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剛:協商民主研究在東西方的興起與發(fā)展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內容摘要:協商民主理論研究在20世紀80年代興起之后,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具有不同國度和學術背景的學者如哈貝馬斯、羅爾斯、吉登斯、米勒等人的研究和探討。協商民主理論研究還超越了哲學思考和理論研討,更深入、更普遍地與政治實踐聯系在一起。本文從協商民主理論研究的興起、中國的協商民主理論研究、協商民主的內涵價值訴求與基本結構、適用領域、協商民主理論研究面臨的挑戰(zhàn)與前景,以及協商民主對于中國政治發(fā)展的意義等幾個方面,概略地梳理了協商民主理論研究的基本脈絡及其影響。
關鍵詞:協商民主 政治發(fā)展 挑戰(zhàn)與前景
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學術界興起了協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論研究的熱潮。不同國度和學術背景的學者如哈貝馬斯、羅爾斯、吉登斯、米勒等都孜孜埋首于探求這種新的理論轉向的內在理路。協商民主理論研究還超越了哲學思維和理論研討的局限,更深入、更普遍地與政治實踐聯系在一起。理論在拓展自身的同時,也從經驗現實中尋找到了越來越豐富的佐證。2000年以后,敏銳的國內學者開始及時地將協商民主理論介紹到國內,一方面在譯介的基礎上分析、梳理和探討其基本的理論內涵和架構,另一方面積極地關注當代中國政治發(fā)展的現實,從實踐中發(fā)掘資源,為協商民主理論提供實踐支撐。但是,協商民主理論的研究依然面臨著一系列的挑戰(zhàn)。較為全面地描述協商民主理論研究在東西方的興起、發(fā)展脈絡,及其學術影響,客觀地評價協商民主理論在民主發(fā)展史中的地位、理論架構和內在矛盾,將會促進協商民主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入和發(fā)展。
一、協商民主理論研究的興起源自國外學者對美國憲政設計的反思與剖析,以及對既有體制所面臨的多元文化現實挑戰(zhàn)的思考。協商民主理論引入中國,是中國學者基于其敏銳的學術洞察,熱切關注中國現實政治實踐和發(fā)展,并積極與西方學術前沿保持良性互動的結果。
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的德雷澤克教授認為,對協商的重視,并不是一個全新的問題。直到20世紀后期,人們才開始比較廣泛地使用協商民主。1980年,約瑟夫•畢塞特(Joseph Bessette)在“協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數原則”一文中,提出了“協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概念。[1] 在這篇基于《聯邦黨人文集》、論述美國憲政結構的文章中,針對20世紀中期以來將美國憲法的性質歸于“精英的”、“貴族的”文獻的各種質疑和指責,畢塞特竭力為“美國憲法的民主特性”辯護。他認為,美國憲法既體現了多數原則,同時也是對多數的制衡,但這種制衡并不違反多數原則本身。美國立憲者的觀點包含有兩方面內容,一是需要限制大眾的多數,二是使多數原則有效,這兩方面統(tǒng)一體現在制憲者建立“協商民主”的明確意圖之中。[2] 兩院制的立法機構、具有否決權的總統(tǒng)、高等法院、選舉、分權等構成美國政治制度,在美國歷史以及當代的實踐已經成功證明了立憲者的設計思想。
伯納德•曼寧和喬舒亞•科恩從公民參與、合法性與決策等角度進一步豐富和發(fā)展了協商民主概念的內涵,從而真正賦予了協商民主以動力。
伯納德•曼寧認為,社會的生存和延續(xù)需要一種確定的正義原則和穩(wěn)定的制度。因此,人們必然要面對什么樣的原則是合理的、怎樣的制度是合法的,從而依靠怎樣的路徑做出決策、解決沖突、行使權力,并保存構成社會生活的各種行為和愿望的統(tǒng)一這樣的問題。曼寧的政治協商(political deliberation)觀念包括如下內容:(1)協商,即各種觀點相互比較的過程。(2)協商過程既是集體的,也是個人的,它是話語的和理性的過程。(3)政治協商和辯論以相對理性的聽眾為前提,協商過程是公眾自己建構教育和培訓的過程。(4)政治協商概念不應該排斥任何人投票和參與協商的權利,以及有效行使這種權利所必須的基本自由。(5)協商理論僅僅提供了一種不完善的、盡可能合理地做出決策的方式。[3] 喬舒亞•科恩認為,“協商民主意味著一種事務受其成員的公共協商支配的共同體。我認為,這種共同體的價值將民主本身視為一種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僅僅是可以根據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價值來解釋的衍生性理想!盵4] 協商民主觀念來源于一種直觀的共同體的理想,在這種共同體中,其條件和狀態(tài)的正當性是通過平等公民之間的公開爭論和推理而實現的。
