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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萬勝:小農地權的不穩(wěn)定性:從地權規(guī)則確定性的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0-06-1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提要:要將地權穩(wěn)定性的問題操作化是困難的,因為我們沒有足夠的經驗數據進行橫向和縱向的廣泛對比。本文從邏輯上提出,穩(wěn)定的地權需要以確定的地權規(guī)則為前提,所以,我們可以從地權規(guī)則是否確定來接近地權是否穩(wěn)定這一問題的內核。參與地權界定的規(guī)則是多元的,這時,必需一種相對強大的規(guī)則具有超越其他規(guī)則的力量,否則,規(guī)則只能成為主體利用和選擇的對象,而不能約束主體。所以,我們假定,在多元規(guī)則中存在一個主導性的規(guī)則,是地權穩(wěn)定的必要條件。本文通過對一個村莊自太平天國以來的土地糾紛史的素描和分期來檢驗這個假定,從中發(fā)現多元規(guī)則的結構演變,而這個結構演變的實質就是多元規(guī)則中的主導性規(guī)則的突生、轉換和湮滅。

  關鍵詞:地權穩(wěn)定性;
地權規(guī)則結構;
地權糾紛

  

  所謂地權的穩(wěn)定性是指地權的控制者對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權利是否有比較穩(wěn)定的預期,并且這些預期是否比較可靠。地權穩(wěn)定性是中國農村社會中的一個核心問題,有眾多的學科領域涉及到這個問題,最直接的研究包括中國經濟史研究中對于中國古代農村地權穩(wěn)定性的探討、對于當代農地承包期變動的研究,以及村集體內部"調田"的研究,還有對于征地導致農民失地的經濟學和政治學思考等。比較間接的研究重心在于產權是如何建構的,重要的研究有"產權的社會視角"理論脈絡,以及法律人類學中對于習慣法和國家法關系的思考。這些研究揭示出,農村產權的完整建構是一個復雜的社會過程,至少涉及到共同觀念、權力與勢力相交織的利益政治、國家法的相互作用。我們看到,盡管領域不同,但每一個領域都不滿足于自己領域的傳統(tǒng)解釋,而是曲折地走向綜合。在這個綜合過程中,存在一個不斷聚焦的問題意識:當傳統(tǒng)習俗、既有慣例,以及基層公共權力在社會轉型過程中趨于弱化,同時法制建設得以強化的時候,小農的地權是變得更為穩(wěn)定,抑或不穩(wěn)定?

  

  一、路徑:規(guī)則確定性與地權穩(wěn)定性

  

  要將地權穩(wěn)定性的問題操作化并非易事,因為,我們根本就沒有足夠的經驗數據進行橫向和縱向的廣泛對比。董國禮(2000)從制度均衡的角度來透視農村1949-1998年的地權穩(wěn)定性,應該說是一個有效的視角,地權穩(wěn)定的時期也就是關于地權的制度均衡的時期。問題是他把制度均衡與否理解為國家與社會二元主體相互博弈的結果,事實上是過于粗略了,因為如果我們把視界拉伸到1949年前和1998年后,就會看到,地權的分配絕不只是在國家與農民之間,制度的均衡將有多種,而且促成這個均衡的力量也更為復雜。為了更好地逼近生活的復雜性,可以從邏輯上提出,穩(wěn)定的地權需要以確定的地權規(guī)則為前提,所以,我們可以從地權規(guī)則是否確定來接近地權是否穩(wěn)定這么一個問題的內核。比如,界定地權的規(guī)則可以有法律裁定、政策決定、干部決定、集體意愿、習俗等等,它們都參與了地權的確定。這時,需要一種相對強大的規(guī)則具有超越其他規(guī)則的力量,否則,誰說了都不算,規(guī)則只能成為主體利用和選擇的對象,而不能約束主體。所以,我們假定,在多元規(guī)則中存在一個主導性的規(guī)則,是地權穩(wěn)定的必要條件。這個分析路徑來自于相關文獻脈絡的聚焦。

  在中國經濟史的研究中有比較成熟的文獻探討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的地權穩(wěn)定性。有觀點認為,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的地權是高度不穩(wěn)定的。

  程念祺(2006:41)這樣概括:"在"富者田連阡陌"的古今常態(tài)中,輾轉翻覆著"田無常主",甚至于"千年田,八百主"的歷史常態(tài)".他認為,這種地權的轉換并不是以平等互利的土地流轉為主要內容,常常是一個不得已的過程。"其中雖然充斥著經常性的小土地買賣,卻只有不斷重演的以特權為基礎的土地兼并,具有實質性的作用".這種觀點也成為今天很多人反對農地私有化的重要依據(溫鐵軍,2004;
曹錦清,2005)。

  另有觀點對此表示質疑和反對,秦暉(2003:42-53)、趙岡(2006)等認為中國古代地權總體上是不斷分散的,而不是集中。問題是,即便地權分散,也不等于地權穩(wěn)定。不論是對傳統(tǒng)地權穩(wěn)定性樂觀的一方還是悲觀的一方,其實都不反對這樣一種觀點:勢力①「本文中使用的勢力,是指由利益集團或個體擁有的權力,相對于公權力而言」對于地權的維持和穩(wěn)定有著主導性的作用,它具有足以藐視法律的能量。根據杜贊奇(2003)在華北的研究,這種影響只是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才會變得嚴重起來。鄉(xiāng)村權力本來是在文化網絡中展開的,由于國家政權建設過程中汲取的強化,促成了更能完成汲取任務的品德惡劣人物得勢,勢力打壓了文化網絡。舊的汲取規(guī)則被打破,農民的權益被侵害。今天,對農村的強化汲取基本結束,但農村中權力精英的品質提升卻沒有得到驗證,同時,各種混混、地痞卻日漸增多(陳柏峰,2008),這個時候,農民的產權包括地權穩(wěn)定性有何變化呢?

  如果說經濟史的研究突出了主體能動性對于地權穩(wěn)定性的打破,那么,"產權的社會視角"脈絡則發(fā)現了各種各樣的社會性規(guī)則的約束。

  這個脈絡是在對產權的經濟和法律決定論,特別是李稻葵(1997)關于集體產權是"事前模糊的"判斷的對話中形成的。社會學家相信,盡管集體產權在法律上難以明晰,但在社會實踐中還是可以明晰的。因為形成產權的因素不僅是法律的和經濟的,也是社會的。劉世定試圖通過直接和經濟學家對話提出集體產權的社會性。他提出了集體企業(yè)所有權的"占有"性質(1996);
又通過對科斯社會成本理論中產權先驗性困境的剖析,提出了一種社會學色彩的化解方式(1998):"產權不僅是由國家法律而且也是由人們的社會認知來界定的".折曉葉和陳嬰嬰(2005)認為:"社區(qū)"集體制"所具有的社會合約規(guī)定性,使其產權成分并不都是市場合約性的,還包含有"成員共有權""、平均權"和"人權"等社會關系成分,因而我們并不能把集體產權當作一個簡單的經濟問題來處理".看似模糊的產權背后其實是有文化規(guī)則的。周雪光(2005)則更強調集體產權不僅是文化規(guī)則的集合,實質上也是行動的結構化,他把產權描述成交往網絡中的節(jié)點。產權不僅是一束權利,也是"一束關系".社會學家對產權的法律或經濟決定論的批判與法律人類學的觀點高度一致。黃宗智(2001,2007)對傳統(tǒng)中國法律實踐的分析、朱蘇力(1996)對當代法律實踐的分析都認為,在國家法之外,還有習慣法甚至第三領域也能參與到權利的界定之中。可以認為,產權的社會建構過程的研究對于理解權利的穩(wěn)定性具有基礎性的作用,但是,產權的明晰不等于產權的穩(wěn)定。因為,即便大家都承認此刻某物的某部分權益屬于某人,但下一刻這部分權益是否還能如其所愿繼續(xù)屬于此人呢?

