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丕亮:楊兆龍憲政思想初探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近些年來,中國大陸出現(xiàn)了一股“憲政研究熱”,有關憲政的文章和著作層出不窮,眾說紛紜,熱鬧非凡。然而,畢業(yè)于東吳大學法學院并擔任過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和院長的楊兆龍先生[1]早在1944年5月就在《中華法學雜志》第3卷第5期上發(fā)表了《憲政之道》一文 [2],對憲政與憲法的區(qū)別、憲政的含義、憲政的重心、法治與憲政的關系、實施憲政的基本條件等憲政問題進行了研究,他的這些憲政思想至今對我們仍具有重要的啟迪意義。
一、關于憲政與憲法的區(qū)別及憲政的含義
楊兆龍先生指出:所謂憲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與紙面上的憲法(Constitutional Law)有區(qū)別的。憲政“是實際政治受憲法的抽象原則支配的結果,或憲法的抽象原則在實際政治上的具體化,可謂‘在實際政治上已發(fā)生作用的憲法’(Constitutional Law in Action)”;
而憲法“只是一些與實際政治尚未發(fā)生關系的抽象原則的總稱,可謂‘書本上的憲法’(Constitutional Law in Books)”!扒罢呤恰顟椃ā↙iving Constitutional Law);
后者是‘死憲法’(Dead Constitutional Law)。”[3] 很顯然,楊兆龍先生把憲法視為一種抽象原則,而將憲政視為一種事實結果。楊兆龍先生所說的“憲政”是指一套抽象的憲法原則在實際政治生活中發(fā)揮作用所形成的政治體制。
憲法、憲政與政治密切相關,憲法就是一部政治法,憲政就是憲法政治。但是,有憲法,并不等于有憲政。如果政治管憲法,那不是憲政,仍是專政,因為這時的憲法只是政治的工具。只有憲法管政治,才是憲政。而且,如果憲法明文規(guī)定憲法管政治,但事實上憲法不能管政治,也不是憲政。只有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憲法事實上能夠管住政治,才真正是憲政。憲政意味著憲法在事實上成為一切政治活動的游戲規(guī)則,意味著只有憲法規(guī)定的政治主體才能行使政治權力,意味著一切政治主體的權力都有憲法依據(jù),意味著一切政治權力的行使都按照憲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軌道進行運轉,意味著一切違反憲法的政治行為都會受到違憲審查機構以及公民手中選票的制裁。
楊兆龍先生憲政視為憲法支配實際政治活動的一種事實結果、事實狀態(tài),是非常準確的。這一認識在今天已被許多學者所認同和接受。例如,有學者認為,憲政是“一種現(xiàn)實狀態(tài),它是一系列特定價值在實現(xiàn)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秩序或狀態(tài)。”[4] 還有學者認為,“憲政就是憲法規(guī)范的落實和實現(xiàn)”。[5] 本人十分贊同楊兆龍前輩的觀點,認為憲政是憲法有效實施的結果,憲政是以權力制約和人權保障為基本內容并體現(xiàn)法治精神的憲法在國家的實際生活中充分實施所形成的現(xiàn)實的民主政治體制。[6]
二、關于憲政的重心
正因為憲政是憲法抽象原則在實際政治生活中發(fā)揮作用所產生的結果,所以楊兆龍先生認為,“我們實施憲政,不僅要確立一套抽象的憲法原則,并且還要設法使這一套抽象的憲法原則由死的東西變成活的東西,由書本上的東西變成在實際政治上發(fā)生作用的東西。所以憲政的重心,不在憲法的本身,而在使憲法原則發(fā)生實際作用的方法!盵7] 對此,楊兆龍先生還以英美憲法為例進行了論證。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世界上有完美明確憲法的國家不少,但真正稱得上“憲政”國家只有很少的幾個,而這幾個國家的憲法并不怎么高明。例如,作為西方近代憲政運動的策源地的英國,其憲法的大部分至今仍未脫離不成文法的范疇,其內容及范圍不確定,其效力并無特別保障。而美國的憲法雖然是成文的,但就內容及立法技術而論,也不及其他國家的憲法。那么,為什么只有英美等國實現(xiàn)了憲政呢?主要原因是“在英美等國,大家并沒有把憲法形式的好壞與內容的繁簡看得太重,而能夠將大部分的精力用到如何使憲法的抽象原則在實際政治上發(fā)生作用,即如何使‘死憲法’變成‘活憲法’的問題上面去!盵8]
