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正來:直面全球化的主體性中國:談“中國法學的主體性建構”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內(nèi)容摘要:直面全球化,中國法學首要的問題便是對“全球化問題”本身問題化而非將之視為當然的事實與前設。經(jīng)由對“全球化問題”的理論建構中國法學才能進一步洞見到全球化的深層內(nèi)核以及其背后的話語爭奪、建構與視角轉換問題,才能對作為特定時空的“中國”在全球化下所面對的問題的復雜性與多樣性有更清晰的認知。本著這種問題化的理路,經(jīng)由把“世界結構”作為重新定義“中國”、建構“中國”的歷史性條件,中國法學就建構起了一種“關系性視角”與“共時性視角”,通過視角的建構與轉換,中國法學才能夠洞察“世界結構”對中國的雙重強制性并在建構“主體性中國”的過程中據(jù)以建構起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同時這種“主體性中國”的建構本身就是一種開放的進程。它既要對既有的“世界結構”本身的正當性保持批判與反思,更要對地方性中國對“世界結構”本身的意義與貢獻充滿想象!爸黧w性中國”的建構既是直面全球化的中國法學所秉持的一種“中國觀”,更是一種“世界觀”。
徐清飛:首先感謝先生給我這個機會把您的研究心得與我們共享。鑒于您的研究的繁復與開放,我想把我們的訪談主要集中在您對“全球化時代與中國法學”的相關研究上。我們知道,不管是積極地擁抱還是強烈地置疑,“全球化”都已經(jīng)成為我們這個時代不得不直面的重大論題;
但是,我也注意到這個論題是先生近年來持續(xù)關注的核心論題之一。那我們的訪談就先從這個論題切入:您是如何認識全球化的呢?全球化問題的引入,就您個人的觀點而言,會對您個人的相關研究以及對整個中國法學帶來哪些挑戰(zhàn)與機遇呢?
鄧正來:的確,在人類邁入21世紀之際,伴隨著全球經(jīng)濟相互依賴度的進一步深入以及世界政治的跨國協(xié)作的逐步拓展和跨文化對話的全球普及性,更為重要的是,隨著中國加入WTO,全球化問題成了一個我們必須直面的問題。但是需要即刻強調(diào)指出的是,我所關注的全球化問題也包括了我們對全球化問題的認識本身。
那么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全球化”這個問題呢?這一問題的設定,顯然要求我們強調(diào)全球化的“問題意識”,即首先將全球化問題本身“問題化”。這一要求的意義在于它給我們提供了這樣一種信息,即我們必須對中國法學界所具有的思維方式進行反思: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我們在面對各種極其復雜的問題(比如說“全球化問題”)的時候總是很輕松地就把它描述成一種極其簡單或平面的圖景?因此,將全球化問題本身“問題化”的努力,不僅意味著絕不停留在對全球化表層現(xiàn)象的描述層面,而且也意味著絕不將全球化這一問題視作是一種黑白分明或非此即彼的問題——不是假設全球化趨于善就是認為它體現(xiàn)著不公平。再者,將全球化問題本身“問題化”的努力,還意味著我們必須努力去辨析和反思那些隱含在“全球化問題”背后、支撐著這一進程和既有制度或規(guī)則的可爭辯的結構和價值。顯而易見,通過上述方向的努力,我們有可能趨近或洞見到全球化問題的真正內(nèi)核。
徐清飛:那么,我們?yōu)槭裁匆獙θ蚧瘑栴}本身進行問題化處理呢?其背后的理據(jù)何在?同時這種對全球化的理論化處理已經(jīng)預設了一種全球化下的主體性存在,當以此為前設去建構一種“主體性中國”時,是否會存在一種循環(huán)論證?
鄧正來: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想主要有這樣兩個考慮:第一,在我看來,在根本的意義上講,“全球化問題”并不只是一個事實的問題,而且也是一個話語的問題,是何種視角將支配我們審視我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意義的問題。但是,從中國法學目前的研究來看,這個話語問題基本上被忽略了,即使有論者論及這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意識形態(tài)層面上展開的。我認為,我們在被卷入一種所謂客觀的“全球化進程”的同時也介入了一場有關全球化的“話語爭斗”之中,而且從我們自己的角度來看,這實是一個“話語建構”的問題,其核心就是話語爭奪權的問題。而這場話語爭斗的關鍵意義便在于它向我們開放出了一個被人們所忽視的問題,即我們究竟面對的是何種“全球化”?在我看來,我們所卷入的不只是那種所謂客觀的“全球化進程”,更是我們所認識的或所建構的那種“全球化進程”,這即是說,我們對“全球化”的認識或建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們所可能卷入的那種“全球化”。換言之,我們的“認識”或“建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的視角,而視角則在基本的意義上受話語支配。無論全球化時代的物理性進程是如何展開的,也不論經(jīng)濟交往、文化交往、軍事交往和政治交往事實上是如何進行的,不同的話語始終為我們提供了我們據(jù)以認識和看待事實層面上的全球化時代的不同的視角。這一點極其關鍵,因為它意味著在面對和認識全球化時代的時候,我們不僅需要根據(jù)某種話語去認識和看待全球化時代,而且還在根本上應當去建構我們據(jù)以認識和看待全球化時代的我們自己的話語。在這里,我們需要給出我們自己的源出于中國立場的“話語”,并為世界上其他國家的人民提供一種審視全球化進程的我們中國的視角。這就是從“話語實踐”(discursive practice)到“話語建構”(discursive construction)、再到 “話語爭斗”(discursive struggle)的轉換問題。因此,我們絕不能滿足于對“全球化”進行簡單描述的工作,絕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過程中不知不覺地承認西方論者所提供的各種有關“全球化”的話語——這也正是當下的中國法學界在思考和討論全球化問題方面所存在的明顯問題。據(jù)此,對這一問題的思考和回答,將直接關涉到我們在全球化時代如何站在“中國”的立場上進行法律哲學研究的問題,也將直接關涉到中國法學在全球化時代應當關注哪些重要的理論轉向或者視角轉換的問題。當然,通過這一努力,有可能使我們洞見到全球化對于中國或中國法學的特定意義,進而有可能促使我們?nèi)ソ嬕粋全球化的中國法學的范式。
第二,全球化作為我們的問題本身并不意味著我們就把“全球化”視為我們思考與行動的當然前提。全球化問題本身更不能夠自然而然地成為我們認識它及相關問題的框架。從其發(fā)生起,全球化就是一個復數(shù)概念,因為各式的相殊主體乃是以各種不同的形式或話語參與其中的。從形式上說,全球化也不是一個單一敘事,深入一步,全球化本身所代表的乃是不同立場、觀點的多元參與而非一種單一的線性史觀。從內(nèi)容上說,這種抽象化的普遍性論說在其宣稱具有普遍性特征時,也必須回到各種不同的地方場域予以證明、審查和修正。因此,當我們把西方的全球化概念拿來使用時,我們一定要認清全球化言說從其發(fā)源起就是多元的。同時,有關全球化的敘事也從來就不曾定于一尊,不論是基于本體立場的殊異、研究出發(fā)點的差異還是最實際的生活經(jīng)驗本身,闡發(fā)出各種地方性的全球化觀點也是完全可能的。再者,任何一種關于全球化研究的思潮,在不同的地區(qū)為不同的知識社群所引用時又往往會發(fā)生程度不同、有意無意的轉化,使得有關全球化的論述顯得更為繁復龐雜。因此,當這一事實性的時代論題進入我們的研究視野而形成中國法學研究的理論問題時,我們便需要對其本身進行理論的建構,而這也是我認為有必要對全球化問題本身進行一種理論化或問題化處理的理據(jù)之一。
徐清飛:繼您發(fā)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等一系列有關全球化與中國法學的論著之后,我注意到您最近又在《法學研究》上發(fā)表了“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為歷史性條件的世界結構”一文。根據(jù)您的“問題化”的理路,我們不禁要追問,在這篇長文中,您的“問題化”集中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這種研究對您既往的對“全球化問題”的“問題化”處理又有何種增進?
