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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龍:論1958-1960年中國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1958-1960年中國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伊斯蘭教、藏傳佛教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本文主要探討了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緣由、內容、方針,對其歷史作用也作了客觀分析。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天主教、基督教割斷了同外國教會政治上和經濟上的聯(lián)系,擺脫了帝國主義的控制,開始走上了獨立自主辦教會的道路。但對于信仰伊斯蘭教、藏語系佛教、巴利語系佛教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在宗教形式下的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制度,基本上沒有觸動,仍然嚴重地束縛著這些少數(shù)民族群眾,影響了這些地區(qū)生產力的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因此,1958年開始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伊斯蘭教、藏傳佛教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一、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緣由

  

  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佛教有了相應的變化。如內蒙古自治區(qū)的喇嘛減少了78%(由8萬減至1.7萬),宗教對群眾的影響除阿拉善旗以外,大部分地區(qū)寺廟的宗教特權已經消除,絕大多數(shù)喇嘛是守法的,并且參加了勞動生產,群眾的宗教負擔大大減少;
新疆蒙族地區(qū)的喇嘛減少一半,群眾的宗教負擔也比1949年前有所減少。甘、川、青、滇等省部分藏族農業(yè)區(qū)喇嘛寺廟的宗教特權和宗教剝削雖然有所削弱,但是大部分地區(qū)寺廟的宗教特權和宗教剝削還基本未動,并且絕大多數(shù)的寺廟直接或間接地參加了叛亂。個別地區(qū)的寺院、喇嘛還有所增加,如青海牧業(yè)區(qū)寺院比1949年前增加了121座,喇嘛增加了1.2萬多人。而西藏地區(qū)的宗教特權和宗教剝削制度尚未受到觸動。

  

  寺廟在經濟方面,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森林、草原和商業(yè)資本。如西藏地區(qū),寺廟占有全區(qū)1/3以上的土地和大量牧場、牲畜。拉薩的哲蚌、甘丹、色拉三大寺就占有莊園321個,土地約14.7萬畝,牧場260個,牲畜11萬頭;
甘孜藏族自治州喇嘛寺院的土地占全州土地的18%,寺院擁有的商業(yè)資本占全州私營商業(yè)資本的72%;
云南迪慶藏族自治州喇嘛寺院占當?shù)夭刈逋恋氐?4%.寺廟還通過地租、畜租、勞役、高利貸、非法商業(yè)活動和其他宗教手段對群眾進行殘酷剝削,一般地區(qū)的地租都在50%以上,有的竟高到70%;
放債的,利息也很高,年息一般在50%以上,有的甚至是借一還二,而且只準還息,不準還本。群眾的宗教負擔很重,有的占年收入的80%.寺廟的殘酷剝削,嚴重地妨礙著這些地區(qū)的生產發(fā)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在政治方面擁有各種特權,宗教上層和上司、頭人密切勾結,狼狽為奸,對群眾實行野蠻統(tǒng)治。各大寺廟都私設監(jiān)獄、法庭,備有各種刑具,隨意處罰群眾。寺廟的刑罰非常殘酷,有坐牢、鞭打、剝皮、挖心、抽筋、割鼻、割舌、割耳、挖眼、烙刑等,殘忍已極。處于最底層的廣大貧苦喇嘛實際上是上層僧侶的奴隸,他們終日辛苦勞作,吃不飽,穿不暖,甚至遭受鞭打斥責,根本沒有時間和條件學習教義,有的人當了一輩子喇嘛,卻連藏傳佛教的最基本知識也沒有學過。①新中國成立以來,一些寺廟上層一直反對政府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從民主改革到合作化、興修水利、培養(yǎng)民族干部、辦學校等,無不竭力反對。1956年以來,川、青、甘、滇地區(qū)的絕大部分寺廟與西藏的反動上層相勾結,以寺廟為據點,以宗教上層為核心,從四川甘孜到云南邊界,從甘南到青海,前后多次發(fā)動了武裝叛亂,參加叛亂的喇嘛占50%以上。他們公然打起白旗,殺害干部和群眾,叫囂\"消滅共產黨\"、\"不走合作化道路\"、\"建立藏族獨立國\"等口號。

  

