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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映:專名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專名之成為問題

  

  專名本來是語詞中最簡單的一支:一邊是名字,另一邊是它所指的東西,兩者通過實指之類的方式聯(lián)系起來。因此,哲學家對專名的強烈持久的興趣初看起來是挺奇怪的。但專名問題的確處在語言哲學的核心。一說語言哲學的基本問題是語言和現(xiàn)實的關(guān)系問題,一說語言哲學的基本問題是意義問題。從語言和現(xiàn)實的關(guān)系來想,專名和它所指的東西似乎發(fā)生直接的接觸,因此,整個語言系統(tǒng)似乎應當通過名稱和現(xiàn)實相銜接,這是包括早期維特根斯坦在內(nèi)的很多哲學家的基本想法。從意義問題來想,如果認為意義就是指稱,則專名就是語詞如何具有意義的典型,如果否認指稱論,則專名似乎就沒有意義;
某些語詞居然沒有意義,這即使不是不可能的,至少非常奇怪。于是,對專名的思考成了建立意義理論的聚焦點。

  本文主要介紹分析哲學傳統(tǒng)中幾個主要哲學家論及專名的觀點,最后作一簡短的小結(jié)i。所介紹的各家觀點都鑲嵌在各自的復雜的思想體系里,包含各式各樣且未見得邏輯上充分自洽的細節(jié),此外還有更加紛繁的后世解說和爭論。有些論者,如羅素,觀點多變,有些論者,如維特根斯坦,早期后期思路相去甚遠。本文的介紹文字,唯擇各家論及相關(guān)課題時的要點。古漢語里的“名”,有廣狹兩義,所以王力建議,“名”有時應該譯為“名稱”有時應該譯為“概念”。ii西語中的name,也有寬狹之別。除非另行說明,本文始終是在狹義上使用“名稱”一詞的。

  

  密爾論專名/通名

  

  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家密爾把絕大多數(shù)語詞視作名稱。名稱對應于對象。名稱分作專名(proper names)和通名(common names)。通名有內(nèi)涵(intension)有外延(extension)。內(nèi)涵代表對象的根本屬性,外延是名稱所適用的對象的集合。內(nèi)涵決定外延,例如“人”的內(nèi)涵是兩足無羽的理性動物,凡符合這一定義的所有對象并唯符合這一定義的對象是人。所以,也可以把內(nèi)涵視作通名所指對象品類的定義,或視作確定這一品類有哪些成員的識別標準。專名沒有內(nèi)涵只有外延!暗谋R”沒有意義,只是個名稱,我們無法從這個名稱得知對象的任何屬性,這個名稱和它所指的對象(那匹馬)直接連系。此外,密爾也承認有少量語詞像“如果”、“和”之類不是名稱,他把這些語詞稱作“語法詞”甚至“句子的語法成分”。

  密爾所說的內(nèi)涵,和后來所說的意義差不多,“內(nèi)涵”、“意義”、“含義”這些語詞需要很多辯證才說得清楚,這里只提示一點:內(nèi)涵主要是個邏輯學概念,分析哲學談論語言,最初更多是從邏輯學的角度著眼的,這在密爾那里就顯示出來了。

  密爾的看法似乎接近于我們對語詞的初級反思!榜R”是個通名,可以在字典上查到這個詞的定義,這個定義同時也是馬這個動物種類的本質(zhì)特征。本質(zhì)涉及的是類,的盧是個個體,因此說不上有什么本質(zhì)特征,“的盧”也沒什么含義,你要問我“‘的盧’是什么意思”,我會回答說:“‘的盧’沒什么意思,那是一匹馬的名字。”

  與專名沒有意義這一點相聯(lián)系的還有許多其他特點。萊爾曾經(jīng)提到過其中比較主要的一些。在專名那里沒有什么東西需要理解、解釋或加以定義。同理,專名無需翻譯。字典可以力爭收集一種語言里的全部語詞,但不可能以收集所有專名為目標。造出更多的專名并不會讓一種語言的語匯變得更加豐富。專名沒有搭配限制。專名是標記而不是描述。專名是任意給予的,不傳達關(guān)于其指稱的任何信息,“邱吉爾是首相,從這個信息我們可以推知不少事情,例如他是議會多數(shù)黨的領(lǐng)袖……但我們卻不因為使用了一個專名而斷言任何其他的事情。”iii

  這些特點初看都成立,但細一想似乎也不盡其然。關(guān)于專名是否需要翻譯,學者們見仁見智。說Vienna不是Wien的翻譯而是其“英文式樣”,大概說得通,但肯定不能說“金星”和“太陽”不是Venus和sun的翻譯而是其“中文式樣”。多數(shù)字典事實上收集了相當一批專名。學習一批專名對學習某種語言似乎不可或缺,我們很難想象學習古希臘語而不學習相當一批希臘神祗的名字,也很難想象學習現(xiàn)代英語而不學習Washington、New York、JFK、CIA這樣一批專名。專名也不是絕對沒有搭配限制!皾稀笔莻地名,我說“我去了濟南”卻不說“我去了濟南那兒”。“布萊爾”是個人名,我只能說“我去了布萊爾那兒”而絕不能說“我去了布萊爾”。

  “傳達信息”是個復雜的問題。你問起兒子這么晚回來到哪兒去了,他說上鄒靜之家去了,你會覺得他說得很明白,他說到一個人家里去了,那給你的“信息”太少了,讓你心里嘀咕。這里的問題不是關(guān)于一般所謂“傳達信息”而是關(guān)于語義推論的,關(guān)于所謂事實知識和語義知識的區(qū)別:有一些知識似乎天然包含在“首相”、“人”這些詞里面,而關(guān)于“鄒靜之”的知識卻是語言之外的知識。然而,我即使不知道英國首相就是議會多數(shù)黨的領(lǐng)袖,我也聽得懂“英國首相明日訪華”,也會說“布萊爾是現(xiàn)在的英國首相”,這又是怎么回事?你一聽到“英國首相”就知道他或她是多數(shù)黨領(lǐng)袖,和我一聽到“鄒靜之”就知道那是個能寫會唱的傻小子,這兩者之間有區(qū)別嗎?區(qū)別何在?

  這些初淺的考慮已經(jīng)提示出專名問題所包含的許多疑團。此外還有很多經(jīng)常引起困惑的問題!疤枴、“法西斯”、“哥德巴赫猜想”、“捷達”是專名還是通名?“啟明星”、“長庚星”屬于專名還是描述語?又如,我們說專名代表一樣東西、指稱一樣東西,但究竟怎樣就“代表”了、“指稱”了?此外,如果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紫娟這個人,“紫娟”這個名字還有所“代表”嗎?如果無所代表,這個名字還有意義嗎?如果沒有意義,“紫娟”就可以和“晴雯”混用嗎?這些問題,后來的哲學家曾逐一討論。

  

  弗雷格論意義/指稱

  

  弗雷格在1892年發(fā)表的《意義和指稱》(Ueber Sinn und Bedeutung)一文中討論了“啟明星”/“長庚星”這個問題。這篇論文的原意是要弄清楚“等于”或“全等”這個概念。等同是一種關(guān)系。但它是誰和誰的關(guān)系——對象之間的關(guān)系,符號之間的關(guān)系,還是符號和對象之間的關(guān)系?弗雷格先后給出了不同的答案,各有許多細密的論證,但我們最關(guān)心的是,似乎有兩種等同,一種是A=A,例如啟明星是啟明星,另一種是A=B,例如啟明星是長庚星。這兩種等同顯然很不一樣,至少在認識論上有不同的意義:啟明星是啟明星單從邏輯上的同一律就能確立,不包含任何新信息,俗稱廢話,而啟明星是長庚星卻不是先驗知識,是個經(jīng)驗發(fā)現(xiàn),是我們知識的一種擴展。

