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民間”、“民間社會”和CIVIL,SOCIETY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一
1990年代以來,中國的CIVIL SOCIETY問題,成為西方中國問題研究中一個頗為流行同時也極有爭議的話題。圍繞這一題目組織的學術研討會曾在歐洲、北美和中國大陸分別舉行,相關的論爭不僅吸引了眾多的學者,而且產生了大量的文獻,其影響及于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和人類學。
上述關于中國之CIVIL SOCIETY問題的討論可以粗略地分為兩類。一類是所謂經驗性研究。歷史學者試圖借用CIVIL SOCIETY的概念去觀察和分析晚清(Rowe;
Rankin)以及民國時期的中國社會(Stand,;
Bergere,1997);
政治學者和社會學者則專注于中國當代社會,看能否運用這一概念說明過去20年來隨著經濟改革而產生的社會領域內、尤其是國家與社會關系方面的變化(White,Howell and Shang, 1996;
He,1997)。這類研究討論的問題包括:中國歷史上是否有所謂CIVIL SOCIETY或與之相當?shù)纳鐣l(fā)展?當代中國社會領域內的變化能否用CIVIL SOCIETY的概念加以把握?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接下來的問題就是,中國的CIVIL SOCIETY具有什么特點,它是怎樣形成的,其運作機制是怎樣的,它的發(fā)展趨勢和前景如何,等等。
與經驗性研究有關但是不同,另一類研究更注意其中涉及的理論問題,首先是在中國語境中運用這一概念的正當性和有效性。作為對西方近代歷史經驗某一特殊方面的概括,一個原本是西方政治理論上的范疇,CIVIL SOCIETY的概念能否被運用于一個在許多方面都不同于西方社會的歷史與社會情境,或者,即使可能,它究竟是一個有助于人們了解和說明這些社會的分析工具,還是一個政治概念,甚至一種新的意識形態(tài),這些問題都被提出來加以討論(Huang,1993;
顧欣,1994;
Hann,1996)。
有趣的是,直到不久之前,中國本土的學者還很少在他們有關中國歷史和社會的討論中引用CIVIL SOCIETY理論或使用這一概念。[1]不僅如此,即使今天這種情形已經有所改變,附于幾個不同譯名之上的CIVIL SOCIETY一詞仍然只在一個范圍有限的學術圈內流行,而不曾象在東歐國家里那樣融入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的話語實踐。這種情形與上述中國問題研究領域內西方學者對CIVIL SOCIETY的熱烈關注形成了鮮明的對照。有人把這種反差簡單地看成是中國大陸知識分子視野中沒有“社會”的一個證據(jù)(顧欣,1994:69),也有人試圖證明,大陸知識分子早在1980年代后期就已開始討論“CIVIL SOCIETY”問題,盡管他們不一定明確使用這一概念(Ma,1994;
He,1997:41-45)。這兩種看法固然各有其根據(jù),但象其他關于中國“CIVIL SOCIETY”問題的研究一樣,它們都忽略了一個事實,即中國的學者、官員和民眾,作為歷史的參與者和社會行動者,有他們自己關于“社會”以及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解和觀念,而這種理解和觀念并不能簡單由“CIVIL SOCIETY”一類概念加以說明,更不能被它所取代。由于這種對行動者觀念世界的忽略,把一個具有西方起源的概念“強加”于一種異質的社會現(xiàn)實的情形便益發(fā)突出了。
本文試圖從一種解釋的立場重新考慮中國的“CIVIL SOCIETY”問題,據(jù)此,中國“CIVIL SOCIETY”之出現(xiàn)或者重現(xiàn)將被置于一個有著悠久傳統(tǒng)的本土背景之下,并且同時被從歷史傳承和社會變遷兩個方面來加以了解。然而,這種研究立場的轉變并不意味著簡單地拒絕考慮和使用“CIVIL SOCIETY”概念,毋寧說,它要求以更恰當更有效的方式來運用這一概念。學者們已經注意并且區(qū)分了“CIVIL SOCIETY”概念的不同用法,其中,“描述性的”(或曰社會學的或者分析性的)和“規(guī)范性的”(或曰哲學的或者政治的)是兩種最基本的區(qū)分。[2]不過在本文中,“CIVIL SOCIETY”將首先被看成是一種“對照性的”的概念。在我看來,除非這一概念的“對照性”用法被充分地了解和運用,要在中國語境中恰當?shù)卣故酒浞治鲂院鸵?guī)范性意義幾乎是不可能的。自然,即使是在西方歷史脈絡里面,“CIVIL SOCIETY”的概念、理論及其發(fā)展也是一個極其復雜的主題,為簡化這一主題,并且盡量突出其“對照性”功能,下面將把這一問題基本上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實而非一種或者一系列觀念來處理。
下文將從分析“CIVIL SOCIETY”的三個流行的中譯名開始,人們可能從中了解到這一概念本身的多重意蘊,同時也看到把這一概念運用于中國語境時的復雜性。接下來,本文將轉向有關“國家”與“社會”及其相互關系的若干本土觀念,并對這些觀念的基本意蘊及其變化做簡短的討論。在本文第4節(jié),重點從觀念世界轉向行動的世界,從對若干概念的一般探討轉向對一個具有明確社會-文化批評取向的雜志的個案研究。只有3年歷史的「東方」雜志的故事向人們揭示出中國“CIVIL SOCIETY”成長途徑的某些方面,以及若干它所面對和必須解決的問題。最后,在結論部分,我將試著在前面討論的基礎上提出幾點觀察性意見。
二
在漢語學術界,CIVIL SOCIETY有三個流行的譯名,即“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和“民間社會”。[3]仔細分析其內容,人們會發(fā)現(xiàn),這三個譯名分別指明和強調了作為一種特定社會現(xiàn)實的“CIVIL SOCIETY”的不同側面,這種情形本身則表明,不僅漢語世界里沒有與CIVIL SOCIETY正相對應的概念,而且要在中國語境中找到CIVIL SOCIETY的對應物或者其恰當表達也將困難重重。要了解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從對CIVIL SOCIETY起源的簡短回顧開始。
在歐洲歷史上,CIVIL SOCIETY的出現(xiàn)是與17世紀以降近代民族國家的形成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其時,專制國家開始“由更大的社會中脫離出來,上升而成為一個可以說專門化的政治人物和政治功能高度集中的特殊領域”(Poggi, 1978:78)。國家與社會的分離不僅產生了非人格化的公共的國家權威(Habermas,1989:19),而且產生了個人在其中以私人身份追求其各自利益(首先是經濟利益)的作為“私域”的社會。最初,這個以“私域”出現(xiàn)的社會只是統(tǒng)治的對象,在政治領域中無關重要,但是逐漸地,通過私人之間的自由結社,通過對公眾話題的討論和對公共事物的關注和參與,一個超乎個人的“公共領域”便產生了(Habermas, 1989; Tayloy, 1995b),這時,這個社會不但發(fā)展出一種它自己獨有的社會認同,而且開始在公共決策問題上產生影響。正如C. Taylor所言,“透過自由結社,整個社會能夠自我建構和自我協(xié)調”,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者影響國家政策的形成。”(Taylor, 1995a:208)
上面關于CIVIL SOCIETY歷史起源的理想類型的敘述雖嫌簡單化,但卻包含了CIVIL SOCIETY觀念中的若干基本要素:一個公共權威之外的私人活動空間(市場、家庭等);
由私人活動中逐漸產生的公共領域(從早期的咖啡館到后來的政黨和大眾傳媒);
一個外在且獨立于國家的社會,一個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會(CIVIL SOCIETY),等等。[4]這些要素分別和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前面提到的三個譯名當中。比如,“市民”一詞強調歷史上資產階級市民與CIVIL SOCIETY之間的密切聯(lián)系,以及CIVIL SOCIETY中“私”的一面!肮瘛钡母拍顒t突出了CIVIL SOCIETY中公眾所扮演的角色:在法律保護之下自由地交換看法從而形成“公共意見”。最后,“民間”一詞包含了一種與國家并存而且至少不是在國家直接控制之下的社會的觀念。不過,在漢語世界的歷史語境里,這幾個與CIVIL SOCIETY概念有關的關鍵詞顯然有著不同的淵源,因此,在被用來指稱或描寫中國的社會現(xiàn)實,而不只是某個英文詞對譯的時候,它們的意義是相當不同的。
比較而言,“公民”一詞最為晚出。它最初進入中國人政治語匯的時間應該是在20世紀初。雖然自那以后,“公民”概念在中國社會的政治發(fā)展過程中產生了并且繼續(xù)產生著或大或小的作用,但它與中國古代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完全無涉,因此在同樣程度上不宜被用來了解更長歷史時段中的社會繼替。
