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坤:《隱藏的憲法》:林肯與美國民主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1787年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只用了4543個詞,200多年來很少變動,國會為了應對現實情況的變化只是附加了27條修正案。但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喬治·P·弗萊切教授認為,這并不能說明美國憲法就是穩(wěn)定的。在2001年出版的《隱藏的憲法:林肯如何重新鑄定美國民主》這本書里,弗萊切得出一個驚人結論:除了1787年《憲法》,美國在內戰(zhàn)后就產生了另外一部新憲法,一部很難被人意識到的“隱藏的憲法”,即美國內戰(zhàn)催生的憲政新秩序。這一新秩序是對舊秩序的救贖。
1860年,美國因為奴隸制的爭論陷入危機。1787年《憲法》雖然承諾自由,但只是少數人的專利,而占聯邦人口近1/5的黑奴毫無自由可言,他們只是他人的財產所有物。第一部憲法并未使用“奴隸制”或者“奴隸”這樣的詞語,而是在涉及奴隸的地方用了“所有其他人口”、“服勞役的人”或者“目前在某些州內存在的類似的人口”等字眼。盡管包括麥迪遜在內的著名制憲領袖反對,這部憲法仍然允許南部繼續(xù)從事奴隸貿易20年,使得南部各州有了足夠的黑奴自身繁殖的人口基數,直到1807年美國才禁止國際奴隸貿易,但國內奴隸制的問題一直懸而未決。因此,自由和奴隸制猶如天堂和地獄共存于憲法之中,這部容忍奴隸制的憲法不過是南方和北方之間的一筆妥協(xié)交易。
亞伯拉罕·林肯試圖改變這一荒唐的協(xié)議。1863年11月19日,林肯在葛底斯堡聯邦軍隊陣亡將士公墓落成奠禮上發(fā)表了著名的演說。在這場只有兩分鐘的演說里,林肯需要去闡明戰(zhàn)爭的意義,他的目的不是要加劇戰(zhàn)爭,而是要超越戰(zhàn)爭。林肯表達了對美國成為一個民族國家的愿景,讓它的人民“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在演說的最后兩句,林肯宣告了新的使命:“我們要讓這個國家,在上帝的福佑下,獲得自由的新生。我們讓要讓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存!边@個民族國家既包括南方也包括北方,既包括白人也包括黑人。這一宣言讓1787年《憲法》從容忍不平等的原罪中得到救贖,這個國家也因其新的使命而超越死亡———讓所有的人獲得自由。
弗萊切認為,林肯所說的民族國家概念與美國建國之父們所提的“我們人民”是截然不同的。林肯針對的不是“我們人民”可以自由做出決定的權利,而是哪些人構成了一個民族國家的概念。在美國內戰(zhàn)之前,美國只存在一個全國性政府,在一定區(qū)域內行使自治權,但還不具備基于歷史、語言和文化上的集體認同感所形成的緊密聯系,而后者是構成歐洲意義上的民族國家的核心要素。林肯認為,民族國家并不能通過大眾投票或者政府決策形成,而是通過歷史性的搏斗從而鍛造成一個緊密的聯合體。林肯在努力促使“我們人民”逐漸擴展和延伸為一個受到歷史約束的有機體。在這個意義上,弗萊切把葛底斯堡視為新憲法的序言。
新憲法的正文就是,1865年到1870年間美國先后通過的第13、14和15條修正案。它們確立了新的法律原則,締造了美利堅第二合眾國:在美國不得存在奴隸制和強制性勞役;
各州必須承認并促進轄區(qū)內的人民平等;
各州不得依據種族、膚色和以前的奴役狀況,剝奪公民的選舉權。新憲法系統(tǒng)地修正了美國憲法的形象,擴大了選舉權,加強了政府的權力,通過對平等的解釋表達了對弱者的同情。
新舊兩部憲法有著不同的價值基礎,它們在很多方面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第一部憲法建立在自由選擇、個人自由和共和主義基礎之上,它強調的是一種世俗意愿的表達———人民自愿聯合結成“一個更完善的聯邦”,致力于實現免于政府干涉的自由(其自由甚至還包括白人自由掌握和控制其他人種的自由),認同少數白人有產男子的自治和統(tǒng)治形成的共和制;
而第二部憲法建立在自我實現、眾人平等和大眾民主基礎之上,強調的是一種歷史責任或者使命———基于“友愛之紐帶”(林肯在第一次就職演說中用語)作為單一的民族國家的聯合,致力于推動政府保障所有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認同循序漸進的普選權的最終實現而形成的大眾民主制。這就是林肯描述的新憲法下的民主圖景,它確定了美國未來政治的重大主題:民族國家、平等和民主。
顯然,林肯的理想對當時的美國人來說,過于激進。在林肯去世之后,這一新憲法遭遇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抵制。最高法院判定第一部旨在消除公共領域內種族歧視的民權法案違憲無效,大法官們限制憲法第14條修正案“平等保護”的適用范圍,使其最多適用于各州支持的種族隔離法律,甚至官方的隔離最終也被批準。這一切暫時挫敗了林肯的理想。
在1872年,秉持異見的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指出,“我們的憲法患有色盲癥”,最高法院背叛了美國內戰(zhàn)后的憲政秩序。他是林肯創(chuàng)造的憲法的忠守者,在內戰(zhàn)后所判決的所有重要案件中,他是唯一把美國作為單一民族國家政治體考慮的法官。在他的判決意見書中,我們經常看到從葛第斯堡演說中聽到的“民族國家”,這個詞在他的判決中出現了30次,而這樣的術語在其他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永遠以形容詞“national”出現。
哈倫明確區(qū)分了聯邦政府與民族國家,民族國家是讓聯邦政府的統(tǒng)治具有合法性的淵源。他在1883年發(fā)表的一段話,充分表達了當時處于異議當中的第二部憲法的精神:“在民權方面免于種族歧視,在一個共和制政府中,是公民權的根本所在,正如我們看到的那樣,它是一項嶄新的權利,是由民族國家所創(chuàng)設的,通過對國會的明確授權,通過立法來執(zhí)行源自民族國家的憲法規(guī)定。”
令林肯的追隨者意想不到的是,憲法第14條修正案,對獲得解放的黑奴并沒有提供什么實際幫助。相反,最高法院在1886年的圣克拉拉縣訴南太平洋鐵路公司案中,將這一修正案中平等保護的“人”這一范疇擴展至包括“公司”這類法人,這就使得當時正在壯大中的公司資本主義擺脫了政府的約束,在接下來的歲月里,公司資本主義逐步成為對平等和大眾民主的最大威脅。這是19世紀美國法制史上最具諷刺意味的事情。
盡管如此,弗萊切認為,第二部憲法并沒有消失,正如我們在20世紀所看到的那樣,它以一種隱蔽的方式不斷地出現在憲法修正案、學術討論、最高法院的判決和修辭當中,逐步在美國政治文化中扎根。它和第一部憲法之間的價值沖突和相互較量,以不同的方式在美國的政治生活中展現出來。正如作者最后所說的:“在兩部憲法持續(xù)不斷的張力中,我們把自己從那種自認為掌握絕對真理的人們所宣揚的教條主義中解脫出來。”
。ā峨[藏的憲法:林肯如何重新鑄定美國民主》,(美)喬治·P·弗萊切著,陳緒綱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7月版,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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