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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敦友:在激流險灘處思考——評劉小平、蔡宏偉主編《分析與批判:學術傳承的方式》

發(fā)布時間:2020-06-14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現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并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新時代。

  ——鄧正來[1]

  

  我試圖在中國法學的領域中,甚或在中國社會科學的領域中,把那個被遮蔽的、被無視的、被忽略的關于中國人究竟應當生活在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之中這個重大問題開放出來,使它徹底地展現于中國人的面前,并且“命令”我們必須對它進行思考和發(fā)言,而絕不能淪為只當然地信奉“西方理想圖景”之權威的“不思”的一大堆。

  ——鄧正來[2]

  

  不泥國粹,不做洋奴,努力原創(chuàng)。

  ——李澤厚[3]

  

  九年前,那時我還在哲學的魚塘里面轉悠,我迷惑于現象學與解釋學之間的關系,曾經在一篇小文《意義之展露——從現象學到解釋學》中這樣概述從胡塞爾到伽達默爾的哲學發(fā)展:“如果說胡塞爾是崇山峻嶺,海德格爾是激流險灘,那么,伽達默爾庶幾可謂相對平緩的平原。”[4]我的這種概述實際上指出了人類的思維所處的三個方位/階段,依次是崇山峻嶺、激流險灘以及平緩的平原。

  當我拿到兩位青年才俊劉小平博士與蔡宏偉博士聯袂主編的論文集《分析與批判:學術傳承的方式——評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時,我很快想起自己九年前寫下的這段話,一個想法迅速在我的頭腦中閃現,如果說鄧正來教授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處在崇山峻嶺之思的話,那么,當下中國的法學青年博士才俊們對它的反思與批判,則正標明思考正處在激流險灘處。而我的思維也禁不住再一次進入這思維的激流險灘。[5]

  

  一、關于“范式危機”的論辯

  

  鄧正來教授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雖然篇幅并不算大,但它卻在當今中國學術界以罕見的力度開放出一系列的問題,而幾乎每一個問題都在青年才俊們這里受到了強烈的置疑與批判,從而構成當今中國法學學術界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我說思維正處在激流險灘,當然是一個形象的比喻,是說青年才俊們因為在艱辛地思考鄧正來教授所開放出來的問題時所迸發(fā)出來的思維波濤。在這里,一切都沒有定論,一切都是探索,知識面前的平等性展露無遺。根據我自己的概括與歸納,青年才俊們主要是圍繞著正來教授所開放出來的五大主題展開論辯的,我將依次加以評點。

  關于“范式”的論辯,在我看來,就是思維處在激流險灘的表現之一。

  無疑,“范式”在鄧正來教授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鄧正來教授通過對“范式”概念的辨析進而提出“現代化范式”的概念,并認為中國法學雖然表現形式不同,甚至彼此沖突,但是它們在深處無一不受到“現代化范式”的支配,按照鄧正來教授的說法,中國法學受到的這種現代化范式的支配在根本上是“在對西方現代化理論或現代法制/法治發(fā)展的結果不加質疑、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將西方現代法制/法治發(fā)展的各種結果視作中國法律/法制發(fā)展的當然前提。”[6]這就是正來所說的當代中國法學的“范式危機”。

  對正來教授這一主題進行論辯可以采取不同的路徑。實際上,不同的路徑基本上被青年才俊們開放出來了。第一個可能的論辯是在承認鄧正來的基本論說的前提下展開。鄧正來指出中國法學的范式危機,一個主要的根據是鄧正來通過對中國法學中四種學術傾向而展開的,這四種路徑分別是權利本位主義、法條主義、法律文化論以及本土資源論。一個可能的質疑是,當今中國法學中的四種理論傾向很有可能并不能完全代表中國法學。如果是這樣,那么鄧正來的“范式危機”的論說就可能落空。才氣橫溢的柯嵐博士就是這樣展開自己的論辯的?聧共┦吭凇吨袊▽W存在“總體性危機”嗎?》一文中就這樣說,“這四種理論模式是不是足以概括作為整體的中國法學?中國法學仍是一個在不斷變化、理論日趨多元的正在發(fā)展的學科,以其近幾年發(fā)展的態(tài)勢來看,與司法改革具體制度研究結合在一起的憲政研究、已經遠遠超越德國概念法學界限的法學方法論研究和正在探索中的漢語法理學研究,都是現在學界十分關注的新的理論趨勢,而這些理論都沒有出現在鄧文的視域之中!盵7]在我看來,柯嵐博士這種論辯實際上暗含著中國法學具有走出“范式危機”的可能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柯嵐博士推進了正來的論說,然而,柯嵐的論辯其實又不能完全改變正來論辯的有效性,實際上,柯嵐與正來正好形成一個互補。

