與預計收益率不同;其二,各個子信托的資金運用于不同的多個企業(yè),每個企業(yè)的資金信托期限與預計收益率不同;其三,每個子信托的資金運用方式不同,運用對象、期限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鏈式信托 鏈式信托是由多個單一或者集合資金信托組成的信托,鏈式信托雖然由不同的多個信托組合而成,但是在法律性質上乃至實際管理運作上都是一個整體,所有的子信托都由同一受托人對鏈式信托進行統一運作和管理,信托費用、信托報酬等以鏈式信托為整體進行核算。
鏈式信托的結構與傘形信托類同,就其上述特點看與傘形信托并無本質差異,兩者的差異主要在于傘形信托是一個信托整體因為期限、運用方式等不同分化為不同的子信托,且各個子信托可以運用于不同的項目。而鏈式信托則是幾個本身就獨立存在的信托被置于同一個受托人,做為一個同一的整體進行管理,并運用于同一個項目。因此,廣義上說,只要是兩個以上獨立的信托被合并管理并且其資金運用于同一個相同的項目的,就是鏈式信托。例如中融國際信托公司與工商銀行合作的一款新股申購信托產品,由中國工商銀行做為單一資金信托的委托人,將多個單一信托組合為鏈式信托,各個單一信托的信托財產運用方式完全相同,其產品也定名為“新股申購鏈式信托”。
但是這類產品的發(fā)明者北京國投推出的首個鏈式投向地產融資的信托產品的交易結構和組合方式要比一般的傘形或者簡單的鏈式信托復雜得多,其不但具有傘形信托的特點,而且具備信托銀團融資的特點,因此,他是兩種不同的創(chuàng)新產品融合的產物。在這款產品中,北國投牽頭成立一個信托公司的融資聯盟,根據融資盤子的大小及融資項目包內資產來設計
總信托和子信托,每個信托的期限有所不同。參與聯盟的各個公司發(fā)行的信托構成相對獨立的子信托,總信托和子信托募集的資金都運用于同一個地產開發(fā)項目。而且,在運用管理方式方面,這款產品采取了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結合的方式。因此,這款產品是信托銀團融資,在信托規(guī)模上則是總信托與子信托的傘狀鏈接,在信托融資模式則是投資與債權融資的鏈接,在期限方面則是不同信托存續(xù)期限的鏈接。這類信托產品依靠其復雜的交易結構的設計募集較大規(guī)模的資金和控制風險,資金運用方面可以特別針對房地產開發(fā)整個過程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安排資金,其中包括支持一級土地開發(fā)、支持大規(guī)模收購的收租地產等。這類針對性很強的設計對于融資規(guī)模較大的開發(fā)商無疑具有相當的吸引力。
貸款運用資金信托 貸款運用的資金信托的基本特征就是信托公司以貸款方式運用信托資金。
對于集合資金信托,貸款運用的資金信托是由一個受托人與多個委托人之間簽訂《資金信托合同》,這個合同簽訂和生效的過程就是信托公司募集資金的過程。資金到位后,根據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業(yè)務文件的規(guī)定,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將信托資金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
而對于單一資金信托,則是一個委托人與信托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并將資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將資金貸款予借款人。貸款運用的資金信托,其貸款的利率、期限、擔保方式等,均由信托合同及其相關的貸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者抵押、質押合同等約定。
歷史上信托公司曾長期從事的委托貸款在外在形式上與貸款運用的單一資金信托十分類似,但委托貸款的委托人只有一人,其法理基礎為委托-代理關系,不是信托關系。另外,委托貸款中,信托公司相對是被動的,這與信托公司主動創(chuàng)設并集合運用多個委托人的資金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存在明顯不同。
從貸款運用的資金信托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特征來看,貸款信托在資金運用形式方面采取貸款方式,收益率主要取決于貸款利率的高低。安全性則取決于借款人的財務、經營、企業(yè)信用等綜合情況,同時也取決于擔保情況。擔保的方式主要有:①第三者企業(yè)提供保證擔保;②不動產抵押;③動產抵押與質押;④權利質押,主要是股權質押。其中使用的最多的是不動產抵押。這些擔保措施可以組合運用。
