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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試論動物民事主體資格的確立——人類中心主義法理念及其消解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摘要:從邏輯上講,并非不能將法律人格賦予動物。動物權利的保護,不應作為客體保護,而應作為主體來保護。主體的產(chǎn)生,乃是根源于社會利益和權利保護的需要。而主體在形成后也在不斷擴張,訴訟實踐就是主體擴張的重要動因之一。本文從主體、法律主體、民事主體、訴訟主體而及動物,以動物的生命權為核心,力圖確立確立動物的民事主體地位。通過對動物主體地位及動物權利的論證,對人類中心主義法理念予以解構。

  關鍵詞:動物 民事主體 人類中心主義法理念

  

  萬物相形而生,眾生互惠而成!璧

  

  一、引子:動物死了

  

  尼采說,上帝死了。福柯說,人死了。

  動物也死了。

  我國動植物種類中已有15-20%受到威脅,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在國際公認的640個瀕危野生物種中,中國占156個。如青藏高原的藏羚羊由幾百萬頭銳減為十來萬頭;南方的穿山甲和大興安嶺的花尾錦雞成為稀有之物。據(jù)統(tǒng)計,在今后的20-30年中,將有1/4的物種滅絕。今天生物受到的威脅,不是自然界的客觀影響,恰恰是人類自身的行為。人為因素使物種滅絕的速度,是自然因素的100倍。[1]人類對自然的侵害會導致自然的懲罰,并禍及自身。

  動物的死因主要在于人,在于人的思想和觀念,在于人類中心主義。

  人類中心主義在哲學上與非人類中心主義或者說自然中心主義有著長期的爭論。人類中心主義,即人是中心,一切為人而存在;
人是目的,不能把人當作工具;
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唯一動物,人與自然物的根本區(qū)別在于人的意識,“意識”能意識到人擁有主動性、主導性、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
人不僅能夠認識世界,還能創(chuàng)造和改造客觀世界?傊,人是主體,自然是客體,人類可凌駕于自然之上;谌祟愔行闹髁x的法理念,動物不享有“人權”,就主體制度而言,就是只承認人的法律主體地位,不承認任何非人類的其他動物之主體地位和權利。

  本文擬就動物的主體性、是否具有法律主體地位以及動物權利之視角,力圖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法理念進行解構。

  

  二、關于主體的詞源概念及認識方法論

  

  據(jù)海德格爾考證,“主體”(subjectum)這個詞源出古希臘語“根據(jù)”(υποκειμευου)!斑@個希臘詞語指的是眼前現(xiàn)成的東西,它作為基礎把一切聚集到自身那里。主體概念的這一形而上學含義最初并沒有任何突出的與人的關系,尤其是,沒有任何與自我的關系”。

  哲學上的主體和客體,是從本體論以及認識論的角度提出的。法律上的主體和客體,是就法律關系而言的。然而,法律主體一旦確立了法律地位,其存在的正當性就不以具體、特定的法律關系為依托了。正如人,在法律關系中他是主體,沒有參與法律關系時,他不也是主體嗎?

  概念一旦形成,概念便擁有了其本身的力量,正如在后現(xiàn)代語義學中的語言一樣,語言也成為了主體。正如維特根斯坦指出,語言只是約定俗成的符號,詞義的賦予具有相對任意性,語言之意義就在于其用法。[2]因此,本文并不嚴格區(qū)分法律主體與其他主體的區(qū)別,事實上這些區(qū)別我們也并不清晰?墒,難道一定要區(qū)別嗎?

  超越民事主體、超越訴訟主體、超越法律主體的概念和視角,而從大歷史的進路、從宇宙的廣闊視野來認識什么是主體,這就是本文主要的方法論。

  本文論證的邏輯結構大致從主體、法律主體、民事主體、訴訟主體而論述動物,對動物權利的論證主要從人類中心主義法理念的消解入手,二條論證進路交叉進行,為的是同一個目的。對動物主體的論述,以確立其民事主體地位為目標,在此并不奢談動物的政治、言論等其他權利(不論述并不表明不存在,而只是讓人類能更容易接受而已),故本文僅以動物的生命權為核心,姑不論及發(fā)展權問題。

  

  三、主體是怎樣形成的?