  在宗教信仰方面,實際上也無真正自由可言。一是強征喇嘛,例如哲蚌寺在其莊園中規(guī)定了一種名叫\(zhòng)"扎差\"的制度,規(guī)定3人抽1人,輪到誰的頭上,不管愿意與否,必須削發(fā)為僧。二是有些愿意當喇嘛的人,由于是鐵匠、屠夫,又被拒之門外。三是由于當時存在歧視婦女的現(xiàn)象,女性被視為不潔之物,許多寺院禁止婦女進入某些殿堂。②

  

  這些情況,引起了毛澤東的高度重視。1959年4月7日,他寫信給汪鋒,要求調查西藏的社會情況,其中涉及宗教問題的有:西藏共有多少喇嘛;
喇嘛廟對所屬農奴的剝削壓迫情形;
喇嘛廟內部的剝削壓迫情形。③事實上,藏傳佛教內存在的問題,已不是什么宗教信仰問題,而是人壓迫人、人剝削人的問題,是封建主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問題,它已嚴重阻礙了藏區(qū)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是藏區(qū)經濟落后、藏族人口不能發(fā)展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藏區(qū)社會發(fā)展的主要阻礙。不對藏傳佛教制度進行民主改革,就不能徹底解放藏族人民和其他信仰喇嘛教的少數(shù)民族人民的社會生產力,就不可能進行社會經濟、文化建設,也就沒有民族地區(qū)的發(fā)展和繁榮。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就必須對藏傳佛教制度進行民主改革。④

  

  就伊斯蘭教的情況來看,同樣存在著宗教壓迫的現(xiàn)象。當時有關部門就此對甘肅和寧夏進行了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宗教負擔很重。西北回民的宗教負擔,平均占每人年收入的20%以上。據寧夏吳忠地委的調查,每個回民每年的宗教負擔,高的達全年收入的30%,低的也在15%以上。這個自治州的吳忠市東塔寺合作社,回族社員每人每年的宗教負擔平均占全年收入的19.8%.更為嚴重的是固原回族自治州和臨夏回族自治州的宗教負擔,平均要占每個回民收入的30%以上,其中有的鄉(xiāng)、社竟達56.8%.寧夏西吉縣的沙溝鄉(xiāng),甚至達到年收入的57.8%.這些地區(qū)回民的宗教負擔,比之對國家的稅賦(甘肅1957年的農業(yè)稅,平均占農民年收入的7.55%),一般要高出1倍乃至3倍。同時,回民專區(qū)還存在部分封建所有制。如寧夏的清真寺和拱北尚有土地4187畝,出租給合作社或由群眾無償\"代耕\",甘肅在這方面的情況也大體相同。還有一種無償勞役,就是信徒經常要給拱北、道堂作各種零活,不給報酬,教主、阿訇可以隨意支配教民為他們服務。甚至有個別地方,在土改中分到道堂土地的群眾,還要暗中給道堂交租。

  

  頻繁和大規(guī)模的宗教活動,耽誤生產,浪費財物。例如,按伊斯蘭教經典規(guī)定,成人每天要五次禮拜,每年封齋一月(白天不飲不食)。新中國成立后,經常禮拜的雖是少數(shù),但封齋卻是比較普遍的。在西北地區(qū),特別是在有門宦的教派中,宗教活動的次數(shù)更多。哲赫林耶教派教主的歷代祖先生辰、死忌都是節(jié)日,稱作\"爾買\",每年計有大小\"爾買\"300多個。每逢大\"爾買\",教民幾乎每戶都要去人,給教主送牛、羊、財物,大吃大喝,耗費十分驚人。這些制度,妨礙著生產力的發(fā)展,不利于回族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改善。

  

  阻礙文化發(fā)展。由于宗教的束縛,回民婦女上學的人數(shù)比之漢族相差很遠,且強迫兒童學經文。有一部分清真寺設有經文小學,更多的清真寺利用暑假或寒假,招收大批小學生\"補習\"經文。宗教還干涉科學知識的宣傳,特別反對關于宗教來源、世界來源和人類來源的科學宣傳,個別地區(qū)的書店甚至連講這類問題的小冊子也不能賣。一些宗教領袖反對文化娛樂,對回民的文化生活和回民文化藝術的發(fā)展有很大消極影響。①

  