鄧正來:一直以來,我對不斷發(fā)展中的中國法學的關注,都是與我對我們生存于期間的社會秩序的性質(zhì)與其正當性的關注密不可分的。我經(jīng)由研究認為,中國法學在當下的基本使命就是經(jīng)由一種“關系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去重新定義中國,并據(jù)此去探究社會秩序的性質(zhì)和正當性或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但我發(fā)現(xiàn),發(fā)展至今的中國法學在總體上無力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法律發(fā)展提供一幅作為理論判準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進而也無力引領中國法制/法律朝向一種可欲的方向發(fā)展,因為中國法學深受著一種我所謂的西方“現(xiàn)代化范式”的支配——即使對“全球化”的討論,也是經(jīng)由把“全球化”理解為“現(xiàn)代化”的繼續(xù)或推進而深受這一范式影響的。這種“范式”不僅間接地為中國法制/法律發(fā)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致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
與此同時,這種占支配地位的“現(xiàn)代化范式”因無力解釋和解決由其自身的作用而產(chǎn)生的各種問題,實際上最終導致了中國法學總體性的“范失”危機。因此,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現(xiàn)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并開啟一個在“全球化時代”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而中國法學或中國法律哲學通過努力建構一種“關系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去重新定義“中國”并嘗試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便可以被視之為這個新時代的開始。
但是考慮到我在以前尤其是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中已經(jīng)從一般性的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研究,因此我在“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為歷史性條件的世界結構”一文中對相關的討論做了以下兩個必要的限定:第一,該文所關注的乃是與中國法律哲學基本使命緊密相關的論題,盡管這些討論也完全可以適用于中國法學;
第二,它雖說也會簡要地論及有關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問題,但是將更加側重分析作為這種基本使命之前提的歷史性條件,亦即對構成這一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以及相關問題予以探究。當然,對這一問題的討論本身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是對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闡釋。在此限定的基礎上,我的核心觀點主要是圍繞著這樣三個緊密勾連在一起的維度展開的:一是在重新定義“中國”的過程中建構起一種“關系性視角”,二是在審視“中國問題”的過程中建構起一種“共時性視角”,三是在全球化時代或我所謂的當下“世界結構”中主張一種“主體性的中國”。當然,在“全球化時代”中對主體性中國的建構與中國法學對“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建構,在我看來,實是一種互動的過程,都是為了把當下中國的一系列被遮蔽或被忽視的問題開放出來,并對這些問題展開批判性的研究。
徐清飛:也就是說,在根據(jù)“中國”定義“中國”、思考“中國”的“主體性的中國”的建構過程中通過研究視角的建構與轉換,使得我們在全球化時代中對當下中國法律哲學乃至中國所面對的歷史性條件有更明晰的認識。那么本著您所提倡的對“全球化”問題本身的“問題化”處理,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要進行這種建構與轉換,這種視角的建構與轉換背后的理據(jù)又何在呢?
鄧正來:中國法律哲學在“全球化時代”根據(jù)中國本身重新定義“中國”并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的使命,乃是以我給出的這樣兩項判斷為基本背景的。第一,從中國在整體上遭遇世界以來的一百多年中,我們一直在思想中國的發(fā)展問題。然而,我必須強調(diào)指出的是,雖說我們一直在思想,但是我們卻對一個問題不思想,即我們對我們思想中國發(fā)展的根據(jù)問題本身不思想!我們只是在談論各種“關于”的問題,亦即我們只是停留在談論“關于”的層面,而對我們究竟根據(jù)什么去思想的問題本身不予追究。這個根據(jù)在我看來就是“中國”。在這里,“中國”既是我們思想的出發(fā)點,又是我們研究的對象。第二,從中國遭遇世界以來,絕大多數(shù)論者在討論中國問題的時候都是把“中國”當作一個當然的前提予以接受的,是不需要做任何“問題化”處理的。而這在思想過程中也就表現(xiàn)為這樣一種情形:一方面,“中國”被前見性地認定為一個擁有特定人口、領土和主權的孤立的地理實體;
另一方面,有關如何定義“中國”和根據(jù)什么定義“中國”的問題完全被懸置了起來,甚至關涉到我們的“本真性”理想、文化身份以及政治認同等基本問題的“什么是中國人”這樣的問題也未得到認真且足夠的重視。
在我看來,第一,在中國進入“世界結構”以后,中國法律哲學在重新定義“中國”和審視“中國問題”的時候必須建構起一種我所謂的“關系性視角”。而這種“關系性視角”乃是以這樣一些基本判斷為語境的:一是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一種辨證性質(zhì)“表現(xiàn)為以下兩種傾向之間的相互‘推-拉’:一方面是由諸國家體系的反思性自身所固有的權力集中化傾向,另一方面卻是各特定國家所具有的維護其主權的傾向。(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因而,國家間的一致行動在某些方面會削弱這些國家的主權,然而,通過其他方式而實現(xiàn)的權力聯(lián)合,又在國家體系中增強了它們的影響力”。二是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打破各種既有分界限的趨向:全球性的風險不管富人和窮人之間的區(qū)別,也不管世界各個地區(qū)之間的區(qū)別,因為某些風險的全球性強度超越了所有的社會區(qū)別、政治區(qū)別和經(jīng)濟區(qū)別。比如說,“切爾諾貝利無所不在”的事實,便在根本上意味著貝克所謂的“他者”的終結:享有特權的人和無特權人之間的分界線、富人和窮人之間的分界線、文明國家與未文明國家之間的分界線都喪失了其原有的意義。三是當下的“世界結構”不僅改變了中國問題的性質(zhì),甚至還改變了中國法律哲學看待中國問題的方式或視角。因此,中國法律哲學必須根據(jù)與“世界結構”之間的復雜關系來認識中國。第二,根據(jù)這種“關系性視角”,無論是作為思想根據(jù)的“中國”,還是作為定義根據(jù)的“中國”,在這里都不是意指前述意義上的孤立的地理實體。
徐清飛:通過這種轉換我們會洞見到何種新的“中國”,這種新的“中國”之于當下中國的意義何在?