  

  人類祖先在距今約35000年時終于完成了自己的整個進化過程,而轉變?yōu)椤澳苓M行思維的人類”。但天地玄黃宇宙洪荒之時,人身上的體毛剛剛裉去三分之二(就外表而言,也許這就是從類人猿進化為人的標志吧),依人類中心主義觀點,此時的人能否作為主體?這一點有待考古學和法史學等諸多學科通力合作以探求之。(不過,現(xiàn)實的經(jīng)驗表明,學術界的合作即學者的合作、文人的合作,所形成的合力未必是1+1=2,更不用說是1+1>2了。)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按人類中心主義的理念,人從非主體到主體,一定是一個過程,而且漫漫的、長長的,從史前到原始社會,因為從非人到人就是如此之過程。在此忽略而過吧。

  隨著私有制的產(chǎn)生,人類進入階級社會,許多法律的概念也是隨私有制而形成的,比如所有權、債權、債務等一切財產(chǎn)權的概念。在奴隸社會,人們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級,奴隸主、平民和奴隸,奴隸屬于奴隸主的財產(chǎn),沒有獨立的人格,沒有作為主體。在早期羅馬法中,生物意義上的人(homo)并不當然適用羅馬法,唯有代表家族的家父才作為法律主體,享有家父權,甚至包括賣子權(jusvendendi)和生殺權(jusvitaeacnecis),而家子、家庭內的婦女、卑親屬、奴隸、共同體以外的個人均無法律主體身份。隨著社會發(fā)展,羅馬法逐漸確認一些有關奴隸解放及主體性部分承認制度,包括自愿解放和法定解放。自愿解放方面,早期市民法確認了訴請解放、登記解放、遺囑解放;后來的裁判官法認可了不具形式的解放。[3]直致資本主義殖民時期,奴隸都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或者說不具備完全的、平等的主體資格。因奴隸制與自由勞動制之間尖銳矛盾引發(fā)的美國南北戰(zhàn)爭后,黑奴在美國法律上的主體地位得以承認,但盡管如此,對黑人和有色人種的人格歧視仍無法在文化上消除,至今遺風尤在。在中國古代,子女并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諸如婚姻等重大民事事項皆由父母決定。在歷史上,許多國家并不視婦女為有完全、獨立權利能力的法律主體。“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中國婦女曾經(jīng)有過長期受壓迫、受屈辱、受摧殘的悲慘歷史。”[4]

  奴隸成為主體,子女成了主體,婦女成了主體,一切的人都成為生而平等的主體,現(xiàn)在還有什么需要成為主體的呢?主體的產(chǎn)生,不過是根源于社會利益和權利保護的需要罷了。

  “歷史上的法律總是基于立法者的政策立場推行某種主體觀……在某個時代法律奉行的主體結構在另一個時代卻會被認為是一種不明智的主體結構!盵5]因此,何種實體、何種生命應成為法律主體,是一個歷史的且伴隨法律未來的法律命題。

  

  四、主體是怎樣擴張的?

  

  所有人成為平等主體,就足夠了嗎?民法學短短的發(fā)展告訴我們,人作為主體在不斷地擴張,從存在的人往前延伸至未出生前的胎兒,往后延伸至已死亡的人之名譽。而就環(huán)境權而言,它不光是現(xiàn)世的所擁有,未出生的子孫萬代皆享有環(huán)境權,菲律賓高等法院的一項判例確立了子孫萬代享有環(huán)境權,具有訴訟資格(standing),也成了民事權利之主體。