  因此,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是民族地區(qū)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發(fā)展的要求。1958年5月,中國共產黨第八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楊靜仁在會議發(fā)言中提出了對回族伊斯蘭教制度進行改革的問題。他的發(fā)言,實際上代表了廣大回族干部與群眾的愿望,反映了當時一些信仰伊斯蘭教的群眾的普遍要求。為了正確引導在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進行宗教制度方面的改革,1958年6月4日至7日,中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在青島召開了座談會,著重討論了伊斯蘭教宗教制度改革問題。李維漢在會上的講話指出:\"現(xiàn)在的伊斯蘭教的規(guī)章制度,不簡單是宗教信仰的表現(xiàn)形式,……它那一套規(guī)章制度從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生活習慣上,世世代代地把回族緊緊地捆綁起來。而且有許多宗教制度是同封建的社會制度結合在一起的,是為剝削階級服務的。整個說來,伊斯蘭教在歷史上當回族反對外來的民族壓迫的時候,曾被作為‘團結的紐帶’,‘斗爭的旗幟’,這是它曾經起過積極作用的一面。

  

  但是回族發(fā)展到現(xiàn)在,這個積極的作用基本上已經過去了!鞯氐那闆r都說明回族宗教制度中的封建性的剝削、壓迫,是一種保守落后的東西,并且成了回族發(fā)展中的一個絆腳石。

  

  \"①宗教制度的改革勢所必然。

  

  宗教制度的改革,也是宗教界人士的愿望。帕巴拉活佛在西藏自治區(qū)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上的講話就指出:\"寺廟中一切壓榨僧俗人民的封建制度和各種特權\",\"一定要全部廢除。這些壞制度,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肯定是相違背的,也是違背國家憲法的,它和宗教的教規(guī)毫無共同之處。不改掉這種制度,不僅阻礙西藏人民的徹底解放,對宗教也無一粟之利,而害處卻如大山\".他還說:\"‘為一切具有生命的賦予幸!,是宗教教義的基礎。但是,相當時期中壞的政治制度篡入寺廟后,封建特權給予了人民痛苦,使人們對寺廟產生了怨棄心,這種情況與我們佛教教義是根本不相符合的。廢除這些特權不會對宗教有害,而且是符合宗教的教義的\".②班禪也指出:進行民主改革,是發(fā)展西藏的經濟、文化,使人民得到幸福自由的惟一道路。③

  

  1958年8月,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上報中共中央《關于回族伊斯蘭教情況的報告》,明確提出了宗教制度改革的問題。1958年12月7日,中共中央批轉了國家民委黨組《關于當前伊斯蘭教喇嘛教工作問題的報告》,正式提出廢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制度,并規(guī)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之后,各地在充分發(fā)動群眾的基礎上,根據中央的統(tǒng)一部署,結合這些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政治、經濟制度改革,開展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內容

  

  這次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并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改,只是改革那些侵犯人身自由、擾亂社會秩序、妨礙民族發(fā)展、與國家法令相抵觸的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制度。對與國家法令沒有抵觸,于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影響不大的禁忌、習慣、制度,則予以保留。根據當時的有關規(guī)定,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涉及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

  

  1.廢除宗教封建特權。如教主放口喚、放阿訇和世襲的伊瑪目制度;
寺廟私設法庭、監(jiān)牢和刑罰,干涉民事訴訟;
擅自委派部落頭人、阿訇;
私藏武器,組織武裝;
干涉婚姻自由,壓迫歧視婦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業(yè)等。

  2.廢除宗教剝削制度。如廢除喇嘛廟和清真寺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和高利貸、無償勞役等剝削制度;
取消宗教課稅;
取締非法商業(yè);
禁止寺廟利用宗教巧立名目敲詐勒索群眾財物或強迫攤派;
要求宗教活動不得妨害生產。

  3.廢除寺廟內部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級制度、處罰制度和寺廟間的隸屬關系等。宗教人員,凡是能夠勞動的一般要參加生產,都要履行公民義務。

  4.寺廟不得強迫群眾當喇嘛,強迫封齋,強迫兒童學經文、當滿拉。喇嘛有還俗的自由,群眾有自愿當喇嘛或滿拉的也不要強加制止。

  

