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批評不自由,,則贊美無意義] 批判不自由贊美無意義
發(fā)布時間:2020-03-25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閱讀本書后,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美國法官之所以降低對“公眾人物”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規(guī)格,是因為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并廣泛公開,即便它包含了對政府或官員的激烈攻擊,也不應以壓制自由言論為代價。
《批評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
作者:(美)安東尼?劉易斯
譯者:何帆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1年8月
定價: 32.00元
這幾年,常有演藝、體育界人士以隱私、名譽受侵為由,將媒體訴至公堂,但訴訟請求卻大多被法院駁回。各地法官闡述判決理由時,非常偏愛使用“公眾人物”這一說法。例如,“唐季禮訴《成都商報》案”的判決就稱:“公眾人物較之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新聞價值,……新聞媒體為履行其社會輿論監(jiān)督職責,可以對公眾人物的行為進行適度報道!薄胺吨疽阍V《東方體育日報》案”的判決則說:“媒體行使輿論監(jiān)督過程中,公眾人物對于可能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忍受。明星私事屬于社會公眾利益的一部分。新聞媒體行使報道與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并無不當。”
按照上述判決,演藝、體育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對媒體曝光其隱私、批評其言行的行為,負有適度容忍義務。問題是,如果明星們都得承擔這類“義務”,那么,權力更大、公共性更強的政府官員,是不是也應被視為“公眾人物”,并容忍相應的批評之聲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為何還有那么多“跨省”追捕,而媒體在官員提起的誹謗之訴中,又會屢屢敗訴呢?其實,“公眾人物”并非本土產(chǎn)物,若想界定這一術語的含義,必須追溯到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1964年審理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改寫美國新聞史的案件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則名為“關注他們的吶喊”的社論式廣告,打算為蒙冤被訴的民權人士小馬丁?路德?金博士募集律師費用。廣告描述了美國南方肆虐的種族歧視現(xiàn)象,不點名批評了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方打壓民權人士與示威學生的行為。但是,由于審查者把關不嚴,廣告部分細節(jié)并不符合事實。事后,蒙市警察局長沙利文以誹謗為由,在當?shù)胤ㄔ浩鹪V了《紐約時報》,即“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
一審期間,雙方律師圍繞幾項法律爭議,進行了激烈辯論:首先,報紙批評警方的行為,是否直接構成對警察局長本人的誹謗?其次,如果報紙只有極少內(nèi)容為“不實陳述”,是否仍屬故意侵權?由于本案法官有種族主義傾向,陪審團也全部由白人組成,法庭最終認定廣告構成誹謗,要求時報賠償沙利文50萬美元。上訴失利后,南方各地官員陸續(xù)對時報提起誹謗之訴。臨近崩潰邊緣的時報不得不上訴至最高法院。由于時報是上訴方,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后,案名變更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1964年,最高法院大法官以9票對0票,維護了媒體批評官員的自由。威廉?布倫南大法官主筆的判決指出,在美國,參與公共討論是一項政治義務,“公民履行批評官員的職責,就像官員恪盡管理社會之責”。官員作為“公眾人物”,行使的職能與公共事務密切相關,批評官員就是參與公共討論的形式之一。因此,除非媒體蓄意造假或罔顧真相,官員不得提起誹謗訴訟。因為“政府官員名譽受損,并不意味著我們要以壓制自由言論為代價進行救濟”。這份意見氣勢恢弘,尤其是那句“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并廣泛公開,它很可能包含了對政府或官員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銳的攻擊”,成為日后被頻繁引用的經(jīng)典判詞。
最高法院的上述立場,對美國報業(yè)的發(fā)展,起到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之后數(shù)十年中,新聞界在“美萊村屠殺案”、“五角大樓文件案”等事件中大顯身手,揭開政府一系列決策內(nèi)幕,并在“水門事件”中迫使總統(tǒng)尼克松下臺。在這些事件中,最高法院都援引“沙利文案”,對新聞界給予憲法支持。可以說,“沙利文案”改寫了美國的新聞史。
新聞人的反躬自省
最高法院1964年審理“沙利文案”期間,安東尼?劉易斯正好是時報駐華盛頓的“跑線記者”,專門負責與司法事務有關的報道。雖然他當時才剛滿37歲,可在新聞圈內(nèi),卻早已聲名遠播。
