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如何提出來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誰提的
發(fā)布時間:2020-03-23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共產黨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外交實踐探索的結果,也是以周恩來為代表的新中國外交家外交智慧的結晶。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外交的基本準則。幾十年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國際風云變幻的考驗,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在促進世界和平與國際友好合作方面發(fā)揮了巨大作用。在這五項原則的基礎上,中國與絕大多數鄰國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與世界上174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
提出――在實踐中破解外交難題
新中國成立以后對外關系大體可以分為三部分,一是與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關系,二是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關系,三是與周邊民族獨立國家的關系。對于同第一類國家的關系,新中國采取了“一邊倒”的政策,這些國家也“對新中國采取了鮮明的熱情支持的態(tài)度”,幾乎沒有經過任何談判,就與中國建立了外交關系。對于美國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國則比較明確選擇了“斗爭”的政策。而同與自己有相同或相似歷史經歷的民族獨立國家建立何種外交關系,成為了新中國必須解決的復雜問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成功解決了這一問題,開啟了中國特色外交的探索。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在處理中印、中緬關系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印度和緬甸是中國的近鄰,但是他們與中國社會制度不同,而且與中國之間有許多歷史遺留下的懸而未決的問題,他們對新中國充滿疑慮。1947年獨立的印度保留著許多英國殖民者遺留的在中國西藏地區(qū)的特權,他們關心如何維持特權,并以西藏為緩沖區(qū)保障印度的長期安全。
新中國成立前的1948年5月,印度駐華大使潘尼迦就曾提交了一份報告,認為西藏對于印度安全極為重要,印度業(yè)已繼承了英國在西藏的商業(yè)、政治和外交利益。但是,潘尼迦也認為共產黨最終會在中國上臺并恢復對西藏的統(tǒng)治,而中國一旦“占領”西藏,就會像1910年那樣宣稱尼泊爾和不丹是它的屬國。而且,“麥克馬洪線是印藏談判達成的,若印度接受中國對西藏的主權且中國不承認西藏的自治,則中國有理由說,與西藏協議而成的邊界是對中國的侵犯,中國的統(tǒng)治到達印度實際的邊界將會造成它所有邊界的不安,這將成為印度此后的主要困難!币虼,印度應該“在外交上支持西藏保持自治、向它提供武器裝備以及訓練其軍官”。在新中國成立前后,印度實際上一直執(zhí)行這一政策。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以后,中印關系開始變得敏感和復雜。
1953年12月31日,歷盡周折,中印兩國就中國西藏地方的關系問題談判終于開啟。當日下午1點,周恩來在中南海西花廳會見了印度談判代表。周恩來對客人們說,“中印兩國的談判在今天――12月的最后一天開始了,我們說過要在1953年開展這一談判,現在實現了。我們相信,中印兩國的關系會一天天好起來,中印兩國關系的原則是從新中國建立時確立的,它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處的原則。”這個當時寫在紅格紙上的豎排記錄,就是現在我們所能看到的中國領導人最早談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記載。
4個月后,中印兩國達成協議簽訂了《中印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協定開頭有這樣一段話:“雙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內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處的原則締結本協定。”這就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首次在外交文件上的出現。
完善――最完整、最科學的表述
1953年7月朝鮮停戰(zhàn)協定簽字以后,美國不甘心在朝鮮和印度支那戰(zhàn)場的失敗,積極醞釀簽訂《東南亞集體防務條約》以此實現“亞洲人打亞洲人”的陰謀。為了挫敗美國的陰謀,盡早實現印支和平,1954年4月24日,周恩來總理率領中國代表團參加了日內瓦會議。在4月26日的大會發(fā)言中周恩來指出:“亞洲國家應該負起處理亞洲問題的責任,我們并不是要壟斷為亞洲國家說話的權利,但討論到亞洲人民被壓迫的問題時,亞洲人民的精神與看法就不容忽視。所有亞洲國家都有權關切亞洲大陸的事情,亞洲各個國家之間的集會磋商,才是解決問題的重要步驟。”
印度總理尼赫魯非常贊賞周恩來對亞洲問題的表態(tài),他委托出席日內瓦會議的印度代表梅農向周恩來轉達敬意,并希望他在日內瓦會議結束后能到印度訪問,實現兩國總理盡早會晤。
為了盡快解決中印之間的分歧,實現兩個亞洲大國的緊密合作。1954年6月25 27日,周恩來總理利用日內瓦會議休會期間訪問了新德里。短短三天內,周恩來在印度與尼赫魯進行了6次會談。在會談中,尼赫魯引用佛教經典高度評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他說:“閣下很博學多才,‘潘查希拉’是佛教為人們所規(guī)定的五條人生戒律:不殺生,不偷盜,不飲酒,不淫色,不妄語。我們兩國相處的五項基本原則,可以說是國家之間相處的五條戒律。我們兩國將五項基本原則作為國家關系準則肯定下來,就是對美國人搞的東南亞條約組織最好的答復!
