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楓:民國憲政的一段往事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1913年──中國鬧“共和”革命后的第三年,二十多歲的小伙子張君勱為外蒙問題在報上攻擊中華共和國大總統(tǒng)袁世凱,在北京沒法呆了,于是跑去德國柏林念書。到歐洲留學,機會難得,張君勱想,當然得習點歐洲的學問,而非梵文或突厥文什么的──便選擇了法學和經濟學。
在開往歐洲的火輪上,置身大海變幻的波濤,張君勱腦子里也許突然閃過一個念頭:中國已鬧過“共和”革命,德意志還是帝制,按理說不及中國“進步”,干嘛還去德國取經?
到德國沒多久,歐洲就爆發(fā)戰(zhàn)事。熱心天下事的張君勱興奮不已,書不念了,幾乎每天剪報紙──這不是個中國間諜嗎?房東老太想,得向警方告發(fā)。警方果然馬上來人,但受“住宅自由”所限,不敢進屋搜查,站在門外盤問幾句就算了。
德意志雖還是帝制,但早已立憲──公法學家施米特稱1871年的俾斯麥憲法為“天才之作”。在立憲帝制國家居然有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讓張君勱大迭眼鏡:君主立憲也能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既然如此,我們?yōu)槭裁捶且[“共和”?國家強盛?個人權利?這些在君主立憲制下不也可以求得──一切不都取決于立憲嗎?
再說,“共和”是什么意思?“立憲”又是什么意思?
這段時期,張君勱想過這些問題,但來不及靜下心來邊想邊認真念書──祖國的“共和”尚在襁褓中,動輒有人想復辟帝制。1915年,歐戰(zhàn)正打得難解難分,張君勱匆匆離開德國,回祖國“幫助朋友反對洪憲帝制”,成了共和國政府中的政治家,先后在段祺瑞總理和馮國璋總統(tǒng)的官僚班子里干過。
在段總理的班子里當秘書時,張君勱有一天突然想到:要是中國在國際事務上立點功,不就可以乘機擺脫種種不平等條約?經過一番盤算,張君勱估計德意志帝國會戰(zhàn)敗,便極力慫恿段總理賭一盤──對德意志宣戰(zhàn)。
受到過帝國警方“禮”遇,而且就個人感覺來說,張君勱相當欣賞這個立憲帝制國家,為什么還要主張對德國宣戰(zhàn)?看來,張君勱心里清楚:政治不是私人情感的事情,一切乃出于“國家理由”。為了替中國對德宣戰(zhàn)找到借口,張君勱在報上說:宣戰(zhàn)書不必扯什么“中德十余年歷史”,在現(xiàn)實中隨便找個“口實”就可以了。
其時,民國總統(tǒng)黎元洪與段總理失和,內閣與國會仍然不睦。段祺瑞聽了小政治家的建言贊成對德宣戰(zhàn),總統(tǒng)及國會為了與總理抬杠,即便曉得宣戰(zhàn)對國家有益也要反對──在野名流康有為、孫中山也極力反對可能是別的什么原因。倒是張君勱的亦師亦友梁任公支持,跟著自己這位小兄弟說:國家“非乘此時有所自表見,不足奮進”云云。張君勱為此非常高興:看來看去,任公還算“政治成熟”,他清楚曉得,至于“所謂公決,所謂人道,普通義耳,所謂條件,抑附屬之后起義耳,其根本義乃在因應世界大勢而為我國家熟籌將來所以自處之途”──國家利益是首要的。
宣戰(zhàn)就得進入戰(zhàn)爭狀態(tài)──通常,國家進入戰(zhàn)爭狀態(tài)可以凝聚民心。張君勱和梁任公都沒有想到:對德宣戰(zhàn)后,共和國不僅沒有上下一心,反而南北分裂──其實,歐洲離中國老遠,所謂參戰(zhàn)不過瞎哄哄。張君勱痛心疾首,由此恍悟到一個道理:“一國以內,先要人民的智識力、道德力充實,然后才有好政治”。
無論歐洲還是中國的古代圣賢不是都說,先有“好政治”,人民才會有“智識力、道德力”?是否到了民主政治時代,人民的“智識力、道德力”就是“好政治”的前提了呢?何謂民主政治?
中華共和國政府最終還是派了少量工兵部隊參戰(zhàn)。戰(zhàn)事結束后,從法理上講,中國是戰(zhàn)勝國,但中國并沒有像君勱和任公設想的那樣擺脫不平等條約,反倒再受不平等條約羞辱──這回張君勱才曉得:“國際上只有強權而無公理”,“至于說國際公法,更是空話”,決心把自己“所藏國際法書藉付諸一炬”。
1918年九月,德軍總司令興登堡宣布戰(zhàn)敗。不到兩個月,德國保守的中世紀古城慕尼黑就爆發(fā)了有點像俄國十月革命的十一月革命。也許,由于“德國革命沒有列寧或托洛茨基”(張君勱語),社會民主黨人得以掌握嘩變叛軍和工人,成立了臨時“人民委員會”,準備走向“共和”。
君主國可以是憲政國家,“共和國”也可以是專制國家──比如蘇維埃共和國。通過革命推翻帝制后,德意志便面臨重大政治決斷:建立什么樣的共和國。
誰將對這一重大政治決斷作出決定?人民嗎?
從十一月的革命到制訂魏瑪憲法的短短幾個月里,德意志的各種思想和政治力量為自己所主張的國家政體打斗得不可開交──“這個戰(zhàn)場的兩極是西方類型的議會民主和蘇聯(lián)類型的人民代表大會專政”。
為政制選擇打斗的都是些智識人和政治家,“人民”并沒有實際的政治決定權。張君勱這時也許會想到,只有像他或任公那樣的智識人、政治家先具有“智識力、道德力”,中國才會有“好政治”?