  弗雷格經(jīng)過反復辯證后得出的結(jié)論是這樣的:像啟明星是長庚星這樣的等式之所以具有知識價值,在于它們雖指稱同一對象,但這個對象在兩個表達式中是以不同方式給予的,簡言之,“啟明星”和“長庚星”指稱相同,但意義不同。的確,“啟明星”和“長庚星”指同一顆行星,金星。如果這兩個詞沒有意義,只有指稱,那么我們說“啟明星”還是“長庚星”就沒有差別了。實際情況卻不是這樣,例如,“他天還沒亮就起身,迎著啟明星向東走去”,其中的“啟明星”就不能換成“長庚星”。同理,“三角形的中線a和b的交點”與“中線b和c的交點”指稱同一點,“點O”,指稱雖相同,但這兩個表達式的意義顯然不同,正因為此,“三角形的中線a和b的交點與中線b和c的交點是同一點”這個命題才傳達了真實的知識!皢⒚餍恰焙汀伴L庚星”是靠意義來區(qū)分的,要么我們不把這兩個詞看作專名,要么承認專名是有意義的,弗雷格作的是后一個選擇,主張專名有指稱也有意義。我們通過意義來指稱,用弗雷格自己的比喻來說,相當于我們用不同的望遠鏡來觀察月亮,觀察的路徑不同,觀察到的則是同一個月亮。

  專名具有意義這一主張似乎和我們的直覺相反,我們會談論“幻想”的含義,卻不談論“朱镕基”的含義。但是,“啟明星”和“長庚星”的疑問的確需要考慮。望遠鏡的比喻挺生動的,但這個比喻也把我們帶到一個古老的疑問:望遠鏡、眼鏡、近視眼或遠視眼,最后直到包括所有的肉眼,在某種意義上都是俗話所說的有色眼鏡,我們總是通過某種方式才看見的,我們似乎總沒有辦法“直接”看到、“赤裸裸地”看到那個個體。在眼下的上下文里,可以這樣表述這個問題:一個詞只要和別的語詞有點區(qū)別,它似乎就或多或少有意義,于是或多或少是在描述對象,而不是赤裸裸地指稱這個對象。那么,能不能找到真正和對象本身直接接觸的專名呢?這個難題弗雷格扔在一邊,后來由羅素撿起來,提出了所謂“邏輯專名”的解決方法。

  弗雷格區(qū)分意義和指稱,本來是為了解決等同問題,不是為了發(fā)展一種意義理論。但弗雷格自己已經(jīng)認識到這一區(qū)分對一般語言表達式都有重大意義。的確,后世所有意義理論都難免要對弗雷格這一區(qū)分加以考慮。

  

  弗雷格論概念詞/專名

  

  在弗雷格那里,與專名問題密切相關(guān)的,還有函式理論。這基本上是把數(shù)學里的函式概念引用來理解語言和命題。2×n3+n是一個函式,n代入不同的數(shù)值,或自變元iv,整個函式就代表不同的數(shù)值,代入1,其數(shù)值為3,代入2,其數(shù)值為18,等等。函式本身不標示任何特定的數(shù)值,弗雷格據(jù)此把函式稱為“不飽和的”或“不完整的”。自變元代入了特定的數(shù)目后,這個函式就有一個特定的數(shù)值,因此成為“飽和的”或“完整的”。

  現(xiàn)在,弗雷格把以上幾個概念運用到語言分析上來。讓我們考慮“首都”這個概念。首都總是某一國家的首都,因此可以寫成“()的首都”。括號里代入不同的國家,首都的指稱也不同,例如“中國的首都”指稱北京,“英國的首都”則指稱倫敦。同數(shù)學中的函式概念對照,可以看出,“()的首都”是一個函式,“中國”、“英國”等為自變元,“北京”、“倫敦”則為“()的首都”這一函式的特定的值。與此相仿,“()是圣人”是一個不飽和的表達式,必須填入“孔子”、“秦儈”之類才成為一個飽和的命題。“(是)圣人”之類,弗雷格稱之為概念詞(Begriffswort或nomina appellativa),“孔子”之類,當然是專名。一個命題中必須有一個專名,這個命題才飽和,才能是真的或假的!啊鞘ト恕碧钊搿翱鬃印睘檎,填入“秦儈”為假。

  一般說來,專名指稱單個的對象或個體,但指稱單個對象的語詞不一定是專名,例如“顏回的老師”指稱個一特定的人,孔子,但“顏回的老師”不是專名。但弗雷格“為簡明計”,經(jīng)常把所有單稱語詞都叫作“專名”。他有時似乎也作出區(qū)分,把“孔子”這樣的詞叫作“真正的專名”。一般都承認“《形而上學》的作者”這樣的描述語是有意義的,但“孔子”的意義是什么呢?按弗雷格的有些論述,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孔子”的意義是“顏回的老師”、“中國的第一大圣人”等等。弗雷格還沒有完全進而主張專名可以還原為描述語,但是他這里的說法顯然已經(jīng)為后來所謂“縮略的描述語理論”把門打開了。

  如果關(guān)于孔子的所有真陳述都是“孔子”這個專名的意義,就會出現(xiàn)一個問題:沒有人能夠認識這個名稱的全部意義。弗雷格自己提到了這一點,但沒有加以深究,他只是這樣談到專名和一般描述語的差別:對于描述語式的單稱詞語,凡會這種語言的人就通曉其意義,而對于真正的專名,人們會對其意義產(chǎn)生分歧,例如有人把孔子理解為顏回的老師,有人理解為老子的學生。不過這類歧義在科學證明中應避免,在一個完善的語言系統(tǒng)里不應出現(xiàn)。這樣籠統(tǒng)的斷論是不能解決背后的邏輯困難的。

  無論如何,像弗雷格那樣把單稱語詞都叫作“專名”,不符合我們的習慣用法。他說是“為簡明計”,然而,這不是一個表述方面的技術(shù)性的問題,對于弗雷格來說,頭等重要的事情是一個語詞是不是指稱個體。這背后的本體論很明顯:世界是由個體組成的。這也成為后來語言哲學中一個主要主張。無論這個主張對還是錯,把專名和特稱描述語混為一談,其結(jié)果一點都不簡明,反而很混亂。

  

  羅素的描述語理論(摹狀詞理論)

  

  羅素在很長一段時期主張意義的指稱論v,對于絕大多數(shù)語詞,即與邏輯詞相區(qū)別的對象詞,一個詞所指稱的對象就是它的意義。而且,它具有這種含義完全是憑自身,與其他詞的含義無關(guān)。

  專名的意義是其指稱,這似乎說得過去,但描述語的意義怎么是其指稱呢?尤其我們考慮到“當今中國國王”這樣的描述語,它沒有指稱,但似乎不能說它沒有意義。這個問題,羅素用他的描述語理論vi加以解決。(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描述語理論的要點很簡單,那就是對包含特稱描述語的句子加以改寫,使得改寫后的句子里不再包含特稱描述語。下面舉三個改寫的例子。

  金山不存在=?jīng)]有一個x,這個x既是金子做的,又是山。

  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 存在一個人,這個人是當今的法國國王,這個人是禿頭。

  《瓦弗利》的作者是司各特=有一個且僅有一個對象寫了《瓦弗利》,并且這個對象是司各特。

  這些改寫的要點在于:原句中表面上的主語“當今法國國王”消失了,代之以存在量詞“有一個或存在著一個”和一個新的謂詞“是當今法國國王”,這個新的謂詞和原有的謂詞“是禿頭”具有同樣的邏輯身份。“當今法國國王”原來似乎是一個名稱,它的功能是有所指稱,但現(xiàn)在它成了謂詞,是一個“不完全的符號”,相當于弗雷格的“不飽和”的概念詞,等待某個個體常項C來滿足它。如果自變元x的值域里有一個個體常項C能夠滿足函式,則該命題為真,否則為假。

  改寫的模式雖然十分簡單,但據(jù)說這種改寫揭示出了一個句子真實的邏輯結(jié)構(gòu),暴露出其表面語法只是假象,從而能夠解決很多困惑了哲學家數(shù)千年的問題?紤]一下“(那座)金山不存在”這句話。這本來是句平平常常的話,但哲學家卻在其中發(fā)現(xiàn)了問題:“不存在的東西怎么能成為一個命題的主詞呢?……看起來要否認任何東西存在都永遠會落入自相矛盾!眝ii有些哲學家如邁農(nóng)因此認為通常所謂不存在的實體在某種意義上存在,例如在一個抽象世界里存在。這種主張,在羅素看來,顯然不符合健全的現(xiàn)實感。再一個是放棄名稱必然有指稱,但這一點是持意義指稱論立場的羅素不愿接受的。最后,就是羅素自己提出的方案:在那座金山不存在這個句子里,表面看來,金山是主語,不存在是謂語,我們彷佛提到了一個客體,然后對它進行描述。但這個句子的實際結(jié)構(gòu)是:對于x來說,沒有這樣一個值,在這個值上,x既是金子做成的,又是一座山。經(jīng)過這樣的改寫,不僅“金山”分解成了“金子做成的”和“山”,關(guān)鍵在于“金子做成的”和“山”都從主詞的位置變到了謂詞的位置上。金山不再是主詞,于是羅素似乎有理由認為他刪除了邁農(nóng)世界里的那些稀奇古怪的實體。

