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圭武:經濟學視角下的公平觀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公平是人類社會發(fā)展中的永恒主題。在生產領域,效率是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而在分配領域,公平是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在現代西方經濟學中,“公平觀”可分為功利主義的公平觀、古典自由主義公平觀和羅爾斯主義公平觀等三大類。這三種觀點依據不同的哲學思想,從不同的視角去分析和把握公平的實質。功利主義著眼于結果,它的公平觀具有強烈的平均主義色彩;
古典自由主義從起點入手,認為公平的實質就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機會公平;
羅爾斯主義的公平思想同時重視了起點和結果,但首先強調的是結果公平。
公平有個人公平和社會公平之分。
所謂個人公平,從經濟學角度看,筆者認為就是指甲對自己的投入與獲得之比的效用值與甲對乙的投入與獲得之比的效用值相等,這時甲對乙而言,甲就有一種公平感。甲和乙相比,甲有公平感,但乙未必相應也有公平感。因為乙對自己的投入與獲得之比的效用值未必等于乙對甲的投入與獲得之比的效用值,因為甲與乙有不同的效用偏好。這里,甲對乙的公平感依據是甲的效用偏好,而乙對甲的公平感依據是乙的效用偏好。所以,甲和乙相比,甲有公平感,但乙和甲相比,乙未必也有公平感。另外,若甲與乙之間實現了公平,但甲與丙之間未必就能實現公平。
一個人的投入與獲得取決于社會的分配方案,不同的分配方案將導致不同的投入與獲得之比。這里,一個人的投入既包括物質方面的投入,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投入;
一個人的獲得,既包括物質方面的獲得,也包括精神方面的獲得。
一個人是選擇物質方面的投入,還是選擇精神方面的投入,二者存在邊際替代現象。在總投入效用不變的前提下,一個人可以選擇通過增加物質方面的投入來替代減少的精神方面的投入,也可以選擇通過增加精神方面的投入來替代物質方面的投入。同樣,一個人是選擇物質方面的獲得,還是選擇精神方面的獲得,二者也存在邊際替代現象。在總獲得效用不變的前提下,一個人可以利用物質方面的收益替代和彌補精神方面的損失,也可以通過精神收益的增加替代物質方面的損失。
在一般情況下,來自物質方面的收益和精神方面的收益都滿足邊際效用遞減規(guī)律。隨著一個人物質收入的增加,其來自物質收益方面的效用會有所減少,而來自精神收益方面的效用會有所增加。同樣,隨著一個人物質方面收入的減少,這時對來自物質方面的效用會有所增加,而對來自精神方面的效用會有所減少。這里討論的僅是對一般情況而言,同時,有一個隱含條件,就是假定個人效用偏好結構不變。但在現實中,由于每個人偏好是不同的,并且一個人的效用偏好結構也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受各種因素的影響,一個人的偏好會隨時間不斷變化。所以,在實際情況中,人們對來自精神收益方面的效用與來自物質收益方面的效用的偏好也是變化的。在某一時刻,一個人是注重追求物質收益,還是注重追求精神收益,只能取決于某一時刻的偏好和某一時刻的收入狀況。
在最后通牒博弈中,反映的就是人們的效用不僅來自物質收益方面,也來自精神收益方面,并且精神收益與物質收益之間存在著邊際替代現象。
最后通牒博弈是指:兩人分一筆總量固定的錢,比如100元。方法是:一人提出方案,另外一人表決。如果表決的人同意,那么就按提出的方案來分;
如果不同意的話,兩人將一無所得。比如A提方案,B表決。如果A提的方案是70∶30,即A得70元,B得30元。如果B接受,則A得70元,B得30元;
如果B不同意,則兩人將什么都得不到。A提方案時要猜測B的反應,A會這樣想:根據理性人的假定,A無論提出什么方案給B——除了將所有100元留給自己而一點不給B留這樣極端的情況,B只有接受,因為B接受了還有所得,而不接受將一無所獲——當然此時A也將一無所獲。此時理性的A的方案可以是:留給B一點點比如1分錢,而將99.99元歸為己有,即方案是:99.99∶0.01。B接受了還會有0.01元,而不接受,將什么也沒有。這是根據理性人的假定的結果,而實際則不是這個結果。英國博弈論專家賓莫做了實驗,發(fā)現提方案者傾向于提50∶50,而接受者會傾向于:如果給他的少于30%,他將拒絕;
多于30%,則不拒絕。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因為一個人是效用不僅來自物質方面,也來自精神方面。人是社會的動物,人既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社會屬性。人們既重視物質方面的收益,但對公平、自尊等方面的收益也是十分重視的。而當來自物質方面的收益不能彌補精神方面的損失時,人們會必然選擇拒絕,而不是接受。在最后通牒博弈中,我們應當既要考慮到來自貨幣的效用,也要考慮到來自精神方面的收益對人的效用影響。從最后通牒博弈的實驗看,結果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不存在與理性相悖的情況,是符合理性原則的。因為理性的人,并不僅僅是考慮物質方面的收益,也要考慮精神方面的收益。
