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產:何時揭開神秘的面紗 官員財產公開制度2018
發(fā)布時間:2020-03-02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今年“兩會”期間,山東籍全國人大代表王全杰再次向全國人大提出“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建議”。這是他第三次提出這一建議。提交的當天,他又在自己的博客上發(fā)表了《關于“官員公示財產”的第三次人大建議的說明》一文。與此同時,包括國家統(tǒng)計局原局長李成瑞、北大教授鞏獻田等人,聯(lián)名給壘國人大、全國政協(xié)等國家機關和中央領導提交建議,呼吁盡快制定《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隨信提交了已經草擬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草案)》,并得到了化學工業(yè)部原部長秦仲達等50余名退休官員、學者及各界人士的支持。
今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再次點燃了人們對“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熱情和期待。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在“公眾最希望政府公開的信息是什么”的調查中,選擇“官員財產情況”者占77.5%,高居首位。一時間,“官員財產公開制度”以一種前所未有的洶涌的民意力量,自下而上地擺在了決策者面前。
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在我國的艱難進程
其實,在我國,對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呼吁已有一些年頭了。上世紀80年代,就有專家學者和“兩會”代表發(fā)出過這方面的倡議。1988年,當時的監(jiān)察部還會同國務院法制局起草了《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和收入的規(guī)定草案》,但這一規(guī)定始終沒有得到正式實施,20年來一直躺在“草案”堆里。到了1994年,全國人大在“八五”立法規(guī)劃中,再次將“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其中,但是,這一立法規(guī)劃仍然無疾而終,取而代之的是隨后幾年由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相繼發(fā)布的幾個相關政策性文件。
1995年,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規(guī)定》,我國對于官員收入的規(guī)范終于實現(xiàn)零的突破。1997年,中辦和國辦又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2001年,發(fā)布了《關于省部級現(xiàn)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guī)定》,2006年,中共中央又出臺了《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
被稱為“陽光法案”的官員財產公開制度早已是一項成功的國際慣例,因其“釜底抽薪”之勢而被認為具有“終極反腐”的作用。在我國,從《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正式實施到現(xiàn)在,已整整13個年頭了。但這13年里,我們看到的貪腐現(xiàn)象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在官員級別和贓款數(shù)量上都驚人地上升,甚至出現(xiàn)邊申報邊貪污、邊貪污邊提拔的怪現(xiàn)象。為什么這個在國外對腐敗一劍封喉的靈丹妙藥,在我國卻“失效”了呢?
現(xiàn)行官員收入申報制度的兩處“硬傷”
張某是北京市某市直機關的一名正處級干部,根據《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規(guī)定》,他將在7月1日~20日,對自己今年上半年的收入向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進行申報。申報的收入包括: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事業(yè)單位的領導干部、企業(yè)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張某說,雖然馬上就要申報了,但他一點沒有壓力。根據以往慣例,他們只需將工資條交給單位人事處即可!坝袝r甚至連工資條都不用自己去交,因為我們的工資都是人事處發(fā)的,工資條就在他們那里,他們直接就統(tǒng)計了!睆埬尺告訴我,他所知道的一些領導,只將單位發(fā)的工資獎金等“明”的收入申報,而一些講學等勞務所得,即使不是非法收入,他們也不愿申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曾撰文指出,《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對財產申報的范圍和力度要求都顯得過于“溫柔”:一是只要求申報收入,并未要求申報所有財產,二是向組織人事部門申報,申報信息不對社會公開。而這無疑是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兩處“硬傷”。