  社會學和人類學其實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

  張靜(2003)的《土地使用規(guī)則的不確定:一個解釋框架》,是一篇研究地權穩(wěn)定性的范式性文獻,它的最大貢獻在于啟示我們從規(guī)則確定性的角度思考地權穩(wěn)定性,從而使這個經典性問題的求解獲得了一個相對收斂和清晰的路徑。而且,此文也具有超出一般的綜合性,它試圖"將法律、經濟、社會和政治過程聯(lián)系起來",提出一個綜合性的解釋框架。應該說它部分地做到了這一點。張文的觀點可以簡單概括成:為什么農民地權會不穩(wěn)定呢?因為中國是個人治的社會,主體能動性相對于規(guī)則高度發(fā)達,規(guī)則是可以被選擇的,結果究竟用什么規(guī)則來確定產權是不確定的。但是,主體的能動性與規(guī)則的存在兩者并不矛盾,恰恰是規(guī)則多元為主體能動提供了空間。因為,"在政治和法律各自的活動領域及活動原則未經區(qū)分(分化)的安排下,不存在包含確定性原則和限定性合法性聲稱的法律系統(tǒng),事實上是多種土地規(guī)則并存以"備"選擇。這些規(guī)則包含有不同乃至對立的原則,各自有著合法性聲稱來源,在實踐中通過力量競爭被選擇使用。這個選擇過程使法律事件政治化:它不是根據確定的法律規(guī)則辨認正當利益,而是根據利益競爭對規(guī)則做出取舍,并且"允許"利益政治進入法律過程,通常力量大者對選擇有影響力。因此,土地使用規(guī)則隨著利益、力量的變動而不確定".顯然,她特別突出了個人勢力在產權維持中的巨大作用。個人勢力所以作用巨大,不是因為規(guī)則總在改變,而是因為存在著多種具備合法性基礎的規(guī)則并存的情況,正是這些規(guī)則之間的相互架空,給了個人勢力發(fā)揮主體能動性的空間。形象地說,這是一個描述主體-規(guī)則之間關系的"鳥籠模型".由于利益主體的利益內涵不斷變化,主體的勢力也在不斷變化,在新的情勢下,強大的一方就謀求適用和建立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規(guī)則,結果使得"地權成為一個多種身份參與下的、不停止的協(xié)定締結過程".即使所有的規(guī)則本身都沒有變動,由于沒有哪一個規(guī)則能夠最終說了算,結果地權也難逃被修改的可能。

  作為對"鳥籠模型"的一個佐證,申靜和王漢生(2005)講述了一個在已被征用的土地上發(fā)生的復雜的利益爭奪。其中,大家公認的集體成員權觀念、人情關系、基層權力、多數表決和強權悉數到場,可是,在案例描述的那一時段內(文中沒有交代案例的明確終止時間,估計不超過2年),廢鐵場的收益權三度易手。在產權爭奪的過程中,不僅強權起了作用,而且實現產權明晰的所有力量或者規(guī)則都參與了進來。當規(guī)則沒變的時候,產權歸屬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曹正漢(2007)對張靜的解釋給予高度重視,但也從演化博弈論的"局部趨同效應"出發(fā),對她過于否定規(guī)則穩(wěn)定的可能性提出了委婉的質疑。另有學者對"鳥籠模型"中"鳥籠"的穩(wěn)定性的質疑,則更有針對性。因為這個模型假定了各個規(guī)則的合法性的不變性,以及規(guī)則制衡的可能,但隨著社會轉型的發(fā)展,不同規(guī)則的合法性會發(fā)生不同的變化。董磊明等(2008)提出由于傳統(tǒng)習俗的瓦解和基層權力的軟化,各種黑惡勢力的擴張,鄉(xiāng)村社會結構已經混亂,國家法正在以一種救世主的姿態(tài)被迎入鄉(xiāng)村,法治化正成為越來越現實的選項,使得國家法獲得了其他規(guī)則不可并論的合法性聲稱能力,張靜所說的規(guī)則均勢也就不復存在。在一個法治化的社會中,產權的預期是穩(wěn)定的,那么產權也就實現了高水平的穩(wěn)定性。

  張靜一文最突出的問題其實在于方法論的缺陷。她所列舉的五個案例至少出自三個省,包括陜西、河北和浙江。她在甲地發(fā)現了A 規(guī)則占主導,在乙地發(fā)現B 規(guī)則占主導,在丙地發(fā)現了C 規(guī)則占主導,發(fā)現這些規(guī)則都挺有效,然后判斷說中國農村地權分配存在了多種規(guī)則,究竟由哪一種規(guī)則占主導,取決于力量的對決。她的判斷如果能成立,必須假定,中國各地農村都共享了相同結構的多元文化價值。結果她既否定了中國農村的區(qū)域差別,也排斥了歷史的眼光。如果我們在30年前,或30年后以同樣的方式作調查,顯然也會看到同樣的多樣性。但筆者不準備對她的觀點作全盤的否定。畢竟,她在說明中國為什么是個人治國家時,走出了一條十分有創(chuàng)意的路徑。一般我們認為人治的核心特征是規(guī)則被人為打破,而這里認為人治的核心特征是規(guī)則可以被人為選擇,巧妙地引入了法律的社會承認問題,讓我們從世俗生活的多規(guī)則自然聯(lián)想到精神世界的多神崇拜傾向。筆者很贊同這里的關于多元規(guī)則的觀點,但是筆者必須引入歷史的視角對她的框架進行修正,因為張靜一文的缺陷的實質在于:當整個中國正處于歷史性巨變時,此文沒有重視本土經驗的改變,卻滿足于橫向的靜態(tài)對比。而一旦她深入到歷史之中,就會發(fā)現多元規(guī)則的結構演變,而這個結構演變的實質就是多元規(guī)則中的主導性規(guī)則的突生、轉換和湮滅。

  筆者將通過對一個村莊自形成以來發(fā)生的地權糾紛的盡可能完整的記述和分析,指出多元規(guī)則的并存對這個村莊地權穩(wěn)定性的影響,不同時代的規(guī)則內容以及規(guī)則體系的結構的差異。案例中主要涉及的地權是林權。所謂林權,包括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權、林地的使用權。林權有著相對于耕地地權的特殊意義。耕地的普遍細碎化經營自宋代以來就已經基本形成,但在有些地方(也許是大多數地方),林地長期實行的是規(guī);洜I。建國以后的土改特別是林業(yè)"三定"和2007年開始的集體林權改革,在栗村開創(chuàng)了林地細碎化經營的歷史性新經驗,從中我們可以看到細碎化經營環(huán)境下地權形成和維持的完整過程。

  筆者考察的栗村是高橋行政村的一部分,位于安徽省南部。它一直就在筆者的身邊,但直到2002年,筆者才開始以"他者"的眼光注視它,并進行了長達6年的對話,地權是此中最主要的一個話題。

  

  二、1867-1952:勢力博弈導致的地權不穩(wěn)定

  

  高橋行政村的地形由山地和谷地結合而成,村落也分成山內和山外兩部分。栗村是指高橋行政村的山內部分,它是一條總長約5公里的狹窄山溝,(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山溝有很多小的分叉,山上長滿了毛竹。以毛竹為原料進行手工造紙是栗村的主導產業(yè),一直延續(xù)到上世紀80年代。