鄧正來:視角轉換之后,我們所謂的中國意指的乃是一種“關系”中的中國。它不只是一種文化的中國,更是一種政治的中國,亦即我所謂的需要做出有關“善生活”之決斷的“世界結構”中的中國。更為重要的是,我們更要看到這種轉換背后的理據(jù)與依憑。在我看來,作為我們思想根據(jù)的“中國”,不僅是中國法學必須進行“問題化”處理的核心對象,而且也是決定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為它將影響中國問題的性質(zhì)并且決定我們看待它們的方式。這里需要再一次強調(diào)指出的是,無論是作為思想根據(jù)的“中國”,還是作為定義根據(jù)的“中國”,在這里都不是意指前述孤立的地理實體,因為我們知道,盡管中國所具有的城鄉(xiāng)二元結構以及轉型期間的貧富差距結構等問題極其重要(前者凸顯了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概念與具體中國人能力之間的高度緊張,而后者則在根本上關涉到了經(jīng)濟與政治安排的關系問題,甚至還關系到了個人行為正義與社會正義之抉擇的問題),但它們卻是受“國家政治邊境”之視角所制約的,而且也不構成我所謂的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至多只是其間的一部分,甚或是被某種話語建構起來的一部分。具體言之,這種視中國為孤立實體的視角,一方面不可能洞見到中國問題的“依附性”,即在中國進入“世界結構”以后,中國問題因世界結構的影響而發(fā)生了變化,并且呈現(xiàn)出了更為復雜的性質(zhì);
而另一方面也絕不可能認識到“世界結構”本身的變化,無力洞見到“世界結構”之于中國乃至中國問題的意義,更不可能意識到我們因置身于“世界結構”之中而在認識中國問題方面所受到的支配。再者,從更深的層面來看,這種“國家政治邊境”的視角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某種特定的“知識系統(tǒng)”(在本文中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8年的中國法學這一知識系統(tǒng))在當下中國發(fā)展過程中所具有的一種為人們所忽視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謂的“正當性賦予”力量)所導致的結果——亦即源出于約16世紀的“民族國家-主權-國內(nèi)法”之“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之論式的正當性。
這種全新的中國觀與世界觀一方面使我們能夠在“全球化時代”對當下中國問題的現(xiàn)狀與性質(zhì)保持足夠的反思與批判的警醒,“中國”問題決不是簡單的中國問題;
另一方面,更能夠對世界結構保持一種反思與批判的限度,“全球化”也決非是天然正當?shù)摹?/p>
徐清飛:我很早就注意到了先生所提出的中國法律哲學在全球化時代所迫切需要的視角轉換與話語權的建構與轉換,那么,當“世界結構”作為歷史性條件被引入后,對您以前的相關研究會有何深化?
鄧正來:顯而易見,把作為歷史性條件的“世界結構”引入對中國法律哲學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著我試圖在中國法學的領域中,甚或在中國社會科學的領域中,建構起一種“關系性視角”并徹底終結那種視中國為孤立實體的視角以及由此得出的各種有關中國的結論,進而把一個為“世界結構”所支配的更為復雜的中國圖景展現(xiàn)出來,進而成為中國法律哲學思考或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根據(jù)。當然,在這里,我所謂的歷史性條件,乃是意指一種智性的建構之物,因為它們不只是物理性的客觀條件,而毋寧是它們與我們對它們進行認知和建構的“混合”結果。
同時這種視角的建構也是對我本人研究的深化。我在此前發(fā)表過一篇“全球化時代與中國法學”的文章,那是我所承擔的2004年國家社科重點項目“經(jīng)濟全球化中的中國法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在該文中,我明確揭示出了從西方“現(xiàn)代化范式”通過中國學者“共謀”而形成的非強制性支配向“全球化時代”根據(jù)中國的承諾而進行的強制性支配的轉換過程,而根據(jù)這一認識,我們相應地也可以發(fā)現(xiàn)有三種基本的研究視角正在悄悄地發(fā)生著轉換,即“在一定程度上或在某些頗為重要的方面從原來具有政治性需要的主權向非政治性的視角進行轉換”,“在一定程度上或在某些頗為重要的方面從國內(nèi)利益也就是從一國疆界內(nèi)的利益視角向另外一個視角即人本主義的視角進行轉換”,以及“中國在全球化時代看待自身的方式由外部性視角轉換為關系性視角的理論轉向問題”。
徐清飛:那么視角轉換的深化是否意味著對其背后“話語權”轉換與結構轉換的研究也在深化呢?這種轉換的深化具體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同時,這種深化是否意味著其背后的話語的實踐、建構與爭奪的性質(zhì)與理據(jù)也有所不同呢?
鄧正來:在我看來,僅僅只局限于對“世界結構”的一般性探究或這種結構所具有的強制性支配關系的表現(xiàn)方面還不足以洞見到后冷戰(zhàn)時代的“世界結構”的復雜性以及這種結構對中國所可能具有的真正實質(zhì)性的具體支配。后冷戰(zhàn)時代的“世界結構”,除了此前所存在的那種強制性的支配關系以外,我們還必須注意到它因“全球化”話語的建構而呈現(xiàn)出來的復雜性,因為正是這種復雜性使得它對中國的強制性支配也變得更加復雜了。
“全球化”時代的建構乃是與冷戰(zhàn)時代的結束緊密關聯(lián)在一起的,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西方現(xiàn)代性的一種邏輯展開。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全球化”時代并不象一般論者所認為的那樣,只是對既有的民族國家制度及其邊界形成了沖擊。因為我認為,“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真正意義乃在于:在“全球化”對既有的國家制度或邊界形成沖擊的同時,它還致使“世界結構”本身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換言之,“全球化”時代的“世界結構”,不只是對此前西方現(xiàn)代性的簡單延續(xù)或展開,而是建構出了兩個不盡相同的世界:第一現(xiàn)代世界與第二現(xiàn)代世界。所謂第一現(xiàn)代世界,主要是指資本主義工業(yè)-民主社會在“全球化”時代的擴展過程,而其主要表現(xiàn)形式乃是經(jīng)濟、規(guī)則制度和文化方面以跨越國家邊界的方式在“全球”的展開。而所謂第二現(xiàn)代世界,則主要是指烏爾里希•貝克等論者所說的“風險社會”或“生態(tài)社會”。
與“世界結構”在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上述雙重性緊密相關的是,這種“世界結構”實際上對中國的發(fā)展構成了一種被我稱之為的“雙重強制”,因為它在自然時間向度上為中國的發(fā)展引入了兩個外部性的“未來”。一方面,這種“世界結構”經(jīng)由經(jīng)驗制度及其地方性知識層面的全球性示范而對中國形成了強制——這是一種制度和理念層面的強制,因為它在中國的自然時間向度上強設了一個“現(xiàn)實的未來”(亦即第一現(xiàn)代世界);
另一方面,這種“世界結構”經(jīng)由建構“風險社會”或“生態(tài)社會”而對中國形成了強制——這是一種我所謂的經(jīng)由話語建構而形成的強制,因為它在中國的自然時間向度上強設了一個“虛擬的未來”或“假想的不確定性風險”(亦即第二現(xiàn)代世界)。
這種雙重強制意味著,西方社會因為不曾有過“未來”示范而在建構其生活和制度的自然時間脈絡中得以采取一種自生自發(fā)的“試錯”(try and error)方式,而這在當下的中國則是根本不可能的,因為上述“現(xiàn)實的未來”和“虛擬的未來”成了中國的未來,亦即它們?yōu)橹袊奈磥韽娫O了一種規(guī)定性。因此,它不僅把自然時間向度中的“未來”與“現(xiàn)在”之間的界限給切割掉了,而且也使得中國無法再按照自己發(fā)展的自然時間向度來考慮各種問題。再者,這種雙重強制還意味著,中國在這種“世界結構”中不能只根據(jù)一己的視角來審視所謂中國的問題,因為中國自己所處于的“發(fā)展中世界”、提供“現(xiàn)實未來”的第一現(xiàn)代世界與提供“虛擬未來”的第二現(xiàn)代世界,在當下的中國已然聚合成了一個世界。而這在根本上意味著:第一,當下中國的問題已經(jīng)不再是上述任何一個“世界”的問題了,而是上述三個“世界”合成的問題,亦即我所謂的“共時性問題”。這是因為中國正在發(fā)展世界中努力并且尚未建構起第一現(xiàn)代世界的時候,已經(jīng)在面臨第二現(xiàn)代世界的后果了。第二,在實踐中,決定中國當下行為的不僅是中國過去所形成的歷史性經(jīng)驗,而且還將包括上述“現(xiàn)實的未來”和“虛擬的未來”。因為僅就后者而言,“世界結構”不僅會用各種發(fā)展指標來評價中國在“中心-邊緣”結構中所處的位置,會用各種既有的政治指標來評價中國是否屬于“萬民法體系”或者其制度是否正當,而且現(xiàn)在更是會用“環(huán)!被颉吧鷳B(tài)”等指標來評價中國的責任。第三,也是最為重要的,這種雙重強制及其導致的中國問題的“共時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看待或審視中國問題的方式。中國法律哲學不再能夠只從發(fā)展的視角,不再能夠只從第一現(xiàn)代世界的視角,也不再能夠只從第二現(xiàn)代世界的視角來看待或審視中國的問題,而不得不從一種“共時性的視角”來看待或審視中國的問題。
徐清飛:那么,這種對“世界結構”下的中國的雙重強制,其性質(zhì)與背后理據(jù)何在呢?進而,它能夠使當下的中國法學之于“世界結構”及其強制達致哪些前“世界結構”下所難以獲致的洞見呢?