  訴訟實踐可以成為主體擴張的重要動因之一。普通法國家在訴訟創(chuàng)設權利及權利主體方面步伐很大。而在美國,甚至樹林、動物、文物皆成為訴訟主體。美國馬薩諸塞州一位84歲的老婦人西達·戴頓死后,其尸被其所喂養(yǎng)的貓吃掉了,法官最后判了這貓死刑。美國普林斯頓市有一條叫波的狗,常欺負別的家犬,導致3位居民聯(lián)名起訴到法院,經(jīng)過陪審團兩天的審判,波被無罪釋放。美國學者克里斯托弗·斯通在1974年發(fā)表的題為《樹林應有訴訟資格:自然體的法律權利》的論文中,表達了自然或無生命體的法律權利和無生命體訴訟資格的主張,他認為,“像河流、森林、海灘和原生地等自然的無生命的物體應該有保護它們自己利益的訴訟資格,就像公司和自治地區(qū)等無生命物體也被法律給予它們的訴訟資格一樣!彼M而論證說,既然法律可以賦予不能說話、沒有意識的國家、公司、嬰兒、無行為能力人、自治城市和大學等的法律資格,可以設定它們請保護人或代理人,為什么法律不能賦予自然物體以法律資格,不能設定它們請保護人,代理人?這樣的主張在司法實踐中,首先為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所理解,他認為,當代公眾對保護自然生態(tài)平衡的關心,必然導致對那些就環(huán)境問題提起訴訟的人授予訴訟資格,以便為了公眾自身的保護而就環(huán)境問題提起訴訟。[6]

  因此,有必要對民事主體與訴訟主體的關系作一簡要考察。一般而言,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都可成為訴訟主體。就民事法律關系而言,民事主體皆可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原則上當事人以實體權利義務為基礎。民法上將民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所必要的能力稱為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訴訟法則將當事人接受訴訟法上的法律效力所必要的訴訟法上的權利能力。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就有當事人能力,當事人能力的有無,原則上應以該主體是否具有實體法上的權利能力為基礎。但兩者并不完全一致,如非法人團體雖有當事人能力,但沒有民事權利能力。消極確認之訴(如確認合同關系、婚姻關系不存在)中的當事人并不擁有實體權利義務,財產(chǎn)爭議中的當事人如遺產(chǎn)管理人、遺囑執(zhí)行人、破產(chǎn)管理人(清算組)等,亦并非財產(chǎn)的權利人。當事人概念因此演變?yōu)橐粋純粹訴訟法上的概念,即當事人確定的根據(jù)不是依據(jù)該當事人是否是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以及當事人是否客觀上實際享有實體權利承擔實體義務。只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請求權,主張人就是原告,相對人就是被告,至于原告是否的確有實體上的請求權與當事人地位沒有關系,即當事人具有形式性和程序性。

  當事人的概念應是指形式上的當事人,并非實體意義的當事人,亦非當事人適格或正當當事人。正當當事人,是指有要求法院對作為本案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判決,并取得該案訴訟程序上主體地位的資格,即對于具體的訴訟有作為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當事人適格的標準,一般認為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或者說具有管理處分權。

  從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來看,在作出實體判斷前,無從知道爭執(zhí)雙方是否真正為權利義務主體,更不可能得知是否擁有勝訴權。即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法律并無規(guī)定,除適用訴之利益原理外,法院不得拒絕裁判。許多實體權利就是通過訴訟產(chǎn)生的,比如日照權的產(chǎn)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7]有學者主張,民事主體必須為法律規(guī)定。[1]筆者以為,這一命題不能成立,從訴訟法來看,當事人就是不斷發(fā)展的,即使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要存在法律糾紛,司法一般都要解決,從而形成了新的訴訟主體制度,進而可能產(chǎn)生新的民事權利,權利主體也應該如此。奴隸,開始法律并未確認為主體,但可以起訴,作為訴訟主體,在訴訟中逐漸確立了民事主體地位。

  

  五、人是宇宙主宰、萬物靈長嗎?