  再看另一個例子,“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這個命題似乎違背了排中律。根據(jù)排中律,當今法國國王要么是禿頭,要么不是禿頭,于是“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和“當今法國國王不是禿頭”這兩個命題似乎必有一個為真,然而實際上兩個命題都是假的,因為法國現(xiàn)在實行共和制,沒有一個對象適合于“當今法國國王”這個表達式。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羅素在這里寫道:“性喜綜合的黑格爾派也許會推論說他戴著一頂假發(fā)”。viii用羅素方式改寫之后,這種尷尬煙消云散。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應當被分析成兩個命題:〔有一個個體C,〕C是當今的法國國王,C是禿頭。法國現(xiàn)在實行共和制,所以,有一個個體C是當今的法國國王顯然為假,從而,合取命題C是當今的法國國王,C是禿頭也為假。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的否定式就不是或至少不必是有一個人是當今的法國國王但他不是禿頭,而是沒有任何一個人是當今法國國王。

  描述語理論得到很多分析哲學家極高的評價,被拉姆塞稱為“分析的典范”,據(jù)說它還解決了另外一些重大的哲學疑難。對本文來說,描述語理論的要點在于使得特稱描述語在命題的深層結(jié)構(gòu)中消失了,可見,它與專名不一樣,專名是獨立具有具有意義的,其意義由它所指稱的對象保障,而描述語則非獨立地具有意義,它是某一命題的一個組成部分,有意義的是這個命題。怎么一來,“朱镕基”就獨立具有意義,“當今中國總理”就不獨立具有意義?這些實在是些太欠直觀的論斷,需要更復雜的理論作進一步解釋。但不管怎樣,羅素似乎保住了意義即指稱的主張。

  然而,不單單是一個描述語可能沒有指稱,一個專名照樣可能沒有指稱!白暇辍边@樣的專名豈不是像“當今法國國王”一樣,即使沒有指稱也能有意義地使用嗎?描述語理論忙了半天,當真解答了空指稱的問題嗎?為此,我們還得再看看羅素的專名理論。

  

  羅素:邏輯專名和縮略的描述語

  

  羅素的一般理論主張:世界是由許多互相有別的個體組成的。我們用專名來指稱一個個別事物。實際上,要談論個別的東西,必須借助專名,而要理解這個名稱,唯一需要并有效的辦法是親知(acquainted with)這一名稱所指的個別者。

  什么是真正的個別者呢?根據(jù)羅素的認識論,日常視作個體的東西不是真正的個體。蘇格拉底是一個復合的存在者,有五官四肢,有音容笑貌。復合物可以分解為簡單物,不斷分解下去,就得到真正的個體,稱作簡單對象或邏輯原子。真實存在的只有個別的東西,而一個對象如果真正是個別的,完全獨立于其他對象的簡單對象,那它是無法描述的,反過來說,如果它還能被描述,就說明它還能夠被分析,還不是真正簡單的東西。這些無法被描述的東西只能被指稱,指稱這種對象的語詞是真正的專名或邏輯專名。把認識論和與意義指稱論合在一起,羅素主張邏輯專名指稱原子式的親知材料,它們所指稱的對象必須存在,我們才能有意義地使用它們。

  日常理解中的個體并不是真正的個體,日常語言中的專名不是真正的專名。我們雖然可以圖方便給蘇格拉底這個復雜對象起一個名字,如“蘇格拉底”,但從邏輯上說,它完全可以用邏輯專名的組合來表達。換言之,“蘇格拉底”只是貌似專名,實際上是些縮略了的或曰偽裝的特稱描述語,a sort of truncated description。專名等于一個或一些確定描述語,“蘇格拉底”其實意謂“柏拉圖的老師”、“喝了毒酒的哲學家”,等等。弗雷格已經(jīng)有了這個想法,羅素把它說得更明確了。

  羅素的意義指稱論主張,名稱是對個別者的稱呼,這個個別者如果不存在,“就不可能有這個不存在的人的名稱”ix,然而我們卻有很多像“紫娟”這樣的名字。把專名理解為偽裝的特稱描述語,似乎就解決“空名”的困難:我們從根本上否認“紫娟”是個真正的專名,只是一些描述語,一些不飽和的符號,于是也就用不著有任何實存的東西和“紫娟”對應了。

  我們誰都不曾親知蘇格拉底,我們關(guān)于蘇格拉底的所有知識都來源于一代代傳下來的對他的描述,而我們在邏輯上是通過把這些描述還原為邏輯專名及其組合的方式來理解這些描述的。羅素曾設(shè)想這樣一種邏輯語言,一種“邏輯上完善的語言”,這種語言包括兩個部分,一個很小的部分是一些邏輯詞,例如“或者”、“不(非)”、“如果”,主要的部分是名稱,和邏輯原子一一對應,每一個簡單對象有一個名稱,但也只有一個名稱,否則會引起混亂。邏輯專名必須只指示(indicates)某種東西,而不能有任何描述性,即使隱含地描述這種東西也不行。

  哲學原則一般都是八九不離十就可以了。通常,只要我們有兩個詞,這兩個詞的用法難免會有點區(qū)別,因此也可以說,每個詞都難免有一點描述性。可羅素非常認真地對待不可具有任何描述性這一點,乃至他最后決定真正的專名只有“這”、“那”這樣的詞。但真的夠嚴格了嗎?愛抬杠的到這里仍可以不依不饒,因為“這”和“那”仍有語義的區(qū)別,否則我們怎樣區(qū)分“這”和“那”呢?實際上羅素自己在接下來的論述中也只談論“這”,把“那”扔到一邊。而且羅素承認,即使這個“這”,仍要作出限制,這個詞只在某種特定的場合才用為專名,那就是當它們應用于感覺與料的時候,例如指著一片顏色說“這是白的”。如果你用“這”來代表一支粉筆,那你就不是在使用一個真正的專名。而且,“它幾乎從不能前后兩次意謂同一個東西,也不能對說話者和聽話者意謂同一個東西”x。誠如羅素自己所言,這實在是“非常怪異的特點”。然而,如果它不能對說話者和聽話者指同一個東西,“這”這個詞似乎就失去了作為一個語詞的功能。羅素顯然感到勉為其難:“它是一個模糊的專名,可它仍然確確實實是一個專名,而且它幾乎是我能想到的唯一能恰當?shù)、在我所談論的那個邏輯意義上可當作專名的詞!眡i

  把“這”當作唯一的專名,實在是個荒唐的結(jié)論,斯特勞森因此把羅素的名稱理論稱作“邏輯上的一場災難”。后來維特根斯坦曾指出,我們把多種多樣的語詞稱為“名稱”,然而這許許多多語詞里偏偏不包括“這”。指示性的“這”總是要求承擔者在場,“這”總是連著指示的手勢一道使用的,相反,使用名稱時并不要求承擔者在場,而且,“名稱不是跟著指示的手勢使用的,而只是通過這個手勢來解釋的”xii。他進一步分析說:我們通常用“這叫作‘什么什么’”來解說一個名稱,這恰恰是名稱之為名稱的特征,但我們也會用“這叫作‘這’”來解說“這”嗎?xiii

  維特根斯坦的批評很中肯。但羅素的主張也像是邏輯逼出來的結(jié)論。“啟明星”初看上去像個專名,但“我晚上看見了啟明星”這話之不妥當顯示出了“啟明星”暗含的描述性,為了找到真正的專名,我們試著說“啟明星指的是金星”,彷佛“金星”就是那顆行星本身的名字。但“金星是一顆恒星”這話之不妥當似乎同樣表明“金星”仍有描述性,于是就有一種邏輯迫使我們像追問“啟明星”一樣追問“金星”。這就是評論弗雷格時說到的有色眼鏡困境:同一者能夠作為“a與b的交點”或“b與c的交點”出現(xiàn),但它能否直接作為自身呢?“點O”是真正的專名嗎?弗雷格避而不答的問題,羅素勇敢地檢了起來,并且沿著邏輯把它推到極端,把一切日常專名都還原為描述語。弗雷格把特稱描述語和專名混為一談,羅素要求區(qū)分這兩者,但等他把專名還原為描述語,等于反過來又取消了專名和特稱描述語的區(qū)別,回到了弗雷格。對于我們來說,專名和描述語的區(qū)別只是謎面,隱藏在背后的始終是本體論和認識論的問題:只有個體才真正存在嗎?我們真正親知的到底是什么?