鄧正來:我在以前的相關研究中業(yè)已指出,優(yōu)位之勢與劣位之勢的界分以及中心區(qū)域與邊緣區(qū)域的界分,為我們洞見當下“世界結構”中所謂“平等”的主權國家間的支配關系提供了一種本體論的基礎,更是為我們洞見當下“世界結構”中支配關系的不平等性質(zhì)提供了某種可能性。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我認為,我們絕不應當止步于對支配關系之不平等性質(zhì)的揭示,因為這一努力尚無力使我們洞見到非強制性質(zhì)的支配關系與強制性質(zhì)的支配關系之間的區(qū)別,而且也無力使我們洞見到支配關系在不同時空間的區(qū)別,盡管上述各種支配關系在性質(zhì)上確實都是不平等的。因此,在我看來,就這個問題的討論而言,最為重要的乃是對當下“世界結構”之支配關系的強制性質(zhì)的揭示,因為它直接關系到我們對“世界結構”中的中國及其問題的理解和認識。
在我看來,中國在冷戰(zhàn)結束以后所參與的“世界結構”與此前的世界結構一樣,對于發(fā)展中的中國都具有特定的支配性,盡管當下的“世界結構”無論是在內(nèi)部構造上還是在支配性上都更為復雜。在此前的“世界結構”中,由此一結構生成的“現(xiàn)代化思維范式”對中國的發(fā)展有著很強的支配作用。其間最為重要的是,也是中國學者普遍忽視的是(亦即中國學者集體無意識的具體展現(xiàn)),中國知識分子在這種“支配”過程中與“支配者”的共謀,亦即中國論者對西方“現(xiàn)代化范式”所表現(xiàn)出來的那種無批判意識或無反思性的“接受”。顯而易見,就這種支配而言,此前“世界結構”對中國支配的實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受影響的中國與它的“共謀”。據(jù)此我們可以說,這種支配乃是非結構性的和非強制性的──西方的“現(xiàn)代化范式”對于中國來說只具有一種示范性的意義,因為只要中國不與它進行“共謀”,那么西方“現(xiàn)代化范式”就無力強制中國按照其規(guī)則行事并根據(jù)它進行中國未來的想象。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與這種支配不盡相同的是,當下“世界結構”支配的實效所依憑的卻是被納入進或“裹挾進”這場“世界游戲”的中國對其所提供的規(guī)則或制度安排的承認。據(jù)此我們可以說,當下“世界結構”的這種支配乃是結構性的或強制性的,這種強制性所依憑的并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而是中國就遵守當下“世界結構”所提供的規(guī)則或制度安排所做的承諾,而不論中國是否與之進行“共謀”。總而言之,中國參與其間的這一“世界結構”,對中國的未來發(fā)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著一種并非依賴“共謀”而根據(jù)承諾的“強制性”支配。
這里更需要指出的是,在后冷戰(zhàn)時代的“世界結構”中,我所揭示出的那種強制性的支配關系,不僅表現(xiàn)于這種世界結構在允諾經(jīng)由市場經(jīng)濟的方式而使生產(chǎn)資料在全球達致優(yōu)化組合的同時致使中國處于一種日趨“依附”西方的邊緣化地位——其手段便是根據(jù)種種憑發(fā)展主義意識形態(tài)而確立的發(fā)展水平或GDP等指標來判定中國所處于的經(jīng)濟地位,(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而且還表現(xiàn)在下述兩個方面:一是在規(guī)則制度層面。二是在一般的文化層面。
徐清飛:那么,全球化下的中國問題又是如何受到這種“世界結構”的雙重強制的?
鄧正來:我認為,伴隨著視角的建構與“話語權”的轉換,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所具有的上述雙重性,并不能夠單向度地對中國發(fā)生影響,而是與中國自身在下述三個維度所展開的進程緊密勾連在一起的。第一,中國法學近30年的發(fā)展,根據(jù)我個人的研究,主要是以“現(xiàn)代化范式”為依憑的,其具體表現(xiàn)便是它不僅經(jīng)由“移植”西方制度安排或相關理念而為中國法制/法律發(fā)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致使中國法學論者竭力通過設計各種“法律全球化”的對策而接受“全球化”的各種安排,進而在觀念層面上為當下的“世界結構”以及與之相關的話語建構對中國的支配給予了某種支持。第二,中國自1978年以來在如下幾個方面的發(fā)展進程,在制度和結構及其后果方面為當下的“世界結構”對中國發(fā)生影響提供了可能的“通道”:一是中國在發(fā)展主義意識形態(tài)的支配下一直在追求經(jīng)濟的高速發(fā)展,以期進入“工業(yè)社會”;
二是中國在西方價值的“裹挾”下正在進行著一場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的運動,盡管它的展開極其艱難;
三是中國發(fā)展所形成的貧富差距結構導致了環(huán)境危險與科技-工業(yè)危險并存,而這一情形與近年來所建設的眾多核電站疊加在一起,則標示著中國在某種程度上已經(jīng)進入了第二現(xiàn)代世界的風險社會。第三,也是最為根本的,一如前述,中國自20世紀末開始逐漸進入或被裹挾進“世界結構”之中:一是中國作為這個結構的一部分而使這種結構對中國的影響具有了正當性;
二是中國在具體事件的處理方式上也已經(jīng)開始受到當下“世界結構”之第二現(xiàn)代世界的決定性影響,比如說,中國松花江污染事故的最終處理方式,不僅揭示了它是一起“全球性”的事件,而且更是表明了中國的科學界和政治安排對專業(yè)知識和理性的壟斷,在意識到其風險嚴重性的各國(包括中國)學者、媒體、各種社會力量以及處在風險之中的人們自下而上展開的貝克所謂的“亞政治行動”的壓力下而被打破了。在這里,當下“世界結構”中的全球性社會理性壓倒了支撐第一現(xiàn)代世界的科學理性,并且對中國處理松花江污染事故的結果也產(chǎn)生了決定性的影響。
徐清飛:那么,在全球化時代又應該如何理解您所說的第一世界與第二世界的劃分呢?我認為,第一世界與第二世界都是在西方學者立基于西方的生活和社會場域的基礎上對世界所作出的多種診斷中的一種,但是當您根據(jù)“中國”以此來論斷“世界結構”本身的變化時,據(jù)以論斷的理據(jù)何在呢?換言之,“世界結構”思維背后的理據(jù)何在?更為重要的是,這種“世界結構”的分析框架有其內(nèi)在的局限性,那么,您的研究是如何做到在對當下問題的分析時盡可能的避免這種局限性?
