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法律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享受法律”是本文的關鍵詞,也是筆者以學者的身份向包括公民和法人在內(nèi)的全體法律消費者倡導的一個新口號、一種新理念。
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是由政府為廣大納稅人提供的一種特殊的“公共產(chǎn)品”,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律應當是服務于作為納稅人的廣大公民的!肮瘛边@個法律概念的經(jīng)濟學涵義就是“納稅人”,而“納稅人”的經(jīng)濟學潛臺詞就是“法律的消費者”。從這個意義上講,可消費性是法律這種“公共物品”的一大特質(zhì),法律其實是作為納稅人的公民的消費品,“享受法律、消費法律”應當是現(xiàn)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也是現(xiàn)代文明社會“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人類在“作繭自縛”地接受法律的約束、規(guī)訓乃至懲罰的同時,也在享受法律帶給我們的權益、安寧、和諧、秩序、尊嚴、文明等福祉,享受法治帶給世俗生活的不乏詩意的秩序與和諧之美。遺憾的是,法律的可消費性往往被法律令人敬畏的威懾性和強制性所遮蔽,成為蕓蕓眾生不敢輕易享用的奢侈品。傳統(tǒng)的厭訟心理就是制約法律消費的觀念“瓶頸”之一?磥,法律消費體系的構建任重而道遠,當務之急是應當做好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的基礎性工作。
培養(yǎng)公民的“法律消費”意識,變被動的消極的守法意識為主動的積極的用法意識,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權益。我們的全民普法教育應當盡快補上“法律消費”這一課,這其實是一場具有現(xiàn)實意義的法律啟蒙教育。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說過這樣一句耳熟能詳?shù)拿裕骸胺杀仨毐恍叛,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币簿褪钦f,法律只有真正訴諸于人心的要求甚至被公眾所信仰,才能真正贏得普遍的遵從。顯然,這是從法律之精神維度對法律的一種詮釋。依我之見,法律畢竟不同于被高度抽象化乃至神秘化的宗教信條,作為一種深深嵌入世俗社會的權威的制度安排,法律只有被適用、被踐行,才能真正實現(xiàn)由“紙面上的法”向“生活中的法”的變遷,才能不至于淪落為“看起來挺美”而實際上形同虛設的一紙空文。因此,參照伯爾曼的名言,我認為可以從實踐理性的制度維度對法律作如此詮釋:法律必須被享用,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強化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為法律消費群體高質(zhì)量高效率地提供服務的“服務”意識,以及維護公民這一法律消費群體權益的“維權”意識,樹立立法的質(zhì)量至上和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兼容的觀念,遏制形形色色的立法腐敗和司法腐敗現(xiàn)象。從一定意義上講,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門利益保護主義、借立法壟斷部門利益和搶占勢力范圍等立法腐敗現(xiàn)象必然滋生“劣法”乃至“惡法”,這不僅是對立法信用的戕害,也是對廣大法律消費者享受公平、正義和善的“良法”的“正當立法權益”的侵犯。同理,法官裁判不公、久審不決甚至徇私枉法以及判決久拖不執(zhí)等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xiàn)象,無疑是美其名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信用的嘲笑,同時也是對“為權利而斗爭”的法律消費者(當事人)享受司法服務的“正當司法權益”的侵犯。
彰顯律師在促進法律消費運動方面的中介力量。在典型的法治社會,律師必然是法律服務不可缺席的主角,同時也是幫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務的重要“中介”。從某種意義上講,律師業(yè)的發(fā)達程度往往與全社會法律消費水平成正比,律師服務業(yè)愈發(fā)達,則表明社會對法律服務的個人或集團購買力愈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費水平愈高?梢灶A見,“私人律師”將逐步步入“尋常百姓家”,聘請自己的“私人律師”將不再是什么稀罕事,“有事請找我的律師”也將成為越來越多中國人享受法律服務的一句口頭禪。
此外,與強化公民法律消費意識同等重要的是,應當切實提高公民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消費水平及法律服務購買力,并盡可能降低公眾法律消費的成本(如訴訟成本)。對于社會特定的弱勢群體而言,法律消費依然堪稱享受不起的奢侈品,因而有必要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消費予以特殊的保障。實踐證明,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就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消費保障機制,是供弱勢群體享用的“免費的午餐”。
讓我們盡情地享受法律吧---去以公民的身份旁聽立法者的辯論、司法官的庭審;
去以以納稅人的身份交納包括自行車稅在內(nèi)的稅,坦然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種便利的公共服務,理直氣壯地監(jiān)督政府官員的職務行為;
去以公民的身份舉報貪官污吏的職務犯罪;
去聘請自己的私人律師;
去與包括政府機關在內(nèi)的侵權者對簿公堂,“為權利而斗爭”;
去以公民的身份競選人大代表;
去以選民的身份監(jiān)督人大代表的工作······總之,去與法律盡情地親密接觸。
一言以蔽之,享受法律,就是享受以“良法”為標準的良好的立法服務,享受以“公正和效率”為理念的司法服務,享受以“為委托人合法權益而斗爭”為主旨的律師服務。當曾經(jīng)令人敬而遠之的法律開始成為大眾享用的“公共產(chǎn)品”,當由法治建構的文明秩序開始成為公眾享受的“制度環(huán)境”,法治社會的理想還會遙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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