  對正來這一主題的第二個可能的論辯是展望“現代化范式”之后的可能情形。這一論辯體現在侯瑞雪博士的《從“現代化范式”到“全球結構范式”》一文中。我認為,侯瑞雪博士的這篇論文可以看成是對正來思想及其走向進行總體把握的一個綱要。鄧正來說:“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現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并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新時代!盵8]瑞雪博士緊緊抓住鄧正來的這一基本思想,細致清理兩大范式轉換之間的可能難題。在我看來,瑞雪博士似乎注意到了正來在批判現代化范式時多少有一些浪漫主義的傾向,所以他(/她?)指出,“思考中國問題不能只有一個全球化的背景,還必須考慮中國的現代化實踐和中國歷史,即我們必須清醒意識到全球化與現代化共存這一明顯的事實。”(頁263。)瑞雪博士是正確的,不能將現代化范式所蘊含的精華連同臟水一起潑掉,而且,“要建構一個全新的中國法學范式并不是一朝一夕或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我們的深刻反思,也需要尋找解決矛盾和困境的出路”。(頁266。)鄧正來應該是同意這種說法的。

  其實,圍繞“現代化范式”這一主題進行論辯,還有一個可能的路徑,這一路徑就是要追問何以中國法學會受到這一范式的支配。我認為,這一論辯實際上并沒有進入正來的視野。正來的思路只是將支配中國法學的內在范式呈現出來,而并沒有深入探問中國法學深受這種范式支配的根本原因。我在《當代中國法哲學的使命》一文中從人的長成這個角度作出一個解釋,我認為中國法學乃至中國學術受到現代化范式的支配實際是一個逃不掉的命運,這是中國人之成為當代人的一個必須的“父親援之以手”的階段。(頁289。)文集中,蔡宏偉博士在《跨越中國法學的意識形態(tài)陷阱》一文中也就此展開了論辯。蔡宏偉博士認識到,鄧正來對于問題本身只給出了一種并不充分的論證,沒有對中國法學學者為什么會前反思性的接受“西方現代化理論”支配給出很好的說明。宏偉博士從“意識形態(tài)”的視角給出了一個不同于我的說明,豐富了對這一論辯的闡明。另外,對正來批判現代化范式也可能深受現代化范式的支配的論辯最深刻的論述是魏治勛博士在《法學范式的危機批判及其內在困局》一文作出的,治勛博士將這種思維現象稱之為“類型復制”,并系統地分析了其中的機理,從而使這一論辯實際上接近于完成。(頁244-246。)

  

  二、關于“狼口”與“虎口”的論辯

  

  思維正在激流險灘處,第二個突出的表現就是關于“狼口”與“虎口”的艱難論辯。

  “狼口”與“虎口”其實是鄧正來的一個隱喻。當鄧正來批判中國法學在根本上受著現代化范式的支配并實際上以“西方法律圖景”誤以為是“中國法律圖景”的論辯展開之后,很自然地,人們的視點就轉移到對“何謂中國法律圖景?”的追問上。正是在這樣一種情勢之下,鄧正來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最后甩出了一段令人倍感震驚且迷惑不解的話:“作為一種重申,我想用一句話來回應那些有可能期望我以更明確的方式闡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而非‘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朋友們:當我把你從狼口里拯救出來以后,請別逼著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盵9]

  吳冠軍博士在《“狼口”中的快樂,或“中國的主體性”》一文中十分形象貼切地將鄧正來的這段話稱之為“生猛的話”。(頁3。)的確,在我看來,鄧正來的這段話也是夠生猛的。將26年來的中國法學視之為“狼口”,這一生猛的修辭,在吳冠軍博士看來,既表現出鄧正來個人的狂妄,又表現出鄧正來刺破26年來中國法學祥和氣氛的意圖,而這兩種可能性都意味著鄧正來是在進行一種自殺式的寫作。(頁4。)冠軍博士運用精神分析的視角點出正來的“狼口說”所針對的中國法學共同體是“一個病理性的快樂共同體”,那么很顯然,正來的狼口修辭對于喚醒中國法學從一種缺失“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而以“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自娛的狀態(tài)中走出來,可以說具有石破天驚的效應。原來我們的快樂竟然是虛假的!