  太平天國戰(zhàn)爭的結束掀開了這個村莊歷史的全新一頁。戰(zhàn)爭期間,本地土著紛紛逃亡,有的被抓壯丁,有的死亡,山內作坊的工人也離開或死亡了。1865年末,此縣人口統(tǒng)計數只有6328口。為了墾荒,政府推進了移民過程,鼓勵"插標為田,據界為山"(胡有誠,《廣德州志》,光緒七年)。1867年以后,來自江西、湖北、河南等地的移民大批進入高橋村地帶,實現了土客的徹底更替。①「由于該縣是太平軍進攻南京和杭州,以及向南方撤退的便利通道,來回拉鋸十分慘烈,土著逃跑、死亡、充軍以及戰(zhàn)后瘟疫死亡人數極多。這一帶的人口減少,以及土客更迭的情況,可以參見葛慶華,2002」主導的方言也從吳語轉為楚地方言,再變?yōu)橹性僭挕=魅说絹砗,造紙業(yè)得到大發(fā)展,②「造紙的程序與《易村手工業(yè)》和《尖山下村》描述的程序基本相同。不過易村的造紙采用的是鳳尾竹,而這里和尖山下采用毛竹」最終建起22個造紙作坊,作坊里共有46個紙槽。作坊連同供應原料的山林屬于14個地主家族或組織。③「地主組織如文昌會和慈善會,它們的主要宗旨是合作經營和慈善事業(yè)」大量的移民遷入引起產權的普遍變更。同時,習俗的力量大大削弱;
法律的力量不堪應付:土客之爭,客客之爭,無日不起。爭地、爭山、爭女人、爭水利、爭房子,等等。這個過程中,一開始是暴力主導的搶奪,后來發(fā)展到依靠勢力的巧取,手段就復雜得多。參與爭奪的勢力有多種:地主家族、官僚、幫、兵,等等。

  栗村有一處地名叫做"潘家大坑",是山里一處難得的坪地。這里的造紙作坊原屬于潘姓地主。他住在一山之隔的江蘇省溧陽縣一個村里。戰(zhàn)后,潘家大坑的作坊被江西來的地主李氏占據了。潘家地主試圖奪回自己的作坊,但受到李氏家族武力的阻擾。用村民邱某的話來說:"本地人都是我們打跑的!"但是潘家始終不放棄。直到1908年清政府頒行了《城鎮(zhèn)鄉(xiāng)地方自治章程》(于建嶸,2001:131),栗村所在的山北鄉(xiāng)設立了鄉(xiāng)董。此時前后,潘家向法院提起訴訟。山北鄉(xiāng)第一任鄉(xiāng)董"彭大先生"(彭載邦)代表栗村眾地主出庭,打贏了這場官司。當時,高橋村地界上有四大地主:李、邱、彭、黃。后來人數最多的是黃姓家族,掌握了地方武裝。他們占了本地土著的地和山,又占了他們的祠堂作為自己的祠堂。在極其復雜的局勢中,沒有誰能保全一切。黃家雖然掌握了地方武裝,領頭的被稱為"黃排長",但就是這位黃排長,最后的下場居然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家族勢力而自裁。具體的內幕已無從查考,但可以看出當時局勢的險惡。

  官位也是勢力的重要源泉。栗村有一位不在地主錢文選。太平天國之戰(zhàn)使宗族凋零,家勢衰微,結果惡霸占了他家的祖墳地開麻塘造紙,他也無可奈何。這大概是戰(zhàn)爭結束30年后的事情。后來錢氏官至兩浙鹽運使,才懲辦了當年的仇人。顯然能不能靠的上法律機關,也是需要個人勢力作后盾的。那么,當了官就能完整保護自己的地權嗎?也不盡然。由于錢氏的宗族人丁不旺,盡管他官居高位,對于顧全家產還是力有不逮,所以他曾向縣長抱怨其私有山林常被人盜伐(錢文選,1939:62)。這個抱怨發(fā)生在1930年代,正值民國的"黃金十年"."幫權"被吳晗和費孝通認為是中國社會四大權力之一(1988),在栗村同樣重要。造紙工人之間盛行"拜師傅",也就是投靠有勢力、講義氣、愛出頭的人。栗村有位徐某,在上世紀30、40年代收了很多徒弟,自己則做了一戶地主的工頭,照看地主的作坊。有一次,一個徒弟上交的捐費被甲長侵吞,說成抗捐不交。保長封了這個徒弟的家門,上書"通匪抗捐不交",還要把他的草房扒掉。徐某找來一幫徒弟找甲長的麻煩。后來是啟了封,但這個徒弟又補交一份捐。"兵"在沒有奪取政權的時候,其實也只能說是一派的勢力?箲(zhàn)期間,栗村的紙可以從兩個方向通向市場,一個必定經過新四軍打游擊的山區(qū),一個通向偽軍盤踞的鄉(xiāng)政府所在集鎮(zhèn)。這時,作坊的經營者必須做出抉擇,否則是干不下去的。

  這個階段,法律和政權更多的是作為手段存在的,并不能主導這里的社會生活。勢力的確是這里一切權利的重要基礎,但又不存在主導性的勢力。如果用張靜的觀點來看,這里也可以說是多元規(guī)則的。這里列舉的四種勢力就代表四種規(guī)則。地主代表士紳的面子決定權,因為如果出現糾紛,雙方談不攏,就要在茶館里"請茶",請士紳出頭擺平。家族代表家族決定權,賣地首先要賣給同族。官僚可以直接借用公權力代自己出手。幫權可以發(fā)動底層民眾的民意。兵權既可以代表民族大義,也可以直接威脅身家性命。一般老百姓必須選擇某種勢力去投靠。農民和工人如果恰好和地主同姓,就到這些祠堂認本家,依附他們;
或者去拜個師傅得到保護。即便是地主,在兵荒馬亂的時代,想要自保也很難,常見的策略是"腳踩兩只船".比如張老夫人是地主,有一個兒子接受中美合作所的培訓,作為諜報人員參與了皖南事變。但張老夫人本人又收治了一位受傷的新四軍軍官,后來這位軍官當過上海新華醫(yī)院的院長。杜贊奇所盛贊的"文化網絡"在這里肯定也有,比如工人們每年陰歷九月二十五要祭拜蔡倫,叫做"老師傅過生",要在高橋集市上熱鬧好幾天,甚至十幾天。但"這只是工人的活動,地主不管"(老工人語錄)。附近也有一個廟,在栗村里有一個祠山廟,供奉的是祠山大帝。①「《萬歷紹興志》載:"祠山大帝佐禹治水有功,后禮斗橫山,其賽禱盛于廣德州",這是一個流行于蘇浙皖交界處的地方信仰」可這只是原住民的地方信仰,對于客民來說是個異教。

  由于缺乏一個主導性的力量,博弈就成為勢力間關系的主要內涵。我們知道,博弈的結果一般是高度不確定的,誰也不能預先知道結果(徐飛,2008),所以,這個階段的地權是高度不穩(wěn)定的,甚至于看似弱勢的工人在這個亂局中都能分得一杯羹。我們發(fā)現,在革命前夕發(fā)生了地權向勞動者的轉移,這說明在多元規(guī)則中工人找到了發(fā)展的空間。土改之前,栗村發(fā)生的林權流轉是很頻繁的,通過對老人的訪談,筆者收集到了7起林權買賣的案例。其中有3起發(fā)生在地主之間,一起是一家比較遠的地主把山賣給了比較近的地主,一起是一戶地主絕戶后賣給自己本家,一起原因不明。有4起發(fā)生在地主與工人之間。邱、巫、郎、謝四家租用地主作坊的富裕工人購買了主人的作坊。由于作坊是附屬于山場的,作坊轉手的同時就要將山場也轉手。

