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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周興:重溫德法之爭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1981年4月25日至27日,八十一歲高齡的德國當代哲學家伽達默爾(Hans-Georg Gadamer)來到巴黎歌德學院,出席由索邦大學菲力浦?福格特(Philippe Forget)教授組織的“文本與闡釋”的專題座談會。在這次會上,伽達默爾與風頭正健的法國少壯派思想家雅克?德里達(Jacques Derrida)進行了面對面的爭論。這是伽達默爾與德里達的首次學術(shù)聚會和交鋒。兩者分別為解釋學(hermeneutics)和解構(gòu)論(deconstruction,又譯“解構(gòu)主義”)兩大思潮的代表人物,因此,這場爭論(對話)引起人們的普遍關(guān)注自然是不足為奇的。漢語學界對此轟動一時的事件也有過一些議論,惜乎有關(guān)爭論文本一直沒有被完整而準確地譯成中文。

  

  時間已經(jīng)過去了二十余年,長命的伽達默爾先生也已經(jīng)仙逝,但這場被稱為“德法之爭”的曾在的爭論依然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義,依然有重演、回復(fù)的必要。

  

  我們先把爭論過程和文本情況簡介如下:

  

  伽達默爾首先在會上作了一個題為“文本與闡釋”的主題報告。該報告經(jīng)會后增擴,長達31頁,譯成中文大約有3萬字了,我們現(xiàn)在差不多可以把它視為伽達默爾哲學解釋學的一個總結(jié)性文本(該文后來也被收入伽達默爾:《文集》第二卷,即《真理與方法》第二卷)。在次日的圓桌討論中,德里達向伽達默爾提出了三個問題,作為他對伽氏報告的反應(yīng);
而伽達默爾也作了答復(fù)。之后,德里達在會上作“對簽名的闡釋(尼采/海德格爾)”的報告,不算短,印刷頁碼約有16頁,其中集中討論了兩個問題:尼采這個“名字”;
“整體性”概念。

  

  以上文本為伽達默爾-德里達這次爭論的全部材料。完整文本首先于1984年在慕尼黑出版德文本,題為《文本與解釋:德法之爭》。五年以后有英文版(紐約1989年)。我們依照德、英文版的辦法,把爭論文本輯為“巴黎對話”。

  

  事后幾年里,伽達默爾對他與德里達的這次巴黎論戰(zhàn)一直念念不已,又相繼作了“致達梅爾的信”(1984年)、“解析與解構(gòu)”(1985年)和“解釋學與邏各斯中心主義”(1986年)三篇文章,意在重梳他與德里達的異同,進一步回應(yīng)來自德里達的對解釋學哲學的解構(gòu)論挑戰(zhàn)。不過,在德里達方面,似乎沒有跡象表明他對此事件有進一步的反應(yīng)。盡管這兩位思想家之間還有過第二次“交鋒”,即1988年2月由德國海德堡大學法語系組織的會議,但這次會議設(shè)定的主題是“海德格爾與政治”,應(yīng)該比較熱鬧,而對于“解釋學與解構(gòu)論”這個課題并未形成更深入的探討。

  

  關(guān)于伽氏-德氏巴黎論戰(zhàn),有多個國家的各路哲學家進行了評論(英文版收集了有關(guān)評論文章共計15篇)。主流的意見大抵是:這是一場“不可能的對話”。我們在此只能選譯兩篇文章,一是英文版《對話與解構(gòu)》一書的編者米歇爾菲爾德(Diane P.Michelfelder)和帕爾默(Richard E.Palmer)為該書撰寫的“導(dǎo)論”,其中對“伽氏-德氏之爭”以及學界代表性觀點作了一番簡明扼要的介紹;
二是德國波恩大學哲學教授約瑟夫?西蒙(Josef Simon)的“求理解的善良意志與強力意志——評一次‘不可能的爭論’”一文。它們與上述伽達默爾的三篇后續(xù)文章一起,構(gòu)成本書第二部分,我們立題為“不可能的對話?”