“市民”與“民間”均屬所謂本土概念,它們是漢語世界中的固有詞匯,源于古代,沿用于當代,其本義只有很小的改變。盡管如此,無論是在古代還是當代語匯里面,這兩個詞所具有的意義都是相當不同的!笆忻瘛彼阜Q的只是一個特定范疇的人群,即城市居民;
“民間”所指的卻是一個遠為廣大的社會空間,一個普通民眾(“民”)生活和活動于其中的巨大世界。事實上,“民”和“民間”可以說是中國古代思想世界中最基本的概念范疇之一,其含義值得做進一步探究。
仔細考究起來,合“民間”與“社會”為“民間社會”是一個奇怪甚至可以說欠通的概念組合。如上所言,“民間”并非一種人群的范疇,相反,它本身即包含了一種社會的觀念,在這一意義上,它所指稱的可以是一個有別于“國家”的“社會”。[5]這一點可以從“民間”一詞的含義中得到證實。“民”的原始義和基本義之一即是“人民”、“民眾”,尤指與“官”相對的普通民眾。[6]這種界分本身即暗含了某種區(qū)別性的空間觀念,這一點因為“間”字的引入而變得更加清楚!伴g”字在“民”的概念上加入了一重社會性空間的重要含義,因而建構了一個具有空間含義的“民”的概念,令普通民眾生活于其中的世界變得清晰可見。[7]正是在這樣一個世界里面,民眾依其熟悉的方式過活,追求他們各自不同的利益,彼此結成這樣或那樣的社會組織,如宗族、行會、村社、宗教會社和秘密會社等。有意思的是,“會”與“社”均是淵源久遠的固有詞匯,這些單字被用來指稱具體的各個不同的社會組織,但并無現(xiàn)代漢語中“社會”概念的抽象含義,自然,聯(lián)結這兩個單字于一的“社會”一詞本身也不見于古代中國。事實上,作為一個重要的和基本的概念,“民間”也許是人們可以在傳統(tǒng)語匯中發(fā)現(xiàn)的與CIVIL SOCIETY概念最為接近的唯一概念。初看上去,它包含了若干與CIVIL SOCIETY相似的要素:一個商品交換的市場,家庭的內部空間,中介性的社會組織,某種公眾和公議的觀念,以及,一種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社會空間與秩序。
然而,這種表面上的相似不應該使我們把“民間”──一種特定的傳統(tǒng)的社會形式──與CIVIL SOCIETY簡單地混為一談。事實上,“民間”一詞所指稱的那種社會形式的起源要遠遠早于CIVIL SOCIETY在歷史上的出現(xiàn)。作為一種“社會”的概念,“民間”固然可以而且應該被理解為某種與國家(官,官府,或者政府)不同并且與之相對的東西,但是這里的國家顯然不是17世紀以降在歐洲崛起的現(xiàn)代民族國家。同樣,這個名為“民間”的社會也不是那些在法律保護之下尋求各自利益滿足的無數(shù)私人的聚合,毋寧說,它是建立在上面提到的各種社會組織、群體和聯(lián)合基礎之上的社會網絡。從歷史上看,“民間”的產生與存續(xù)并非一種現(xiàn)代性的現(xiàn)象,如CIVIL SOCIETY在17世紀的出現(xiàn)。在發(fā)生學意義上,它與現(xiàn)代性過程也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8]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去的一百年里,諸如“民”、“民間”這類淵源久遠的本土概念雖然也經歷了或大或小的語義上的變化,它們卻從未退出現(xiàn)代漢語世界。相反,在無論日常生活的語言世界還是國家意識形態(tài)的領域,它們都一直或隱或顯地發(fā)揮著作用。以“民間”來詮釋CIVIL SOCIETY的概念不過是晚近的一例罷了。重要的是,它們曾經并且繼續(xù)在知識分子、政府官員、商人和普通民眾當中流行。盡管隨著時代、人群和具體情境的改變,這些概念的含義也在不斷變化,但有一點是清楚的,那就是,對于無數(shù)社會實踐的參與者來說,這些語詞是活生生的和有意味的。
三
略為仔細地探究“民”和“民間”這兩個概念以及它們所指稱和反映的社會現(xiàn)實,我們可能注意到以下幾點。
首先,“民”的概念具有一種矛盾的二重性。一方面,由于“官”被古人視同于“公”,通常與“官”相對的普通民眾的“民”的概念便當然地具有“私”的意蘊。[9]換言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官”、“民”的界分同時又包含了某種“公”與“私”的分野。然而在另一方面,抽象的“民”的概念本身又具有強烈的“公”的意味。這一點在古代的“天下”觀里看得很明顯。傳統(tǒng)上,“天”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礎,但是“天意”在很大程度上要通過“民意”來表現(xiàn)。所謂“天聽自我民聽,天視自我民視”。這樣就把“公”與“私”的兩端內在地聯(lián)系在了一起。[10]正好比“天下”比較“國(家)”不但在地理上遠為廣大,而且更具有道德上的優(yōu)位,與天下相聯(lián)系的“民”(天下萬民)可以成為一個超越“私域”的道德范疇!懊瘛钡母拍钏哂械倪@種二重性,因為“公”與“私”關系中的兩個特點而變得更加復雜。這兩個特點是,第一,在中國古代占支配地位的價值系統(tǒng)中,“公”對于“私”總是具有道德上的優(yōu)越性和優(yōu)先性。第二,“公”與“私”之間的界線是相對的和可變的:相對于國,家族為“私”,但是相對于其中的每一個成員,家族又為“公”(溝口雄三,1994)。因此,在現(xiàn)實世界中,如何界分“公”與“私”,如何在制度上界定和表達“公”,以及如何根據(jù)“公”、“私”觀念劃分不同的社會范疇和領域,就成為關鍵性的問題。
其次,與上述二重性相對應,“民”在現(xiàn)實的世界里實際具有兩種全然不同的位置和命運。作為“公”的淵源,“民”被視為國家的根基,統(tǒng)治合法性的基礎。因此之故,古代中國人認為“民意”不可違,并且把“民心”的得失看成是國之治亂、道之興衰的標志。這也是為什么,那些關心“民間疾苦”、不計個人榮辱得失而勇于“為民請命”的人歷來都被視為道德上的英雄,受人愛戴和推崇。但是在另一方面,作為生活在現(xiàn)實世界里的個人或群體,“民”首先是統(tǒng)治的對象,所謂治于人者。在“官(府)”面前,他們自稱為“下民”或“小民”。在遭受冤抑與不公時,他們往往訴諸官府,期待后者主持公道,提供救濟。如果這冤抑與不公竟是來自官府本身,而且似乎無法通過訴諸更高一級官府予以糾正,“小民”也可能揭竿而起,成為反叛者。
再次,中國傳統(tǒng)的國家,其職能與能力均甚有限。除了少數(shù)例外的情形,國家既無意也無力去規(guī)劃和控制整個社會生活。因此,普通民眾在多數(shù)情況下實際上是在國家的直接控制和管理之外,并且在很大的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傳統(tǒng)的方式生活。如上所述,在這個“民”的世界里,有各式各樣的社會群體和組織,它們有自己的習慣、規(guī)范甚至規(guī)條,能夠有效地處理其內部事務,有時參與甚至主導地方公共事務。在此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民”積累了某種豐富的自我管理的經驗,自然,如果人們愿意,也可以在同樣意義上談論“民”與“民間”對于“官”和“官府”的自主性。只是,這種說法并不暗含某種“民”與“官”、“民間”與“官府”或者“社會”與“國家”二元論,更不意味著二者的截然分離和對立。事實上,人們會發(fā)現(xiàn),有時即使要在這二者之間做明確的界分也是困難的。
簡單地說,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一個基本觀念,是傾向于把整個社會看成是一個猶如大家庭的同質性的共同體。其中,身為“天子”的皇帝扮演著天下萬民父母的角色,受其委派的地方官吏則是當?shù)匕傩盏摹案改腹佟。作為一個大家長,皇帝被期待著一視同仁地看顧其“子民”,同樣地,地方官也總是被指望著關心民間疾苦和“與民作主”。這樣一個社會首先被看成一個內部不存在根本差異的社會,一個所謂同質性的社會。為了維持其穩(wěn)定,社會利益的分化,尤其是有組織地去主張不同的社會利益以及任何結黨的努力,從來都受到政府的壓制和打擊。民間的社會組織如行會固然代表了其成員的利益,但同時也多少扮演著官府代理人的角色,協(xié)助地方官完成其職責。與之相應,在解決糾紛和處理其他地方事務方面,地方官對當?shù)厥考澓蜕鐣M織通常也倚賴甚深。地方精英雖然可以說是“民”的一部分,但他們中間的許多人或者有任官的經歷,或者具備任官的資格,與職官同屬一個社會階層。在基層社會,溝通官、民的村社首領如村正、鄉(xiāng)約,通常由當?shù)孛癖娺x出再報經地方官核準、備案。傳統(tǒng)社會中官、民之間的聯(lián)系與互動如此密切,不但給后世的研究者們留下深刻印象,而且引發(fā)了許多關于中國社會結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思考和論辯。[11]然而,正是官對民的這種深切的倚賴表明了傳統(tǒng)國家控制社會之能力的有限性。而在國家的控制和干預不到之處,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以及社會組織或多或少的“自主性”就得以保存和發(fā)展。