  

  三、1952-1980年代:權力主導下的多元規(guī)則

  

  1952年以前,高橋村地區(qū)的民居基本局限于山外,山內只有造紙作坊或燒炭的窯,以及工人的臨時住宅。山內居住了幾十戶工人,但如同費孝通(2006)在《易村手工業(yè)》中描述的那樣,工人的流動性很大,①「一般來說,一個紙槽需要四個工人:做紙、配紙、踩麻、砍柴。工人寄住在作坊的宿舍里,流動性很大。在第十二村民組訪問到的二位老工人,在解放前,都曾在5個以上的作坊工作或生活過。反過來,筆者訪問一位地主的后人時,他列舉了曾在這個作坊里工作過的人,他所知道的已經超過了8人。由于他幾乎是共和國的同齡人,可以想知,這個名單是很不完整的。工人們不斷地換地方,不斷地積累資本和技術,從砍柴工升級到做紙工(操作紙簾的人),然后再做到包工頭,最后是有機會買下紙槽和山,當上地主。為此,他們必須流動,才能發(fā)現機會」此時作為人居單位的栗村基本不存在。栗村稱得上是村落,緣于不在地主將作坊和山場賣給了住在作坊里的富裕工人。富裕工人有了作坊,就較少流動。但村落的全面形成還是1952年的土改和隨后的合作化運動,將工人固定成了居民。1954年建立栗村初級社;
1958-1961年,栗村屬于高橋大隊;
1961-2002年,栗村是個獨立的大隊Π村委會,有5個生產隊Π村民組;
2002年,栗村回歸高橋大隊,有毛竹林約5200畝,灌木林與雜木林約600畝,茶葉地約60畝,村民耕種的耕地(包括山內的菜園地和山外的旱地)約120畝,整體轉包出去的耕地230畝,宅基地約110畝。此外,還有屬于高橋行政村全體的山林800多畝,由村集體經營。

  權力主導的多元規(guī)則不同于權力的文化網絡,在后一種情況下,權力是曲折地透過文化網絡而得到實現的。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和基層組織的權力受到各種力量的極為明顯的重新建構。在權力主導的多元規(guī)則中,權力占據了至高無上的地位,其他的規(guī)則往往不能明目張膽地呈現出來,必須更委婉、更隱蔽。這確是個全新的時代。由于權力如此強大,所以,只要政策穩(wěn)定,地權就可以是高度穩(wěn)定的。實際上"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穩(wěn)定了20年,這也是栗村地權最穩(wěn)定的20年。我們可以選擇兩次奇特的土地轉手,作為栗村從勢力主導的時代向權力主導的時代轉換的標志性事件。

  1951年上半年,山外的平原地區(qū)已進行了土改,栗村還沒有進行。一位肖姓地主選擇此時將自己的作坊及其附屬山場賣給了作坊里的四個工人,價格不詳。但是,附屬的山場實際面積在80畝以上,只算成了8畝!筆者看到其中一個工人的后代保留的地契,他買了"1畝2分5厘"山地。上面寫明"東肖姓山界,西李姓山界,南峰嶺,北小河溝".有雙方所在鄉(xiāng)鄉(xiāng)長、農會會長的簽名和章。其實,這個地主在栗村擁有至少三百畝山場,地契上所說的東面的山也屬于他。他為什么要賣掉其中一部分,并且要把山場面積縮小呢?這個工人所在村民組的老組長這樣理解:"么樣說讀過書的人聰明呢?因為他們了解外面的形勢變化。"言下之意就是,他這樣做是為了洗白自己,以逃脫地主的身份和這個身份帶來的厄運。其實肖姓地主土改時期已經在外地工作。他這么做對自己肯定是有利的。對于得到地的工人來說,由于書契上的面積很小,還只是貧農!無獨有偶,栗村另外一家金姓的兄弟倆,進山很晚,一直是最低級的砍柴工。解放前夕,忽然從河南老家傳來訊息,說自己家族的大地主要把地送給他們。于是,他們把剛置下的家產賤賣,準備回去當地主。走到武漢,聽說老家已經解放了。只好又回到栗村,一切從頭開始。我想這個故事里的地主和前面的肖姓地主的做法可能是異曲同工的。但不管怎么說,這都意味著人民政權對各種勢力的全面接管,一個權力主導的時代開始了。

  國家權力主導了這里的地權從私有到集體所有,又從大隊核算回到生產隊核算。如果說浙北村落在集體化時期是"以村為隊"(張樂天,2005),那么這里根本就無所謂自然村,即使有行政村之下的村,也是"以隊為村"的。整個栗村是一條山溝,山溝里有很多作坊,把哪些人劃成一個生產隊,生產隊有多少地、多少山、界線在哪里,都是由權力來決定的。權力不僅在集體內部分配地權,還能在集體之間進行土地平調。

  1961年以前,這里的山民以手工業(yè)為生,除了種植自己吃的菜,基本沒有種植業(yè),糧食基本依靠外購。人民公社期間,鼓勵農民發(fā)展種植業(yè),特別是糧食生產,但人民公社《六十條》(1962)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竹木集中產區(qū)的生產隊,應該以經營竹木為主,竹木生產和糧食生產相結合".因此,不確定在哪一年,公社從山外別的大隊調配了兩塊耕地給栗村各生產隊。兩塊地面積分別為100和230畝,都是旱地。面積100畝的地約距栗村2里,面積230畝的地遠在10里開外。

  在1987年,為了那230畝平調地的歸屬發(fā)生過一次糾紛,再次檢驗了政府權力的成色。1981年,在林業(yè)三定之后不久,紙大隊將平調來的100畝和230畝旱地都分到戶,但并沒有發(fā)給承包合同。由于那230畝地實在太遠,耕種極不方便,特別是很難施肥,1987年,大隊的經濟合作總社決定將其轉包給縣農科院。就在轉包過程中,這塊地的原所有者,另一個大隊提出了抗議。矛盾鬧到了縣農業(yè)局?h里裁決這塊地應該歸高橋大隊所有。顯然,這又是一次權力決定,而且這個權力決定是得到法律支持的。1986年版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雖然這一條也規(guī)定若不服政府處理可以起訴,但實際上,在80年代,集體經濟組織很少會對政府的處理不服。1995年國土管理局發(fā)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連續(xù)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連續(xù)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這就再一次肯定了政府權力的權威。(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當然,權力主導的地權規(guī)則并不意味著權力就是地權的全部邏輯。

  1961-1962年的調整是個標志性的轉換。此前,國家為了實現與鄉(xiāng)村的全面對接,采取的基本方式是組織農民,讓自己的管理更方便。一切以上級的方便為轉移,而不考慮村落內部的邏輯。劃小人民公社,并在生產隊的層次上核算,說明,國家認識到有必要更加尊重社會本身的發(fā)展規(guī)律。如果說在大人民公社時代,國家對于鄉(xiāng)村的要求主要是鄉(xiāng)村與上層的向上對接,那么小人民公社時代,國家也放低了身段,進行向下對接。這是一個雙向對接的體系。張樂天(2005)詳細說明了人民公社制度是如何利用了村落內部的生產、生活和文化傳統(tǒng)。栗村雖然村落發(fā)育晚,但也不是一片文化的空白。在劃定生產隊邊界的時候,基本是按照地主的作坊所屬的山場來劃的。也就是說,如果作坊甲的居民屬于第五生產隊,那么這個作坊附屬的山場也屬于第五生產隊。這樣尊重了歷史習慣,也便于權力的操作。1958年,搞大隊核算,把大家集中到高橋大隊的一排十間的房子里。結果在這間房子里餓死了十幾個人。這說明權力的簡單規(guī)定脫離了復雜的實踐邏輯。在集體化時期,這里的主業(yè)仍然是造紙。同在一個造紙作坊里工作的人,就如同親戚一樣親密。這些人自然成了互助組,后來林業(yè)三定時,首先把生產隊里的人分組,先把山分到組,然后分到人。這個組也是脫胎于手工作坊里的工友關系。血緣關系在這里迅速地發(fā)展起來。在建國初期,生產隊內部的聯(lián)姻發(fā)展很快。一種情況是直接聯(lián)姻。在第十二村民組,有一戶養(yǎng)育了9個子女,有三個是在本組內找到對象的。另一種情況是間接聯(lián)姻。把自己的親戚介紹到本村來出嫁或者入贅。這對于保護相互的土地權益以及其他權益是至關重要的。

