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的政治理論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劉訓(xùn)練 譯 應(yīng)奇 校
原載于知識分子論叢第二期《共和、社群與公民》
共和主義政治理論的起點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政治思想傳統(tǒng)(Pocock,1975)。與共和主義傳統(tǒng)聯(lián)系在一起的名字包括:羅馬共和國時期的西塞羅;
文藝復(fù)興時期意大利城市共和國的一些作家,尤其是馬基雅維里——《李維史論》(the Discourses)的作者“天才的馬基雅維里”(the divine Machiavel);
英國內(nèi)戰(zhàn)和共和國時期及其后的詹姆斯·哈林頓(James Harrington)、阿爾杰農(nóng)·西德尼(Algernon Sydney)以及其他一群不甚知名的人物;
18世紀英國、美國和法國的諸多支持共和國(republic or commonwealth)的理論家,這些理論家——共和派(the commonwealthmen)(Robbins,1959)——受到了約翰·洛克以及后來的孟德斯鳩男爵的重大影響;
事實上,他們有足夠的理由將洛克和孟德斯鳩視為自己陣營中的人。他們的文獻還包括《加圖來信》(Cato"s Letters,Trenchard and Gordon,1971)和大西洋彼岸美國的《聯(lián)邦主義者文集》(Federalist Papers,Madison, Hamilton and Jay,1987)。
由共和主義者塑造的政治思維方式與政治思想習慣在今天依然有效,他們與眾不同的主題就是:盡管自由的事業(yè)從根本上說取決于法律和國家——這主要是因為人民只有在憲法之下才能享受他們的自由,但是,掌權(quán)者仍然是一種內(nèi)在的威脅,人民不得不盡力“讓無賴保持誠實”((。因此,自由的代價就是公民美德(civic virtue),這種美德既包括積極自愿地參與政府,也包括對統(tǒng)治者保持永恒的警惕。美國的共和主義者傾向于取消君主制,而英國的共和主義者則滿足于用憲政制約國王。孟德斯鳩(Montesquieu,1989:70)i明白無誤地指出,英國是一個“隱藏在君主制形式之下的共和國”(Rahe,1992:524)ii。
我本人在共和主義思想傳統(tǒng)中發(fā)現(xiàn)了一個令人極為振奮的思想和理想資源,在這篇文章中,我希望能夠揭示其理由(參見Pettit,1997)。iii不過,應(yīng)當指出的是,在挖掘這一富有靈感的傳統(tǒng)過程中,我并非孤軍奮戰(zhàn)。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歷史學家如約翰·波考克(John Pocock,1975)、昆廷·斯金納(Quentin Skinner,1978、1983、1984)不僅向我們展現(xiàn)了共和主義的思維方式,而且他們還向我們證明,它可以為當代政治提供一個嶄新的視角。特別是,斯金納已經(jīng)證明,它可以為我們提供一種新的理解自由的方式,而我本人的論證就是建立在這一基礎(chǔ)之上的。另一方面,卡斯·森斯坦(Cass Sunstein,1990、1993a、1993b)iv等法學家則追溯了19世紀后期美國獨特的共和主義傳統(tǒng),并強烈地主張這種傳統(tǒng)對美國的憲法做出了與眾不同的解釋,而且更一般地說,它為我們理解政府的作用提供了一種深刻的洞見。犯罪學家和控制理論家,像曾經(jīng)和我進行過密切合作的約翰·布萊斯懷特(John Braithwaite,Braithwaite and Pettit,1990),v在共和主義傳統(tǒng)中發(fā)現(xiàn)了一套令人信服的思想,它既能說明我們應(yīng)該對一個控制系統(tǒng)(regulatory system)——比如說,刑事司法體系——提出什么樣的要求,又能說明我們對如何滿足這些要求應(yīng)該持有什么樣的期望(Ayres and Braithwaite,1992)。vi當然,在最近一些年來開始描繪共和主義的路線并試圖積極吸收共和主義思想資源的諸多評論家中,他們只是突出的幾個代表而已。vii
我本人探究共和主義政治理論的路徑是將重點放在自由觀念(the notion of freedom)上,這是共和主義思想家們普遍接受的觀念,而且其他的共和主義主張都是由這一理想推導(dǎo)出來的。在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中我將介紹共和主義的自由理想,然后在第二部分中我將力圖展現(xiàn)這一理想對于當代政治思想的意義。
1.共和主義的自由理想
貢斯當?shù)穆肪(The Constant connection)
19世紀早期,本杰明·貢斯當(Benjamin Constant,1988)viii發(fā)表了一篇題為“古代人的自由與現(xiàn)代人的自由”(The Liberty of the Ancients and the Liberty of the Moderns)的著名的演講。他將現(xiàn)代人的自由看作是無干涉的自由(the absence of interference),亦即我們所熟悉的消極自由或自由主義的自由:我是自由的,因為“沒有人可以干涉我的行動”(Berlin,1958:7);
另一方面,他將古代人的自由看作是一種從理想上說直接參與自治民主的自由:我是自由的,不是因為我沒有受到其他人的控制,而是因為我與其他人分享著控制所有人的權(quán)力。古代人的自由是伊塞亞·伯林(Isaiah Berlin,1958)后來所說的積極自由之最顯著的形式。
在介紹共和主義的自由觀念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貢斯當對古代人的自由近乎漫畫式的描繪掩蓋了真正的共和主義思考自由的方式,而且它只是在最近才通過貢斯當?shù)漠敶冯S者的眼睛而變得如此引人注目。貢斯當當初可能并沒有刻意強調(diào)這一點,但他確實迷惑了后來的人,他使他們相信,唯一切實可行的或許也是唯一明智的自由觀念就是無干涉的自由主義自由觀念。古代人的自由不是無干涉的自由的對手——盡管它是可欲的,但人們斷言它是無法實現(xiàn)的。而且,將這兩種自由觀念視為二者必居其一的對立觀念,其結(jié)果不可避免地就是自由主義的理想將取得勝利。
然而,受到貢斯當有效抑制的共和主義思考自由的方式,并沒有將自由視為直接民主的立場,而是將自由視為無支配(non-domination)。無干涉的自由與無支配的自由之間的差異是不難區(qū)分的:設(shè)想一下,一個人支配著另一個人,以致于他可以任意地干涉其他人部分或全部的選擇(Pettit,1996、1997)。ix無干涉的自由認為干涉之闕如就是自由的充分條件,而無支配的自由則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擁有任意地干涉其他人——個人或共同行動者(corporate agent)——之生活或事務(wù)的能力。這兩種思考自由的方式之間的差異可能看起來屬于細微末節(jié),但只要稍做思考,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其間隱藏著更多的對比維度。