  這些內容,我們從1959年9月2日《中共西藏工委關于三大寺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也可看出!兑庖姟芬(guī)定:①徹底摧毀一切叛亂組織和反革命組織(如\"西藏獨立國人民會議\"、\"西藏自由同盟\"和\"四水六崗\"等);
徹底肅清寺內的叛亂分子和反革命分子。②堅決廢除寺廟的各種封建特權,包括寺廟委派官員、管理市政;
私設法庭、監(jiān)牢、刑罰和私藏武器;
沒收群眾財產,流放人民;
干涉訴訟,干涉婚姻自由和干涉文化教育衛(wèi)生事業(yè)等。③廢除寺廟放給農奴和貧苦喇嘛的所有高利貸債權。④依法沒收三個寺(指哲蚌、色拉和噶丹寺——引者)所占有的牧場、莊園及一切生產資料(包括牛羊、土地、房屋、農具和耕畜等)。

  

 、輳U除寺廟向群眾派烏拉、派差役,對群眾進行人身奴役的封建特權制度。⑥不準寺廟向群眾敲詐勒索財物和攤派;
取締其非法工商業(yè)和強買強賣;
嚴禁其投機倒把和走私漏稅行為。

  

 、邚U除寺廟向宗、溪、部落攤派群眾當喇嘛的制度,禁止寺廟強迫群眾當喇嘛。⑧廢除寺廟內的封建統(tǒng)治和封建等級制度,廢除寺廟內的打罰制度。⑨廢除寺廟間的封建統(tǒng)治隸屬關系。

  

 、鈴U除寺廟利用宗教節(jié)日(如傳召)行使的一切封建特權,包括接管市政,對人民橫征暴斂,巧取索奪,沒收人民財產,強奸婦女,殘害人民等。①

  

  在進行上述改革的過程中,中央同時又強調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應當注意有意識地保留一些寺院。黨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為了照顧群眾的宗教信仰,不給國內外敵對分子以造謠、挑撥的機會,應適當?shù)乇A粢恍┧聫R,但是究竟留多少比較適當,(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由各地黨委考慮。在處理寺廟財產時,對于保留的寺廟,可以適當留出一小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財物,使留下來的宗教人員參加勞動生產,維持生活。對于群眾自愿的布施,也不要干涉。

  

 。2)對于要還俗的喇嘛,應該支持和鼓勵;
對于老弱殘廢無家可歸的喇嘛,應該集中寺廟居住,組織他們做些力所能及的勞動,采取適當方式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困難。對于他們的生活不足應該給以適當?shù)木葷,甚至可以考慮養(yǎng)起來。有些守法但不愿還俗的喇嘛,可以同他們住在一起。這樣對于爭取群眾、消除群眾顧慮(怕滅教)有很大好處,也便于進行管理和教育。

  

 。3)對于生產建設妨害不大的一些風俗習慣,不要急于改變,應該聽任群眾的自愿;
必要時也可作些促進工作,啟發(fā)他們的覺悟。因為如果觸動的面太廣了,不利于宗教制度的改革。

  

  可見,這次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廢除宗教制度、宗教生活中帶有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性質的內容,以恢復和確保宗教自身的純潔性,并非取消合理的宗教制度,更不是要消滅宗教。

  

  三、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方針

  

  為保證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順利進行,中共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方針:

  

  1.慎重改革的方針。處理宗教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如何處理宗教改革的問題。對于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黨和政府所持的態(tài)度歷來是謹慎的,一再強調要從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上層人士的愿望出發(fā),不要急于行事、急于求成。周恩來在政務院第37次政務會議上討論西北地區(qū)民族工作時的總結發(fā)言指出:\"對于少數(shù)民族的宗教,我們現(xiàn)在也還不能提出改革的口號,以免引起人家的反感。對伊斯蘭教,對喇嘛教,都應該尊重。假如少數(shù)民族中有積極分子提出要改革,應該好言相勸,勸他們不要著急。這個問題現(xiàn)在還不能提,慢些改比快些改要妥當?shù)枚。\"①因此,建國初期,黨和政府對于宗教改革所持的態(tài)度是十分謹慎的。盡管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的過程中也發(fā)生過急躁冒進的傾向,但很快得到了糾正。1956年7月,周恩來在向有關人士傳達中共中央對四川甘孜藏區(qū)和涼山彝區(qū)民主改革的指示時進一步強調:\"有關改革的問題,要根據群眾的意愿,經過和少數(shù)民族上層人士協(xié)商,取得上層人士同意后再去進行\(zhòng)",\"對藏區(qū)的寺廟應該采取更慎重的態(tài)度\".②1957年2月,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上所作的《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中又申明:西藏的民主改革(其中包括宗教制度的改革)何時實行,\"要待西藏大多數(shù)人民群眾和領袖人物認為可行的時候,才能作出決定,不能性急,F(xiàn)在已決定在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不進行改革。在第三個五年計劃期內是否進行改革,要到那時看情況才能決定。\"③這一決定得到了西藏廣大上、中層人士的一致?lián)碜o。