20世紀90年代后期,協商民主理論的研究成果開始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1996年,詹姆斯•博曼教授出版了《公共協商:多元主義、復雜性與民主》(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博曼認為,在多元文化、社會復雜現實和普遍的不平等條件下,協商民主依然可以保證公民自治和主權的民主理想。[5] 而在博曼教授隨后與雷吉合編的《協商民主:論理性與政治》(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1997年)一書中,廣泛地收錄了哈貝馬斯、羅爾斯、科恩、揚等學者論述理性、人民主權和協商民主的文章,給研究協商民主的學者提供了初步的思考框架。1998年,喬恩•埃爾斯特教授主編的《協商民主》(劍橋大學出版社)是一本在學界享有盛譽的文集,正如編者所說的,它探討了作為決策機制的協商民主。約翰•德雷澤克教授分別于2000年和2006年出版了《協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與批判的視角》、《全球協商政治》(牛津大學出版社),集中探討了超越自由主義和批判理論的協商民主理論,以及全球化背景下協商政治的發(fā)展;
馬克•沃倫還跟蹤研究了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的公民大會的政治實踐,并主編了《設計協商民主:英屬哥倫比亞公民大會》(2008年牛津大學出版社);
關于協商民主的方法論研究,則集中體現在菲什金運用“協商民意測驗”方法促進基層政治實踐的研究之中。1999年3月,曼徹斯特大學政治思想研究中心舉辦了一次關于協商民主的研討會。米勒、塞沃德、庫克等都參與了會議。與會論文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公共協商的規(guī)范性問題,二是實現規(guī)范性協商民主理想的制度機制。
中國學術界開始接觸并了解協商民主理論,最初應該是2002年。德國當代思想家哈貝馬斯在華所作“協商民主的三種規(guī)范”演講,讓國內學術界開始知曉了“協商政治”。真正首次見著于文的“協商民主”研究,則是2003年6月發(fā)表的“當代西方政治理論的熱點問題”一文。[6] 文章認為,政治行為者之間就共同關心的政策問題進行直接面對面的對話與討論,這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政府與公民的協商,既是達到民主決策的必要環(huán)節(jié),協商作為民主的實踐,是政治合法性的來源之一。2003年8月發(fā)表的“協商政治:對中國民主政治發(fā)展的一種思考”一文認為,協商政治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作為競爭政治的替代來強調的”[7]。
從2004年開始,協商民主理論研究開始越來越多地進入國內學術視野。(1)學術雜志開始開設專欄,如《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4年開辟了“協商民主專題”等。(2)課題設置、出版規(guī)劃和學術研討等相繼豐富了這一熱點話域。2004到2005年,國家社科基金及相關單位設置了兩項關于協商民主的研究課題。[8] 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出版了《協商民主》文集;
2005年,國家新聞出版署將俞可平教授主編、中央編譯出版社計劃出版的“協商民主譯叢”列為國家“十一五”重點圖書出版;
2006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了浙江大學協商民主國際學術研討會的論文集《協商民主的發(fā)展》;
2007年,江蘇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審議民主》文集。(3)學術研討會相繼舉行,如浙江大學舉辦的“協商民主國際研討會”(2004年11月);