干涉與任意的干涉
兩種自由觀念都使用了干涉(interference)的概念,因此,我們可以由此著手對兩種思考自由之方式進行對比。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被視為干涉的妨礙(intrusions)毫無疑問都是故意的行為,或者至少說是行為主體(agent)能夠為之負責的行為(Miller,1990:35)x:妨礙必須是故意的或準故意的行為。這一約定的原因在于,大多數(shù)的解釋在定義自由的這一條件時,都將它與其他故意的行為主體相聯(lián)系起來,而不涉及大自然的偏愛,即不是根據(jù)一個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擺脫各種各樣殘酷的、并非有意強加的限制這一條件來定義自由(參見Spitz,1995:382-3)。xi
但是,構(gòu)成干涉的妨礙可能只限于那些使行為主體的某些選擇無法實現(xiàn)的行為,或者擴展到那些對行為主體的選擇實施強制或操縱的行為。我將假定兩種自由觀念所理解的干涉都是寬泛意義上的,據(jù)此,干涉的行為將包括一切導(dǎo)致行為主體之境遇惡化的行為——或者至少說使之明顯惡化的行為,不管它們是減少了可行的選擇方案,還是提高了與某些選擇相聯(lián)系的實際或預(yù)期成本。因此,行為主體在做某事時可能會受到阻止,可能會受到某些額外成本(比如說罰款)的脅迫,也可能會因為做了此事而受到處罰。
無支配的自由不同于無干涉自由的地方在于,它不僅使用了干涉的概念,而且還使用了任意的干涉(arbitrary interference)這一概念,即建立在一種武斷基礎(chǔ)上的干涉。那么,什么是任意的干涉行為呢?如果一項行為只受制于行為主體的任意處置(arbitrium)、決定或判斷;
該行為主體能夠隨意地做或不做它,那么,我們就可以說,它是一項任意的行為。當我們說這是一項建立在任意基礎(chǔ)上的干涉行為時,我們指的是它完全出于行為主體的喜好,特別是,對他人之干涉的實施與否根本不考慮對方的利益或觀點。這一選擇根本不按照他人自身的判斷尊重其利益。xii
按照這一任意性(arbitrariness)的概念,如下一項干涉行為就不能算作任意的:它不得不遵循承受干涉者的利益和想法;
或者說,即使它不能遵循涉及到的所有人的利益和想法——這些人可能會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但它至少得遵循直接相關(guān)者的利益和想法。比如說,我可能對這樣的國家感興趣:它強制征收某些稅收或?qū)`法者進行懲罰,這種國家可能根據(jù)我認為恰當?shù)氖侄魏统绦騺韺嵤┻@些目標;
但是,我也可能不愿意國家對我本人強行征稅——我可能想成為例外,或者我可能認為,即使我被證明違法了也不應(yīng)該以恰當?shù)姆绞绞艿綉土P。在這種情況下,我的相關(guān)利益和想法應(yīng)該是那些與其他人共享的利益和想法,而不是將我特殊對待的利益和想法,因為國家不僅為我服務(wù),也為其他人服務(wù)。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通過稅收或懲罰對我進行的干涉就不能算作任意的,也就不能算作支配。
共和主義的思想傳統(tǒng)對于一項干涉行為——尤其是法律或政府的干涉行為——在什么情況下不能算作是任意的問題提供了一種與眾不同的看法,我將遵循這一傳統(tǒng)對這個問題做出說明。想想托馬斯·潘恩(Tom Paine,1989:168)xiii對君主制的譴責:“它意味著個人的專斷權(quán)力,行使這種權(quán)力是為他本人,而不是共和國服務(wù)的”(參見Sydney,1996:199-200)。這一評論揭示得很清楚,非專斷的國家權(quán)力遵循的是公眾的福利和世界觀(world-view),而不是掌權(quán)者個人的福利和世界觀。國家實施的干涉行為必須出于受動者共同利益的考慮,這種利益要求至少在程序意義上是為接受干涉者所共享的。
無干涉的自由將自由與干涉直接對立起來:自由就是不存在干涉。而共和主義的無支配自由則將這種對立轉(zhuǎn)化為另外兩種形式:自由的反面不再是干涉本身,而僅僅是建立在任意基礎(chǔ)上的干涉;
自由的反面并不要求實際的任意干涉,而僅僅是指某些人擁有這種干涉的能力。
第一種對立使人們失去他們的自由或減少他們的自由變得更加困難。因為,它意味著如果一個行為主體對他們選擇的干涉并不是任意的,那么,這樣做就沒有侵犯他們的自由;
不管這種干涉造成了多大損失,它只要不是任意的就足以保證他們的自由沒有受到威脅。然而,第二種對立卻恰好相反,它使人們失去或減少自由更加容易,而不是更加困難。因為,它意味著如果一個行為主體擁有干涉他們?nèi)魏芜x擇的能力,那么,這本身就是對他們自由的威脅;
即使這個人實際上并沒有運用其干涉能力,他們的自由也會受到損失。
更難失去自由的效應(yīng)(The harder-to-lose-freedom-effect)
更難失去自由的效應(yīng)使得兩種自由觀念在理解法律與自由的關(guān)系問題上產(chǎn)生了重大的差異。按照無干涉的自由觀,一種法律的統(tǒng)治(regime of law)必然是強制的,它將系統(tǒng)地危及人們的自由,即使實施這一統(tǒng)治的結(jié)果從總體上說會減少干涉的發(fā)生。服從法律本身就是自由的一種損失。而按照無支配的自由觀,服從法律并不意味著任何人自由的喪失:只要法律的制定、解釋與執(zhí)行不是專斷的,只要相關(guān)的法律強制不得不遵循承受者的利益和意見——這當然是一個重大的限制性條件。這一條件直觀地表達就是:法律的統(tǒng)治必須代表一種公平的法治(fair rule of law)。
當然,與其本身并沒有對自由構(gòu)成威脅相一致的是,依靠法律強制與約束的統(tǒng)治可能像自然障礙(natural obstacle)一樣限制人們的有效選擇,或者提高這些選擇的成本:它限定了人們不受控制之選擇的范圍。無干涉自由的贊成者并沒有把自然的障礙視為對自由的威脅——這是因為它們顯然不是故意的,但他們確實承認這些障礙影響了選擇的范圍,(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而這正是無干涉自由的適用領(lǐng)域。按照我們的區(qū)分,障礙制約了自由,但它們并沒有危及自由。xiv無支配自由觀的倡導(dǎo)者移動了自由的威脅性因素(compromising factors)與制約性因素(conditioning factors)之間的界線,所以與一種公平的法治聯(lián)系在一起的干涉,同自然的障礙一樣,雖然制約了人們的自由,但其本身并沒有危及自由:它本身不能算作侵犯、妨礙、減少或違反人們的自由。xv
霍布斯和邊沁是如下這一思想最著名的倡導(dǎo)者:法律本身就是對自由的一大威脅,“與個人對個人施加的強制形成比照的是,一個人得到的自由恰好相當于另一個人被剝奪的自由。因此,所有強制性的法律,尤其是所有旨在創(chuàng)造自由的法律,都將盡可能地取消自由”(Bentham,1843);