  

  根據這一方針的精神,新疆等地在探索社會主義建設道路的初期,作出了一些具體規(guī)定,如:宗教寺廟的房屋、宗教學校、土地連同土地上的樹木和寺廟里的用品均屬寺廟所有。除非國家特別需要而征用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或挪用;
農業(yè)合作化后,寺廟土地私有制仍可不變;
個別農業(yè)社私自占用寺廟土地應退還寺廟,或者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議定租金;
要鼓勵宗教人士參加農業(yè)社,但必須自愿,不得強迫;
允許宗教人士在勞動中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④

  

  1958年6月,李維漢在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召開的回族伊斯蘭教問題座談會上,也一再強調,要在具體工作上持慎重的態(tài)度,要具體地區(qū)具體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他說:\"至于具體作法,要因時因地,看時間、條件來決定。有些地方可能一次改掉,有的可能分幾次;
有的時間短些,有的時間要長些。時機到了沒有?是不是成熟了?總的來說恐怕是改的時間到了。

  

  但是具體地說,要改的一些東西在某一地方,當?shù)厝罕娛遣皇嵌假澇筛,要看具體情況。群眾贊成這是主要的。同時還應當盡量爭取愛國上層贊成。遲改早改,今年改還是明年改,也要看具體情況,并不是說要改就在1958年哪一月哪一天,全國一律行動。因為條件不同,時間可長可短,步驟也可以有所不同。\"①

  

  1959年4月,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第十六次會議上的講話,又一次談到了西藏的改革問題。他說:\"你們的佛教,就是喇嘛教,我是不信的,我贊成你們信。但是,有些規(guī)矩可不可以稍微改一下子?你們一百二十萬人里頭,有八萬喇嘛,這八萬喇嘛是不生產的,一不生產物質,二不生產人口。……這是不是可以改一改呢?同時,喇嘛從事生產,搞農業(yè),搞工業(yè),這樣可以維持長久。你們不是要天長地久、永遠信佛教嗎?我是不贊成永遠信佛教,但是你們要信,那有什么辦法?我們是毫無辦法的,信不信宗教,只能各人自己決定!

  

  我說,你們?yōu)榱碎L久之計,是不是可以加以改革?\"②這里盡管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但仍是商量的口吻,所持態(tài)度是十分謹慎的。

  

  1959年3月,由于西藏反動集團發(fā)生叛亂而不得不提前進行改革,但在改革的過程中,嚴格區(qū)分了宗教信仰與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制度這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廢除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實行政教分離。60年代初,慎重處理宗教問題的方針繼續(xù)得到了肯定。西藏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之后,1961年4月,中共中央在《關于西藏工作方針的指示》中再次強調:今后我們在西藏的一切政策,包括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都一定要力求穩(wěn)妥,都要防\"左\"防急,\"對待宗教問題更要慎重,更加不能性急。廢除宗教中的封建剝削和壓迫制度,是民主革命中的任務,應該完成。但是人民群眾正當?shù)淖诮躺畋仨氄疹。要知道西藏人民廣泛信仰喇嘛教的情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是不可能根本改變的;
同時,西藏的宗教在國外也還有著不少的影響,如果我們在這個問題上處理得不適當,不僅會脫離一部分群眾,而且不利于在國際上同帝國主義和反動派進行斗爭\".③1961年9月,李維漢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干部會議上的講話也強調:\"各少數(shù)民族大都有一定的宗教信仰,不少的少數(shù)民族還存在著絕大多數(shù)人信仰某一種宗教的現(xiàn)象\",\"所以宗教問題是一個重大的政策問題,我們必須采取十分嚴肅和謹慎的態(tài)度,決不可忽視\".④