十一月革命時,德國作為一個立憲國家仍處于戰(zhàn)爭狀態(tài)。其實,在前線和國內,德意志帝國當時都還有實力尚存的軍隊。國內出現(xiàn)動亂時,本來政府可以援用憲法規(guī)定的緊急專政權平息動亂,穩(wěn)定國家秩序,誰也沒想到,君主憲政秩序幾乎自動崩潰,然后德國有點神奇地在半年多一點時間里和平完成政體轉換。兩個月后,臨時“人民委員會”在魏瑪舉行第一屆國民議會選舉,社會民主黨、天主教中央黨、德意志民主黨獲得多數,組成聯(lián)合內閣(所謂“魏瑪聯(lián)合”),獲得“人民”授權起草憲法──魏瑪憲法。
魏瑪民國就這樣誕生了──從君主立憲到聯(lián)邦制共和,對于德國來說,不僅是憲政從君主立憲向議會民主制轉變,而且以聯(lián)邦共和制形式重新肯定了俾斯麥統(tǒng)一德國之前的政治結構──在一些政治家看來,這當然是德國的歷史性倒退:德國面臨重新分裂的危險。
1908年,大清皇族就起心模仿日本,訂立了《欽定憲法大綱》,打算施行君主立憲。辛亥革命有如1918-1919之交的德國革命,拒絕了君主立憲。但“共和”以后,立憲的事情總沒有著落──共和國起初模仿英國憲章的虛君共和(《重大信條十九條》),然后又搞出個具有民主憲章性質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看來,立憲不是一朝能成的事情。
德國人那么快就搞出部憲法,真讓人欣慕。
在憲法史上,魏瑪憲法有自由主義“法學家”的杰作這一美譽。據說,“自由民主派”中的左翼智識人(自由左派)領袖──赫赫有名的社會學家韋伯、思想史家特洛爾奇和法理學家邁勒克對魏瑪憲法的起草以及魏瑪民國采用議會民主制起過重大作用
──比如,總統(tǒng)應該像法國那樣由議會選舉,抑或像美國那樣由人民直選,最后便是聽了韋伯勸告采用后者。在1849年法蘭克福憲法的自由民主精神引領下,魏瑪民國的立法者們認真研究了瑞士、英國、法國、美國的憲法,立志要集歷史上已有憲法的優(yōu)點于一身──魏瑪憲法涉及國家生活(宗教、教育、經濟)的條文之具體,美國、法國憲法也相形見拙,對共和國采行的內閣制作出的種種規(guī)定之細致,據說連同樣采用內閣制的英、法憲法亦無法相比。
說起搞“憲法”,中國智識人和政治家當然談不上有什么經驗──歐人不僅有絕對王權時代以來的憲制經驗,更有羅馬的“共和”理念和羅馬法傳統(tǒng)!爸袊鴱膩頉]有一個法律家等級”(韋伯語),不能像德國人那樣很快搞出部憲法來也沒有什么好奇怪。1918年,張君勱隨任公再訪歐,因厭倦了民國政治便留下來在德國繼續(xù)深造;
1919年8月,德意志國民大會通過魏瑪憲法,正在德國的張君勱覺得真有如社會福音:這可是“以往的成文憲法中最徹底的民主文件之一”呵,說它開創(chuàng)了“共和憲政的新紀元”也不為過。
1919年12月,張君勱拜望魏瑪憲法主筆、魏瑪民國首任司法部長普魯斯,從這位公法大師手里興奮地接過魏瑪憲法打字稿,隨即譯成中文,希望中國智識人“讀萬遍”。
張君勱并非不清楚,德國憲政傳統(tǒng)雖然當從1849年的法蘭克福憲法算起,對于德國憲政具有重大歷史作用的其實是君主立憲的1871年憲法──俾斯麥的強勢專政在君主立憲的框架下使得德意志逐漸成了政治強國?墒,張君勱看重的并非德國的立法者經驗,而是國民道德──他對國人說,魏瑪民國的成功,從政治上看,軍隊支持固然重要,但根本原因是德國“國民道德智識之健全”,民族性格“守紀律、愛秩序”。言下之意,改造國民性乃施行憲政的首要政治因素。
回想到自己的祖國,初生的中華共和國雖然不如人意,張君勱以為,當依法改進“共和”,而非再來一次革命。北洋政府畢竟有其“共和”正當性,如今端賴于據其正當性建立合法性制度(法制):“國之所以立,必賴法律,茍無法律,國且不存;
所謂法者,其成立也,必有一定之機關,一定之順序;
若茍焉以少數人之力,而更易之,則法為非法,而國必亂”。要是中國也能像德國那樣,有一部行之有效的民主憲法,該多好!
憲法等于經民意的代議機關審議通過的一套法律規(guī)定嗎?
好些法學家的確就這么認為。法學家施米特卻不這么看。他在《憲法學說》中一開始就說:將“憲法”與作為一套法律規(guī)定的憲法法規(guī)(條文)混為一談,是稀里胡涂的憲法觀──必須區(qū)分憲法的“絕對意義”與“相對意義”。前者指制憲主體(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決斷,決定性地創(chuàng)制自身的政治共同體的特定生存形式,在這一意義上,憲法的含義等于國家的實存本身及其政體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調節(jié)生活秩序的具體法規(guī)──所謂“相對意義”的憲法,不過是由這一政治決斷引出的。
倘若不區(qū)分“絕對意義”和“相對意義”的憲法,僅從魏瑪憲法的條文來看,就會出現(xiàn)荒唐的情形。施米特舉例說,憲法76條的修憲條款屬于具體的憲法法規(guī)──規(guī)定了修憲的各種程序;
“德意志民國為共和政體”這一規(guī)定也是憲法條款之一(憲法第一條),倘若不區(qū)分這兩個條款的性質(前者體現(xiàn)的是制憲權,后者體現(xiàn)的是修憲權),憲法第一條就得從屬于76條的效力范圍──民國政體便可以隨(民)意經三分之二議會多數通過修改。這樣一來,魏瑪憲法本身就包含著自己推翻自己的“合憲”成份,制憲的政治決斷就成了兒戲。
施米特提出絕對意義和相對意義的憲法的區(qū)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國智識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著什么:共和革命遠不是僅僅為了制訂一部成文憲法,它意味著一個政治統(tǒng)一體(民族國家)在特定政治處境中對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決斷,或者說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處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統(tǒng)一體重新作出了一次決斷──隨后的制憲(制訂具體的憲法法規(guī)),不過是這個政治統(tǒng)一體自覺選擇的政治行動。換句話說,“絕對意義”的憲法是為一個新國家奠定基礎的政治行動,不可與相對意義的“憲法”(具體的憲法法規(guī))等而視之。
倘若如此,人們就得問,共和革命的政治決斷是誰作出的?如果不是“人民”,何以能把沒有“好政治”怪在“人民”頭上?
魏瑪憲法讓張君勱興奮,還因為魏瑪憲法的妥協(xié)性符合他自己的憲政理想:通過憲法來統(tǒng)合各種政治勢力的對立。如果按政黨意見來劃分,張君勱在魏瑪民國大概該算社會民主黨右翼,要是參加魏瑪民國議會的政治決斷,他也會說在中國說的話:“撲為希冀以法律手段解決社會革命之一人,故對于列寧式之革命,不敢茍同”。在張君勱眼里,魏瑪憲法是社會民主主義的劃時代勝利,中國應該從效法法國革命轉向效法德國革命:“昔焉以法國為政治革命之先驅,而全歐洲轉相效法,則今后各國所取者,其在社會革命之先驅之德國乎”。