xvi或者就像霍布斯所說的,“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權(quán)者未對其行為加以規(guī)定的事物中才存在”(Hobbes,1968:264)。xvii
但是,當霍布斯和邊沁采取這一立場時,他們在有意打斷一個更加古老的思想傳統(tǒng),即共和主義或共和派傳統(tǒng)(Skinner,1983)。這一傳統(tǒng)首先由詹姆斯·哈林頓加以捍衛(wèi),他論證說,霍布斯混淆了擺脫法律的自由(freedom from the law)與自由本身,即通過法律實現(xiàn)的自由(freedom by the law)。約翰·洛克站在了哈林頓的一邊,他看到“免于絕對、任意之權(quán)力的自由”是一項本質(zhì)性的事物(Lock,1965:325),xviii并將法律視為自由的本質(zhì)要素:“如果(法律)僅僅是為了使我們不致墮入泥淖和懸崖,那么就不應(yīng)當被稱作限制……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Lock,1965:348)。xix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978:126)xx重申了18世紀的正統(tǒng)觀點,他寫道:“慎重制定的法律決不是對自由的顛覆,而是對自由的引導(dǎo),因為(正如洛克先生所洞察到的)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
從霍布斯和邊沁的觀點來看,兩種自由觀在對待法律態(tài)度上的差異具有重大的意義。一切法律都對人們的自由構(gòu)成威脅的觀點,使得霍布斯能夠經(jīng)受住來自共和主義者可能的批評,即:他的利維坦與自由是完全相互抵觸的,它是與法治截然不同的專制統(tǒng)治,共和主義的法治是一個“法律的帝國,而不是人的帝國”(Harrington,1992:8)。xxi同樣,這一觀點也使得邊沁及其反對1770年代美國獨立事業(yè)的友人能夠反駁這樣一種抱怨,即:既然英國議會在為北美殖民地的管理制定法律時沒有對自己施加限制——既然它沒有像在英國本土那樣限制自己,那么,這些法律就是對美國人的任意干涉,并對他們的自由構(gòu)成了威脅(Lind,1776)。xxii霍布斯可以辯護說,在尊重臣民的自由方面,利維坦并不比共和國做得更差,因為所有的法律都會危及自由。邊沁及其友人也可以基于同樣的理由辯護說,在自由問題上,美國人在英國議會強加的法律之下并不比英國本土更糟。
到目前為止,我們談的都是將自由與無支配而不是無干涉對立起來所導(dǎo)致的更不容易失去的自由的效應(yīng),但是,在自由對立面的轉(zhuǎn)換中,更容易失去的自由的效應(yīng)又如何呢?
更易失去自由的效應(yīng)(The easier-to-lose-freedom-effect)
這一效應(yīng)來自于這樣一個事實,即有些人失去自由不僅僅是因為其他人任意地干涉了他們的選擇,而是因為其他行為主體擁有這種能力。按照無支配自由觀,某些人失去自由是因為他們生活在別人的支配(thumb)之下,即使這種支配從來沒有施之于他們。
設(shè)想一下,在現(xiàn)有法律與習俗之下,一個妻子可能會受到其丈夫任意的虐待,至少在某些方面或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如此。即使她的丈夫可能是一個仁慈的、富有同情心的人,按照無支配自由觀的解釋,她仍然不能算作完全自由的。同樣,一個受其雇主支配的雇員,一個受多數(shù)聯(lián)盟支配的少數(shù)民族成員,一個受債權(quán)人支配的債務(wù)人,或者任何一個處于屈從地位的人都是如此。
如果說自由之對立面的轉(zhuǎn)移所帶來的第一種影響突出地表現(xiàn)在法律與自由的關(guān)系問題上,那么,其第二種影響則表現(xiàn)在自由與奴役的關(guān)系問題上。自邊沁以降,如下的觀念已經(jīng)成為一種共識,即:法律對自由構(gòu)成了一種威脅,盡管這種威脅可能有助于總體的善。因此,不可能再主張說,不自由在某種程度上就是被奴役(Patterson,1991);
xxiii沒有人會說,法律將生活于法律之下的人變?yōu)榕`。但在邊沁之前,自由最初并且首先就是與支配相對立的,不自由與奴役可以等而視之。不自由就是生活在別人的支配之下,也就是生活在一種被奴役的狀態(tài)之中。
因此,阿爾杰農(nóng)·西德尼(Algernon Sydney,1990:17)xxiv在17世紀80年代寫道:“自由就在于獨立于他人的意志,我們所理解的奴隸就是一個不能處置自己人身與財物的人,他只能根據(jù)其主人的意志享有一切。”在接下來的一個世紀里,《加圖來信》的作者對這一問題給出了一個非常具有說服力的答案:“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生活;
奴役就是生活在其他人的支配之下,奴役的生活對于那些能夠忍受它的人來說,就是一種連續(xù)的不確定和不幸的狀態(tài),生活在對暴力和猝死的永恒恐懼之中!保═renchard and Gordon,Vol2,249-50)xxv
將自由與支配對立起來的更容易失去自由的效應(yīng)之所以會涉及奴役的主題,是因為對一個奴隸而言,其最顯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即使他們的主人是仁慈的,并且事實上從未干涉過他們,也仍然改變不了他們是奴隸的事實。就像阿爾杰農(nóng)·西德尼(1990:441)xxvi所指出的:“即使他服務(wù)于世界上最善良、最溫和的人也仍然是一個奴隸,與他服務(wù)于最壞的人沒有兩樣!币嗳缋聿榈隆て杖R斯(Richard Price,1991:77-78)xxvii在18世紀所指出的:“只要個人在私生活中擺脫不了主人的權(quán)力,那么他們就不能算作是自由的,哪怕他們得到了平等的、友善的對待。這一點同樣適用于共同體!敝灰兄渚蜎]有自由,哪怕從未出現(xiàn)過實際的干涉。
我曾經(jīng)指出,自由與支配之對立的第一種效應(yīng)有助于美國獨立事業(yè)的支持者們。他們可以論證說,雖然英國人不會由于法律而變得不自由,因為在這里法律不是任意強加給他們的,而美國人就不享有類似的法律之下的地位。我現(xiàn)在應(yīng)該進一步指出,第二種影響可以鞏固這一論證。他們可以論證說,即使英國議會不會過多地干預(yù)北美的事務(wù),即使它只征收很少的稅收,事實仍然是它想征多少稅就征多少稅,它的意志不會遇到多大掣肘。這就意味著它與北美殖民地之間的關(guān)系就像主人與奴隸一樣。
約瑟夫·普里斯特利(Joseph Priestly,1993:140)xxviii對此曾舉過一個非常好的例子:“問:這些人憤憤不平的是什么呢?答:大不列顛的議會向他們征收賦稅,然而這些議員們在免除自己稅收的同時卻又心安理得。如果這種情況發(fā)生了,那么殖民地的人民將完全陷于一種被奴役的狀態(tài),就像歷史上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的那樣。英國人可以憑借這種權(quán)力強迫他們交納一個便士,就意味著他們可以憑借同樣的權(quán)力強迫他們交出最后一個便士。這純粹是一方在任意地壓榨,另一方卻在卑躬屈膝地請愿!