楊兆龍指出,憲政的重心所在,即“使憲法原則發(fā)生實際作用的方法”“往往‘視之未必見,聽之未必能聞’,而很容易為一般人所忽略。并且這種方法的取得,亦非一朝一夕之功,頗有賴于多數(shù)人的長期努力。”那么,楊兆龍所說的使憲法原則發(fā)生實際作用的方法究竟是什么?他所說的憲政的重心究竟是什么呢?是“活憲法”的培養(yǎng)工作,是“憲法生命素”的培養(yǎng)。他明確指出:“實施憲政的中心工作不是‘制憲’,而‘憲法生命素’的培養(yǎng)!盵9]
那什么是“憲法生命素”?楊兆龍說,“重法的風氣乃是法律的‘生命素’”,而“所謂‘重法’就是‘真心誠意’的奉行法律,也就是信仰法律而見之于實際行為的一種風氣。”[10] 顯然,楊兆龍所說的“憲法生命素”就是尊重憲法的風氣,重視和信仰憲法、篤信力行憲法規(guī)定或原則的風氣,在生活行為上培養(yǎng)一種合乎憲法精神的習慣。[11] 也就是說,楊兆龍所說的實施憲政的重心,就是培養(yǎng)尊重、信仰、遵守以及維護憲法的風氣和習慣,使之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很明顯,這種尊憲、崇憲、守憲、護憲的習慣和風氣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人們乃至幾代人的長期努力。
楊兆龍強調憲政的重心不在于制憲而在于重憲風氣的培養(yǎng),不在于“死憲法”的制定而在于“活憲法”的培養(yǎng),這一憲政思想在修憲機關動輒修憲、學者們也大談修憲的今天不能不讓我們深思,它不失為一支清醒劑!
三、關于法治與憲政的關系
楊兆龍認為,法治與憲政有許多共同之處,也有區(qū)別。他指出:“法治與憲政的目的都是為國家或社會建立秩序,而其所賴以建立秩序的方法都是法律。”“二者之目的都是要以尊重法律的方法來為國家維持紀律,建立秩序。”“所以就形式——即與法律的關系——而論,法治國家與憲政國家是一樣的!盵12]
至于就實質——即法律的內容或精神——而論,法治與憲政是否相同?楊兆龍把當時學者們的不同見解概括為三種:第一種觀點認為,憲政國家是一個具有民主精神的法治國家,而法治國家則不過是一個遵從法律而未必具有民主精神的國家;
第二種觀點認為,憲政國家與法治國家都是重法而又具有民主精神的國家,它們是名異而實同的東西;
第三種觀點認為,憲政國家與法治國家的不同點,不在于民主精神的有無,而在于民主精神的多寡,憲政國家的民主精神較富于法治國家。楊兆龍傾向第一種和第三種觀點,認為憲政國家與法治國家除法的內容或精神偶有區(qū)別外,在其他方面是一致的,憲政國家不過是一種改良的法治國家。如果用數(shù)學的公式表達出來,憲政國家便等于“法治國加上法律的民主化”或“法律的民主化的加強”。所以,如果實行憲政,首先應該實行法治。[13] 同時,由于“憲政是一種改良的,即具有民主精神或較富于民主精神的法治”,所以憲政比法治更重要。[14]
楊兆龍關于法治與憲政的關系的認識,用今天的話來說,憲政是法治與民主的統(tǒng)一體,憲政是高級形態(tài)的法治,是法治的最高形態(tài)。這些認識無疑已被當今大多數(shù)學者所認同,已成為學者們的共識。
四、關于實施憲政的基本條件
楊兆龍認為,從大體來講,憲政的推行條件與法治的推行條件是一樣的,所以憲政能否實現(xiàn)與法治能否實現(xiàn)一樣,在于大家能否“知法”和“重法”。但是,由于憲法是一種最抽象、距離現(xiàn)實生活最遠的法,容易為一般人所忽視;
憲法所涉及的事項大都有關國家的基本政策或基本組織與作用,未必為一般人所容易了解;