另外,有些學者研究表明,經濟落后地區(qū)的人對公平的需求比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的人更強烈。這里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公平有兩種效應;
一種是精神效應;
一種是物質效應。公平的精神效應就是指由于個人受到社會的公平待遇而產生的一種自尊感和不屈辱感;
公平的物質效應是指由于資源更加公平的分配而使自己的資源擁有量得到增加的效應。公平的精神效應是直接的,公平的物質效應是間接的。對富裕地區(qū)的人而言,公平的精神效應大于物質效應,人們追求公平,主要是為了追求公平的精神效應。對落后地區(qū)的人而言,公平的物質效應大于精神效應,人們追求公平,主要是為了追求公平的物質效應。所以,富裕地區(qū)和落后地區(qū)的人對公平都會產生需求,但需求的目的有所不同。當落后地區(qū)的人對公平的物質效應大于富裕地區(qū)的人對公平的精神效應時,落后地區(qū)的人對公平的需求就表現出比發(fā)達地區(qū)的人有更強烈的愿望。
所謂社會公平,就是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感到實現了公平,也就是社會成員甲、乙、丙等等都有了公平感。
問題是:甲對乙而言,甲可以實現公平感,但是否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能同時實現公平感?下面筆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一些討論。
經濟學中有一個著名的Arrow定理:對于至少有三名候選人和至少有兩名選民的投票,不存在滿足Arrow公理的選舉程序。
如果我們認為只有滿足Arrow公理的選舉程序才是公平合理的,那么Arrow定理告訴我們,當候選人大于等于三個和選民人數大于等于兩個時,公平的選舉程序是不存在的。
這里我們假定一位候選人對應一種資源分配方案,則Arrow定理說明,在資源分配方案大于等于三個和人數大于等于兩個時,不存在一種公平的確定分配方案的程序,也既意味著無法實現社會公平。
由于現實社會中成員的人數總是滿足多于兩個的條件,對于資源的分配方案我們也總是可以找到三個以上,所以,Arrow定理也就告訴我們,要實現社會公平只是一個不現實的理想,在理論上是不可能的。
當然,雖然我們在現實中不能完全實現社會公平,但我們可以把社會公平的實現目標界定在一定的區(qū)間內。只要社會資源的分配誤差不要超過一定的區(qū)間,我們就可以認為基本實現了社會公平。例如,我們可以將基尼系數、城鄉(xiāng)收入差距、人均收入差距、失業(yè)率等指標控制在一定的區(qū)間內,只要指標值不超過這個區(qū)間,我們就可認為基本實現了社會公平。另外,由于我們不可能同時滿足所有人的公平要求,所以我們在政策的選擇和制定上只能堅持以下一些原則:一是在穩(wěn)定層面上,國家應當盡可能為每一個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證,這里尤其要為窮人提供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保證。這既符合人道原則,也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和穩(wěn)定。二是在發(fā)展層面上,政府在政策的制定和選擇上只能注重考慮選擇和制定一種能滿足大多數人根本利益的一種資源分配方案;
同時,對利益受損者,我們應建立和完善補償機制。因為不這樣,我們別無選擇。也就是在我們無法選擇最優(yōu)的情況下,追求次優(yōu)也是一種現實的理想選擇。兩利相衡取其重;
兩害相衡取其輕。另外,由于發(fā)展總是具有時間維和空間維特性,所以我們總是可以通過補償機制在另一時刻和另一地方對利益受損者進行補償。三是政府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政府要加強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要不斷克服自身利益對行為的不利約束。
總之,從理論上講,實現絕對公平不具有現實性,但我們可以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建立一個相對公平和動態(tài)公平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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