  

  2.和平改革的方針。宗教制度的改革涉及廣大信教群眾,只能采取說服教育的方法,而不能采取強迫或行政命令的方法。也就是說,宗教制度的改革必須建立在信教群眾真正覺悟的基礎之上。1958年6月,李維漢在青島召開的回族伊斯蘭教問題座談會上的講話就指出:\"宗教制度的改革,毫無疑義要用和平的方法去進行。所謂和平的方法,就是說服教育的方法。……宗教制度的改革是與廣大回族群眾有關的問題,必須采取說服教育的方法,就是說,真正建立在群眾覺悟的基礎之上,而不能強迫地改,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去改。如果有些問題需要由政府頒布法令,也要在群眾覺悟了,群眾愿意了,再那樣去作。而不能先由政府下個命令,強迫群眾接受。我們要力爭用和平的方法,說服的方法,改革那些必須改革的宗教制度。\"①和平改革的方針,除了對信教群眾說服教育外,還包括對未參加叛亂的寺廟所占有的生產資料,像對待民族資本家一樣,采取贖買政策。

  

  3.群眾路線的方針。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線,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自然要遵循其領導方法和工作方法。在改與不改、什么時候改、如何改的問題上,中央強調完全由少數(shù)民族自己去決定。1955年10月23日,毛澤東在接見西藏參觀團時說:西藏實行民主改革,你們這些上層人士、貴族、各寺廟的喇嘛,可以同群眾一起協(xié)商,上下結合,實行改革。1958年6月,李維漢在青島召開的回族伊斯蘭教問題座談會上的講話也強調:宗教制度的改革,要走群眾路線,改革的內容,須視群眾是否贊成來定,\"要注意不脫離群眾,要依靠群眾的覺悟和群眾的自愿,依靠他們自己動手去解決\"②《中央關于在西藏平息叛亂中實現(xiàn)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問題的指示》也指出:在改革中,要放手發(fā)動群眾,領導群眾進行訴苦運動,對叛亂分子應當展開面對面的說理斗爭。

  

  在實行改革的過程中,有關部門又強調必須堅決貫徹群眾路線,徹底發(fā)動群眾,照顧群眾的覺悟程度,要依群眾的覺悟和意愿辦事,防止強迫命令。只有把寺外群眾和寺內貧苦喇嘛發(fā)動起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要注意發(fā)動落后群眾,這對于宗教制度的改革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落后的群眾覺悟了,就是群眾充分發(fā)動起來的標志,喇嘛教和伊斯蘭教都是如此。應當特別注意組織受迫害最深的群眾參加對反動上層的斗爭大會,這樣有利于發(fā)動和教育群眾,提高群眾的階級覺悟。

  

  4.區(qū)別對待的方針。1958年5月,楊靜仁在八大二次會議的發(fā)言,提出了對回族伊斯蘭教制度進行改革應遵循的原則和方針。他認為:在回族中必須把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分開,改變長期族教不分狀態(tài);
必須把宗教信仰同宗教制度分開,應該改變長期以來封建性的宗教制度;
必須把宗教與行政分開,改變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的狀況;
必須實行宗教與教育分離,改變伊斯蘭教干涉教育的情況;
同時應當在幾乎全民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中,教育共產黨員堅持無神論。③《關于當前伊斯蘭教喇嘛教工作問題的報告》要求各地必須注意:把宗教信仰問題同宗教中的壓迫、剝削制度加以區(qū)別,把僧侶的一般宗教活動同他們對教徒勒索、虐待等為非作歹的行為加以區(qū)別,把參加叛亂和有其他現(xiàn)行破壞的反革命分子同思想反動但無反革命活動的分子加以區(qū)別,把作惡多端民憤極大的分子同沒有什么民憤或者民憤不大的分子加以區(qū)別,把發(fā)生叛亂的地區(qū)同沒有發(fā)生叛亂的地區(qū)加以區(qū)別。根據這一精神,在西藏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過程中,提出了\"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緩改\"的原則。對參加叛亂的寺廟的生產資料一律沒收,分配給農奴;
對未參加叛亂的寺廟的生產資料,如前所述,實行贖買政策。

