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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寶乾:“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評議——尋求法律自身的學問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世紀之交,我國法律學人發(fā)出了“法理學向何處去”的疑問。[1]目的是為了系統(tǒng)分析我國法理學目前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探討法理學的使命與作用。近年來,學界也開始有意識的清理二十多年來我國法學研究的經(jīng)驗教訓、利弊得失。與此同時,臺灣同行也有類似的困惑和研究。[2]大體上,這種清理“家底”的研究路徑有二:一是定量式研究,一是定性式研究。前者引入了國外流行的方法“從著述引證看中國法學”,統(tǒng)計出一些數(shù)字,比較客觀的反映出中國法學研究的某種現(xiàn)狀格局。[3]而鄧正來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則是屬于后一種研究。這種研究首先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知識梳理的工作,乃是以相對客觀的方式來展現(xiàn)當下我國法律思想脈絡,欲求對中國法學從1978至2004年這26年以來的思考和論爭及其理論成果做出一種整體性的反思和追問,盡管給出的是一個沒有完結的結語。無論如何,這在當下國內法理學界,都是非常重要的。讀后給人以立意高遠、論證嚴密、理路深刻的印象。

  面臨新的歷史機遇和時代挑戰(zhàn),我們要進一步推進中國法學研究,就必須展開嚴肅的學術批判,必須對同代學者的論著展開嚴肅的學術批判。秉持著鄧教授一貫所主張這種學術精神,并本著約稿人的要求,本文擬從空間、時間和論域幾個方面,著眼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個范式進行評論。并在此基礎上,對“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之疑問給出一個嘗試性的探索。

  

  一、空間上:“中國”法律理想圖景

  

  長期以來,西方法學已然發(fā)展出了一套復雜完備的概念與規(guī)范體系,并且在實踐中被人廣泛接受。因而往往被作為現(xiàn)代世界法學的基本模式。西方法亦被世界范圍內的國家所接受。然而,尤其自二戰(zhàn)以后,不少國家和地區(qū)的繼受法與固有法之間的沖突變得愈來愈明顯。西方法文化的普適性遭到了越來越大的挑戰(zhàn)。時下的西方法學不僅正處在法律價值和法律思想前所未有的危機之中(伯爾曼),而且更重要的是,西方法學實際上已無法用來擔當正確評價建立在獨特范式基礎上的非西方國家法律制度及其運作情形。

  自近代以來,中國的法學基本上受西方法學的宰制。正所謂“法意闌珊,不得不然”(許章潤)。中國法學既有的概念、規(guī)則系統(tǒng)、研究范疇與方法論等,無一不是“舶來品”。甚至直到今天,“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依然發(fā)生于中國社會法律移植跟法律現(xiàn)代化這一語境下。

  不過,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抱著“中國問題”、“中國意識”的心態(tài)去審視和評判中國法學。如許章潤所論:

  “雖然不明所以的‘與國際接軌’聲浪甚高,但近年來漢語法學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將對于法制的探討置于中國語境下……這是文化自覺意義上的漢語文明法律智慧的真正覺醒,也是漢語法學當下的迫切任務。因此,對于“中國經(jīng)驗”的關注和闡發(fā),已經(jīng)是并且將永遠是漢語法學的根本任務!盵4]

  因此,立足于中國社會背景,提出“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一學術范式無疑具有極為重要的學術價值和意義。如下將對這個范式的若干問題進行評析,并揭示其所存在的局限性與不足。而本節(jié)將首先分析其在空間意義上的意涵。