  

  人類中心主義的主張歸結起來包括:人是中心;
人是目的;
人具有自由意志,人才有意識;
人有主動性、主導性、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

  1.人是中心、是目的嗎?就宇宙而言,人是一種極其渺小的存在物,所居住的地球在宇宙中的存在簡直可以忽略不計,更何況區(qū)區(qū)五尺凡身。宇宙既然是無限的,就不可能存在著什么終極目的, 人怎么可能成為宇宙的目的?自然只是為人提供了一個可供棲息的場所而已,自然的存在并非為了什么目的,只是存在著罷了,更談不上為了人而存在。目的性并非人類所獨有的特征,自組織系統(tǒng)普遍具有目的性。[8]而且,地球和太陽系遲早都會消亡,人類也會滅亡。

  2.惟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意識嗎?人類以為只有人才有目的、才有思想、才有感情、才有意識的。人類竭力想知道卻無法觸及的外星人呢?他們也許進化的時間比我們長10億年?在他們面前,也許人類蠢得豬狗不如。以人類中心主義的邏輯,他們就是主體,人就不是了吧?人的確有比動物聰明之處(但絕非全部,人能象鳥一樣飛嗎?人能釀蜂蜜嗎?人敢和老虎打架嗎?),但這決不能成為確定人主體性、人作為主體的正當性、剝奪不聰明的動物主體性的理由,正如無意識的嬰兒、精神不健全的人,甚至比不上大猩猩聰明,何以成為主體呢?人的智商更不能成為人類肆意殘害和滅殺動植物之借口,自然賦予人類的優(yōu)越性一旦違背其目的或超越其范圍濫用,人的聰明就變成了愚蠢。況且,從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動物更優(yōu)越, 一切動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在自然界的特定位置,一切存在物都生而平等。不能用人類中心主義和實用主義的觀念來看待它們,以它們對人類是有用還是有害加以取舍。除智商以外,動物豐富的感情世界是我們所不能忽略的。

  我們還可以注意到,人類的行為也遠不是自覺的、有意識的,實際上人的大部分行為是無意識的,只是按照自己的欲求潛意識地行為。(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人的行為經(jīng)常是受無意識支配的。人活著到底為什么?人解釋清楚了嗎?人對自身存在的終極意義盲然不知,就這么盲目地活著,并且連“我是誰”還沒弄明白,古希臘神廟前的那句“認識你自己”,人們到現(xiàn)在還在一直不停地自言自語。

  3.人的主動性、主導性表明人是自然的主人嗎?事實上人的主動性、主導性只是相對的。自然永遠隱匿著無限未為人知的奧秘,永遠存在無限的異在于人類的力量,永遠握有懲罰人類的力量, 如地震、洪水,因而永遠具有高于人類的主動性。人是矛盾的、沖突的、易變的、神經(jīng)質的動物,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也不可能成為自己的主人。人類連自己的行為都不能控制,怎么能夠控制自然呢?人也不可能是社會的主人,否則社會就會按照人的意愿發(fā)展,。

  4.人真的可以能動改造世界、創(chuàng)造世界嗎?人類認識的極小部分的自然才勉強可以說是人的客體,但人只是宇宙中可忽略不計的小小部分。人類只能適應自然而不能改變自然。人的渺小性以及認識的有限性,永遠達不到控制自然的程度,盲目改造自然已使人受到了報應,只是狂妄的人總是犯著簡單的同樣錯誤而已。我們不得不嘆服那句經(jīng)典的猶太諺語:“人類一思索,上帝就發(fā)笑”。但若是上帝一生氣,人類就得哭泣或者死亡。

  人是主體,但人的“主體性是有限度的,不能無限度地濫用!盵9]大自然不但具有主動性、主導性、創(chuàng)造性和能動性,而且遠遠高于人的主動性、主導性、創(chuàng)造性和能動性,因此,大自然的主體性高于人的主體性。人類考慮問題應從自然和宇宙的視角出發(fā),超越狹隘的主體性思想,追求天人合一之境界。人類中心主義存在著致命的傷口,比如,人的主體性只是人的個人觀點,僅供“宇宙”參考;
現(xiàn)實中的人無法擺脫作為工具的命運;
人的行為受自然局限,無法超越自然等。而且人類中心主義導致人在人性的裝飾下越來越異化為非人:為所欲為、不考慮行為后果、沉于享受、追求利益、遠離自然、動物性日益上升、蛻變?yōu)榻?jīng)濟動物、喪失本原自然的人性。

