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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暉:中國能否走出“尺蠖效應”的怪圈?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郎咸平旋風”

  

  八月以來,香港經(jīng)濟學家郎咸平教授連連在媒體上發(fā)出“重磅炮彈”,指名道姓地痛斥許多中國企業(yè)領導人借國企改革之機大肆化公為私,侵吞國有資產。這些被指責的企業(yè)幾乎都是過去被樹為改革成功典型的“明星企業(yè)”,包括TCL、海爾、格林柯爾、科龍,而且“下一步將研究方正、三九、南京斯威特、清華紫光、復星集團”1等,這些企業(yè)都持有中國最知名的品牌,被視為市場寵兒,其領導人更有“當代英雄”般的聲譽。郎咸平為與這些人較量看來作了充分的準備,至少對其中的格林柯爾、海爾等案例,他作了數(shù)月的研究,收集了大量財務數(shù)據(jù)并寫出了研究報告。

  

  郎咸平的炮轟果然引起強烈反應:平面媒體與互聯(lián)網(wǎng)上出現(xiàn)一面倒的聲援之聲,而被批評的企業(yè)則紛紛叫屈,格林柯爾老板顧雛軍甚至在香港把郎咸平告上了法庭。這反而更增添了事件的轟動性。郎咸平回應時表示:他并非與顧雛軍個人過不去,實在是針對國有資產流失的嚴重事態(tài)而言。這樣,郎咸平就由“案例”進入了“問題”。在此前后他對中國經(jīng)濟轉軌中的不少方面提出了尖銳批評。他批評“做大做強”,否定MBO(“管理者收購”),抨擊“保姆變主人”,直至提出“國有勝于民營”,完全否認國有企業(yè)產權改革之必要。

  

  對于郎咸平的“發(fā)難”,中國“主流經(jīng)濟學”界保持了幾天的沉默,媒體謂之“集體失語”。郎咸平則對此表示不滿,對他為捍衛(wèi)國有資產而斗爭卻得不到同行的響應而成為“孤軍奮戰(zhàn)”大表感嘆。但很快,行內出現(xiàn)兩極化的回應:一方面,自許為“非主流”的一些經(jīng)濟學家,如左大培、楊帆、韓德強等高調聲援郎咸平,有的甚至采取了發(fā)表“聲明”這種學界少見的形式。另一方面,被稱為“主流經(jīng)濟學”家中的不少人,如趙曉、張文魁、張維迎、張軍與汪康懋等陸續(xù)出來反駁郎咸平。8月28日這一天,中國南北方出現(xiàn)了兩種聲音的激烈碰撞:北京在當天舉行了“國有資產流失和國有經(jīng)濟發(fā)展研討會”,受邀的“主流經(jīng)濟學家”大都在南方開會而沒來,只有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企業(yè)所副所長張文魁一人應戰(zhàn),而“非主流”方面的左大培、楊帆、韓德強、楊斌等人均到會發(fā)言“挺郎”,加上郎咸平本人的出色發(fā)言,會場幾乎成了聲討“主流經(jīng)濟學”以及據(jù)說是這種經(jīng)濟學主導下的國企改革的場所。就在這個發(fā)言中郎咸平明確把國企改革中的一切問題歸咎于“新自由主義”,并自稱要用“大政府主義和中央集權”來糾正之。這與他幾個月前還著文歡呼“民營企業(yè)的春天”形成了鮮明對比,也與他這次炮轟之初談“問題”時的說法:“政府退出可以,但國企不能退出!庇辛撕艽蟮牟煌。看來在由“案例”而“問題”而“主義”逐步上綱上線的過程中,郎咸平教授已經(jīng)越來越離開了他早先表白的“不卷入左與右”的初衷,身不由己地在既已形成的“陣營”中“劃線站隊”了。

  

  郎咸平這樣表態(tài)的確好像也是大勢所趨,就在28日同一天“中國企業(yè)家論壇深圳年會”在南方開會,有人評論曰"說是中國企業(yè)家論壇,實際上是國內(主流)經(jīng)濟學家集體回郎咸平。”在前幾天趙曉、張文魁等發(fā)言的基礎上,張維迎對郎咸平提出了不點名但卻相當系統(tǒng)的反駁。然而有趣的是,張維迎與前此回應的張文魁除了說他們的道理之外,都特意點出了自己主張的官方背景:張文魁多次強調郎咸平痛斥的國企改革并非只是經(jīng)濟學家“拍腦瓜”的結果,而是“黨和政府”的戰(zhàn)略決策,張維迎則批評郎咸平以“罵政府,罵富人”為能事。其實郎咸平“罵富人”容或有之,“罵政府”則從何說起,他不是一再明確說自己是“大政府主義”者嗎?看來在這場爭論中,雙方都力圖表白自己“親政府”而對方“反政府”,這也真是一場具有中國特色的爭論。