  針對26年來的中國法學,鄧教授認為其在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將西方現(xiàn)代法制/法治發(fā)展的各種結果視作中國法制/法治發(fā)展的當然前提,并因此使我們看不到中國法學(指主流法學理論)自1978年始至今所存在的根本問題,即中國法學所提供的并不是我所強調的“中國理想圖景”,而是一幅“移植”進來的、未經(jīng)批判的以西方現(xiàn)代性和現(xiàn)代化理論為依憑的“西方理想圖景”。中國論者對西方“現(xiàn)代化范式”所表現(xiàn)出來的這種無批判意識或無反思性的“接受”,或者說“集體不意識”,就成為鄧教授在論文中所要批判的重要對象。因此在不少場合,他總是一再強調要定義“中國”,追問“identity”。在他看來,[5]從中國出發(fā)重思世界結構中的“中國”,不僅要求我們關注中國,也同樣要求我們關注世界——它既要求我們根據(jù)對他者的理解來認識“中國”,也要求我們根據(jù)與他者的合作或沖突來認識“中國”,因為“國家利益的再定義,常常不是外部威脅和國內集團要求的結果,而是由國際共享的規(guī)范和價值所塑造的”。總之,中國參與其間的這一世界結構,對中國的未來發(fā)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著一種并非依賴“共謀”而根據(jù)承諾的“強制性”支配。

  一如千葉正士所提出的創(chuàng)造“一種服務于第三世界的新的法學”。[6]鄧教授提出了“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一重要法哲學范式。它表達了期盼真正的中國法律與法學的誕生之愿望。無獨有偶,許章潤使用“漢語法學”一詞,或“現(xiàn)代漢語法律文明”。具體而言,“現(xiàn)代漢語法律文明”所指的是:一種以中國人生與人心為背景為內容的法律之道,一種提供了現(xiàn)時代條件下這一方水土的生存智慧的法律智慧,并且是以漢語為工作語言和物質載體的關于法律的思想、學說和知識的系統(tǒng)。[7]盡管其尚未最終成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還存在于法學家的理想之中,但是毋庸置疑,這種理想已然有了一定的現(xiàn)實基礎,因而亦有呼之欲出的可能性。

  “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提出,對于我們重省法律與法學的關系也甚有助益。長期以來,我國有法律而無法治,有法而無法學。在很大程度上,這是由于中國法學跟中國具體時空下法的內在關聯(lián)被割斷了!吨袊▽W向何處去》對中國法學26年來的批判,實際上把那個被遮蔽的、被無視的、被忽略的關于中國人究竟應當生活在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之中這個重大的問題開放出來,使它徹底地展現(xiàn)在中國人的面前。法學的目的是致力于人的生活,具體地說,是要致力于中國人的實際生活,因為只有貼近生活的法理學才具有長久的生命力。就此而言,對中國法學26年來的這種批判的確深中其要害。

  不過,僅就空間意義上,“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范式亦有其局限性與不足。

  首先,其中的“中國”一語顯得似乎過于籠統(tǒng)、抽象。盡管鄧教授十分重視和強調界定“中國”,強調identity,但畢竟欠缺在具體法學語境下的理解和考量。相比之下,許章潤的提出的“現(xiàn)代漢語法律文明”或者說包括港、澳、臺在內的“多向度的現(xiàn)代漢語文明法律智慧”似乎更為具體允當。因為除了鄧教授所論的中國與世界這個大的結構關系之外,中國法學的發(fā)展還將在獨特的國內政治格局背景下來進行。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有法制景觀已經(jīng)顯現(xiàn)。尤其是近年來,香港法院跟大陸釋法方面的互動實踐,臺灣法律與法學作品的出版以及兩岸法學家交往的日愈密切。凡此均為關涉我國法學發(fā)展前景的微妙而有效的變量。毋寧是,我們將在兩岸三地互動格局塑造出中國法學的新知識圖景。

  其次,鄧教授在法哲學論域上所思考的是“法律理想”的問題,加上這個理想前面有“中國”這個空間詞匯的限定,故“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一語更多體現(xiàn)的乃是基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現(xiàn)代化方面的思考。盡管其對“現(xiàn)代化范式”持的是批判立場,而他所依憑的全球化與他所批判的現(xiàn)代化范式二者之間有如何協(xié)調?故有論者以為,他在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未能完全超越“現(xiàn)代化范式”。[8]

  最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在彰顯中國之主體性的同時,似乎也過分夸大了與西方的差異。依舒國瀅之見:“我相信學問是跨文化的,真正的法理學之學問也不應區(qū)分其國別性和地域歸屬。在法理學領域中研究的問題、分析問題的概念與方法、基本原理有一些是共通的……!盵9]從實踐層面看,當今不同法律文化與法律制度之間的融合與溝通,亦并非毫無可能。如日本在現(xiàn)代法制建設的成功經(jīng)驗之一即在于“善于學習”。如北川善太郎所指出的,外國法學理論的借鑒和接受對于日本民法以及民法學的發(fā)展和完善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它既是使繼受法典實現(xiàn)合理化的必由之路,又是使經(jīng)驗得以學術化從而提高既存法律生活的品味有效方式。[10]