  

  四、1990年代以來:規(guī)則體系的混亂與地權不穩(wěn)定

  

  如果多元的規(guī)則之間不存在主導性的規(guī)則,那么這個規(guī)則體系本身就很容易是無序的,結構混亂的。1990年代是最符合張靜所描述的規(guī)則不確定的時代,也是地權不穩(wěn)定的時期。筆者認為,這種規(guī)則體系的無序化有三個來源:小農經濟的復歸、社會政治的"結構混亂",以及法律本身的"語言混亂".但主要是前兩個來源。

 。ㄒ唬┬∞r經濟的復歸與地權穩(wěn)定性的下降

  董磊明等(2008)是根據河南省宋莊的經驗得出鄉(xiāng)村社會"結構混亂"的判斷的。他們認為,當前在法律實施中遇到的混亂狀況,不單是法律的"語言混亂"(朱曉陽,2007a,2007b)問題,更是社會的"結構混亂".他們發(fā)現,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出現了多元的力量。"在這些糾紛的解決中,我們看到了三種力量,一是村組織,即內生權威;
一是國家法律,也即外生權威;
還有就是地痞混混(當地稱作"賴孩子")。三種不同力量的并存運作使得當前宋莊的法律實踐呈現出非常復雜混亂的狀態(tài)。而地痞混混介入村莊調解是因為第一種力量的式微和第二種力量的不足".每種力量都可以主張自己的規(guī)則。究竟何種規(guī)則是可行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個人的勢力。

  面對國家法深入鄉(xiāng)村的困難和鄉(xiāng)村的無序化,"語言混亂"與"結構混亂"的解釋進路很不同,但它們也有一個共同缺陷:都從國家"向下對接"鄉(xiāng)村社會的方式中找原因,而沒有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在一個現代社會中,努力與上層國家和大市場對接難道不也是鄉(xiāng)村社會自身的需要和責任嗎?難道在一個高度分散的小農社會中,就能夠建立起地方自治?或者就應該維持權力的全面掌控?前一種方案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因為東亞的小農經濟國家的鄉(xiāng)村秩序都是以農民的組織化為前提的;
而后一種方案已被歷史證明了其巨大的負面效應。所以,筆者強調在小農經濟的復歸所導致的"對接"困境中思考社會無序化的因果。特別是,從小農經濟狀態(tài)來思考可以直接切入地權問題。小農經濟的復歸是權力自我弱化的結果,同時也成為規(guī)則體系結構混亂的重要原因。很顯然,要在分割細碎的土地上維持產權穩(wěn)定,需要更豐富的制度勾連。數千年來,人們已經學會在耕地上特別是水田里應付地塊細碎帶來的麻煩,懂得如何通過復雜的制度安排把細碎的產權變"硬".這肯定是一個充滿了血與淚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在栗村的林地里剛進行了不過30年,細碎的林權還不成熟。

 。ǘ┝謾嗉毸榛瘞淼募夹g性和社會性混亂

  栗村在1981年實行了林業(yè)"三定",①「由于解放初期山中盤踞土匪,所以這里的土改在1952年才完成,隨即開始合作化運動,1954年建立紙村初級社。所以土地私有和細碎化的歷史很短,林權的實質性細碎化應該從林業(yè)三定開始」把全村5900畝山地分到每一個有戶口的人頭上。整個栗村戶均22畝,第12組戶均16畝,也就是說剛剛超過1公頃,這個規(guī)模即使是指耕地面積,也只能算小農。如果倒推到解放前,同樣是5900畝山場,分屬于14個地主家族或組織,每個經營者面積為421畝。由于這些地主在別的地方也有山場,所以他們的平均經營規(guī)模實際上更大。如果把山場細分到每個作坊的名義下,有268畝;
即使分到每個紙槽的名義下,也有128畝。如果倒推到太平天國之前,山林尚未完全開發(fā),造紙業(yè)不發(fā)達,現在栗村的山場所有者將會更少,因為產出率低的土地,地塊應該更大。

  林權的分割導致山界的成倍增加。以第12組為例。全組1482畝地,在這次集體林權改革中被劃成了109塊山。山與山之間有界,山與宅、地、路之間都有界。如果不考慮本組村民與本組以外村民之間的山界,只考慮本組村民之間的山與山的界,就有135條。在本組范圍內山與集體茶葉地、菜園地、宅基地、村路、小溪的界有81條?傆,涉及到本組村民的以上各類山界有216條。如果放大到整個栗村,那么,涉及到的山界超過了900條。這么多的山界,自然每年都會發(fā)生糾紛。第12村民組組長從1983年起就當隊長、組長,他概括說,這里的土地糾紛很多,特別是山界糾紛,越來越多。

  林權的細碎化不僅使得邊界模糊,更重要的是,這意味著小農經濟的復歸,導致了國家、市場與小農對接的巨大困難,在人民公社時代已經解決的"對接"問題重新出現了。當人民公社解體之后,農村對城市的義務并沒有解脫。基層組織只能發(fā)展非制度化的方式來完成任務。馬克思在《論土地國有化》一文中曾經指出,法國小農對土地的占有權是"純粹名義上的",它極易受到侵害(1995:127-130)。改革以后的中國小農也沒有例外。自改革以后,栗村農民的負擔也不斷增加,這意味著農民對承包地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不穩(wěn)定。

 。ㄈ⿵牧謾嗉毸榛慕嵌壤斫"有管理的共有地"

  朱曉陽(2007a )對內蒙古草原上的一塊地如何從公有變成事實上的共有的過程進行了分析,從而提出一個"語言混亂"的觀點。筆者在栗村也發(fā)現了一塊地是如何從承包到戶的地變成了事實上的共有地,卻與"語言混亂"無關。

  栗村有60畝茶葉地,屬于第12村民組。1981年,生產隊把茶葉地全部分給了各戶。由于地少人多,所以每戶得到的茶葉地不是按面積算的。茶葉樹種成條狀,各戶就分個一條半條。從現場來看,每一戶的茶葉樹都不會超過100棵;ハ嘀g并沒有任何穩(wěn)定的明顯標示,完全依靠記憶。近年來,有一個特殊的問題發(fā)展得比較嚴重:盜采。以前,大家守望相助;
但現在,即使發(fā)現有人盜采自己鄰居甚至親戚的茶葉,人們也懶得報告。因為即使報告了也沒有證據,也制止不了,還可能惹禍上身。結果,相互盜采成了一個公開的秘密。就采茶量來說,采得少的人家,一年只能采幾斤茶,而采得多的在谷雨前甚至就能采十幾斤。如果不采別人的茶葉,不可能有這么多。筆者在路上聽到兩個年輕婦女在談話,婦女甲邀婦女乙去采茶,婦女乙有點擔心,問:"給摘呀?"(這里把采茶叫做"摘茶葉",這句話的意思是問采別人的茶葉行得通嗎)婦女甲說:"么樣不給摘?她們都在摘!"