復旦大學舉辦的“選舉與協商:中國民主政治的發(fā)展路徑”(2007年7月),以及臺灣地區(qū)的學術研討會。相關大學和研究機構還經常舉辦圍繞協商民主的小型學術沙龍等。(4)相關研究機構的成立。2006年12月,“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成立,并舉行了第一次理論研討會。地方各省市政協理論研究會相繼成立,為深入研究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協商民主理論與實踐提供了堅實的平臺。
就其研究的重點領域而言,國內外學者的主要研究論題包括:協商民主的規(guī)范性理想、作為制度結構和決策機制的協商、協商民主視野中的地方民主實踐、協商民主試驗、全球政治中的協商民主、協商民主的挑戰(zhàn)與前景、20世紀民主理論與協商民主的關系、協商民主與中國政治發(fā)展的關系等等。
二、從語文和學術兩個方面將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真正意涵用簡練的漢語完整并且準確地表達出來,還沒有完全對應的漢語詞匯。漢語轉譯的不同表達形式都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皡f商民主”在體現原文內涵,以及現實關照等方面具有自身的優(yōu)勢。
目前,在國內學術界的研究中,Deliberative democracy尚無統(tǒng)一的譯名,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采用“協商民主”這一譯法,不過也有部分學者不同意這一譯法。國內有些學者認為,由于中國存在著政治協商制度,所以,比較認可商議性民主的譯法。[9] 在國內學者的研究中,deliberative democracy在中文文獻中至少有這樣幾種不同的譯法,如“審議民主”或“審議式民主”、“審議性民主”;
“商議民主”或“商議性民主”、“商議民主制”;
“協商民主”;
“慎議民主”;
“商談民主”;
“審慎的民主”;
“慎辯熟慮的民主”。
如何準確地理解并用恰當的表達形式將國外的各種學術概念等轉譯成漢語形式,從而使國內的學術界能夠基于同一基點展開研究、討論,是歷史以來引介西方學術思潮的關鍵問題。協商民主理論的研究也不例外。較為一致的看法是,將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譯成“深思熟慮的民主”。但是,這種譯法譯名太長,從語法上講不太符合人們的語言習慣。而前述幾種譯法如“審慎的民主”、“商議民主”、“商談民主”和“審議民主”等譯法或者部分地反映了其學術內涵的一個方面,或者漢語語詞本身的局限性使其無法承擔此任!吧套h”、“商談”的口語意味較濃,較多用語非正式情境。而“審議”在漢語中,是描述立法機構活動的一種專門的詞匯,同時也很容易使人們將deliberative democracy僅僅局限于立法機構,雖然立法機構是協商的重要場所。而且,“審議”內涵著一種居高臨下、非平等的審視意味,違背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基本內涵之一:平等。
那么,如何準確地翻譯deliberative democracy呢?這就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用作democracy限定詞的deliberative的詞典含義與學術含義分別是什么?第二,相關學術詞語的相互比較。第三,由于背景、體制和文化的差異,選定漢語詞匯的詞典意義與學術含義是什么?第四,選定漢語詞匯是否準確反映其基本主旨,并有利于其在不同情境中的選擇性發(fā)展?
這里就涉及到Deliberative、deliberate和deliberation幾個詞的含義。首先,作為形容詞的Deliberative,其含義有兩個方面:(1)具有協商、辯論和審議功能的,如立法會議,就是一個協商的、審慎的機構(having the function of deliberating, as a legislative assembly:a deliberative body);
(2)與政策問題相關;
運用智慧和權宜之計應對某一建議(having to do with policy; dealing with the wisdom and expediency of a proposal:a deliberative speech)。其次,作為動詞的deliberate,其含義是(1)思考、考慮、衡量(to weigh in the mind; consider);
(2)仔細地、慎重地、專注地考慮(to think carefully; or attentively);