另外,將股權交付信托,并將信托受益權質押,則是一種股權質押的替代辦法。由于股權由信托公司持有,信托財產不得被查封的特點,完全排除了其他債權人可能出現的輪候查封或者其他法律強制措施的意外干擾,而且一旦借款人違約,可以通過直接變更受益人的
方式變更企業(yè)的實際控制人,而無需經過法律訴訟等復雜程序。顯然,這是一種比股權質押更加有效的擔保措施。
在現實中,單一資金信托中,由于委托人對于借款人大多有著相當了解,因此,對于擔保措施的要求往往不高。而在集合資金信托中,由于受托人處于主導地位,信托是否能夠按照計劃到期依約清算,很大程度上影響受托人的形象和社會聲譽,因此,擔保措施往往較為嚴密,并且多數是多元組合的。例如,以信托業(yè)務占有相當高份額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運用集合信托產品來說,其擔保措施通常包括:以土地或者房產作為抵押物,并由當地最著名的大型公司提供保證擔保,而地方政府承諾借款人到期未能歸還貸款,則動用地方財政收入代為清償等。
貸款運用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自從 2003 年以來一直占據信托業(yè)務的絕對優(yōu)勢地位,但是,由于其存在的固有缺陷,根據 2007 年新法規(guī),貸款型的集合資金信托業(yè)務受到嚴格限制,其總量不得超過集合資金信托總余額的三分之一。
債權投資信托 債權投資的資金信托產品是指將信托資金運用于購買債權的一種資金信托業(yè)務。這些債權通常是銀行的貸款,理論上也可以是工商企業(yè)的應收帳款等,但以商業(yè)銀行的信貸資產為常見的投資對象。這主要是因為,商業(yè)銀行的貸款債權如果規(guī)模足夠大的話,銀行經營正常,通常具有穩(wěn)定持續(xù)的現金流入,而工商企業(yè)的債權則不一定具有穩(wěn)定持續(xù)的現金流入。從債權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的可預測性上講,債權資產通常應該具有一定的同質性,能夠產生相對穩(wěn)定的現金流,以便能夠支付信托收益。如果不能夠產生穩(wěn)定的現金流,將無法支付相應的信托收益。
銀行貸款債權投資的資金信托,也經常被稱為銀行信貸資產投資的資金信托,或者銀行信貸資產受讓的資金信托。這種信托產品和另外一種以貸款債權本身作為信托財產設立財產權信托,再將受益權分拆轉讓,或者將受益權整體轉讓給另外一個集合資金信托的信托產品,在形式上相似之處甚多,在功用上則完全相同,但是在法律關系方面存在本質差異。
銀行債權具體區(qū)分,又可以分為住宅按揭貸款債權、房地產開發(fā)貸款債權、工商企業(yè)流動資金貸款債權、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債權等許多種類。信托可以以一個具體種類的貸款債權作為投資對象,也可以選擇綜合類的貸款債權作為投資對象。在以信托資金投資購買債權時,信托公司會對債權投資的風險進行評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風險。
銀行貸款債權投資的資金信托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之間存在密切聯系,但是,兩者之間的區(qū)別也是非常明顯的。銀行貸款債權投資的資金信托并不通過證券方式將受益權出售
予投資者,而是通過簽訂信托合同的方式將委托人的資金轉移到受托人手中,再購買相應的貸款資產。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對銀行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存在著許多障礙,完全按照資產證券化模式處置銀行信貸資產不是非,F實,目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尚處于試點階段。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銀行貸款債權投資的資金信托作為一種可操作模式,能夠達到資產證券化的類似效果。
在交易模式方面,一般的模式是由信托公司發(fā)行一項集合資金信托募集資金,再購買銀行擬處置的信貸資產(可以是不良資產),并以資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收益支付信托利益。銀行信貸資產的出售價格可以按照其帳面價值,也可以按照評估價值出售。如果按帳面價值出售,在信用增級上,銀行將做出更多的信用保證。如果按評估價值出售,則存在著在資產出售之前進行評估與核銷的問題。對于集合資金信托方式處置不良資產來說,最有效的信用增級手段是銀行承諾回購。