三點進一步的評論
為了更好地理解無支配的自由觀,我對無支配的自由與無干涉的自由之間的兩個重大差異做了評論。不過,為了充分理解這一點,我想進一步補充三點重要的評論。
首先,盡管無支配的自由是一個行為主體擁有任意地干涉他人之事務(wù)的能力所引起的,但某些合理的經(jīng)驗主義假設(shè)卻使之與相關(guān)個人或團體的一種關(guān)于存在這種能力的共同意識系統(tǒng)地聯(lián)結(jié)到一起。你是否受到支配的問題必然要涉及有關(guān)人的利益;
而且,如果你確實沒有受到支配,那么導(dǎo)致你沒有受到支配的因素——比如說,你的可比資源(comparative resources)、你受到法律以及其他手段保護的程度等等——必然為一切相關(guān)的人所了解。
根據(jù)人們通常的歸納和推理能力,無支配這一事實將成為相關(guān)個人之間的共識(David Lewis,1969:56)。xxix這一點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意味著按照通常獲得自由的方式,無支配的自由將與不卑不亢地對待人的能力密切地聯(lián)系在一起。當孟德斯鳩(Montesquieu,1989:157)xxx寫下如下這段話時,他強調(diào)的正是這一主題:“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這樣一種平和的心境,它來自于每一個人都認為自己是安全的這一看法。為了讓每個人都享有這種自由,政府必須保證它治下的每一個公民都不會懼怕另一個公民。”
關(guān)于無支配的自由,我想做出的第二點評論就是:其他人完全不可能實施任意的干涉這一點并不足以保證某人享有無支配的自由;
其他人必須缺乏任意干涉此人生活的能力,而不僅僅是未必干涉。假如你屈從于某人任意的干涉,但恰巧此人真的喜歡你,并且非常不愿意干預(yù)你;
然而,情況仍然是,按照通常的自由意志(free will)標準,他們擁有干涉或不干涉的能力,且這種干涉或不干涉是任意的,那么,你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受到了支配,并且遠不能算作是自由的。這不是一個很難接受的思路,因為你顯然在承受一種糟糕的狀態(tài),此人擁有任意地干涉你的能力,不管他們怎么不可能進行這種干涉,但這種干涉仍然是行為主體容易做到的。比如說,他們擁有任意干涉的能力就意味著,你沒有理由保持享有無支配自由的主觀心態(tài):你不得不順從這些人,并期待他們對你的好感。
第三點也是最后一點評論最為重要。在邊沁及其追隨者打算拒絕無支配的自由和非奴役的自由時,他們考慮到這樣一個問題,即:這種自由與其替代觀念不同,它不能逐步地實現(xiàn),因此有可能成為“溢美之辭和大而無當?shù)母哒{(diào)”(Paley,1825:359-60;
Long,1977:Ch.4)。xxxi約翰·林德(John Lind,1776:25)xxxii在抨擊理查德·普萊斯將北美殖民地居民說成是奴隸的時候,也激烈地批評道:“事情總是走向極端,要么最大要么最小,就是沒有中間狀態(tài):它不是白的就是黑的,非此即彼!蔽蚁胫赋龅牡谌c就是: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無支配的自由不是一樁要么全部要么全不(all-or-nothing)的事情。
只要稍做思考,這一點就會很清楚:行為主體實施干預(yù)的能力可能有大有小,他們有能力實施的這種干預(yù)可能有強有弱,并且實施這種干預(yù)的成本有高有低,也就是說,承擔報復(fù)的風險有高有低。因此,他們能夠影響的那些人擁有無支配自由的程度可能參差不一:行為主體越弱小,他們影響的那些人的自由就越多。
需要補充的是,強度(intensity)是無支配自由可能發(fā)生變化的唯一維度,隨著強度的變化,無支配自由也可能相應(yīng)地發(fā)生變化:它獲得的選擇可多可少,選擇需要花費的成本可高可低,選擇的重要性在直覺上可大可小。即使人們?nèi)〉昧松鐣凶畲髲姸鹊臒o支配自由,也仍然存有一定的空間供其擴展不受支配之選擇的范圍:我們可以擴大選擇的范圍,或者降低選擇的成本,或者使之在直覺上顯得更重要、更有意義。即使我們消除了無支配自由的一切威脅性因素,也仍然存有一定的空間供我們消除其限制性因素。
無支配的自由可以在兩個寬泛維度中的任何一個得到增進這一事實產(chǎn)生了如下的問題,即當二者發(fā)生沖突時應(yīng)該如何權(quán)衡與協(xié)調(diào)(Pettit,1997:Chapter 3)。xxxiii事實上,這一問題也出現(xiàn)在無干涉的自由中,因為只要干涉受到了阻礙,無干涉自由的強度就會得到加強;
只要不受限制之選擇的范圍得到擴大——比如說,人們獲得了額外的資源,無干涉自由的寬度就會得到拓展。但如果我只關(guān)心這些價值中強度的提高,那么我可以忽略這些問題。我在本文下一部分中所要處理的問題將只涉及如何實現(xiàn)平等的無支配在強度上的最大化。
2. 共和主義理想的意義
佩利的路線(The Paley connection)
