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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麟:大眾傳媒在轉型期中國公民集體行動中的作為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摘要]:改革開放三十年的中國業(yè)已進入一個利益博弈時代,處理當下頻發(fā)的“群體性事件”需要新思維,應當去政治化、非事件化,將之視作轉型時期公民基于利益表達的集體行動。能否妥善化解公民集體行動取決于國家對其的制度化能力。因而可嘗試將作為一種治理形式的“審議民主”引入治理實踐。順此脈絡,基于哈貝馬斯的“雙軌制審議民主”理論,本文認為:大眾傳媒應充分擔負使“弱公共領域”活躍的功能,并致力于實現(xiàn)“弱公共領域”與“強公共領域”之間的順暢溝通。大眾傳媒能否如此作為?除了自身不斷加強新聞專業(yè)主義建設之外,主要有賴于政府更進一步深入而積極地調整“國家—媒體”關系。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
集體行動;
審議民主;
國家—媒體關系

  

  在提倡“和諧社會”的語境之中,頻發(fā)的“群體性事件”[2],不僅表明既有調控方式存在問題,更顯示出當下中國社會生活日漸利益自主和多元分趨的事實!敖⒑椭C社會的一切難題來自我們選擇了多元化的發(fā)展道路,而建立和諧社會的唯一可能性也在于我們能夠形成一個多元化的社會。”[3]認可多元社會利益的正當性并為之構建合法化、制度化的表達渠道,或是一種妥善解決“群體性事件”的現(xiàn)實路徑。本文主要目的即是探討大眾傳媒在其間如何作為。這是筆者對自己觀察和思考的一次初步的嘗試性整理,因此歡迎一切嚴肅的討論與批評。

  

  一、“群體性事件”:公民基于利益表達的集體行動

  

  起初“群體性事件”是作為政治詞匯進入學術研究視野;
隨后的研究實踐中,學者往往按照自己的現(xiàn)實觀察或學理推衍賦予其不同涵義;
且大多數(shù)在進行界定時,都強調其“違法性”及“危害性”等特征。[4]對此,曾有論者指出:在中國情景中,一味進行此類強調,甚至認為它同一般“群體利益的表達行動”有本質區(qū)別,在經(jīng)驗上或學理上皆經(jīng)不起推敲;
因而需要一個更具學理化、一般性的概念。[5]本文認同這一觀點!叭后w性事件”這一稱謂的政策導向性和治安對策性意味確是過于濃厚,為之“正名”是轉換固有思維模式的基礎。

  事實上據(jù)筆者的不完全觀察,2008年已有專業(yè)背景不同的學者及媒體提出以新思維解決“群體性事件”。

  學者許章潤指出:刻下中國的“群體性事件”多為民眾基于聯(lián)合行動機制而實施的“公民集體行動”,屬于公民權的基本憲法權能。以轉型期社會問題之錯綜復雜、大國治理之千頭萬緒而言,每年數(shù)萬起公民集體行動是一種社會常態(tài),無需當作危害“安定團結”或是有損“和諧社會”的“異端”來處理。并且它在將多元主體的利益訴求付諸公開集體抗爭形式的同時,為建構一種滿足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理性溝通的政治生態(tài)提供了契機。因此建議:不如一般性地將“群體性事件”合法化,定義為“公民集體行動”,同時以法律程序嚴加調控,使得事件本身非事件化或者去事件化,從而建構一個和平、理性與有序的多元社會利益的抗爭、表達和博弈環(huán)境。[6]

  學者孫立平指出:當下中國無論是對“群體性事件”的認定抑或對其的處理,基本皆處于法治的軌道之外,具有很大的隨機性。迄今惟一相關的權威性界定源自公安部于2000年4月5日下發(fā)的《公安機關處理群體性治安事件的規(guī)定》,其第二條指出:“本規(guī)定所稱的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這一主導性的界定,使得在實踐中產生了整體性的偏差。目前應以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形成新思維和制度化的解決方式,首要就應對此種將“群體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的做法加以反思,從利益表達與利益博弈的角度重新界定。[7]

  學者倡導之外,媒體亦頗積極。僅以《南方周末》為例,于9月的一篇評論中指出:多方面跡象顯示處理群體性事件正在醞釀新思維;
同時呼吁:需要最大限度地突破慣性思維和慣性模式,創(chuàng)造群體性事件軟著陸的有效機制。于11月的一篇評論中又強調:政府對形形色色“群體性事件”的處理進步明顯,不過仍非盡善盡美,最大遺憾即是“群體性事件軟著陸尚停留在個案層面,更多的是一種被動反應,更多的是一種臨時措施,一種個性化施政,而沒有提升為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執(zhí)政理念,更沒有促成制度創(chuàng)新。”[8]

  中國社會的轉型始于經(jīng)濟領域,與之直接相關的利益重構和利益博弈,是我們理解當代中國社會政治地形的一個重要視角。據(jù)此以及參照上述灼見,本文認為:對待“群體性事件”應去事件化、非政治化,將之視作“公民基于利益表達的集體行動”。