  

  二、時間上:欠缺歷史維度的“理想圖景”

  

  這里把視角轉向時間向度。從時間上,“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恐怕是一欠缺時間向度或缺乏歷史維度的概念。所以,在此擬將其放在中國法學發(fā)展的歷史脈絡中進行考察。

  鄧教授在論文中對中國法學中具有重要影響或者仍具有重要影響的四種不同甚或存有沖突的理論模式,即 “權利本位論”、“法條主義”、“法律文化論”和“本土資源論”,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認為,中國法學之所以無力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法律發(fā)展提供一幅作為理論判準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進而無力引領中國法制/法律朝向一種可欲的方向發(fā)展,實是因為中國法學深受著一種所謂的西方“現(xiàn)代化范式”的支配,并最終導致了中國法學總體性的“范式”危機。由此他認為,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現(xiàn)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并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鄧教授的論文突出了以國內法學家既有的研究成果與觀點對幾十年來的法理學有代表性的理論觀點做了總結和評價,得出其結論。屬于對我國現(xiàn)今法理學思想史的研究。

  不過應當指出的是,中國法學發(fā)展自始即面臨著法律移植與現(xiàn)代性這樣的難題。如果不把中國法學放在一個世紀以來的整體發(fā)展通盤背景下進行考察和反思,而僅僅著意于近二十多年里出現(xiàn)的幾種理論模式,其局限性恐自不待言。盡管如鄧教授所言“我所旨在揭示和批判的,在根本上講,乃是某種特定的“知識系統(tǒng)”(在本書中是指在1978年至今26年中的中國法學這一知識系統(tǒng))”,然而必須指出這種思考方式的局限性。僅僅回溯了26年來的法學研究,在時間范圍上嫌小。以此來評判中國法學的得失有其不可避免的視域上的局限性。而且,采用其經(jīng)過界定的理論范式無形中也遮蔽了我國法學歷史發(fā)展與經(jīng)驗事實的豐富性,無法全面展現(xiàn)我國法學發(fā)展的脈絡以及走向。其論文中所作類似的主張或批判,歷史上似乎已經(jīng)存在。如龐德來華考察中國法律制度與法學教育后即曾指出,中國已經(jīng)建立了自己的傳統(tǒng),不宜改弦易轍,另起爐灶。他還指出,改習美國制度將要遇到的種種困難很可能導致事倍功半,得不償失的結果。如果要檢討中國法學,擬從中發(fā)掘出真正有價值的經(jīng)驗教訓,藉以為今日之諸如“向何處去”的疑問提供有說服力的解答的話,非得放在百年來我國法學發(fā)展的語境中予以通盤考量,而不可能僅僅從中割取近20多年來進行考察;
即便是做了這樣的考察,其說服力恐怕亦有限。其實,“自1978年始至今所存在的根本問題”并不是一個新問題,而是一個歷史上即已經(jīng)存在的未決問題。鄧教授論文的反思的時間范圍,應當溯及到民國時期以來的法學發(fā)展。從這種意義上看,這篇論文缺乏歷史維度的思考,盡管他高度重視中國經(jīng)驗。其實,那種批判在民國時期既已出現(xiàn)。由此也凸顯出“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之不足,使得這個理論范式無形中打了折扣。

  民國時期,整個西方法學正處于激烈變動當中,而國內法學則處于形成當中。李貴連在“二十世紀初期的中國法學”一文中乃謂中國近代基本上沒有自己的法學,即沒有中國人用中國語言,以中國傳統(tǒng)、中國社會為背景,“融合中外法理”,闡述中國近代自己的法意與法制的法學。即使是吳經(jīng)熊這樣的有著世界影響的我國法學家,也不過是對西方法學模仿得比較像的,“難以算得上漢語文明法律智慧的代言人”。[11]