  然而,問題的關鍵也許是,為什么鄧正來拒絕“以更明確的方式闡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請注意,正來在這里留下了一個伏筆,他將“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與“‘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作出了區(qū)分。這究竟意味著什么呢?我認為,一般的論者似乎沒有察覺到兩者之間的區(qū)分,實際上,這是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區(qū)分,在我看來,它甚至于相當于海德格爾的“存在論區(qū)分”。[10]因為當論者匆匆忙忙去追問“什么是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或“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是什么?”的時候,很有可能陷入到鄧正來明確批判的所謂“本質主義”思路上去,這種思路是“以為存在著某種本質性的、唯一正確的、超越時空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實體性理念為前設的!盵11]這意味著,當人們追問“什么是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或“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是什么?”的時候,其思維暗含著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采取了一種本質的理解,或者說,這種問式本身期待著一個本質主義的回答。我們看到,盡管人們反復追問,鄧正來依然沒有遽然回答“什么是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或“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是什么?”,而作出了一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與“‘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區(qū)分,這實在是意味深長的。這實際上意味著,如果鄧正來冒然給出一個人們所期待的答案,那么,正如正來所說的,當心落入虎口!這“虎口”跟“狼口”一樣,是思維之進入不思狀態(tài)。這一點在冠軍博士這里得到了一些思考,但是不夠深入,其他的論者則少有涉及,這是令人不免感到遺憾的。

  

  三、關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論辯

  

  “虎口”跟“狼口”之辯根本上涉及到的是關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論辯。關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論辯實際上是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的核心,所以理所當然地也構成了論文集的中心。事實上,論文集的第二部分共計十一篇論文幾乎全是討論“理想圖景”及其相關問題的。因此,如何思考“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可以說是思維在激流險灘處最集中的體現。

  在我看來,對正來所開放出來的這一主題的詰問存在三種可能的方式,一是顛覆式的,一是澄清式的,一是接力推進式的。周赟和黃金蘭兩位博士的《中國法學無須一種總體性的“法律理想圖景”》一文就是一種顛覆性的置疑。兩位博士認真梳理了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的內在邏輯,指出了正來論說中一系列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兩位博士認為鄧正來的關鍵詞“法律理想圖景”好像也源自西方學界,并進而指出,鄧正來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其分析工具本質就是一種現代化范式,這就陷入到了一種“前門打虎,后門引狼”的困境之中了。(頁188)在作結論時,兩位博士認為,第一,“對于作為整體的中國法學而言,并不需要一種總體性的法律理想圖景”。(頁193。)因為在兩位博士看來,“總體性的法律理想圖景”指的是統領中國法學的某種權威范式或具有壓倒優(yōu)勢的“理想圖景”。在一個多元化的當代中國法學界,這是不必要的。(頁193。)第二,兩位博士又指出,“對個別的或某一小團體中的法學論者而言,他/她們則應該建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保193。)必須承認,兩位博士的思考是深刻的,也是十分認真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甚至于對鄧正來“颶風式”的思想方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抑制作用,但是同時,我覺得應該指出的是,兩位博士對“理想圖景”采取了一種“本質主義的”方式,在我看來,正來對“本質主義的”思維方式的批判是理解他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前提,但是這一點兩個博士似乎沒有體會到。當然,這并不會減少兩位博士論文的理論價值。實際上,就思維的發(fā)展而言,兩位博士可以說將這種思維方式推到了一個極端,因而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而且,這種思考比那些附和正來的論者來要高明得多。