  

  斯特勞森對描述語理論的批評

  

  通過分析找出深層語法〔也稱邏輯形式〕從而消解表層語法〔也稱語法形式〕造成的迷惑,在哲學中是來歷極古老應用極普遍的方法,如果維特根斯坦的看法不錯,這就是哲學的核心方法。但是,以往的哲學家就事論事,并沒有發(fā)展出系統(tǒng)的方式來解讀一整類句子。特稱描述語理論借助現(xiàn)代邏輯的威力,似乎作到了這一點。然而,很多哲學家,特別是日常語言學派的哲學家,對這種邏輯主義的分析方法大不以為然。斯特勞森對羅素描述語理論的批評是突出的一例。

  斯特勞森要求我們區(qū)分語句、使用語句(use)和說出語句(utterance)三個層次,同樣也要區(qū)分表達式及其使用和說出。我們這里無須考慮“說出”這一環(huán)節(jié),只須考慮語詞本身及其使用之間的區(qū)別。xiv“當今法國國王是賢明的”無論你說我說五百年前說還是現(xiàn)在說,都是同一個句子,但五百年前說還是現(xiàn)在說卻是不同的使用。在路易十四時代說“當今法國國王是賢明的”,這話也許為真,放在路易十五時代說,也許是假的,放在現(xiàn)在說,無所謂真假,因為法國當今沒有國王。斯特勞森從這類例子得出的一般結(jié)論是:語詞本身無所謂指稱,是說出語詞的人用語詞來指稱,語句本身無所謂真假,是使用語句的人用語句作出的判斷有真有假。一個語句是有意義的,這意味著它能夠被正確地使用來談論某物。斯特勞森總結(jié)說:“意義是語句和語詞的一種功能;
而提及和指稱、真和假,則是語句的使用或語詞的使用的功能!眡v語句的意義不等于作出論斷,而是為論斷提供“一般的指導”,語詞的意義則是“為把語詞使用于指稱中的一套規(guī)則、習慣、約定”xvi。如此區(qū)別了意義和指稱,斯特勞森對羅素所持的意義即指稱的理論提出批評。我談論我的手帕時,可以從衣袋里掏出我所談論的對象,但無法掏出“手帕”這個詞的意義來。

  羅素的描述語理論包含著“根本性的錯誤”,斯特勞森自然不能同意羅素得出的結(jié)論!胺▏鴩跏嵌d頭”這個句子本身沒有真值。如果你現(xiàn)在說“法國國王是禿頭”,我不會說你所說的是假的,我會向你解釋現(xiàn)在法國是共和制,沒有國王,也就是說,你沒有使用“法國國王”這個短語來指稱任何人,因此也沒有作出任何可稱作真或假的事情。問到一個沒有孩子的人是否他的孩子都已入睡,他不會答是或否,只能如實回答他沒有孩子。斯特勞森承認,“法國國王是禿頭”這句話雖然在某種意義上隱含(imply)“存在一個法國國王”,但這個隱含卻不是嚴格的邏輯蘊含〔entail或logically imply〕。這句話中使用了一個語詞去作唯一性的指稱,而不是在斷定有一個且僅有一個具有某種特性的個體存在。羅素卻不斷把第一類語句歸入第二類之中。(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從這里得出的一個一般性的教訓是:“語言信息的傳達,并不像邏輯學家過去常常假定的那樣,是清晰的論斷或隱蔽的論斷的問題!眡vii我認為斯特勞森關(guān)于斷言與隱含的看法是正當?shù)摹!爱斀穹▏鴩跏嵌d頭”隱含當今法國有個國王,斷言他是禿頭,這里的確有兩個層次。我們不宜說“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和“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這兩個命題都是假的,即使這么說,這也是兩種假法。我們判定一個命題為真為假,是以承認命題隱含的東西為前提的。當然,我也可以不同意或不理解一個命題所隱含的東西,這是另一個層面上的不同意和不理解。你說英國國王如何如何,北愛爾蘭人可能說:哪兒有那么個英國!我們?yōu)榱四撤N特定的目的,可以把隱含的東西加以明言,就此而言,把“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改寫為“有一個C,C是法國國王,C是禿頭”并沒有什么錯,然而卻不可聲稱這種改寫具有普遍性。這種改寫給予兩個句子以相同的邏輯身份,從而改變了原句中有所斷言也有所隱含的特征。何況,“當今法國國王禿頂”這話里隱含的東西還多著呢,例如,還隱含有個法國,隱含世界上分成好多國家,隱含人長著個頭,頭上一般長著頭發(fā)等等。隱含的東西是沒頭的,改寫可以繼續(xù)下去,直到原子事實,而這恰是邏輯主義的底牌。但若這張底牌是張壞牌,并沒有原子事實這樣的終點,改寫豈不真的成了惡無限?隱含的東西的確是無窮盡的,但我們關(guān)心的斷言卻是有窮盡的。

  在對羅素作了批駁之后,斯特勞森在《論指稱》也闡述了他自己關(guān)于指稱和描述的一般見解。對于語詞的使用,斯特勞森作了進一步的區(qū)分:指稱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xviii。在“高個子(的人)適合打籃球”這句話里,“高個子的人”是描述性的用法,在“那個高個子的人離開了球場”這句話里,“高個子的人”是指稱性用法。一句話通常是談論某事物的,這句話里有一部分語詞把這個事物指出來,另一部分對它進行談論,這就是指稱和描述。這是功能上的區(qū)別,而不是詞類上的區(qū)別。當然,日常語言已經(jīng)作好了詞類的區(qū)分,使得我們可以粗略區(qū)分通常用來指稱的是哪些詞,通常用來描述的是哪些詞,例如專名一般是用來指稱的,形容詞一般是用來描述的。但是,用哪類詞來指稱或描述,絕沒有什么不可侵犯的界線。自古以來,由于把詞類的區(qū)別看得太過僵化,導致了關(guān)于實體/屬性等等問題上的很多錯誤看法。

  我們可以從幾個維度來區(qū)分能夠用來進行指稱的語詞。一,對語境的依賴程度:“我”指稱誰極端依賴語境,“《瓦弗利》的作者”最少依賴語境。二,描述力xix的大。杭兇饷Q沒有描述力,“他”則有點描述力〔指男性〕,“圓桌”極富描述力!皥A桌騎士”這樣不純的名稱占據(jù)“令人感興趣的中間地位”。三,其正確使用依賴于一般性的約定還是依賴于特殊約定。大致說來,具有描述力的語詞依賴于一般性的約定,專名則是些特殊的約定。“圓桌騎士”這樣不純的名稱在這里似乎仍然格外令人感興趣,因為我們似乎既要理解這個語詞的一般意義,又要理解實際上用它來指哪些人的特殊約定。我們也可以用出生日期、生理結(jié)構(gòu)上的系統(tǒng)差別來為每個人命名,這時的人名就既有指稱功能又有描述功能。

  把這幾個維度結(jié)合起來考慮,我們可以作以下粗略區(qū)分。一,專名。專名沒有描述力,專門用來指稱,不進行描述。這相當于密爾所說的專名無內(nèi)涵。斯特勞森是這樣說的:“不知人名不等于不知語言。這正是我們之所以不談論專名的意義的原因。(但是說專名是無意義的則不行。)”xx二,一般名詞。它們具有描述力,但不是用來描述的,而是用來指稱的。三,形容詞。它們當然具有描述力,而且多半用來描述,但也能用來指稱。名詞的描述力體現(xiàn)了它們所指稱之物上的那些顯著而持久的特征。不過,所指稱的事物并不能還原為這些特征,即使名詞幾乎變得像是一串形容詞的結(jié)合,名詞和形容詞之間的基本差別仍然沒有完全消失。名詞和形容詞之間的差別為了實體/屬性這樣的概念提供了基礎(chǔ),若不了解這些概念來自語言學上的某些差別,就會產(chǎn)生很多錯誤,包括像羅素那樣企圖取消一切專名,清除語詞的全部指稱功能,而與此相應的就是把實體還原為屬性之和的形而上學。