的確,在涉及國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二編中,魏瑪憲法不僅囊括了美國憲法中的“權利法案”、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還采納了一些“社會主義”條文,可以說是自由派與社會民主派妥協(xié)的產物──由于魏瑪憲法統(tǒng)合了內閣制與總統(tǒng)制、議會政治與直接民主、中央集權與權力分化、勞工與資產者等對立因素,在張君勱看來,魏瑪憲法是世界上再好不過的憲法。
在施米特看來,魏瑪憲法的妥協(xié)性使得憲法條文巨增,幾乎成了“包羅無遺的法典”,其實并非出于政治智能,而是出于多黨妥協(xié)的需要──各黨為了各自利益在條文上斤斤計較、討價換價。雖然大致可以把魏瑪民國初期的德國黨派分為親西方的自由民主派、親蘇俄的左派和主張回歸傳統(tǒng)的右派,實際上,哪一黨派中都又還有左右。社會民主黨主流人士居左偏右,偏左的社會民主黨人于是另立“獨立社會民主黨”,幾乎與緊跟蘇維埃的共產黨人要在同條戰(zhàn)壕;
天主教中央黨與德意志民族人民黨都算右派,(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但前者遠不如后者極端;
自由民主的德意志民主黨主張傳承啟蒙政治理想的血脈,卻沒有政治實力──沒有掌握“人民的呼聲”,其自由主義還被視為“不合國情”;
社會民主黨算所有政黨中勢力最大的,成了“魏瑪聯(lián)合”的中堅,但這個黨的領袖們偏偏缺乏政治抱負。
魏瑪憲法是在這樣的政黨狀況中產生的,其妥協(xié)性與其說反映了立法者的政治明智,毋寧說暴露出新的德意志共和國這個政治統(tǒng)一體的體質脆弱。
憲法的妥協(xié)性本身也并非一定是好事情,反倒可能是現(xiàn)代性政治的根本問題的表征:自從傳統(tǒng)的自然法被掃進歷史拉圾堆,規(guī)定國家生活的法規(guī)體系已經沒有“終極正當性”,“所有憲法條文都取決于制訂憲法時的政治和社會狀況,受制于政黨政治的偶然情勢”(施米特語)。民主政治刪除了傳統(tǒng)的自然法──超驗的正義來源,人民便成了立法的德穆哥;
在民主政制中,誰如果還訴求傳統(tǒng)的上帝旨意,便無異于訴求“非民主的超驗要素”,成了反人民的訴求。施米特一再提醒人們,“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這一古諺是由杰斐遜賦予新生命的。民主政治──人民自己(選出統(tǒng)治者來)治理自己,預設了擁有統(tǒng)一政治意志的同質的人民。但即便同質的“人民”也很少時候是同心同德的鐵板一塊──對于政治家來說,“民眾是散的,不但倉卒難為我用,且時為敵人所用”(毛澤東語);
用今天的話來說,“民意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各政黨為了爭當“人民的聲音”的代表,大多希望“靠傳單布告,靠報紙書冊,靠戲劇電影,靠學校,靠民眾團體,靠干部人員”以“合民眾口味”的方式“動員人民”(毛澤東語)!叭嗣瘛边@個立法的德穆哥像個九頭鳥,或者身上有成千只手,需要政治家去掌握──民主政治究竟是人民掌握政治還是政治掌握人民,真不大容易說得清。
政治上有歧見是人類的天性,“共和國”有各種黨派也算自然的事情。可是,倘若黨派林立,“神”的聲音亂七八糟,國會就一塌糊涂,對于民主憲政來講的確是個大麻煩。魏瑪共和憲政偏重“議會民主”,國民議會擁有很大權限,使得國家統(tǒng)治者沒有強有力的權威來治理國家,“盡管總統(tǒng)任命的總理和政府不一定要由國會批準,但是國會可以用一個簡單的不信任票就使政府或者個別部長倒臺”(《德意志史》,前揭,頁223)──從1919年二月魏瑪民國建立首界內閣到1932年納粹黨依魏瑪憲法規(guī)定的合法程序出來組閣,民國歷時十三年,內閣更迭十九次,最短的僅執(zhí)政一個月(1923年Stressemann的兩次組閣),最長的也不到兩年。
當然,內閣執(zhí)政時間的長短,還不足以判定國家政權的穩(wěn)定與否──法國的內閣更迭比魏瑪有過之無不及。是否反映政權穩(wěn)定,還得看內閣更迭是由什么原因導致的。內閣制要求內閣對國會負責,政黨依直接選舉所得的國會席位來決定內閣構成,雖然魏瑪憲法53條規(guī)定總統(tǒng)有權任免內閣,但在魏瑪民國初期,內閣并不能完全由總統(tǒng)個人意志來決定,而是由黨派意志來決定。如果國會中只有兩黨,內閣更迭不過就是輪流執(zhí)政的格局;
倘若國會內黨派林立,黨派必須縱橫聯(lián)合,才能形成議會多數來組閣──縱橫聯(lián)合的黨派往往使得內閣不穩(wěn),總理和部長由議員出任,他們不過是各自黨派的代理人,只能執(zhí)行黨的機關決定的政策,黨的紀律妨礙內閣成員的政策立場──這種情形在兩黨制中就不大可能出現(xiàn)。
1911年共和革命以后,中國進入了所謂軍紳政權時期──據說,這也是中國近代最為自由的時代。國家政權疲弱不堪,國內政治力量四分五裂,卻不乏市民社會的“自由”──魯迅可以罵很難聽的政治怪話,雖然遇到不少麻煩,還不至于沒有地方發(fā)文章或干脆押起來。然而,經歷過北洋時期的共和,張君勱也體認到,搞憲政不能將代議制民主絕對化,“絕對的議會政治”最終不過“少數政黨代表議會代表”,“假名竊號,而以主人翁自居”,實際上是政黨操縱民意。張君勱嘆服魏瑪憲法精深,也在于魏瑪憲法混合了直接民主(直選總統(tǒng)和全民公投)與代議制政治的混合──中國的“民國”采用“絕對的議會政治”,一再因議會與政府對峙而陷入泥潭,全體人民插不上手。張君勱感嘆:“誠當日約法中有國民大會之規(guī)定,以四萬萬人全場一致之決議,息爭議和,則國會其奈吾民何,軍人其奈吾民何!”國家就要像個國家,不要被議會民主政治搞得國將不國。
既然如此,張君勱為什么沒有注意到,對政黨的限制性規(guī)定恰恰是魏瑪憲法的弱項──其原由恰恰來自魏瑪憲法的妥協(xié)性,就令人費解了。的確,魏瑪憲法中的直接民主因素可以平衡議會政黨政治,然而,這種平衡卻是危險的平衡──何況,如此平衡恰恰又增添了魏瑪民國內閣不穩(wěn)的因素。
正是由于考慮到德國選擇了議會民主,國家權力從君主轉移到了議會多數,議會沖突可能使得國家政權不能保持穩(wěn)定,智識界領袖韋伯和魏瑪憲法起草人普魯斯在制憲時都主張,必須在憲法中賦予總統(tǒng)足夠的權力。表面看來,在議會責任制下,民國總統(tǒng)不過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傳統(tǒng)君主帝制的個人最高權力被取締了,但魏瑪憲法規(guī)定總統(tǒng)有權締結條約(45條)、任免內閣(46條)、解散國會(25條)、在國會對某一法案爭執(zhí)不下時有權訴諸全民公投(72、73條)──尤其憲法48條的強制執(zhí)行權和“專政強制權”(Diktaturgewalt),讓總統(tǒng)有權授予內閣在國家“危急狀態(tài)”下動用軍隊,采取軍管維護國家安定。