  焦寶乾博士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評議》一文,則可以看成是對正來文進行澄清式的詰問的代表作。寶乾博士立足于法理學的發(fā)展,從空間、時間及論域三個方面指出鄧正來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論說,第一,“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在彰顯中國之主體性的同時,似乎也過分夸大了與西方的差異!保162。)第二,從時間上,“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恐怕是一欠缺時間向度或缺乏歷史經驗維度的概念。(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頁163。)第三,“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論說是以犧牲專業(yè)化為前提的,因為“法學跟醫(yī)學一樣,乃是專業(yè)化極強的一門學問!保170。)很顯然,寶乾博士的這種詰問是相當有道理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人們,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追問,不可能想入非非,不可以用哲學乃至于政治學取代法學,“更多一點法律自身的學問,以此來完成中國法治進程中的知識轉變!保171。)

  就對正來這一主題進行接力推進式的思考而言,則以劉小平博士和魏治勛博士兩位最為顯目。劉小平博士在《“理想圖景”討論:知識的反思與社會行動》一文中深刻意識到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對中國法學進行總體性批判,其根本之處乃在于“對中國法學關注層面的轉換”。(頁144。)小平博士注意到,鄧正來的這一根本轉換是以鄧正來長期關注甚至于可以稱之為“鄧正來問題”聯系在一起的,這個問題就是“社會秩序的正當性問題”。(頁145。)由此,那么“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所意向的則是“追問什么是當下中國人所追求的可欲的生活”。(頁145。)小平博士深入到鄧正來“理想圖景”的討論所依據的知識脈絡和認識路徑,深入反思了知識社會學的一般邏輯,最后,小平博士這樣意識到,“如何能夠提供一個具有某種確定性的‘理想圖景’,使它對社會秩序和社會制度的建構和引導意義得以發(fā)揮,而又不至于使這一‘理想圖景’變成另一個具有‘正當化’賦予力量的知識系統,這始終是一個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保158。)而在我看來,要克服小平博士的這一憂慮,必須不斷地回到正來的如下設問上來:“正是這樣一種可能關注問題的方式或路徑(指本質主義的方式——敦友注),我認為,有可能會使讀者無法洞見到《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書的核心要旨之一,即為什么從總體上理解和認識中國法學這個時代的命門是‘理想圖景’,而不是其他?或者說,為什么中國法學在這26年中因沒有提出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而演化成了一個沒有 ‘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時代?再或者說,為什么中國法學的新時代應當是一個努力建構‘中國自己法律理想圖景’的時代?”[12]

  

  四、關于“主權的中國”與“主體性中國”的論辯

  

  當論者們不斷地追問正來到底“什么是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或“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是什么?”的時候,論者們仿佛沒有意識到,實際上對這個問題是有一個“鄧正來的答案”的。不過在我看來,在鄧正來心靈深處,他仿佛有一種恐懼感,他非常害怕論者們對他的臣服,用他自己的話來說,他非常害怕論者們成了他的思想的“消費者”,“不思的一大堆”,他總是期待著論者們對他的批判,從而使思想不至于僵化與凝固化。大概也正因此,如前所述,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最后,他作出了一個在我看來庶幾可以類似于海德格爾的“存在論區(qū)分”意義上的一個區(qū)分,即“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與“‘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區(qū)分。正來似乎在告誡我們,我當然會提供出自己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但注意了,朋友們,這是“鄧正來意義上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但千萬別以為“鄧正來意義上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就等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

  在我看來,“鄧正來意義上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也許就是關于“主權的中國”與“主體性中國”的論辯。鄧正來說:“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中國不僅必須是一個‘主權的中國’,而且還必須是一個‘主體性的中國’!”[13]其論說的根據是今天的中國已不再是一個地理意義上的孤立的中國,而是一個世界結構中的中國,“對于中國來說,這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變局。此前的中國,作為獨立的主權國家,雖說也因位于地球上而與其他國家交往或沖突,但是從未真正地進入過世界結構之中——這意味著中國雖在世界之中卻在世界結構之外,是‘世界游戲’的局外人。因此,在根本上講,中國對這種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是否發(fā)言乃是無甚意義的。然而現在的情形則大為不同了,中國經由承諾遵守世界結構的規(guī)則而進入了世界結構之中,成了‘世界游戲’的一方!袊鴮ψ袷厥澜缃Y構規(guī)則所做的承諾本身,已經隱含了中國亦由此獲致了參與修改或參與制定世界結構規(guī)則的資格。”[14]鄧正來進一步將“中國的主體性”概述為“一種根據中國的中國觀和世界觀”。