  

  作為戰(zhàn)后歐洲大陸哲學的兩大主流思潮,解釋學與解構(gòu)論有著許多共性,特別是在對現(xiàn)代性危機的體認,對西方傳統(tǒng)形而上學的基礎(chǔ)主義、主體主義的批判上,兩者是有一致之處的。按照德國哲學家曼弗雷德?弗蘭克(Manfred Frank)的總結(jié),解釋學與解構(gòu)論之間有五個重要的“共同因素”:一是作為一種理論基礎(chǔ)的“語言學轉(zhuǎn)向”;
二是“貫穿于現(xiàn)代思想的危機批判”;
三是對一種“絕對精神”或無時間性的自我在場的拒絕以及一種對有限性的確認;
四是兩者都回到尼采和海德格爾對“西方理性主義”的診斷及其終結(jié)這一論題上;
五是兩者都強調(diào)審美現(xiàn)象的原初意義,特別是文學與文藝批評。

  

  于是我們要問:既然有如此之多的共同點,為什么人們還能把伽達默爾-德里達的這次巴黎對話稱為“不可能的對話”?

  

  實際上,如果把伽達默爾的理解要求徹底化,那就沒有什么不可能的對話。伽達默爾認為求理解的善良意志是自然的。人只要加入對話,為的就是理解和被理解。你德里達既然與我坐在一起了,而且也參與了討論,而且也向我提出了問題,回應(yīng)了我的演講,當然就已經(jīng)服從了求理解的善良意志。對話中理解的善意與被理解的愿望本身就構(gòu)成了對話的前提和基礎(chǔ)。在兩人的辯論中,伽達默爾總是以“善良意志”勾引著德里達,偏偏這位德里達是一個“刺青”,不領(lǐng)伽達默爾的情,時刻保持著一個解構(gòu)論者的警覺。伽達默爾的善良意志與德里達的解構(gòu)警覺之間,構(gòu)成巨大的張力。

  

  看起來,伽達默爾的辯證法式的“狡猾”可能是有一點點討厭:喏,你只要和我坐在一起,哪怕是一聲不吭,跟我翻著白眼,也已經(jīng)落入我的“善良意志”的同一性圈套中了!不過,正是這樣一種稀松平常的詰難觸著了德里達解構(gòu)論的一大“軟肋”:主張非同一性和差異化的解構(gòu)論如何反身面對自己,如何要求自己的主張?非同一性的訴求本身是不是一種要求理解和認同的同一性訴求?伽達默爾不無刻薄地指出:德里達對自己“不公”。

  

  事情的關(guān)鍵在于同一性形而上學及其批判。因此兩人的討論勢必演變成一場哲學史的論辯。伽達默爾認為他與德里達都是以海德格爾思想為出發(fā)點的,并且把自己和德里達稱為“海德格爾原創(chuàng)思想的兩個完全獨立的發(fā)展者”。德里達大概也會同意這個說法。德里達在會上的專題報告顯然也是有備而來,題曰:“對簽名的闡釋(尼采/海德格爾)”。

  

  戰(zhàn)后歐洲大陸哲學各路向可以說都帶上了海德格爾的“簽名”。海德格爾思想在法國知識界獲得了某種激進化的推進和發(fā)揚,而在其本土德國則似乎構(gòu)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界限。美國哲學家約翰?卡普托(John D.Caputo)認為,德里達的解構(gòu)論構(gòu)成“海德格爾主義”的“左翼”,而伽達默爾的哲學解釋學則成為“海德格爾主義”的“右翼”(參看《對話與解構(gòu)》,第258頁以下)。這個意見雖然過于簡單化,也容易被簡單化,但基本上還是可以成立的。如果說伽達默爾強化了海德格爾思想的“向心”方面,那么,德里達則發(fā)展了海德格爾思想的“離心”方面。

  