憲政要求使其他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形式及其解釋和運用合乎憲法的基本精神并在不違反實際需要的范圍內促成民主政治,這不像一般的法律問題那樣簡單等特殊情形的存在,所以推行憲政所要具有的條件與法治的推行條件又有所不同。[15]
。ㄒ唬┰凇爸ā狈矫,憲政的推行需要一批具有必要的法學修養(yǎng)以及其他學科知識、高素質的“知法”人才。
楊兆龍認為,推行法治,首先需要“知法”。這個“知法”是廣義的,不僅指“對于法律的認識”,而且包括一切為使抽象的法律原則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具體化所必要的法學修養(yǎng)。后者既包括對法律規(guī)范的機械式的運用,又包括法律規(guī)范的補充調整、改革及其他創(chuàng)造工作,包括在各種法律的抽象原則逐步具體化的過程中做許多造法的工作?傊菩蟹ㄖ,“要使抽象的法律原則在實際政治或生活上具體化而成為民族生活的一種活制度,一定要有一批對于法學有研究并且認識時代需要的,富于創(chuàng)造能力的人分布于立法機關、裁判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政府機關,作為貫通各層法律規(guī)范的血管,使彼此間發(fā)生聯(lián)系并且時常將新的營養(yǎng)成分輸送到各方面去,使整個的法律體系變成一個活的一貫的東西。”[16]
而就憲政推行的“知法”條件而言,楊兆龍認為,有關解釋、運用及創(chuàng)造法的人,必須具有一種遠大的眼光與高深廣博的法律知識,并對政治、經濟、社會等學科的理論與實際有深刻研究而能認識時代的精神及社會的動向。只有這樣的人,才能使整個法律制度作出合理的調整,適應環(huán)境的需要,并發(fā)揮民主政治的精神,推行憲政。擔任推行憲政工作的人,僅知道一點民法、刑法或僅知道各部門法學的皮毛,必然不能勝任。就是對于各部門法學有相當?shù)男牡枚鴮τ谡、經濟、社會等學科沒有研究,也未必稱職,因為凡是牽涉到憲法的問題,多半是法學上基本而高深的問題,而且多半是政治、經濟、社會等學科上重要而復雜的問題。[17]
(二)在“重法”方面,憲政的推行需要樹立和形成尊重憲法、信仰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風氣和習慣。
楊兆龍認為,推行法治,要使抽象的法律原則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具體化,固然有賴于各方面的“知法”而尤其有賴于朝野上下的“重法”。重法就是一種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風氣。重法的風氣不但可以使法律發(fā)生預期的作用,而且可以使法律生長。[18]“法律雖然有時可以創(chuàng)造,而且應該創(chuàng)造,但是要使新創(chuàng)造的法律為一般對它未曾習慣的人奉行不渝,必定要先使它成為一般人共同意識之一部;
而達到這個目的的方法,只有樹立重法的風氣。”[19]
而就憲政推行的“重法”條件而言,楊兆龍指出:“憲法既容易為一般人所忽視;
尊重憲法的風氣便比較難以樹立,而憲法的原則便常會失效或變質。所以要推行憲政,在政府及社會方面特別要有一批領導分子以身作則,引起一般人的重視與信仰,而在生活行動上造成一種合乎憲法精神的習慣!薄霸谏险咭陨碜鲃t,在下者因化成俗,則憲政的實現(xiàn),是中華民族很有把握的事情!盵20] 在樹立尊重憲法的風氣方面,楊兆龍?zhí)貏e強調領導分子的以身作則,至今仍具有指導意義。
對于實施憲政的兩個條件,楊兆龍認識到知法涉及的人才培養(yǎng)問題,重法涉及的風氣樹立問題,均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所以他強調一定要“有長期的準備及多方的改革”、“從根本處著眼”、“多做一點準備工作,先奠定憲政精神基礎!”[21] 這在今天對我們仍有啟迪作用,楊兆龍告訴我們:推進憲政,不能急于求成,要作長遠打算,多做準備工作,特別是憲政人才的培養(yǎng)工作和憲政理念的傳播工作!