  關(guān)于指稱和描述的后續(xù)討論

  斯特勞森引用“當今法國國王”、“我”等語詞作例,似乎都太過依賴了索引詞。羅素幾年后對斯特勞森作出回應,主要也是對這一點表示不滿。羅素說他提出了兩個例子,斯特勞森只抓住第二個,“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因為其中有一個“當今”。羅素把當今、這里、你、我這樣的詞稱作“自我中心詞”,它們的指稱必然是隨著語境變化的,因此這個例子有利于斯特勞森的論點。若把自我中心詞改寫為一般語詞,把“當今法國國王”改寫為“1905年的法國國王”,斯特勞森的論點就被釜底抽薪。斯特勞森對這個反駁頗為不滿,甚至說羅素“倚老賣老”,羅素的反駁也未得到哲學界的普遍贊同,愛耶爾指出,羅素是用描述語來進一步約束我、現(xiàn)在這樣的指示詞,但是,這只是對原先那個指示詞的一種解釋,而原先那個指示詞和用來解釋的描述語所傳達的信息不盡相同。兩者之間的差別意味著有某種重要的東西遺漏了!八z漏的東西只能被顯示而不能被描述,……(那就是)語言不能脫離對語境的依賴!眡xi

  林斯基等人支持斯特勞森對羅素的批評。用林斯基的話來概括:“是語言的使用者在作出指稱,而不是(除非在派生的意義上)他們使用的表達式在指稱!眡xii林斯基進而注意到盡管用詞錯誤仍然成功指稱的現(xiàn)象:在一個社交場合,我看見一對男女同出同入,以為那個男人是那個女人的丈夫,于是用“那個女人的丈夫”來指稱他,說“她丈夫?qū)λ烧婧谩,然而事實上他們卻只是情人,不過,聽話人還是多半會知道我用這個短語指誰。羅素認為唯當對象完全符合描述,描述語才指這個對象。上面這個例子卻說明,我們用某個描述語來指稱某一對象時,即使描述得不對,聽話人仍可能知道我們指的是什么。

  唐奈蘭對特稱描述語的描述性用法和指稱性用法作了更細密的討論。在描述性用法時,描述語對某個對象有所說,在指稱性用法時,描述語通過對對象有所說來確定對象,這時它同時起到名稱和描述語的作用。還用我剛才舉過的那個例子:在高個子適合打籃球這句話里,高個子的人是描述性的用法,在那個高個子離開了球場這句話里,高個子的人是指稱性用法。

  唐奈蘭先支持斯特勞森對羅素的批評,認為羅素忽略了描述語的指稱用法,因為經(jīng)過羅素的分析,描述語成了謂詞,都屬于“有所說”,另外需要一個常項來指稱所說的東西。他反過來也對斯特勞森提出批評,指責斯特勞森忽略了描述語的描述性用法。我們上面看到,斯特勞森已經(jīng)提出描述語的描述性用法和指稱性用法了。唐奈蘭的批評主要是說斯特勞森沒有注意描述語的純粹的描述性用法。我可能不知道誰殺害了劉文學,但這不妨礙我說“殺害劉文學的那個人罪大惡極”,這時“殺害劉文學的那個人”是純粹的描述性用法,實際上我沒有指稱任何人。但現(xiàn)在我在法庭上見到了這個兇手,張三,這時我說同一句話,這個描述語就是指稱性用法。同一個描述語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用法,具體是哪一種,完全由語境決定。簡單說,我們既可以用描述語來描述,也可以用描述語來指稱。這兩種用法是由使用或曰由語境決定的。和林斯基一樣,唐奈蘭認為在用描述語進行指稱的時候,即使說話人描述得不對,指稱仍可能成立。

  克里普克在《講話者的指稱和語義指稱》一文對林斯基-唐奈蘭論題提出溫和的質(zhì)疑。從文章題目就可以看出,克里普克要區(qū)分語義指稱和講話者的指稱:說話人可以用一個語詞來指稱,這是語境依賴的,不過,這個語詞有它一般的指稱,例如“丈夫”是指丈夫而不是指情人。回到林斯基所設(shè)想的社交場面,我說“她丈夫?qū)λ烧婧谩保憧赡軙鹫f:“不,他對她并不好,你指的那個人不是她丈夫”,這句話里的“他”相應于“她丈夫”的語義指稱。但你也可能說“他對她是很好,不過他不是她丈夫”,這句話里的“他”相應于我(最初的講話者)所作的指稱。

  在進一步的討論中,不少論者指出,“成功的誤用”絕不限于描述語,專名也一樣。張三在那里除草,我對你說“李四還真勤快”,無論你是否認出那是張三,你多半知道我指的是誰。在這里,我愿補充說,不僅在指稱性的使用之際,錯話可能“成功地指稱”,而且在描述性的使用之際,錯話照樣能夠成功地描述。你把一件事情說成“差強人意”,我可以知道你是說那件事情勉勉強強看得過去,雖然“差強人意”這話本來不是這個意思。有一個時期,大家都把懶惰叫作“資產(chǎn)階級的惡劣品質(zhì)”,資產(chǎn)階級何嘗懶惰來著?但我們明白他的意思。這里還可以連到另一種現(xiàn)象,可稱作“約定的誤用”,“你真壞”這話可以表示“我有點喜歡上你了”。只要把我們的想象再伸展一點,我們就能設(shè)想出各式各樣的場景,在其中“你真壞”這話可以意味“你一向撒謊”,“你從來不撒謊”,“那人是個傻瓜”等等等等。我甚至可以走到極端說,只要情境足夠特定,怎么說都行。這樣爭辯下去,會讓“使用”這個概念變得越來越瑣碎,討論也變得越來越不著邊際。說語詞不能有所指,是使用語詞的人有所指,貌似準確,實則有抬杠之嫌,就像我說這輛大轎車是運送旅客的,你非說不,沒有司機,這輛大轎車什么都運不了。這就把維特根斯坦“意義即使用”的想法理解歪了,維特根斯坦本來是要說,由于語詞已經(jīng)被如此這般地使用了,所以你不能隨心所欲地使用它。你當然能,只不過沒人知道你在干什么。你用錯了,我也可能理解你。但這不關(guān)語詞使用的事,你一言不發(fā),我照樣可能理解你。我們本來就是在討論語詞的正常使用或正確使用,這樣使用這個語詞,和那樣使用那個語詞,兩者之間有一種邏輯關(guān)系,而誤用則與其他使用之間沒形成邏輯關(guān)系。當然,有時誤用啟發(fā)人發(fā)現(xiàn)了一種新的邏輯關(guān)系又當別論。在這里,討論正確的使用是有意思的,討論成功則毫無意思。至于正確與成功的關(guān)系,則是另一個大話題,沒必要在這里多談。

  

  維特根斯坦:簡單符號

  

  在維特根斯坦早期的《邏輯哲學論》里,對專名的論述嵌在他的“語言圖象理論”之中。雖然這一理論包含大量甚為復雜乃至難解的推論,但其基本原理很簡單:命題是事態(tài)的圖象。命題有基本命題和復合命題之分。經(jīng)過分析,復合命題可以還原為基本命題;久}描述基本事態(tài)。基本命題是由簡單符號或真正的名稱組成的。真正名稱對應于簡單對象。名稱具有指稱而不具有含義,或者說,名稱的意義就是它的指稱。另一方面,既然復合物由簡單對象組成,那么,似乎可以說,復合符號指稱復合物。但這里的關(guān)系要復雜一些。復合符號通過定義簡約為簡單符號!懊總被定義的符號都通過用以定義它的那些符號進行指稱;
而定義則指示了途徑”(3.261)xxiii?梢哉f,簡單名稱直接指稱對象,而復合符號則通過意義(定義)進行指稱。和弗雷格相參照可以更清楚地理解維特根斯坦的“意義/指稱理論”:在弗雷格那里,意義在同一平面上引導指稱,而在維特根斯坦這里,意義在于把復雜符號還原為簡單符號,真正說來,只有簡單符號才指稱。

  可以看出,維特根斯坦的這些想法都和羅素相去不遠。不過,《邏輯哲學論》從未舉例說明什么是簡單對象。維也納學派時期,人們想當然地把它當作羅素和摩爾的那種感覺材料,后來很多論者已駁斥了這種說法。然而,如果維特根斯坦并不能確定什么是簡單對象,那他憑什么堅持存在著簡單對象?維特根斯坦從一開始就意識到這個問題:“我們的困難曾是,我們總說到簡單對象,卻提不出任何一個(實例)”xxiv。大致可以認為,簡單對象的存在是“一種先天的邏輯的必然性”xxv!叭绻澜鐩]有實體,那么一個命題是否有意義就依賴于另一個命題是否為真”(2.0211),而“這樣一來就不可能起草世界的任何(或真或假的)圖畫”(2.0212)。也就是說,簡單對象是充分分析原則的一般要求,命題只有通過充分分析才能最終確定意義〔3.23〕。實際上,羅素雖然經(jīng)常舉出感覺材料等作為簡單對象的實例,但他也時常猶豫,也曾主張簡單對象只是一種邏輯要求。