(3)正式的咨議、協商(to consult or confer formally)。再則,作為名詞的Deliberation,其含義是(1)決策前的慎重考慮、思考(careful consideration before decision);
(2)、正式地咨議或討論(formal consultation or discussion);
(3)審慎的品質、特性(deliberate quality)。(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10]
就協商民主理論的產生與發(fā)展,以及實踐而言,它強調的是對民主過程情緒化的制衡,突出的是一種基于公民權利的憲政體制,強調公開利用理性,慎重決策,以及對權力的制約。因此,翻譯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詞,首先必須明確民主過程的主體間的平等,雖然很多民主理論家關于其中平等的類型還存在爭議,但對平等本身已經形成共識;
其次,強調公開利用理性的過程,以及深思熟慮,愿意傾聽并尊重他人的聲音;
第三,基于理性的公開對話和辯論;
第四,更深層的權力相互制約;
第五,合法性基礎。等等。
選擇“協商民主”的譯法,可以體現上述幾個方面的內容。其次,這種譯法還可以與既有體制相銜接,一方面將既有的政治協商制度作為協商民主移植的可利用資源,另一方面也可以深化、豐富并提升政治協商制度的作用,促進政治協商制度在中國民主政治發(fā)展過程中的轉型。但是,應該避免有意無意地將協商民主僅僅局限于目前的政治協商制度,而排斥其他協商政治實踐的傾向。這些譯法都是不同的研究者從各自的角度所作的努力。選擇什么樣的譯法,學界同仁依然可以在平等對話、理性思考的基礎上做進一步的努力。
三、協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權利和理性,在一種由民主憲法規(guī)范的權力相互制約的政治共同體中,通過對話、討論、辯論等過程,形成合法決策的民主形式。協商民主的理論淵源在于自由主義、共和主義和批判理論。
從其作為學術研究的術語開始,“協商民主”就是一個存在爭議的概念。雖然來自不同國度、不同領域,具有不同的研究興趣,但是,研究者都是“以協商的名義”對這個正在興起的政治哲學領域進行廣泛的研究。
喬恩•埃爾斯特認為,協商民主,就是通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間的討論進行決策。這種觀念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協商民主涉及到集體決策,所有受此決策影響的人或其代表都應該參與這一過程,即決策是民主的;
第二,涉及集體的決策都應該經過參與者之間的討論、爭論來進行,這些爭論既來自參與者,也面向參與者,參與者本身也都具備了理性和公正這樣的品德,這是民主過程的協商部分。[11] 也就是說,協商民主明確內涵著協商與民主兩個部分。弗蘭克•I.米歇爾曼也認為,協商民主“是民主與協商的混合物”。[12] 埃爾斯特認為,對協商和民主這兩個方面的認識,比較合理地表達了協商民主的外延部分的共同點。但是,關于協商民主的內涵,也有學者持不同的看法,表現出不同的側重點。例如蘇珊•斯托克斯(Susan Stokes)認為協商就是由交流所導致的偏好的內在改變;
迪戈•甘貝塔(Diego Gambetta)指出,協商的特征就是所有人在做出集體決策之前依次發(fā)表看法和聆聽意見的交談;
科恩則是要超越討論的概念,來探究平等公民之間自由而公開推理的觀念;
費倫的目的是考察各種經驗上可確認的討論現象是否會帶來好的結果以及何時會帶來好的結果。[13]
哈貝馬斯認為,所謂政治,實際就是意見和意志的民主形成過程,其形成的過程不僅表現為議會中利益的妥協,而且也與公民的政治公共領域的自由協商有關。協商民主理論在更高的層次上提出了一種關于交往過程的主體間性,它將涉及正義問題的協商規(guī)則和辯論形式作為民主政治的核心。非正式的意見形成轉化為制度化的選舉抉擇和決策之中,通過它們,交往權力就轉換成了行政權力。因此,公共權威也就獲得了堅實的合法性基礎。[14]
美國耶魯大學的伊桑.J.萊布博士認為,協商民主政治概念首先強調人民主權是其價值追求所欲達致的理念。其次,協商民主試圖尋找一些更為實質的方式,通過讓權力經由公民積極參與而非在統(tǒng)治高壓下政治冷漠所達成的一致性的過程,以使權力行使合法化。再則,協商民主提倡將公民、選舉的代表、利益集團的領導以及法官吸納進協商過程中,公民直接參與法律制定能夠克服一些立法上的缺陷。另外,面對面的互動式的協商應該優(yōu)于遠程民主。最后,協商民主應該注重爭辯與論爭,并努力在通過投票來形成偏好聚合之前促成一場完全的、公正的就問題而展開的討論。協商將會給公民帶來更大的自由,并使政府權力的行使更趨合法性。[15]