  很難說這種情況的發(fā)展與"語言混亂"有關,因為這里的法律語言其實只有一條:自己采自己的,倒是與社會政治的"結構混亂"有明確的聯(lián)系。法律裁決之后誰來執(zhí)行呢?看來必需村組出面。但由于村組組織的權威下降,是很難制止的,而事實上,村組根本就沒有出面制止。

  老組長向我介紹他調解糾紛時的基本語式,首先要聲明:"是你們喊我來的喔!"意思是說:你們有矛盾,不是我自己主動來的,而是你們請我來的,所以你們不能不給我面子?梢,這位干了20多年的老組長一點也沒有"當家掌權"的底氣。在權力弱化的同時,舊的習俗也已經瓦解。"共有""、誰采誰得"反而可能成為新的習俗。現在看來,除非有個強有力的資本介入茶葉的規(guī)模開發(fā),否則,盜采人的權益將越來越穩(wěn)定,最終成為習俗,直到茶葉林徹底荒廢。到那時,我們或許應該承認,在權力、法律和道德照顧不到的地方,將茶園分割到如此細碎是個錯誤。換句話說,從規(guī);洜I轉到極度細碎的小農經營是個錯誤。試想,如果這個茶園是規(guī);洜I的,屬于集體,那么權力可以變得積極有力;
屬于資本,它一方面在內部可以建章立制與小農對接,另一方面在外部可以與法律直接對接。其實,法律一直守望在一個無可奈何的高處,小農要想讓自己進入它的"法眼",必須把自己變得更顯眼一些。

 。ㄋ模┥鐣慕Y構混亂加劇了規(guī)則體系的結構混亂

  小農的產權是脆弱的,極易受到社會轉型的擾動。

  李某與金某的山界長約100米,下端的60米是一段自然形成的石槽,算是硬界;
上端40米沒有任何標示。在1981年簽訂的"林業(yè)生產責任制合同書"上,當初的約定是順著"石槽到頂",也就是以石槽的延伸線為界。這個合同書兩家各有一份。本來,這條延伸線附近是沒有毛竹的,只有灌木。但金家的人勤于養(yǎng)護,結果金家的毛竹發(fā)展到了延伸線的另一側。而同時,李家對山林疏于管護,毛竹林發(fā)展慢,距離延伸線還很遠。在林權改革的勘界之始,金家就提出對原來約定的重新解釋,反對以延伸線為界,而是要偏向李某一側,并且人為修改了石槽的走向。李某當然不同意,截至筆者調研結束,糾紛還沒有結果。實際上,李某是金某的親姨父。李某在早年干過生產隊長,在村民組里威望很高,曾經在2007年成功地發(fā)起集資修建了長達1公里的采伐道?梢哉f習俗和傳統(tǒng)完全站在李某一邊。而且李某還得到了公共權力的支持。村里人到現場看過兩次,表達了要金某讓步的立場。但無濟于事。金某所以敢于提起林地爭議,依仗的資本是自己的勞動力。

  金某還不到40歲,親兄弟四人,具備經營山林的技能和體力。以金家兄弟為主力組成了本村民組惟一的毛竹砍伐隊。本組的毛竹都經由金家兄弟肩扛背馱才下得了山。而李家經營山地的勞動力已經超過60歲。李家雖然也有兩個兒子,但都不具備上山砍伐毛竹并且人工運下山的技術和體力。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雇請金家的年輕人把毛竹砍下來。我們知道,如何砍伐林木是有學問的,砍得不好會傷害林木的生長。在毛竹經濟價值的驅動下,在優(yōu)越體力的支撐下,金某向自己的姨父兼老一代權威李某發(fā)起了挑戰(zhàn)。本來,干了25年的老組長是準備把金某選成村民組長的接班人的,現在看到金某如此荒唐,也動搖了。

  這里其實存在著多元的規(guī)則:毛竹已經長過界的既成事實、血緣關系、合同規(guī)定、權威、公共權力、法律等等。問題的關鍵在于,金家認為自己有足夠實力向李某挑戰(zhàn),他希望使用對自己最有利的規(guī)則。如果縣里的裁決是個折衷方案,那么還是讓金某擴大了利益;
如果不折衷,裁決可能落實不了。這就應驗了張靜的判斷:土地使用規(guī)則隨利益和力量的變動而變動。這里沒有什么規(guī)則真正有能力來主導裁決,誰說了都不算,所以說這些規(guī)則之間的關系是無序的。無序的規(guī)則無法保障地權的穩(wěn)定。

  

  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之后:地權私有化的想象與雙重的不確定性

  

  近年來,國家一系列的法律強化了對農民地權的保護,2007年的《物權法》更是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債權上升為物權。對于林地來說,2003年開始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這種轉變提供了支撐。那么是否可以認為法律已經有能力主導地權的規(guī)則體系了呢?

  (一)法律主導地權成為可能?

  在董磊明等(2008)看來,結構混亂可以導致農民對法律的需求,以致要主動地"迎法下鄉(xiāng)".一種法律主導的多元規(guī)則似乎正在成為可能。從理論上分析,這也是有可能的。因為中國的"國家自主性"(斯考切波,2007)不能低估。盡管中國的國家法是有等級差別的,而且這個等級會變動,但不管怎么說,對于國家最重視的法律,國家會盡力保證它的貫徹。此時,個人的能動性是很難與之抗衡的。特別是國家掌握的資源量不斷增加,這對于保障法律和政令的貫通是有正面意義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比如,隨著耕地減少趨勢的日趨嚴峻,關于土地的法律正在變得日趨強硬。上層國家確實仍然無法很好地控制地方政府與利益集團結合起來非法占地,但是,由于政府掌握的資源增加了,農民的收益權也就能得到越來越好的保障,征地的強制色彩淡化,而自愿色彩得到強化。

  在栗村,當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還沒有開始的時候,很多人都在期待著新一輪的林改。山少的家庭夢想能重新分,山多的家庭指望盡快給個說法。栗村的林權分配很不平均。不僅組與組之間標準不同,組內部差別也很大。主要原因是家庭戶籍人口的變化。以第12組為例,全組在1962年有28戶,另加一戶下放戶,人口約108人。到1981年,有48戶,人口216人。當時分的山就是215份山,加上1份機動山,再多出半份的山,以及63根竹子。到2008年4月有73戶,人口275人。按照實際的毛竹林面積,比當年已經大有增加,但是按份數,仍然是216份多。當時是平均的,每個在世的人都有山場。但在這27年中,家庭戶籍人口減少的戶,每戶擁有的山場份數增加,家庭戶籍人口增加的戶,每戶擁有的山場份數必然減少。擁有份數最多的一戶有8份山,目前人口數是3人,人均2.67份山;
最少的一戶只有1份山,人口3人,人均0.33份山。相差7倍。

  面對這樣的極不平均的林權格局,國家法的精神是十分明確的。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與國務院聯(lián)合發(fā)出的"關于加快林業(yè)發(fā)展的決定"(中發(fā)[2003]9號)是這次林改的發(fā)起性文件。文件規(guī)定:"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農戶所有。對目前仍未造林綠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綠化。分包到戶的責任山,要保持承包關系穩(wěn)定。"各個地方政府顯然沒有違背中央精神的動力和能力。好像法律已經足以擔當地權的保護神了。