  蔡樞衡在批判近代法學的弊端時尖銳指出:現(xiàn)代中國法學使人看不起的原因很多很多,法學自身之貧困卻是重要因素之一。由此他分析和批判了法學中存在的形式主義、超形式主義和刀的外語觀這些現(xiàn)象。[12]可以說,這也是派生性法學之本質特征的必然體現(xiàn)。也許是戰(zhàn)火連天的原因,蔡先生的這些總結批判,當時似乎并未引起學界的注意。幾十年來,不論是大陸還是臺灣似乎都沒有人再道及這些尖銳批判。80年代“法學幼稚”在大陸流行,也未見有人說一聲:這一流行語,早在半個世紀以前就已一字不差地出現(xiàn)過。[13]可見,20世紀中國法學界尚未對自身進行系統(tǒng)、認真的清理。蔡樞衡在解放前即曾謂:“數(shù)十年來的中國法學和裁判,沒有完成發(fā)現(xiàn)完全而正確妥當?shù)姆,以為法治?chuàng)造基礎之任務。當作今后法治基礎的完全而正確妥當?shù)姆芍l(fā)現(xiàn),還是法學和裁判的使命。嚴正而深刻批判過去的法學和裁判,便是完成這個使命的出發(fā)點!盵14]要批判首先即得有個理想或標準。可見,類似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樣的理想標準,早在民國時期即已經(jīng)成為某種極其可欲的東西:法學家可依此克服其時法學之弊端的難題。所以有學者如此感慨:

  “不論人們對中國法理學怎么期待和規(guī)劃,我個人認為當代的法理學人實際上還是在完成吳經(jīng)熊那一代的學者尚未完成的使命。平心而論,新生代的法理學者,無論個人資質、家學淵源、國學功底、游學經(jīng)歷,(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其實還沒有超越民國時期的學人,可能還自嘆弗如。”[15]

  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學有其獨特的時代背景,當然無法跟現(xiàn)今同日而語。今天的中國法學是在全球化轟轟烈烈背景下發(fā)生的。這兩個時期的法學有相似也有差別。相似點在于我們的法律與法學均需要應對深刻的歷史變革與社會轉型,同樣面臨著嚴肅的民族國家的生存與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更重要的是二者的不同。前者時期決定性的是軍事與政治方面的考慮,而現(xiàn)今更多的是政治和經(jīng)濟方面的因素。尤其是隨著中國加入WTO等國際組織而進入世界體系以后,如作者所言,我們所關注的中國,已經(jīng)不再是一個地理意義上的孤立的中國,而是一個世界結構中的中國。如梁治平所言:

  “尤其是在今天,歷經(jīng)將近百年的實踐、反復和波折之后,中國法律及法學發(fā)展中的‘移植’問題所具有之復雜性已非世紀初時情形可比,現(xiàn)代性之概念本身也已經(jīng)遭到質疑……因而這種情形確實向新一代法律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必須對于自己置身其中的世界的復雜性保有足夠的認識,對自己運用的知識有真正的自覺,更在解決現(xiàn)實問題時大膽和富有創(chuàng)造性,否則,他們必無法成功地應對時代的挑戰(zhàn)。”[16]

  就此而言,“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一范式的理論意義也顯現(xiàn)出來,盡管其所昭示的問題在歷史上即已存在。

  另外需要補充的是,1990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概念的提出,我國法理學界出現(xiàn)了一系列關于法的價值與法律理想的觀點。除了在文中論及的“權利本位論”,如劉作翔關于“法律的理想”的研究,[17]也值得跟“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進行對比。在很大程度上,前者還停留在現(xiàn)代化的歷史使命上去吁求法律的理想與價值。而鄧教授的論文自始即已經(jīng)超越了“現(xiàn)代化范式”。這也注定了這兩種“理想”從內涵上有根本的不同。另外,二者所使用的理論資源也不一樣。唯一相同的是,均對未來真正的法律與法學的美好期待。

  

  三、論域上:中國語境中的法理學范圍之界定

  