協商民主概念主要有這樣幾種含義:
第一,作為政府形式的協商民主。畢塞特認為,協商民主,就是體現為美國建國者設計的代議民主體制。美國政府體制是基于人民主權原則建立的,既尊重多數又保護少數的政府。在此基礎之上,梅維•庫克則突出了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討論過程,即“如果用最簡單的術語來表述的話,協商民主指的是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討論提供基本空間的民主政府! [16] 科恩也認為,協商民主是一種事務受其成員的公共協商所支配的共同體。[17]
第二,作為決策形式的協商民主。戴維•米勒認為,當一種民主體制的決策是通過公開討論——每個參與者能夠自由表達,同樣愿意傾聽并考慮相反的觀點——做出的,那么,這種民主體制就是協商的。[18] 在協商民主模式中,民主決策是平等公民之間理性公共討論的結果!霸趨f商民主中,公民運用公共協商來做出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決策!瓍f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夠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決策的承諾!盵19] 協商民主要求容納每個受決策影響的公民;
實現參與的實質性政治平等以及決策方法和確定議程上的平等;
自由、公開的信息交流,以及賦予理解問題和其他觀點的充分理由。
第三,作為治理形式的協商民主,F代社會的最顯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面臨的最大危險就是公民的分裂與對立。“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夠有效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它尤其強調對于公共利益的責任、促進政治話語的相互理解、辨別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視所有人需求與利益的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政策。”[20] 作為民主治理形式的協商民主在本質上以公共利益為取向,主張通過對話實現共識,明確責任,進而做出得到普遍認同的決策。
因此,協商民主就是基于人民主權原則和多數原則的現代民主體制,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為共同的價值訴求,通過理性地公共協商,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賦予立法和決策以合法性。其基本含義包括:以人民主權原則為基礎的代議體制、權力分立及制衡、選舉以及政黨政治;
既強調代表的智慧與能力,也尊重多數的意愿表達;
承認多元分歧,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廣泛參與和對話;
強調超越狹隘的個人利益,訴諸公共利益,以及公開利用理性;
合法性源自公民的廣泛參與、偏好表達與共識達成;
協商是規(guī)范性理想與經驗現實的結合;
協商思想的理論淵源在于自由主義、共和主義與批判理論。
四、協商民主理論基于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現實,是自由民主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對自由民主的矯正和超越。協商民主與自由民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而對話民主、交往民主和話語民主的提出,進一步豐富了協商民主理論的內涵。
吉登斯認為,“自由民主政體似乎在所有的地方差不多都有麻煩。在許多自由民主制度中我們看到的是政治制度的大規(guī)模異化,或者最低程度也是對政治的冷漠,在大多數西方國家,選民的偏愛變得反復無常。許多人覺得政黨政治中發(fā)生的事情與他們生活的問題或機會沒有什么關系。”[21] 隨著實踐的發(fā)展和深入,以及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自由民主制度明顯遭遇了嚴峻的挑戰(zhàn)。