  

  5.做好宣傳工作。為了保證宗教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中央要求作好宣傳工作,使信教群眾明白:宗教信仰自由是載之于憲法的,我們是改革宗教制度不是消滅宗教;
馬克思主義者對于人們的思想問題,不會采取干涉的手段;
但對于宗教界的反革命,對于宗教特權,對于宗教剝削,對于宗教界的壞人壞事,則是堅決反對的。作好了宣傳工作,才能發(fā)動廣大群眾。中央同時還要求在干部中講清楚宗教制度改革的意義,并且普遍進行無神論的教育,在黨內必須堅決劃清宗教和共產主義的界限。

  

  6.宗教改革必須同生產相結合。改革宗教制度的目的在于解放人們的思想,解放生產力。

  

  因此,中央要求宗教制度改革必須與當前的生產相結合,力求通過改革促進生產力的發(fā)展。

  

  上述方針,既考慮了中國宗教的歷史與現(xiàn)狀,也符合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特點和要求。

  

  這些方針的提出與貫徹,保證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順利進行。由此我們不難看出,中共對于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問題的處理是十分審慎的、理智的。

  

  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歷史作用

  

  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大致經過了三個階段:首先傳達上級有關部門的文件精神,進行宣傳和動員;
其次是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發(fā)動群眾揭發(fā)批判;
最后是提出整改方案。經過艱苦細致的工作,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于1960年基本完成。宗教制度的改革,是民主改革的一部分,方向是正確的,而且是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必需的,因而受到廣大宗教界中上層愛國人士及僧俗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在國內外產生了良好的影響。

  

  第一,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廢除了宗教中存在的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制度,徹底完成了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民主革命的任務。任何一種宗教信仰,都有一定的表現(xiàn)形式,這個形式常常是通過規(guī)章制度體現(xiàn)出來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是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不會有一種宗教信仰,連一點規(guī)章制度也沒有。但是,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又是可以分開的,并不是每一種規(guī)章制度對宗教信仰都是不可缺少的。特別是當宗教在歷史上被剝削階級利用、成為階級剝削的工具時,宗教就必然蓋上了階級的烙印,那時候所訂立的許多規(guī)章制度是為剝削階級服務的,它只對剝削階級有利,而對被剝削的廣大信教群眾來說,則是不利甚至是非常有害的。群眾覺悟提高之后,盡管他們仍然信仰宗教,但必然會提出宗教制度改革的要求,因為這些東西并不是宗教信仰所必須有的表現(xiàn)形式。從歷史上來看,宗教制度是可以改革的。如伊斯蘭教自穆罕默德時期以來,它的宗教信仰基本上沒有變化,但其具體制度,古今中外及各地區(qū)各教派之間,并不完全一致。由于宗教信仰與宗教制度可以分開,因此,對宗教制度的改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并不會妨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相反,將更有利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制度,使伊斯蘭教、藏傳佛教等少數(shù)民族的宗教已不再是封建地主階級利用的工具。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是勞動人民的一大解放,也是宗教制度自身的解放。

  

  第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真正實現(xiàn)了政教分離。由于廢除了封建剝削制度,宗教界不再有利用宗教干涉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合法權利。改變了過去強制兒童學習教義的作法,宗教不再干涉婚姻,自由戀愛、自主擇偶、男女平等之風,逐漸形成。

  

  第三,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使宗教信徒有了真正的信教自由。經過民主改革,妨礙宗教信仰自由的壓迫剝削制度被推翻了,真正虔誠的喇嘛和教徒,得以無憂無慮地學習經典,誦經和祈禱。通過宗教改革,人們的宗教觀念正在發(fā)生變化,只有信教自由而沒有不信教自由的狀況有了改變。

  

  第四,民主改革后,各寺廟普遍建立了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民主管理委員會在憲法和法律政策的范圍內,領導寺廟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僧眾的合法權益!吨泄参鞑毓のP于三大寺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同時規(guī)定:在寺廟的封建管理制度廢除以后,由宗教人員成立新的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制度,喇嘛群眾參加寺廟的民主管理,建立寺廟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是全寺的權力機關,管理經濟、行政和宗教事務,對寺廟進行民主管理。該委員會受當?shù)卣驼芾碜诮淌聞盏牟块T領導。它的任務是: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府的各項政策法令;
管理寺廟財產,組織喇嘛生產,組織喇嘛參加政治學習;
安排在寺喇嘛的正常宗教活動。寺廟管理委員會由三分之二的貧苦喇嘛和三分之一的愛國守法的宗教中、上層人士組成。委員會任期一年。委員的產生,目前由軍事代表暫行任命;
改革結束后,由全寺喇嘛選舉產生,委員選出后應報經政府批準。①