 。ǘ┓疵娴淖C據

  有關法律主導地權的反面證據也很多。比如,盡管有越來越多的農民希望國家來解決土地糾紛,但國家卻在2004年以后力主調解原則:"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組要切實承擔起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責任。各級農業(yè)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加大對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處力度。"①「《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發(fā)明電〔2004〕21號」對比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999年和2005年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到在1986年的司法解釋中強調了調解原則,在1999年的司法解釋中突出了法院判決的原則。但在2005年的司法解釋中突出了"土地仲裁"的意義。要求土地糾紛盡量通過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依法仲裁,并且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這就是說,國家"送法下鄉(xiāng)"有一個鄉(xiāng)村社會接不接受以及如何接受的問題;
現在群眾"迎法下鄉(xiāng)",也有一個國家法能否下得來的問題。

  而且,盡管城市周邊征地的問題更引人矚目,但實際上,村鎮(zhèn)建設用地的規(guī)模遠大于城市建設用地規(guī)模。應該說,違法用地現象在鄉(xiāng)村是極為普遍的。根據建設部發(fā)布的2005年《村鎮(zhèn)建設統(tǒng)計公報》,村鎮(zhèn)現狀用地面積17.2萬平方公里,比2004年增加0.6萬平方公里,其中建制鎮(zhèn)2.37萬平方公里,占13.8%;
集鎮(zhèn)0.78萬平方公里,占4.5%;
村莊14.04萬平方公里,占81.7%.而當年建制市占地3.25平方公里,建制鎮(zhèn)與建制市共占地5.62平方公里。集鎮(zhèn)與村莊占地14.82平方公里。村莊和集鎮(zhèn)占地面積之和為建制市與建制鎮(zhèn)占地面積之和的2.6倍。在栗村,在耕地上建房的情況是普遍的。而且,不少宅基地是通過購買別人的耕地來獲得的。目前在栗村一畝耕地由村集體來以租代征的價格是2萬多,私人購買是4萬多。很顯然,這里面充滿了復雜的多元規(guī)則。備選的規(guī)則既可能減少,也可能增加,比如在耕地上建房,現在可以說成是為了新農村建設將住房規(guī)劃得更緊湊些。

  (三)私有化想象的合成

  針對以上的沖突,我們不能說地權的法治化已經成為最現實的選項,但我們注意到,各類規(guī)則其實都參與了一個集體無意識的建構:土地的私有化。正是在這個圖景中,以上的現象都得到了解釋。當前的多元規(guī)則并沒有統(tǒng)一到法律上去,但統(tǒng)一到一個想象上來了。

  這種私有化的想象一開始殘存在宅基地和宅邊隙地上,后來擴大到自留地,終于擴大到承包地。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國家連續(xù)的方向一致的政策和法律調整所指引的。土地的承包期逐漸延長。國家在一連串的文件中限制了村集體的機動地面積。對村集體調田的權利,從默許到限制,到2002年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形式試圖禁止,再到2007年實行的《物權法》幫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最終完成了從債權向物權的轉變。農民買賣土地,變更土地用途,顯然是非法的,但這與國家政策引導的私有化想象卻是完全一致的。私人的地就應該允許買賣。關于征地,盡管強制征地本身說明了農民地權的不穩(wěn)定性和不完整性,但農民的權益也得到了越來越高的補償,這些補償也越來越直接地補給個人,似乎這些土地不是公有的,而是私人的。

  地是私人的,這也是這次林改對栗村農民的最大"啟示".在這次林改之前,由于林權分配確實很不平均,所以很多人都在想是否會重分。有人從浙江某地了解到那里已經重分了,方法是讓山多的戶通過集體組織付錢給山少的戶。調查中發(fā)現不少的出嫁女也在想自己是否可以得到山。各種猜測都有,人心不定。林改方案下來后,在栗村,從農民那里聽到的一個最多的說法是:山林"成了個人的了".也就是說,山林包括林地至少在50年中是私有的。從鎮(zhèn)林業(yè)站工作人員,到村主任,到組長,都認為農民的這種理解是普遍的。這樣的理解是有根據的:首先是經營時間延長了:長達50年;
而且還發(fā)了林權證,把這個50年的權利法律化了。"林權證"這個名稱是根據《物權法》的精神來確定的,本身就暗示了物權的穩(wěn)定歸屬。物權也就是用益物權,不等于所有權。一般農民不學《物權法》,對于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抽象劃分不感興趣,他們關注的是國家會不會把山林收走,這就是農民理解林權的最高判據。既然山林完全由自己經營,而且長達50年,自己死了之后還不會收走,那不等于是自己的嘛!其次是經營權利增加了。林權可以抵押,擔保,可以出租。在訪談中發(fā)現,一般的群眾對于抵押權,這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爭論的核心權利,并不關心。他們被"出租權"強烈地吸引了,認為出租幾十年其實就是賣掉。原來鄉(xiāng)里的集體山林租給了某人,租期是30年,但在老百姓的口里,就是"賣"了。而且在這個承租戶自己口里說出來也是"賣給了我,30年".

 。ㄋ模┓莻鹘y(tǒng)變量與雙重不確定性

  顯然,認為林權已經私有,實質上也是相信政策再也不會變了,或者說是相信地權已經穩(wěn)定了。一個林農這樣理解"個人"的林權:"我想讓它長什么,就長什么。現在毛竹值錢,我就種毛竹,旁的東西值錢,我就把毛竹砍光,種旁的東西。"顯然,中國的小農還沒有體會過西方發(fā)達國家里的那種處處受限的農地私有權,仍然以一種前現代的方式把私有想象成:是我的東西,那就誰也管不著。那么,如此廣泛一致的私有-穩(wěn)定想象,能否左右國家法律和政策調整的大方向,使得地權的穩(wěn)定性以最終的私有化狀態(tài)穩(wěn)定下來?實際上,當前農村地權規(guī)則面臨著雙重的不確定性,這種雙重的不確定性很可能使得正在形成的私有-穩(wěn)定想象難以兌現。

  所謂雙重的規(guī)則不確定性,首先指的是鄉(xiāng)村灰色化的發(fā)展對地權規(guī)則的擾亂。地權的穩(wěn)定一定要以社會的有序為條件的,只有在有序的社會中才會存在主導性的規(guī)則,此時不可能是一個大家都爭著"迎法下鄉(xiāng)"的局面。習俗瓦解、道德下滑、權力弱化、混混得勢,這些現象不可能不對鄉(xiāng)村生活的規(guī)則發(fā)生重大的改變和扭曲。其次指的是很多影響地權規(guī)則確定性的非傳統(tǒng)變量正在發(fā)展。所以,即使私有化了,地權也可以發(fā)生復雜的切割和轉移。而這些參與地權切割和轉移的非傳統(tǒng)力量,超出了小農的固有想象。

  首先是前面說到的,分割過于細碎的地權是很難清晰的,結果影響了穩(wěn)定。這對于很多山區(qū)來說,都是一次新的考驗。

  其次,今天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公共品。人們越來越相信土地這種物是不可能完全市場化的,它不是商品(波蘭尼,2007)。在城鄉(xiāng)關系緊張時期,社會指望土地上的出產能夠穩(wěn)定和低價地供給城市,以支持快速的工業(yè)化,F在社會指望糧食的自給,還指望食品的質量安全,這就意味著土地如何使用及生產如何進行都將會受到國家的干預,并且要求政府實施干預的輿論壓力會越來越大。要滿足輿論不斷高漲的要求,實現農產品的穩(wěn)定、低價和高質量的供給,必須將農民組織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國家、市場與小農的對接,國家和市場的要求才能真正得到實現。