首先,自由民主體制以個人主義和利益為基礎,對政治過程的理解往往具有私人化的傾向!耙岳鏋榛A的民主模式還認定人們不能向別人提出有關正義或公益的要求,也不能援引各種理由對這些要求進行辯護。”[22] 其次,自由民主主要是純粹政治民主,而非經濟、文化或管理方面的民主。經濟上的不平等限制了民主的潛力。第三,在自由民主中,按照多數原則的投票活動,實際上只是簡單地聚合選民的利益傾向,或者說偏好,投票的結果無法保證能夠滿足公共利益。第四,自由民主包含著大量的操縱和盲目決策。第五,利益集團操縱政治,“不管怎樣組織,代議制民主制度國家指的是由遠離選民的團體統(tǒng)治,而且往往受政黨政治的瑣事所支配!盵23]
因此,民主理論家認為,基于自利觀念的個人主義已經腐蝕了民主的核心理念!叭绻氡4婺酥辽罨覀兊拿裰魃睿覀儽仨毎盐磥碚莆赵谖覀冏约菏种。我們必須創(chuàng)造一種能支持公民參與公共對話的制度!盵24] 這種支持公民參與、鼓勵對話的民主制度,就是協商民主。協商民主是一個克服自由民主弱點的改革性步驟,或者本質上是批評的和有改革能力的實踐。協商民主不同于代議制民主或共和政體式的民主,超越了選舉參與以及公共與私人利益在決策上的制度整合,旨在倡導基層協商和公共事務的決策。協商政治作為一種民主理論,是在強調選舉政治的西方代議制民主上發(fā)展起來的。對于現代民主體制來說,協商民主是恰當的補充、修正,完善和超越。如果說過去人們強調的是現代民主體制中的選舉、政黨競爭和權力制衡的話,那么,協商民主強調的就是這一體制中的理性思考、對話和參與等要素,但同時并不排斥競爭性的選舉和權力制約。
協商民主理論提出之后,吉登斯、揚、以及德雷澤克等學者在其影響下,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對話民主、交往民主和話語民主等概念,進一步豐富和發(fā)展了協商民主理論。
吉登斯認為,“對話民主指的是這樣一種情況:那里有發(fā)達的交往自主權,這種交往構成對話,并通過對話形成政策和行為!盵25] “對話民主化不是自由民主的延伸,甚至也不是它的補充;
不過,從一開始,它就創(chuàng)造了社會交流的形式,這可能對重建社會團結是一個實質性的(甚至是一個決定性的)貢獻!薄皩υ捗裰髦频闹行牟皇菄遥且砸环N重要的方式折射回到它身上。處在全球化和社會反思的情況下,對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政體范圍內鼓勵民主國家的民主化!盵26] 對話民主是克服自由民主缺陷的有效形式。
揚認為,雖然協商民主的提出具有很大的價值,但是,協商民主概念也存在不足。揚“建議對協商民主理論進行某些修正,我將其稱為交往民主。第一,我認為在民主討論中,文化、社會視角或排他主義承諾上的差異都應該被視為促進理解的資源,而不是必須予以消除的分歧。第二,我對民主交往概念進行了擴展。除了論證以外,問候、修辭和敘事都應該是對政治討論有所稗益的交往形式!薄敖煌裰骼碚搫t關注社會差異以及權力對言談本身的滲透方式,承認協商實踐的文化特殊性,提倡一種更具包容性的交往模式! [27]
德雷澤克指出,民主走向協商,表明人們在持續(xù)關注民主的真實性:即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是實質的而不是象征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參與民主過程。但是,他主張采用話語民主的概念!皽蚀_地講,話語民主并不是一種民主模式,因為它并沒有給出一個詳細而確定的制度體系。相反,我們最好把話語民主看作一種民主化策略,它要解決的問題是,在任何社會,任何時間,當處在面對一系列制度的任一情形下,我們該如何來實現民主。當政治理論進入與政治體制中的個體相關的對話時,對話語民主的訴求本身就應該是協商的、民主的。”[28] 話語民主是多元的,它意味著有必要在不消除差異的情況下進行交往;
話語民主是反思性的,它質疑既有傳統(tǒng);
話語民主是跨國的,它有能力跨越國家邊界,進入沒有憲政框架的情景;
話語民主是生態(tài)的,它與非人類的自然的交往是開放的;
話語民主是動態(tài)的,它對民主化的約束和機會是不斷變化的。
五、協商民主的實踐存在于不同的層次和領域。除了現代民主國家的制度設計之外,在全球治理的制度安排中,區(qū)域性組織、多邊組織、基層民主政治等各個層次和領域都能夠發(fā)現協商民主的經驗支撐。
協商民主的領域非常廣泛。協商民主可能發(fā)生在國家制度、特設論壇,以及公共領域等不同層面。具體講,我們可以在各國的基層治理實踐、全球性的多邊組織和區(qū)域性組織,以及國際事務中發(fā)現協商民主的影響和實踐。
1、地方治理中的協商實踐。20 世紀80 年代以后,西方發(fā)達國家出現了方興未艾的地方治理革新運動。德國、法國、瑞典、加拿大、美國、英國等西方發(fā)達國家都對地方政府的管理進行了一系列的革新,尋求依靠地方治理應對各種挑戰(zhàn)。協商民主,當其作為一種治理形式時,由于其對公民參與、對話和討論、尊重與理解的強調,對經由共識,實現合法決策,促進公共利益的訴求,而成為推動地方治理的重要因素。