  那么何謂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 )?它屬于政治行為的范疇。學者趙鼎新認為:一般可從“組織化程度、制度化程度,以及所追求的社會變革的程度”三個緯度描述政治行為。集體行動是“有許多個體參加的、具有很大自發(fā)性的制度外政治行為”;
社會運動(social action )是“有許多個體參加的、高度組織化的、尋求或反對特定社會變革的制度外政治行為;
革命(revolution)則是”有大規(guī)模人群參與的、高度組織化的、旨在奪取政權并按照某種意識形態(tài)對社會進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為!耙蚨,集體行動的制度化、組織化和所追求的社會變革程度相對很低。[9]

  在1978至2008年間,中國社會共有三次集體行動浪潮,其所對應的時間段分別為:1980年代中后期;
1990年代中后期;
2005年前后。學者劉能對之有過很精當?shù)氖崂。其一,參與者的主導形象存在變遷:以傳統(tǒng)精英為代表的社會類別群體(social categories );
以下崗工人和抗稅農民為代表的首屬社會弱群體(primary minority groups );
地域共同體(spatial communities )——保衛(wèi)居住環(huán)境、土地房屋產權和各類經(jīng)濟收益權的地方性居民。其二,所聚焦的稀缺資源有所不同:路線合法性資源和一個更為公平的經(jīng)濟分配秩序;
支撐產業(yè)轉型的人力資本以及與之相關的福利資格、農村寶貴的財產資源和現(xiàn)金收入;
空間權益(環(huán)境質量)、財產權(土地和房屋)和收益權(如租權、經(jīng)營權等)。正是所尋求的稀缺資源不同,參與者的主導形象才存在變遷。其三,所呈現(xiàn)的主要特點頗有差別:以政治性為主,兼顧經(jīng)濟正義;
以生存性和經(jīng)濟正義為主導;
以經(jīng)濟正義和生存性為主導。在梳理回顧的基礎之上,劉能指出三次集體行動浪潮揭示出了三大趨勢:世俗化(secularization)——經(jīng)濟利益日益成為集體行動的保衛(wèi)目標;
基層化(localization):基層政府日益成為集體行動的抗議目標;
暴力化(violence-oriented ):集體行動參與者使用暴力的可能性在增加。[10]

  之前本文提出可將所謂“群體性事件”視作“公民基于利益表達的集體行動”。剖析近年來有影響力的個案,以及受益于社會學學者的相關研究,此處擬對它的特征進一步界定——(1)目標:它主要聚焦于經(jīng)濟利益而非政治訴求;
(2)形式:它更有可能是自發(fā)的、短暫的、地方性的,而非高度組織化的、持久的、全國性的社會運動;
(3)對象:基層政府機構及其代理人不僅只是仲裁者,而是日益卷入集體行動成為當事人。

  

  二、“審議民主”:一種可資借鑒與嘗試的治理形式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中國政府目前反復強調發(fā)展環(huán)境應該穩(wěn)定,可謂明智之論。穩(wěn)定并非是指社會中不存在矛盾以及沖突。正如論者所言:“在一個利益分化和利益主體多元化的社會中,一個好的制度往往并不表現(xiàn)為其中沒有或很少有矛盾或沖突,而是表現(xiàn)為它能夠容納矛盾與沖突,在矛盾和沖突面前不至于顯得束手無策或過于脆弱,同時,能夠表現(xiàn)出很強的解決沖突與糾紛的能力。和諧社會并不是一個沒有利益沖突的社會,相反,和諧社會是一個有能力解決與化解沖突,并由此實現(xiàn)利益大體均衡的社會!盵11]可見,穩(wěn)定應是指國家能夠不斷提高將矛盾和沖突納入體制軌道的能力。

  既然“群體性事件”是具有明顯特征的公民基于利益表達的集體運動,那么將其納入體制軌道加以化解,方為追求“穩(wěn)定”相對而言的理想路徑選擇!耙粋國家的整個集體性抗爭方式的發(fā)展,以及一個國家中某一具體的集體性抗爭事件的動態(tài),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社會關系以及以此關系為基礎的國家對集體性抗爭事件的制度化能力!盵12]如何提高國家對其的制度化能力?筆者認為:“審議民主”應是一種可資借鑒與嘗試的治理形式。

  二十世紀最后十年勃興的“審議民主”理論(deliberative democracy )被認為是西方政治哲學的最新發(fā)展——“在1990年前后,西方政治哲學經(jīng)歷了一個審議轉向。”普遍認為貝賽特于1980年首次使用“審議民主”一詞,他主張公民參與而反對精英主義的憲政解釋。不過直到1987年曼寧與1990年科恩的論文發(fā)表之后,“審議民主”一詞才逐漸流行。羅爾斯和哈貝馬斯的加盟更使其成為當代西方哲學的焦點。[13]其實,審議的觀念與實踐幾乎和民主觀念本身一樣古老,其源頭可追溯至5世紀的雅典。伯里克利認為:政治領袖不是將討論視為“行動道路上的絆腳石”,而是將其視為“任何一種民智舉動所必不可少的準備”。亞里士多德是第一個捍衛(wèi)審議之價值的重要理論家,表示審議就是公民公開討論、相互證明其規(guī)則和法律的過程。他還認為:通過普通公民之間的相互辯論、共同決策得出的結果,將比專家們的獨立決策得出結論的效果更佳。19世紀對“通過討論進行治理”倡導最力的是密爾,他的思想是審議民主的淵源之一。20世紀初,審議被明確地和民主勾聯(lián)起來,杜威等人在著作中毫不含糊地聲稱:民主政體需要現(xiàn)代意義上的政治討論。[14]