依據這些憲法條文,總統(tǒng)的權力顯得至高無上,甚至可以甩開國會中的最大黨任命國會外的超然人物出任總理,當然可以成為平衡和解決議會沖突的一種重要手段──如此憲政安排,很可能是韋伯一類有遠見卓識的政治家在制憲時暗中塞進憲法中的總統(tǒng)制成份,以應付國會混亂導致國將不國。
由于國會中的黨派混戰(zhàn)過于頻仍,民國總統(tǒng)興登堡事實上越來越多地積極干預組閣,內閣被國會推翻的次數反倒不多──天主教中央黨由此得以多次成為魏瑪民國內閣的中心(十九次內閣中,有九任總理出自中央黨)。不僅如此,總統(tǒng)還靠專政強制權以緊急命令方式代為立法──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無論如何,內閣制與總統(tǒng)制的混合,看似一種妥協(xié),實際上也成了內閣不穩(wěn)的因素之一:一方面是各黨派爭奪內閣席位,一方面是總統(tǒng)干預內閣成員的任命,內閣構成既受國會黨派沖突限制,也受總統(tǒng)限制,難以形成聽命于自己的內閣班子,遑論制訂內外政策。
為了避免共和憲政陷入議會黨爭、甚至國家內戰(zhàn),看來還得憑靠憲法賦予總統(tǒng)的特別權力──可是,為穩(wěn)定國家秩序而制訂的總統(tǒng)專政條款,畢竟與憲法的民主共和精神相抵觸。不錯,憲法通常都要賦予國家總統(tǒng)某些特別權力(軍隊統(tǒng)率權、外交權、任命權之類),但魏瑪憲法48條的重點是賦予總統(tǒng)的專政強制權,這一條文繼受于1871年俾斯麥憲法68條規(guī)定的德皇緊急命令權。但緊急命令權需先有戒嚴令或緊急狀態(tài)令,并限于無法召開國會時才可以動用,魏瑪憲法的總統(tǒng)專政權卻可以不受法院干預地解釋社會危急狀態(tài),自行決斷是否施行專政,因而與舊憲法相比,民主憲法實際上強化了總統(tǒng)專政權。
憲法學家們當然可以解釋說:“專政強制權”針對的是,國家處于“圍困狀態(tài)”(Beladerungszustand)──國際政治處境不妙、國內出現(xiàn)混亂時,如何可能維持住國家秩序;
何況,在民主憲法框架下,專政不等于專制──專制是個人(皇上或君主)的獨斷統(tǒng)治,專政是憲法授權的強制統(tǒng)治;
專制不受法律限制,專政卻受根本法(憲法)的限制。盡管如此,施米特仍然尖銳地指出:既然魏瑪憲法的專政條款基于專政者的自由裁量,專政的憲法規(guī)定本身便與自由主義的法治國原則相矛盾,因而意味著,自由民主憲政的安穩(wěn)恰恰要靠非自由民主的專政來守衛(wèi)。
共和憲政的如此內在矛盾是現(xiàn)代民主政治本身帶來的:民國總統(tǒng)由人民直選產生,具有人民主權賦予的最高權力,作為立法機關的國會,同樣由人民直選出來;
一旦總統(tǒng)與國會對立,這兩個人民的合法代表就處于對立之中。由于魏瑪憲法的立法者們的良苦用心,憲法使得總統(tǒng)在與國會對立時占點上風,需要反對國會法案時,可以將法案訴諸公民復決,需要強制人民時,則可以動用“專政強制權”。
盡管如此,這個“人民的代表”(直選出來的總統(tǒng))畢竟不能完全無視另一個“人民的代表”(直選出來的議會)的“聲音”。魏瑪民國建國第二年──1920年3月,就發(fā)生了卡普暴動(Kapp Pusch),民國政府平定暴動后打算取消罷工權利,工會則要求更多參政權作為交換。結果,政府與工會居然達成了這樣的協(xié)議:工會有權參予決定民國政府內閣和普魯士邦內閣人選的去留,有權參予決定經濟、社會立法,有權參予認可行政制度的改革方案,儼然成了議會黨團,史稱“無異于一場社會主義革命”。
與張君勱的看法不同,在施米特看來,民主憲法不過是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政治行為的結果,不能將憲法看成“什么絕對的東西,因為它不是從其自身中產生出來的”。倘若以為有了憲法就萬事大吉,那就大錯特錯了──關鍵問題仍然在于:誰決定、誰制訂。憲法不會靠自身的規(guī)范系統(tǒng)自動產生作用,“憲法的效力有賴于制訂憲法的人的政治意志”──無論“共和”還是“憲法”,都不是一攬子解決人類政治問題的靈丹妙藥──人類的政治問題也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無論對于傳統(tǒng)的政治還是現(xiàn)代的民主政治,政治家或立法者的智識力和道德力都是首要的決定性要素。
1930年初,魏瑪民國議會實際上已經陷于癱瘓,三月28日那天,興登堡沒有事先與政治黨派商量,任命布呂寧(Heinrich
Brüning)出任民國總理組閣,擱置了國會的權力──這一事件標志著張君勱欣佩的“立法國家”的破產,開始了實質性的總統(tǒng)制。這時,自由民主派智識人和法學家們議論紛紛,擔心自由民主的共和憲政會因此受到根本性損害──施米特馬上將一年前的文章〈憲法的守護者〉(1929)擴展成小書,為興登堡的政治行動辯護:總統(tǒng)制不僅是魏瑪憲法準予的法律建構,而且對于民國來說,也是唯一有出路的選擇──通過總統(tǒng)制打破議會制霸權,修復議會傳統(tǒng)創(chuàng)設的立法與執(zhí)法的微妙平衡,使議會傳統(tǒng)不至于被“直接的”議會民主摧毀。因為──施米特在隨后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一書中告誡說,魏瑪憲法這樣一個自由民主憲法即便具有妥協(xié)性,仍然遭到極左派和極右派政黨拒絕。對極左派來說,這是一部徹頭徹尾資產階級民主的憲法,與第二帝國憲法藕斷絲連;
只有實現(xiàn)以工農兵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與舊憲法革命性地決裂而非其改良,才能徹底告別專制時代。對于極右派來說,魏瑪憲法是崇洋媚外,把外國那套政治制度生搬硬套強加給具有悠久民族傳統(tǒng)的德意志“人民”。在民主憲政的框架下,魏瑪憲法甚至給予明明白白宣稱站在憲法敵對面的政黨以“議會平等”的權利──施米特警告說,倘若這樣的政黨靠直選一時擁有了“人民的呼聲”在國會占據多數,就可能依相對意義的憲法(條文)改變絕對意義的憲法(民主政體),現(xiàn)代僭政就來了。
就政治和經濟處境來說,魏瑪民國與張君勱時期的中華共和國一樣,其實一直面臨再來一次“革命”的壓力──國內政治黨派林立,國家承受著因戰(zhàn)爭賠款而來的巨大經濟負擔。
不過,兩個“共和國”有一個根本不同:魏瑪民國沒有陷入軍閥割據,軍方始終忠于政府,不像北洋時期,動不動就有地方軍頭要領兵入京──1917年六月,安徽督軍張勛引兵入京,用武力強逼總統(tǒng)解散國會,隨即宣布擁宣統(tǒng)復辟;
其時梁任公和張君勱都在段祺瑞內閣任職,兩人積極附和,促段祺瑞采取專政措施──如此措施的基礎顯然是統(tǒng)一號令的軍隊。可是,靠軍力復辟帝制是歷史倒退,靠軍力重建共和,就是歷史的進步了:孫中山已經對議會民主政治失去耐心,宣稱“南北新舊國會,一概不要它,同時把那些腐敗官僚、跋扈武人、作惡政客,完完全全掃干凈它,免致它再出來搗亂,出來作惡,重新創(chuàng)造一個國民所有的新國家,比現(xiàn)在的共和國家還好得多!