  有學者提出泛主體性的高低等級,“我們可以為主體性排一個大致的順序:大自然的主體性、人的主體性、動物的主體性、植物的主體性,……理解了自然和非人存在者的主體性,就不難理解自然和非人存在者的價值和權利了!盵10]美國學者彼德·S·溫茲徑直提出了“生命主體”的概念,他在其《環(huán)境公平》一書的“動物權利”章中指出:生命主體是那些可以感覺到幸福的個體,是能感覺出好或壞的種類。所有生命主體,包括人和非人都有不受危害的權利。

  

  六、何以成為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的概念是從羅馬法中的“人格”,1804年《拿破侖法典》中的“能力”、“締約能力”(第1108條、1124條)逐漸發(fā)展和抽象而來的,并在19世紀初葉,由德國普通法最終完成了從權利能力、意思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等方面對民事主體資格的演繹和歸納。一般認為,民事主體有四項構成要件:名義獨立;
意志獨立;
財產(chǎn)獨立;
責任獨立。有人從民事主體構成要件的實踐矛盾和內在沖突入手,對上述四項要件進行修正,認為民事主體的構成要件應是:1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并以此名義對外交往;2有自己獨立的意志,獨立于其成員;3有自己獨立的財產(chǎn);4以自己的全部獨立財產(chǎn)對外承擔無限責任。[11]

  如果說動物不能成為民事主體,那么民事主體的構成要件到底是什么?動物與人到底有什么本質區(qū)別?是權利能力嗎?還是行為能力呢?

  1.名義獨立和意志獨立。試問無翻譯狀態(tài)中的外域人和嬰兒、精神病人的意思表示又何在呢?何以他們就可以坦然獲得法律人格,而自然、生態(tài)要素、環(huán)境在同態(tài)條件下則不可以呢?再說動植物又如何沒有意思表示呢?君不見臨宰之牛也會向劊子手下跪、淚流滿面嗎?老虎也會對恩人以禮相報嗎?君不見花朵、樹木、青草在人力的精心呵護之下,會報以滿園春色嗎?看來關鍵的問題不是它們的能力問題,而是已占據(jù)主導地位的我們的盲視和無知。試想當年的貴族們不也把奴隸當作會說話的工具嗎(若碰上個啞巴奴隸或外來民,不亦是不會說話的工具嗎)?給奴隸以法律人格曾是何等艱難、困惑之事,羅馬人、希臘人竟然破天荒而為之,不是很值今人學習嗎?[2]人們看來為壞蛋的狼,“其實有著高度的社會生活,也是忠實而情深的配偶(不只一季,而是終生)、盡職的父母、團體的忠誠成員。除了為了填飽肚子,狼幾乎從不會獵殺任何生物。如果公狼彼此打架,那么只要輸?shù)舻囊环奖硎境挤,?zhàn)斗即告結束。敗北的狼會把自己身上最脆弱的部位——喉部——暴露給勝利者,可是勝利者以對方的順服表示為滿足,尖牙會在對方動脈寸許之外打住,不會像人類征服者一樣,對失敗的一方痛下殺手!盵12]

  “法律人格的基本屬性是身份和能力,能力又分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們所碰到的主要技術障礙在行為能力上。人們會當然地認為,自然、生態(tài)要素、環(huán)境不具有意思表示和承擔義務、責任之類的行為能力。就算暫且放下生態(tài)要素、環(huán)境是否具備意思表示,承擔義務、責任的話題不論,僅就沒有行為能力就不能成為主體而言,我們似乎也在自欺欺人。”人們無法理解動物行為能力的關鍵在于動物的語言。動物在強大的人類面前無法像人類一樣用人類的語言維護權利。當人們強調應承認它們有內在價值并維護它們的權利時,恰恰是站在無比優(yōu)越的主體地位表示對它們的憐憫或關愛,目的必定是為了保障人類的安全與福祉。這仍然是人類中心主義,即人只能站在人類的立場看世界,不可能站在上帝的立場看世界。