  除了上述討論的時間、空間方面的局限外,其論域也沒有深入到法律本身的領域。本部分將對此予以論證。

  如鄧教授所言,“這本小書是對中國法學——嚴格上是指中國法律哲學——在后冷戰(zhàn)時代的世界結構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項前提性研究,更寬泛地講,乃是對這種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的“身份”和未來命運的一種學術關注!盵18]從學科的角度上看,本書所討論的乃是法律哲學的問題,是關于中國的法律哲學問題。從實質上講,是“關于中國人究竟應當生活在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之中這個重大的問題”。如作者所言“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乃是論者根據(jù)其對中國現(xiàn)實情勢所做的“問題化”理論處理而建構起來的一種有關中國社會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國自然法”。在他看來,中國法學重建當中最為艱難最為基礎的工作便是建構起我們這個時代所要求的法哲學。因此,“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性質,它是被建構起來的,而不是被發(fā)現(xiàn)的,更不是對現(xiàn)實本身的描述。

  如果說從空間上,“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一語的側重在“中國”,那么從論域上,其重心則又落在“理想”。無獨有偶,臺灣學者楊奕華亦以為,法學研究的第二個基本任務就是擬塑法之理想型式(the ideal type of law),這是法學研究者責無旁貸的學術任務。因而在吳經(jīng)熊法律三度論之外,添加了一個“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向度——理想的向度!痹诜ǖ膸讉基本維度,即法的事實、規(guī)范(規(guī)則)、價值(理想)之中,“圖景”范式顯然屬于后者。

  本文將依循美國法學家帕特森關于法理學所作的一個基本區(qū)分,即法的一般理論(general theory of law)和關于法的一般理論(general theory about law)。前者是關于法律的內在方面,后者是關于法律的外在方面!胺ǖ睦碚摗痹O定法律的范圍,探討法律的概念、術語及法律體系內部各部分之間的關系!瓣P于法的理論”把對法律內部關系的研究擴大到對法律外部關系的研究,其中包括法律與政治、社會、哲學的關系。[19]如果帕特森的上述區(qū)分大體成立的話,那么法哲學(法理學)關于法的事實和價值(理想)的研究應當屬于“關于法的理論(知識)”,只有對法的規(guī)范這個面相的研究才屬于“法的理論(知識)”。

  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研究顯然屬于“關于法的理論(知識)”。在鄧教授看來,“在一個社會的發(fā)展過程中,僅在法律的視域中探究法律是不夠的,還必須從社會發(fā)展的視角出發(fā)或者從社會發(fā)展與法制的互動視角出發(fā)去認識或闡釋法律!盵20]顯然,這是一種外在于法律本身的研究角度或立場。

  “中國理想法律圖景”在法哲學背景下予以研究,這跟西方法哲學的研究旨趣也不無相似之處。后者所關注的乃是有關法的公平、正義的抽象問題。其共同之處在于:均旨在探求是有關法律的知識(about law),而非法律自身的知識(of law),盡管在研究方法上或許有所區(qū)別。

  在鄧教授論文中所批判的四種理論中,法條主義恐怕是最接近于“法的理論(知識)”。從篇幅上,論文對“法條主義”的批判跟對“權利本位論”的批判相差無幾。均是兩三頁的分量。從內容上,對法條主義的批判似乎并沒有把準脈,乃是拿著慣常人們批判概念法學的路子來批判。并且在批評過程中也沒有援引詳實可靠的文獻。鄧教授所批判的法條主義,在臺灣也有類似的研究。跟大陸相比,臺灣法學積淀下來的法教義學傳統(tǒng)較為濃厚。以至于不少部門法學者欠缺法理學和法哲學的研究意識。故有學者針對學界在法釋義學方面的研究較為昌盛,而對法理學或者法哲學較疏離與漠不關心這種現(xiàn)象指出:“如果一國之法律人普遍缺乏法理學層次之反省與思考,則該國之法文明長期而言必將淪為法律文字之不規(guī)律操弄”。[21]這就要求法律家和知識界相互破除彼此之間的隔膜。