政治家孫中山(而非人民)再次作出決斷,讓共和國從軍政起步重新來過。
有一種觀點認為,魏瑪民國最終斷送在魏瑪憲法手中。這種說法把一件復雜的歷史事情簡單化了,但并非無中聲有──1932年下半年以來,帕本內閣中的國防部長施萊歇爾將軍和內政部長蓋爾多次打算啟用一項崎靠軍方的“國家緊急狀態(tài)計畫”,最終因違憲官司的壓力而作罷──這事說起來,迄今還讓人感到驚心動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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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狀況惡化,失業(yè)人數不斷上升,納粹運動對魏瑪民國政府的壓力越來越大,(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沖鋒隊到處擾亂公共秩序──1932年4-5月間,總理布呂寧和防長Gröner打算宣布沖鋒隊為非法組織,以此抑制納粹運動,但沒有起到什么作用。為免國家陷入內戰(zhàn),國防部的施萊歇爾將軍想出一計,說服民國總統(tǒng)興登堡對納粹運動采取“馴化”策略:許諾給納粹黨領袖人物幾個內閣職位,條件是納粹黨不再搞社會運動。32年四月的總統(tǒng)選舉后,總統(tǒng)制已經由議會制約轉變?yōu)榧兇獾目偨y(tǒng)制,總統(tǒng)想讓誰當總理,就讓誰當總理。興登堡聽從了施萊歇爾的建言,約見希特勒,說他會撤掉布呂寧的總理職務,換上估計納粹黨會接受的帕本出任總理,還答應取消布呂寧宣布的沖鋒隊禁令,重新選舉國會。
施萊歇爾將軍在總統(tǒng)面前說得起話,不僅因為他有政治見識,還因為他在國防部有一個關懷共和命運的政治組織,其成員伸展到軍隊的中級軍官。6月間,總統(tǒng)換掉了總理,同時讓施萊歇爾出任國防部長。
七月30日,新一屆國會選舉,納粹黨票數大升,雖然還沒有取得絕對多數,但如果與德共聯(lián)手,就能形成多數。納粹黨見勢改變對共產黨的態(tài)度,采取策略性合作姿態(tài)──于是情勢大變,民國總統(tǒng)如果不采取緊急措施,以納粹黨為主體的三黨聯(lián)盟就有可能趕“魏瑪聯(lián)盟”下臺。當然,倘若希特勒信守與興登堡密談時的承諾,不靠議會多數得寸進尺,奪取國家權力,民國政府也可以聽之任之。
希特勒哪里會信守承諾,他夾持議會多數要求的不是部長什么的,而是國家領導權(總理位置),并由他來重新組閣。興登堡斷然拒絕了希特勒的要求──雖然興登堡打算給一些內閣位子給納粹黨領袖人物,絕沒有打算把主要的內閣位子(比如總理之類)給納粹黨,遑論組閣權。國會與總統(tǒng)這兩個人民直接選出的代表就這樣僵住了──納粹黨揚言,如果不服從國會選舉所體現(xiàn)的民意,就要發(fā)動全面的社會抵抗。
八月10日那天,帕本內閣召開緊急會議。防長施萊歇爾將軍與內政部長(我們這里叫公安部長)蓋爾(Gayl)在會上聯(lián)手提出了一項“國家緊急狀態(tài)計畫”(derStaatsnotstandsplan):廢除這次國會選舉,無限期推遲新的國會選舉──這意味著政府將在沒有國會這一民意機構的條件下執(zhí)政一段時期,實行所謂“總統(tǒng)專政”──總統(tǒng)是人民直接選出來的,因而也可以叫做:基于直接民主的總統(tǒng)專政。
施萊歇爾將軍在會上發(fā)言說,他本來打算接納幾個納粹黨頭頭進內閣,以便平息納粹黨領導的社會運動,用和平方式解決國內政治沖突,現(xiàn)在看來這一著行不通。倘若不解散國會,已經占多數的激進政黨聯(lián)盟就會在國會通過要求本屆內閣退位的決議。目前,內閣只有一條生路:不理睬國會的不信任動議,訴諸總統(tǒng)的緊急專政權,解散國會,無限期推遲國會選舉;
倘若激進政黨要搞事,內閣完全可以依靠國家武裝力量。說到這里,施萊歇爾將軍停頓了一會,掃視了一下各位部長的臉,然后沉靜地接著說:七月20日以來,民國軍隊和普魯士邦警方已經處于戒備,隨時準備為國家效力。
蓋爾發(fā)言時態(tài)度更堅決:怎么可以讓納粹黨人進內閣?這無異于讓國家倒退到議會民主主義。什么叫“議會民主主義”?只講“議會民主”的程序,其它什么都不管,無論什么烏其八糟的黨,只要一時有了人民的選票就可以執(zhí)政,這就叫“議會民主主義”!人民從來只看眼前利益,根本不顧及國家安危!斎,憲法規(guī)定,解散國會后得馬上舉行新選舉──國家沒有國會這個民意的立法機構看守住的話,就不叫民主共和國了,推遲選舉必然會被視為嚴重的違憲行為。可是,諸位得看清楚,就國家的當前狀態(tài)來說,推遲選舉完全正當。國家不能老這樣下去,依我之見,最好利用這次緊急狀態(tài)時期修憲──我們的憲法實在成問題,要是不來一場“從上而下的革命”(Revolution von oben),將那些與自由民主理念作對的政黨統(tǒng)統(tǒng)取締,我看哪……
司法部長Gürtner接過話頭:推遲選舉既違憲,也合憲,因為,總統(tǒng)有權采取這樣的行動,只要我們可以說服總統(tǒng)就行了──Gürtner的表態(tài)實際上是支持蓋爾,其它部長們則不同了,你一句我一句,總之不贊同將緊急狀態(tài)計畫與推遲選舉掛紅,根本理由是:倘若如此,內閣會背上違憲罪名,再次被告到憲法法院。好多內閣成員當了部長才沒有幾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結果,這次內閣會議最終沒有作出決議。
八月13日是魏瑪憲法紀念日。這一天,蓋爾在紀念講演中公開批評魏瑪憲法:魏瑪憲法使得我們的國家陷入分裂而非成為一體,在民主議會制原則至上的口號下,國家簡直成了黨派爭斗的玩物,國家無法求得穩(wěn)定,沒有穩(wěn)定,經濟就無法好轉,法國人的怨債就沒法還完。我們的國家需要全面修憲──具體來講,得修改選舉法,引入個人選舉法,以抽掉政黨勢力虛假的民意基礎;
增加家庭成員和母親的選舉權,以此削弱激進政黨的民意基礎;
憲法中還得增加限制小黨派的條款,以減少國會中的分裂;
最好還搞個由總統(tǒng)授權、由社會賢達組成的政務院,平衡議會政治對內閣的沖擊……
蓋爾公開主張修憲體現(xiàn)了其個人的立法者品格,因為,主張修憲意味著魏瑪憲法并非完美,甚至得擔當被視為敵視民主憲法的政治危險。出于策略考慮,蓋爾沒有明說如何修憲,但他明確地說,修憲不可采取憲法規(guī)定的議會多數原則來搞,否則,無異于給了目前在國會占多數的激進政黨以可乘之機──蓋爾心里想的是,利用終止議會期,由專業(yè)人士、公法學家和各邦代表提出議案,再由總統(tǒng)付諸全民表決,而且還得等內政已經穩(wěn)定、國家經濟狀況已經好轉。
憲法不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嗎?如此修改憲法不是破壞民主憲法?
