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采購規(guī)范
發(fā)布時間:2020-11-14 來源: 工作計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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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5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地 方 標 準 DB XX/ XXXXX—XXXX
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采購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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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 XX - XX 發(fā)布 XXXX - XX - XX 實施 湖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發(fā) 布
DBXX/ X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圍 .............................................................................. 1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術語和定義 ........................................................................ 1 4 基本要求 .......................................................................... 2 5 實施要求 .......................................................................... 2 5.1 采購內(nèi)容設置 .................................................................. 2 5.2 采購過程設置 .................................................................. 2 5.3 公示與信息披露 ................................................................ 2 6 評價與改進 ........................................................................ 3 參考文獻 ............................................................................. 4
DBXX/ XXXXX—XXXX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則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湖州市財政局歸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單位: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財政局、湖州市社會組織聯(lián)合會、湖州市社會工作聯(lián)合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DBXX/ XXXXX—XXXX 1 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采購規(guī)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采購規(guī)范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實施要求、評價與改進等內(nèi)容。
本文件適用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項目的采購過程。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nèi)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8357 招標代理服務規(guī)范 GB/T 33493 零售商采購規(guī)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采購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的或者采購限額以內(nèi)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3.2
政府購買服務 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社會服務提供者承擔,并根據(jù)服務數(shù)量和質(zhì)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3.3
社會服務項目
在教育、醫(yī)療健康、養(yǎng)老、救助、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體育、社區(qū)服務等社會領域,以社會工作有關技術為主體,在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處理社會矛盾、調(diào)整社會關系、改善社會生活方式、完善社會制度、減少社會發(fā)展的障礙因素等,以提供勞務的形式來滿足社會需求的社會活動。
3.4 社會服務提供者
具備提供社會服務項目能力的組織或個人。
DBXX/ XXXXX—XXXX 2 4 基本要求 4.1 政府采購社會服務項目采購過程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循證、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4.2 參與采購各方,應不斷加強采購管理精細化、科學化,招標文書應符合社會服務項目的實際需求。
4.3 政府采購社會服務項目應遵循社會工作理念和基本價值觀,為實現(xiàn)對人與環(huán)境的友好相處提供有效的服務。
4.4 社會服務提供者應是境內(nèi)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包括企業(yè)、社會組織、事業(yè)單位、自然人等。
5 實施要求 5.1 采購內(nèi)容設置 5.1.1 采購人應根據(jù)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詳細的采購需求內(nèi)容,包括采購服務內(nèi)容、服務數(shù)量、服務方式、服務時間、服務績效要求等。
5.1.2 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jù)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作有關采購招標書,應符合社會服務項目中有關社會工作、基層社會治理、社會組織建設、民非會計制度有關特性的方式修訂具體要求內(nèi)容。
5.1.3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文件進行征求意見時,應充分聽取服務提供者或其行業(yè)組織的有關意見,以最終有利于服務對象問題改善和解決社會問題為目標。
5.1.4 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應預先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5.1.5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采購人可自行采購,也可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nèi)代理招標。自行采購可以采取網(wǎng)絡政務平臺、直接簽署協(xié)議等方式。
5.2 采購過程設置 5.2.1 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項目的評分應根據(jù)項目的性質(zhì)和特殊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設置有針對性、精準性分值比例。
5.2.2 投標文件的商務和技術分占總分比例應不超過 65%;案例或?qū)崉詹僮鞯默F(xiàn)場答辯分占總分比例不超過 30%,價格分占總分比例不超過 5%(人力資源成本占比較大的項目可不設價格分,并將相應分值分攤到技術或現(xiàn)場答辯分)。
5.2.3 采購人應根據(jù)采購需求可能遇到的實務案例或者現(xiàn)實情境,要求服務提供者的擬任項目負責人在現(xiàn)場進行答辯,評分專家進行現(xiàn)場評分,形成案例演示分或?qū)崉詹僮髟u估分。
5.2.4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jù)實際需求現(xiàn)場答辯分的打分細則。
5.2.5 社會服務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應聯(lián)合行業(yè)組織共同建立專門的社會服務領域?qū)<規(guī),為社會服務項目招標和采購過程提供專業(yè)咨詢和評分服務。
5.3
公示與信息披露 5.3.1 采購結果的公示應在網(wǎng)絡和行業(yè)組織內(nèi)進行公示。
DBXX/ XXXXX—XXXX 3 5.3.2 實際服務水平和服務結果應在網(wǎng)絡和行業(yè)組織內(nèi)公示。
5.3.3 公示的時間應不少于 5 個工作日。
5.3.4 公示期收到異議的,應作出書面回復,并報備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
6 評價與改進 6.1 服務質(zhì)量評價 采購人可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委托第三方對社會服務供應者的服務提供能力、服務提供專業(yè)水平、組織信用評價等進行綜合評價。
6.2 服務滿意度測評 應對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對象滿意度進行測評,對于連續(xù)三次測評滿意度低于同類服務平均水平的,可考慮取消同類服務的資格。評估前應發(fā)布評估實施辦法,委托第三方機構、明確評估時間和評估流程、等級劃分標準。
6.3 服務優(yōu)化與改進 6.3.1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抽查,提出改進意見。
6.3.2 社會服務提供者應結合自我評價和外部評價的結果完善服務管理,了解、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改進措施,持續(xù)提升服務質(zhì)量。
6.3.3 服務供應方的行業(yè)組織或其他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其改進狀況。
DBXX/ XXXXX—XXXX 4 參 考 文 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 年修正)
[2]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2013年10月)
[3]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2020年2月)
[4]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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