銀行信貸資產投資的資金信托模式從其自身的結構與功能上看,比較適用于為銀行提供融資和發(fā)展客戶,也可以在信托期間改善銀行的財務報表狀況。事實上,許多銀行尤其是中小股份制銀行之所以積極在這個領域與信托公司合作,最主要的目的并不在于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而在于發(fā)展客戶。這種產品受到銀行尤其是股份制中小銀行的熱捧,從而使其在各種信托產品中占據相當重要的市場份額。
一旦大規(guī)模的資產證券化成為現實,這種銀行信貸資產投資的資金信托產品的規(guī)?赡軙艿揭欢_擊。但是,我們認為,鑒于其功用主要在于發(fā)展客戶而非處置不良資產,因此,未必會成為一個徹底邊緣化的信托產品品種。
證券投資信托
證券投資資金信托一般簡稱為證券投資信托,是指信托資金的運用對象為各類證券的資金信托。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與證券投資基金十分類似,兩者都基于信托法理而存在,但是其區(qū)別也是非常明顯的:其一,前者依靠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簽訂的信托合同募集資金,后者通過發(fā)售標準的基金份額或者受益證券募集資金;其二,在運用方面,由于前者受制于信托合同份數的限制和投資者門檻的限制,募集資金規(guī)模有限,無法做到投資的高度分散,只能做到相對分散。而證券投資基金則可以大規(guī)模募集資金,遵循分散化投資原則進行證券投資;其三,在交易結構方面,證券投資信托可以通過受益權的分級,保障優(yōu)先投資者的收益穩(wěn)定和優(yōu)先實現,而證券投資基金則沒有這樣的功能。從這個角度說,這是證券投資信托的特有優(yōu)勢,它是保障這種產品并不會因為其非標準化和非證券化而被市場淘汰的一個重要原因。其他保障這個產品不會被基金完全取代的可能因素還有,募集規(guī)模較小保證了證券投
資操作的靈活性(例如,基金大規(guī)模出貨非常困難,但是信托則沒有這個問題);以封閉型為主的結構使其在保障證券市場的穩(wěn)定性方面優(yōu)于開放式基金等。
證券投資資金信托產品在信托業(yè)恢復經營之后不久即被多家信托公司推出。2005 年開始,伴隨著證券市場的走牛,其規(guī)模和發(fā)行節(jié)奏有明顯的增加趨勢,加上房地產投資的資金信托產品受到的政策層面限制不斷升級,導致證券投資信托的市場份額出現不斷攀升之勢。
證券投資資金信托的代表性產品包括深圳國投的“赤子之心系列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華寶信托的“點金系列結構化證券投資資金信托計劃”、中泰信托的“中國紅系列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
除了早期的證券投資信托產品之外,現在的證券投資信托產品大多都引入一般受益權和優(yōu)先受益權的分級制度,并規(guī)定了止損平倉線,無論資金運作是否贏利,一般受益人(一般委托人)的資金將用于保障優(yōu)先受益人本金安全及預期收益。許多信托產品在設計上都規(guī)定,在信托單位凈值觸及預警線時,受托人將通知一般受益權委托人追加資金。追加信托資金后,信托單位凈值應當恢復至 1 元以上。在信托單位凈值降至止損線或以下時,受托人有權在無須一般受益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信托財產強制變現,保障優(yōu)先受益人本金安全及預期收益?傊,各種風險控制措施都是首先保障優(yōu)先受益人規(guī)避證券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信托產品的另外一個重要特點是,在許多產品的設計中,受托人并不扮演投資管理人的角色,投資管理人另由一個專業(yè)的證券投資機構擔任,通常這個投資管理人也同時是一般受益權的持有人,或者其關聯人。信托公司只是根據投資管理人的指令進行證券交易,買入或者賣出股票,并在證券價格下跌至止損平倉線之時進行止損平倉。在這樣的管理架構中,所謂的專業(yè)證券投資機構很多就是原先的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正因為如此,信托業(yè)界人士多認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借助信托的通道實現了陽光化操作,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以及廣大的投資者實現了多贏。