人們固然不能夠說傳統(tǒng)的社會缺乏變化,但是直到20世紀初共和體制取代帝制之前,社會變遷并未超出某個限度,從而改變上面簡單描述的基本社會架構。清末民初,與一系列社會改革乃至政治革命相伴隨,無論意識形態(tài)領域還是現(xiàn)實世界均發(fā)生劇烈的變化!懊瘛钡挠^念被依據(jù)由西洋輸入的民主理論重新加以詮釋,進而被鍛造成新國家據(jù)以確立其合法性的意識形態(tài)的核心。孫中山提出的“三民主義”(民族、民主、民生)成為中華民國的立國原則。在其后發(fā)生的“新文化”運動中,民主與科學成為最流行也最具有號召力的口號,其深遠影響至今猶在。與之同時,民間組織和民間活動的意義也開始發(fā)生改變,根據(jù)新的觀念,它們被認為對實現(xiàn)國家的繁榮富強大有裨益。于是,政府著手制定和頒布一系列有關商會、農會、公司以及地方自治的法律和條例。受其鼓勵、倡導和指導,“新式”社會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大量涌現(xiàn)。在有些學者看來,這些即是晚清以及民國初年中國CIVIL SOCIETY出現(xiàn)和發(fā)展的證據(jù)。不過,正如一位研究者所注意到的那樣,“中國近代市民社會建立的初衷,并不是與專制國家權力對抗,而毋寧是調諧民間與官方的關系,以民治輔助官治,嘗試建立一種新型的國家-社會關系!痹诖诉^程中,“急于解決經濟發(fā)展問題,以與列強相抗衡的清政府(官方)甚至表現(xiàn)出更大的主動性。20世紀初年大量新式民間社團的涌現(xiàn)以及與之相聯(lián)系的公共領域的擴張、市民社會的成長,很大程度上正是官方推動的結果!保R敏,1996:32)因此,毫不奇怪,當時許多新式社團系由政府各級大員以個人身份發(fā)起和參與(虞和平,1996),而有些新式社團本身就兼有半官方色彩(馬敏,1996)。
就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發(fā)展而言,20世紀前半葉無疑非常重要,然而,由于在這一時期,整個社會經歷了一種“迅疾但是不平衡的社會-經濟變遷和暴烈的政治變革”(White,1996:20),要發(fā)現(xiàn)一種社會組織形式或者國家-社會關系的單一模式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可以說,即使“新式”社團也不純粹是“新”的,因為它們是直接、間接地由先前的社會條件中發(fā)展而來。這里也象過去一樣,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并沒有根據(jù)法律來劃分和確定的明晰的界線!埃ㄉ鐣┳灾餍耘c國家控制之間的平衡···實際上是一個不斷交涉和討價還價的過程的結果”(Rowe,1993:148)。今天,這些特征仍以這種或那種方式存在著。
20世紀“民”和“民間”觀念的變化,深刻改變了傳統(tǒng)的國家-社會關系,因而極大影響了無數(shù)個人的命運。然而,意味深長的是,所有這些變化又都是在固有的“民”的觀念的矛盾二重性邏輯中展開的。
如前所述,新的意識形態(tài)把抽象的“人民”的概念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但是與此同時,這一歷史性變化又矛盾地包含了另一種趨向,即在現(xiàn)實中把具體的作為個體和集體的人民置于無足輕重的地位,湮滅他們的聲音。這部分是因為,新的民族國家不只是通過代表和表達“民意”或者“人民的意愿”而獲得合法性,它也通過宣稱了解和掌握了社會-歷史的發(fā)展規(guī)律或所謂人類發(fā)展的普遍真理來主張其合法性。在這個重新界定歷史和想象未來的過程中,抽象的“社會”概念被建構出來。與傳統(tǒng)的“民間”概念不同,甚至與固有的“社”、“會”概念也不同,“社會”一詞不能用來指稱任一具體的社會組織,其與任何具體社會聯(lián)合的聯(lián)系都被切斷,[12]這似乎預示了20世紀中國社會的發(fā)展路向:具體社會組織的發(fā)展受到抑制,社會多樣性逐漸消失,社會中間層日益萎縮,最后只剩下一具易于操縱的“社會”空殼。這個“社會”不僅是國家統(tǒng)治的對象,也是它改造的對象。因為,與“新的、現(xiàn)代的和先進的”國家不同,社會被認為是“舊的、傳統(tǒng)的和落后的”,普通民眾──真實的和具體的“人民”──無知、自私和短視,甚至不了解自己真正利益之所在。因此,喚醒和啟迪民眾、改造社會、引領人民走向光明與進步的未來,就成為國家的一項根本任務。顯然,包含在這種社會-國家關系邏輯中的“人民”概念是自相矛盾的,在共產黨中國的“人民”論說當中,這種矛盾被推到極致。
在中國共產黨人為爭奪政治權力而戰(zhàn)的早期歷史上,“人民”既是其合法性資源中的重要符號,也是它在現(xiàn)實中努力爭取和動員的對象。這種歷史經驗,連同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tài)本身,賦予“人民”、“群眾”等概念以特殊的重要性。這種重要性在共產黨人取得政權之后依然延續(xù)下來,略為不同的是,在沒有政治上競爭對手的情況下,現(xiàn)實中的“人民”、“群眾”更多地變成了統(tǒng)治和操縱的對象。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個過程始終是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的:“人民”,尤其是“勞動人民”被奉為國家的主人,“創(chuàng)造歷史的動力”,統(tǒng)治的基礎,權力的來源。但正是這一時期,真實而具體的“人民”幾乎失去了他們在歷史上曾經擁有的一切:從私有財產到各種形式的自主性。國家以抽象的人民的名義將具體的人民剝奪殆盡,結果是社會的日益萎縮,終至為國家權力所吞噬。隨著“人民”、“群眾”一類概念進入到日常政治論說的核心,“民”和“民間”等概念則被推到邊緣,也是在這一過程中,現(xiàn)代國家取代了傳統(tǒng)的國家,一種前所未有的國家-社會關系被建構出來。
然而,“民”和“民間”的概念并未完全消失。在龐大的無所不包的計劃體制的邊緣,“民營”企業(yè)和“民辦”教育以某種次要的和輔助性的方式存在下來,在文藝領域,“民間文學”和“民間藝術”也在一種有限的意義上得到承認。后者通常與傳統(tǒng)有某種聯(lián)系,前者則與“私”的觀念有關,盡管在所謂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后,這個“私”也逐漸變成一種集體性的概念,與民眾而非單個的私人資本相聯(lián)系,也是由于它的這種性質,在政府眼中,“民辦”雖非社會主義的高級形式,卻也不至于象私有制那樣有害。它也因此得到政府的認許甚至補助。部分因為這個原因,改革開放之后,隨著經濟形式的多樣化,“民營”,至少在某些場合,被區(qū)別于“私營”,被界定為一種介乎私營與國營之間的經濟形式和財產形式。“民”的含義的這種變化令我們更好地認識到國家與社會之間界線的含混性,以及公私觀念之間的可轉換性。
從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方面看,1980年代以降經濟改革最重大的后果之一就是民間(社會)的再生。隨著計劃體制的不斷萎縮和國家權力從若干社會領域內有限地撤出,由國家壟斷幾乎所有社會資源的局面逐漸改變了。首先在農村,然后在城市,人們開始有了更多的選擇,更大的空間。社會流動性增加了,生活的多樣性也日益明顯。在此過程中,國家開始失去對意識形態(tài)的壟斷。過去數(shù)十年里行之有效的思想控制難以為繼,正統(tǒng)意識形態(tài)不但面臨各種新思潮的挑戰(zhàn),而且為舊事物的復蘇所困擾。目睹宗族、寺廟、教堂和傳統(tǒng)禮俗在全國范圍內的重現(xiàn),人們不無驚異地發(fā)現(xiàn),舊的風俗、習慣、信仰和行為方式竟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能在長期嚴酷的思想改造運動之后,又在一夜之間復蘇。自然,這一時期隨著社會空間擴展而出現(xiàn)的并不只是舊的社會組織和行為方式,而且有許多更具現(xiàn)代意味的社會組織形式:各種中介性社會組織,包括各種學會、協(xié)會、研究會、職業(yè)團體以及與日常生活有更密切聯(lián)系的大大小小的結社(Pei,1998)。[13]這些社會組織既不同于舊式的的社會組織如宗族,也不同于1950年代以后建立的各種所謂“人民團體”或“群眾組織”,后者雖被冠以“人民”、“群眾”之名,實際只是官方組織的延伸。在一些研究者看來,正是這類中介性社會組織的出現(xiàn)和發(fā)展,構成中國當代CIVIL SOCIETY的核心(White, Howell and Shang, 1996: 2-6)。不過,在更多的社會行動者和參與者那里,所有這些不過表明了他們稱之為“民間”的社會空間的拓展。[14]正是因為并且隨著這一社會空間的重新出現(xiàn),“民間”一詞重又進入到日常生活語言當中,在此過程中,它的邊緣含義開始淡化,而逐漸獲得某種中性的、描述性的,甚至積極的和帶有規(guī)范性的意義。
四
晚清社會的研究者注意到地方社會生活中“公”、“公議”、“公論”一類觀念的重要性,(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并試圖在這一現(xiàn)象與Habermas所討論的“公共領域”(進而civil society)之間建立某種聯(lián)系(Rankin,1993)。盡管這一嘗試招致了若干批評(Wakerman, 1993; Huang,1993),但其本身卻不難理解。在歐洲歷史上,一個作為“私域”的社會所以能夠轉變?yōu)镃IVIL SOCIETY,正是因為在這個社會內部逐漸發(fā)展出一種公共品格與公共空間。公民個人以公眾身份就社會公共事務展開自由的、公開的和理性的討論,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共識,產生公共意見。這一過程對CIVIL SOCIETY的形成至關重要。因此,一個完整的CIVIL SOCIETY并不只包括家庭和市場這類“私域”,而且包括所謂“公共領域”(Habermas,1989;
