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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剛:“下海”:中國城鄉(xiāng)勞動力市場轉型中的自雇活動與社會分層(1978-1996)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提 要:本文提出了機會—流動論的視角,并用來解釋不同的社會行動者面對勞動力市場轉型過程中機會結構變遷時的反應,以及不同的流動過程如何影響社會分層秩序的改變。作者利用一項全國性的抽樣調查數據,檢驗了中國城市和農村中的勞動力進入自雇業(yè)的模式,以及這種模式在不同的改革階段是如何變化的,關注的重點是干部如何應對新的市場機會。對調查資料的分析表明,改革初期,教育和干部身份在城市中阻礙了人們成為自雇業(yè)者,但是在農村中卻并非如此。然而,隨著改革的推進,城市干部越來越可能成為自雇業(yè)者,也只有那些在改革的晚些階段成為自雇者的人能享有較高的收入優(yōu)勢。本文的結論部分指出,在研究后社會主義轉型經濟中各個社會群體的優(yōu)勢P劣勢的變化時,我們應該將勞動者如何獲得社會位置/群體身份的流動過程考慮進來。

  關 鍵 詞:自雇傭 勞動力市場 社會分層 市場轉型

  

  私有部門在前國家社會主義國家中的出現和隨后的壯大是其從再分配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Bonnell & Gold ,2002) 。東歐自20 世紀60 年代晚期,中國自70 年代晚期起,市場機制就逐漸被引入到社會主義再分配經濟之中,以促進生產力,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例如,在匈牙利和波蘭,農民和工人早就被允許參加一些農副業(yè)和私有工商業(yè)活動,以賺取額外的家庭收入(Szelényi ,1988) ;在中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釋放出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他們中的許多人開始從事非農產業(yè)的私人經營活動(Qian ,2000) 。城市中的個體工商業(yè)與私營企業(yè)也在20 世紀80 年代變得非;钴S( Gold ,1991) 。私有部門的興起給勞動力市場中的機會結構帶來了決定性的影響,導致了再分配制度不斷地被侵蝕。

  私有部門的出現和發(fā)展在影響改革中的社會分層秩序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近期的一項研究表明,后社會主義(post-socialist) 轉型經濟中不斷加劇的收入不平等的一個主要來源就是私有自雇活動的利潤(World Bank ,2000 :152 - 154) 。以往對后社會主義時期自雇活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進入自雇活動的模式,即誰會成為自雇業(yè)者;二是從事自雇活動的后果,即自雇業(yè)者與其他群體相比在社會分層的結果上(如收入) 會怎樣? 在宏觀層次的制度轉型與個人之間不平等模式的變化之間(這是研究國家社會主義的比較社會學家近年來最感興趣的題目) ,勞動力向市場部門的轉移過程是一個重要的連接橋梁。

  盡管對東歐國家和前蘇聯自雇活動的研究在關于市場轉型的文獻中占有相當多的篇幅(Gerber ,2002 ; Hanley ,2000 ; Szelényi ,1988 ; Róna-Tas ,1994) ,而有關中國在這方面情況的研究則相當少。大部分的研究集中在不同群體之間收入分配的變動(如Bian & Logan ,1996 ; Nee ,1996 ; Xie & Hannum ,1996 ; Zhou ,2000)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勞動力自身的市場轉型與收入不平等的聯系的分析,鮮有人關注。然而,這一問題在研究中國收入分配變動中又值得特別關注,因為中國成功的體制轉型道路正是以私有部門的漸進而持續(xù)不斷的擴展為特征的。

  在本文中,我提出一個機會—流動論的視角來闡明不同的社會行動者是如何應對隨著市場部門的擴張而帶來的機會結構的變化,以及在市場部門工作的人的組成變化是如何影響后社會主義的分層秩序。通過對1996 年“當代中國的生活史和社會變遷”的調查數據分析(Treiman &Walder ,1996) ,首先檢驗進入自雇業(yè)模式在中國城市和中國農村的背景下有怎樣的不同,然后通過揭示這些進入模式上的差異來幫助我們理解中國后社會主義時代的收入不平等模式。

  

  一、轉型經濟中的勞動力市場與社會分層

  