  “審議民主”理論的著眼點在于面對高度多元的社會,如何通過制度化的機制化解社會沖突,塑造一種公正而有活力的公共生活。它表示民主不僅僅是投票和參與;
認為在投票前應有一個公共審議的過程,使得公民可以透過自由而公開的討論,深化他們對共同利益的理解。它既和參與民主理論一樣強調普通民眾對于決策過程的參與,以提高決策的合法性和政策執(zhí)行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它又強調通過公共審議來提升參與的品質,以提高決策的質量。論者認為:根本而言,審議民主主要強調“公民及其代表需要對決策之正當性進行證明”。其基本目的是“為處理政治生活中的道德分歧提供最具正當性的證明”。為此,它致力于四個相互關聯(lián)的目標——“力圖促進集體決策的合法性”,“鼓勵公民本著公共精神來考慮公共問題”:“促進決策過程中的相互尊重”:“糾正失誤”。[15]

  需要強調的是,不同學術脈絡對“審議”概念有不同理解[16];
不同“審議民主”理論之間存在諸多觀念分歧[17].超越這些歧異,我們可以認為:“審議民主”是一種治理形式,其中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審議過程中,提出各種相關理由說服他人,或者轉換自身的偏好,在廣泛考慮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利用公開審議過程的理性指導協(xié)商,從而賦予立法和決策以政治合法性。

  “審議民主”在西方社會中的復興與發(fā)展有其內在邏輯。它是對憲政民主的一種反撥和補充,在民主運作中起到一種輔助性的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向縱深推進,快速發(fā)展同時矛盾亦在凸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內引入審議民主,并經(jīng)本土資源重新闡釋,應該不僅可以降低改革的阻力和成本,而且可以通過點點滴滴民主實踐的積累推進民主政治的進程。

  在轉型時期中國,社會話語機制呈現(xiàn)出明顯的斷裂特征——在社會話語系統(tǒng)中,政治精英占據(jù)著制高點;
知識精英的話語空間日趨擴張;
經(jīng)濟精英用財富支撐其話語霸權;
社會弱勢群體的話語權利則往往處于文本的重視與實際的邊緣化之間的尷尬境地。作為整合各種話語力量、平衡各階層利益需求的公共政策,也相應出現(xiàn)了某種程度的偏差和失靈;
基層政府相關決策更是如此。若探究2008年貴州“甕安事件”(6.28)、云南“孟連事件”(7.19)和甘肅“隴南事件”(11.17)的爆發(fā)緣由,可發(fā)現(xiàn)決策存在問題是共同原因。僅就“隴南事件”而論:一起最初30余人的上訪事件最終演變成群體性事件,直接原因是當?shù)馗刹繉θ罕婈P心的問題缺乏溝通、信息公開遲緩;
更進一步,則是面對“大投資”的誘惑,地方政府‘善后“對策未能得到各個利益群體的理解和支持。截止到11月底,當?shù)囟喾綄Α恫t望》新聞周刊記者關于隴南市行政中心搬遷與否問題的采訪,或稱在”醞釀之中“,或不作正面回應,以致”搬遷問題的醞釀過程仍難以還原。“[18]

  當前非常有必要在公共決策尤其是基層政府決策中引入“審議民主”,(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妥善協(xié)調各方利益關系!吨袊鐣椭C穩(wěn)定研究報告》指出:社會群體間的利益沖突是我國社會和諧穩(wěn)定面臨的主要挑戰(zhàn)之一。因為調查顯示:各種社會人群都認為目前社會利益分配格局不平衡。只有16.3%的人認為“我國各個社會群體間沒有沖突”,67.9%的人認為有沖突,其中44.9%的人謹慎地認為有一點沖突。更需關注的是:69.84%的人認為干部是近年來收益最多的群體——國家干部排在獲益群體的首位。28.26%的人認為干群之間最易出現(xiàn)矛盾和沖突——干群關系是最易出現(xiàn)沖突的社會關系。[19]“審議民主”的基本精神是強調參與,它的前提在于承認并接受多元社會的現(xiàn)實,以及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存在差異和分歧;
其核心則是強調基于理性的公共協(xié)商,即討論、審議、對話和交流,從而實現(xiàn)立法和決策的共識。由此可見,應直面利益分殊的客觀事實,引入審議民主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利益表達和利益協(xié)調機制。而這才是化解“群體性事件”的正道所在。

  

  三、“雙軌制審議民主”理論視角下的傳媒作為

  

