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無司法制約,強勢政府必濫權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很多國家的歷史經驗證明,沒有強大的司法約束的強勢政府,也必然以公共利益之名,有時甚至連這個名義都不要,隨意侵害民眾的權益。沒有強司法的制約,強勢政府必然是不受限制地對民眾濫用權力的政府。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不少中國的學者有一種奇怪的想法:香港地區(qū)、新加坡的社會治理模式是很先進的。但這些學者根本不愿面對一個事實:香港和新加坡不是只有強行政,那兒還有一個強司法,后者是前者的基礎與前提,若沒有強司法,強行政(強勢政府)早就喪失正當性了。
香港地區(qū)、新加坡都曾經是英國殖民地,而所有英國殖民地在獨立之后,都無一例外地保留了英國人治理一大特色:普通法司法體系。這一司法體系之所以被全面保留下來,乃是因為,殖民者從英國帶來的主要是法院與司法程序,規(guī)制人們生活的法律規(guī)則卻是在當地發(fā)展出來的。因而,普通法已經深深嵌入當地社會結構之中,成為當地社會治理的一根支柱。
這樣的普通法司法體系還發(fā)展了健全的法治理念。根據這種理念,政府官員與平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的時候也須遵守約束普通民眾的一般法律,并在法庭上對自己的公務行為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因而,整個政府、包括行政部門,是在司法監(jiān)督之下的。正是在這一司法治理的基礎上,強勢的行政部門才是可以接受的。
同時,普通法不僅僅是一套司法技術,更凝聚了一種社會治理智慧。普通法與另一法律傳統(tǒng)——大陸民法——的最大區(qū)別在于,法律規(guī)則不是由政府自上而下頒布的,而是由法院在案件中、從當事人的行為中發(fā)現、確認或引申出來的,換言之,法律是從社會中生長出來的。這就意味著,共同體治理的基礎是社會的自我治理,政府的作用只是輔助性的。
因此,在普通法國家中,政府各部門的權力的范圍、力度,都是相當有限的。因為已有司法調節(jié),因而,行政部門放手讓社會、讓市場發(fā)育,企業(yè)、各種民間組織高度發(fā)達,在社會各個領域自治。香港與新加坡社會都有這樣的特征。
從這個角度看,新加坡、香港地區(qū)的強行政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表面現象。在它的背后,卻存在著強司法支持的深厚的社會自治網絡,它們才構成香港地區(qū)、新加坡社會治理成功的正道。
如果將這種強勢行政放在一個沒有強勢司法支持的狀態(tài)中,就會形成政府權力沒有任何邊界。它是整個社會唯一的治理中心,因為,法院是按行政化進行管理的,法院不過是行政部門的附屬機構,至于社會自治也完全被行政權力抑制而無從健全發(fā)育。
在這種情況下,建設所謂“強勢政府”,就等于要把政府中的行政部門建設成為一個超級機構。沒有社會自治的約束,這樣的強勢政府勢必全面控制社會,也全面控制市場。其在經濟上的具體表現是,某些行業(yè)由政府直接控制,私人企業(yè)活躍的部門則盛行官、商之間的權錢交易,政府為自己創(chuàng)造了幾乎沒有任何限制的尋租機會。
另一方面,很多國家的歷史經驗證明,沒有強大的司法約束的強勢政府,也必然以公共利益之名,有時甚至連這個名義都不要,隨意侵害民眾的權益。而受到行政機關侵害的民眾即便起訴到法院,本已高度地方化的法院面對本級政府,也很難公平裁決,從而不能為民眾提供有效救濟。沒有強司法的制約,強勢政府必然是不受限制地對民眾濫用權力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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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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