  本文所說的“自雇活動”( self-employment) 是一個定義寬泛的概念,從字面上理解,與拿工資受雇于人相對,包括在非農產業(yè)部門為自己工作的所有工作。正如斯坦美茲和萊特(Steinmetz &Wright ,1989 : 979) 所說,“自雇業(yè)者是指那些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部分或全部的收入,而非出賣自己的勞動給雇主以獲取工資的人”。從概念上講, “自雇業(yè)者”并不等同于“私營企業(yè)主”,但是他們代表了一個很容易辨識的社會群體,因為他們趨近于私營企業(yè)主在經營企業(yè)活動中所體現出來的企業(yè)家精神(Aldrich &Waldinger ,1990 ; Gerber ,2001) 。一個自雇者既可以雇傭工人,也可以不雇。在中國,自雇業(yè)者通常包括“個體戶”和“私營企業(yè)主”。

  前社會主義國家私有部門中自雇業(yè)的發(fā)展帶來了兩個根本性的變化,即在資源分配機制上的變化和在機會結構上的變化。首先,由于市場和再分配代表了資源配置的兩種不同的制度邏輯,在再分配經濟中引入市場機制改變了不同社會位置之間的關系。例如,直接生產者在經濟報酬的分配方面比再分配者更占優(yōu)勢。其次,市場部門的發(fā)展產生了新的機會。比如,經營私營企業(yè)已經成為“國家社會主義社會里除了沿著官僚等級發(fā)展之外的另一條可供選擇的道路”(Nee ,1989a :667) 。

  這兩個根本性的變化是通過兩個在概念上不同的過程對社會分層發(fā)生影響的。第一個過程是直接的因果效應:制度變遷直接導致了各個社會位置得到回報的規(guī)則發(fā)生了變化。第二個過程則體現出新的分層秩序可能來源于機會結構的變化和社會成員隨后向不同社會位置的流動。以前從制度主義視角做出的有關市場轉型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只是關注前一個過程。近來這一領域的研究開始越來越強調后一個過程對后社會主義時期不同分層結果所起的作用。

  (一) 制度主義視角:對市場轉型理論爭論的再思考和超越

  市場轉型文獻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關于共產黨干部相對于新的私營企業(yè)主在經濟優(yōu)勢方面的變化(Szelényi & Kostello ,1996 ;邊燕杰主編,2002) 。由于再分配機制和市場機制在資源分配中所偏好的有所不同(Szelényi ,1978) ,一些學者預測,在前國家社會主義國家從再分配經濟向市場經濟的制度轉型過程中,將產生一個更有利于直接生產者/私營企業(yè)主而非再分配者的權力轉移過程(Nee ,1989a) 。一些經驗證據支持了這一命題,它們報告說對政治權力的回報下降了,而對人力資本和私營企業(yè)經營活動的回報有所上升。然而,另外一些學者用相反的經驗結果質疑了這一觀點,并提出了一些替代性的解釋,以強調政治權力的維續(xù)(power persistence) (Bian &Logan ,1996) 、政治權力向經濟優(yōu)勢的轉換(power conversion) (Rona-Tas ,1994) ,以及政治和市場的同步演化論(co-evolution of politics and markets) (Zhou ,2000) 。

  盡管有上述不一致,但是參與到這場爭論中的學者看起來都相信,他們可以基于所觀察到的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收入不平等來對社會分層制度機制的變化做出直接的推論。比如,干部/黨員的優(yōu)勢往往可以歸結為再分配機制的作用,而對人力資本和私營企業(yè)經營活動的回報的上升則可以歸結為市場機制的結果。然而,根據觀察到的不平等的模式對背后的因果機制做出推論是一個邏輯上的跳躍,這樣做必須依賴于許多過度簡單和未經檢驗的假設。因此,如果不全面理解社會成員在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流動過程,關于市場轉型結果的理論爭辯將沒有結果(Zhou ,2000) 。

  基于此,近期的研究已經開始超越市場轉型爭論的框架,試圖解釋在各種具體的制度背景下發(fā)現的不同經驗結果。對政治權力和人力資本的回報的變化可能被一系列中間變量所解釋,比如工作單位(Wu ,2002 ; Zhou ,2000) 、當地政府—市場關系(Parish &Michelson ,1996) 或者替代性的收入來源(Walder ,2002) ,而不是因為市場制度的內在特征。因此, “誰贏誰輸”這個問題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它的答案在很大程度上要視市場和國家之間不同的制度安排而定。

