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叉詢問制能否在我國適用的思考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 要:交叉詢問是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追求證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規(guī)則,因其突出的作用開始為我國訴訟法學界所關注。但我國并不具備交叉詢問所賴以生存的基本制度環(huán)境,所以目前難以移植該制度。
關鍵詞:交叉詢問;證人;制度
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中,除了關于證人不得旁聽,詢問證人的先后次序外,沒有更詳細的類似于英美法系交叉詢問的證據規(guī)則體系,現(xiàn)實中證人雖然到庭,但由于沒有詳細的詢問規(guī)則,導致對證人的詢問無章可循,弊端叢生。如證人直接大段陳述或被逐句詢問,詢問范圍無明確規(guī)定,詢問方式也沒有規(guī)定,并且法官可以隨時向證人發(fā)問,亦無規(guī)則限制法官對證人的發(fā)問,現(xiàn)實中難免發(fā)生法官刻意引導證人做出有利于某一方的證言。由此,盛行于英美法系的交叉詢問規(guī)則在近期也逐漸為我國學界和司法實務界所關注,但因其制度背景的復雜,能否在我國適用,已成為一大問題。
一、交叉詢問規(guī)則剖析
(1)對方當事人反詢問(Crossexamination)在主詢問之后,對方律師將對證人進行反詢問。反詢問的目的主要有三點:第一,檢驗證人在主詢問中所作陳述的真實性;第二,暴露對方不實的證言,降低證言的效力;第三、通過反詢問獲得有利于己方當事人的信息。雖然對方提供的證人一般總是支持對方主張的,但由于如實作證的證人畢竟是案件事實的見證人(包括直接和間接),因此,有可能從中現(xiàn)或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證言事實,變原告證人成為被告證人或者相反。而且這樣的證人對于擊敗對方的主張還特別有利。精明的律師往往能夠從對方的證人證詞中發(fā)現(xiàn)對自己有利的證言,變被動為主動。反詢問與主詢問的不同之處在于,反詢問中詢問可以更多地提出誘導性詢問,因為反詢問具有更強的證偽性,誘導性詢問就具有證偽的作用。但反詢問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有可能有利于進行反詢問的一方,另一方面,通過反詢問可能使一些證言更加真實可信,強化主詢問的效力。
。2)雙方當事人復詢問
復詢問是在主詢問和反詢問之后,雙方再次進行的主詢問和反詢問的統(tǒng)稱。主詢問一方進行再直接詢問的目的是澄清反詢問引起的疑異,詢問范圍以反詢問引起的疑異或糾正反詢問引起的錯覺為限,不得重新發(fā)問已陳述清楚的事項,除法官許可以外,也不得發(fā)問新的事實。而再次反詢問的范圍則僅限于再次主詢問引起的事項。
二、我國能否采納交叉詢問制度的思考
交叉詢問使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體性和主導性更加明顯,因此對我國有著巨大的誘惑。目前在我國,法官信任度不高,社會風氣不正的灰色背景下,人們對法官在訴訟中的中立性也持懷疑態(tài)度。實踐中常發(fā)生的現(xiàn)象是,法官通過干預詢問有意制止一方當事人對證人的詢問;利用誘導性詢問提供有利于一方的證詞。職權詢問的這些弊端使我們在心理上必然產生強烈的拒斥感,期待著平等對抗的交叉詢問。但另一方面,我國的司法制度更強烈地抵制著交叉詢問制。交叉詢問制作為一項制度能夠在英美得以順暢的運行需要其他基礎性制度的支撐,而這些制度在我國目前是不具備的。
1.陪審制的缺失
英美訴訟中法官的消極中立和當事人律師之間的激烈交叉詢問形成鮮明的對照。這種狀態(tài)的形成以及交叉詢問的必要全在于陪審制的存在。可以說,沒有英美訴訟中的陪審制就沒有交叉詢問制度。陪審制的基本作用是案件的事實問題由陪審團決定,在適用陪審制的案件中,法官不能斷定案件事實,只能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因為陪審團的陪審員是沒有經過法律職業(yè)訓練的普通公民,才使得訴訟中的律師必須通過陳述和證人詢問使陪審團能夠相信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證人的證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而我國由于實行職權主義制度,沒有英美訴訟中的陪審制。陪審制的缺失則導致交叉詢問制度沒有存在的土壤。
2.律師取證能力的薄弱
由于我國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律師的取證權一直未能實現(xiàn)《。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我國目前法律雖然規(guī)定律師可以取證,但都是要以得到對方的同意為前提的。我國公民只對法院有作證的義務,對其他公民或律師不存在這種義務,因此律師是沒有權利要求任何人為其當事人的利益出庭作證的。在實踐中,因為中國人固有的厭訟心理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世態(tài)度,使得絕大多數人對于為別人作證心存顧忌,因此很少有人能夠站出來作證。對于很多機關部門,更是“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絕大多數都會讓律師吃閉門羹。另外,律師或許是法律方面的行家,但未必是情報搜集方面的能手。在很多發(fā)達國家,私人偵探事務所往往跟律師事務所存在業(yè)務上的聯(lián)系,很多律師的取證工作是由私人偵探們完成的,尤其是那些在常人看來幾乎不可能取到的證據。其中大量證據是用于詢問證人的線索,因為幾乎所有的其他證據都是要由律師通過對證人的詢問貫穿起來。首先,律師要通過對證人的詢問達到首先檢驗證人在主詢問中所作陳述的真實性;其次,暴露對方不實的證言,降低證言的效力;最后,通過反詢問獲得有利于己方當事人的信息。律師應對不同案件的證人采取不同的態(tài)度,甚至語氣,通過證人的證言,使陪審團得出有利于己方的結論。
3.嚴密精細的詢問規(guī)則的空白
交叉詢問需要非常嚴密精細的詢問規(guī)則,失去這套規(guī)則,交叉詢問將難以進行。主詢問結束后,在反詢問中,為了提高庭審的效率,反詢問的范圍應限于與主詢問的內容有關的問題以及和證人誠信有關的問題。若反詢問超出以上范圍,必須征得法庭的允許。反詢問結束后,再主詢問的內容同樣限于反詢問中出現(xiàn)的事項,未經審判人員允許,不得引進新的事項,如此往復。以上介紹可以看出,交叉詢問是一項技術性強的專業(yè)技術,決不是未經專業(yè)訓練的普通當事人可以勝任的。在美國的民事訴訟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聘請律師,如果因為經濟問題而請不起律師,國家會提供司法援助。我國到目前為止法不強制當事人訴訟必須請律師,還允許當事人請非律師身份的人充任訴訟代理人。由此可想而知,如果訴訟中一方是由律師代理,另一方沒有代理人或請一位同樣未經專業(yè)訓練的非律師公民任代理人,交叉詢問將會變成什么樣子。
作者簡介:
尹睿年,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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