在促成共和主義理想走向終結(jié)的過程中,最重要的人物就是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他甚至比貢斯當都要重要。佩利可能是他那個時代唯一明確意識到這一轉(zhuǎn)變正在發(fā)生的作家,他論證說,這種轉(zhuǎn)變實際上就是從無支配亦即免于任意之干涉這一公認的自由觀念轉(zhuǎn)向無干涉的自由。(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道德與政治哲學原理》(The Principles of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中,他極為清晰地表達了自己的觀點,該書首次出版于1785年,并在整個19世紀不斷被重。≒aley,1825)。xxxiv
在這本書中,佩利承認通常的公民自由觀念“就像許多令人尊敬的作家在通常的論述中所使用的”(Paley,1825:357),xxxv是一種無支配的自由;
“這種觀念將自由建立在安全之上:它不僅僅在于實際上免除無用有害之法律和支配行為的約束,而在于免除此類約束的危險”(Paley,1825:357,重點為原文所加)。xxxvi然而,佩利卻反對這種公認的觀念,而并在一種不同尋常的基礎(chǔ)上支持邊沁式的免于干涉的自由觀。他論證說,這種理想盡管深入人心,但它對國家提出的要求過于苛刻:
“應(yīng)該拒絕這些自由的定義,它們對公民自由提出的本質(zhì)要求在實踐中是難以實現(xiàn)的,它們激起的期望根本無法得到滿足;
并且,它們使公眾牢騷滿腹,政府的智慧與善行無法消除這些不滿!保≒aley,1825:359)xxxvii
佩利何以認為無支配的自由雖然是公認的自由理想但它對國家過于苛求呢?我的感覺是,同18世紀后期大部分的進步主義思想家一樣,在佩利看來,政治的公民身份和政治的考量不可能再像傳統(tǒng)的共和主義者所認為的那樣,只限于有財產(chǎn)的男性:婦女和仆人不可能再被整個地、永久地排除在公共事務(wù)之外。“每一個人當一人計算,沒有人能以多于一人計算”,這是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歸屬給邊沁的一句口號(John Stuart Mill,1969:257)。xxxviii因此,盡管傳統(tǒng)的共和主義者可能會認為,每一個與國家密切相關(guān)的人——每一個有財產(chǎn)的男性——都可能渴望獲得不屈從于他人的支配這種意義上的自由;
但對于像佩利這樣的平等主義者來說,如果不附加上一種全然革命的學說就不可能這樣認為,這種學說要求改善男人與女人、主人與奴仆之間的關(guān)系。他們的反應(yīng)就是降低自由理想的要求——將其由無支配降格為無干涉;
與此同時,他們又論證說,政治關(guān)注的對象應(yīng)該擴大。收之桑榆,失之東隅,一方面,他們增加了平等,但另一方面,他們又降低了自由。
為什么對現(xiàn)代國家來說,共和主義的自由觀念在政治上具有重大意義呢?簡而言之,是因為它將喚起國家為一般的公民服務(wù),盡管人們曾經(jīng)只指望一個共和國——即使這一共和國隱藏在君主制的形式之下——為傳統(tǒng)的精英服務(wù)。在有些人,如佩利、邊沁或貢斯當看來,設(shè)想一個國家將在解放奴仆的同時也解放主人,在解放女人的同時也解放男人,這顯然是不可能的。但縱使這一理想暫時無法實現(xiàn),也不能說它就是不可實行的。因為,對于我們能夠想象的國家之行為的限制以及我們設(shè)想市民社會所允許國家之行為的限制,在過去的大約兩個世紀里已經(jīng)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當國家開始變得無所不包(inclusivist),因而對國家的要求多少變得有些低調(diào)(minimalist)的時候,共和主義也就開始轉(zhuǎn)入地下。xxxix現(xiàn)在正是這一學說恢復(fù)生機的時候,我們應(yīng)當考慮一個無所不包的共和國——一個致力于增進無支配自由的共和國——將不得不采取的方向。
我在其他地方已經(jīng)試圖展現(xiàn)共和主義觀點的重大意義,我檢討了共和主義理想對我們的平等觀念和共同體觀念的影響;
對我們?yōu)楝F(xiàn)代國家所設(shè)想的政策信條(policy-commitments)的影響;
對我們思考憲政和民主價值及其制度之方式的影響;
對我們處理規(guī)范和控制之方法的影響;
以及對我們關(guān)于國家應(yīng)該如何協(xié)調(diào)它與市民社會的關(guān)系之主張的影響(Pettit,1997)。xl為了闡明共和主義觀點對我們思維方式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這里我將主要集中于它對我們思考再分配(redistribution)問題的意義。這一主題與我們尤為相關(guān),因為它在當代的政治討論中居于核心地位,并且它關(guān)系到佩利等人對共和主義理想的敵視態(tài)度。
再分配與無干涉的自由
無干涉自由的最大平等分配與其他維度上的不平等在多大程度上是相容的呢?比如說,它與如下物品的不平等分配在多大程度上是相容的:基本好(basic goods,如食物、住所、交通工具、獲取可靠信息的媒體)、基本服務(wù)(如醫(yī)療、法律援助、意外事故保險)、與培訓(xùn)和教育相關(guān)的人力資本、能夠充滿自信地與他人交往的社會資本、諸如職位和權(quán)威之類帶來的政治資本以及生產(chǎn)所必需的物質(zhì)資本?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夠使這些方面的不平等成為公正的或者至少減輕其影響,特別是通過國家的主動行為強制性地使之成為公正的或強制性地減輕其影響?一句話,它能夠?qū)ξ宜f的再分配提出多大的要求?