“現(xiàn)有規(guī)定列舉的需申報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勞務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這四項,這些只能反映官員公開的合法收入,無法反映其真實的財產增量,更無法監(jiān)控官員的灰色和黑色收入。而且,收入和財產是不一樣的,只有把官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的所有財產都列入申報范圍,才能真正使那些不合理收入無處藏身!币晃环山缛耸糠Q。
陳良宇案就向我們提供了證明:陳良宇的濫權受賄行為,大多發(fā)生在他的兒子和他弟弟等至親身上。若其子其弟的財產均須依法公之于眾,那么陳良宇的犯罪行為也不可能得以隱藏那么久。
現(xiàn)有制度的第二處“硬傷”,就是申報信息不對外公開。申報人只需向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申報,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申報材料報送相應的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已經實施13年了,領導干部每年兩次申報收入,但這些情況都進入了相關組織的秘密檔案。中國的普通民眾可以從媒體上得知美國總統(tǒng)的收入明細,但我們連一個縣長的財產情況都不知道!币晃环山缛耸空f。
據北京市一名法官稱,2007年,北京西城區(qū)法院前院長郭生貴被“雙規(guī)”,辦案人員從郭家里及辦公室起獲現(xiàn)金及存折上千萬元和大量名貴字畫,并查出郭名下有十多套房產。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郭的“落馬”并不是在收入申報中暴露的,而是遭一名“收了錢但沒有幫人辦事的”當事人的舉報。“如果我國有較為嚴格的財產申報制度,老郭也不至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走這么遠!边@位法官不無痛心地說。
除了這些制度設計上的重大缺陷,我國現(xiàn)有的幾個對官員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僅僅是黨政規(guī)章,是囿于內部監(jiān)督的規(guī)范,還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沒有向整個社會充分公開,其執(zhí)行力大打折扣。因此有人認為,我國目前對官員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并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公開官員財產所遭遇的重重阻力
對于“公開官員財產”立法的長期“難產”,立法機關的回應是,“目前制定這一法律的時機尚不成熟”,認為財產申報立法面臨一些基本的障礙,如財產登記實名制未推行、技術手段尚不成熟、公開與隱私界限不清等。
王錫鋅教授認為,制度的建設總有先后。如果我們總是以“制度不配套”為由而裹足不前,則制度建設只能原地踏步,相互觀望,甚至相互推諉。而且,在一系列相關的制度中,統(tǒng)率性、關鍵性制度的建立,可以帶動其他制度的逐步到位,例如,一旦財產申報制度得以建立,必將進一步推進財產實名登記制度的落實。這就是制度建設的“連鎖效應”。
至于官員的“隱私權”,有學者認為,這不過是一個旗號而已。 無可否認,官員隱私與公共利益常會出現(xiàn)矛盾,但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遠遠高于個人隱私的價值。官員以公共財政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其所承擔的公共責任必然要求隱私權的受限,這已是國際公認的法理原則,F(xiàn)在還拿這個作為擋箭牌,只能顯得保守甚至頑固。
其實,公開官員財產的真正阻力并非這些表面上的“技術因素”。
據一條在網絡多有轉載的消息稱,2007年10月底,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吳官正在出席中紀委工作交接班暨歡送座談會上,回顧了接任中紀委書記五年的工作歷程。他說:“回顧接任中紀委書記的這五年工作歷程,心情是沉重的。我和紀委同志,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是作過努力,作過艱難工作和必要的斗爭,我自己反省,是留下了三件未能完成的工作而遺憾離任的!眳枪僬f的三大憾事,其中之一就是沒能建立關于官員財產的申報制度。他說,早在上世紀80年代,陳云、彭真、鄧穎超、胡耀邦、聶榮臻等老一輩革命家就多次提出,要建立干部和家屬財產、收入申報公開機制。陳云指出;西歐、北歐資本主義國家能做到,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沒有任何理由不能做到,否則,人民怎么會擁護共產黨?
吳宮正解釋說,黨內對財產申報制抗拒、反對、抵制的勢力相當頑固。所持的理由是擔心失控,使干部和干部家屬處處和人民處于對立局面,會造成政局混亂等。吳宮正還披露,2003年,中紀委調查組、中共中央研究室、中組部等幾大部門,曾就財產申報制決定到上海、廣東搞試點,結果發(fā)生兩大問題,一是黨政干部強烈抗拒,以消極怠工、政局癱瘓來對待。二是高、中級干部在內部申報時,有些地方的省、廳級干部,相當一部分擁有千萬以上的家產。這些信息如果公開,勢必遭社會各界追問。2005年,中央決定在幾個省級黨政班子搞試點,最后也仍然以難以推行而中止……
這次會上,吳官正在自我總體評價上,心情沉痛地給自己打了59分,他說:“如果人民能對我的工作給予60分,我會很感動。面對嚴峻腐敗、消極情況、積重難返的問題,我給自己僅能打59分,不及格,這樣,我才能減輕些包袱。”
中紀委最高領導離任時說出這種沉痛的話來,我國反腐形勢之嚴峻可見一斑。由此不僅可以看出,官員財產公開申報是一個敏感而棘手的話題,而且也可以看出它的真正阻力所在。
王錫鋅教授認為,不應將立法時機和執(zhí)法可能遭遇的挑戰(zhàn)完全等同。如果防腐的“硬件”制度不能得到系統(tǒng)化健全,預防腐敗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寄希望于官員個人的自律,而懲治腐敗只能靠對一個又一個個案的處理。但這早已經被實踐反復證明是不可靠的。官員“前腐后繼”的不斷上演,便是例證。
大赦――無奈之下的自我救贖?