劉易斯畢業(yè)于哈佛學院,1948年進入《紐約時報》工作。他布局謀篇、駕馭文字能力極強,擅長設置懸念、以點帶面、娓娓道來。1955年,他因報道一起海軍雇員受“麥卡錫主義”迫害事件,第一次獲得“普利策獎”。這名雇員也因這則報道成功復職。這段故事,后來被改編為電影《海軍共諜案》。1963年,劉易斯又因?qū)ψ罡叻ㄔ菏聞盏某錾珗蟮,再度獲得“普利策獎”。
劉易斯既精于新聞寫作,也是暢銷書作家。他的作品語言平實、通俗,很少使用深奧法理或晦澀術語。即使遇到專業(yè)名詞,也會在正文中舉例釋明,非專業(yè)讀者不會覺得有任何理解障礙。
“沙利文案”30年后,劉易斯終于推出與此案相關的作品:《批評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與《吉迪恩的號角》相比,這本書沒有就案論案,其視角更為寬廣,時間跨度也更大,它以“沙利文案”為敘事主線,串接起美國言論自由的歷史,涵蓋了獨立戰(zhàn)爭、制憲會議、南北戰(zhàn)爭、羅斯福新政、兩次世界大戰(zhàn)、民權運動、越南戰(zhàn)爭、“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等各個歷史時期的重要人物與事件。書中既描述了美國建國之初的殘酷黨爭,又涉及最高法院的人事變遷與判決內(nèi)幕,完美刻畫了美國法政人物群像。這其中,既有霍姆斯、布蘭代斯、沃倫、布倫南、布萊克等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有漢德、格法因等下級法院法官,還包括韋克斯勒、查菲、米克爾約翰、比克爾等著名律師、學者。更重要的是,這些人當中,不少人是劉易斯的好友,書中許多素材都來自作者與他們的通信、訪談。而與本案判決有關的第一手材料,則由判決意見主筆者布倫南大法官親自提供。
盡管劉易斯本人就是《紐約時報》資深記者,但難能可貴的是,他沒有簡單站在媒體立場上,渲染絕對的新聞自由。在介紹完“沙利文案”來龍去脈后,劉易斯結合本案后續(xù)發(fā)展,對現(xiàn)代媒體的角色、倫理,進行了全面反思,甚至是自我批評。比如,為什么“沙利文案”之后,起訴媒體誹謗的案件仍越來越多,標的額也越來越大?為什么媒體與政客、名人對簿公堂時,陪審團甚至廣大民眾,卻寧愿支持權貴?最高法院為保護“公共討論”,降低了對“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保護規(guī)格,可是,一位女明星的酒后口角,與“公共討論”又有什么關系?有必要動用憲法第一修正案,去保護八卦小報的胡編亂造么?
劉易斯指出,現(xiàn)代媒體的權力、影響日益擴大,許多新聞人太把自己當回事,仿佛自己發(fā)布的不是新聞,而是真理,如此一來,媒體的所作所為,反會招致公眾反感。他認為,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無羈地討論公共事務,而非只為媒體一家服務。所以,言論自由并不是由媒體一家獨享,而是取決于廣大人民的理解與支持。否則的話,媒體獨享某種自由到什么地步,這種自由所受的威脅,就達到什么程度。這些反思性內(nèi)容看似與案情已無太大關聯(lián),卻恰恰是最有價值的點睛之筆,對最近正因《世界新聞報》竊聽丑聞而蒙羞的新聞界,亦不乏深刻警示。
言論自由不是西方甜點
閱讀本書后,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美國法官之所以降低對“公眾人物”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規(guī)格,是因為“公眾人物”主要是政府官員,允許人民批評“公眾人物”,更有利于推動公眾、媒體“對公共事務的討論”。可在前文提到的國內(nèi)案件中,相關概念更多成為裝飾判決書的“西式甜點”。當原告是手握實權的政府官員時,舶來理論就不見蹤影了。這到底是對“公眾人物”的理解不同,還是我們的法院“欺軟怕硬”呢?
也許有人要說,中國是中國,美國是美國,“沙利文案”的裁判依據(jù)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相關規(guī)則對中國沒有意義。但是,這些人可能忘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同樣規(guī)定了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條進一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币粋社會對批評之聲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標志著這個社會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對人民如此,對新聞界亦然。一個成熟的民主政府,就應像書中一位法官所言,容忍“一個不斷找茬的新聞界,一個頑固倔強的新聞界,一個無所不在的新聞界”。
以本書為引,廣大讀者有理由結合國情,對更多現(xiàn)實問題,進行更為深入的思考。比如,對“被害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侮辱、誹謗類刑事案件,是否應對訴訟程序、證據(jù)規(guī)格與定罪標準進行嚴格限制?在民事案件中,是否應明確規(guī)定,當國家機構起訴媒體或公民侵犯名譽權時,法院可以駁回其訴訟請求?或立法禁止國家機構提起名譽權之訴或誹謗之訴?是否應將國家工作人員納入“公眾人物”范疇,當他們因職務行為受到批評而提起侵權之訴時,法官是不是應適用更加嚴格的判斷標準?在這個風云際會的大時代,思考并解決這些問題,是法律人與普通公民的共同使命。
(作者系該書譯者,供職于最高人民法院)
一個社會對批評之聲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標志著這個社會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對人民如此,對新聞界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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