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平學:競選:呼喚制度空間!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9月15日,在深圳市舉行的紀念人大制度建立50周年的座談會上,不少與會者呼吁建立人大代表的競選制度。筆者參加了這次座談會,對這一呼吁深有感觸,深以為是。多年來,人們在探討我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機制存在的種種不足時,幾乎不約而同地認為在法律制度上排斥和實踐中否定競選是人大代表選舉機制的硬傷。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一次會議,正式審議選舉法的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選舉法的修正案,因而關注競選問題便顯得格外有意義。
回顧選舉法的幾次修改,我們發(fā)現,相關的立法例在這一問題上不進反退。1979年選舉法第三十條還規(guī)定“各黨派、團體和選民可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边@實際上是肯定競選的法律依據。但1986年修改選舉法時取消了這一規(guī)定,只規(guī)定:“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保ㄒ1986年選舉法第三十條)。1995年修改選舉法時仍沒有恢復1979年的上述規(guī)定,而是保留1986年選舉法的上述規(guī)定。當然,我們可以說,現行選舉法既沒有否定和限制競選的方式的規(guī)定,也沒有明確肯定競選的規(guī)定,但必須看到在實踐中,選舉組織出于謹慎穩(wěn)定和控制選舉成本的考慮,均不希望出現競選的現象。選舉組織要么是在程序安排中有意無意排斥競選的可能空間和時間,要么是針對出現的競選苗頭持明確否定態(tài)度,采取各種手段予以破解。例如,2003年5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南山區(qū)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將麻嶺選區(qū)個別候選人的自我推介列為超出法律許可范圍的行為加以阻止。事實上,整部選舉法均沒有禁止候選人自我宣傳的條款,選舉法只規(guī)定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宣傳。
長期以來,人們把缺乏競選的人大代表選舉戲稱為“抓舉”和“挺舉”的結合。這意思是說,如果沒有領導有意圖的“抓”,沒有組織上安排的“挺”,你個人想獨立參選并想當選幾乎不可能。所以,展現給大家習以為常的情景是:代表候選人的產生絕大多數是通過組織提名、選民(或代表)聯(lián)名推薦等方式,幾乎沒有毛遂自薦者。確定好的正式候選人在沒有得到選舉組織機關的明確首肯或默許下,幾乎不可能進行類似聯(lián)系選民、自我宣傳、爭取支持的競選活動,只能被動地接受組織的宣傳介紹。事實上,他們也無這樣的政治膽識,生怕背負“搞非組織活動”、“不正當拉票”的指責。但也有一種新的情況值得注意,隨著人民政治意識的覺醒,近年來一些地方人大換屆時均出現了“自薦參選”的現象。這些“自薦參選”者雖然沒有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而采取向選民推薦自己,希望以“另選他人”的方式當選的競選行為。有學者稱之為“非組織提名候選人”。這類現象在2003年上半年深圳市的基層換屆選舉時出現了好多起,形成引人注目的群體性政治競選現象,被學界譽為“深圳競選”現象。而從2003年8、9月份開始到12月中旬落幕的北京市區(qū)縣人大換屆選舉,被媒體和學者們稱為“有史以來北京最熱情澎湃、最驚心動魄的人大代表選舉”,其間,包括業(yè)主、律師、學生在內的數十位候選人登臺亮相,其競選行為各具風采,有個人單干的,有借助媒體宣傳的,有發(fā)動本單位的人協(xié)助自己競選的。競舉的結果頗具符號意義,代表私產維權者的聶海量、代表對公共領域積極參與的許志永、以反偽科學著稱的司馬南均順利當選。
大家在欣喜地看到競選這一頗具民主選舉真諦的新氣象時,也不免發(fā)現由此產生的另一個問題:組織安排的候選人認為這些參選的人未能通過組織或通過“法定途徑”宣傳自己,有“打游擊”的嫌疑,對自己也不公平。而自薦參選人則認為正式候選人反正有組織上的宣傳介紹,具備組織背景或“官方”優(yōu)勢,自己先天不足,再不努力,根本就沒有當選的幾率。這些矛盾的產生還是源于不合時宜的制度缺失。
要解決這一制度缺失,必須增強選舉的競爭性和公開性,改變以往代表候選人與選民或代表的被動式溝通方式,采取主動溝通方式,激發(fā)候選人的參政熱情、民主意識及政治責任感,建立競選制度,使高素質的候選人能夠當選為代表。因此,建議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恢復1979年選舉法第三十條關于“各黨派、團體和選民可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的規(guī)定,取消現行選舉法第三十三條關于“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的做法,保留“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之規(guī)定,明確肯定競選制度并規(guī)范其方式、方法和程序。我國目前的經濟發(fā)展水平與科技發(fā)展水平,已經為實行競選制度提供了較為發(fā)達的媒體、網絡等輿論技術支持手段。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選舉法的修正案來看,修正案將原第33條規(guī)定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边@可視為謹慎開放了競選空間,是一個可喜的變化。希望這一競選空間隨著政治文明的發(fā)展將逐步擴大?紤]到各地發(fā)展不平衡的問題,建議可以允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從本地區(qū)實際出發(fā),以地方法規(guī)的形式規(guī)定競選制度的具體方式方法和程序。
(作者系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憲法學博士,中國憲政網)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