Taylor,1995b)。多少令人費解的是,當代中國CIVIL SOCIETY的研究者們更注意有形的社會組織尤其是所謂中介性社會組織的發(fā)展,而較少注意經由言論的傳播、意見的交換等渠道而實現(xiàn)的公共空間的拓展一類問題。實際上,對這類問題的研究本身經常涉及到中介性社會組織,這部分是因為,在當代中國的制度環(huán)境下,社會中公開而且合法的言論交換只有以某個合法的社會組織為依托才可能存在下去。下面要討論的「東方」雜志的情形就是如此。
「東方」雜志是一份以社會-文化批評為基本導向的綜合性人文刊物,每兩個月出一期,每期約100頁,18萬字。該雜志1993年11月創(chuàng)刊,1996年年末?,共出版19期。其主要欄目有“東方論壇”、“專題討論”、“環(huán)球通訊”、“社會觀察”、“百年經緯”、“文化時評”、“藝術評論”、“人物”、“訪談”、“書評”等,[15]其中,列入“專題討論”的主題包括知識分子問題(1994年第1、2、3期)、全球化與本土化問題(1994年第5期)、環(huán)境與發(fā)展(1995年第2期,1996年第3期)、社會公正和法治(1995年第3期,1996年第4期)、亞洲與“亞洲價值”(1995年第4期)、女性主義(1995年第4期)、腐敗與反腐。1995年第6期)、教育(1996年第1期)、公共生活與道德重建(1996年第5期)、信息時代與人類文明(1996年第6期)等。該刊“稿約”稱「東方」旨在體現(xiàn)中國當代知識界的文化與社會關懷,為讀者架設起溝通‘中國與世界’、‘當下與未來’、‘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思想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基本上概括出該刊的宗旨與取向。耐人尋味的是,該刊編者在1993年第一期雜志的“發(fā)刊詞”中把「東方」自我定義為一份“民間刊物”。盡管“民間”一詞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它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也未必遵循嚴格的定義,但就其一般用法而言,以“民間刊物”一詞來界定「東方」雜志并無不當,不僅如此,選擇“民間”這個詞還表明了編者有意采取的一種姿態(tài)。
在傳統(tǒng)的意義上,“民間”相對于“官府”而存在,今天,這種含義沒有大的改變。人們談到“民間”時,通常指政府組織之外的社會領域。不過,正如傳統(tǒng)用法上的“民”和“民間”并不包含與“官”和“官府”截然分立乃至對抗的意味,“民間”一詞在今天的用法也包含了遠較其表面所見到的更復雜的含義。根據(jù)其實際用法,“民間”的含義至少可以分三層來看。第一層與“組織”有關。凡是政府組織和國家體制之外的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都可以被看成是“民間的”。第二層關乎“資金”。盡管在國家體制內部也不是所有的組織和活動都能夠得到國家財政的充分支持,至少民間組織和民間活動依其定義是不依賴政府資助而存在的。最后,就我們所討論的問題而言,“民間”的含義與言論的自主性有關,它涉及發(fā)表言論的自由程度,意見交換的充分程度,以及在討論過程中貫徹公開性與合理性原則的程度,等等。[16]實際上,“民間”的這三種含義都與自主性有關:組織的自主性,經濟的自主性和活動的自主性。毫無疑問,組織的、經濟的和活動的自主性總是互相關聯(lián)的,但這并不意味著三者總是得到同樣程度的發(fā)展,換言之,它們之間可以有不同的配合。此外,我們也注意到,所謂自主性并不是一個黑白分明的有無問題,而常常是一個程度問題,不僅如此,在中國當代制度環(huán)境下,某些重要的界分如體制內與體制外之間的界線也不總是清楚的。所有這些,都使得“民間的”這種說法具有相當?shù)陌菪。透過「東方」這個個案,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民間”一詞的這種特點。
「東方」雜志社隸屬于“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后者是在民政部正式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17]其“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18]雜志社因此獲得合法地位,并有出版「東方」雜志的正式刊號。[19]顯然,這一正式的組織背景對「東方」雜志的存在與發(fā)展非常重要,只是,這些并不足以讓我們了解「東方」性質、特點和實際運作的方式。比如,雜志社與研究會之間的隸屬關系并不能告訴我們前者實際享有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這種正式的組織上的聯(lián)系也不能簡單地決定辦刊方針或者刊物的傾向。要了解這些,我們必須注意其他一些至少是同樣重要的因素,尤其是經濟安排和某些非正式的組織形式。
雖然在組織形式上,「東方」雜志社“隸屬于”「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但在經濟上,雜志社完全獨立,資金自籌,財務自理。這種安排對任何一個嚴肅刊物的存在都是一種壓力和挑戰(zhàn),但是相應地,它也為「東方」確立自己的辦刊方針和追求自己的目標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事實上,「東方」雜志內容與風格的確立基本上不受研究會的干涉,這一點首先與它在經濟上的獨立地位有關。
與經濟問題相比較,組織和人事所關涉的問題顯然要復雜得多。要了解這一點,可以由相關的人事安排入手。根據(jù)雜志版權頁上的排列順序,「東方」設「顧問」七人,[20]名譽社長一人,名譽總編輯一人,社長兼總編輯一人,副社長五人,副總編輯二人,[21]編輯一人。自然,所有人員均未列入國家編制,而是由雜志社自行聘任。此外,由雜志這一欄隱去的,還有一個六人組成的「學術咨詢委員會」,其涉入雜志的程度和對雜志的實際影響遠超過比如「顧問」委員會。但是這種安排本身,也象其他位置和人選一樣,都是經過精心設計和選定,以便它們能夠恰如其分地發(fā)揮其作用。對一個局外人來說,要想透過上面提到的這些公之于眾的安排了解雜志的實際運作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使他了解那些名稱和頭銜的字面義也是如此。實際上,直接對「東方」負責和全面處理日常事務的是社長兼總編輯老Z和兩位副總編輯小Z和L。在確立和調整編輯方針方面,「學術咨詢委員會」較其他人與總編輯和副總編輯有更多的合作,因此對雜志有更大的影響力。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合作以及合作的方式同時與人們的“出身”有關。
社長兼總編輯老Z原為中共宣傳部門的高級官員,退休后始轉而創(chuàng)辦「東方」雜志。作為雜志的創(chuàng)始人,他不僅籌得了開辦雜志所需的資金,而且利用個人豐富的社會關系網絡建立了雜志社,包括上面提到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組織形式。然而,老Z本人既非學者,也不諳編輯之道,雜志的具體操作,需要另一種類型人物的加入。從雜志第二期始加盟并在此后兩年多時間里主持「東方」編務的副總編輯小Z曾在北京求學,有學者背景,此時離開他所供職的H省某學術機構,到北京尋求新的發(fā)展機會。對小Z來說,接掌「東方」編務是一個非常理想的選擇,因為他不但可以借此施展其個人抱負,而且得以最大限度地運用其個人資源,尤其是他在北京知識界的廣泛聯(lián)系。由小Z提名并且和他一道進入「東方」的另一位副總編輯L是一個活躍的女性,有廣泛的社會聯(lián)系,這時因為政治原因失去了在大學的教職,正處于“流動”狀態(tài)。經由小Z聯(lián)絡和組織的「學術咨詢委員會」由北京的6位學者組成,他們除自己為雜志撰稿之外,還參與討論雜志的編輯方針,幫助確立雜志的面貌和風格。在這種合作當中,老Z在設法為雜志籌款之外,更主要地要為雜志的發(fā)展提供合法性。從理論上說,身為“老板”的老Z即使對編務問題也有最后的決定權,但在實際運作中,因為對副總編輯的倚賴和對「學術咨詢委員會」意見的尊重,他更多是接受后者的意見和安排。
現(xiàn)在,我們可以再回到“民間”這個概念,看看在「東方」這個個案里,“民間”這種說法到底具有什么含義。
從經濟的方面看,「東方」的“民間”性質最為明顯,因為其經濟來源完全與國家財政無關。[22]而一旦不受來自政府的經濟上的制肘,它就可能獲得更大的活動空間和言論空間。事實上,當人們說「東方」是一份“民間刊物”的時候,在想到其“民辦”而非“官辦”的性質之外,他們通常會將其言論與一般“官辦”報刊上的(正統(tǒng)意識形態(tài)的和宣傳性的)言論區(qū)別開來。換言之,一份“民間刊物”至少被期待著表現(xiàn)出更多言論上的自主性。不過,談論言論的自主性顯然比討論經濟的自主性遠為復雜,而這部分是因為,言論的自主性首先是一個程度問題。對言論自主性的限制,可以是外在的和有形的,也可以是內在的和無形的。而且,事實上的發(fā)表與制度性和規(guī)范性的保障也有所不同。最后,經濟上的獨立與言論上的自主之間并沒有簡單的對應關系。如果僅以發(fā)表言論的自由度來衡量,人們甚至可以把某個體制內的刊物也歸為“民間的”。自然,沒有人會認為有足夠的理由這樣做,但他們會說,這樣的刊物具有“民間性”。[23]實際上,在很多場合,“民間性”都是一個很恰當?shù)恼f法,它表明了當代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官”與“民”、國家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復雜性。就「東方」而言,這種復雜性在其組織方面表現(xiàn)得更加明顯。