  在將制度背景具體化之后,以前被引用來支持不同理論命題的經驗發(fā)現就不再相互矛盾了。澤林尼和科斯泰羅(Szelényi & Kostello ,1996) 曾經指出,快速擴展的市場部門產生了很多新的機會,而能夠利用這些新的機會的人將成為贏家。但是,能夠利用這些機會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下是不同的。改革早期,當進入市場的風險極高、又不需要很多技術時,大部分的自雇業(yè)者來源于社會的底層。而當私營經濟變得更具合法性,同時市場競爭在經濟發(fā)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時,那些具有人力資本和政治資本的人開始加入到市場活動中去。一些干部就是在這一階段成功地將他們的政治特權轉換為新的經濟優(yōu)勢的。另一方面,如魏昂德(Walder ,2003) 所認為的那樣,市場改革不僅在私有部門中產生了經濟機會,它也為公共財產注入了新的價值,從而給那些在公共部門里的干部精英帶來了機會。不過,在何種程度上這些干部精英可以侵占國有財產,要視制度變遷和法律保障的程度而定;而這兩者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改革階段都會有很大的不同。

  以上研究表明,從再分配到市場這一宏觀的制度變遷對后社會主義時代干部優(yōu)勢的變化并沒有直接的因果作用。相反,這些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一些中間過程。在這些過程中,機會結構的變化開始受到越來越廣泛的注意。可以說,正是變化了的機會結構將宏觀的制度變遷和個人間分層結果方面的差異聯接起來。

  (二) 機會—流動視角

  雖然學者們在有關后社會主義分層的研究中已經意識到了機會結構變化所帶來的影響,但是機會結構在過去的研究中仍然只是一個很含混的概念,它與社會流動之間的關系仍然需要研究。倪志偉(Nee ,1989a) 曾正確地指出,市場經濟的出現將改變機會結構,并將使得經營私營企業(yè)成為另外一條(向上) 社會流動的道路。然而,他對中國農村收入獲得的經驗分析僅僅用“從被抽樣的村莊到城市和到市場的空間距離”來測量市場機會的作用,而沒有直接比較再分配和市場兩種制度之間的機會結構。

  在倪志偉所指出的那種二元機會結構下, “人們可以沿著官僚等級往上爬,也可以嘗試通過市場往上爬”(Szelényi ,1988 :65) 。但問題是,是哪些人留在了官僚等級之中,又是哪些人轉向了市場部門? 這一問題對于理解后社會主義社會分層秩序的變遷極其重要。早期的研究發(fā)現,在中國農村和匈牙利,參與到自雇活動中的主要群體來自于社會等級中的底層(Nee ,1989a ;Szelényi ,1988) ,他們從市場中獲得的利益將削弱共產黨干部的相對優(yōu)勢(Cao &Nee ,2000 ;Nee ,1989a、1996) 。但是,干部并不總是停留在體制內的官僚等級之中。在共產主義體制解體之后,匈牙利的干部精英比普通勞動者更可能將自己轉化為公司企業(yè)家,并維持他們的經濟優(yōu)勢(Rona2Tas ,1994) 。在后蘇聯的俄羅斯,前共產黨員繼續(xù)享有收入優(yōu)勢———而這些優(yōu)勢很難歸結于已經解體了的社會主義制度(Gerber ,1999) 。

  最近一些研究明確地將結構變遷包含進解釋框架中,以分析后社會主義國家中的各種分層結果!敖Y構變遷”( structural change ,社會位置在組成上的變化) 在概念上和“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 change ,產權的變化) 是不同的。在后蘇聯的俄羅斯,戈伯(Gerber ,2002) 的分析表明,由制度變遷所引致的結構變遷直接影響了社會成員的生活機會,并由此產生了社會分層方面的各種不同結果。在中國農村, 魏昂德(Walder ,2002) 檢驗了一種特定的結構變遷———當地雇傭勞動力的擴展———對收入不平等模式的影響。他的研究發(fā)現,快速的經濟增長,但不是農業(yè)和私營企業(yè),為工薪勞動力市場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機會;這樣,干部和私營企業(yè)主在收入回報方面的變化,將依賴于雇傭勞動和私營企業(yè)在當地經濟中的相對重要性———而這一相對重要性并不必然與制度轉型有關。