  

  維特根斯坦:對簡單符號的反駁

  

  在其后期著作《哲學研究》維特根斯坦對他自己早期著作里的名稱理論展開了批評。要點如下:

  一,否定了充分分析!哆壿嬚軐W論》主張存在著“被完全分析了的命題”(3.201),而且,“只有一個完全的分析”(3.25)。而在《哲學研究》中維特根斯坦說:“我們的語言形式于是卻似乎有一種最終分析那樣的東西,從而一個表達式就有唯一一種充分解析的形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把我們的表達弄得更加精確,就可以消除一些誤解;
現(xiàn)在我們卻好像在追求一種特定的狀態(tài),完全精確的狀態(tài);
似乎這就是我們進行探索的真正目的!眡xvi

  二,否定了充分分析的思路,自然就會接著否定絕對簡單物的概念。“名稱本來指稱簡單物,——這一說法里面是些什么?……談論‘一把椅子的簡單成分本身’毫無意義”(第46-47節(jié))。

  三,不再把所有符號理解為名稱:“唯名論者的錯誤是把所有語詞都解釋成了名稱,因此并不真正描述語詞的用法”(第383節(jié))。

  四,名稱的指稱不等于名稱的含義:“用‘含義’一詞來指稱與詞相對應的東西,不合語言習慣。這樣作混淆了名稱的含義和名稱的承擔者。N.N.先生死了,我們說這個名字的承擔者死了,而不說這個名字的含義死了”(第40節(jié))。名稱的承擔者(指稱)不是名稱的意義,雖然我們經(jīng)常通過實指來解釋名稱的用法。

  五,語言曾被理解為一個獨立的體系,只沿其一邊和現(xiàn)實相接觸。在這條接觸線上,語言這邊是簡單名稱,現(xiàn)實這邊是簡單對象。按維特根斯坦現(xiàn)在的語言游戲的概念,語言不再只沿一邊和現(xiàn)實相接觸,語言整體地編織在現(xiàn)實之中。

  《哲學研究》中還有一段話,常被引用來說明維特根斯坦晚期對名稱的見解:

  我們可以跟著羅素說:“摩西”這個名稱可以由各種各樣的描述來定義。例如定義為“那個帶領(lǐng)以色列人走過荒漠的人”,“那個生活在彼時彼地、當時名叫‘摩西’的人”,“那個童年時被法老的女兒從尼羅河救出的人”等等。我們假定這一個或那一個定義,“摩西沒有存在過”這個命題就會有不同的意思。(第79節(jié))

  他在同一節(jié)里說到名稱N,為名稱N設(shè)想了幾條含義,然后說:

  我對N的定義大致是“符合這一切的那個人”!衄F(xiàn)在證明其中某一條是假的呢!……這一點可以這樣表達:我不在固定的含義上使用名稱N。(但這并不削弱它的用途,就像使用一張桌子,用了四條腿來代替三條腿,而有時會因此有點搖晃。)

  這段文字是從較早的筆記中摘出來合在這里的,并不代表維特根斯坦看待專名問題的定論。不過,這種“不確定的集合”是一種新穎的構(gòu)想,不過,克里普克認為,雖然維特根斯坦的這段話和羅素的縮略描述語理論在細節(jié)不同,根本上還是把專名看作了縮略,因此把這條思路籠統(tǒng)地稱為“弗雷格-羅素-維特根斯坦傳統(tǒng)”。

  后來,塞爾繼承了維特根斯坦的基本想法并加以系統(tǒng)表述。

  

  塞爾:“不定簇理論”

  

  在一篇題為《專名》的論文中,塞爾首先考慮我們?nèi)绾螌W會和教會專名的用法,無論通過實指還是通過描述,“我們總是通過某些特征來識別該對象的”xxvii。我們通過特征到達對象,這在專名問題上意味著什么呢?意味著專名通過描述才能有所指,意味著“名稱具有意義”。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我們主張專名具有意義而這意義是對其指稱對象的特征描述,那么我們就會碰上如下一整排重大困難:以此名稱作主語的關(guān)于對象的真陳述都是分析的,每當對象變化,名稱的意義也要發(fā)生變化,對于不同的人,名稱的意義也不同,等等。為解決這些困難,就必須審視專名和描述語的區(qū)別。在塞爾看來,兩者的基本區(qū)別在于專名“一般說來并沒有特別指明〔specify〕它們所指稱的對象的任何特征”xxviii。專名這種設(shè)置的優(yōu)點本來就在于我們可以避免只能通過描述一個對象來指稱它這種困境,使我們不必被迫回答哪些是這個專名的特別規(guī)定。一個專名相當于“充分多的、但并未對具體數(shù)量作出規(guī)定的陳述”xxix。用上一節(jié)所討論“摩西”為例,我們知道關(guān)于摩西的不少事情,但必須當真做過其中哪些事情我們才愿叫他“摩西”,否則就決定不把他當作摩西,我們平時無須為這個問題費心,真的面臨這個問題,那就需要我們自己去決定,沒有事先答案。簡化說,專名等于一組數(shù)目足夠多的描述語,但具體等于多少描述語,等于哪些描述語,則都是不確定的。塞爾把專名比喻成衣架那樣的東西,可以用來掛住不同的描述語。專名的設(shè)置“使我們能夠指稱對象而不必爭論究竟是哪些特征確定著對象的身份”xxx!墩軐W研究》第79節(jié)那段話和塞爾的這些講法,后人稱之為“不定簇理論”。

  弗雷格-羅素主張專名等于縮略的描述語,這個主張的一個困難是:一個專名等于一個描述語還是一些還是全部?等同于一個或一些,那么,等同于哪個或哪些?對每個人是否都一樣?等于全部,若我們又發(fā)現(xiàn)了專名指稱之事物的新性狀怎么辦?維特根斯坦/塞爾的理論似乎有助于解決這個疑難。

  

  克里普克:固定指示詞和歷史-因果理論

  

  克里普克強烈反對所謂弗雷格-羅素-維特根斯坦的專名理論。專名絕不等于某一個特稱描述語。我們通常可以用多種不同的描述語來描述專名所稱的對象,那么,哪一個描述語是那個專名的意義?而且,如果一個專名實際上是這個描述語,例如,“曹雪芹”只是“《紅樓夢》的作者”這個描述語的簡寫,那么,“曹雪芹是《紅樓夢》的作者”這個命題就成了同語反復。專名也絕不等于某一組特稱描述語,關(guān)于曹雪芹的各種描述都是經(jīng)驗事實,不是分析命題。克里普克虛構(gòu)了一個關(guān)于哥德爾的故事。我們平?偸前选案绲聽枴焙汀白C明了算術(shù)不完備定理的人”聯(lián)系在一起,但現(xiàn)在讓我們假設(shè),算術(shù)不完備定理實際上是由一個名叫“施密特”的人證明的,他的朋友哥德爾獲得了施密特的手稿并以自己的名字發(fā)表,即使這一點被發(fā)現(xiàn)了,“哥德爾”仍然指稱哥德爾而不是指稱施密特。

  克里普克嚴格區(qū)分名稱和描述語。名稱是固定指示詞(rigid designator)!肮潭ㄖ甘驹~”這個概念,在克里普克那里是和模態(tài)邏輯以及“可能世界”理論聯(lián)系在一起來定義的。固定指示詞在所有可能世界里都指稱同一個對象,而描述語雖然有時也具有指稱功能,但在不同世界里會指稱不同對象!爸袊偫怼笔莻描述語,它現(xiàn)在指朱镕基,然而它過去卻指周恩來或?qū)O中山。與之對照,“朱镕基”是個固定指示詞,它始終指朱镕基這個人,無論他在當總理還是下臺了。同理,“9”是固定指示詞,“太陽系的行星數(shù)目”則是描述語,它指稱的數(shù)目碰巧是9?死锲湛诉有一個著名的例子說“一米長”是一個固定指示詞,而“巴黎標準米的長度”則是一個描述語。