(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協商民主在地方治理中最為典型的例證主要有參與式預算、市鎮(zhèn)會議、公民大會、委員會、評議會等形式的制度平臺!皡⑴c式預算是一個直接的、自愿的、普遍的民主過程,其中,人們能夠討論和決定公共預算和政策。公民參與并不局限于投票選舉行政官員或立法者,而且還能夠決定政府支出的優(yōu)先性,控制政府的管理。他不再是傳統(tǒng)政治中的驅動者,而變成了公共管理過程中的經常性角色。參與式預算將直接民主和代議制民主結合起來,是一種應該受到維護和稱贊的成就。” [29]參與式預算是走向更廣泛政治包容和更普遍社會公正的重要步驟。而市鎮(zhèn)會議(town meeting)和市鎮(zhèn)委員會(town council)是美國地方治理中的重要制度形式,它為社區(qū)居民參與當地政治生活提供了充分的機會。雖然形式不一樣,但是,公民可以借助不同的形式參與政治活動,通過各種渠道與政府對話,參與討論政治決策,影響政府的行為。居民可以進行各種各樣的辯論,充分發(fā)表意見,平等對話和交流。
2、區(qū)域性政治中的協商政治。全球化時代,深化和擴展民主已經成為各個國家、各地區(qū)推進發(fā)展的重要行動。這種民主化必然要求把那些以往被排斥在外的社會成員納入到政治生活中來,建立一個包容性的制度框架,通過參與和對話機制保證治理的實施,確保公正和理性原則的實現,協商民主政治為區(qū)域性政治和多邊組織提供了充分的實踐空間。協商民主是應對多邊組織治理困境的恰當選擇。多邊組織中的決策應該更趨向協商民主。協商理想本身對于支持和贊同、以及國際層面協商決策的準確形式,應該持開放的態(tài)度,促進連續(xù)性地討論和對話?v觀歐洲社會,一些被歐洲民眾普遍接受的價值標準和價值規(guī)范,包括文化多樣性、包容性、可持續(xù)發(fā)展、生態(tài)環(huán)保意識以及相互依賴性等,正是通過公共領域中的交流探討、在公眾輿論的反復論證過程中逐步得到確立的。
3、風險社會的協商選擇。貝克認為,我們正處在從古典工業(yè)社會向風險社會的轉型過程中。風險社會的影響在于:“行動和國家機構的合法性核心在第一次現代化中遭受了這么大的損害。信任危機又加強了風險意識,因為當人人都不愿再相信這樣一些宣布安全公告的公共機構時,它們反復發(fā)誓說,一切都完全處于控制之中,而種種相反的情景都預示著災難即將來臨!盵30] 同時,“迷宮式的公共機構都是這樣安排的,即恰恰是那些必須承擔責任的人可以獲準離職以逃避責任。我認為,這是這種風險判斷中最引人注意的方面之一,即有組織地不負責任! [31] 沒有人或機構明確地為任何危機和風險負責。風險社會的政治改革預示了社會傳統(tǒng)民主體制已經失去現實意義!盎旧现v,風險社會的轉型為我們提供了拓寬和加強民主政治的機會,超越古典工業(yè)社會中其‘斷章取義’的版本,其中‘社會科技變化的問題仍舊超越議會政治決策的范圍!盵32] 風險社會的出現賦予人類加深和拓展民主的機會,即構建基于公民參與、理性審視、公開討論基礎上的協商民主。風險社會中的政治轉型需要尊重參與、合法性等基本原則,民主政治不能局限于自由民主的常規(guī)政治體制之中,而要在由更廣泛的社會民主所搭建的協商討論之中開放。
4、全球治理中的協商民主。全球化時代,各種危機、沖突、矛盾等問題都不可能再被理解為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問題,而只能被理解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問題。恐怖主義、核危機、全球氣候變暖、生態(tài)危機、貧困問題、和平利用太空等挑戰(zhàn)已經超越了民族國家的邊界。因此,替代性治理形式必須能夠恰當解決全球層面的國家間協調問題。在協商民主論者看來,全球化的發(fā)展、歐盟的合法性危機及其治理實踐為協商民主理論提供了充分的經驗材料。就婦女政策、環(huán)境政策、安全政策等鼓勵更多公民的參與、促進決策透明度,以及實現共識是世界各國面臨的重大問題,協商民主則是其恰當地選擇和安排。正是協商民主的價值、理念和程序才能夠最大程度地解決全球治理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在既有成員國忠誠于自身民主實踐和價值的基礎上,協商民主能夠解決當前的參與問題,并包容差異性觀點。[33] 尊重多樣性,包容差異,傾聽各種利益表達,增強溝通、交流與討論,將是全球治理過程中有效應對危機的恰當途徑。協商民主為尋求一種全球民主的可能性開辟了道路。