在談到樹立尊重憲法的風氣時,楊兆龍先生主張“恢復我國以前歷代民族的固有重法風氣”[22],并認為“明朝的方孝儒,因燕王稱帝,紊亂皇統(tǒng),不肯草即位詔,身受極刑,禍及十族,至死不屈。清朝的吳可讓因光緒即位,請為穆宗立后不遂,而自殺尸諫。他們所爭的以從前的眼光看來,雖不過‘禮’或圣賢遺教的推行或維護問題,可是在現(xiàn)代法學家視之,卻是憲法的威信問題。他們的犧牲可謂為擁護憲法而遭受的,是一種守法精神的表現(xiàn)。這種守法精神,就是在西洋號稱法治的先進國家,也不可多得,而在我國史冊數(shù)見不鮮。這可以證明我國歷代不但受著現(xiàn)代‘法’的意識的強烈支配,并且充滿了現(xiàn)代文明國家所重視而罕有的‘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23] 他認為“古人所說的‘禮’實在含有憲法、行政法及私法的意味!盵24] 我國古代究竟是否存在現(xiàn)代“法”的意識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古代的“禮”究竟是否包含憲法的內容以及古代究竟是否存在維護憲法威信的守法精神,這值得進一步研究,筆者對楊兆龍的觀點未必贊同。但從楊兆龍的主張及論述中,或許我們可以得到某種啟示:即使在憲政問題上,也許我們也不能對我國古代的歷史一概采取否定態(tài)度,而且我們也不可能割裂歷史。相反,也許我們可以在中國古代的法制史中找到某種有利于推行當代憲政的精華!
值得指出的是,楊兆龍先生不僅是憲政思想的創(chuàng)造者和傳播者,(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擔任過十幾所大學的法學教授,著書立說,傳播憲政理念,培養(yǎng)法律人才,而且他是憲政運動的推動者和實踐者,他擔任過立法院憲法起草委員會專員,做過司法部官員,擔任過法官、律師、檢察官,他為人正直,秉公執(zhí)法,積極推動司法改革,推動取消了當時的特種刑庭以及司法部特種刑事司這兩個專門鎮(zhèn)壓進步人士的司法機構。1949年2月,他受中共地下黨組織的重托,出任當時國民黨政府最高檢察長一職,說服代總統(tǒng)李宗仁,向全國下令釋放政治犯,當時全國釋放約萬余人。[25] 在憲政國家中,是沒有政治犯的,因為憲政允許持不同意見者、不同政見者的存在,允許反對派的生存!可以說,楊兆龍先生是他以自己的行動實踐著他的憲政思想。楊兆龍前輩是我們學習的榜樣!
今天回顧昨天,是為了明天。總結過去,是為了更加美好的未來!今天我們紀念楊兆龍,是為了象楊兆龍這么一位國際著名的法學大師、法律奇才在48歲的黃金年齡就不能再從事法律職業(yè),53歲被打成右派,后又因莫須有的“現(xiàn)行反革命罪”被逮捕、開除公職、判處無期徒刑,最后含冤去世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
楊兆龍后半生的悲劇,是我們國家政治管憲法的悲劇,是中國沒有實施憲政的悲劇。
祝愿憲法管政治的時代早日到來!
祝愿我們國家早日實現(xiàn)憲政!
祝愿憲政的中國早日變成現(xiàn)實!
--------------------------------------------------------------------------------
* 本文系作者2004年11月28日上午在蘇州大學法學院舉辦的全國性會議楊兆龍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暨學術思想研討會上的發(fā)言稿。
[1] 楊兆龍(1904-1979),江蘇金壇人,1927年畢業(yè)于東吳大學法學院,1935年獲得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隨后到德國柏林大學法學院進行博士后研究,他通曉八國外語,精通兩大法系。他曾在東吳大學等十幾所大學擔任法學教授,曾擔任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及上訴法院法官、上海及江蘇高等法院執(zhí)行律師,1933年受聘為立法院憲法起草委員會專員,草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曾任司法行政部法制專員、刑事司司長,1949年任最高檢察長一職。他曾任中國比較法學會會長、中國刑法學會會長、國際刑法學會副會長、國際比較法學會理事、國際行政法學會理事。1948年被海牙國際法學院評為世界50位杰出法學院之一。楊兆龍還是《聯(lián)合國憲章》的中譯者。
[2] 參見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0頁。
[3]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頁。
[4] 程燎原著:《從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頁。
[5] 董和平、韓大元、李樹忠著:《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
[6] 詳見拙文:《論憲政及我國通向憲政之路》,載《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3年第2期。
[7]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4頁。
[8]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頁。
[9]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頁。
[10]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頁。
[11] 參見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頁。
[12]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6頁。
[13] 參見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6-47頁。
[14] 參見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15] 參見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頁。
[16]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5頁。
[17] 參見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9頁。
[18] 參見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頁。
[19]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頁。
[20]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9、60頁。
[21] 參見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9、60頁。
[22]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頁。
[23] 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頁。
[24] 楊兆龍:《法治的評價》,發(fā)表于1937年2月15日《經世》月刊,載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頁。
[25] 參見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代序“歷史不該忘記他”和附錄“楊兆龍教授年譜”。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