  克里普克否認名稱或固定指示詞等同于一組描述語,那么,名稱和它所指稱的對象是怎么聯(lián)系的呢?克里普克提出了“歷史-因果理論”xxxi。最初,名稱和對象的關(guān)系是由命名儀式確立的。一個孩子出生了,父母把他命名為“張三”,在場的人可以指著他說“這是張三”。這些人會在其他場合談到張三,包括張三并不在場的時候,這時,人們?nèi)匀幻靼住皬埲笔悄莻孩子的名字,如果他們有疑問,可以一環(huán)一環(huán)追溯,一直追溯到命名儀式。在命名儀式上,對象可以是通過描述語確定的,但在這里,名稱仍然不同于那個描述語。我們最初用“在清晨出現(xiàn)在某個天區(qū)的如此如此的一顆星”來確定啟明星。可以設(shè)想萬世之后,物換星移,啟明星不再在清晨而在午夜出現(xiàn)在那個位置上,但“啟明星”還是指啟明星。在克里普克看來,盡管一個名稱也許是隨著確定所指對象的標準一道引入語言的,但這個標準并不是名稱的意義〔sense〕,也不是用來確定意義的--這里根本就談不上意義。

  克里普克還指出,他對專名的看法同樣適用于自然種類(natural kinds)的名稱。這一點,本來相當清楚,倒讓人奇怪怎么很久以來一直為人們忽視。實際上,很多名稱,本來就不大分得出是專名還是通名,例如“星期日”通常被當作專名,但我們一年就有五十二個星期日。傳統(tǒng)上不少論者同意專名沒有內(nèi)涵,個體的屬性都是偶然的,但多數(shù)論者會堅持通名具有內(nèi)涵,因為“類”是可以定義的,而且恰恰是它的定義確定了它的指稱范圍,所謂“內(nèi)涵決定外延”?死锲湛酥赋觯x不能用以確定通名的外延!八臈l腿”可以出現(xiàn)在老虎的定義中,但這并不妨礙我們見到一只三條腿的老虎而正當?shù)匕阉凶鳌袄匣ⅰ薄?

  克里普克雖然堅持認為名稱沒有意義,但他并不反對名稱所指的對象具有本質(zhì)特征,或名稱能用某一或某些描述語定義,他主張對象的本質(zhì)性質(zhì)或必然性質(zhì)就是它的內(nèi)部結(jié)構(gòu),例如,水的分子式H2O,黃金的原子序數(shù)為79,這些分別是水和黃金的必然性質(zhì)。不過,克里普克承認,二氫一氧是本質(zhì)特征,不是水的定義,不是哲學家所關(guān)心的。

  這里可以順便提到普特南的孿生地球。普特南通過獨立思考發(fā)展出他對專名的看法,他的看法和克里普克非常相似。他所說的“引進事件”和克里普克所謂“命名儀式”所起的作用相同。他建構(gòu)了一個孿生地球的比喻,那里的一切都和地球相仿,也有一種液體,那里的人稱之為“水”,它的表面性狀和地球上的水一模一樣,但其物質(zhì)結(jié)構(gòu)卻是另一種,且稱之為XYZ。那么,孿生地球上所說的“水”和我們所說的“水”意義是否相同?普特南像克里普克一樣,把物質(zhì)結(jié)構(gòu)擺在首位,所以他回答說:不相同。和克里普克略有不同的是,普特南不那么強調(diào)專名承傳的因果鏈條,他強調(diào)的是專名使用的集體性和社會分工:使用某一名稱的人不一定對所指對象有充分的知識,例如,他可能不知道水的分子式是H2O,但這個語言集體中卻有一些人知道這一點,別的人是在這個語言集體中學會使用“水”這個名稱,他們和那些專家的聯(lián)系保證了他們正確地使用“水”這個詞。

  對克里普克的質(zhì)疑

  從語詞起作用的方式著眼,我很同意克里普克把自然品類的名稱和專名劃入同一類。但這里有三個問題。

  1,專名和自然品類的名稱應劃入同一類,而特稱描述語和專名則不應歸于同一類,這是從語詞起作用的方式來看的,但從存在論看,以及從量化邏輯來看,個體不是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嗎?個體和一般的區(qū)別不是最重要的嗎?如果是,我們似乎還是應當像弗雷格那樣把主要界線劃在單稱語詞和概念詞之間。

  2,自然品類停在哪里?自然品類的名稱和人造物品類的名稱沒有明確界限,名稱和非名稱語詞也沒有明確界限!白酪未补瘛焙汀敖疸y銅鐵”的語法差別有多大?再下去就是“風雨水火”。形狀的名稱如“正方形”“橢圓”算自然品類嗎?半自然品類?

  3,固定指號根據(jù)什么固定下來的?如果說根據(jù)對象的必然特性,那就和克里普克自己對羅素的批評相矛盾。其實,你指著剛出生的孩子舉行命名儀式,把他叫作“張三”的時候,這個問題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你命名的時候也許沒說明哪些特征是你命名的基礎(chǔ),但似乎心里已經(jīng)確定了——如果你指著的時候這個孩子開始逐漸變成一只大甲蟲,他(或它?)還是張三嗎?再者,水的分子式是H2O,這一點是很后來才發(fā)現(xiàn)的,顯然不是為“水”舉行命名儀式時的依據(jù)。假如水的日常性質(zhì)都不足以定義水,那么我們是否應該認為在發(fā)現(xiàn)水的分子式之前,“水”是一個描述語,而發(fā)現(xiàn)之后,“水”才成為固定指示詞?

  4,固定指號究竟有多固定?塞爾認為,即使戴高樂變成了一棵樹,“戴高樂”的指稱仍然可以不變,但若戴高樂變成了一個素數(shù),“戴高樂”所指的就不可能還是同樣的東西了。有些學者還從另一些角度對固定指號和因果理論提出質(zhì)疑。伊萬斯(Evans)舉出“馬達加斯加”這個例子:非洲人原本用這個專名指非洲大陸上的某個地方,但后來的歐洲人弄錯了,用它來指現(xiàn)在的馬達加斯加島。這就說明,“命名儀式”并不能保證專名的指稱不變,不能保證專名是“固定指號”。達梅特對克里普克的理論也頗為不滿,他認為有很多種類的名稱無法由歷史-因果理論加以說明,例如“星期三”這種日期名稱?死锲湛说睦碚撟疃嘀贿m用于人名地名這一類特定的名稱,但即使就人名地名來說,歷史-因果理論也不能表明說出一個名稱和聽到一個名稱的差別。設(shè)想有人告訴瑪麗“湯姆現(xiàn)在在米蘭”而瑪麗是第一次聽說“米蘭”這個名稱,這時,我們就不能說瑪麗知道了湯姆現(xiàn)在在米蘭,她所知道的只是湯姆在一個叫作“米蘭”的地方。

  

  語詞內(nèi)容與概念-意義

  

  我希望讀者通過哲學家關(guān)于專名的各種爭論多多少少看到了其中涉及到的多種問題。我對這些問題的看法,零零星星在介紹的過程中有所表述。我不可能在這篇文章里展開這些見解xxxii,在這最后一節(jié),我只想簡短談一個問題。

  “啟明星”和“長庚星”這兩個詞當然是有區(qū)別的,“陶潛”和“陶淵明”這兩個詞,“鄧穎超”和“鄧大姐”、“天寶元年”和“公元742年”、“water”和“水”、“水”和“H2O”、“勇敢”和“魯莽”,兩者之間都有差別。但這些差別形形色色!班嚪f超”和“鄧大姐”這兩個稱呼所體現(xiàn)的差別,(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是說話人身份的差別。“陶潛”和“陶淵明”的差別,是名和字的差別,了解名和字的區(qū)別、聯(lián)系是一種特別的知識,這類知識對于讀古書的人十分重要。“天寶元年”和“公元742年”是紀年系統(tǒng)的差別!皐ater”和“水”是兩種語言的差別!八焙汀癏2O”體現(xiàn)的是自然理解和科學體系間的差別。把這些差別統(tǒng)統(tǒng)叫作意義上的差別或語義差別,當然容易引起混亂。通常,我們只把“勇敢”和“魯莽”這樣的差別稱作意義上的差別,這種差別是概念內(nèi)容上的差別。