鄧正來:為了更為妥切地理解第二現(xiàn)代世界,我們有必要對貝克等論者所揭示的“風險社會”或“生態(tài)社會”做一番比較簡要的分析。貝克、吉登斯與盧曼等人對“風險社會”的討論是與其對現(xiàn)代性的思考密不可分的。貝克所謂的“向風險社會轉型的過程”(即第二現(xiàn)代世界),首先是一種“自反性現(xiàn)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的過程。根據(jù)我個人的分析,貝克和吉登斯等論者關于“自反性現(xiàn)代化”的論點是頗為犀利的,因為他們洞見到了作為第一現(xiàn)代世界之后果的第二現(xiàn)代世界(風險社會)所具有的自反性。因此,按照他們的觀點,第一現(xiàn)代世界(工業(yè)社會)與第二現(xiàn)代世界(風險社會)乃是一個前后自然接替的過程,其內(nèi)在邏輯便是第一現(xiàn)代世界必然會導致第二現(xiàn)代世界的產(chǎn)生,而第二現(xiàn)代世界的存在則必定會消解或否棄第一現(xiàn)代世界。
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第一現(xiàn)代世界與第二現(xiàn)代世界的區(qū)別,關鍵并不只在于二者的風險不同,而更在于這兩個世界因此而在運作邏輯上的區(qū)別。在第一現(xiàn)代世界(工業(yè)社會)中,財富生產(chǎn)的“邏輯”統(tǒng)治著風險生產(chǎn)的“邏輯”;
而在第二現(xiàn)代世界(風險社會)中,這種關系被顛倒了過來:風險生產(chǎn)和分配的邏輯取代了財富生產(chǎn)和積累的邏輯,而成為社會分層和政治分化的標志。一如貝克所指出的,在風險社會中,那些不明的和無法預料的后果成了歷史和社會的主宰力量,因為第一,第二現(xiàn)代世界中的風險在認知過程中是可以被改變、夸大、轉化或削弱的——亦即它們是可以隨意被社會界定和建構的,因而掌握著界定風險的權力的大眾媒體、科學界和法律界在其間也就擁有了至關重要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
第二,生態(tài)災難和核泄漏是不受國家邊界之限制的——這種風險產(chǎn)生了新的國際不平等,其中包括第三世界和工業(yè)化國家之間的不平等以及工業(yè)化國家之間的不平等,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講,風險社會乃是一種世界性的風險社會;
第三,雖然風險的擴散并沒有完全否棄資本主義發(fā)展的邏輯,但是它卻致使資本主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即隨著對工業(yè)社會自身釋放出來的風險所進行的經(jīng)濟發(fā)掘,工業(yè)社會引發(fā)了風險社會的產(chǎn)生;
第四,就階級和階層地位而言,存在決定意識,但就風險而言,則是意識決定存在,知識在這里獲得了新的政治意義,因為風險社會的政治可能性必須在一種有關風險知識的起源和擴散的社會學理論中予以闡述和分析;
第五,從社會學理論所認識的這種風險,包含著一種特殊的政治爆炸力,因為避免和治理這些風險的活動有可能會涉及到對權力和權威的重新認識。
徐清飛:那么,從“世界結構”的視角來看,這種第二現(xiàn)代的風險社會與全球化又是如何勾連起來的呢?這種勾連對世界結構下的中國又有何啟迪?
鄧正來:對風險與風險社會的研究,有不同的角度和理解。貝克的“風險社會”理論是以現(xiàn)代化發(fā)展為出發(fā)點的,其“風險”意指的乃是完全為人類感知能力無法企及的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放射性、毒素和污染物,以及伴隨它們而在的短期或長期的對植物、動物和人的影響。它們所導致的乃是一種系統(tǒng)的、常常是不可逆的傷害,而且一般來講,這種傷害也是不可見的。在全球化過程中就這種風險的擴展而言,貝克認為有三種:一是由富裕所引起的生態(tài)破壞以及科技-工業(yè)危險;
二是由貧窮所引起的生態(tài)破壞以及科技-工業(yè)危險;
三是由大規(guī)模毀滅性武器引起的區(qū)域性和全球性自我毀滅的危險。同時,這些不同類型的全球風險之間是可以相互轉化、相互補充和相互強化的。因此,這些全球風險有時候會關涉到普遍環(huán)境利益與個別國家在主權領土內(nèi)所擁有的自然資源不足之間的矛盾,甚至不能排除這些生態(tài)爭端上的緊張關系會升級為一場大規(guī)模戰(zhàn)爭(甚至是第三次世界大戰(zhàn))的可能性。
貝克和吉登斯等論者都把上述風險帶來的不確定性稱為“人為制造出來的不確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ies或fabricated uncertainty)。這種風險單憑傳統(tǒng)工業(yè)社會的理性邏輯已經(jīng)難以解釋與應對并迫切需要新的理性邏輯、社會秩序乃至文化認同。據(jù)此,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第二現(xiàn)代世界中的風險社會概念意味著:第一,風險既非毀壞亦非對安全的信任,而是一種“虛擬的現(xiàn)實”;
第二,一種具有威脅性的未來變成了影響當下行為的參數(shù);
第三,風險以一種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與文化定義和生活標準勾連在一起,而這涉及到了“我們想怎樣生活”的價值判斷;
第四,“人為制造出來的不確定性”表明國家-政府在控制這種風險方面的能力匱乏;
第五,第二現(xiàn)代世界中的風險概念關涉到知識(knowledge)和無意識/知識不及(unawareness/non-knowledge)的某種特殊綜合;
第六,新的風險類型有可能同時是個人的、地區(qū)性的和全球性的;
第七,日常的認識遮蔽了這種風險所具有的危險的傳播和活動,因此知識與風險的潛在影響之間存在著差距;
第八,風險社會的概念消除了自然與文化之間的差異。顯而易見,第二現(xiàn)代世界中的風險社會概念極其重要,因為它凸顯出了三個尖銳的問題,即經(jīng)濟增長的可持續(xù)性問題、有害技術無處不在的問題以及化約論科學研究的缺陷問題。
同時,貝克所謂的“向風險社會轉型的過程”(即第二現(xiàn)代世界),也是一種全球化的過程。這種全球化指的是在經(jīng)濟、信息、生態(tài)、技術跨國文化沖突與市民社會的各種不同范疇內(nèi)可以感受到的、人們的日常行動日益失去了國界的限制;
它描述的是一個相應的發(fā)展進程,其結果是民族國家與民族國家主權被跨國活動主體,被它們的權力機會、方針取向、認同與網(wǎng)絡挖掉了基礎。這種全球化論述是在承認資本主義是多元的,現(xiàn)代性也是多元的基礎之上,以社會學家的視野來看待全球化的問題。它把廣義的全球化概念細劃為客觀現(xiàn)實、主觀戰(zhàn)略與主客觀相互作用的發(fā)展進程三個不同層次,分別使用了全球性、全球主義和全球化三個不同概念。貝克在分析全球性(主要描述的是一種事實)、全球主義(主要描述的是一種觀念)的基礎上來進一步討論全球化問題的。這種全球化在“第一次現(xiàn)代” 和“第二次現(xiàn)代”之間有一種最根本的差別:已經(jīng)實現(xiàn)的全球性的不可改變性。這意思是說,我們生活在一個多面向、多中心的、偶發(fā)的政治的世界社會中,而在這個世界社會里,跨國的行動者和民族國家的行動者,彼此玩著貓捉老鼠的游戲,這是一個沒有世界國家、世界政府的世界社會。一個全球性的去民族化的資本主義形成了,這里沒有國際政權,不管是經(jīng)濟的或政治的。在這里貝克進一步談到,過去民族國家強調(diào)的“二元對立” 的主權模式,被跨民族國家或包含式的主權所取代。這就是社會領域的非領土化。這種全球化更是通過風險社會的文明化的邏輯在全球拓展開的。由于各個社會內(nèi)部系統(tǒng)的自我分化共時性地發(fā)生于世界各個角落,因此使得世界性分化規(guī)模的擴張結構決定了風險的全球分配:現(xiàn)代社會正處于一個全球化的風險社會之中。
徐清飛:我們知道第一世界的一個基本前設就是民族國家的存在,而第二世界恰恰要弱化民族國家的功能;
而當下中國更是連“國家建構”還未完成。那么,把在一定意義上存在著內(nèi)在緊張的第一世界與第二世界同時濃縮于全球化之中的當下中國,這樣認識的根據(jù)何在?