  相比之下,大陸的法學自始即擺脫了臺灣法學研究的上述缺陷,但是卻陷入到另一種極端情形。林端發(fā)現(xiàn)一種很有意思的現(xiàn)象:法理學、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這樣的學術領域,在大陸與臺灣的發(fā)展,會在學術會議的議題選擇上,客觀反映出相當不同的問題意識與研究風貌來。粗淺說來,大陸采取比較宏觀且容易跨出純法理學的角度,即稱之為“見林不見樹”的研究取向(宏觀的法理學研究);
而臺灣比較習慣于集中焦點在一個較小的題目上作研究的方式,即“見樹不見林”的研究方式(微觀的法理學研究)。在他看來,大陸學者的議題往往是完全超越了法理學的領域而進入法律社會學、法律文化、法律史與司法改革的各個領域,不但有強烈的科際整合性質,而且有明顯的理論與實踐作結合的考慮。此外還有多元的法律人關心法理學與單一的法律人關心法理學之對比。[22]

  在特定的社會思想背景下,我們的規(guī)范法學與法律方法論研究之學問自始即遭遇到理論上的尷尬:淪為人們通常批判的所謂“注釋法學”。而這是在其本身還未曾獲得完全發(fā)展的情況下所面對的理論境遇。這大概是在法律移植和法律現(xiàn)代化整體背景下,我國規(guī)范法學所不可避免所要遇到的障礙因素。

  因此,以“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討論為契機,在中國語境下重新反省“注釋法學”、界定“法理學的范圍”,甚有必要。進而探討以實證規(guī)范法學與近年來新興起的法律方法論研究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自身的知識”的理論境遇、條件、前景(必要性與可能性)等問題,或許能為“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探索出一條現(xiàn)實可行的道路。就法學學科而言,我們的法(理)學研究的范圍問題、學科性質、對象范圍、研究方法等看似最基本的問題,其實還沒有完全搞清楚。尤其是,中國法學語境中的“法理學的范圍”之界定,需要我們從方法論上予以認真對待。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研究中有“方法”而無“方法論”。早在民國時期,蔡樞衡即曾指出過方法論對于法學的重要性!皼]有方法論和方法論的正確運用,結果……充其量只有產(chǎn)生東扯西湊的解釋論和常識論之可能!盵23]近年來,在引入西方法學理論時,我們固然要注意對其方法的運用而非單純的介紹,更重要的是,對方法的運用還須提升到方法論的高度去進行反思和考慮。

  從方法論的高度反思,可以發(fā)現(xiàn)法律自身的學問一直都是我國法學所欠缺的。有關中國法學發(fā)展的重大問題往往來自于法律本身以外。法律以外的知識自古及今都對中國的法律和法學產(chǎn)生極為重要的影響。當然,人們可以將此歸結為中西思維方式有著根本的不同。中國古代的法律和律學缺乏邏輯性和系統(tǒng)性。而這可以歸結為中國古時邏輯學自身的不發(fā)達,人們一直所關注的毋寧是道德與人生問題。由此也型塑了古代法的基本性格。法律的系統(tǒng)化程度通常處于一種比較低的水準上。更重要的是,中國自古以來法律從未劃清其與政治、宗教、倫理道德之間的嚴格界限,法律未曾獲得過獨立的地位。這尤其表現(xiàn)在司法中法律跟事實混淆在一起這種做法。故就國內的法學方法,王伯琦如此斷言:“就我們傳統(tǒng)思想的格局而言,既無慮會有概念法學產(chǎn)生,在我們今天的法律制度下,更可大膽放心!薄拔铱刹豁t地說,我們現(xiàn)階段的執(zhí)法者,不論其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學,不患其拘泥邏輯,唯恐其沒有概念!盵24]