  在這些結構變遷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比如具有較高回報的社會位置(如私營企業(yè)主) 增多了,人們可以離開他們以前的位置流動到新的位置上,也可以選擇不離開。要理解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不平等是怎樣產生出來的,我們需要詳細地研究人們向特定位置的流動過程。吳曉剛和謝宇(Wu& Xie ,2003 :429) 則更進一步指出,“勞動者是動態(tài)的社會行動者,他們并不是簡單地受市場決定,而是通過積極地尋找他們在勞動力市場上的位置來回應市場化的影響”。他們的研究強調了不同的流動過程對收入分配模式變化的影響,并且質疑以前許多學者在后社會主義分層研究中所采用的制度主義的因果解釋。然而,不同的流動模式作為吳曉剛和謝宇替代性解釋的一個重要的基礎,并沒有在他們的分析中得到經驗上的證明。

  在本文中,我明確地把“制度轉型如何影響社會分層結果”這一過程定義為“制度轉型怎樣改變勞動力市場上的機會結構,以及個人怎樣通過在不同的社會位置之間流動來應對改變了的機會結構”的過程。從這一角度出發(fā),本文將著重探討其中的一個流動過程,即進入到自雇業(yè)。這不僅是因為私有部門在前國家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出現是由向市場經濟的制度轉型直接造成的,還因為與干部和私營企業(yè)主相關聯的收入優(yōu)勢已經成為后社會主義分層文獻中最具爭議性的話題之一。

  

  二、中國城鄉(xiāng)進入自雇業(yè)的模式:假設

  

  私有部門的發(fā)展在中國已經走過了很長的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前30 年,私營經濟基本上是不存在的。1978 年之后,經濟改革使自雇業(yè)和私有部門開始復蘇。與1989 年之后的東歐和前蘇聯所推行的激進的私有化措施不同,中國的改革者采用漸進的方式來擴展私有部門,而不是關閉國有企業(yè)或者對國有企業(yè)進行私有化(Qian ,2000) 。政府最初對私營經濟的發(fā)展做出了各種限制。20 世紀80 年代早期,只有個體戶是合法的。按照規(guī)定,一個個體戶最多只能雇傭8 個工人。在很大程度上私營企業(yè)主直到80 年代中期才得到承認,他們很多都是從個體戶發(fā)展而來的。私營經濟在1989 - 1991 年間經歷了短暫的挫折,在1992 年鄧小平“南巡”之后才得到了新的發(fā)展。私營企業(yè)完全合法化了,它們在中國的經濟增長中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大。

  1985 年,私有部門的工業(yè)產出不到全國總產出的2 %,但是在1997 年,這一數字上升到了34 %。私有部門中的雇傭勞動力也得到了迅速發(fā)展,從1981 年的只占全國非農勞動力總數的2 %,上升到了1997 年的超過18 %(Garnaut et al . ,2001 ;蘭士勇,2002 ;王秀杰, 2002) 。事實清楚地表明,有越來越多的人利用擴展了的市場機會來獲得社會經濟方面的流動。

  盡管私有部門的出現在中國為人們打開了一個新的機會之窗,但它的社會意義對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而言是不同的。1955 年以來,中國政府在全國實行了戶口登記制度,從而極大地影響了城市和農村中的機會分布。改革之前,農村居民在未得到政府允許的情況下是不可以流動到城市的,他們幾乎得不到社會主義國家賦予給城市居民的權利(Wu & Treiman ,2004) 。即使是村莊和鎮(zhèn)這一級的干部,如果他們沒有城市戶口,也不隸屬于國家的官僚系統,因此也不會像普通城市工人那樣擁有一些特權。

  改革開始后不久,農村的人民公社制基本上被廢除了,但是城市的再分配部門仍然繼續(xù)存在。結果是,農村的自雇活動為那些在社會主義體制下被剝奪了社會經濟機會的人提供了一個向上流動的主要渠道。賺錢成了農村家庭P農村居民(包括干部) 減少他們不利社會經濟地位的惟一途徑。在城市,二元機會結構在勞動力市場上開始逐漸出現。雖然人們的社會保障、福利待遇和政治發(fā)展機會仍然主要是在國有部門,但是私有部門為城市居民的社會流動也提供了另外一條越來越有吸引力的道路。

  在這樣不同的機會結構下,城市和農村中的自雇業(yè)者在個人背景方面是不同的。早期的實地調查發(fā)現,農村的私營企業(yè)主主要是生產隊干部、留在農村的下鄉(xiāng)知青和退伍軍人。這些人比普通農民具有更多的人力資本和(或) 政治資本(Nee ,1989b) 。在城市,大部分個體戶和私營企業(yè)主來自于社會邊緣群體,比如農民工、失業(yè)青年、下崗工人和退休者。對這些人而言,他們基本沒有什么可以失去的,但通過參與到私營經濟中去,他們可以得到更多(Gold ,1991 ; 李強,1993) 。