官員擁有的巨額財產,成了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最大阻力;而如何對待這個問題,則成了制度能否執(zhí)行下去的關鍵。一位中央機構工作人員稱,官員動輒擁有的數(shù)百萬甚至數(shù)千萬的財產,與他們的收入嚴重不符,一旦將這些信息公之于眾,將可能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如果對這些官員不依法追究,不僅會造成有法不依,而且難平民怨;但如果依法追究,那么有很大數(shù)量的官員都脫不了干系,不僅官員體系會受重創(chuàng),甚至可能引起混亂,這也正是決策者左右為難之處。
盡管推行官員財產公開制度是一大難題,但各界人士仍極力呼吁盡快建立這項制度,有不少人甚至提出了細化解決這一難題的方案。
全國人大代表王全杰在給全國人大的建議中提出:“人大常委會盡快組織專門班子,研究制定‘領導干部財產公示法’,所有向上級組織申報的收入和財產,均應通過媒體和網絡,向社會公開或通過有效渠道使人民群眾得以查詢。
“在財產公開制度實施前半年應在全國設立退贓賬戶,在全國推行不記名、有編號、存檔案、可查證的退贓運動。對于退贓項目無論數(shù)額多少、來源如何,均赦免一切罪、錯,永不追究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并無條件地為退贓者保密!
“并且,鑒于我國在官員財產透明化方面積弊甚深,實行公示制度,必然觸及許多既得利者。為減輕‘陽光法案’的實施阻力,建議采用先易后難、先上后下,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方法,如(1)先從省部級以上的官員做起;(2)先從人大任命的官員做起;(3)先從官員任前公示或參選前公示做起,5~10年時間內推廣到全體黨政官員!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缺乏監(jiān)督的權力必然造成腐敗。這已為整個人類發(fā)展歷史所證實。越想將腐敗捂得嚴實,就越會產生更大的腐敗,最終影響整個機體。任何一個執(zhí)政黨面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都不應諱疾忌醫(yī),而應該把問題主動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公開官員財產,晾曬官員家底,是發(fā)揮全民監(jiān)督的好方法。對那些通過退贓或捐贈等方式主動交出自己財產的官員,采取既往不咎的措施,雖是無奈之舉,但快刀斬亂麻,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方法,總比這項制度久拖不決好。況且,2007年5月底,中紀委在下發(fā)的《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又稱‘八條禁令’)中就曾規(guī)定,30天內主動說清楚問題的,可以根據情況從寬處理。這也是一種類似的方法!币晃粚W者稱。
一位主張“將公開財產人員范圍暫時限定在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的人士認為,國外往往規(guī)定所有公務員的財產都要公開,但在我國,2000多萬公務員是一個龐大的群體,一下子全部公開財產不僅阻力大,推行起來也有難度。不如先將范圍縮小在“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積累經驗,逐步推進!翱h處級以上”公職人員只有幾十萬人,在一個13億多人口的國家里,一項制度由于幾十萬人的反對而推行不了,是非常說不過去的。
早在建國前,面對民主人士黃炎培先生“中共如何跳出其興也勃,其亡也忽的周期率”的提問和挑戰(zhàn),毛澤東給出了他那著名的回答:“我們已找到了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起來監(jiān)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目前,我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時機也已逐漸成熟,存款實名制、股市實名制等早已實行。而且,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制度已經基本確立。這意味著在收入申報方面,大眾已經走在了官員前面。
此外,中國業(yè)已加入《聯(lián)合國反腐公約》,公約明確規(guī)定“各締約國應當考慮根據本國法律對有關公職人員確立有效的財產申報制度”。因此,中國盡快實施“官員財產公開制度”,不僅是自身法治建設之急務,也是不容推卸的國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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