  構建“和諧社會”是一個價值層面的目標。提倡這一理想價值,在當代中國的背景下有三個基本前提:利益分殊的客觀性;
利益表達與綜合的必要性;
利益協(xié)調的可能性。[20]可見,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是利益協(xié)調。能否形成一套有效協(xié)調不同利益的制度化機制,應該首先關注利益表達。在“利益—政治”過程中,利益表達既是一個邏輯起點,也是一個現(xiàn)實基礎;
利益綜合和利益協(xié)調是基于利益表達而展開的環(huán)節(jié)。在利益多元的現(xiàn)代政治體系中,利益能否表達以及表達是否充分,則與利益表達的“組織空間”、“活動空間”和“媒介/工具”三個參數(shù)密切相關。前述應將“審議民主”引入公共決策,以便構建合理的利益表達和利益協(xié)調機制,提高政府對“群體性事件”的制度化能力。大眾傳媒作為利益表達重要參數(shù)之一,在此過程中應當如何作為?哈貝馬斯的“雙軌制審議民主”理論為本文提供了一個觀察視角。

  哈貝馬斯被公認是“審議民主”理論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就“審議”思想在當代西方的復興而言,他比其他思想家的貢獻都大。他的《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一書于1992年首出德文版,不僅刺激了人們對“審議”的興趣,而且將其建立在更加民主的基礎上。他不僅為“審議民主”理論的發(fā)展奠定了理論基礎;
而且籌劃了一套獨特的“審議民主”制度設計。此即:通過對“公共領域”概念獨具匠心的闡釋,哈貝馬斯提出了“雙軌制(two-track )”審議民主理論。所謂“雙軌”一是弱公共領域(weak public ),一是強公共領域(strong public )。

  1961年初版的《公共領域及其結構轉型》中,哈貝馬斯就借助漢娜?阿倫特的洞見,用“公共領域”這一概念分析資產階級統(tǒng)治結構的變化。在其晚近的著作中,他進一步將公共領域區(qū)分為“弱公共領域”和“強公共領域”[21].在他看來,“弱公共領域”是一種非組織化的輿論形成的載體,與之相應的是市民公共領域(civil public sphere ):“強公共領域”則是高度結構化和形式化的,與之相應的是政治公共領域(political public sphere ),特別是立法機構。與之相應,二者所擔負的功能不同:“弱公共領域”主要是意見/輿論的形成:“強公共領域”主要是意志的形成/政策的制定。

  在“弱公共領域”中,通過市民社會的各種社團、協(xié)會的積極審議而產生出公共輿論。哈貝馬斯認為:“這些是形成意見的團體,專事于提出議題、做出建議、籠統(tǒng)地講發(fā)揮公共影響;
它們屬于由大眾傳媒所支配的公共領域的市民社會基礎。由于其非正式的、多重分化和錯綜交織的交往之流,這種公共領域構成了真正的邊緣背景!盵22]在此,他提出了一種頗復雜的“邊緣—核心”政治想象:在位于邊緣的“弱公共領域”中經(jīng)過充分審議的各種主題,最終會被推向處于核心的“強公共領域”;
后者必須認真對待那些從前者中產生并已被主題化的各種議題。高度結構化的、以討價還價(bargain )和妥協(xié)折中(compromise)為特征的“強公共領域”,其任務就是將產生于“弱公共領域”中松散的公共輿論轉譯為一種民主意志。為保證這一轉譯除具備“合法律性”之外還應有“合法性”,在“弱公共領域”中,哈貝馬斯強調信息和溝通的自由流動;
在強公共領域中,他則強調公平的、制度化的游戲規(guī)則。

  簡而言之,可對“雙軌制審議民主”理論作如是理解:發(fā)端于“弱公共領域”的各種議題,經(jīng)過提煉成為公共輿論。這些輿論再被轉移至“強公共領域”中,經(jīng)過審議形成正式?jīng)Q策。在此過程之中,“弱公共領域”和“強公共領域”分工合作,各自承擔不同功能。它既要避開民主暴政的悖論,突出民主治理的特征,指出公民應學會用理性進行自我約束,不使民主的沖動干擾“強公共領域”的合理決策;
又強調要尊重來自“弱公共領域”的輿論調控,使合理的決策成為合法的決策。

  從“雙軌制審議民主”的視角出發(fā),本文認為:大眾傳媒應充分擔負使“弱公共領域”活躍的功能。

  哈貝馬斯指出:“弱公共領域”應是“一個預警系統(tǒng),帶有一些非專用的、但具有全社會敏感性的傳感器”。在一個運作良好的民主體制之中,活躍的“弱公共領域”還必須把“問題壓力放大”。此即“不僅僅覺察和辨認出問題,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響地使問題變成討論議題,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并且造成一定的聲勢,使得議會組織接過這些問題并加以處理。”[23]這一論述對“弱公共領域”達成活躍狀態(tài)至少提出以下要求。[24]

  其一,它必須善于感知和領悟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感受到的各種相關問題。

  其二,它必須植根于充滿活力的市民社會和開放而多元的文化之中。惟此,才有可能具備上述的感知和領悟能力!敖M成市民社會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發(fā)地出現(xiàn)的社團、組織和運動,它們對私人生活領域中形成共鳴的那些問題加以感受、選擇和濃縮,并經(jīng)過放大后引入公共領域!辈贿^,“一種有活力的市民社會只能形成于一種自由的政治文化和相應的社會化模式的背景之下,只能建立在一種未受破壞的私人領域的基礎之上!