  

  外界一般把中國經(jīng)濟學界的這種“非主流”和“主流”的分野以“左右”稱之,“挺郎”的一些“非主流”人士也自認是左派?墒牵R郎咸平罵得最毒的也恰恰正是一個最“左”的網(wǎng)站“興華網(wǎng)”:這個由何新掛帥、標榜毛派、語言風格十分“文革”化的網(wǎng)站連續(xù)推出系列罵郎文章。2這些文章根據(jù)郎咸平的臺灣出身、“西學”背景,罵他受美帝國主義指使,“瞄準中國的高端產業(yè),打擊中國的品牌”,圖謀搞垮中國的“民族產業(yè)”。而且還企圖與黨和政府“爭奪(國企)保衛(wèi)者的桂冠”,想通過誹謗“共產黨和中國的經(jīng)濟學者沒有保護‘國有資產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來“動搖民心”,“取而代之”,“實施新演變”!這些文章還公然鼓吹腐敗有理,說中國的腐敗應當歸咎于“嚴重的貨幣短缺”,致使"企業(yè)、居民、政府都陷入了貨幣戰(zhàn)爭的陷阱中。無論是否愿意,都必須為貨幣而戰(zhàn)。既然是貨幣戰(zhàn)爭,那么非理性手段、非法律手段必然層出不窮。”因此出路不在于改革體制,而在于實行通貨膨脹,只要大量印錢,“農民工欠資、公務員欠資、教育高收費、警察罰款、非法集資、股市圈錢、虛假并購"等等積弊都可以一掃而光。這張藥方當然是“信不信由你”。但這種挺郎與罵郎的“最強音”都來自“左”邊的狀況卻體現(xiàn)了如今社會矛盾的利益背景錯綜復雜,遠非可以以“左右”劃線了。

  

  “掌勺者私占大飯鍋”  

  

  討論中不少人如趙曉、童大煥等人都提到了筆者過去對這類問題的關注:“這場瓜分國家財產的盛宴早已開始,而且質疑者也不乏其人。據(jù)我所知,清華大學教授秦暉早就談過‘從打破大鍋飯到瓜分大飯鍋’的問題”3。我并不關心這個問題的“發(fā)現(xiàn)權”屬誰——這很無聊。但這次挺郎的“非主流”人士紛紛回顧自己過去也批評過,看這些回顧,起碼與他們相比我還真是最早的。于是覺得有必要談一下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過程。這并非是要爭什么發(fā)現(xiàn)權,而是覺得整理這段心路也許對認識那時以來的中國經(jīng)濟轉軌歷史不無裨益。

  

  早在1980年代后期,官商官倒現(xiàn)象、價格“雙軌制”下的以權謀私和承包制下的“公產私用”已經(jīng)引起社會不滿,政府也從只提所謂“不正之風”到開始承認有“腐敗”問題。但是那時也興起了“原始積累時期不公難免”的論調。尤其是1988年前后,與“新權威主義”的同時興起了“官僚資本是到商品經(jīng)濟(那時還不說市場經(jīng)濟)的第一級火箭”之說,公然為那時還只是初露端倪的“以權占產”張目——有趣的是當時這個“第一級火箭”論的提出者后來卻成了著名“左派”幕客。

  

  這一切使我產生了改革可能遭扭曲的憂慮。當時研究農民史的我,從農村改革之初小崗村“18個紅手印”式的“民主分地”得到農民支持,想到這樣一個問題:如果農村改革不是以“民主分地、起點平等”的方式脫離人民公社、而是把公社變成干部的私人莊園、把農民趕走或變成莊園苦力,農民還能支持改革嗎?

  

  我們知道,當初分地在很多地方是在形成政策之前由農民自己協(xié)商進行的。由于缺少官府的干預,農民的“公平”方式有時在學者看來極為粗糙原始,好地壞地水地旱地遠地近地一律切塊抓鬮平分家家有份的結果,使得農地的細碎化在許多地方達到歷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往往一家的份地多到十余塊。當時不少人(包括我)認為如此“放任”將損害耕作效率。但實際上農民自有鄉(xiāng)土智慧,幾年后通過民間的自行調整掉換,細碎化的問題逐步緩和?磥碇灰跏寂渲镁哂泄帕Γ髞淼恼{整并不難。過去的平均主義會損害效率,但是起點平等的公正分地卻是效率的保證。用農民的話說:“假如分配不公,架有的打哩”。

  