鄧正來:我必須指出,雖說以“以歷史終結”為支撐的第一現(xiàn)代世界的延續(xù)或擴展與以“去人類中心主義”為支撐的第二現(xiàn)代世界的展開之間存在著高度的緊張,但是當我們本著當下中國的問題意識并且在全球化中來思考這個問題時,我們回發(fā)現(xiàn),一方面,這是一種理性化的吊詭,因為全球自主的、多元的、異質(zhì)的甚至分散的獨立發(fā)展完全被置于了全球同步、標準的模式之中;
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在以其為基本背景的中國所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的背后,也隱含著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亦即價值普遍主義與價值特殊主義之間的高度緊張的問題。
眾所周知,在構成上講,當下中國所加入的“世界結構”主要是一個由羅爾斯所謂的“良序國家”(即自由民主制度的國家加上非自由民主的“正派”國家)形成的世界秩序。在這個“世界結構”中,就價值多元與價值普遍之間的高度緊張而言,除了美國新保守主義所主張的那種“獨白的普遍主義”或者哈貝馬斯所批判的那種“老牌帝國的‘普遍主義’”以外,盛行的主要是康德主義的平等的普遍主義。就這種平等的普遍主義而言,其一便是由羅爾斯所主張的“虛擬對話的普遍主義”。其二則是與此相反對的由哈貝馬斯“商談理論”所主張的“平等對話的普遍主義”。在我看來,明確指出價值多元與價值普遍之間高度緊張問題的意義便在于它要求我們必須認識到這樣一個問題,即中國進入“世界結構”這一事實本身表明:中國在承諾遵守當下“世界結構”規(guī)則的同時也獲致了對這種“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或者那些所謂的普遍性價值進行發(fā)言的資格:亦即哈貝馬斯意義上的“對話者”或羅爾斯意義上的“虛擬對話者”——“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但是,至為關鍵的是,中國對這種“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或者那些所謂的普遍性價值進行的發(fā)言,并不是僅依憑所獲致的資格就能夠完成的,因為它還必須取決于中國是否就中國人和全世界人的善生活或可欲的生活擁有一種自己的“理想圖景”。顯而易見,這個問題的解決,在更大程度上須取決于我們是否擁有立基于當下中國的問題意識而提出的根據(jù)中國的中國觀與世界觀。
徐清飛:您對世界結構下主體性中國建構理路的論證是以羅爾斯與哈貝馬斯的理論為依憑的,但是我認為您與他們兩人的論證理路是迥然不同的;
您所采用的進路是實體指向的,而相反他們兩人的進路卻是程序指向的。這種理路難以對“世界結構”本身的正當性提出質(zhì)疑。那么,如何保持“世界結構”本身批判的開放性呢?
鄧正來:在全球化時代,(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根據(jù)“關系性視角”對當下“世界結構”具有的兩個“世界”及其對中國發(fā)展構成的“雙重強制”所做的分析,對由此導致的中國問題及其審視角度的“共時性”所做的明確闡釋,以及對此背后所隱含的后冷戰(zhàn)時代價值普遍主義與多元主義間的尖銳沖突所做的討論,從法律哲學或政治哲學的角度為我們開放出了中西論者所忽略的當下“世界結構”之于中國最為重要的幾個緊密相關的背景性要素:第一,在全球化時代,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具有著一種我所謂的雙重性,因為它不僅是由“中心-邊緣”結構構成的,而且也是由作為西方現(xiàn)代性之必然結果的兩個“世界”(即第一現(xiàn)代世界與第二現(xiàn)代世界)構成的。第二,與當下“世界結構”在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上述雙重性緊密相關的是,這種“世界結構”實際上對中國的發(fā)展構成了我在前面所說的雙重強制,因為它在自然時間向度上為中國的發(fā)展引入了兩個外部性的“未來”,即以第一現(xiàn)代世界為支撐的“現(xiàn)實的未來”和以第二現(xiàn)代世界為支撐的“虛擬的未來”。但是,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這種雙重性,并不是單向度就能夠對中國構成強制的,而是以中國自身在當下所展開的實際進程為依憑的。第三,在當下“世界結構”的雙重強制下,中國的問題已經(jīng)不再是“發(fā)展中世界”、“第一現(xiàn)代世界”和“第二現(xiàn)代世界”中任何一個“世界”的問題,而是上述三個“世界”合成的問題,亦即我所謂的“共時性問題”。與此緊密相關的是,一方面,在實踐中,決定中國當下行為的不僅是中國過去所形成的歷史性經(jīng)驗,而且還將包括上述“現(xiàn)實的未來”和“虛擬的未來”;
而另一方面,這種雙重強制及其導致的中國問題的“共時性”,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看待或審視中國問題的方式,亦即我們不得不從一種“共時性”的視角來看待或審視中國的問題。第四,中國置身于其間的雖說是一種所謂“平等”的主權國家之間的“世界結構“,但是這種結構卻是以一種強制性質(zhì)的不平等支配關系為支撐的。顯而易見,這意味著在當下”世界結構“的支配關系中,僅依憑傳統(tǒng)國際法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并不能夠救濟中國于其間所處于的不平等的被支配地位,更不可能為中國提供修正或變革當下“世界結構”之正當性規(guī)則的“理想圖景”。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們決不能簡單地認為我們應當以當下的“世界結構”作為我們踐履中國法學當下基本使命和我們思考中國問題的當然前提或不容質(zhì)疑的前提,而是應當嚴肅地直面當下的“世界結構”,而其間當然包括對它的反思和批判。在我的研究中,全球化時代的“世界結構”之于主體性中國從來都是開放的,尤其是“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和采用能夠更充分地對“世界結構”本身保持反思與批判。因為如果把反思和批判性切割出去,那么“共時性視角”實際上便預設了對當下“世界結構”之雙重性及其對中國之雙重強制的完全承認,更意味著中國將失去自己的未來,因為它已經(jīng)被規(guī)定了。因此,雖說當下的“世界結構”是中國法律哲學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但是與此同時,反思和批判這種“世界結構”也必須被視作為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中的應有之意。
徐清飛:您所提出的全球化時代中“世界結構”的觀點,作為當下中國學者個人智性努力的建構,與既有的研究相比有何知識上的增量,尤其是與趙汀陽所提出的“天下體系”的觀點相比有何知識上的增量?再者,它能夠為當下中國法律哲學乃至中國法學進一步的發(fā)展開放出哪些有意義的理論問題呢?