  伽達默爾自以為得了海德格爾的真?zhèn)鳎姨貏e強調(diào)自己是以后期海德格爾思想為主要背景的。這話似乎不可全信。無論就思想高度還是就課題范圍來看,伽達默爾的哲學解釋學(對話解釋學、辯證解釋學)未能超越前期海德格爾的“此在解釋學”,充其量還是對后者的一種內(nèi)在化拓展,也就是說,伽達默爾并未真正跟隨海德格爾實施思想的“轉(zhuǎn)向”。在此意義上,可以說伽達默爾“延續(xù)了海德格爾解釋學的中斷”(中文研究可參看張志揚:《門,一個不得其門而入者的記錄》,1992年,第118頁)。

  

  德里達的一些基本思想和觀點或明或暗地承繼著海德格爾。他的基本詞語,諸如“解構(gòu)”、“涂抹”、“蹤跡”、“分延”、“游戲”等,多半是從海德格爾那里發(fā)揮出來的。德里達的“解構(gòu)”(deconstruction)一說就是對海德格爾的“解析”(Destruktion)思想的一個發(fā)展。海德格爾在前期哲學中提出了對傳統(tǒng)存在學(本體論)進行“現(xiàn)象學的解析”的任務(wù),其目的卻是積極的,是要標明存在學傳統(tǒng)的各種積極的“可能性”,即“標明存在學傳統(tǒng)的限度”(《存在與時間》,第23頁)。盡管海德格爾后來也講“克服”和“經(jīng)受”形而上學,但他講的“克服”(überwinden)或者“經(jīng)受”(Verwinden)也不是純粹消極的、否定性的,而倒是一種“原始的居有”。

  

  與海德格爾的“解析”、“克服”或“經(jīng)受”相比較,德里達的“解構(gòu)”似乎更為激進、更帶有“暴力”性質(zhì)。在德里達那里,所謂“解構(gòu)”首先是一種“策略”,意在顛覆傳統(tǒng)形而上學的等級制度,摧毀“在場的形而上學”和“邏各斯中心主義”。雖然德里達對海德格爾多有承繼,但他仍指責后者在形而上學批判上的不徹底性。在德里達看來,不僅前期海德格爾以“此在”為中心的“基礎(chǔ)存在學”奠基,而且在“關(guān)于人道主義的書信”等后期著作中海德格爾對人道主義或人類中心主義的批判,都仍然是“一種對人的本質(zhì)和尊嚴的重估或重獲”。海德格爾的存在之思,存在的真理之思,雖則名義上是對人道主義和形而上學的劃界,但依然脫不了是一種“人之思”(德里達:《哲學的邊緣》,英文版,第128頁)。德里達還以“聲音中心主義”來攻擊海德格爾,認為后者的語言觀仍然是強調(diào)“說”(聲音)而貶抑“寫”的。尤其是,在德里達看來,海德格爾所思的“親密的區(qū)分”和“二重性”的“本有”(Ereignis)都還有成為一個形而上學的具有本源意義的“終極能指”的危險,而他自己的“分延”(difference)則是“非完滿的、非單一的,有結(jié)構(gòu)的和區(qū)分化的差異之源。因此‘本源’這個名字就不再適合于它了”(《哲學的邊緣》,第11頁)。

  

  德里達清楚地意識到,他的解構(gòu)論與伽達默爾的解釋學的基本分歧也在于形而上學批判,而就形而上學批判來說,焦點恰恰在于尼采和海德格爾,更具體地講,在于海德格爾在戰(zhàn)亂中集十年之功形成的尼采闡釋。正因為這樣,德里達才把自己的報告題目設(shè)定為“對簽名的闡釋(尼采/海德格爾)”。該報告表面看來猶如空穴來風,與會議主題毫不相干,實則不然。溫柔敦厚的伽達默爾屢屢聲明,他對海德格爾的尼采闡釋持毫無保留的信服態(tài)度,與之相反,德里達則認為這種闡釋是大成問題的。德里達的思路可謂清清楚楚,直擊兩點:“名字”(專名)與“整體性”。