  但人類的語言并非僅有的語言。人有人的語言,自然有自然的語言,大部分人理解不了自然的語言,從而理解不了自然的主體性、價值和權利,無非因為自然從未用人類的語言宣稱它有何種權利。我們聽不懂自然的語言并不意味著自然沒有語言。語言不過就是在主體之間交流的信息。誰也不能否認,大自然無時不在向人類傳遞著信息,那就是大自然的語言。人類永遠不可能完全聽懂大自然的語言,因為大自然永遠不可能用人類的語言與人類對話。

  2.財產(chǎn)獨立和責任獨立。沒有自己財產(chǎn)的未成年人難道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嗎?從事慈善事業(yè)的非法人團體難道無權接受捐贈嗎?彼得.辛格認為,主張平等的理由,并不依賴智力、道德能力、體能或類似的事實性的特質。“把平等的基本原則從一個群體延伸推廣到另一個群體,并不涵蘊我們須要用完全一樣的方式對待這兩個群體,或者是給予兩個群體完全一樣的權利……平等的基本原則所要求的,并不是平等的或者一樣的待遇(treatment),而是平等的考慮(consideration)。對不同的生物運用平等的考慮,所產(chǎn)生的待遇方式以及權利可能并不一樣。”[13]

  《牛津法律大辭典》就曾寫道:“從邏輯上講,并非不能將法律人格賦予動物……等其他實體!盵14]“當武士和商人需要主體資格,不得不妥協(xié)時,蘇美爾的貴族們還是明智地讓他們成為主體。當平民和奴隸們需要法律資格時,希臘和羅馬貴族最終也作出了明智的讓步!攬F體、機構和諸如此類的組織需要法律人格時,法律最終也賦予了它們!盵15]

  邊沁反對任何形式的酷刑,并把這種人道主義擴展到動物身上,反對虐待動物,以免給動物帶來痛苦。邊沁將感受痛苦的能力(the capacity for suffering)視為一個生物是否有權利受到平等考慮的關鍵,而不在于“腿的數(shù)目、皮膚是否長毛、或者脊椎骨的終結方式”,也不是因為理性、語言能力,“與一個剛生下一天、一周、甚至一個月的嬰兒比起來,一只成年的馬或者狗都是遠遠更為理性、更可以溝通的動物!盵16]彼得.辛格認為,如生物可以“感受痛苦或經(jīng)驗到快意之能力”,則應賦予其權利。就這一點而言,人與動物并無區(qū)別。

  

  七、動物還沒死呢

  

  動物還沒死,它們的權利需要保護。而且不應作為客體保護,而應作為主體來保護。

  我國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可追朔至周朝,新中國制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范,加強野生動物的保護,但僅限于刑事保護,且把動物作為客體來保護。就動物承擔責任而言,將動物作為人的附屬財產(chǎn)來確立動物傷人等民事責任。

  令人欣慰的是,實踐中非人類動物的生命價值已逐漸為國際公約和各國法律所承認,如《世界自然憲章》(聯(lián)合國大會第371號決議)規(guī)定:“每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有機體這樣的承認,人類行為必須受道德的約束”,“應尊重大自然,不得損害大自然的基本過程!笔澜绛h(huán)境與發(fā)展委員會(WCED)法律專家組建議起草、國際自然保護聯(lián)盟(IUCN)所屬環(huán)境法委員會承擔起草的《關于環(huán)境與發(fā)展的國際盟約草案》亦指出,所有的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必須得到保護而不管它們對人類的價值。意大利政府的一項關于家養(yǎng)動物的法律還規(guī)定了動物的權利和義務,承認它們的生活權利,任何虐待、遺棄的行為都將受到譴責。所有家犬須在6個月內登記注冊、領取身份證。德國《民法典》第90條A規(guī)定,動物不是物。美國各州都有保護動物的立法,其中伊利諾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動物的法律》規(guī)定:動物養(yǎng)育者必須為動物提供:足量的、質量好的、適合衛(wèi)生的食物和水;充分的庇護場所和保護,使其免受惡劣天氣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禁止任何人打、殘酷對待、折磨、超載、過度勞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