六、從其產生之時起,協商民主理論就面臨著各種不同形式的批評,這些批評包括精英主義的批評、自由主義的批評,以及協商民主理論家本身的批評。
不管是作為一種復興的理論探討,還是作為一種政治實踐,協商民主從未停止過來自各方面的批評。
第一,協商民主理論明顯具有精英主義的傾向。桑德斯和揚認為,在協商制度中強勢和弱勢群體之間存在著不平等。[34] 協商民主傾向于受過良好教育、具有相當社會地位、掌握協商技巧的社會階層。協商民主歧視那些歷史上的弱勢群體——如窮人、少數民族、婦女等。協商并不是一個中立程序,而是偏向帶有某種文化特征的人群,尤其是白人中產階級男性。雖然協商民主形式上應是包容的,即民主論壇允許任何人進入并發(fā)表演講。但如果辯論的本質是偏向某一群體而犧牲其他人,那么實際上它就不具備包容性了。對此,米勒認為,弱勢群體和處于事實與文化弱勢的少數民族等有著更少的資源和機會,也沒有什么政治影響力。但是,“對于處在這種地位的團體,協商民主似乎提供了最好的機會來利用政治權力抵消社會弊端。但即使在這里,他們唯一真正的資源只是喚起其同伴公民正義感的能力,并使用它贏得有利于他們的政策!盵35]
第二,協商民主理論具有濃厚的理想化和烏托邦色彩。許多批評者都認為協商民主是任何情況下都無法實現的理想。例如,文化多元主義,它損害的是普遍意志、一種團結的共同的善、以及單一的公共理性之可能性,導致了深層而持久的道德沖突;
社會不平等,它能產生一個將有效參與排斥在協商之外的惡性循環(huán),使很多人難以有效地參與公共決策;
社會復雜性,它使得協商必須在大且日益強大的機構中進行,將較大的、分散的公共領域包括進來;
共同體范圍的偏見,則限制了公共交往并縮小了對社會沖突和問題的解決辦法的范圍。社會選擇理論認為,協商民主假定從協商過程中能夠產生類似于普遍意志的東西,是不可能的幻想。[36] 但是,協商民主同時也是通過提供有利于參與、交往和表達的條件而促進平等公民自由討論的一種社會和制度條件框架,以及通過建立確保政治權力以定期的競爭性選舉、公開性和司法監(jiān)督等形式而對此形成的回應性和責任性框架。[37]
第三,協商理想和現存民主實踐之間存在著不可逾越的鴻溝。最為典型的疑問就是,一個在本質上小而遲緩的協商團體如何治理龐大而復雜的社會?協商民主如何在各種決策如軍事決策、金融決策等必須在幾分鐘而非幾天就決定,沒有時間咨詢大眾更別提協商的社會中起作用?即使協商集會在決策中是可行的,但是,怎樣才能夠使參與者遵守協商原則而不被個人或團體私利所操縱呢?協商過程的參與者在實際上是否擁有理想狀態(tài)所要求的很高的社會責任感、美德和品質呢?[38] 實際上,民主是真正的“未竟的現代性工程”,協商民主理念的實現,還需要矯正、改變某些社會狀況。有些因素是與協商民主不相容的,但是,它們的存在并非協商民主的障礙。在某種程度上,多元主義、復雜性等或許能在充滿活力的世界性公共領域中促進自由、平等、和理性的協商。協商民主既能夠適用于小規(guī)模的市鎮(zhèn)會議,也能夠適用于大規(guī)模的民族國家。從陪審團、市鎮(zhèn)會議、到區(qū)域治理組織、全球治理結構,以及現代民主體制等等,這些多樣性的實踐充分表明,協商民主能夠讓人們認識到一個共享的公民文化的可能性,協商民主能夠在經驗現實中發(fā)現其深厚的制度支撐。
第四,協商的失敗或無效。協商過程可能存在著無效與失敗。復雜社會中的公民甚至無法進行有效的協商。即使美國憲法中用來促進協商的制度設計,也無法促進更充分地利用信息,更好地決策。相反,這些制度倒是強化其力圖避免的“派系的危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策略取代了爭論和討論。[39]立法機構好像越來越對協商不感興趣,其決策好像越來越多地變成了“純粹”多數統(tǒng)治。另外,制度設計、經濟條件等將一部分人排斥在協商過程之外,實際上就是民主的失敗。協商理論家認為,認為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當前可行的協商得以解決是一種過分的理性。超理性是認識不到理性失靈之處的表現。過多的理性對任何民主決策來說都是個問題,不管復雜性和分化的具體情況如何。過多的理性是一種非理性,違背了公開利用理性的自我批判基礎。
越來越多的哲學家和社會科學家認為,協商民主觀念是不真實的,也不可行,F代社會的“事實”,特別是它的多元主義和復雜性,似乎是協商民主的基本障礙。多元主義導致了難以解決的沖突,從而損害到協商。民族主義和宗教狂熱主義的復蘇使得諸如“普遍意志”甚或公共討論之類的理念變得更加遙遠了,F代社會的規(guī)模和復雜性好像使得對于協商的大部分思考變得不切實際。在現代民族國家的制度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