  其三,由不同社團產生的各種非正式的公共領域之間必須保持相互開放。它們對同一議題的相互辯難可以促使公民轉換視角,從而促進公共審議,惟此“弱公共領域”中的交流和論證方才成為可能。

  其四,它必須保證溝通渠道的暢通,并避免信息在溝通過程中被扭曲。這意味著在信息傳播和意見溝通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大眾傳媒,不能為有權勢的社會利益集團所控制及限制!按蟊妭髅綉摪炎约豪斫鉃橐粋開明公眾集體所委托的代理人;
這個公眾集體的學習愿望和批評能力,是大眾傳媒同時既當作預設、也提出要求、并予以強化的東西;
像司法部門一樣,它們也應該保持對于政治行動者和社會行動者的獨立;
它們應該公平地接受公眾的關切和提議,并根據(jù)這些議題和建議把政治過程置于合法化強制和被強化了的批判之下。這樣,傳媒權力就被中立化了——行政權力或社會權力向政治輿論權力的轉換就被阻止了!

  除此之外,本文還認為:大眾傳媒應致力于實現(xiàn)“弱公共領域”與“強公共領域”之間的順暢溝通。

  哈貝馬斯非常強調“弱公共領域”的導向調控(steering )功能!罢我庵拘纬蛇^程——其組織形式為政府立法部門——如果阻隔自主的公共領域的自發(fā)源泉,如果切斷在自由流動和結構平等的民間領域中的主體、建議、信息和理由的聯(lián)系,就會破壞使它能合理運作的那個市民社會的基礎。議會團體應當在一個某種程度上無主體的公共輿論之參數(shù)中進行活動,當然這種公共輿論并不是在真空中形成的,而是在一個自由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形成的。”[25]這一論述表明:“弱公共領域”和“強公共領域”之間存在一種“參數(shù)”關系。“參數(shù)”(parameter)一詞盡管有些令人費解,但也并非無跡可尋。我們可作如此理解:公共審議可以型構立法過程;
公共輿論將對立法者的偏好產生約束。因此,“強公共領域”尤其是立法機構,應不斷從“弱公共領域”中汲取各種議題、信息和論證,使公共輿論中反映出來的社會問題和政策建議接受理性檢驗。

  大眾傳媒如何使“弱公共領域”活躍,并致力于實現(xiàn)“弱公共領域”與“強公共領域”之間的順暢溝通?扼要言之,大眾傳媒應成為社會系統(tǒng)中各種利益表達與聚合的公共平臺。近年來我國的媒體硬件環(huán)境已經(jīng)很有改善,客觀上為構建利益表達渠道提供了較好的媒介技術環(huán)境。[26]此前,在一系列公共事件中,諸如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2005年的“圓明園鋪防滲膜事件”、2006年的“彭水詩案”、2007年的“廈門PX事件”,大眾傳媒也頗有表現(xiàn)——以一定框架報道事實、設置議題以引導討論,加強群體溝通、促成事情解決。不過,媒體數(shù)量攀升并不必然意味著公眾參與的媒介環(huán)境良好;
同時大眾傳媒亦受限于自身專業(yè)素養(yǎng)、市場運營壓力以及媒體管理政策;
因此在轉型期公民利益表達方面,往往只是偶發(fā)地、局部地、零碎地有所作為。

  若深入地剖析“群體性事件”頻發(fā)之各方原因,媒體尤其是眾多的地方媒體難辭其咎。以2005年河北“定州事件”為例:以6月11日村民遭襲為解,之前僅有《定州日報》和《河北青年報》作過報道。其中,《定州日報》報道中著重援引當?shù)毓賳T的話語,闡明定州電廠的建設意義,村民的聲音湮沒不聞,報道呈現(xiàn)明顯的“一邊倒”的傾向,連形式上的“平衡”也未實現(xiàn)!逗颖鼻嗄陥蟆穲蟮乐嘘P注了一項基本事實——征地糾紛主要是因在補償款數(shù)額上未實現(xiàn)共識;
不過該報道被當?shù)匦麄髦鞴懿块T指為“以訛傳訛,誘導群眾”?傊,這一階段村民幾乎完全處于“失語”狀態(tài),久而久之使得他們對當?shù)卣兔襟w缺乏基本的信任。這導致6月12日在事發(fā)現(xiàn)場,《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村民用“一種陌生和不屑的眼神”盯著他,沒有人愿意和他說些什么,因為“以前來了一撥又一撥的記者,就是昨天剛打完時還來了好幾”,不過盡管“我們一遍遍的說,嘴皮子都磨破了,到現(xiàn)在還沒有見到屁大的一個字登出來”。[27]

  

  四、拓展傳媒作為空間有賴調整國家—媒體關系

  

  既然“群體性事件”是公民基于利益表達的集體行動,妥善的化解之道是提高政府對其的制度化能力。具體而言,即是:在當前公共政策的制定尤其是基層決策中引入“審議民主”,以構建良好的利益表達渠道,從而形成合理的利益綜合與協(xié)調機制。其間,大眾傳媒應擔負主要的利益表達功能——使“弱公共領域”活躍,并致力于實現(xiàn)“弱公共領域”與“強公共領域”之間的順暢溝通。不過,目前大眾傳媒作為有限,這是多種原因使然,其中媒體管理政策可謂關鍵。正如論者所言:“處于體制悖論下的新聞媒介作為一種組織化的非結構性表達方式,本質上依然處于從國家回歸社會的過程之中。作為主流意志的表達者,媒介在現(xiàn)有的制度架構中其本身自由表達的合法性建構尚處于現(xiàn)在進行時態(tài),它無法平衡表達不同利益主體的立場和要求!盵28]鑒于中國將很有可能進入“群體性事件”高發(fā)期的狀況,本文認為:拓展大眾傳媒作為空間應是一種理性選擇;
這主要在于調整“國家—媒體”關系。