6月27日,周恩來舉行記者招待會。一個印度記者很感興趣地提問:“國家有大有小,怎么才能夠和平共處呢?”周恩來回答說:“我們認為,根據最近中印關于西藏問題的協定序言中規(guī)定的五項原則,世界各國不分大小強弱,不論其社會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處的。各國人民都應該有選擇其國家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權利,不應受到其他國家的干涉!闭f到這里,周恩來停頓了一下,用炯炯有神的雙眼環(huán)視會場說道:“革命是不能輸出的;同時,一個國家內人民表現的共同意志也不應允許外來干涉。如果世界各國都根據這些原則處理它們相互間的關系,那么,這一國家對那一國家進行威脅侵略的情況就不會發(fā)生,世界各國和平共處的可能就會變成現實。”
6月28日上午,在周恩來離開新德里飛往緬甸仰光之前,中印發(fā)布了兩國總理親自審定的聯合聲明,鄭重宣布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指導兩國關系的準則。在表述方式上,將以前“平等互惠”的提法改為“平等互利”,F在一般都將這一天作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的紀念日。
6月29日,中緬兩國總理發(fā)表聯合聲明,同意將這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兩國關系的原則。
1954年9月,由赫魯曉夫和布爾加寧率領的蘇聯政府代表團訪華。10月12日兩國領導人發(fā)表了中蘇兩國政府聯合宣言,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將繼續(xù)把它們同亞洲和太平洋區(qū)域的各個國家以及其他國家的關系,建立在嚴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基礎之上!缎浴穼ⅰ盎ハ嘧鹬仡I土主權”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至此,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了最完整、最科學的表述,并開始成為中國處理與所有國家關系的基本準則。1954年10月,在會見日本議員訪華團時,周恩來即明確指出:“五項原則不應只限于處 理中印和中緬關系,它也可以適用于全亞洲,甚至全世界各國”,“美國如愿意和平共處,我們也歡迎。”
升華――處理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
新中國成立以后“打掃干凈屋子再請客”清除帝國主義在華特權是主要的外交方針。在日內瓦會議期間,周恩來總理注意到國際關系格局的變化使中國的外交方針必須從“打掃干凈屋子再請客”轉變到“走出去”。他說:“原想再關一年的門,現在看來是關不了的!新中國的聲譽是很高的,蘇聯也很希望我國能參加國際事務,有欲關不能之勢!泵珴蓶|十分同意這個看法,說:“關門關不住,不能關,而且必須走出去!
1954年10月20日,當來華訪問的尼赫魯在會談中興致勃勃地提到召開亞非會議問題時,引起了周恩來的高度重視。周恩來敏銳地觀察到:召開這樣一次會議不僅在亞非歷史上,而且在現代國際關系史上都是一次劃時代的創(chuàng)舉,標志著亞非國家自己掌握自己命運的歷史時代已經來臨,中國應該積極出席這次會議。這是打開中國外交局面,增進國際交往和廣交朋友的一個好機會。因此,周總理立刻明確表示:“我們愿意參加這個會議!
1955年4月18日上午,亞非會議在印尼萬隆獨立大廈隆重開幕。會議期間,周恩來總理提出的“求同存異”,不僅表明了中國代表團的誠意,也為解決亞非之間的某些分歧提供了有效的辦法。4月24日,各國代表經過反復磋商,終于制定并通過了包括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全部內容的關于國與國之間和平相處、友好合作的十項原則,并寫進《亞非會議最后公報》中,成為《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最重要的基本內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也由此成為公認的處理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
半個多世紀過去了,中國始終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積極倡導者和忠實的奉行者。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作為中國外交的基本準則而載入憲法。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后,世界各國首腦都對其給予了高度評價,甚至連西方冷戰(zhàn)陣營中的領袖丘吉爾和艾森豪威爾也在公開場合宣布,可以與社會主義國家實現和平共處。1972年中美《上海公報》中也包含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內容。2004年6月,聯合國前秘書長加利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國際研討會上表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成為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原則……我相信,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會被賦予全新的時代意義,從而進發(fā)出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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