「東方」編者在“發(fā)刊詞”中把「東方」定義為“民間刊物”,其直接根據(jù)是,該刊主辦者“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是一個“民間學術團體”。這里,“民間團體”只是“社會團體”的另一種說法,而在法律上,“社會團體”當然是非政府組織。然而,法律定義并不能說明一切。1950年代以后建立并且延續(xù)至今的那些“人民團體”在法律上也與政府無關,但它們實際上具有準政府組織的性質。自然,1980年代以來建立的“社會團體”一般不再具有這樣的性質,但它們與政府的關系常常相當復雜。“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號稱是“學術團體”,其中也確實有學者參與,但人們也注意到,其會長和創(chuàng)辦人H退休前是中共黨內高級官員,并曾在北京一所著名大學主掌黨務。這一黨內背景和任職經歷無疑是H最重要的社會資源,在他退休后的活動中仍能發(fā)揮重要作用。[24]因此,毫不奇怪,中共黨內元老B被聘為該研究會名譽會長。
「東方」的創(chuàng)立基于這樣的背景,其發(fā)展亦充分利用了這一點。研究會會長H和副會長J(一名德高望重的學者)被分別聘為「東方」名譽社長和名譽總編輯,7名“顧問”則大多是兼有“政”與“學”兩種身份的社會知名人物。雜志第一期上有研究會名譽會長B的親筆題詞,有“顧問”之一、曾經長期主管全國文化事務、當時已屆耄耋的X為「東方」撰寫的專文“很需要這樣一份雜志”。顯然,對于象「東方」這樣一份嚴肅的和有自己性格的刊物來說,要想站穩(wěn)腳跟,得到認可,這些關系和安排不是可有可無的。事實上,「東方」的編者自始至終一直在自覺地利用這些關系去應付他們所遇到的或大或小的麻煩,不過,當后來麻煩變得更大的時候,他們發(fā)現(xiàn),這些關系既不能挽救「東方」,甚至也不能保住他們自己。
1996年,創(chuàng)刊兩年之后,「東方」為自己設計的社會-文化批評的風格已經形成和趨于成熟,并且獲得知識界的廣泛認可。相應地,它在財政上的艱難時期也已過去。前一年,該雜志由自辦發(fā)行改為郵局發(fā)行,當年訂數(shù)為2,000。1996年,郵局訂數(shù)上升到8,000,實際發(fā)售估計不下12,000冊。這時,其收支基本持平,可以自養(yǎng)。但也就在這時,真正的麻煩接踵而來。先是副總編輯L因為政治原因被迫離開雜志社,[25]然后雜志被責令“?D”,最后社長兼總編輯老Z本人被迫辭職,剛剛辦了3年而且個性鮮明、風頭正健的「東方」雜志就此無聲無息地從知識界隱去。[26]
「東方」遭剿滅的原因始終不十分清楚。有人說老Z個人的言行觸怒了某個權勢人物,以至殃及池魚;
也有人說「東方」本身太“自由化”,為當局所不悅。這兩種說法可能都是真實的。「東方」自視為“自由知識分子”的論壇,[27]雜志撰稿者中除大學和研究機構的知識分子外,也包括完全脫離國家體制的自由撰稿人,包括黨內持異見的老干部,以及素為當局所不喜的海內外人士。自然,「東方」所刊出的言論本身也經常引發(fā)爭論,(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有時更觸怒某些權勢人物,從而招來大大小小的麻煩。值得注意的是,「東方」從未涉足任何非法活動,也沒有遇到足以威脅其生存的經濟問題,它遭剿滅的原因純粹是政治的和意識形態(tài)的,[28]然而,實際上沒有人明確說明「東方」必須“?D”的原因,也沒有人說明必須加以“整頓”的內容是什么!巴?D”的命令是真實的,它來自某個政府部門,但更多是經由一些非正式的和無形的渠道,變成巨大的壓力達到「東方」,在這種壓力之下,「東方」的編者們甚至沒有機會公開地表示抗議。
五
關于中國傳統(tǒng)的社會結構,長期以來流行著一些錯誤的看法,其中之一是把傳統(tǒng)社會想象成一個現(xiàn)代專制社會:國家無所不在,皇權無所不能,社會生活為政治國家嚴密地監(jiān)控和規(guī)劃,個人在巨大的國家機器面前無可逃遁。在這樣一幅簡單化的圖解中,民間、社會、多樣性以及其他復雜概念或者不存在,或者無足輕重。這種看法不僅導致對于傳統(tǒng)社會的誤解,而且妨礙人們正確地了解近代以來中國社會所經歷的變化。事實是,中國傳統(tǒng)的國家能力十分有限,而所謂全能政治的建立,即便在全世界范圍內也完全是一種現(xiàn)代現(xiàn)象。換言之,我們在過去數(shù)十年里所見到的中國的國家型態(tài)和社會結構,并非傳統(tǒng)社會的簡單延續(xù),而是過去一百年里社會變遷的結果。這一變遷的過程曾被人確切地概括為“規(guī)劃的社會變遷”,其中,國家一直采取主動,并試圖通過對社會的拯救、領導、限制、改造和規(guī)劃建立起對社會的全面監(jiān)控,而當它成功地做到這一點時,政治國家就變得無所不在,所謂社會則越來越成為一個抽象的符號。
1980年代開始的改革是一個歷史性的轉折,它帶來了國家-社會關系方面轉變的契機,導致了“社會”的重現(xiàn),“民間”的再生。盡管我們不能把這一過程看成是政治國家單方面地施惠于“民”,而應該看到這是一次政治實驗失敗的結果,看到此前來自“民間”分散的但是廣泛而持久和頑強的抵抗及其重要性,我們也不能否認,經過數(shù)十年“規(guī)劃的社會變遷”,社會早已支離破碎,“民間”傳統(tǒng)也被毀壞殆盡。因此,當“民間”從一種全能國家的背景之下重新浮現(xiàn)之時,我們所面對的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正在出現(xiàn)的是一個什么樣的社會?變化中的是一種什么樣的國家-社會關系?應當如何去重建一個健康的社會?應當如何構想一種合理的國家-社會關系?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們可以重新考慮“民間”和CIVIL SOCIETY這類概念。
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看,西方中國問題研究領域里的“CIVIL SOCIETY和公共領域之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1989年在中國和之后在東歐國家發(fā)生的一系列政治事件刺激的結果,因為這一系列政治事件的發(fā)生都被歸因于CIVIL SOCIETY的存在。事實上,西方知識界對CIVIL SOCIETY概念的熱衷也都與其現(xiàn)實生活的改變直接有關。理論問題與生活實踐之間的這種密切關聯(lián)固然使得CIVIL SOCIETY的概念極具活力和吸引力,但同時也把這一概念變得含混、無用甚至具有誤導性。比如,有些人把他們心目中的CIVIL SOCIETY的標準加于中國社會,只注意和強調某些社會組織和這些組織的某些方面而不及其余,以便在中國發(fā)現(xiàn)CIVIL SOCIETY,這種嘗試暗含了一種對中國歷史及社會發(fā)展的目的論式的解讀;
[29]另一些人則利用這一概念來曲折地表達其政治關切,從而把它變成一個口號,一種意識形態(tài),而不是一個有助于人們理解社會現(xiàn)實的有用的概念工具。換言之,在流行的CIVIL SOCIETY概念中,經驗研究、理論訴求和現(xiàn)實關注經常糾結在一起,因而造成了其應用中的許多混淆。[30]
造成CIVIL SOCIETY概念應用困難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其西方淵源的特定背景。如前所述,西方近代開始形成的CIVIL SOCIETY所代表的社會型態(tài)和國家-社會關系與中國傳統(tǒng)社會“官-民”結構中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相當不同,在諸多差異當中,前者的重點是社會對于國家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是公域與私域、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晰的界分,;
而在后者,“國家”與“社會”從來不是界線分明、互相排斥的疆域,毋寧說,二者是一個內在地聯(lián)系在一起的連續(xù)體的兩端,通過對官與民、君與臣各自職分的強調而聯(lián)系在一起(梁治平,1997:)。值得注意的是,當中國社會開始轉入近代民族國家建設和現(xiàn)代化時,上述傳統(tǒng)的國家-社會關系并沒有被簡單地改變和置換,而是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延續(xù)下來,并被熔鑄到新的變化的社會型態(tài)之中。這一由傳統(tǒng)而現(xiàn)代的延續(xù)-變化過程可以從“民間”觀念的遞嬗中清楚地看出。令人驚訝的是,討論中國CIVIL SOCIETY問題的學者們雖然大多會提到“民間”和“民間社會”這些被用作譯名的字眼(王紹光,1991;
White, Howell and Shang, 1996:4;
