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雷:中國應甩掉歷史包袱,實現(xiàn)中朝關系正常化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中朝關系從來就是一種不正常的國家關系。
自中國“抗美援朝”之后,中朝關系一直被定位為“用鮮血凝成的友誼”。用偉大領袖毛主席當年的話來說:唇亡齒寒。朝鮮是唇,中國是齒。因此金日成之后的朝 鮮對中國抗美援朝的那段歷史沒有什么感恩。用朝鮮人的話來說:他們是在為中國站崗放哨,是他們在堅持社會主義,是他們在為世界革命作貢獻。
今天,朝鮮宣布退出中國志愿軍浴血奮戰(zhàn)、新中國傾全部國力打出來的《朝鮮戰(zhàn)爭停戰(zhàn)協(xié)定》。
歷史又給了我們一記耳光。
1961年7月11日,《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在北京簽訂。同年9月10日起生效。《條約》決定雙方根據國際主義原則,進一步加強友好合作,維護亞洲和 世界和平;
一方受到武裝進攻,另一方立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它援助;
雙方不參加反對對方的同盟、集團、行動或措施;
發(fā)展經濟、文化、科技合作,給予經 濟、技術援助等。這是中國目前簽署的唯一具有同盟國性質的國際條約,與我們當前不與任何國家結盟的外交政策明顯相違背。
由此可見,中朝關系確實非同一般。
中朝關系的特殊性是冷戰(zhàn)這一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它有四大基礎:意識形態(tài)、地緣政治、機械化戰(zhàn)爭和領導人個人關系。如今這些基礎已經不復存在。
意識形態(tài)即中朝同屬社會主義陣營,這個陣營已經在1989年消亡。蘇聯(lián)解體導致整個陣營跨臺,也讓在陣營中快樂生存的朝鮮、在中蘇爭斗中獲益的朝鮮失去了 依托。中國開始建設多元化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朝鮮則走上獨裁式的封閉道路。在朝鮮統(tǒng)治者的眼里,在朝鮮的內部教育中,中國的行為是叛變。
地緣政治一直是國際關系的基本規(guī)則。十年前,我們不少的決策者和所謂的戰(zhàn)略家們依然相信,朝鮮的不統(tǒng)不戰(zhàn)對中國安全最為有利。因為被韓國統(tǒng)一的朝鮮半島會 讓美國的軍事力量抵達鴨綠江邊,重兵壓境,對我們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這也是60年前中國參加朝鮮戰(zhàn)爭的一個基本理由。試想一下,朝鮮半島的統(tǒng)一,只會讓 美國失去了駐軍的理由。自尊心極強的朝鮮民族也不會讓美國駐軍。
如今,“美國在軍事包圍中國”依然是許多人的信條。我一直不相信這一點,因為中美之間如今沒有了爆發(fā)大規(guī)模正面沖突的理由。中美之間至關重要的利益沖突的 發(fā)生和解決將主要出現(xiàn)在非軍事領域。從軍事角度講,從朝鮮武裝進逼中國的思維是機械化條件下大規(guī)模地面戰(zhàn)爭的思維,已經過時。遠距離打擊和不接觸戰(zhàn)爭才是 經濟有效(cost-effective)的手段。
金日成與中國第一代領導人有著哥們般的私交。這種私交帶來的相互的信任。而這種信任感隨著兩國第一代領導人的離去和制度選擇上的分道揚鑣已經不復存在。中國的外交也已經擺脫了當年的義氣用事,逐漸走向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目標的理性務實外交。
朝鮮戰(zhàn)爭曾打出了中國人的志氣,也留下了朝鮮問題這個沉重的包袱。當年,我們有勇氣在百廢待興的新中國初期投入那場付出巨大代價的戰(zhàn)爭,如今我們卻沒有勇氣甩開歷史的包袱,盡管中朝特殊關系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
崛起中的中國要擔當更多的國際責任,這是大國的天命。朝鮮是這個國際社會的麻煩制造者。如果站在朝鮮的立場上,我們可以理解它發(fā)展核武器的理由,因為中國當年發(fā)展自己的核武器也是在一窮二白中過來的。
但我們不是朝鮮,我們和朝鮮不是同類。我們要維護的是中國的安全利益。一個擁有核武器的鄰國是可怕的,更可怕的這個國家封閉獨裁、不講規(guī)則,無法預知它的行為。
朝鮮離核武器化越來越近了,中國不能再扮演東郭先生。
冷戰(zhàn)結束后,中國是朝鮮最大的單一援助國,而且中國的援助不附加任何條件。如果我們能夠拋開歷史的包袱,讓中朝關系變成正常的國家關系,我們在朝鮮半島無核化方面可以做很多事,而不僅僅是令我們頗有成就感、卻沒有約束力的六方會談。
中國的對朝模糊政策已經沒有市場。
附:《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和 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原則,在互相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礎上,決心盡一切努力,進一步加強和發(fā)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關系,共同保障兩國人民的安全,維護和鞏固亞洲和世界的和平,并且深信,兩國之間的友 好合作互助關系的發(fā)展和加強,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的利益。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并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特派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內閣首相金日成。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后,議定下列各條:
第 一 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xù)為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國人民的安全而盡一切努力。
第 二 條
締約雙方保證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國家對締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締約一方受到任何一個國家的或者幾個國家聯(lián)合的武裝進攻,因而處于戰(zhàn)爭狀態(tài)時,締約另一方應立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第 三 條
締約雙方均不締結反對締約雙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參加反對締約雙方的任何集團和任何行動或措施。
第 四 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xù)對兩國共同利益有關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進行協(xié)商。
第 五 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xù)本著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的原則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兩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中,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和技術援助;
繼續(xù)鞏固和發(fā)展兩國的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合作。
第 六 條
締約雙方認為,朝鮮的統(tǒng)一必須在和平民主的基礎上實現(xiàn),而這種解決正符合朝鮮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維護遠東和平的目的。
第 七 條
本條約須經批準,并自互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批準書在平壤互換。
本條約在未經雙方就修改或者終止問題達成協(xié)議以前,將一直有效。
本條約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全 權 代 表
周 恩 來 金 日 成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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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條約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準、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批準后,雙方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平壤互換批準書。根據第七條的規(guī)定,本條約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注:《條約》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終止,須在期滿前半年內向對方提出,否則《條約》自動延長二十年。1981年、2001年條約兩次自動續(xù)期,現(xiàn)在有效期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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