  為何調整“國家—媒體”關系成為關鍵?《貴州日報》在“甕安事件”中前后不同表現(xiàn)是一例很好的現(xiàn)實注腳。事發(fā)之后的6月29日、30日,《貴州日報》已發(fā)表一些當?shù)靥幹卯Y安縣“6?28”打砸燒突發(fā)事件的報道,多為“傳統(tǒng)”的語言和視角——著重在于打擊不法分子,對案件事實本身報道不多。當報道刊發(fā)后,一位參與的記者便接到數(shù)十條憤怒公眾的辱罵甚至恐嚇短信、電話——“說他是在制造假新聞,甚至說要搞死他”。該記者因此遭受極大壓力,后來《貴州日報》向有關部門要求對其進行保護。另一位記者則收到自己親戚的勸告短信——說最近網(wǎng)上對他的攻擊很多,擔心今后萬一風向一轉他會成為第二個“周老虎”。此外,《貴州日報》網(wǎng)站也被黑客攻擊造成癱瘓數(shù)小時。6月30日,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出身的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與當?shù)攸h政干部座談時,直接“從包里拿出厚厚的一疊打印紙,上面打印的都是網(wǎng)絡上對李樹芬事件的傳言”,說“自己當天一早起來就把網(wǎng)絡上的帖子打印下來了”且“一直也在不斷地看網(wǎng)絡上的東西”,隨后還念了十幾篇。當天晚上,他對隨行新聞單位提出要求,指出“要從群眾的角度、客觀的角度,把甕安事件的真相報道出來”。次日,《貴州日報》召開會議要求貫徹石宗源書記的新要求,增加對案件事實本身的報道!顿F州日報》的報道方向隨之迅速調整,此后的幾篇文章都圍繞案件本身進行事實探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為了調查事實、核實細節(jié),避免一些部門隱瞞,記者還從移動公司調出事發(fā)當晚和遇害人在一起的幾位當事人的通話記錄,以核對他們和110打電話的時間。這些報道發(fā)表之后,此前被公眾辱罵恐嚇的記者接到致歉電話;
被親戚勸告的記者,則接到一位貴州公安系統(tǒng)官員的短信——稱他們的報道“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易懂,很好!”據(jù)《南方周末》的記者調查:石宗源關于新聞報道的表態(tài)和網(wǎng)絡帖子的宣讀,對其后官方媒體的報道方向起了關鍵影響。[29]

  上述《貴州日報》表現(xiàn)并非孤例。事實上一旦“國家—媒體”關系趨向開放,大眾傳媒作為會很可觀,主流媒體亦是如此。[30]2007年6月,新華社主辦的《瞭望》新聞周刊,刊文剖析基層處理群體事件的不當,指出:隨著我國改革由“普遍受益期”過度為“利益調整期”,群體利益沖突漸成“社會常態(tài)”;
面對這些沖突,在事件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基層部門卻普遍表現(xiàn)出“體制性遲鈍”。2008年9月,《瞭望》推出一組規(guī)模宏大的專題,將貴州“甕安事件”當作“我國群體性事件的標本性事件”深度解剖。在同一月,中央電視臺亦聚焦“群體性事件”,《新聞1+1》欄目選擇云南“孟連事件”作為解剖標本。針對最近發(fā)生的甘肅“隴南事件”,《瞭望》又是連續(xù)兩期刊文進行報道。高調公開進行報道,正視“群體性事件”并將之成為公共話題,這種姿態(tài)無疑值得稱許。

  更為值得稱許的是,它們對基本事實的還原以及在此基礎上作出的明快論斷。就“甕安事件”,《瞭望》坦承:盡管當?shù)亍坝裆綆汀毕喈敳糠殖蓡T確實不同程度地卷入,但是迄今為止“尚未有足夠證據(jù)說明,黑惡勢力是這場群體性事件的組織者和策劃者”。并且指出:“甕安事件”的演變軌跡顯示,某些地方官員和地方政府已經(jīng)成為“只對自己負責”的特殊利益群體。就“孟連事件”,《新聞1+1》披露了膠農與橡膠公司之間嚴重的利益失衡,指出這才是引爆事件的深層原因,而非像當?shù)卣鸪跛Q的是屬于所謂“農村惡勢力挑戰(zhàn)政府公信”。至于“隴南事件”,《瞭望》指出:行政中心是否搬遷的決策信息不公開透明,附近住戶擔心利益受損而又無法得到權威說法,如此才致事件升級。連當?shù)夭糠衷诼毟刹亢屠细刹恳脖硎尽爸钡绞录壍那耙豢,如果市委主要領導能夠接待上訪群眾,對群眾反映迫切的問題進行解釋和疏導,那么事態(tài)升級仍可能避免”。由于,三起事件事發(fā)之初當?shù)卣痛颐Χㄐ浴耙恍〈閯e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眾”、“黑惡勢力幕后指使策劃”……對此“定性怪圈”,《瞭望》指出:這是當?shù)毓賳T為“體制性遲鈍”尋找遁詞,傾向于延續(xù)“尋找敵人”的專政思維;
時還習慣于封鎖消息,控制輿論,制造出“不明真相的群眾”。因而,直言“群眾不明真相是官員的瀆職”。