“憲法神圣不容侵犯”,按施米特的看法,其含義應該是指“絕對意義”的憲法,而非“相對意義”的憲法(條文)。不然的話,總統(tǒng)行使憲法48條的專政條款時,必然會打破好些憲法條文,已經算“侵犯”憲法了。在《憲法學說》中施米特說,憲法48條的專政條款“并不涉及【立憲的】根本政治決斷和憲法核心”,絕非等于破壞了“絕對意義”上的憲法,毋寧說倒是在維護這個自由民主憲法得以產生的政治意志!安蝗萸址浮钡,并非憲法的具體條文,而是制憲權的政治意愿。以“憲法神圣不容侵犯”為由來否定魏瑪憲法48條(比如把它說成專制殘余),無異于為魏瑪民國制憲主體(德意志人民)的敵人提供了顛覆民主憲政的可能性和合法性。
總理帕本得知蓋爾的修憲提議后,公開表態(tài)支持,同時申明,蓋爾的講話絕非內閣的授意。但修憲這樣的話,總統(tǒng)興登堡最不愛聽──他的歷史榮光靠在魏瑪共和憲政身上,魏瑪憲法有神圣性,等于他自己有神圣性──他就是這個憲法規(guī)定的人民直選選出來的。23日那天,興登堡再約見希特勒,仍然寄望于說服希特勒放棄與政府作對的立場,他會讓希特勒和其它幾個納粹頭目進內閣當部長。希特勒瞪著兩眼對總統(tǒng)說:怎么可能呢?你瞧瞧現(xiàn)在的民意,如果我不當總理,你怎么向人民交待?為了國家,你最好按憲法48條授權給我緊急專政權──你不是曾經授權布呂寧和帕本這樣的緊急專政權嗎?那樣的話,我馬上就可以重新整頓好國家。
興登堡只好叫侍衛(wèi)送客──談判破裂倒使得內閣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計畫的決心加強了。
八月30日,新選出的國會開碰頭會,草擬步驟杯葛內閣──內閣也在總統(tǒng)渡假的Neudeck開會。帕本總理對總統(tǒng)說,國會肯定會提出內閣不信任議案,目前最好的辦法就是盡快解散國會。問題是,根據憲法解散國會后得馬上重新選舉國會,從目前情況看,納粹黨仍然會在國會獲得強勢,所以,無限期推遲國會新選舉看來是必要的。這一行動雖然違憲,但我們可以依據憲法規(guī)定的總統(tǒng)專政權獲得合法性:總統(tǒng)就任誓約中有保護德國人民不受傷害的義務(憲法42條),新的國會選舉將出現(xiàn)街頭恐怖,傷害德國人民──將新的國會選舉推遲到國家政治處境安定以后,乃總統(tǒng)的義務。
興登堡低頭想了一下說:看來,為了德國人民的利益,也只能違背人民主權的多數原則了;
不過──總統(tǒng)補充說──不能動用“緊急專政權”來支持修憲?偨y(tǒng)的這種表態(tài)已經等于變相授權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計畫,其它內閣成員沒有什么話說──內閣會議作出決議:解散國會,推遲新的國會選舉。
兩周以后(九月12日),新的國會開第一次會議,納粹黨的戈林(Hermann Göring)坐在國會主席的位子上,洋洋得意地宣布:現(xiàn)在,我們這屆由人民選出的國會按憲法54條表決由共產黨人議員提出的對政府不信任議案。總理帕本一下子懵了,沒想到不信任動議表決來得那么快,居然趕在他宣布解散國會之前。帕本站起身來,趕緊把解散國會的政令交給戈林。戈林看都不看一眼,說現(xiàn)在是國會開會,繼續(xù)表決──559位議員,512票贊成,僅42票反對──很清楚,贊成不信任動議的也有“魏瑪聯(lián)盟”的議員。
從法理上講,不信任表決無效,因為,政府已經提交了解散國會令,國會不能再進行新的表決,只能就解散國會令作出反應──戈林強行表決不過想要制造政治效應,給政府造成道德壓力:讓全國人民乃至整個世界都看到,眼下的德國政府根本沒有代表民意──甚至反民主。
國會表決后,蓋爾在記者會上仍然強硬宣稱,政府的解散國會令有效?墒,蓋爾低估了不信任議案帶來的社會心理影響。九月14日那天,內閣再次舉行會議時,大多數部長們已經轉變態(tài)度,擔心繼續(xù)推行緊急狀態(tài)計畫會使得政府吃憲政官司,最好在堅持解散國會令有效的同時,宣布馬上選舉新國會,以免引發(fā)政治動亂。
蓋爾急了,從位子上跳起來:為了人民的利益,必須違這個憲!
一直沒有說話的施萊歇爾將軍這時用一貫的沉靜聲調說:要是憲法的民主多數原則和當前的政黨狀況沒有改變的話,重新選舉國會對國家一點好處沒有,我們應該向人民講明這一點。再說,不定期推遲國會選舉,在憲法上找到說法,不是沒有可能,我的助手奧忒上校(Oberstleutnant Ott)已經找憲法學家施米特、比爾芬格(Bilfinger)、雅可比(Jacobi)等人征詢過意見,應該沒有問題。
其它所有內閣部長仍然反對推遲新的國會選舉,他們的一致理由是:不僅納粹黨,甚至中央黨都揚言,如果推遲國會選舉就會依憲法59條入秉憲法法院,這威脅在傳媒中已經傳開了,政府的名聲目前非常不好。內閣會議也得少數服從多數,蓋爾和施萊歇爾不得不作罷,以免被看作無視憲法約束的違憲分子。
新的國會選舉定在11月6日。不出所料,新選舉沒有改變國會格局:納粹黨失去了很少的選票,與納粹黨結成議會黨團的德共則增加了票數,兩黨在國會取得了具有否決權的多數。選舉期間,這兩個激進政黨還聯(lián)手在柏林搞了一次公交工人罷工,讓柏林公共交通癱了幾天(3-7日),既給政府一點顏色,也顯示擁有工人階級的民意。
總理帕本想重新啟用已經擱置的緊急狀態(tài)計畫,打電話給施萊歇爾將軍,想看軍方態(tài)度如何。施萊歇爾在電話那頭說,新的國會選舉后,他已經不能擔保軍隊肯定會支持政府、保障公共秩序。不過,他可以搞一次紙上軍演(Planspiel),試試軍方的態(tài)度。
軍演由奧忒上校負責,他在提交給施萊歇爾的軍演報告中說:軍隊將領普遍認為,軍隊沒有可能既彈壓激進政黨發(fā)動的騷亂,又對付東部邊境波蘭人的騷亂──奧忒上校建議,應該阻止政府想靠軍事非常狀態(tài)來保護自己的念頭。施萊歇爾將軍與國防部幕僚認真研究了一番情勢,斷定帕本內閣在廣泛社會壓力下已經不可能守住政權。為了避免國防軍卷入內戰(zhàn),施萊歇爾決定靠自己個人的良好人緣和“社會將軍”(sozialerGeneral)的聲望,尋求與除共產黨以外的所有政黨合作,支持他出面來搞個臨時性的非常內閣──具有社會權威性的總統(tǒng)內閣(sozial-autoritärer Präsidialkabinett)。施萊歇爾沒有排除納粹黨,一則擔心其社會煽動力實在太大,二則打算拉攏納粹黨中溫和的Strasser一翼。施萊歇爾當然清楚,根本問題來自憲法的約束,但他也曉得,這個時候動憲法非常危險,因此暫不提修憲的事情,先利用議會中的黨派斗爭──尤其利用納粹黨內的分歧以及工會陣線的力量,分化納粹黨。
12月1日那天,總統(tǒng)招內閣成員到府上開會,議題是如何更換政府才會讓國會滿意。沒想到多數部長的一致看法是,更換內閣無論如何不會讓國會滿意,即便換上施萊歇爾將軍當總理,(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仍然不可能指望他在可見的時間內改變激進政黨占議會多數的狀況,除非在解散國會后不是馬上選舉新國會,而是在專政期間修憲。興登堡急了,只好再次動用憲法48條的緊急專政權,讓帕本內閣挺下去。不過,他重申,不能在沒有國會期間修憲──目前,他說,自己最看重的是“捍衛(wèi)憲法”。
第二天,內閣開會討論具體施行措施。司法部長問,如果執(zhí)行緊急狀況計畫,國防軍立場會如何,施萊歇爾讓坐在身后的奧忒上校把軍演報告拿出來念一下。聽完報告,帕本站起身來,給總統(tǒng)打了個電話提出辭呈,提名施萊歇爾將軍接任總理。