鄧正來:無論是趙汀陽提出的“天下體系”觀,還是我所提出的“世界結構”觀,在我看來都是全球化時代中中國學者認識中國與世界之關系的一種智識努力。我經(jīng)由對全球化問題本身的“問題化”處理,通過對全球化下的中國問題研究的視角轉換與其背后的話語建構而提出的中國觀與世界觀,可以說為我們在這個時代認識中國法學的基本使命開放出了如下幾個問題,亦即為中國法律哲學之建構開放出了進一步值得追問的幾個問題:
。ㄒ唬┲袊姆烧軐W必須依憑“共時性的視角”去進一步追問這樣幾類基本問題:第一,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處于何種結構之中?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根據(jù)何種判準可以被視為是正當?shù)模恐袊@個文明體于當下的“世界結構”中究竟需要一種何種性質(zhì)的社會秩序?第二,在中國進行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的過程中,中國法律哲學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國家建設”與“民族整合”的問題以及相應的政治改革與第二現(xiàn)代世界推進的“亞政治運動”的關系問題?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以“一代人的正義”為支撐的生存權與以“多代人的正義”為支撐的環(huán)保或生態(tài)權之間高度緊張的關系問題?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個人行為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高度緊張的關系問題?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法律必須適應中國社會變遷和制度轉型之需求與切實保障一般社會秩序中的預期安全之間高度緊張的關系問題?
(二)中國的法律哲學必須依憑“關系性的視角”建構起一個“主體性的中國”。當然,我們在建構和采用“共時性視角”的同時還必須對這種視角本身保有一種“共時性”的反思和批判的重疊性思維方式。在這種思維方式下,更是“世界結構”之中國的政治規(guī)定性本身使然,我們必須認識到,中國究竟根據(jù)什么去反思和批判當下的“世界結構”,或者說,中國在參與當下“世界結構”的過程中究竟根據(jù)什么“理想圖景”去參與修改或重新制定其運行規(guī)則的問題,便具有了前提性的意義。與這個問題緊密相關的是,中國是否擁有中國自己的作為行為和想象之出發(fā)點的“理想圖景”?或者說,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根據(jù)什么來建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西方的經(jīng)驗抑或“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現(xiàn)實?換言之,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提供什么樣的“理想圖景?它是否必須符合我們經(jīng)由對中國現(xiàn)實所做的“問題化”的理論處理而達致的認識?它究竟應當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義、自由、民主、人權、平等的概念,還應當是它們與中國發(fā)展緊密相關的特定的具體組合?它是否必須是那些能夠使中國人能夠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的原則?它是否必須符合我們經(jīng)由追究中國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之性質(zhì)而達致的有關中國未來命運的圖景?
徐清飛:這種“主體性”與上世紀80年代文化大討論時的“主體性”話語有何不同呢?“世界結構”下的“主體性中國”的出場對中國法學乃至中國而言意味著什么?在我看來,在建構“主體性中國”的集體認同過程中,作為歷史性條件的“他者”不僅有“世界結構”,而且還有“中國”自身的傳統(tǒng),那么我們到底應該如何對待這種傳統(tǒng)呢?同時,是否有了這種認同就足以確保中國在世界對話或對抗中取得功效?
鄧正來:上述問題的設定,更進一步地凸顯了“世界結構”下主體性中國問題的重要性。因為在我看來,在中國參與其間的當下“世界結構”中,中國的根本利益,除了主權之外,不僅在于羅爾斯或哈貝馬斯所說的那種要求其他國家承認自己作為平等對話者的地位,更重要的還在于必須經(jīng)由中國“理想圖景”的探尋而建構起“主體性的中國”。簡而言之,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中國不僅必須是一個“主權的中國”,而且還必須是一個“主體性的中國”!這在根本上意味著,當下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的實質(zhì)不在于其個性或與西方國家的不同,而在于主體性,在于中國本身于思想上的主體性:其核心在于根據(jù)“關系性視角”形成一種根據(jù)中國的“世界結構下的中國觀”,并根據(jù)這種中國觀以一種主動的姿態(tài)參與“世界結構”的重構進程。毋庸置疑,放棄或無視對這些基本問題的思考或探究,我們不僅不可能為人類提供我們這個時代的有關中國的法律哲學,而且中國人也不可能以中國人的方式有尊嚴地活著(就中國人能夠按照他們愿意生活于其間的那種性質(zhì)的社會秩序中生活而言),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將不可能以一種“主體性的中國”出現(xiàn)在整個世界的對話或對抗中。
同時,本著一種“全球化”的問題意識,我以為,在全球化時代的“世界結構”中,中國法律哲學的基本使命就是經(jīng)由“關系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去重新定義中國,同時經(jīng)由“重疊性思維方式”而建構起“主體性的中國”,并根據(jù)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引領中國法律/法制的建設或指導中國主動參與的“世界結構”重構進程。以此為前提,第一,中國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發(fā)現(xiàn)或解讀那些對中國社會、政治和經(jīng)濟發(fā)展起了或起著作用的有序的“語法規(guī)則”,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對那些“語法規(guī)則”之于當下中國的可欲性或正當性進行追究。第二,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重新展現(xiàn)、感受和理解中國社會轉型背景下法治的復雜性、艱巨性、特殊性以及與此相伴的長期性,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反思既有的法治道路和探尋一條從當下的中國角度來看更為可欲和正當?shù)牡缆坊蛘咭环N更可欲和正當?shù)纳鐣刃颉5谌,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把法律視作一種中立的技術或實踐,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努力把法律從中立技術的觀念之中解放出來,并且努力闡明法律是一種政治工具,進而要求法律人就如何使用這種政治工具的問題進行選擇、做出決斷,使法律為中國人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服務,為中國法制發(fā)展服務。第四,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本身所承諾的價值目標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之實施的具體的社會效果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也不是用先在于或超然于法律制度/法律的終極性圖景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根據(jù)我們對法律制度/法律的實施與中國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的性質(zhì)或走向間關系的認知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第五,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捍衛(wèi)或保障“發(fā)展主義”意識形態(tài)下的各種物質(zhì)性狀態(tài),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探尋那些能夠使中國人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的理想圖景——法律哲學因為人們不斷要求它去保證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絕不能逃避對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終基礎或未來走向的關懷。
徐清飛:如您所說,您對中國法學的關注是與您對當下中國社會秩序的正當性的關注密不可分的,而您所主張的“主體性中國”的建構作為學者個人的智性努力在我看來預設了一種對世界結構下的中國秩序型構的精英主義傾向。如果這種理解成立的話,那么如何克服這種精英主義傾向在我們這種特殊傳統(tǒng)中所可能導致的理性的“暴政”呢?