  因此,與其說意義屬于語詞,不如說意義屬于概念。概念具有意義,無非是說,我們對某個事物有個概念,就是有了理解。把一個行動看作勇敢或看作魯莽,是對這個行動的理解不同!坝赂摇边@個詞不是用來指勇敢的行為、勇敢的品格,而是用來把某些行為、某些品格理解為勇敢的。我們在這個意義上談論“勇敢”的意義,但我們無法在這個意義上談論“鄒靜之”的意義。專名之所以沒有意義,因為我們不用它來定型我們的某種理解。反過來,如果一個專名定型了我們的某種理解,它就有意義,“事后諸葛亮”,“詩壇拿破侖”就是這樣使用專名的。這樣使用自然品類的名稱就更常見了,“蠶食”、“鯨吞”就是現(xiàn)成的例子。這很好理解,拿破侖這樣的人物畢竟少見,絕大多數(shù)的個人出生死掉,只有少數(shù)人認識他,再說他也不一定有什么突出的特點,所以他的名字很難變成概念詞。自然品類卻是東南西北的人、一代代的人都見到的,我們?nèi)菀子盟鼈兊奶攸c來形成概念――我們本來就是從世世代代處在身周的事物出發(fā)去理解整個世界的。

  哪些經(jīng)驗內(nèi)容定型在“拿破侖”這個概念里,是件約定俗成的事情,我猜想是一世之雄而不是個子不高這樣的內(nèi)容。“鯨”、“金”這樣的自然品類名稱同時也是概念詞,是“有意義的”,但這個意義卻不是這個自然品類的定義,而是某種能夠形成概念的特征。這一點,我們拿“金”和“鉬”相比就知道了。

  由此我們就不難理解語義知識/事實知識的區(qū)分了。為什么關(guān)于“首相”的知識是語義知識而關(guān)于布萊爾的知識就是事實知識呢?或者這么問:首相是議會多數(shù)黨領(lǐng)袖不也是一個事實嗎?語義知識/事實知識的區(qū)分無非是說,有些事實知識已經(jīng)結(jié)晶在“首相”這個概念中,成了我們理解社會、理解政府建制的一個著眼點。關(guān)于首相還有很多其他的知識,例如這個職位最造誕生于哪一年,這個知識卻不是“首相”的語義知識,因為它沒有結(jié)晶在首相這個概念里。哪些結(jié)晶了哪些沒結(jié)晶,不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歷史安排的,而且也沒有明確的界線。實際上,〔英國〕首相是議會多數(shù)黨領(lǐng)袖是“首相”的語義抑或是關(guān)于首相的事實知識,這一點并不清楚。萊爾太輕易地把它劃到了語義知識一邊。有的讀者可能不知道這個事實。不過,這些讀者并非不了解“首相”的語義,他們對“首相”有個概念:首相是個很大的官兒,但比總統(tǒng)或總書記這種最大的官兒小一號,首相主要負責行政事務,等等。自然語言的概念不是一些四界分明清清楚楚的東西,而且,它一直連通到我們的感性經(jīng)驗,在這里,含糊和錯誤有著巨大的區(qū)別。

  我們盡可以劃分概念〔語義〕和事實知識〔經(jīng)驗〕,但不可忘記,我們的概念是在對事實的了解中形成的,水能喝,這是事實知識還是語義知識?我得知道皮特、丘吉爾這些人曾是英國的首相,他們都做了些什么,他們是怎樣跟英國王室跟外國元首跟本國人民打交道的,我才會形成首相的概念。概念的最終形式或最清晰的形式,語詞,也是這樣形成的,只不過不是從我的經(jīng)驗中形成的,而是通過一個語言共同體成千上萬年的共同經(jīng)驗中成形的。

  我的結(jié)論是:一個語詞具有多種內(nèi)涵或內(nèi)容,概念-意義內(nèi)容是其中一種,雖然也許是最重要的一種。我們說到一個詞的“意義”,主要是說它的概念內(nèi)容,而不是各式各樣的其他內(nèi)容。在專門討論中,我傾向于把“意義”用來指概念內(nèi)容,把其他內(nèi)容統(tǒng)稱為“意味”。當然,你可以把所有內(nèi)容都統(tǒng)稱為“意義”,這并非完全沒有日常用法上的根據(jù),不過,在專門討論中,你就不得不區(qū)分“意義”之中的不同層次。實際上,正是混淆了這各種層次,才把專名的討論引向歧途,導致哲學家去爭論應該怎樣為馬、金去下定義,哪些是識別尼克松的特征,瑪麗應該有多少地理知識才能說她知道湯姆在米蘭,然而這些事情實在不是哲學家的特長。

  

  注釋:

  i 本文引用了我自己的《論名稱》一文(載《中國現(xiàn)象學與哲學評論》第一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5,9,417-448頁)中的一些文句和想法,不另行注明。

  ii《中國語言學史》,臺灣駱駝出版社,1987,10頁。

  iii Gilbert Ryle:“意義理論”,見Collected Papers, VolumeII,NewYork,第357-358頁。

  iv Argument,在數(shù)學中通譯“自變元”,在邏輯語言討論中已經(jīng)常譯作“主目”,本文仍然保留“自變元”這一譯法。

  v 各個哲學家的用詞不同,本文把弗雷格的bedeuten、羅素的denote、indicate,斯特勞森的refer to等都譯作“指稱”,無法細論這些語詞的用法區(qū)別及各哲學家使用這些語詞時賦予它們的特定含義差別。

  vi Description theory,通常譯作“摹狀詞理論”,這一譯法有兩個缺點,一,description一般譯作“描述”,在這里譯作“摹狀詞”,沒什么特別的道理,反而不能顯示這個理論實際所處理的問題,即指稱和描述的關(guān)系問題。二,即使譯為“摹狀”,也應該譯為“摹狀語”而不譯為“摹狀詞”,因為description多半是短語而不是單詞。所以,我主張把description平實譯為“描述(語)”。

  《論指稱》一文開篇就把描述語分為特稱的和非特稱的(definite description和indefinite description),“一個國王”是非特稱描述語,“那個國王”是特稱描述語。英語里通常通過the+單數(shù)語詞表示特稱,如the man(那個人)、the present King of England(當今英國國王)。漢語沒有冠詞,按上下文,有時加“這個”、“那個”,有時什么都不加,如“當今英國國王”。本文只討論特稱描述語。

  vii 《Logic and Knowledge》,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1956,48頁。

  viii 同上,48頁。

  ix 同上,243頁。

  x 同上,201頁。

  xi 同上,201頁。

  xii 《哲學研究》第45節(jié)。

  xiii 《哲學研究》第38節(jié)。

  xiv 我們使用語詞,但通常并不使用句子。萊爾曾對這一點作過詳細的闡發(fā),見萊爾,《Ordinary Language》,載于Chappell主編《Ordinary Language》,Dover Publications,Inc,1964。

  xv 斯特勞森,《論指稱》,載于《語言哲學》,商務印書館,1998,423頁。我雖然標出的是中譯本的頁碼,但譯文可能是我自己的。

  xvi 同上,425頁。

  xvii 同上,431頁。

  xviii 與描述性使用相近或相關(guān)的提法還有predicative use、ascriptive use、attributive use等等。我這里把描述性使用理解為一個比較概括的概念。

  xix 斯特勞森稱之為descriptive meaning〔描述性意義〕。我把它轉(zhuǎn)變?yōu)椤懊枋隽Α笔且c本書中其他地方的用法一致,與斯特勞森自己的descriptive force〔描述力〕概念不盡相同。

  xx 同上,437頁。

  xxi 《二十世紀哲學》,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36頁。

  xxii 《Reference and Referents》,載于Steinberg和Jakobovits主編的《Seman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76頁。

  xxiii 《邏輯哲學論》,此書的引文按慣例只注明段落號。譯文是我自己的。

  xxiv 《Notebooks 1914-1916》, 2nd Edition, ed. by G.H. von Wright and G.E.M. Anscombe, Basil Blackwell, 1979,68頁。以下簡稱《筆記》。譯文是我自己的。

  xxv 《筆記》,第60頁。

  xxvi 《哲學研究》,第91節(jié),下面引用這本書內(nèi)容時只在正文中注出節(jié)號。

  xxvii 塞爾,《專名》,1958,載于馬蒂尼奇主編《語言哲學》,521頁。

  xxviii 同上,524-525頁。

  xxix 同上,525頁。

  xxx 同上,526頁。

  xxxi 這是別人的叫法,克里普克自己明確說他并不是要提出一個嚴密的指稱理論,他只是要提出一個比從前的解釋更好的解釋。

  xxxii 多數(shù)都在拙文《論名稱》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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