  

  德里達認為,雖然海德格爾試圖擺脫人們對尼采的心理學-傳記式的誤讀,但他堅持尼采哲學的系統(tǒng)性,為尼采加上了一個人名的統(tǒng)一性,努力把“尼采這個名字或者‘誰是尼采?’的問題還原為西方形而上學的統(tǒng)一性,其實就是還原為在這種形而上學的極頂上的一種邊界境況的惟一性”。德里達這個責難尖銳有力。這個尼采,這個惟一的尼采“專名”,被海德格爾樹立在整個西方形而上學史的完成(終結(jié))點上,成為“最后一個形而上學家”。而在德里達看來,尼采實在要比海德格爾更具解構(gòu)性,更不形而上學。德里達問:“難道尼采不是除基爾凱郭爾之外少數(shù)幾位把自己的名字多重化,并且玩弄簽名、身份和面具的大思想家中的一員嗎?難道他不是那個多次、并且以多名來命名自己的人嗎?”(參看《文本與闡釋》,德文版,第68-72頁)。非形而上學的尼采不是單數(shù)的“尼采”(Nietzsche),而是復(fù)數(shù)的“尼采們”(Nietzsches)。

  

  進一步,德里達關(guān)于“整體性”問題的討論觸及到了海德格爾的尼采闡釋、乃至于海德格爾在《尼采》書中闡發(fā)出來的整個形而上學觀的核心。海德格爾認為,“本質(zhì)”(Essentia)與“實存”(Existentia)是形而上學的兩個基本問題,“本質(zhì)”回答的是存在者整體的“什么”問題,“實存”回答的是存在者整體的“如何”(實存方式)問題。而“強力意志”和“相同者的永恒輪回”就是尼采提供出來的關(guān)于“本質(zhì)”和“實存”的形而上學規(guī)定。德里達分析了海德格爾引用過的兩段尼采原文,表明尼采的“相同者的永恒輪回”并不像海德格爾所主張的那樣,是關(guān)于“存在者整體”之實存方式的規(guī)定。由此,德里達得出結(jié)論:海德格爾“把尼采搞成一個形而上學家,哪怕是最后一個形而上學家,也許就過于匆忙了”(《文本與闡釋》,德文版,第76頁)。

  

  這是德里達對海德格爾的尼采闡釋的基本指控。但令人遺憾的是,德里達在這一點上語焉不詳,未能展開充分有效的論證。我們在此似乎同樣也可以指責一下德里達:僅憑兩個引文的簡短討論就否定海德格爾的尼采觀,是不是也過于草率了? 德里達在整個報告中對伽達默爾未提一字。雖然如上所述,德里達的論題還是切中要害的(實際上對伽達默爾哲學具有釜底抽薪的作用),但在場面上,他的報告仍讓人覺得他無視伽達默爾這位在場者的在場。這種姿態(tài)上的不周到大約會使伽達默爾感到難堪。伽達默爾在會后干脆就抱怨說這是一次“非對話”,因為在他看來,對話需要有同一種語言,而德里達操的是一種“解構(gòu)語言”,總是不著邊際、無中生有、聲東擊西。

  

  不過,稍事冷靜以后,伽達默爾仍舊忘不了貫徹他的“解釋學的普遍性要求”,仍舊設(shè)下了一個“同一性圈套”——幾年后,他大度地向德里達發(fā)出熱情的邀請:“那個讓我關(guān)心解構(gòu)論的人,那個固執(zhí)于差異的人,他站在會話的開端處,而不是在會話的終點”(《對話與解構(gòu)》,英文版,第113頁)。

  

  無論如何,這話中聽。

  

 。ā兜路ㄖ疇帯,伽達默爾、德里達等著,孫周興、孫善春編譯,收入《同濟?德意志文化叢書》第一輯,同濟大學出版社2003年11月版,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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