從所投資證券的種類區(qū)分,這類信托產品又可以區(qū)分為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投資、新股申購、ETF 投資、組合投資等多種,其中以股票投資最為多見。
融資租賃信托 融資租賃資金信托產品是指以融資租賃方式運用信托資金為動產設備使用者提供融資服務的一種資金信托業(yè)務。融資租賃信托可以是單一資金信托,但一般是集合資金信托,由信托公司主動發(fā)起創(chuàng)設。
信托公司恢復營業(yè)后的第一個融資租賃資金信托產品——醫(yī)療設備融資租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系由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公司設計創(chuàng)制并作為受托人的。該信托產品募集
資金用于購買通用電氣(中國)有限公司的大型醫(yī)療設備,租賃給經過嚴格審查符合標準的醫(yī)院。信托收益主要來自于租金收入和傭金收入。該信托產品是融資租賃和信托法律關系相結合的創(chuàng)新型金融產品。在風險控制方面,該信托產品有三條措施保證其安全性:其一,對外經貿信托向醫(yī)院收取醫(yī)療設備價款的 20%作為租賃保證金;其二,北京國興基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諾對醫(yī)療設備進行回購,如果醫(yī)院出現違約,將由國興基業(yè)公司支付剩余應付租金。這實際上意味著國興基業(yè)提供了擔保;其三,對外經貿信托委托醫(yī)院的開戶行每天直接扣劃醫(yī)院的應付租金。由于是每天都收取租金,承租人(醫(yī)院)的違約成本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斷加大。
融資租賃資金信托與動產信托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兩者都通過動產設備的租賃連通動產設備的經營商與使用者,達到促進動產設備商資金周轉及為設備使用者提供融資服務的目的,但兩者的不同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一是信托財產的初始形態(tài)不同,融資租賃信托的初始信托財產是貨幣資金,而動產信托的初始信托財產是動產設備;其二是委托人的性質不同,融資租賃資金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是為自己或指定的受益人獲取投資收益而將資金委托予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運用,而動產設備的委托人是動產設備的生產商或經銷商,其設立信托是為了通過在信托市場轉讓信托受益權或將信托受益憑證作為擔保達到融資的目的從而加速資金周轉。
融資租賃資金信托在中國有一定發(fā)展前景,但不會成為信托公司的主力業(yè)務品種,其原因在于融資租賃信托業(yè)務在操作上的困難,其一,動產設備的種類太多,其經營需要專業(yè)人才,不是一般的信托公司都可以介入的,也不是所有的動產租賃都可以介入的。其二,動產設備本身與不動產存在的一個重大區(qū)別是,不動產尤其是土地經常隨著通貨膨脹和時間推移而增值,但是動產設備雖然其重置成本很高,但是一旦出售,哪怕根本就沒有使用,變現價值就要大打折扣,因此,資金運用環(huán)節(jié)的風險控制有其特有的難度。也正是因為如此,國內信托公司中,只有對外經貿信托一家較深地介入了這一領域,多數公司均沒有開展融資租賃資金信托業(yè)務,也沒有開展這類業(yè)務的計劃。
權利信托 權利信托,也稱為財產權信托,是以財產權為信托財產所設立的信托關系。財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繼承權等,甚至信托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托關系的信托財產。
在權利信托產品中,財產權的特性為:
首先,財產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信托之目
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實現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貨幣進行衡量的權利內容則不能實現信托產品的此種目的,也就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托財產。
在本章中我們將要討論的財產權主要包括債權、收益權、抵押權、股權、專利權等。