  因此我認為,進入到自雇業(yè)的模式在城市和農村是不同的。具體而言,在干部成為自雇業(yè)者方面,我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 :在城市,干部比非干部更不可能成為自雇業(yè)者,而在農村并非如此。

  城市干部在國有部門中有另外的機會,而農村干部在1978 年之后則沒有這樣的機會。農村經濟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社會傳統和家庭關系之上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農村干部傾向于利用他們的社會資本參與到自雇活動中去,然而隨著農村中進入自雇業(yè)門檻的降低,他們對市場上的經營機會并沒有完全壟斷。

  機會結構不僅在城市和農村中有所不同,它還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有所變化。在過去的20 年里,中國政府發(fā)展市場經濟的政策在不斷地變化。當私營經濟被限制為再分配經濟的補充部分時,參與到自雇活動中去的人主要來源于社會上的邊緣群體,即在城市中沒有什么可以失去的人們。但是,隨著市場取得更多的合法性,而且它在經濟發(fā)展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時,作為機會結構變遷的結果,越來越多有能力的人進入了市場。

  在中國,政府主導的市場經濟在1992 年取得了完全的合法性后,從事自雇活動的人就越來越多了。許多干部放棄了他們在城市再分配部門中的職業(yè)機會,“下!苯浬塘(Wu & Xie ,2003) ?紤]到這些變化,我將時間維度引入到進入自雇業(yè)的過程中,并檢驗如下假設:

  假設2 :盡管城市干部比非干部仍然更不可能成為自雇業(yè)者,但隨著改革的推進,他們成為自雇業(yè)者的可能性會越來越大。

  這些不同的轉型模式怎樣解釋后社會主義中國的收入分配呢? 吳曉剛和謝宇(Wu & Xie ,2003) 的研究表明,市場部門的較高收入(包括自雇業(yè)者) 僅適用于一部分在改革晚些階段進入到市場中的人。而且在這些人當中,那些更可能留在國有部門但是卻自愿地放棄他們的利益和優(yōu)勢而進入到市場的人,往往獲得更高的收入(Xie &Wu ,2005) 。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城市干部成為自雇業(yè)者中越來越重要的部分,晚些時候進入者的高收入可能只是反映了由干部搖身一變的私營企業(yè)主(cadre-converted-entrepreneurs) 的較高經濟收入。為此,我提出了如下關于收入分配的假設:

  假設3 :在改革的晚些時候成為自雇業(yè)者的城市干部,往往獲得比其他群體更高的收入。

  假設2 和假設3 只關注城市中的轉型動力學及其在收入分配上的結果。原因有二:第一,二元機會結構只在城市中存在,這一結構阻礙了勞動者進入到自雇業(yè)。第二,城市和農村的改革有著不同的發(fā)展途徑。在農村,人民公社體系在改革開始后不久即被完全廢除;在城市,雖然再分配部門逐漸縮減,但是直到今天它仍然存在。因此,改革階段對人們進入自雇業(yè)的作用,在城市要比在農村更為顯著。隨著市場導向的改革不斷深化,城市和農村進入自雇傭業(yè)的模式可能會趨于一致。因此,在檢驗這兩個假設方面,對農村樣本的分析將會與對城市樣本的分析進行比較。

  (數據及分析部分具體內容見附件)

  

  五、總結和討論

  

  20 多年前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的貧苦農民沒有想到,當他們在一紙文書上按下指印,冒著生命危險決定“包產到戶”之時, 他們的英雄舉動竟然寫就了中國歷史上一場偉大變革的第一篇章———農村改革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研究制度轉型對個人生活機會的影響,我們應當將利益(interest) 與行動者(agency) 置于這一過程的核心位置,因為,正如迪瑪佐(DiMaggio ,1988) 所指出的:“沒有利益群體的介入,制度永遠不可能發(fā)展和運作”,而制度的維續(xù)和變遷取決于那些行動(act)和不行動(not act) 的人競爭的結果。