對這個問題的通常看法是,無干涉自由的最大平等分配在再分配問題上乏善可陳:依據(jù)大多數(shù)觀念,它不能實現(xiàn)分配正義(Rawls,1971)。xli我認為這一老生常談是恰當?shù)模蚁胝撟C的是:無支配的自由在這個問題上將與之形成鮮明的對比,這種自由在實現(xiàn)分配的最大平等化方面對再分配提出了更具實質(zhì)性內(nèi)容的要求。
不過,在進行這一論證之前,看一看無干涉自由與分配正義之間的聯(lián)系何以如此松懈是必要的。每當涉及再分配問題,無干涉的自由觀就會產(chǎn)生這樣兩個問題:第一,再分配所必需的國家對人們生活的干預(yù)將達到什么程度?第二,再分配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降低其他行為主體的干預(yù)?
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再分配總是需要一定程度的國家干預(yù),因為即使是最基本的再分配也要通過稅收將財富從一些人轉(zhuǎn)移給另外一些人,而這本身就構(gòu)成了干涉;
它剝奪了那些納稅者在如何使用自己金錢上的某種選擇。除了稅收問題之外,大多數(shù)形式的再分配還要求設(shè)立監(jiān)察員以及其他類似的官員來監(jiān)督其運行情況。因此,再分配的措施可能會對人們的生活產(chǎn)生新的干涉。
從無干涉自由的立場來看,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就意味著,舉證的責任(onus of proof)將總是落在那些贊成再分配的人身上。因此,不管在哪個領(lǐng)域,是否進行再分配將取決于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即它能否確鑿無疑地證明,在一個社會中,通過再分配來減少干涉的效用(margin)要大于再分配本身所帶來的干涉之效用;
計劃改進的效用必須大到足夠保證如下一點:即使當我們扣除了計劃本身的不確定性,論據(jù)仍然有利于再分配。
但是,要為第二個問題所必需的答案進行辯護從來就不是那么容易。原因在于,它的反對者總是能夠爭辯說,我們不能把那些占據(jù)相對優(yōu)勢的人刻意想象成無惡不作的壞蛋,我們不應(yīng)該動輒就認為他們會傷害那些不幸的人,動輒就希望國家通過再分配對他們做出限制;蛟S現(xiàn)實中的雇主總是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來干涉其雇員,但我們?yōu)槭裁磿诖麄儗嵤└深A(yù),而不是努力建立一種良好的、富有成效的關(guān)系呢?考慮到丈夫的強壯有力和接受的優(yōu)良教育,他們或許有能力虐待他們的妻子,但我們?yōu)槭裁磿诖麄冞M行虐待,而不是對他們的愛情和諾言保持忠誠呢?那些缺乏醫(yī)療和法律援助的人或許會受到惡棍們的欺凌,但我們?yōu)槭裁磿诖t(yī)生和律師不愿無償?shù)兀╬ro bono)為他們提供基本的服務(wù),尤其是當他們提供這些服務(wù)可以擴大自己的知名度時?
我對這些反詰的基本要點深有同感,因為我認為,妖魔化那些占據(jù)相對優(yōu)勢的人且總是將他們視為潛在的侵犯者是錯誤的(Pettit,1995)。xlii但是,我現(xiàn)在關(guān)注的是贊同無干涉的自由理想的影響,而不是提出這些反詰是否恰當。它將導(dǎo)致那些將這種自由理想視為社會績效(social performance)之唯一相關(guān)尺度的人不會在再分配方面提出多少要求,亦即不會在我們直觀地稱之為分配正義的方面提出多少要求。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一種最大限度地平等分配無干涉自由的政治制度將允許其他方面的巨大不平等。
再分配與無支配的自由
一旦我們注意到共和主義的自由理想和無干涉的自由各自與再分配的聯(lián)系之間的差異,我們就會認識到這種自由理想的意義。我們已經(jīng)看到,最大可能地平等分配無干涉的自由這一計劃在兩個方面與再分配都是對立的:首先,它引入了一個不利于再分配的前提,即它將舉證的責任加諸那些支持再分配的人;
其次,它使得任何支持再分配的論證都不得不成為或然的(probabilistic),這就使之非常容易受到反駁。我希望能夠證明,最大可能地增加無支配的自由這一理想在這兩個方面都不同于與無干涉自由相關(guān)的理想。
無干涉的自由之所以會引入一個反對再分配的前提,就是因為再分配本身就是一種不好的干涉。而無支配的自由就不會帶來相應(yīng)的論據(jù),因為再分配的措施可以在一種公平的法治中實施,這樣的話,它們本身就不至于帶來任何形式的支配。我認為關(guān)于分配正義的討論所設(shè)想的大多數(shù)再分配措施都可以在公平的法治下實施,這就意味著無支配的自由不會像無干涉的自由那樣,引入任何反對再分配的前提。如果再分配的措施能夠促進無支配,那么它們指向的善就不會與生產(chǎn)過程中的善發(fā)生抵觸,生產(chǎn)過程本身也就不會成為一種支配。
當然,生產(chǎn)過程本身并不是全然無辜的,正如我們已經(jīng)指出的,任何法治(自然也包括涉及再分配的法治)都會取消某些選擇或增加選擇的成本。但是,這種限制選擇的方式,這種構(gòu)成人們享有無支配自由之條件的方式根本不會危及他們的這種自由。如果它能夠成功地降低窮人、病人或弱者的自由受到威脅的程度,那么,為人們的自由提供條件的成本一般來說是完全值得支付的。
我們還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公平法治之下的再分配在共和主義的分類表上被認為是自由的一種調(diào)節(jié)形式,就如同像貧窮、殘疾、疾病或其他自然因素所帶來的調(diào)節(jié)形式一樣。再分配不可避免地會改變某些對自由產(chǎn)生調(diào)節(jié)性影響的因素,并且它本身不會支配任何人,它本身不會危及任何人的無支配自由。如果改進與自由相關(guān)的因素本身能夠提高社會中平等自由的程度,那么,主張再分配就很少或者根本不會出現(xiàn)什么問題,我們沒有理由提出一個前提來反對它。
需要強調(diào)的是,這一論證只有在如下前提下才能成立,即再分配是在一種公平的法治之下進行的;
而且,即使對于由國家實施的某種有限的再分配,這一前提也仍然有效。假如得到認可的再分配需要國家的代理人(individual agents of the state)運用其不受限制的判斷力,比如說,需要對轉(zhuǎn)移財富做出判斷;
假如再分配是如此廣泛、如此頻繁,以致于人們很難確定自己在國家中的位置,在諸如此類的假設(shè)之下,再分配的前景在一個共和主義者看來是沒有多大吸引力的。
共和主義的思想傳統(tǒng)總是將國家置于嚴格的審查之中,因為它害怕國家的權(quán)威會變成或者支持任意的權(quán)力。論證無支配的自由理想并不敵視再分配,尤其不像無干涉的自由那樣敵視再分配,并不是要拒絕這一傳統(tǒng)。我認為,如果我們珍惜無支配的自由,那么我們將不得不保持警惕,以避免國家淪為某種類型的權(quán)力;
我們將不得不小心謹慎,以使之服從于一切憲法的和其他的約束。我的觀點僅僅在于,倘若國家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這也許是一個極為重要的限制性條件,那么,就沒有足夠的理由來反對它通過再分配的措施以促進反權(quán)力(antipower)。xliii
關(guān)于無干涉平等化對于再分配的意義,我們注意到的第二個問題是,再分配的措施能否增加人們的無干涉自由,這仍然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難題。或許我們可以干預(yù)雇主以確保他們無法通過某些方式干預(yù)其雇員,或許我們可以干預(yù)丈夫以確保他們無法通過某些方式干預(yù)其妻子;
但是,在考慮實施干涉之前,我們必須說服自己,存在極大的可能可以極大地減少雇主和丈夫的干涉。這一想法足以讓無干涉自由理想的支持者對要不然自己可能覺得非常合適的再分配計劃產(chǎn)生猶豫。
同反對再分配的前提問題一樣,反權(quán)力的自由理想亦即無支配的自由理想可以產(chǎn)生迥然不同的效果。假如一個雇主有能力通過某些手段任意地干預(yù)其雇員的事務(wù),比如,就業(yè)是如此緊張,被解雇的前景是如此黯淡,以致于雇主可以擅自改變既定的工作條件,惡化雇員的生活,甚或無所顧忌地非法干涉其事務(wù)。假如現(xiàn)在我們打算引進一種失業(yè)救濟體系,或者制定一項健康與安全規(guī)定,或者建立一套勞資糾紛的仲裁機制,那么就可以極大地改善雇員的生活。在我們確認這樣一種再分配制度的好處之前,我們難道非要進行一系列概率計算嗎?(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假如這種制度與一種公平的法治是相容的,而且它本身沒有帶來一種不受制約的支配來源——只要它不會導(dǎo)致任何支配性的副作用,那么這種計算顯然就是不必要的。因為合理的失業(yè)救濟的存在必然會減少雇員忍受雇主任意干涉的可能性;
