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亞峰:禁止行乞的非意圖后果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時存在一些必要的不便,例如鬧市的繁榮常常伴以行乞者的身影。一些為政者覺得這樣的行乞者抹黑了城市經(jīng)營的成就,模糊了地方建設的政績,于是一些地方紛紛出臺在地鐵等場所禁止行乞的舉措。這樣的做法可能是沒有理解社會治理和工程建設之間的區(qū)別,從而低估甚至是忽略了禁止行乞的非意圖后果。非意圖后果指行動者行動的結果往往偏離了他們的意圖。社會科學的主要任務可能是解釋人類行動的非意圖后果如何形成一種自由社會的秩序,而對非意圖后果的掌握和預測正是我們理性努力的方向。
社會是一個相互關聯(lián)的關系網(wǎng)絡。關于社會的事實乃是關聯(lián)性的事實,而不是機械性的事實。治理人類社會,傳統(tǒng)有法學、神學和醫(yī)學三門學科,分別對治社會秩序、靈魂和身體的疾病。而法學、醫(yī)學和神學思維,與社會工程師思維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思維的整體性。社會問題和身體的疾病、靈魂的病患一樣,解決它需要縝密、審慎、明智的考慮。社會問題不是無生命的機械工程,不能類比于機械的一個零件出了問題,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即可立竿見影,而是需要以良知的同情權衡遵守常識的理性,累積實踐的智慧,恰當處理社會問題方案的利弊得失,把一種方案的副作用降低到盡可能低的水平。例如,人體中一些看來無用的組織和器官可能有我們暫時未必能夠理解的隱性功能,司法程序的冗余和繁復有助于防止可能草菅人命的從重從快。社會生活中的一些不便可能是維持大社會的秩序所必要的代價。這樣的不便之所以存在,是因為革除它可能會導致更大的邪惡和不公正。如果認為我們可以按一種方案建構一個美好的理想社會,可能恰恰會導致個體自由的根本喪失,以及社會更多的混亂和失序。
行乞確實帶來了一些不便,然而,禁止行乞從而改進市容的明顯收益似乎無法抵消其非意圖后果的隱性的負面影響:首先,禁止行乞至少部分剝奪了一些公民的生存權,這和一個重視國民的生存權的制度難以協(xié)調(diào),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修憲舉措互相沖突,讓人們?nèi)菀咨鸪橄罂隙ㄈ藱、具體否定權利的聯(lián)想。
其次,禁止行乞和中華民族傳統(tǒng)的善良風俗不相一致。傳統(tǒng)的中國人推崇樂善好施的習俗美德,孟子倡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君子之風。政治的本意乃是一種教化,孔子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睘檎弋斢胁蝗倘酥模湟娛兄衅蛘叩臒o奈和苦痛,定會視之如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感同身受之后,退而三省乎己,知未能執(zhí)政為民之過而改之,哪里會反有驅(qū)乞者若群羊的不義之舉呢?
老子有言,治大國若烹小鮮。孔子說,政者正也。這給我們的一個啟發(fā)是,政治如飲食,需要持守中正仁和的原則,以整體觀點和辯證觀點把握社會矛盾和沖突的綜合平衡。如此看來,禁止行乞是否合乎中華政道源遠流長的中和之道?禁止行乞的非意圖后果又是否是我們所期待的呢?
附論:
禁止行乞問題值得深入討論,其涉及道德、法律、政治、社會等許多方面。目前通過討論初步體現(xiàn)的問題有:
1、行乞到底屬于自由還是法律權利?如果是權利,其屬于人身自由還是生存權,或者兼而有之?
2、行乞為一種習慣性權利?如果是,其如何論證?行乞是否是一種基本人權?
3、地方政府的行政措施能否剝奪行乞者的自由?適當限制能否成為處理行乞問題的一種措施?如何確定限制行乞的適當性和合理性的標準?
4、行乞問題發(fā)生在孫志剛案件之后,提出了對于政府行動的非意圖后果進行反思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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