He,1997:44;
Madsen,1998:131-134),卻沒有人注意和重視這些活的本土概念本身。[31]而即使有人注意到中國人今天仍用諸如“民間”這樣的說法來指稱或者描述某種社會現(xiàn)實,也因為不能正確地了解其含義和重要性而將之輕輕放過。比如對中國當代社會發(fā)展有著扎實的經驗研究的WHITE在提到流行的“民間團體”這種說法時,就認為這是一個“頗具誤導性的官方語匯”而未加深究(White, Howell and Shang,1996:31)。在他看來,“民間團體”和“非政府組織”一樣,都指與政府組織完全無關的社會組織,用來描述任何一種駁雜不純的社會組織都是不恰當?shù)摹32]更有人認為,“民間”一詞本身就包含了一種對抗性的國家與社會關系,這種看法同樣導致對中國社會現(xiàn)實的誤解和忽視。[33]
事實上,“民間”概念為我們研究中國社會發(fā)展導入了一種本土的和更為久遠的傳統(tǒng),同時使我們注意到社會行動者的主觀世界,據(jù)此,不僅1980年代以來、而且更早就已開始的社會變遷就可以被置于一個內在的歷史和社會的發(fā)展脈絡中來加以理解。
從國家-社會關系的方面看,“民間”一詞固然包含了一個由“民”的活動構成的相對自主的社會空間的觀念,以及相應地,某種有限政府的觀念,但它并不簡單地排斥國家權威,相反,它不僅在許多場合期待著國家的介入,而且有時把這種介入構想為民間的一部分。換言之,民間觀念中的國家-社會關系與其說是截然可分的和對抗性的,不如說是協(xié)調性的、合作性的和相互依賴的。可以注意的是,今天,這種情形在許多方面甚至更為普遍和突出。這部分是因為,前此數(shù)十年全能政治模式所造成的個人和社會對政府的依賴和期待遠甚于古代;
部分是因為,現(xiàn)代社會中國家職能的變化,使它在社會發(fā)展和個人生活中的作用遠遠超過以往;
部分還因為,正在重現(xiàn)的“民間”不但弱小和破碎,而且經常受到依然強大的國家權力的猜忌和抑制,以至于其發(fā)展不能不借助于政府的扶助、認可和保護。以往的研究已注意到中國當代“CIVIL SOCIETY”發(fā)展過程中“社會”與“國家”互相滲透這一普遍現(xiàn)象,因而程度不同地對CIVIL SOCIETY這一概念的有效性提出質疑(White, Howell and Shang,1996:208-218;
Flower and Leonard,1996;
Wank,1995)。[34]也有人把這一現(xiàn)象視為“國家與社會間的結構分化過程與國家同社會的新的結合過程這兩個截然不同的過程交織在一起的產物”,認為正是這一點構成了當前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關系演變的特點。(陳子明,王軍濤,1996:142)然而,迄今為止,很少有人從社會行動者的內在世界去解釋這一現(xiàn)象,因而忽略了行為正當化的過程,忽略了歷史記憶在構想和建構國家-社會關系中的作用。[35]
在比如「東方」這一個案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民間”這種說法并不單單具有描述的意義,而同時具有某種規(guī)范的含義。當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大為松動,人們不再單從國家-社會一體化的等級序列去評判事物時,曾經附在“民間”概念上的各種負面含義便開始消退。的確,當「東方」的編者公開宣稱其為“民間刊物”時,其言辭中透露出來的,絕不是自卑和低姿態(tài),而是某種微妙的自豪甚至驕傲。[36]同樣,隨著價值標準的多樣化,尤其是隨著人們對正統(tǒng)意識形態(tài)的日益冷漠和對官方宣傳話語的不信任,標榜某種“民間”立場就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欲的。然而在另一方面,正如我們在「東方」這一個案中所看到的,“民間”所代表的并不一定是一種完全在“國家”之外的、當然更不必是一種與國家相對抗的立場。實際上,不只「東方」如此,1980年代以來許多類似的“民間”結社都試圖與政府保持某種正式或非正式的聯(lián)系,其中有些甚至以融入體制內為目標。這種發(fā)展策略顯然不符合CIVIL SOCIETY論說所預設的國家-社會關系,以至有研究者認為,用“多元制度論”(plural institutionalism)而不是CIVIL SOCIETY來描述和分析當代中國社會“公共空間”的形成要更合適些(Gu, 1998)。自然,人們可以把上述現(xiàn)象解釋為某種基于現(xiàn)實利害考慮的結果,這固然不錯,但是并不充分。因為人們并不僅僅生活在一個有利害得失的世界里,他們同時也生活在一個有對錯好壞的世界里。他們采取行動時雖然考慮現(xiàn)實的利益,但同時也依據(jù)某種合理或者正當?shù)挠^念,后者往往與傳統(tǒng)有深刻的聯(lián)系。“民”和“民間”就屬于這一類觀念。雖然表面上看,人們只用這類概念來描述而不是評判,但它們所包含的社會角色的觀念、社會關系的觀念以及與之相關的倫理觀念,卻為行動者提供了各種可能的和具有正當性的活動空間。
應當指出的是,象所有其他觀念一樣,“民間”觀念在其傳承過程中也隨著社會變遷而經歷著這樣或那樣的改變。最近20年來,“民間”一詞作為一種表述重新進入日常生活,為許多人所注意和使用,就是明顯的一例。另一可注意的變化是,與傳統(tǒng)社會或者哪怕20世紀上半葉相比較,今天人們所說的“民間”,其含義變得似乎更復雜,可以指稱的范圍也更廣。正如我們在討論“民間組織”和“民間刊物”時所見到的那樣,在被當作形容詞來用時,“民間”一詞實際上包含了不同的標準。而用“民間性”這種說法,人們可以更恰當?shù)貋碇阜Q一個復雜的和具有連續(xù)性的譜系。在這種用法當中,“民間”所表示的與其說是一種質的劃分,不如說是一種程度。這種用法的變化顯然與中國當代國家與社會關系變化的特定背景有關,同時也提示我們注意到國家與社會之分合的一個重要方面,即社會空間的拓展不僅發(fā)生在國家之外,而且也發(fā)生在其邊緣甚至國家體制內部。這種認識將促使人們放棄那種視國家為一個沒有變化的整體的簡單看法,重新認識國家在與社會的分合過程中可能有的積極作用,從而對國家與社會關系采取一種更靈活、更現(xiàn)實也更具建設性的立場。
在指出“民間”概念所具有的認識功能的同時,我們也須看到其局限性。首先,“民間”并不是一個經過長期批評性反省和提煉的理論概念,它在被用來指稱某種社會現(xiàn)實時過于籠統(tǒng),缺乏內部的分析性;
而在規(guī)范的層面上,其含義既不夠清楚,也不夠有力。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點,中國今天所面臨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方面的問題,已經超出了“民間”這類概念的想象范圍,即使這些概念本身已經發(fā)生變化并且仍然具有活力。一個基本的事實是,中國今天的國家已經改變,傳統(tǒng)的國家與社會關系也不再有效。所謂“民間”的重現(xiàn)并不意味著也不應當是回到傳統(tǒng)的社會結構中去。因為這種社會結構已經被不可挽回地改變了。正是在這個變化的大背景下,討論作為一種現(xiàn)代社會現(xiàn)象的CIVIL SOCIETY可能是有益的。
我們已經在所謂“對照性”的意義上使用了CIVIL SOCIETY的概念,以突顯體現(xiàn)在諸如“民”、“民間”一類概念中的另一種國家-社會關系。這項研究同時也表明,作為一個分析性工具,CIVIL SOCIETY概念并不能貼切地刻劃出中國傳統(tǒng)和當代國家-社會關系上的特點,相反,簡單地套用這一概念很容易導致對中國社會現(xiàn)實的扭曲和忽略。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所討論的不同社會形態(tài)之間全無共同點,尤其是,當我們引入現(xiàn)代性這一思考維度、并在此基礎上考慮未來中國社會發(fā)展問題時,更不能說CIVIL SOCIETY在中國語境中是一個沒有意義的概念。
論者因不同的立場和策略而強調CIVIL SOCIETY的不同方面。在我看來,CIVIL SOCIETY的諸多構成要素當中,(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對當代中國社會最具重要意義的,恐怕既不是個人主義,也不是社會完全外在于國家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而是CIVILITY,[37]是多元主義和法治。CIVILITY強調對社會共同利益的關注,強調社會成員相互關系中的平等、信任、容忍、妥協(xié)與合作,也強調社會與國家之間的理性互動(Shils,1997;
Putnam,1993:86-91)。這些為一個現(xiàn)代社會的健康發(fā)展所必需的東西,也正是成長中的中國社會迫切需要的。我們看到,這個在過去數(shù)十年幾乎被政治國家吞噬的社會在力圖掙脫行政權力的羈絆的同時,又有把自己束縛在地域的、族群的、血緣的、宗教的和職業(yè)的形形色色的小團體之中的傾向。這種狹隘的社會心理和社會習性更因為其他因素,比如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和政府對形成公共空間的懼怕和壓制而得到強化。[38]