出于同樣的理由,雇主也必然會降低其任意地、肆無忌憚地干涉雇員之生活的能力。這樣我們就不必為這些難題頭疼不已,或者至少說,不必為給無干涉自由帶來麻煩的那些難題頭疼不已。
類似的觀點可以運用于目前的許多問題。人們由于貧窮、缺乏教育、無知或無力得到法律援助以及他們在任何這些方面缺乏基本能力的事實(Sen,1985),xliv使他們遭受了某種形式的剝削和壓迫。因此,其他方面的平等、命運的任何改善都必將降低其他人對其生活不同程度之任意干涉的能力。這就意味著其他方面的平等——支配性副作用的闕如、任何此類的改善都必將提高他們的無支配自由。
無干涉自由與無支配自由在第二個問題上的關(guān)鍵性分歧來自于這樣一個事實,即第一種理想只有當實際干涉發(fā)生時才會受到威脅,而第二種理想則會受到干涉能力,尤其是任意之干涉能力的威脅;蛟S我們無法弄清楚,一個既定的措施到底能否全面消除占據(jù)優(yōu)勢者實施的干涉,但確定無疑的是,這種措施可以降低其干涉的能力。
假如我們前面所舉事例中的雇主實際上非常仁慈、寬厚,或者非常愿意維持一種和諧的、具有建設(shè)性的勞資關(guān)系,這就足以保證他們干預(yù)其雇員事務(w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引進失業(yè)救濟或健康與安全規(guī)定或仲裁機制也不會顯著地減少假想中的干涉的可能性,因為這種可能性已經(jīng)微乎其微。但是,引入這樣的計劃必然可以降低雇主任意干涉的能力,因為雇主是否干涉或者是否還保持良善、仁慈,這都將完全由超乎其意志之外的因素來決定。
有人可能會反駁這一點說,我們沒有理由希望降低一個雇主干預(yù)其雇員的能力,尤其是考慮到當可以確定實際上不會發(fā)生干涉時這樣做的成本。但這已經(jīng)從無支配自由理想的要求問題——以及具體來說,在其他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要求對雇主施加約束的問題——轉(zhuǎn)向了另外一個問題,即它是否是一個可欲的理想問題。我這里的目標不是要論證它是一個可欲的理想(關(guān)于這個問題可參見Pettit,1997),而只是論證它是一個有再分配要求的理想。
前面我們已經(jīng)看到,無干涉的自由可以被最大化,并且是在不同程度的平等分配這一約束下,在無須對必需的資源進行實質(zhì)性再分配的情況下實現(xiàn)其最大化。現(xiàn)在我們可以看到,同其他許多方面一樣,無支配的自由在再分配問題上也是截然不同的。共和主義的理想或許在本質(zhì)上能夠采取再分配的措施,我們中的大多數(shù)人都會認為這些措施是對現(xiàn)代國家的合理要求。盡管仍然是一種自由理想,但它卻可能充分地表達了我們當中的非自由至上主義者覺得非常具有說服力的更迫切熱望。xlv
本文原載于安德魯·文森特(Andrew Vincent)主編的《政治理論:傳統(tǒng)、差異與意識形態(tài)》(Political Theory: Tradition, Diversity and Ideolog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1
( 本文原題為“Republican Political Theory”,載于安德魯·文森特(Andrew Vincent)主編的《政治理論:傳統(tǒng)、差異與意識形態(tài)》(Political Theory: Tradition, Diversity and Ideolog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第112-132頁,中譯文根據(jù)作者提供的電子文本譯出!g注
(( “keep the bastards honest”,澳大利亞政治家唐納德·萊斯利·奇普(Donald Leslie Chipp)在1970年代提出的一句政治口號!g注
i Montesquieu, Charles de Secondat 1989 The Spirit of the Laws, tr and ed. A.M.Cohler, B.C.Miller and H.S.Ston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70。
ii Rahe, Paul Anthony ,Republics, Ancient and Modern: Classical Republicanism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524。
iii Pettit, Philip 1997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v Sunstein, Cass R. 1990 After the Rights Revolution: Reconceiving the Regulatory Stat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unstein, Cass R. 1993a The Partial Constitu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unstein, Cass R. 1993b Democracy and the Problem of Free Speech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v Braithwaite, John and Philip Pettit 1990 Not Just Deserts: A Republican Theory of Criminal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vi Ayres, Ian and John Braithwaite 1992 Responsive Regula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vii 比如,米歇爾曼(Michelman,1986)、埃爾金(Elkin,1987)、帕登(Pagden,1987)、泰勒(Taylor,1989)、歐德菲爾德(Oldfield,1990)、方特納(Fontana,1994)、赫頓(Hutton,1995)、布魯姆(Blom,1995)、施皮茨(Spitz,1995)以及維羅里(Viroli,1995)。
viii Constant, Benjamin 1988 Constant: Political Writings, ed. B. Fontana,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ix Pettit, Philip 1996 "Freedom as Antipower", Ethics, Vol 106, 1996, pp. 576-604;
Pettit, Philip 1997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x Miller, David 1990 Market, State and Commun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35。
xi Spitz, Jean-Fabien 1995a La Liberte Politique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p382-3。
xii 需要指出的是,一項從程序上說是任意的干涉行為——它也許是在任意的基礎(chǔ)上出現(xiàn)的——卻可能在實質(zhì)上并沒有違背受動者的利益或判斷。按照這一用法,說一項行為是專斷的,是根據(jù)它受到的控制——具體地說就是缺乏控制,而不是根據(jù)它所產(chǎn)生的特殊結(jié)果。我將遵循這一用法,這就意味著當我說起任意之干涉的權(quán)力或干涉的任意權(quán)力時,并不是一種模棱兩可。它們都是指一種建立在專斷的、不受制約之基礎(chǔ)上的權(quán)力。
xiii Paine, Tom 1989 Political Writings, ed. Bruce Kuklick,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68。