  社會學家對制度主義/結構主義的一般批評同樣適用于關于社會主義國家市場轉型的研究,即他們往往把個人行動者(human agency) 看作是完全被動地受制度和結構的影響與制約,而忽視了制度/結構從何而來的問題。正如布勞(Blau ,1977 :5) 所說的:“社會流動的過程是大部分不同形式的結構變遷里的本質要素!被诖,本文提出了一個機會—流動的分析框架,分析了勞動者在中國城市和農村以及在不同的改革階段進入自雇業(yè)的模式,并將這些模式與中國收入分配模式的變化聯系起來。本文特別關注干部在轉型過程中的作用,為此提出了三個研究假設,并通過數據分析支持了這三個假設。本文的分析結果表明,進入自雇傭業(yè)的模式在城市和農村幾乎完全不同:教育因素在城市中阻礙了勞動者進入自雇傭業(yè),而在農村則促進了這一過程;黨員和干部身份在城市中都顯著地減少了勞動者進入自雇業(yè)的可能性,但是在農村都對勞動者進入自雇業(yè)沒有顯著的影響(假設1) 。

  很明顯,中國的轉型軌跡為城市的干部提供了越來越多的成為自雇者的機會。在城市,干部盡管仍然比非干部更不可能進入自雇業(y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越來越可能這么做(假設2) 。在農村,干部是最早抓住企業(yè)經營機會的群體之一。之后,他們看起來沒有了優(yōu)勢。

  這些在中國不同背景下進入自雇業(yè)模式的差異,很好地表明了市場轉型的社會結果和社會過程是多么復雜。事實上,市場轉型爭論的各方都能從復雜的圖景中找到一些證據來支持他們各自的觀點。比如,上述在農村地區(qū)的轉型畫面與市場轉型論相一致:人力資本(教育)增加了人們進入自雇業(yè)的機會,而政治特征則對獲得有利的市場機會沒有顯著的作用(Nee ,1989a) 。然而,當我們跳出農村這一背景,卻發(fā)現在城市中并不是這樣。盡管城市干部仍然比非干部更不可能成為自雇業(yè)者,但他們在改革的晚些階段越來越可能這樣做。這與羅納塔斯(Róna-Tas ,1994) 所發(fā)現的且仍在進行的“權力轉型”過程相一致。

  在我看來,這些爭議并非來自于從不同途徑得到的經驗結果,而是來自于學者們?yōu)榱死斫膺@些經驗結果而采用的理論框架。如果從中國農村得到關于“干部與群眾在成為私營企業(yè)家方面沒有顯著差別”(Nee ,1989a) 的結果反映了市場化的作用,那么在城市中“干部比群眾更不可能成為私營企業(yè)家”這一發(fā)現,就會在同樣一個解釋框架下成為問題,因為再分配權力理應在城市更為盛行。另一方面,我們所觀察到的干部企業(yè)家的收入優(yōu)勢可能并不一定來自于他們過去所擁有的權力,而可能只是反映了自我選擇(self-selection) 的作用(Gerber ,1999 ; Xie & Wu ,2005) 。

  因此,我強調機會結構的變遷和個人的選擇性流動,是宏觀制度轉型和社會分層結果變化之間的一個中間過程,而不是簡單地假設說,制度本身對分層結果具有內在的作用。市場轉型的結果將依賴于擴大了的市場部門怎樣改變不同社會行動者所面對的機會結構,以及社會行動者如何回應勞動力市場上的變化。本文的分析表明,那些能夠在變化了的結構里將自己更好定位的人將勝出。他們將重新確定自己的優(yōu)勢,并重新建構新的社會秩序。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第一,自雇業(yè)者在本文中被定義得很寬泛,特別是在城市和農村的背景下,它可能包括非常具有異質性的活動。因此,進一步的分析需要有更為細致的分類,來討論向自雇業(yè)流動的社會經濟涵義(見Wu , 2006) 。第二,由于數據的關系,中國自20 世紀90 年代中期以來在經濟轉型方面的一些重大變化并沒有在本文的分析中反映出來。比如,農村集體部門的干部/管理者現在可以合法地將自己轉換為私營企業(yè)主(Li & Rozelle ,2003) ,城市中的干部現在也可能以非法的手段侵吞國有財產來建立他們自己的企業(yè)(Walder ,2003) 。另外,國有企業(yè)的進一步改革也導致了大量下崗工人和失業(yè)率的上升,從而迫使一些工人從事小規(guī)模的自雇活動以謀生計。在那些情況下,自雇業(yè)可能只是“一個窮人的避難所”, 而不是“一條通往財富的道路”(Hanley ,2000) ;機會結構和流動機制也可能會相應地發(fā)生變化。所以,以后的研究需要將正在變化的機會結構和一些具體的變量聯系起來,以進一步檢驗本文所提出的“機會—流動”命題。

  

  《社會學研究》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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