CIVILITY與多元主義和法治也有密切的關聯(lián)。正因為承認社會利益的多樣性,承認人們追求各自利益的正當性,平等、信任、容忍、妥協(xié)、合作諸般價值才如此重要,而在一個現(xiàn)代社會,這些既是實行法治的重要條件,也是法治應當促進的社會價值。不僅如此,由于法律在現(xiàn)代社會中的重要性,法治在建構新的國家-社會關系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東方」的事例里,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傳統(tǒng)民間觀念的局限性:社會與國家的關系不能用法律來確定,“民間的”活動缺少法律保障,政府的行為不受法律審查;
只有非正式的幕后交涉、單方面的行政命令和臨時處置,沒有公開的法律程序和申辯機會。這里,問題的關鍵并不是把國家與社會截然分開,而是建立一套法律保障機制,使個人和組織的合法行為不受干涉,同時也使國家權力真正有所約束。有意味的是,對于社會的健康發(fā)展和建構合理的國家-社會關系如此重要的法治,其本身也不單是一種國家事務,而只有在體現(xiàn)為許多個人和群體的社會的積極參與下才可能實現(xiàn)(梁治平,2000)。
如果這樣看待和運用CIVIL SOCIETY概念,我們所注意的就不僅是“中介性組織”或者新式社會團體,而是包括傳統(tǒng)社會組織如血緣共同體、宗教團體和族群在內的所有“民”的組織和活動。[39]換言之,我們將關注整個“民間”,關注透過“民間的”組織和活動聯(lián)結在一起的國家與社會,尤其是這二者之間多層面和多維度的復雜互動。透過這原來是由“民間”概念引入的視角,CIVIL SOCIETY的概念同“民間”的概念就聯(lián)系在了一起。[40]
六
通過對具體個案的研究,本文探討了“民間”這一概念在當代中國社會話語實踐中的幾層含義,并且通過追溯“官”、“民”、“民間”等傳統(tǒng)語匯的含義及其變遷,試圖了解和解釋最近20年來中國社會所經歷的若干重要變化,尤其是社會行動者的意義世界在參與建構新的社會關系時所起的作用。在我看來,CIVIL SOCIETY論者在他們對中國社會尤其是中國當代社會的研究中,不恰當?shù)睾雎粤松鐣袆诱吆蛥⑴c者自己對于國家、社會及其相互關系的(常常是不自覺的或不完全自覺的)認知、構想和表達,忽略了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傳統(tǒng)、歷史記憶以及行動者的意義世界等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因而在同樣程度上誤解和扭曲了社會現(xiàn)實。當然這并不意味著CIVIL SOCIETY概念和理論對人們了解中國社會無關,對推動中國社會發(fā)展無益。與流行的用CIVIL SOCIETY概念分析中國社會的做法不同,本文主要在所謂“對照性”和“規(guī)范性”這兩種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前者有助于我們了解傳統(tǒng)和現(xiàn)實,后者則對我們了解我們所面對的問題大有裨益。在這兩者之間,有一個相對較弱的結合點,在這一點上,CIVIL SOCIETY概念或者可以被用來描述和分析今天的中國社會,但是這種分析只有在充分注意到本土傳統(tǒng)同時也意識到其本身局限性的情況下才是真正有效的。
引入“民間”概念并且強調其重要性,并不意味著中國歷史上和現(xiàn)實中存在一個沒有變化、沒有差別和所有人一致認可的“民間”概念。相反,“民間”的概念之所以重要和值得重視,部分原因正在于它能夠適應變化,且在不同場合、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意義。就其大者而言,“民間”的觀念在晚清有一變,民國有一變,至1949年有一變,到了1980年代又有一變。不僅如此,即使在同一時代,不同的人也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賦予它或褒或貶、或強或弱的意味。毋寧說,“民間”的概念為不同利益、主張、意愿和論說之間的互相競勝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場域。而這個為不同言說提供表達渠道并且賦予其意義的場域既不能夠也不應當?shù)韧诨蛘邭w結于CIVIL SOCIETY所代表的世界。
由于中國社會仍處于快速變化的轉型時期,現(xiàn)在要預測中國未來的社會形態(tài)以及國家與社會關系為時尚早。不過有一點似乎是清楚的,那就是,無論變化如何迅疾和劇烈,人們總是無法割斷歷史與現(xiàn)在和未來之間的聯(lián)系。我們業(yè)已目睹了1980年代以來“民間”的重現(xiàn)以及國家-社會關系方面的某些變化,我們現(xiàn)在能夠說的是,這個既是現(xiàn)實的也是觀念的“民間”仍具生命力,它不僅將繼續(xù)存在下去,而且將成為未來社會發(fā)展無法避開的歷史前提。因此,未來的可以想見的社會將建立在這個“民間”的基礎之上而同時超越它。而要了解和推進這一社會進程,我們必須首先了解這個社會的歷史,理解社會行動者的內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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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1989年以后流亡海外的知識分子是一個例外。受海外學者影響,他們比國內學者更早開始談論civil society問題,并曾一度熱衷于此。有關的觀點和言論,見Ma (1994)。
[2]在不同的作者那里,“政治”一詞含義不同。比如Seligman在其三分法中把“政治的”區(qū)別于“分析性的”和“規(guī)范性的”(1992),而White則只區(qū)分“社會學的”和“政治的”,前者為描述性,后者則是規(guī)范性的(1996:3-4)。
[3]較早對譯名進行討論的是王紹光1991年在「二十一世紀」上發(fā)表的一篇文章,這篇文章在上面提到的三個譯名之外,還提出了civil society的另一層含義,譯為漢語是“文明社會”。后來的論者在討論這一問題時,基本都沿襲了王文提出的幾種用法。見比如Rowe (1993:142), White (1996:4), He (1997:44), Madsen (1998:131-134)。
[4]因為強調不同的要素,遂形成了不同的civil society理論?梢灾赋龅氖牵^為晚近形成的首先與東歐社會變遷有密切關聯(lián)的civil society論特別強調社會與國家之間的界分和對抗,這一意識形態(tài)化趨向業(yè)已引起一些理論家的反省。在他們看來,東歐式的civil society論不僅是基于某種對西歐社會發(fā)展的誤解和夸張(Taylor,1995a),而且也遮蔽了東歐社會發(fā)展的現(xiàn)實(Seligman,1992: 5-9)。盡管如此,基于社會之獨立性和自主性的社會對國家的二元論,仍為大多數(shù)論者所接受。
[5]在其日常用法中,“民間”和“社會”常?梢曰Q。比如“民間團體”和“社會團體”,“民間辦學”與“社會辦學”等等。
[6]“民”通常也在與“軍”相對的意義上使用,這種用法一直延續(xù)至今。
[7]“民間”在被用作形容詞時也有“大眾的”、“民俗的”的含義,所謂“民間文學”、“民間故事”、“民間音樂”等是其例。White(1996)把“民間”一詞譯為popular,似乎忽略了這個詞的社會學含義。
[8]事實上,幾乎沒有人把中國的所謂civil society的出現(xiàn)追溯到晚清以前。甚至被認為是中國civil society說代表人物之一的Rowe(1993)也承認,把civil society當作一個分析性概念應用到中國近代歷史上是不恰當?shù)摹?/p>
[9]“官”原本具有“公”之意,古人直接以“公”訓“官”,所謂“官,公也”,或者,“官,猶公也,謂不私也”。因此,官事即為公事,官法又稱公法,官道即是公路,官府之人皆為公人。在與此相對的意義上,“民”則為私。
[10]結果是“民”同時包含“公”、“私”兩種含義,比如一方面,人們可以把民意視為公意,把民害譯為公害,另一方面又可以將民田、民宅讀為私田、私宅。
[11]如有學者試圖在國家-社會的二元架構之間引入所謂“第三領域”,以突破流行的社會理論,更新中國歷史研究范式。詳見Huang (1993)。批評性意見,參見梁治平(1996:1-29)。
[12]“社會”這一概念在20世紀被引入中國,今天,人們廣泛地使用這一概念,但卻很少意識到“社會”不僅與傳統(tǒng)的“會”、“社”不同,而且與人們常常等同視之的英文詞society也不同,后者既可以抽象地指大規(guī)模社會,也可以指具體而微的社會聯(lián)合體。
[13] Pei的分類統(tǒng)計主要集中在1978-1995年間正式申請、登記的社會團體。
[14]最近十數(shù)年里,“民間”的說法非常流行,甚至社會學們也習以為常地使用這種說法,見比如孫秉耀(1994)。這種現(xiàn)象意味深長。
[15]「東方」所設欄目前后有所不同,由上面10類可以見其大體。
[16]在一篇專門討論1990年代“民間”學術刊物的文章里,作者列舉了包括「東方」在內的十數(shù)種內容、旨趣、出版方式和組織形式均不相同的“民間刊物”,因為所有這些出版物均“不設專職編輯、不拿國家工資、自籌辦刊經費”,都有“國家出版體制形式上的認可”,其言論則“疏離于主流意識形態(tài)話語”。(王德勝,1994)其實,情況并非如此整齊劃一。比如,被作者列為“民間刊物”的「中國文化」就不但有出版雜志的刊號,而且設有專職的和領取國家工資的編輯,但在資金和內容、旨趣諸方面,「中國文化」確實頗具民間性,更重要的是,該雜志的編者始終自覺地追求和堅持所謂“民間的”立場。