鄧正來:就此而言,一方面,我想把那個被遮蔽的對當下中國置身于期間的秩序的正當性問題開放出來;
另一方面,鑒于世界結構對當下中國的那種雙重強制性以及當下中國本身獨特的問題束(尤其是其中的傳統(tǒng)問題與當下的現(xiàn)實問題),我個人不認為當下中國的社會秩序能夠自發(fā)地生成一種良善的生活。因為我們知道,我們既沒有一種有關當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也沒有自生自發(fā)秩序演進的場域,而更為重要的是,在世界結構下,我們尚未形成一種主體性的中國。如果連我們的文化身份與政治認同都是被規(guī)定的,那么我們也就丟失了反思和批判當下世界結構的可能性。與此同時,“主體性中國”的建構也需要注意到全球化時代中理性多元的現(xiàn)實,因此,我所主張的乃是通過理性的重疊共識而非理性的專斷來促進主體性中國理想圖景的建構。當然,這里還需要注意的是,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在研究者與學術場域以及研究者與學術規(guī)范的關系中,研究者既是建構者,也是被建構者;
研究者與制度之間所存在的乃是一種契合性的“合謀”關系,而非一種非此即彼的主客體對立的二元關系?傊,我關于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主張,實是對當下中國學術場域與其他場域間關系所持有的一種批判性重構,而不是建構論與進化論二元對立的簡單反映。
徐清飛:我認為,您對主體性中國的理想圖景的建構以及當下中國法律哲學之使命的分析,從全球化時代來看,實際上還是以傳統(tǒng)的法律與社會秩序關系的“鏡子理論”為預設的。但是我們知道,這種關于法律與社會關系的“鏡子理論”的預設卻在全球化時代中陷入了一種解釋危機,并且遭到了塔馬納哈等論者的極力批判;
與此同時,這種法律與社會之間的線性觀也是您本人一貫反對的,那么您又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
鄧正來:我注意到塔馬納哈通過借鑒實用主義理論并從全球化這個大背景出發(fā)在基本上顛覆掉了西方法律哲學傳統(tǒng)中的“法律是社會的一面鏡子”這一簡單的法律與社會關系的線性觀。這種對傳統(tǒng)法律與社會關系“鏡子理論”的批判與我一貫主張的對法律與社會關系的非本質(zhì)主義主張是一致的。在我看來,更為重要的是全球化促使我們對既有的“法律與社會”理論的一系列前設進行反思與批判,(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同時這種反思與批判又必須本著一種當下中國的問題意識。塔馬納哈的理論是與其生存于期間的社會場域以及其對這種場域的反思與批判所形成的問題意識密不可分的,而我對世界結構下的主體性中國的理想圖景的建構也是與我自身對中國這一特定時空的問題意識不可分的。全球化是且必須是一種地方化或在地化。
徐清飛:您談到了全球化與地方化的問題,而我想請教對全球化進行地方化處理所依憑的理據(jù)是什么?再者,如果說在把關系性視角引入對當下“世界結構”與“主體性中國”之分析以后,對全球化進行地方化處理意味著將一個現(xiàn)實性的中國置于“世界結構”之中加以審視并建構出一種更善或更良好的地方性社會秩序,那么如何保證這種主體性中國能夠在規(guī)范性的關系視角中建構出一種源于地方性中國的想象(意義)世界?換言之,如何在全球化時代中保證地方化的想象力?
鄧正來:關于一般意義上的全球化與地方化的關系問題,我注意到羅蘭·羅伯遜試圖提出一個全球地方化(Glocalization)的新范疇來解決全球化研究中“過于關注全球化的大而化之而把地方性甚至歷史都舍棄了”的問題,因為這種大而化之的傾向有可能導致全球化概念成為適用于所有學科之智慧(disciplinary wisdom)的危險,進而將微觀的社會問題與關涉當?shù)氐膯栴}自然而然地被犧牲掉了。針對這個問題,羅伯遜試圖以“全球的”與“本土的”的關系以及同質(zhì)性與多樣性的關系來化解。這也就必然涉及到了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之關系的問題。羅伯遜認為下述兩種趨勢已經(jīng)整合在一起了:一是經(jīng)驗的普遍性和日漸增多地對特殊性的期待;
另一則是特殊性的經(jīng)驗和日益增多地對普遍性的期待;
從這兩方面來看,普遍主義的論題和特殊主義的論題業(yè)已統(tǒng)一起來了。后者(普遍主義的特殊化:particularization of universalism)意味著普遍性的東西被賦予了全球各地的具體性,而前者(特殊主義的普遍化:universalization of particularism)則意味著特殊性(particularity)或他者性(otherness)這種思想可以無疆界地擴散。于是,對于當代全球化的抵制,一方面可以看成是一種反現(xiàn)代的形式,而另一方面也可以看成是一種反后現(xiàn)代的形式。因此羅伯遜強調(diào),當代全球化的問題,應當被視為“特殊主義的普遍化”與“普遍主義的特殊化”這一雙重過程的制度化。他甚至認為這兩者已經(jīng)朝向一種互補性的發(fā)展。20世紀后期的全球化進程,包含著上述兩者的制度化,它具體體現(xiàn)在所謂社會化(socialization)、個體化(individualization)、由社會組成的國際體系之鞏固化,以及全人類意識的具體化(concretization)等等的相互滲透的過程之中。而貝克的第二現(xiàn)代性的全球化又何嘗不是全球化的地方化呢?在貝克的“第二現(xiàn)代”世界里,其實正是要以“包含式的區(qū)別”超越那種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進而把“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整合起來。
關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建構與全球化時代中中國地方化的身份與認同問題,我想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方面,盡管我也強調(diào)這種“理想圖景”是以我們關于法律/法律秩序的想象為依憑的,因為這種想象不僅支配著我們對中國法律/法律秩序的認識,而且還構成了中國法律/法律秩序之實踐生活的一部分,但是這種想象卻是以批判那種封閉且實質(zhì)保守的“意義世界”為原則的;
因此,它更為凸顯的是主體的批判與建構,而與吉爾茲的“文化意義之網(wǎng)”有著很大程度的區(qū)別。另一方面,盡管在某種程度上講,這一努力也是我在全球化時代對特定時空文明下的法律先決條件的探尋,但是這種“主體性中國”的建構所賴以為憑的資源也決非源出于西方地方性知識的龐德意義上的那種“世界法”,因為主體性中國的建構與關于中國的身份與認同的想象最終只能立基于當下中國的問題域。
Abstract: Confronted with globalization, China’s legal science should raise as its foremost task the questioning of “globalization” itself, rather than take it for granted as a certainty or presupposition. Only by way of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globalization” can China’s legal science further its insight into the deep theoretical core of globalization, the discursive strife and construction behind it and the shift of perspectives; and only in this way can China’s legal science forge a clearer cognition of the complexity and variety of the problems confronting China, at a specific time and space,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With this questioning as a basis, and with the “world structure” as a historical condition for the redefini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China”, a relational and synchronic perspective is constructed, which will enable China’s legal science to advance its insight into the double constraints imposed by the “world structure” on China, and furthermore, a “subjective China” is to be constructed, upon which China’s ideal picture of law can also be perfected. At the same time, the construction of a “subjective China” itself is a process of opening up, in which we should retain our power to criticize and reflect concerning the already existed “world structure” and improve our imagination about China’s significan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it. The construction of a “subjective China” is a “China view” as well as a “world view” of China’s legal science confronted full-facedly with globalization.
采訪者簡介:徐清飛,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2005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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