  

  八、動物權利的限度

  

  反人類中心主義極力反對動物試驗,把用動物做實驗的科學家看作是兇手和虐待狂,認為“用動物做實驗就和拿嬰兒和弱智的人做實驗一樣”。有些動物解放論者還主張植物權利,可能“拒絕吃胡蘿卜,因為這意味著殺死一棵植物;但他們會吃西紅柿,因為這只不過是一棵植物的果實”。[17]

  這一主張存在著明顯的悖論,因為如果人類不應吃動物,也同樣不應吃植物,它們都是生命,如果什么都不吃,就只能餓死,這同樣是生命的不尊重。人類和其他動植物處于一個巨大的食物鏈上。人類因為具有更高的主體性,故應對生態(tài)系統(tǒng)負更大的責任。正如《宇宙與人》一片的解說詞所述:“寒武紀開始了植物和動物的分化,動物要吃植物,植物卻要為吃它們的動物提供氧氣這種能源!盵18]值得補充的是,動物死后尸體也為植物提供了養(yǎng)料。

  在主張動物權利的同時,我們也必須考慮,動物的權利必須有限度嗎?正如任何權利都必須有限度一樣。不同主體之間權利與權利之間的均衡,是我們下一步應思考的問題。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imals’ Civil Subject Capacity

  --Anthropocentrism Legal ideology and Decontruction

  Abstract: Legal subject capacity origins from social interest and the need to protect civil rights.Animals should have civil subject capacity.The author intends to establish Animals’ Civil Subject Capacity through a research on the life right of animals.the article decontructs anthropocentrism Legal ideology while proving animals’ rights.

  Keywords:Animals Civil Subject Anthropocentrism Legal ideology

  

  參考文獻

  [1] 在2001年春清華大學博士生民法課上,著名民法學者馬俊駒提出這一命題。我想起了凱爾森的一句話:“奴隸在法律上不是人,或者說是沒有法律人格的,意思就是說并沒有能使這個人的任何行為有資格成為義務或權利的法律規(guī)范!陛d[奧]漢斯·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M].沈宗靈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5.

  [2] 關于動物主體性的論述,參見江山.法律革命:從傳統(tǒng)到超現(xiàn)代———兼談環(huán)境資源法的法理問題[J].比較法研究.2000.[1]. 28-31.江山先生關于動物行為能力不構成作為主體之障礙、以及動植物意思表示的論述非常精彩,“宰牛的情景是我少年時的一次傷感的經(jīng)歷,近30年過去了,仍然揮之不去。那時還有一只狗求生的事也令人悲傷不已。(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花的故事來之于韓國的金大中,他在牢里精心養(yǎng)花,竟使一株杜鵑花在12月20日于冷冰冰的牢房里怒放了(金大中:《我與花和鳥的交際》,載《讀者》,1998年11期,8-9頁)。由此我們不難想到武則天和洛陽牡丹的故事,究為神使,還是花的回應呢?老虎報恩的故事來之于《鄉(xiāng)土》1997年11期寒聲的文章《猛虎報恩》,講述其家鄉(xiāng)黔東南州一只老虎經(jīng)一老婦治傷后,獵一野豬給老婦作為報答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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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曲寧.淺談對野生動物的依法保護[J].中國林業(yè).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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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國婦女的狀況白皮書[R](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1/10/20000905/218512.html[B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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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同上,3-6.

  [14] D.M.Walker.牛津法律大辭典[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688.

  [15] 同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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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忻迎一.宇宙與人[M].北京:中國電影出版社.2001.圖14.

  

  徐昕:“試論動物民事主體資格的確立——人類中心主義法理念及其消解”,《北京科技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1萬字,人大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02年第10期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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