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憲章》折射出的民主話題]
發(fā)布時間:2020-04-07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如果任由一票否決多數方的意見,民主是民主了,但是此種“民主”的代價實在太高。 隨著《東盟憲章》的簽署,東盟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再次受到追捧。說實話,東盟各國大小不一,意識形態(tài)迥異,歷史上內部矛盾不少,在這樣一個國家集團內講求協(xié)商,有其必要。但是任何事物有其兩面,過了頭就未必合適。
那就是協(xié)商與協(xié)商一致的差別。無論協(xié)商還是協(xié)商一致,都是民主的形式。協(xié)商是為了達到尋求共識,奉行的是民主原則,但共識尚有相對與絕對之分。只要是多數成員認同,少數服從多數,那就是民主的經典表達。而尋求絕對多數通過,至少不出現任何反對,表現的卻是極端民主。一票否決,確實給了人人否決的資格,但一票就可以否定集體共識,這種大民主可能綁架真正意義上的民主,迫使多數服從少數,甚至集體服從個體,這恐怕有違民主精神。
如果任由一票否決多數方的意見,民主是民主了,但是此種“民主”的代價實在太高。有意見分歧就不要決策了?有意見分歧是常態(tài),沒有分歧才不正常,不過凡事尋求完全一致的協(xié)商,就其本質是反民主的。
最近在世界貿易組織內,臺灣方面否決了我大陸代表出任該組織最高仲裁機構的法官,引起不小震動。這里且不分析臺方此舉的政治含義,只說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其所有的151個成員方普遍具有一票否決的制度是否妥當。依照這種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世貿組織的任何一方都可迫使整個組織停止運行,可以說它不是民主而是逆民主而行。
民主作為一種原則,即是多數人決定,少數派服從。當然在若干時候,真理可能在少數人手中,但是作為原則,還是必須按照同一原則,不因事設原則,而是首先制定普遍的游戲規(guī)則,然后毫無例外地執(zhí)行。人們記得特別清楚的是1995年美國辛普森謀殺案的判決,盡管美國民眾普遍對陪審團所認為辛普森無罪的結論不滿,但陪審團得出的結論仍然得到法律的尊重。在人命關天的問題上,陪審團采取的是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而不是一票否決的逆向民主。
我們再來看看聯合國大會的決策。每年9月,新的一屆聯大都會在聯合國總部紐約召開,聯大也會就各種決議案進行表決,而其表決規(guī)則為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為通過。也就是說,在聯大現有的192個成員國中,為促使一項決議案的通過,提案方必須贏得至少128個國家的支持,反對與棄權的總數不得多于64票。這就給了任何一項決議案的提出方爭取聯合國大會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支持的必需,使得提出的決議要盡量公平合理,體現共識,但又不必遷就所有各方,做到面面俱到。要知道在許多情況下,要同時讓所有國家都同意是不可能的。
在當年南非政府采取種族隔離的非人道做法時,聯合國大會曾多次以壓倒多數通過譴責南非的決議。但要是允許一票否決,則南非作為聯大成員,自己就可以一票否決,那顯然是荒謬的。
又如,前年當四國集團爭取成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新的常任理事國的時候,聯合國大會也沒有允許一票否決的制度,而是首先給四國以爭取的機會,但是對于安理會改革這樣的重大事件,四國必須有能力說服聯大三分之二多數的成員,使其相信這是正當的。同時,任何對其不滿的國家雖然不能予以一票否決,但仍然有機會爭取包括自己在內的三分之一國家的同意,共同反對四國爭常,使用這種比較妥善的民主決策機制,保障國際事務的平衡運行。
當然在涉及國際安全問題上,聯合國安理會將起最終作用,而安理會的議事規(guī)則,仍然是在15個理事國中至少9票同意的60%多數制,而非絕對同意制。同時,安理會采取有限否決制,只允許5個常任理事國有否決資格,而非每個成員都可否決。有限否決制源于歷史,制度本身有著爭議,但不將其普及化,至少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所以迄今為國際社會所接受。正因如此,防止由于聯合國改革而在安理會中出現太多的具有否決權的新常任理事國,也就成了四國爭常失敗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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