  對于林地來說,自從1998年大洪水之后,社會對于森林的效益的期待從注重經濟性的林業(yè)生產,歷史性地轉移到了生態(tài)保護上來。"關于加快林業(yè)發(fā)展的決定"的第一段第一句話就這樣說:"加強生態(tài)建設,維護生態(tài)安全,是21世紀人類面臨的共同主題,也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基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走生產發(fā)展、生活富裕、生態(tài)良好的文明發(fā)展道路,實現經濟發(fā)展與人口、資源、環(huán)境的協(xié)調,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為了保證林業(yè)的生態(tài)效益,國家對林業(yè)實行了分類管理,把森林分為商品林和公益林。在公益林中,對林木實行限伐或禁伐。削弱林農對于山林的處置權能。國家對林農發(fā)放生態(tài)效益補償,部分地保留了林農的收益權。自2000年以來,國家不斷擴大生態(tài)公益林的面積。歷年《國土綠化狀況公報》表明,公益林面積逐年迅速增加。2005年新增1200萬畝,2006年新增1734萬畝,2007年新增2707萬畝。到2007年底,林業(yè)自然保護區(qū)面積達到18.45億畝,占國土面積的12.8%,已經占林地面積的42%.因為,栗村實施林業(yè)三定之后,當地的生態(tài)遭到明顯破壞,主要表現是水土流失嚴重了,惟一的小水庫已被完全淤死,不能存水。這是因為林農為了毛竹增收,伐盡了竹林中的灌木,破壞了植被。翻過栗村的山嶺,就到了江蘇省的溧陽市戴埠鎮(zhèn),舉目望去,山上長滿了同樣的毛竹林,也曾經實行了類似的林業(yè)生產責任制,但這里的毛竹林在10年前已經全部變成了"國家重點公益林".這也可能是栗村的未來。

  再次,將林權集中的動力越來越大。公益林制度形式上沒有破壞承包制,但事實上削弱了林農的權能,收回了林農的經營權,等于將林權集中了。林權集中還可能是資本與政府的聯(lián)合推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目的是明晰產權,從而促進流轉。隨著市場競爭特別是全球化競爭的加劇,資本的動力會增強。

  對于農民來說,還有一個很現實的考量,就是老齡化。農業(yè)的老齡化對林業(yè)的影響要比種植業(yè)大得多,因為林業(yè)比種植業(yè)的勞動強度大,而且難以機械化。根據筆者的訪談和長期觀察,在栗村第12村民組67戶人家,247人中,舉家外出打工的家庭有12家;
有能力砍伐和搬運竹木的只有27戶。經常上山砍伐毛竹的也就是"砍伐隊"的隊員。他們的主要成員有6-8人,分別來自不同的家庭。老齡化的實質是林業(yè)的繼承人危機,可能推動林權的流轉。這個影響是通過兩條路徑實現的。首先,由于林業(yè)老齡化,致使林農的養(yǎng)老問題突出,產生了流轉的動力。

  其次,老齡化會使得看護困難,也會促進流轉。這些變化都在小農的傳統(tǒng)生存經驗之外,所以暫時還影響不了他們的預期,但絕不等于它們不存在。可以判斷,當前的集體林權改革將使林農的收益權更穩(wěn)固,至于處置、使用和占有其實都在不確定之中。也就是說,栗村的林權事實上存在著重大變更的可能。可在這里卻普遍洋溢著土地革命式的激動,好像林權就是自己的了,至少在50年中是這樣。可以說,盡管林權的穩(wěn)定性在客觀上仍然是高度不確定的,但在農民的心理中卻獲得了一種主觀上的可靠性。

  

  六、討論:社會變遷與地權不穩(wěn)定

  

  生活中的規(guī)則多元是中國社會的一項特征,它如同多神信仰一樣由來已久,深入人心。但生活畢竟在變化,縱觀栗村這140年的林權演變和糾紛史,我們發(fā)現在不同的時代,規(guī)則不確定的程度是不同的,地權包括林權的穩(wěn)定性程度也有階段性的差別。所以,我們最好不籠統(tǒng)地說中國的地權穩(wěn)定與否。我們相信地權不只是法律和經濟的問題,它的清晰和穩(wěn)定需要多種社會規(guī)則的共同牽制,但是又必需存在一種主導性的規(guī)則來約束人的主體能動性,而這種主導性的規(guī)則在一個穩(wěn)定的社會中更容易出現。比如在人民公社的后20年,(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就存在這樣一種規(guī)則維持了集體地權的穩(wěn)定。今天,我們說政治是穩(wěn)定的,經濟制度也是穩(wěn)定的,可鄉(xiāng)村社會卻出現了灰色化的局面,同時又面臨著大量非傳統(tǒng)的不穩(wěn)定變量的挑戰(zhàn)。結果,未來地權的穩(wěn)定性變得高度不確定。第一個階段,動蕩社會中的地權不穩(wěn)定。從1867-1953年,村落還沒有真正形成,人們生活在漂泊不定之中,地權把持在勢力之手。但勢力本身并不是穩(wěn)定的,它們互相爭奪,你方唱罷,我就登場。工人的力量在最后還獲得了提升的機會。

  第二階段,革命后的強大國家權力主導了地權的變革和穩(wěn)定。在土改以后,受賜于新政權的強力安排,村落開始正式形成。國家權力主宰了地權分配和轉移的全過程。它一開始無視多元規(guī)則的意義,片面要求鄉(xiāng)村社會向上對接,在付出沉重代價后,它也主動向下對接村落內部的邏輯,這就有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這個制度穩(wěn)定了20年,這也是栗村歷史上地權最穩(wěn)定的20年。

  第三階段,改革年代的不穩(wěn)定。改革以后,特別是90年代,小農經濟全面復歸,權力衰落,勢力組織復活,習俗瓦解,國家、市場與小農的對接再次失效。曾經的主導規(guī)則萎縮,多元規(guī)則出現了結構的混亂。農民的收益權受到農民負擔的侵害,占有權受到強制征地的侵奪,小農之間相互侵奪的情況也變得普遍,小農地權變得高度不穩(wěn)定。

  在第三階段的后期,農地承包權成為物權,人們獲得了穩(wěn)定的預期;
但地權制度的客觀環(huán)境的不確定性卻提高了,結果削弱了這種預期的可靠性。今天,土地制度的改革基本到位,并通過法的形式肯定了農民的地權從債權升級為物權。但是,這種權利的環(huán)境卻發(fā)生了從未有過的變化,為地權穩(wěn)定的前景涂上了巨大的陰影。比如:社會對農產品的要求從只重數量向數量和質量并重轉變,農業(yè)老齡化帶來的從未有過的挑戰(zhàn),農村社會的解體對于地權維護帶來的困難,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全球性巨大變化對于農業(yè)政策的影響,農業(yè)的全球競爭對于小農經濟的壓力,等等。

  所有這些非傳統(tǒng)的變化都將伸張自己的合法性,參與到地權規(guī)則的合成過程中。地權的真正穩(wěn)定,一定是以社會希望加諸土地的種種束縛都成功地建立起來為前提的。到那時,地權的規(guī)則仍然是多元的,但內涵已經發(fā)生了變化,前面提到的各種非傳統(tǒng)的規(guī)則將會豐富和替代傳統(tǒng)的規(guī)則。而在這些新的規(guī)則中法律一定是主導性的。如果真的能做到這一點,農民和農業(yè)的組織化程度一定已經是大大提高了,也就是說,鄉(xiāng)村社會已經成功地找到了自下而上地對接國家、法律和市場的途徑。即便到那樣一個時代,我們仍然可以說中國是一個人治色彩濃厚的國家。因為我們的法律仍然"并不像光一樣暢通無阻地直射于社會生活,而是在具體場景中權力關系網絡的復雜運作中,在種種沖突和妥協(xié)中,以迂回曲折的方式觸及到我們的社會生活"(強世功,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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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單位:華東理工大學人文科學研究院

  來源:《社會學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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