其次,委托人必須具有財產權的處分權。信托關系的設立,必將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托人必須對作為信托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整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委托人必須合法擁有該財產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無所有權也就無處分權。委托人不能用屬于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托。其二,該財產權必須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如退休金索取權、養(yǎng)老金索取權、撫恤金請求權等特殊性質的權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強制執(zhí)行,委托人不能任意處分,此類財產權不得作為信托財產。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財產權也不能作為信托財產。
再次,權利必須真實存在且特定化。我國《信托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權利信托中,確定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而且設立信托關系時財產權必須特定。
例如,A 公司擁有對 B 公司和 C 公司的債權請求權、專利權共 300 萬元,在設立權利信托時,必須明確是用債權還是用專利權、而不能籠統的說使用 A 公司的財產權。確立了一種權利以后,還要明確具體是哪項債權、哪項專利權。
設定權利信托,除了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并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以外,還必須辦理財產權的轉移。需要說明的是,有些財產權的轉移需要辦理相關的信托登記手續(xù)。
REITs 的定義及分類
REITs 是“不動產投資信托”的縮寫,具有不動產證券化的概念,把龐大而不易變現的不動產,分割成細小單位,再轉換為具備流動性有價證券。最常見的不動產證券化投資標的為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飯店、辦公大樓。
REITs 又分三類: 一類為權益型 REITs,直接投資房地產,藉租金和買賣收入賺取利潤,當前全球大部分REITs 都屬這一類。
第二類為抵押型 REITs,將募集資金以金融仲介的角色,透過貸款給房地產開發(fā)商、經營者賺取利息收入,有時也會向其他銀行購買不動產貸款或不動產貸款抵押受益證券,放在投資組合貸給房地開發(fā)經營者。
第三種為混合型不動產投資信托,兼有權益型和抵押權型的特點,綜合以上兩種業(yè)務,收取商業(yè)不動產的租金外,也從事放款業(yè)務。
REITs 基金是投資 REITs 外,也少部分投資地產股。多半還分為配息和不配息兩種,基金報酬來自 REITs 租金收入,還有股票上漲資本利得。
REITs 與集合投資信托計劃之間有何區(qū)別?
作為金融產品,REITs 對于中國還十分陌生,很多人將 REITs 與目前國內比較流行的集合投資信托計劃等同,簡單地將 REITs 歸結為信托產品。這種等同其實存在很大誤差,甚至容易因為這種誤差而將一個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市場優(yōu)勢的金融產品扼殺于搖籃之中。REITs 與信托計劃有著某些聯系,但他們之間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REITs 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集合信托投資計劃也主要是投資于房地產,都可以理解為房地產金融產品,兩者都屬于信托行為。信托投資公司在產品中占有重要的法律主體地位,這是這兩個金融產品的相似或相同之處,但是,兩個產品之間,卻存在著本質的區(qū)別。
首先,REITs 是信托投資行為,是信托基金持有人通過持有信托基金而間接擁有 REITs所投資的不動產,是權益買賣行為;而目前國內大部分的房地產集合信托投資計劃實際上是債權融資行為,信托持有人并不擁有信托計劃所投資的不動產。另有一些房地產租賃收益權信托計劃,雖然不是直接的債權融資,但是信托持有人獲得的通常是一個固定收益的優(yōu)先受益權,并且由于回購承諾的安排,實質上仍是一種融資行為,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投資。