  

  第五,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促進了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伊斯蘭教中的封建制度嚴重束縛了信仰伊斯蘭教地區(qū)的生產力發(fā)展。從理論上講,這個矛盾基本上是經濟基礎同上層建筑的矛盾。由于減輕了廣大宗教信徒的經濟負擔,有利于提高其生產能力和生活水平。一些在寺的阿訇、滿拉,參加了力所能及的農、林、牧、副各業(yè)的生產勞動。這些,都有助于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政治、經濟、文化的發(fā)展。

  

  第六,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使各少數(shù)民族宗教界有了一批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宗教知識素養(yǎng)的宗教學者和教職人員,成為黨和政府聯(lián)系信教群眾,貫徹執(zhí)行黨的宗教政策的可信賴的力量。

  

  但是,我們應當看到,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方面,由于當時\"左\"的思想影響,在改革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不少違背政策的做法。主要是:在一些地方,混淆了封建壓迫剝削制度與宗教信仰的界限,干涉和限制了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清真寺、阿訇保留太少;
在清除宗教界的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和反對右派分子的斗爭中,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發(fā)生了打擊面過寬的問題,傷害了一些宗教界人士;
個別地方將宗教制度與民族風俗習慣混淆起來,發(fā)生了強迫回族群眾養(yǎng)豬、剃胡子、放辮子、不準死人穿\"客凡布\"等傷害穆斯林群眾宗教感情的現(xiàn)象。

  

  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是一次偉大的社會變革,它是中國社會制度民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國社會制度的改革就是不完全的、不徹底的,實行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也是不可能的。

  

  注:

 、賲⒁婈悵h昌、殷慶言:《西藏人權狀況的歷史性飛躍》,1995年11月10日《光明日報》。

 、趨⒁婈悵h昌、殷慶言:《西藏人權狀況的歷史性飛躍》,1995年11月10日《光明日報》。

 、畚鞑刈灾螀^(qū)黨史資料征集委員會編:《中共西藏黨史大事記》(1949-1994),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99頁。

 、軈⒁娡翡h:《在喇嘛教問題座談會上的講話》,1958年10月7日。

  ①參見楊靜仁:《宗教壓迫是壓在回族人民身上的一座大山》。

 、倮罹S漢:《統(tǒng)一戰(zhàn)線問題與民族問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9頁。

 、凇杜涟屠罘鹪谖鞑刈灾螀^(qū)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上的講話(摘要)》,1959年7月17日《人民日報》。

 、蹍⒁娏_廣武編著:《新中國宗教工作大事概覽(1949-1999)》,華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頁。

  ①西藏自治區(qū)黨史資料征集委員會編:《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136頁。

 、佟吨芏鱽斫y(tǒng)一戰(zhàn)線文選》,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頁。

  ②《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604頁。

 、邸督▏詠砻珴蓶|文稿》第6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頁。

 、軈⒁妱⒅倏担骸饵h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實踐及基本經驗》,《新疆社會經濟》1997年第6期,第71頁。

 、倮罹S漢:《統(tǒng)一戰(zhàn)線問題與民族問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1頁。

 、谖鞑刈灾螀^(qū)黨史資料征集委員會編:《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81頁。

  ③《中共中央關于西藏工作方針的指示》,《黨的文獻》1994年第2期,第46頁。

 、堋独罹S漢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3頁。

 、倮罹S漢:《統(tǒng)一戰(zhàn)線問題與民族問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2-563頁。

  ②李維漢:《統(tǒng)一戰(zhàn)線問題與民族問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2頁。

 、蹍⒁娳w匡為著:《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頁。

 、賲⒁娢鞑刈灾螀^(qū)黨史資料征集委員會編:《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138頁。

  作者陳金龍,1963年生,華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中山大學歷史系博士生! 

  來源:原載《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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