施萊歇爾將軍臨危受命,首先著手疏導軍方。12月13到15日,施萊歇爾把時在柏林的軍方頭頭招集起來開了兩天會。施萊歇爾將軍對將領們說:過去,帕本內閣只有靠軍方支撐才能維持下去,但調察發(fā)現(xiàn),軍方立場并不樂觀,萬一幾天之間百分之九十的人民走上街頭怎么辦?本屆新內閣的首要任務是緩解緊張,看國會格局在下個月是否會向有利于政府的方向轉變。要是納粹黨繼續(xù)與政府作對,我看就得對他們不客氣了,F(xiàn)在我只有倚靠國防軍,直到政府在國會里緩過氣來。諸位,你們得作好思想準備,政府可能對納粹黨人采取強硬立場──與納粹黨人斗,可不是“打蚊子”(Mückenstichen),而是“你死我活”(aufHauen undStechen)。
穩(wěn)住軍方后,施萊歇爾馬上穿梭各黨派,找“魏瑪聯(lián)盟”各黨領袖談話,希望形成對新內閣有利的國會情勢,甚至不惜拉攏一派納粹黨議員進入內閣,搞一個包括納粹黨在內的社會聯(lián)盟,但絕對控制住國防部和總統(tǒng)專政權,以防納粹黨潛在的顛覆力量。施萊歇爾向各黨領袖暗示,他不會是軟弱的總理,對于與政府作對到底的政黨,他會采取強硬手段。施萊歇爾也不時發(fā)表公開講話,表示新政府只有暫時的目的:馬上著手解決失業(yè)問題,不會搞憲法改革──施萊歇爾將軍說到做到,不顧企業(yè)主的反對,由政府出面提供就業(yè)機會,以便求得工會支持。
到元月中旬時,施萊歇爾發(fā)現(xiàn),自己的努力并沒有什么成效,“魏瑪聯(lián)盟”各黨領袖仍然堅持得按憲法辦事,國會再次提出不信任動議。16日那天,施萊歇爾召開內閣會議。將軍在會上說:要是國會在即將召開的會議上將動議付諸表決,他就宣布解散國會,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計畫。內閣的主要成員都贊成執(zhí)行緊急狀況計畫,接任蓋爾的新任公安部長Bracht甚至說:要是解散國會,至少把新選舉推遲到秋天;
必要的話,連普魯士邦議會也一并解散。
施萊歇爾對與議會的對抗感到很有把握。23日那天,施萊歇爾向總統(tǒng)匯報,他的政府在等待31日國會的不信任表決,然后就動用軍隊,激活緊急狀況計畫。施萊歇爾萬萬沒有想到,總統(tǒng)突然又態(tài)度猶豫起來,說這樣會讓他顯得在破壞魏瑪憲法,得先征詢一下各政黨領袖的意見,才能決定是否授權施萊歇爾起用緊急狀況計畫?偨y(tǒng)身邊的國務秘書、憲法解釋專家邁斯納(Meißner)博士急了,忍不住插話說:推遲新選舉會違背憲法25條,但依憲法48條發(fā)布推遲選舉的政令則合憲──憲法上寫得很清楚,在政治穩(wěn)定的情勢下才可能選舉。施萊歇爾馬上說,現(xiàn)在正是國家緊急狀況的時候,對于總統(tǒng)來說,這是一個恰當的時刻,表明自己為捍衛(wèi)憲法而采取行動。施萊歇爾還保證,只要有了一段休止國會的時間,他就可以依憲法76條剪滅納粹黨。施萊歇爾想要嚴厲抑制民族社會主義,的確“是使德國免受納粹統(tǒng)治的最后機會”(參《德意志史》,頁357-362)。
興登堡拒絕了施萊歇爾的建議,說內戰(zhàn)是所有戰(zhàn)爭中最壞的。他還提醒施萊歇爾,上次在內閣會議上,施萊歇爾自己也反對采用緊急專政。施萊歇爾回答說,這回的情勢與帕本內閣與納粹黨沖突時的情勢已經很不一樣。興登堡還是猶豫不決,不過最后沒有把話說死,讓施萊歇爾先征詢一下各政黨領袖的意見再決定。施萊歇爾內閣唯一的生存機會這下就得看“魏瑪聯(lián)合”中的兩大黨(社會民主黨和中央黨)領袖的態(tài)度了,要是他們支持關閉一段時期國會,施萊歇爾從總統(tǒng)那里請得“緊急專政權”的成數就很高。
26日那天,中央黨領袖卡斯(PrälatKaas)對施萊歇爾要關閉國會的暗示作出反應,寫了封致民國總理施萊歇爾的公開信。在29日那天,公開信以“警告違法:致施萊歇爾和興登堡”為題,發(fā)表在中央黨機關報《日耳曼》(Germania)上。信中說:推遲新選舉是明目張膽的違憲,內閣要是采取這種行動,只會引出法律和政治麻煩……施米特博士長期攻擊憲政程序的合法性,是關閉國會的法理學幕后黑手,卡斯警告施萊歇爾,不要采取“施米特及其追隨者鼓吹的思想”所支持的違法舉動,使得憲法相對化。他還教導說,走出僵局的唯一辦法,恰恰不是關閉議會,而是認真回到議會民主制度的程序上來。
27號那天晚上,施米特在一個晚餐會上碰到施萊歇爾的新聞秘書馬爾克斯(ErichMarcks),得知了卡斯公開信的內容。施米特回到家中已經夜里十一點,妻子正病臥在床,他在日記中寫到:“背信棄義的事情發(fā)生了。興登堡神話馬上就要完結!┤R歇爾會辭職;
取代他的,不是帕本,就是希特勒。這老頭子【指興登堡】簡直瘋了。今晚冷得可怕……”。
29日那天見報的,還有前任普魯士邦總理布勞恩(Otto Braun)受社會民主黨委托寫的公開信,表示在關閉國會的問題上與中央黨態(tài)度一致。兩個自由民主政黨的領袖從政治和法律上威脅內閣,無異于給總統(tǒng)一個毫不含糊的信息:總統(tǒng)應該解除施萊歇爾的總理職務。當天晚上,施米特在日記中寫到:“《日耳曼》刊登了卡斯致民國政府的信,還警告我對憲法48條的解釋是違憲的。老先生這樣做簡直無異于提名希特勒”。
中午,施米特在家接到文人惲格爾打來的電話,對局勢的發(fā)展十分興奮:終于可以收拾無神論、理性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分子了。
29日下午,施萊歇爾將軍坐在辦公室收拾家當,一付準備離開的樣子。陸軍上校哈默思坦(Hammerstein)沖進辦公室,對將軍說:不能就這么算了,請命令我?guī)说娇偨y(tǒng)府,向總統(tǒng)提出最后通牒──他不得按什么民主多數原則任命希特勒為總理,總統(tǒng)要不從,我就把他軟禁在波茨坦宮,然后施行全國軍管!瓕④娧,得有勇氣走這最后一步,即便被人們看作搞政變,也不能讓希特勒執(zhí)政。
哈默思坦上校是國防部中的少壯派,也是施萊歇爾將軍的政治組織中的中堅人物,由他牽頭周圍還有一個小圈子──施米特有幾個關系密切的軍官朋友就在這個圈子里,所以,哈默思坦敢向施萊歇爾將軍提出這樣的建議。施萊歇爾聽完哈默思坦的話,把他望了半天,然后用沉靜的聲調說:總統(tǒng)是人民直選出來的,公開對抗總統(tǒng),無異于公開對抗自由民主。你我愿意擔當這樣的罪名?
施米特本來不想答理卡斯,但擔心納粹奪權,還是寫了封措辭激烈的致卡斯的公開信,30日那天刊登在《科隆人民報》(Kölnische Volkszeitung)上:“我關于憲政的論述僅僅是力圖傳達我對德意志憲政的意義和結果的認識,并不涉及黨派利益……我并沒有將憲法相對化,而是反對濫用合法性觀念,反對對真理和價值持中立態(tài)度的功能主義”。施米特不曉得,早在28日那天,興登堡已經告訴施萊歇爾他得走人。施米特發(fā)表公開信那天,興登堡宣布任命希特勒出任總理。當天晚上,納粹份子像過盛大節(jié)日,在布蘭登堡門搞了火炬游行。
希特勒執(zhí)政兩個月后,就利用緊急專政權開始施行一系列法制變革,以緊急命令方式代為立法──以黨政取代憲政。魏瑪憲法中的總統(tǒng)專政權有如一把雙面仞,既可以用來革除魏瑪憲法的敵人,也可以被魏瑪憲法的敵人用來革除魏瑪憲法。有人(比如政治思想史家蒙森)因此把希特勒的成功歸咎到韋伯主張的直接民主論頭上,顯然不太公道──問題始終在于,誰掌握民主的權力。在魏瑪民國的政治較量中,較勁的與其說是人民的意愿,不如說是政治人物的“智識力、道德力”。要是施萊歇爾將軍敢背違憲的黑鍋,采納哈默思坦的建議,歷史也許就沒有希特勒的戲唱了。
當人們歡呼走向共和民主憲政時,很少有人會想這樣的問題:什么樣的政治家在領我們走向共和?什么樣的立法者在設計民主憲政?──如施米特一再問的:誰在決斷?