  青年才俊們在這個主題上也展開了充分的論辯。如吳冠軍博士在《“狼口”中的快樂,或“中國的主體性”》一文中看到了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的實質不在于個性或與西方國家的不同,而在于主體性,在于中國本身于思想上的主體性,同時冠軍博士也看到了中國的主體性已經超越了民族國家意義上的“主權的中國”概念,更為重要的是,冠軍博士對鄧正來的“根據中國的中國觀和世界觀”提出了自己的批判,他認為鄧正來這種說法實在是一種同義反復,墜入到自己所批評的那種“不思的泥潭”,冠軍博士以一種非常強的語氣設問:什么是“根據中國的中國觀和世界觀”?(頁27-28。)這種論辯的確在澄清鄧正來論說的基礎上將可能被遮蔽的“中國”放置到顯豁的位置上。不過,就我自己的解讀而言,如前所述,鄧正來是在“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與“‘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區(qū)分上闡述“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這意味著,這里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實際上是“‘鄧正來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種論辯里面實際上暗含著,鄧正來并不希望對“中國”采取一種“本質主義的”理解,“中國”實際上是開放的,因此在我看來鄧正來應該有這樣的期待,即冠軍博士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對“中國”的理解而構建起“‘吳冠軍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猶如劉小平博士建構“‘劉小平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魏治勛博士建構“‘魏治勛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柯嵐博士建構“‘柯嵐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上У氖牵谲姴┦糠路疬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其他的論者,我覺得都沒有意識到我在前面所指出的,在鄧正來這里,實際上存在著一個類似于海德格爾的“存在論區(qū)分”意義上的區(qū)分,即“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與“‘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區(qū)分,而不明了這一區(qū)分,是無法超越于本質主義的言說邏輯的,所以無論怎樣強調都是不過分的。

  

  五、關于“知識-法學”的論辯

  

  在我看來,鄧正來所開放出來的一系列主題都可以放置到“知識-法學”的視角下進行理解與批判。因此關于“知識-法學”的論辯自然成為青年才俊們揮灑智慧的重要園地之一。而我甚至于認為,深入理解鄧正來的“知識-法學”的研究路向是理解“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基礎和根本。事實上,鄧正來也承認,對中國法學的分析以及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討論中,知識社會學就是貫穿于其中的一根紅線。

  鄧正來的“知識-法學”建立在對張文顯等人的“政治-法學”與蘇力的“社會-法學”,在我看來,甚至于還有梁治平的“文化-法學”的批判中產生出來,前面的法學要么將法學歸之于政治,要么歸之于社會,要么歸之于文化。這些思路在鄧正來看來都是外部性的分析進路,“從根本的角度上講并不是一種反思的或批判的路徑”,而且,這種路徑甚至“遮蔽了一個更為重要的視角,亦即從知識‘內部’去透視或反思中國法學發(fā)展問題的視角”,“這種從知識角度本身出發(fā)的反思或批判的路徑,從中國法學當下所存在的問題來看,實是一種為中國社會更迫切需要的分析路徑,也是中國法學走出困境更迫切需要的分析路徑,因為沒有對支配中國法學發(fā)展的知識范式的反思或批判,中國法學將只能深陷于這種支配性知識范式為其設定的那個知識時代之中,而不可能自動走出那個時代!盵15]

  劉小平博士的《“理想圖景”討論:知識的反思與社會行動》,朱振博士的《“權力/知識”與知識分子》,陳林林博士的《無根基時代的知識努力》,還有王峰博士的《邁向“關系性認知”的法哲學》,都從各自的知識資源對鄧正來的“知識-法學”進行了澄清,不過我認為,在這個論題上,論者顯得不夠深入,甚至于沒有把握要害。在我看來,鄧正來的“知識-法學”的要害并不是它指出了知識具有反映/表象事物的功能,甚至也不是它認識到了知識具有支配/控制的功能,要害在于,它意識到了知識具有一種“正當性賦予力量”從而對這種所謂的“正當性賦予力量”進行韋伯意義上的祛魅。鄧正來指出,“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那些也許并不具有比其他性質的社會秩序及其制度更正當的品格,而完全有可能是透過權力或經濟力量的運作,更有可能是通過我們不斷運用某種‘知識系統’對之進行詮釋或描述而獲致這種‘正當性’的。”[16]這實際上意味著,一種所謂的“正當性的知識系統”只不過看起來如此而已,其實并不必然如此的,于是“知識-法學”的內在意向呼之欲出,祛正當性之魅!這暗含著一場深刻的知識革命,而在我看來,中國知識人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以及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事業(yè)只能在這樣的知識革命中成功。