其次,REITs 具有基金性質而且可以轉讓,可以在公開資本市場交易但沒有持有期限,不可以贖回;而信托計劃不具有基金性質,不是一種標準化的金融產品,缺乏流動性,有本金償還的安排,設定了償還期限。
第三,REITs 發(fā)行后,將產權與資產管理權進行徹底分開,真正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并且 REITs 設立后,將由專業(yè)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而信托計劃則是房地產開發(fā)商通過信托投資公司獲得信托貸款后,進行項目投資與開發(fā),并沒有專業(yè)的資產管理機構。
第四,收益途徑和收益方式的區(qū)別:REITs 的收益途徑主要來源于 REITs 持有不動產的出租收益,收益與經營管理水平直接聯系,而且至交易發(fā)生之日起,不動產的收益就已經產生了;而信托計劃幾乎與開發(fā)商的經營成果無關,只與風險相關。也就是說,開發(fā)商用信托融資賺了再多的錢,信托持有人也只能獲得固定收益,而一旦開發(fā)商償還不出本息,信托持有人卻要承擔風險,因而,收益與風險是不對稱的。
第五,還有更為深層次的區(qū)別是:REITs 與股票相似。股票作為資本市場的交易工具,是龐大的資本市場的濃縮,是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表現終端,是全球產業(yè)進步、產業(yè)重組和產業(yè)整合的鑰匙。而 REITs 則相當于是房地產的資本市場終端,房地產行業(yè)整合與資源配置的工具。而信托計劃卻完全不具備這樣的能力。
因而,無論從產業(yè)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安全性、流通性還是功能性來比較,信托計劃最多是一個低層次的初級金融產品,并且有嚴重缺陷。美國 REITs 發(fā)展歷史上,曾經也經歷過信托計劃這個階段,經歷了一些失敗后,才發(fā)展到今天成熟的 REITs 產品與完善的市場體系。
對于中國來講,我們一旦分清了 REITs 與信托計劃的區(qū)別,就應當迅速結束目前這種低層次的信托計劃的發(fā)行,逐漸調整改造、升級,以免重蹈美國早期的覆轍,少走彎路。
信托產品面面觀
僅僅 4 年的時間,信托投資,從名聲鵲起到熱烈追捧再到“身在閨中無人識”。同時,投資者經歷了一個從不了解到了解,從不熟悉到熟悉,從不關心到關心的過程。對固定投資信托產品的人來說,不論是和銀行儲蓄相比還是與同期債券比,信托產品都有非常明顯的優(yōu)勢。
信托產品與類似產品的區(qū)別 信托產品到底是一種怎樣的投資理財品種,它與其他的投資品種如股票、基金、債券相比有何區(qū)別。市民在選擇信托產品以及購買信托產品前,必須對這些問題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現代意義的信托更多含有代為財產管理的內涵,即信托公司作為理財專家,接受市民的委托,代為管理其委托財產,并在信托結束后將財產交付給指定的受益人。目前市面上推出的集合信托產品主要是以資金融通為目的,運用信托的法律關系形成的一種投資理財品種。
基金也是一種信托。與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產品相比,基金的區(qū)別體現在三個方面:
1、基金只能投資于證券市場,信托產品的投資領域非常寬泛,既可以是證券市場、貨幣市場、房地產和基礎設施,也可以是基金本身。
2、基金是標準化的信托,可以按照單位基金在交易所上市或進行贖回申購;信托產品的認購目前主要通過簽訂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份數、合同的轉讓和贖回等都受到限制。
3、基金的監(jiān)管方是證監(jiān)會,而信托公司的監(jiān)管者是銀監(jiān)會,兩者的監(jiān)管體系和監(jiān)管方式存在較大差異。
債券和信托的區(qū)別在于:
1、債券有明確的票面利率,定期按照票面利率支付利息;信托只有預計收益率,到期收益的支付可以是按照預計收益率,也可以在預計收益率上下浮動。
2、債券是債務的權證,發(fā)債主體以其全部資產作保證;信托是信托財產受益權的體現,
以獨立的信托財產作保證。
3、債券一般都能上市,流動性較強;信托目前的流動性主要體現為投資者之間的轉讓,流動性存在不足。
在信托產品投資的背后,也反襯了市民對信托知識和信托產品的認知誤區(qū)。許多市民聽說過信托,但不熟悉信托產品的金融過程和信托產品的特性,更不知如何根據信托產品的不同特點來選擇適合自己的品種。有的市民將目前的信托產品簡單地認為是某種債券加以搶購,忽視了產品其他方面的特點,如期限、費率結構、收益穩(wěn)定性以及流動性等。