[17]如前所述,“民間”可以被理解為“社會”的另一種說法,就此而言,“社會團體”也可以讀作“民間團體”。事實上,前者是正式的法律用語,后者是非正式用語。
[18]根據(jù)國務院1989年發(fā)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經“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然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該社會團體的日常管理即由“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19]據(jù)1988年「新聞出版署期刊管理暫行規(guī)定」,凡正式期刊均須領取“報刊登記證”,編入“國內統(tǒng)一刊號”,即使不得公開發(fā)行、陳列和不準銷售的“非正式期刊”也必須“內部報刊準印證”。申請“刊號”手續(xù)煩難,為躲避審核,許多只好“刊物”借“圖書”形式出版(所謂“以書代刊”),盡管圖書出版也需要“統(tǒng)一書號”。
[20]后因其中一人去世,第10期始減為6人。
[21]副總編輯一欄從1996年第2期開始頻繁換人,最后干脆取消此欄,這一系列變動曲折地表明「東方」當時遇到了各種麻煩。
[22]但即使是在一點上,我們也可以看到“民間”概念的復雜性!笘|方」得以啟動的首批資金來自某國營企業(yè)的捐贈,而老Z的籌款能力也很難說跟他過去的任職背景完全無關。
[23]一個明顯的例子是由北京三聯(lián)書店編輯出版的月刊「讀書」。此外,體制內和體制外的界線有時并不十分清楚,在某種意義上也不十分重要,比如上面提到的「中國文化」的例子。
[24]這方面事例極多。許多退休前在黨內、軍內和政府內擔任高級職務的老人都在相關的“社會團體”中掛名,程度不同地參與其事。
[25]此前不久,副總編輯小Z因與社長兼總編輯老Z意見不合已先行離去。
[26]若干年之后,「東方」復刊,但是面目全非,視之為另一份雜志肯定更恰當。
[27]當然,這種說法只是雜志編者自況,而非公開的宣言。
[28]人們也不必排除其中有個人私怨的成分,只是本文不準備討論這類問題。
[29]迄今為止,這類嘗試并不十分成功,以至論者經常用諸如“有限的”、“軟性的”(Strand, 1990: 6-8, cited from Wakerman, 1993)、“部分的”或者“半的”(He, 1997: 7-14)一類形容詞對他們討論的主題加以限定。
[30]這一點已經為人們廣泛地認識到,而且成為一部分學者懷疑乃至否認civil society概念之認識功用的原因之一。也是因為這一點,許多學者在討論civil society問題時都由限制這一概念的使用開始。見注2。又見Hall (1995)
[31]石元康在其討論中國“市民社會”的文章的一個注釋中表示,civil society在洛克的語境里可以譯為公民社會,在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語境可以譯為市民社會,將之譯為民間社會則不妥,后者是傳統(tǒng)社會而非現(xiàn)代社會中的現(xiàn)象。中國歷史上就只有民間社會而沒有市民社會。(石元康,1991:119)可惜這篇文章并未就“民間”這一社會形態(tài)和觀念本身做深入的研究。
[32]在對“民間”概念的普遍誤解中,Madsen是一個例外,他正確地指出,“民間一詞并不意味著獨立于政府。在中國大陸,自發(fā)性群眾組織須要有政府的指導和監(jiān)督,這一點被視為當然”(M,1998:132)。
[33]據(jù)說,在臺灣,civil society一詞從一開始就被譯為“民間社會”,為的是把“這個載有中國傳統(tǒng)的‘民反官’之強烈歷史記憶的術語”植入一種民間社會對國家的對抗性關系中。基于這種認識,有大陸學者擇出“市民社會”一詞以構想一種非對抗性的國家-社會關系(鄧正來,1997)。對“民間”一詞的這種解讀顯然十分偏頗。首先,傳統(tǒng)社會中,“民間”一詞的含義十分豐富,不能被簡單地歸結為“民反官”這一點。其次,在“民間社會”之外,臺灣也流行比如“市民社會”的說法。比如在一組由臺灣學者撰寫的專門討論臺灣問題的文章中,5篇論及臺灣社會形態(tài)的文章有3篇使用“市民社會”,2篇用“民間社會”,其中1篇專門討論civil society問題的文章也使用“市民社會”的提法。(詳見「二十一世紀」1991年6月第五期“臺灣專緝”)。再次,即使在臺灣社會語境中,“民間社會”一詞含有較強的對抗性意味,也不能由此推說這個詞在中國大陸社會語境中也必定如此。事實上,無論在傳統(tǒng)社會還是當代社會,“民間”的觀念都包含了一種并非簡單對抗的復雜的國家與社會關系。而弄清這種復雜關系正是了解中國社會并在此基礎上參與和推動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前提。
[34]實際上,對清末和民國的研究也普遍地揭示出這一點,參見Rowe (1993), Rankin (1993), Wakerman (1993), Bergere (1997),盡管并非所有人都因此而拒絕使用civil society這一概念。
[35] Flower and Leonard的文章(1996)是一個例外,他們重視本土概念,對比如“收”、“放”、“亂”等中國人習用的概念做了一些分析,試圖把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形成置于行動者的充滿歷史記憶的內在世界中加以理解。(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36]我們可以在諸如“學在民間”這樣的口號里看到同樣的姿態(tài)!皩W在民間”的說法表達了對受意識形態(tài)控制的主流學術(包括其機構、體制、評價體系等)的不信任和負面評價,不過在整個90年代,“民間”學術的組織和發(fā)展與「東方」的情形大體相同。換言之,這里“民間”一詞的含義與「東方」案中“民間”的說法大同小異。不過,可以預期的是,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民間”可以表示某種更具有自主性的組織形態(tài)。
[37] civility的一般含義是(通常也被譯為)禮貌、禮儀、禮貌的行為或表示,這些解釋似乎不能很好地傳達出其為civil society的美德這一層具有豐富社會性內涵的意蘊。Shils (1997)就明確地將公共領域中直接的個人之間的良好行為方式與公共性的civility區(qū)分開來,盡管他并不否認這二者在某一點上有關(79-81)。在Shils那里,civility是一種試圖在互相沖突的主張和利益之間求得平衡的態(tài)度和行為方式(76),是一種代表整個社會行動的政策,也是一種政治行動或者公共行動的程序(78)。這種態(tài)度和行為方式乃是基于行動者對身為civil society之成員身份的集體自我意識,以及對civil society理念的認同(86)。
[38]從civility角度討論中國civil society問題的尚不多見。Rowe曾在一篇討論中國之civil society的文章里把civility單列為一項評價指標(1993:151-153)。Chamberlain (1993)的文章把civility作為區(qū)分civil society和一般所謂“社會”的主要標準。最近且值得注意的是Richard Madsen由civility入手對中國天主教的研究,根據(jù)他的看法,中國的天主教,尤其是廣布于鄉(xiāng)村的教眾,因為其狹隘、守舊和排他性,很難成為正在出現(xiàn)的civil society中的一支積極力量(Madsen,1998)。
[39] White曾將中國當代“civil society”區(qū)分為不同的部分,其中也包括傳統(tǒng)社會組織如宗教組織、同鄉(xiāng)會,包括受壓制的非法組織等(1996: 29-37),但是他所采用的civil society的定義最終使他把注意力僅僅集中于具有合法地位的中介性社會組織。
[40]在Chamberlain (1993)的分類里,civil society是這樣一個具有相對自主性的實體,它既區(qū)別于國家,又不同于社會,同時又參與和面對此二者,并保持同它們的持續(xù)互動。這一分析的重要性在于,以civility為基準的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的適度平衡,而不是“對抗國家的獨立性或者潛在的獨立性”(Strand, 1990:12)成為civil society的前提或者證據(jù),Alexander的分析更為精細。在他那里,civil society較社會(他所謂CSI)為小,較市場(他所謂CSII)為大,是“一個在分析上獨立于──且程度不同地在經驗上區(qū)別于──不僅國家和市場,而且其他社會領域的界域”(1998:6)。他進一步區(qū)分了civil和非civil的領域,檢討了這些不同領域之間的復雜關系。這些分析無疑是非常地具有啟發(fā)性,而我則想強調,把civil society理解為存在于諸多社會領域之中的一個社會空間,而不是可以被機械地同各個具體的社會領域區(qū)分開來的另一個社會實體,可能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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