  

  余論:中國學術的希望在未來

  

  劉小平、蔡宏偉兩位博士悉心主編的這本論文集中所收入的文字,計有三十二篇,我將它們歸納為有著內在聯系的五個論辯,這五個論辯根本上是青年才俊們各自利用自己的知識資源與鄧正來教授進行智力爭辯的成果。這些論文主要出自青年博士(生)們之手,而他/她們大多是上世紀七十年代中葉后出生,甚至也有八十年代出生的,也就是說他/她們今天不過三十歲左右的年齒,比鄧正來教授與朱蘇力教授小20歲左右。我觀諸君之文,深覺其文彩燦爛,思意盎然,思維空間之開啟,尤為可觀。我有幸受到劉小平、蔡宏偉兩位博士的邀請,參與其中,而年齒則長于各位青年才俊十多歲,這既使我感到慚愧,也使我感到興奮。囿于篇幅與學力,我在對諸位論文的解讀無法縱橫馳騁,多是蜻蜓點水,點到為止而已。

  中國學術的希望在未來。對于我來說,雖然在年齡上偏大,但有緣參與各位年青才俊建構中國法學的偉大事業(yè),深感榮幸與興奮。我深深感到,以劉小平、蔡宏偉、魏治勛、王勇、柯嵐、焦寶乾等一大批青年法學才俊的崛起,他/她們將在未來某一個時刻,徹底改變當今中國法學家樂于“為領導干部講法制”的天下奇聞,因此,他/她們也必將大大地改變中國法學學術的現狀,徹底克服當下中國法學學術的困境,而十年之后,他/她們也不過四十歲左右,經過了十年在思維的激流險灘的奮力思考之后,他/她們一定會變得更為成熟,而思維也自然而然地將進入到我所謂的相對平緩的平原地界,這樣一個時刻的到來,則是中國法學學術走向真正規(guī)范化、成熟化的時刻。我熱切地期待著這一時刻的到來。

  我也可以預料,在他/她們的示范下,中國學術的其他部類也將得到可觀的發(fā)展,從而真正使中國學術真正成為自主性的學術,既從政治與經濟的箝制中解放出來,也不再滿足于做西方學術的應聲蟲,進而在學術自信心恢復的情況下,從“學術消費大國” 的難堪地位中解放出來。

  

  魏敦友

  于南寧廣西大學法學院法理教研室

  2006-6-23/24初稿

  2006-6-25修改

  

  本文是應鄧正來教授之約并在鄧正來教授督促之下寫成的,特此向正來教授致謝!當然,文中觀點,概由本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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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3。

  [2]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22。

  [3]李澤厚:《實用理性與樂感文化》,北京,三聯書店,2005,頁375。

  [4]參見魏敦友:《意義之展露——從現象學到解釋學》,載張世英主編:《德國哲學論叢1998》,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頁165。

  [5]實際上,論文集中所收入的文章有八篇以簡本的方式率先在中國政法大學學報《政法論壇》2005年第6期上發(fā)表,當我在今年1月份讀到這八篇論文時,情不自禁地寫出一個長篇評論《音調未諧的變奏——解讀八位博士對〈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的評論》,承《政法論壇》主編王人博教授與編輯寇麗女士好意,發(fā)表于該刊2006年第2期,特此向王人博教授及寇麗女士致謝!本文實際上是在上文的基礎上的進一步思考。

  [6]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78。)這就是正來所說的當代中國法學的“范式危機”。

  [7]劉小平、蔡宏偉主編:《分析與批判:學術傳承的方式——評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頁139。下引此書,不再單獨列出,只在文中隨文注出頁碼。

  [8]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3。

  [9]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269。

  [10]關于海德格爾的“存在論區(qū)分”,請參見魏敦友:《回返理性之源》,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頁261。

  [11]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261。

  [12]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262。

  [13]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22。

  [14]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10。

  [15]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56。

  [16]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頁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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