實際上,投資遠不只是看產品的年收益情況,還必須根據投資者自身的要求,選擇相應期限、適當風險度和流動性的產品。甚至在年收益方面,不同信托產品提供的收益特性也不完全相同。因此,投資者需要仔細研究信托產品,在對風險收益有一個基本判斷的情況下,做出投資與否的決定。
信托產品的投資特點 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產品中,有確定投資項目的,如上海國投的“磁懸浮”和愛建的“外環(huán)隧道”;有僅確定投資方向的,如平安信托的“汽車消費貸款信托”和上海國投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信托”;有專用于股權融資的,如蘇州信托的 MBO 融資信托;有用于融資租賃的,如外經貿信托的醫(yī)療器械融資租賃信托;有預計收益較為固定的,如上海國投的“磁懸浮”和“新上海國際大廈”;有預計收益在一定幅度內波動的,如上海國投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信托”;還有預計收益下限封閉、上限打開的,如上海國投推出的“申新理財資金信托計劃”和山東國投、英大信托推出的“安心理財外匯信托”。
確定投資項目的信托產品,其特性更接近于企業(yè)債券,盡管沒有票面利率,也不能上市交易,但穩(wěn)定的收益是該品種最大的特點。如上海國投推出的期限 1 年、預計年收益率 3.5%的“海港新城資金信托”。
沒有具體投資項目、僅確定投資方向的信托產品,如有一定的收益擔保措施,其特性接近于穩(wěn)定收益的實業(yè)類基金。如平安信托的“汽車消費貸款信托”和上海國投的“法人股信托”。
還有一類確定投資方向而又無收益擔保措施的信托產品,若投資于證券市場則與證券投資基金類似,若投資于其他市場則與該市場的投資基金類似。如上海國投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信托”和“申新理財資金信托計劃”。
信托產品的風險隨不同項目的資金運用方向、資金運用的風險控制措施、發(fā)行信托產品
的公司實力等大相徑庭。一般來說,由資本實力較強的公司發(fā)行的、以貸款方式運用于市政項目并有相應擔保措施的信托產品的風險較小,有的甚至不比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質量差。如上海國投發(fā)行的“海港新城資金信托”。而運用于資本市場,或者是股權投融資的信托產品,在沒有相應的風險轉嫁機制下,單個產品的風險相對較大。
信托產品的認購 從目前國內信托公司推介信托產品的方式來看,投資者可以有三種方式來了解信托投資的信息:
1、與信托公司聯系或者瀏覽信托公司的網站,詢問近期信托產品的開發(fā)和市場推介情況。
2、從銀行方面詢問有關信托投資的信息。
3、在一些報紙上讀到有關信托投資方面的信息。
投資者一旦確定要認購,須及時與信托公司的客戶人員取得聯系。在預約成功的情況下、在約定的期限內到信托公司指定地點(一般為信托公司營業(yè)所在地)辦理繳款簽約手續(xù),完成認購過程。
選擇怎樣的信托產品 投資者選擇信托產品進行投資,可以根據自身的資金實力、未來的預期收入、稅收狀況、現金流的分配等確定適合自己的信托產品。要選擇與自己的經濟能力、承受心理相適應的品種,在收益和風險之間把握好尺度。
對于中老年投資者,未來的收入預期不高,資金增值的目的用于養(yǎng)老和醫(yī)療;應該選擇以項目為主的預計收益穩(wěn)定的信托產品,而對那些資本市場運作的、預計收益在一定范圍波動的信托產品,即使參與也是小部分。而對中青年投資者,未來工作年限還長,預期收入還將增加,相對抗風險能力較強,則可以相應參加一些資本市場運作的信托產品,以獲得較高的收益。
投資者預計未來 1 年內現金需求比較大的,可以選擇投資 1 年期限的信托產品;而如果這筆資金在未來的若干年內變現需求不大,可以選擇投資期限在 3~5 年的品種,以獲得更高的收益。
投資者要全面了解信托計劃的設計質量、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向、管理方法和水平、信托的期限、流動性和收益率,以及信托財產的風險性與安全性等,對信托項目所處的地位、行業(yè)、領域及贏利能力等進行綜合分析。對于相同類型的信托產品,投資者還需要比較發(fā)售信
托產品的公司情況,選擇有信譽和資金實力的信托投資公司發(f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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