xiv 當這一理想的支持者談起如何使無干涉的自由更加有效時,他們不僅僅是將它作為一種形式上的自由。我認為,他們通常考慮的是如何消除或減少構(gòu)成無支配自由之實現(xiàn)條件的那些障礙,即如何擴大可供人們選擇的范圍,參見范·帕里斯(Van Parijs,1995)。
xv 法律干涉的極端例子就是對違法行為的懲罰。這種懲罰總是制約人們的無支配自由:完全消除不受限制之選擇的能力(死刑),限定實施這些選擇的范圍(監(jiān)獄)或者提高做出某些不受限制之選擇的成本(罰金)。但它不會讓接受懲罰的人的自由受到他人任意之意志的侵犯。指出這一點并不打算說明法律的懲罰是可以容忍的,而只是想闡明無支配自由觀的一個或許讓人感到驚訝的推論。
xvi Bentham, Jeremy 1843 "Anarchical Fallacies", in 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 ed. J.Bowring, Edinburgh, Vol 2。
xvii Hobbes, Thomas 1968 Leviathan, ed. C.B.MacPherson,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p264。
xviii Locke, John 1965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ed. Peter Laslett, New York: Mentor,p325。
xix 同上 p348。
xx Blackstone, William 1978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9th ed, New York: Garland (Facsimile of 1783 edition),p126。
xxi Harrington, James 1992. 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 and A System of Politics, ed. J.G.A.Pocock.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8。
xxii Lind, John 1776 Three Letters to Dr Price London: T.Payne。
xxiii Patterson, Orlando 1991 Freedom in the Making of Western Culture New York: Basic Books。
xxiv Sydney, Algernon 1990 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 ed. T.G.West, Indianapolis: Liberty Classics,p17。
xxv Trenchard, John and Thomas Gordon 1971. Cato"s Letters . 6th (1755) ed. New York: Da Capo,Vol2,p249-50。
xxvi Sydney, Algernon 1990 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 ed. T.G.West, Indianapolis: Liberty Classics,p441。
xxvii Price, Richard 1991 Political Writings, ed. D.O.Thoma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p77-78。
xxviii Priestley, Joseph 1993 Political Writings, ed. P.N.Mill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xxix Lewis, David 1969 Conven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56。
xxx Montesquieu, Charles de Secondat 1989 The Spirit of the Laws, tr and ed. A.M.Cohler, B.C.Miller and H.S.Ston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57。
xxxi Paley, William 1825 The Principles of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 4, Collected Works, London: C. and J. Rivington p359-60;
Long, Douglas C. 1977 Bentham on Liberty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Ch.4。
xxxii Lind, John 1776 Three Letters to Dr Price London: T.Payne,p25。
xxxiii Pettit, Philip 1997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Chapter 3。
xxxiv Paley, William 1825 The Principles of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 4, Collected Works, London: C. and J. Rivington。
xxxv 同上 p357。
xxxvi 同上。
xxxvii 同上 p359。
xxxviii Mill, J.S 1969 Essays on Ethics, Religion and Society (Collected Works, Vol 10) London: Routledge,p257。
xxxix 如果把自由主義定義為一種將自由視為首要的理想并將其視為無干涉的運動,那么,由于它缺乏一個次要理想——類似于羅爾斯的第二條正義原則(Rawls,1971),或者說它沒有強調(diào)如何使自由越來越有效(參見Van Parijs,1975),所以它就傾向于支持一種最低限度的國家(minimal state)。當然,左翼自由主義者一般都接受羅爾斯和范·帕里斯所代表的路線,詳見佩迪特(Pettit,1997:Introduction)。
xl Pettit, Philip 1997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xli Rawls, John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xlii Pettit, Philip 1995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Rational Choice", in R.E.Goodin, ed., 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Desig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xliii 自由至上論者總是說他們反對大政府,共和主義者也反對大政府,但含義不同。他們并不必然反對政府擁有再分配的權(quán)利和責任,而是反對政府為了再分配的目標而任意地采取行動:必須在一種公平的法治之下追求再分配的目標。
xliv Sen, Amartya 1985 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 Amsterdam: North Holland。
xlv 這里我要感謝杰弗里·布倫南(Geoffrey Brennan)和邁克爾·史密斯(Michael Smith)在文獻方面所做的有益探討;
本文曾提交杜蘭大學(Tulane University)的墨菲政治經(jīng)濟研究所(Murphy Institute of Political Economy)和經(jīng)濟與哲學國際協(xié)會(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在新奧爾良(New Orleans)舉辦的一次會議,我從這次會議的有關(guān)評論中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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