民主政治依然是政治,并沒有取消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仍然、甚至更需要具有膽見卓識、德性超邁、果敢有勇的政治家──因為,“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這話杰斐遜可以說,希特勒也可以說。可是,如施米特在《憲法學說》中所指出的:現(xiàn)代民主政治給人類政治生活帶來的根本變化之一是,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不再基于統(tǒng)治者的優(yōu)異品質,而是基于與人民的同構型──“統(tǒng)治者或治理者的權力或權威并非出自某些更高的、人民所不能企及的品質,而是僅僅出自被統(tǒng)治者或被治理者的意志、委托和信任!泵裰髦品穸ǖ牟⒎墙y(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本身,而是其它政體形式的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或者說古典形式的政治家條件──韋伯的確富有遠見卓識,魏瑪民國一建立,他就作了題為“政治作為志業(yè)”的講演。
“傳統(tǒng)政治的主體是國家,現(xiàn)代政治的主體是人民”(施米特語)。共和革命之后,古典的“國家學說”已經無法應對現(xiàn)代民主政治問題,需要另立“憲法學說”!稇椃▽W說》這部施米特一生中篇幅最大的著作,1927年──也就是孫中山在南方起兵再來一次革命取得重大勝利那年殺青,次年出版,其中提出的“絕對含義”與“相對含義”的憲法這一區(qū)分,不僅在憲法學史上留下了厚重一筆,在德意志民族國家的歷史上也留下了厚重一筆──《憲法學說》重版于1954年,波恩基本法的立法者們沒有忘記施米特在魏瑪民國時期提出的告誡。
魏瑪民國的覆亡,對于曾經熱情號召學習德國革命的張君勱難免是一大刺激。張君勱本來希望盡快找到救國方略,對于民主共和憲政的學理問題沒有多大興趣,以為有了“自由精神”的民主憲法就萬事大吉,F(xiàn)在他才曉得,建立民主共和,仍然需要“毅然決然求得一種適于自己之制度”。張君勱后來提出的所謂“修正的民主政治”,聽起來就象是要吸取魏瑪民國的教訓:比如說,國家權力和公民自由應當大于政黨利益,“國本問題、國家組織問題是應該超黨派的”,不能“只看到民主政治或人民權力之一方面”,無視“為國家重要原素的政府權力”。張君勱最看重“立國”──他將Nation譯作“內興”,是個所謂“國家主義者”──當然,權力雖為“國家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必須把權力限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以內”;
但重要的是,為了使得國家權力有效,也得限制作為民意代表機關的國會的權限,除了“監(jiān)督預算,議訂法律,不得行使西歐國中之所謂信任投票制,以更迭內閣”;
國會代表也不應全是人民直選的黨派成員,還應該有一定比例的“農工商技術或科學家”(參見《輯要》,頁478-頁508)。總結魏瑪民國的經驗教訓之后,張君勱主張的“立國之道”仍然是:“以歐洲之新思潮,從宗教革命起到民主政治止,以其理性發(fā)展,為吾們文化前進之方向”。
無論早先熱情推崇德國革命,還是后來總結魏瑪民國的憲政經驗,張君勱都沒有留意到施米特的《論專政》、《議會民主制的思想史狀況》、《憲法學說》、《合法性與正當性》等魏瑪時期廣受關注的論著,也沒有注意到二三十年代德國法學界在民主憲政問題上的大論爭。
原因何在?心不在此焉──1918年,張君勱脫離民國總統(tǒng)府的秘書公職,留在德國繼續(xù)念書,不是為了悉心研究西方現(xiàn)代政制的劇變及其法理和政制思想的歷史,甚至不是為了認真研究一番各國憲法,而是為了找奧伊肯請教人生觀哲學──據說,解決了人生觀問題,政治經濟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今后要改造中國政治經濟,其下手處應先從人生態(tài)度著手,或曰人生觀應徹底改造。由此生活態(tài)度之改造中,乃生我們所要之新文化。有此新文化,不怕無新政治制度與新經濟建設”(《輯要》,頁531-532)?磥,張君勱始終相信,改造“國民道德”是現(xiàn)代民主憲政的第一要務;
當施米特通過一系列憲法學文章(后結集為《憲法條文論集》)為魏瑪憲政的生死存亡搏斗時,張君勱在中國學界挑起的卻是一場“人生觀論戰(zhàn)”
──既然如此,怎么可能指望張君勱這樣的立法者留意到魏瑪民國時期德國公法學界對憲政問題的大量思考?
有人稱張君勱為“中國憲政之父”,很可能是別有用心的挖苦。張君勱不厭其煩地講,國家的確立依賴于兩大要素:法律和道德。(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其實,他看重的并非“法律”,而是“道德”──對于張君勱來說,“道德”無異于國家本身。在《立國之道》中,張君勱表示仍然信服嚴復的如下見識:帝國主義的“武力”基于其背后的“集體道德”──隔壁鄰居日本不就用武士道精神來建立“國家道德”?為了找到中國的“國家道德”,張君勱跑回宋明儒那里,通過編寫《新儒家思想史》創(chuàng)造性地轉化出宋明儒“富于革命性”的政制設想,還借助宋明儒的眼睛看出“三代諸帝”就是“柏拉圖理想國中的守護者”,“中國古代的哲人王是以正心誠意修其身的,所以,他們了解人民的需要”。由于一心想著要將“歐洲之新思潮”與吾國的儒家傳統(tǒng)結合起來,張君勱在讀宋明儒書時,腦海里就浮想連篇出這樣的歷史景像:宋明儒已經設想出完美的地方政治制度──“鄉(xiāng)約和中國地方自治的關系相當于盧騷的社約與西方民主政治的關系”;
宋代固然沒有民主選舉制,但“有過一種近似選舉的制度”,只要誰“良善而能干”,就會被“鄉(xiāng)里貢舉送至京師,參與政事”;
新儒家還重視公平分配土地,對外敵(金人)向來持強硬態(tài)度,反對議和(參見《輯要》,頁185-188)──凡此不都是現(xiàn)代民主強國所需要的?
西洋人雖說有“世俗法的理性化傳統(tǒng)”和“法律家等級”(韋伯語),民主憲政對于西人來說同樣是“新時期的新任務”,不大可能從伯里克勒斯那里直接取經──倒是有可能吸取教訓,古朗熱(Fustel de Coulanges)在其《古代城邦》(Cité antigue)中以“平民革命”為題來描述雅典民主時代;
精通西方法理學史的施米特說,歐洲一向有國家學說,但直到他那個時代,都還談不上有什么“民主憲法學說”──倘若如此,宋明儒怎么會成了民主憲政的先知呢?
中國智識人因直面西方政制而經受三千年未有之劇變已經百多年了,漢語學界的公法領域迄今依然幾乎近于荒蕪!鞍倌辍币粋接一個來──“北大建校百年”、“廢科舉百年”,人們又忙于迎新的百年──“共和革命百年”……事到如今,中國的立法者們在“智識力、道德力”上有多大長進?無論多少百年過去了,立法者的教養(yǎng)依然是“好政治”的首要前提。要是“立法者”們仍然像周先生或張先生那樣,將中國沒有“好政治”怪罪到人民頭上──所謂“國民性”、“國民道德”云云,智識人在自身的改造過程中立志或被迫向游民或經濟人學習,百年恐怕真的白過了……
1999年11月初稿于深圳
2003年6月訂于波恩大學
施米特,《憲法學說》,劉鋒譯,上海人民版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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