  在“中國舊法制底哲學的基礎”一文中,吳經(jīng)熊論及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諸般難題,感慨“原來關于此類問題,其答案絕對不能在法制以內去找,要在法制以外轉念頭”。[25]如果說,吳氏是在茍全性命于亂世這樣特定的時代背景發(fā)出這樣的感慨的話。那么,而今在和平的年代,建設法治的年代,法律與法學的發(fā)展依然要受到諸多法制以外因素的影響。如梁治平在1980年代以來的法律文化研究中指出:“處在這種情態(tài)之下,法律問題從一開始就明顯不僅是法律問題,而同時也是政治問題,社會問題、歷史問題和文化問題!盵26]而且,中國學者似乎已經(jīng)習慣于這種沒有法學界域的意識。典型者還如梁治平:“我并非有意要疏離于法學界,在我的頭腦中,其實并沒有什么‘界’,我很早就習慣于不按學科或者知識上的分類來給自己下定義。我只是想讓自己成為一個學者,一個知識分子!盵27]而蘇力從天時和社會經(jīng)歷等角度解釋了為什么50歲這一代知識分子比他們之前或之后的知識分子都更容易成為公共知識分子。[28]他們在知識面上的開闊恐怕更多的是以犧牲專業(yè)化為代價的。而鄧教授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之論似乎亦未逃脫此種宿命。

  法學家跨學科的知識背景與理論方法,固然值得認可與借鑒,并且現(xiàn)今的法理學已經(jīng)超越了那種將法律視為單純封閉體系的看法。開放的法律概念必然要求運用開放的研究方法。這種方法要求將法律放到社會與歷史的宏大語境中,在法律跟其他社會現(xiàn)象的交互聯(lián)系中進行研究。而不是把法律從社會與歷史中隔離開來。但另一方面,如所周知,法學跟醫(yī)學一樣,乃是專業(yè)性極強的一門學問。非得深入到法律本身,才有此方面的真正學問。如舒國瀅之見:

  法理學家應當把自己當作是法律專家,其所建立和守成的是“法學家的法理學”,而不是哲學家、社會學家或政治學家、道德學家的一般理論!蓪<覍Ψ傻呐u首先應當是“體系內的”批評,實在法為法律專家提供了思考的起點和工作的平臺,但同時也限制了法律專家提問的立場和問題思考的范圍。[29]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法律學者吁求限定法理學的研究范圍。[30]

  

  四、結語:中國法理學的發(fā)展走向初探

  

  有關法理學向何處去的問題,本文的基本立場如上已經(jīng)有所論及。這里作個總結。

  近年來,學者們就中國法理學的發(fā)展方向提出了很多觀點。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那種以尋求法律自身學問為旨趣的研究路向。如有學者主張,以司法為中心,關注法律規(guī)范內部的學術、邏輯和技巧問題,是我國當代法理學的必然面向。[31]并認為中國法理學發(fā)展的重點在于從注重以價值呼喚為主導的法理學向注重以對規(guī)范的邏輯實證為主的法理學發(fā)展。相應地,中國未來法理學的發(fā)展重點,應是對法的規(guī)范的邏輯實證研究。[32]因此我們需要認真對待規(guī)則、完成從宏大敘事到微觀論證的研究轉換。[33]類似的還有主張“返回法的形而下”。但是很遺憾的是,我國法學家對法律的規(guī)范分析還停留在非常淺的層次上。規(guī)范分析的基本方法與技術還未被國內法學家所掌握。

  從總體上看,在法律體系完備之后,法律學識的社會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保障判決及其他決定的正確性、以及通過司法過程形成新的規(guī)范和政策等方面,F(xiàn)代式法律教育和相應的研究包括兩個方面:[34]一是實用精致的法律解釋學積累。二是空靈的、創(chuàng)新的法學理論的探究。這主要以培養(yǎng)正義精神、促進法律體系的新陳代謝為目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給自由的討論留有充分的余地,鼓勵學術上的百家爭鳴。

  今后,我國法學在規(guī)范分析法學和法律方法論方面需要有更大發(fā)展。更多一點法律自身的學問,以此來完成中國法治進程中的知識轉變。

  

  焦寶乾(1976—),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講師,山東大學法學博士。

  

  注釋:

  [1] “‘法理學向何處去’專題研討會紀要”,《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法理學向何處去’專題研討會紀要”,《法學研究》2000年第1期。

  [2] 顏厥安、王照宇:“由國際學術趨勢探討臺灣法理學之研究發(fā)展”,《臺大法學論叢》第三十二卷第四期;
劉幸義,“法理學領域之未來與展望”,《月旦法學》2003年第9期。

  [3] 如蘇力:“從法學著述引證看中國法學”,《中國法學》2003年第2期;
成凡:“從引證看法學——法學引證研究的三個基本方面”,《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4] 許章潤,《說法 活法 立法——關于法律之為一種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義》,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頁。