  主流媒體對“群體性事件”報道及評論表現(xiàn)不俗,實有賴于政府對“國家—媒體”關系的調整,具體體現(xiàn)為近年來的相關立法以及領導人講話指示。其中,以下幾項頗為重要:2004年3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9月,《中共中央關于和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必須“保證基層群體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等民主權利”。2005年10月19日,國務院新聞辦發(fā)表《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一章指出:“為使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權、監(jiān)督權和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等民主權利,中國不斷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等制度。”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fā)布《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2008年5月24日,溫家寶總理在汶川接受中外記者采訪,強調:“在處理突發(fā)事件和其他問題時,我們將堅持以人為本的方針永遠不會改變,堅持對外開放的方針永遠不會改變!2008年6月20日,胡錦濤主席視察《人民日報》社,與網(wǎng)友在線交流、發(fā)表重要講話!6?20”講話在堅持中共對新聞事業(yè)傳統(tǒng)觀點的同時,也融入一些體現(xiàn)領導層新見解的開放元素。有學者運用法團主義視角對其進行解讀,指出這是在“審慎而積極地調整國家—媒體關系”。[31]

  雖然政府近來在調整“國家—媒體”關系上的成績有目共睹;
但是大眾傳媒能否擴大作為空間,還有賴于政府進一步的舉措。譬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之后,面對公民各種信息公開訴求,不少問題立顯。據(jù)報道稱,“信息不存在”、“屬于內部信息”、“影響社會穩(wěn)定”成為不少政府部門推托信息公開最常用理由。[32]此種信息公開的困境該如何突破?又如:在“5?12”大地震中得到很好執(zhí)行的“以人為本、開放公開”方針,今后會不會被繼續(xù)貫徹而不是被淡忘乃至搖擺?再如:領導人的講話指示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否考慮應以立法的形式具體保障新聞自由權——創(chuàng)辦媒體權、媒體采訪報道權、批評建議權?總之,在“國家—媒體”關系方面,尚有不少問題亟待重視。利益結構的相對均衡、利益表達渠道的通暢,是維持社會系統(tǒng)之間平衡的重要條件。政府應更加深入而積極地調整“國家—媒體”關系,,惟此大眾傳媒在轉型期公民集體行動中方能更有所作為;
這有利于提高國家對這一類事件的制度化能力,從而鞏固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的成果以及走向更加美好的愿景。

  

  (作者簡介:吳麟,安徽桐城人,新聞學博士,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文化傳播系講師。)

  

  [注釋][1]關于“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詞,目前國內尚無統(tǒng)一譯名。至少有以下不同的譯法:“審議民主”或“審議式民主”、“審議性民主”、“商議民主”或“商議性民主”、“商議民主制”、“協(xié)商民主”、“慎議民主”、“商談民主”、“審慎的民主”、“慎辯熟慮的民主”。參見談火生編:《審議民主》,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編選說明”第6至7頁。筆者在行文中通常采用“審議民主”譯法;
不過在引述他人文章時不循此例。

  [2]從1993年至2003年,“群體性事件”由年均1萬起上升到6萬起。2006年,15人以上參與的的“群體性事件”達8.7萬起。參見吳忠民:《中國社會公正的現(xiàn)狀與趨勢》,載汝信、陸學藝、李培林編:《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
陳晉勝:《群體性事件研究報告》,北京:群體中出版社,2004年。

    [3]黨國英:《利益主體多元化與中國未來走向》,《同舟共濟》,2007年第9期。

    [4]王戰(zhàn)軍:《群體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維分析》,《政法學刊》,2006年第5期。

    [5]王國勤:《“集體行動”研究中的概念譜系》,《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

    [6]許章潤:《多元社會利益的正當性與表達的合法化》,《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

    [7]孫立平:《解決群體性事件需要新思維》,《經(jīng)濟觀察報》,2008年10月5日。

    [8]笑蜀:《處理群體性事件需要新思維》,《南方周末》,2008年9月11日;
笑蜀:《群體性事件矛頭為何總指向政府》,《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9]趙鼎新:《社會與政治運動講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2至3頁。

    [10]劉能:《當代中國社會轉型中的集體行動》,“轉型中的中國社會與中國社會學”會議論文,北京,2008年11月29日—30日。需要強調的是,對其中“暴力化”趨勢的論述,筆者并不贊同。在中國的當前語境中,大多數(shù)“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并不以“政治對抗”為目的,而是合理利益訴求未獲滿足;
他們通常不選擇成本代價相對較高的激烈抗爭形式,而采取去政治化的行動策略。一篇對上海市S 街道居民群體事件的個案研究文章可資參考。[參見陳映芳:《群體利益的表達如何可能》,《天涯》,2004年第6期。]基本只有當完全處于困境中,普通民眾才會采取玉石俱焚的“絕望性暴力”去對抗“制度性暴力”。[關于“制度性暴力”與“絕望性暴力”,參見徐賁:《“群體性事件”和暴力問題》,《二十一世紀》,2007年8月號。][11]孫立平:《博弈:斷裂社會的利益沖突與和諧》,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9至10頁。

