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何以捍衛(wèi)人的價值與尊嚴
發(fā)布時間:2018-06-22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摘 要:韓大元教授的《生命權的憲法邏輯》對生命權的基本范疇、類型及有代表性的判例進行了理論和實證分析,并深入探討了幾個熱點的生命權問題,并提出了憲法在調整上述的生命權問題時所應發(fā)揮的作用,作者所提出的觀點推進了我國對于生命權問題研究的進程,對當下中國社會的憲法適用及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關鍵詞:憲法;生命權;價值;尊嚴
縱觀整本書,韓教授先以“導言 憲法學為什么要關注生命權問題”[1]引入人的生命權對于憲法的意義,即如作者所述“從本質上講,憲法體制或憲法學以維護人的尊嚴與價值作為其存在與發(fā)展的基礎”,[2]接著第一章闡釋了生命權的基本范疇以及現代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對憲法發(fā)展的影響,然后又進一步論證了生命權在憲法的價值體系中的根本地位,并提出了生命權的絕對價值與憲法世界中相關利益沖突時所表現出相對的價值,即對于生命權的限制問題,故引出接下來的幾章分別對死刑制度、自殺問題、克隆人技術等問題的合憲性的深入的探討,而筆者將從以下兩個方面發(fā)表個人拙見。
一、憲法為什么要捍衛(wèi)人的價值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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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教授在書中告訴我們生命權的內涵在時代的不斷進步與發(fā)展過程中,其內涵也在不斷地發(fā)展變化,具體包括有尊嚴的活著、獲得健康的權利以及器官捐贈的權利。該解釋體現了生命權的核心價值,即人作為生命的特殊載體應當具有尊嚴性,每個人平等享有生命權即應當有尊嚴的活著,而如何有尊嚴的活著呢?筆者認為,“有尊嚴的活著”要求每個人應當無條件的享有平等的除生命權以外的其他權利,所有權利都是生命權價值的具體化,是人的生命權價值在不同社會生活領域的展開,國際社會和各個國家都不能剝奪一個合法的人的任何權利,而這一切權利都必須以一個人應當享有“有尊嚴的活著”的生命權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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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存在的基礎應當是本著解決人民最基本、最根本的問題,不斷探究并深入分析其價值所在,而生命權自然占據著人作為生命主體最核心的地位,因此我們有必要從憲法的高度認識與保障生命權價值。[3] 概括來講,近代憲法的實質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國家統(tǒng)治機構及其權限的劃分,二是保障人的基本權利,也即生命權或人權,而就這兩者的關系而言,有效的保障人權有利于國家權力的正當行使,且限制國家權力的初衷或者基本出發(fā)點即在于保障人權,故保障人的生命權在憲法中應當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4]
二、憲法用什么捍衛(wèi)人的價值與尊嚴
一般來說,憲法以其形式外觀所展示出的捍衛(wèi)人的生命權的方式最直觀的就是“人權入憲”,而大多數人對于“人權入憲”的理解即是憲法中應設專門條款將人權二字正式列入憲法條文。但是,這僅僅是人的生命權在憲法文本中的其中一種表述模式,人權在各國的憲法文本中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不管是何種表述模式,憲法用不同的形式外觀將人權列于核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事實,正如列寧所說的:“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但是,這張“紙”畢竟是有限的,憲法文本也是有限的,對于在憲法的條文中未列舉的涉及人的生命權問題該如何處理呢?韓教授在書中主要深入討論了死刑制度、自殺問題、克隆人技術、人體器官移植以及安樂死這五大生命權問題的憲法邏輯,這些問題都尚處于憲法的灰色地帶但又和我們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這些生命權問題必然應當受到憲法的保護,隨著我國不斷推進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方針,這些亟待解決的生命權問題入憲是指日可待的,也只有到了那天,憲法對生命權問題的保護才能真正一步步的落實。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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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書將人的生命權置于當代社會的大背景下,并從憲法的核心價值角度揭示其意義,主要討論了與生命權有關的幾個熱點的憲法問題,作者在書中秉持著相對“保守”的學術立場,本著以“生命權的神圣性”作為分析問題的出發(fā)點與邏輯框架,注重憲法文本的研究模式,不贊成也不支持由于社會不斷地發(fā)展中產生的與憲法相沖突的生命權問題的合憲性,通過分析對比針對某一具體問題的不同學者的觀點并結合相關實例與數據,得出自己的觀點并闡釋其觀點成立的論據,有理有據,令筆者信服。通讀全書不難發(fā)現,作者通過這種能夠引人入勝的熱點問題,既貼近大眾的生活又是極具典型性,并且將晦澀難懂的生命權與憲法規(guī)制的理論化的文字用較白話的語言表達出來,行文淺顯而易懂卻不失學術的權威性,這樣一來可以擴大此書的影響力,為更多不同社會領域的普通大眾所接受,達到作者宣揚生命權的絕對價值的目的,呼吁人類要尊重人的生命權,憲法學要加強對生命權問題的研究可視為作者的寫作此書的主要出發(fā)點。
由于我國憲法學對生命權問題的研究尚不夠深入與完善,作者在本書中深入研究了別的國家的立法實踐與學者們的觀點并且在結合我國當下國情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均可以作為我國生命權研究領域的先進成果,可以說是推動了我國對于生命權問題的研究進程,也為我國憲法和相關生命權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
(二)筆者的思考
生命權問題之所以復雜,是因為往往最基本的問題也是最難以將其界定清楚的,它作為人的根本權利,擁有絕對的價值,且神圣不可侵犯。故憲法在以生命權作為其核心價值時,必須將生命權置于首要位置去考慮,但由于人與人、人與社會形成了巨大而又繁瑣的網絡關系,必然會產生許多復雜的生命權問題,這些問題有的可以用憲法規(guī)制,而有的只能由非法律的力量,即社會主流價值觀去由個案中的每個當事人主觀的去衡量其利弊,而國家只能以一個較尷尬的身份介入。但是,無論生命權的問題有多么復雜,我們都必須直面它,深入研究它,始終秉持著生命權是以人的尊嚴與價值為核心,要以人為本位,憲法也應當是為了保障人的生命權而制定的理念,在憲法將捍衛(wèi)人的尊嚴與價值視為永恒的第一要務時,也是一個國家大跨步向前發(fā)展的標志。
參考文獻
[1]韓大元:《生命權的憲法邏輯》,譯林出版社2012年5月第一版,第1頁。
[2]同上,第3頁。
[3]同上。
[4]參見焦洪昌主編:《憲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9月第五版,第6頁。
作者簡介
賈怡佳(1996.06-),女,漢族,現就讀于西北政法大學,系民商法學院2017級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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