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保護率【歧視,以“保護”的名義】
發(fā)布時間:2020-03-20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對于他們,人們同樣普遍抱有一種同情的心理,認為他們由于身體原因并不適合承擔健全人承擔的工作和壓力,與其讓他們出來“受罪”,還不如在家呆著等待政府救濟的好。 殊不知,這樣的“好心”在不知不覺中卻剝奪了他們最起碼的人權――勞動權、受教育權,甚至是人格權。
說實話,在現(xiàn)實生活中,歧視算不上新鮮話題,相貌歧視、乙肝歧視、性別歧視、種族歧視……諸如此類的詞匯早已變得司空見慣。
2007年12月1日又是世界艾滋病日,中國政府和公眾已然拿出了相當?shù)挠職,正視一度被諱莫如深的艾滋病傳播的現(xiàn)實,“艾滋病在中國逐步流行并呈現(xiàn)快速上升趨勢,已經(jīng)從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擴散”,現(xiàn)實緊迫,“反歧視”被前所未有的提到了重要位置。
然而現(xiàn)實情況卻不容樂觀,別說找工作、找對象,就連同艾滋病感染者同坐一輛公共汽車、共用一個洗手間,恐怕都不能得到周圍人的接納。
與艾滋病感染者處境類似的殘疾人群體,其數(shù)量高達8000多萬,對于他們,人們同樣普遍抱有一種同情的心理,認為他們由于身體原因并不適合承擔健全人承擔的工作和壓力,與其讓他們出來“受罪”,還不如在家呆著等待政府救濟的好。
殊不知,這樣的“好心”在不知不覺中卻剝奪了他們最起碼的人權――勞動權、受教育權,甚至是人格權。
打著“保護”的旗號,歧視變得名正言順起來。
由于工作之便,筆者接觸過一些殘疾人運動員,他們拿著非常微薄的訓練補助,冒著受傷的危險,遠離妻兒家人,堅持大強度的訓練,雖然苦但是他們自己很知足,而他們周圍的工作人員甚至殘疾人工作者卻認為,“他們能來這練有吃有喝,還有補助,已經(jīng)不錯啦!不練這個就得回家種地,他們連地都種不了!”還有一些具備藝術天賦的殘疾青年,進入各類藝術團體,與同類的演員比較,他們享受的福利待遇與“產(chǎn)出”完全不成正比,但是卻有人說“全國有多少殘疾小孩兒,能唱歌跳舞又能開眼界,等年齡大了還能回老家找份工作,就已經(jīng)很幸福啦!”
其實話說的都是“實情”,以現(xiàn)在的國力水平,和更多仍生活在困苦之中的殘疾人比起來,他們也許真的算過得好的。但是,既然他們付出了勞動,同時又創(chuàng)造了和健全人同等的社會效益、經(jīng)濟效益,那么,憑什么他們不能享受到和健全人一樣的物質(zhì)回報?如果只是因為他們殘疾,那么這種所謂的“合理”又與趁火打劫有什么區(qū)別?
這樣的幾次經(jīng)歷,讓筆者的心結一直難以解開。直到看到這樣一則新聞:“目前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女性55歲退休,男性退休年齡為60歲,理由是為維護婦女權益、愛護女性身心健康,這一規(guī)定實有剝奪女性繼續(xù)工作權利之嫌,起到了將性別歧視演化為一種‘保護性歧視’的負面作用。”
當“保護性歧視”幾個字映入眼簾的時候,就讓人有種“夢里尋她千百度”的感覺,它對于描述發(fā)生在殘疾人就業(yè)、爭取與健全人相同的福利待遇的問題上再恰當不過。
百度上搜不到有關“保護性歧視”的任何心理學、社會學解釋和定義,但是它卻披著一層隱形的衣裳悄悄地藏匿于每個人心中――一種非常普遍的觀念就是,認為歧視特別是就業(yè)歧視的“合理的必要”,就業(yè)人口過剩,健康人都找不到工作,對有缺陷的人做出一定限制是有其存在的價值的。
如果說就業(yè)是給殘疾人最好的“康復”良方,那么“保護性歧視”就是真正阻隔殘疾人就業(yè)的元兇。
平等與人的尊嚴密切相關,人類法律的文明史就是一部爭取自由與平等的歷史。
幾年前,就有學者提出了“關于盡快制定反歧視法的建議”,使憲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得以具體化。我們有婦女兒童保護條例,我們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殘疾人保護條例,“事實證明,當前維護公民平等權利的法律規(guī)定既不完整又分散”,而且覆蓋主體不全,比如同性戀者、艾滋病患者都沒有專門法律保護;同時我國也沒有反歧視的專門機構,比如當殘疾人遇到就業(yè)歧視時,如何認定就面臨許多困難,受害者投訴無門。
最近,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草案)》即將進入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立法程序,接受審議。這讓人們看到了希望。畢竟生命對于每個人都只有一次,一個人無論有什么樣的缺陷,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人不僅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更重要的是在社會生活實際中應是真正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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