    [12]趙鼎新:《社會與政治運動講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304頁。

    [13]談火生編:《審議民主》,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編選說明”第1至2頁。

    [14][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湯普森:《審議民主意味著什么》,載談火生編:《審議民主》,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至8頁。

    [15][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湯普森:《審議民主意味著什么》,載談火生編:《審議民主》,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9至10頁[16]談火生:《審議概念的變遷:從慎思到明辨》,載氏著:《民主審議與政治合法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96至306頁。

    [17][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湯普森:《審議民主意味著什么》,載談火生編:《審議民主》,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至21頁。

    [18]宋常青:《甘肅隴南事件仍未透明對搬遷決策仍無權威說法》,《瞭望》,2008年12月1日。

    [19]《中國社會和諧穩(wěn)定研究報告》是中國學界對和諧社會的首份研究報告。該報告依托于2006年3月至5月進行的大規(guī)模調查資料。調查覆蓋全國東中西部28個省市區(qū),130個縣(市、區(qū)),520個村/居委會,訪問住戶7100戶,有效樣本7061個。參見滕興才:《我國社會和諧穩(wěn)定面臨兩大挑戰(zhàn)》,《中國青年報》,2008年9月12日。

    [20]景躍進:《當代中國利益?zhèn)鬏敊C制的轉換——關于構建“和諧社會”政治邏輯的思考》,載陳明明編:《權利責任與國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1至33頁。

    [21]需要說明的是,最先進行此種區(qū)分的是南希?弗雷澤(Nancy Fraser )。1989年在《重思公共領域》一文的初稿中,他指出“弱公共領域”存在于國家之外,其任務是對國家進行批判性審查,其審議實踐僅限于輿論的形成之中,而不及決策的制定;
相反,“強公共領域”則存在于國家之中,其話語既包括在輿論形成之中,也包括在決策的制定當中。二者之間存在一種責任或義務關系(accountability)。談火生:《民主審議與政治合法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27至228頁。

    [22][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童世駿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3年,第441頁。

    [23][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童世駿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3年,第445頁。

    [24][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童世駿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3年,第454頁、第458至459頁、第467至468頁。

    [25][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童世駿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3年,第454頁、第458至459頁、第467至468頁。

    [26](1)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公布的數(shù)據(jù):2006年全國共出版報紙1938種,平均期印數(shù)19703.35萬份,總印數(shù)424.52億份。其中,全國性報紙221種,占報紙總品種11.4%;
省級報紙816種,占報紙總品種42.11%;
地、市級報紙882種,占報紙總品種45.51%;
縣級報紙19種,占報紙總品種0.14%.2006年全國共出版期刊9468種,平均期印數(shù)16435萬冊,總印數(shù)28.52億冊。(2)據(jù)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數(shù)據(jù):2005年廣播電臺273座,電視臺302座,廣播綜合覆蓋率94.48%,電視綜合覆蓋率95.81%.(3)據(jù)2008年7月24日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CNNIC )發(fā)布的“第二十二次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報告”顯示:截止2007年6月30日,我國上網(wǎng)用戶總數(shù)已達2.53億人,手機網(wǎng)民規(guī)模達到7305萬人;
擁有個人博客/個人空間的網(wǎng)民比例達42.3%,用戶規(guī)模已達1.07億人;
IPv4地址數(shù)量為1.58億個,已居世界第二;
上網(wǎng)計算機數(shù)為8470萬臺。

    [27]具體分析參見吳麟:《“信息疲勞”與傳播控制》,《新聞大學》,2006年第3期。

    [28]黃典林:《新聞媒介與轉型期中國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中國傳媒報告》,2008年第3期。

    [29]馬昌博、丁補之:《6月28日—7月14日:貴州官員甕安“大考”,還原“6?28事件”中真實的政府反應和政府作為》,《南方周末》,2008年7月17日。

    [30]下述主流媒體報道及評論依次為:黃豁等:《“體制性遲鈍”的風險》,《瞭望》,2007年第24期。

    趙鵬等:《還原“甕安事件”》,《瞭望》,2008年第36期。

    中央電視臺:《甕安到孟連:群眾利益長期受損干部作風簡單粗暴》,《新聞1+1》,2008年9月6日。

    宋常青:《隴南事件:行政中心搬遷附近住戶擔心利益受損》,《瞭望》,2008年第47期。

    宋常青:《甘肅隴南事件仍未透明對搬遷決策仍無權威說法》,《瞭望》,2008年第48期。

    黃豁:《群眾“不明真相”是官員失職》,《瞭望》,2008年第48期。

    [31]展江:《審慎而積極地調整國家—媒體關系》,《國際新聞界》,2008年第7期。

   [32]蘇永通:《實施信息公開新法遭遇開頭難》,《南方周末》,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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