  [5] 鄧正來,2005:“根據(jù)中國的理想圖景——自序《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社會科學論壇》2005年10月期上半月刊,第 。

  [6] “非西方國家的法學所面臨的迫切而嚴肅的問題就是創(chuàng)造一種新的法學,這種法學既要建立在每一種文化的獨特特征上,又要通過服務于普遍人性的機制而與其他文化相互溝通!币奫日]千葉正士:《法律多元——從日本法律文化邁向一般理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2頁。

  [7] 前引4,許章潤:《說法活法 立法》,第308頁。

  [8] “‘現(xiàn)代化’與‘反現(xiàn)代化’——讀鄧正來先生《中國法學向何處去》”,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9272&classid=6。

  [9] 舒國瀅:“在歷史叢林里穿行的中國法理學”,《政法論壇》2005年第1期,第31頁。

  [10] 季衛(wèi)東,“法律職業(yè)的定位——日本改造權力結構的實踐”,季衛(wèi)東:《法治秩序的建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頁。

  [11] 依許章潤,現(xiàn)代漢語文明得有真正法學始于第二代法學家之手。許章潤,“書生事業(yè) 無限江山——關于近世中國五代法學家及其志業(yè)的一個學術史研究”,《清華法學》第四輯(二十世紀漢語文明法學與法學家研究專號),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頁。

  [12] 蔡樞衡,《中國法學及法學教育》,《清華法學》第四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頁。

  [13] 李貴連:《近代中國法制與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頁。

  [14] 蔡樞衡,《中國法理學自覺的發(fā)展》,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頁。

  [15] 前注9,舒國瀅文,第31頁

  [16] 梁治平:《書齋與社會之間》,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6頁。

  [17] 參見劉作翔:《法律的理想與法制理論》,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劉作翔:《邁向民主與法治的國度》,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8] 鄧正來,2005:“根據(jù)中國的理想圖景——自序《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社會科學論壇》2005年10月期上半月刊,第5頁。

  [19]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頁。

  [20] 鄧正來:“對‘法制與社會發(fā)展’之判準的反思——賀《法制與社會發(fā)展》出版十周年”,《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5年第1期。

  [21] 吳從周:“論民法第一條之‘法理’——最高法院相關民事判決判例綜合整理分析”,《東吳大學法律學報》第十五卷第二期,第32頁。

  [22] 林端:“兩岸法理學之石,可以相互攻錯——參加第二屆‘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研討會有感”,葛洪義主編: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2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頁以下。

  [23] 前引14,蔡樞衡:《中國法理學自覺的發(fā)展》,第64頁。

  [24] 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與中國固有文化》,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頁。與此適成對應的是,數(shù)學理性對西方法律文化產(chǎn)生了重要的影響,參見何柏生:“理性的數(shù)學化與法律的理性化”,《中外法學》2005年第4期。

  [25] 許章潤:《法學家的智慧——關于法律的知識品格與人文類型》,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頁。

  [26] 梁治平編:《法律的文化解釋》,北京:三聯(lián)書店1994年版,法律文化:方法還是其他(代序)。

  [27] 梁治平:《在邊緣處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頁

  [28] 蘇力:《也許正在發(fā)生——轉型中國的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六章: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建構。

  [29] 前注9,舒國瀅文,第33頁

  [30] 如陳景輝:“獨立的法律研究對象之確立——分析法律實證主義本體論之檢討”,鄭永流:《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七),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206頁。還有近年來憲法學、民法學和刑法學等部門法學研究中,也能夠發(fā)現(xiàn)建構和反思法學知識論的努力。

  [31] 謝暉、陳金釗:《法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轉型社會的法理面向——純粹法理學導言”。

  [32] 謝暉:《法的思辨與實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頁。

  [33] 陳金釗:“認真地對待規(guī)則”,《法學研究》2000年第6期;
謝暉:“法理學:從宏大敘事到微觀論證”,《文史哲》2003年第4期。

  [34] 前引10,季衛(wèi)東:《法治秩序的建構》,第220、2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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