  另一方面,史料顯示,60年代初安徽等地的包產到戶被扼殺,固然主要是出于上面的壓制,但是當時的確有些地方“干部多分地、分好地、私占耕畜與大農具”引起農民不滿,成為上面扼殺改革的口實。而取消改革的結果大家都知道了。

  

  我還看到,歷史上有不少“同居共財”的宗法大家族到了晚期都會因面臨“分家”而產生矛盾。但是矛盾的尖銳化往往不是因為“要不要分家”的爭論——盡管這種爭論似乎具有“理論上的重要性”,而是由于“如何分家”的爭執(zhí)。而“分家”是否公平往往對家族此后的歷史產生重大影響:公平的分家可以在“親兄弟,明算帳”的和諧中達成個體自由與家族凝聚力的統(tǒng)一,使“分家”后的家族繼續(xù)保持活力。而分家不公卻不僅當時會造成打官司、動武乃至出命案,而且此后的家族認同也就完了。

  

  我進而想到,人類社會史上過去兩次“擺脫共同體束縛而爭取個性自由”的過程:擺脫原始氏族共同體走向古典自由民社會、擺脫封建宗法共同體走向近代市民社會,都曾經(jīng)面對類似問題:在走出氏族共同體時,有“雅典道路”與“馬其頓道路”之分,“雅典道路”意味著變“氏族族長制”為“民主制”,通過平民運動(包括經(jīng)濟上通過梭倫、李錫尼法案式的改革形成平民私有財產)建立民主雅典與共和羅馬式的古典公民社會。而“馬其頓道路”則是變“氏族族長制”為“強權通吃”,化“父權”為皇權(包括經(jīng)濟上形成托勒密式的權貴大私有制)以建立“家天下”的古典帝國。同樣,在走出封建宗法共同體時,也有所謂“美國式道路”與“普魯士道路”之分,列寧曾經(jīng)這樣歸納這兩種對舊體制的“破壞方式”:從農村公社分解為獨立農莊是兩者的共同趨勢,問題在于這一過程是使農民得利而“特魯茨柯伊老爺”受損呢,還是使農民破產而特魯茨柯伊老爺?shù)美?/p>

  

  歷史分析還使我認識到:傳統(tǒng)馬克思主義史學重視利益沖突與“階級斗爭”并非沒有道理,但其缺陷,除了把“斗爭”絕對化而否認妥協(xié)與合作乃至陷入“專政”崇拜之外,更重要的是只講“是否分家之爭”,因強調“分家”前后社會的先后進之別,而熱衷于劃分天然“落后”的“反動階級”和天然“先進”的“革命階級”。但實際上,沒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護家派”,同一個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堅決反對分家,個人如此,階層亦然。所謂“階級本性”決定其“革命”或“反動”、“進步”或“保守”的說法不能成立。在古希臘羅馬,貴族與平民都是氏族傳統(tǒng)的背叛者。在近代法國,王黨與雅各賓黨都在破壞農村公社。當代的“大鍋飯共同體”同樣是在上下的雙向作用下解構的。重要的問題在于在“如何分家”之爭中找到一種盡可能有利于、而不是有損于大多數(shù)人的方式。這不僅是基于道德上的正義,在操作層次上也是使進步過程能夠實現(xiàn)的重要條件。80年代有些人過分強調所謂“文化”的決定性,但實際上,當初改革在更“傳統(tǒng)”的農村能夠勢如破竹,在新文化、外來文化影響無疑更大的都市國企中卻寸步難行,原因難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點平等”的公正性得到農民的廣泛認同,而國企改革卻缺少這種公正性嗎?

  

  歷史上,1905年以前俄國農民“脫離村社的個人主義傾向”曾使沙皇維護村社的國策難以為繼,更使民粹派的“村社社會主義”宣傳慘遭碰壁。但是1907年以后專制的斯托雷平改革以“權貴私有化”使大多數(shù)農民深受其害,導致他們“突然變成”強烈的村社傳統(tǒng)支持者并在1917年清算了這場不公正的改革。相反,同樣是專制的資本主義改革,伊朗巴列維的“白色革命”因其腐敗不公在都市中引起伊斯蘭傳統(tǒng)的強烈反彈,甚至不少高度“西化”的都市中產階級也卷入了那場推翻巴列維的“伊斯蘭革命”。然而恰恰是最不“西化”的伊朗穆斯林農民,成了巴列維國王當時幾乎僅有的同情、支持者和伊斯蘭革命反對者,因為巴列維改革雖然在城市中以腐敗著稱,在農村卻因把寺院土地分給農民而使他們嘗到了“分家”的甜頭。

  

  顯然,斯托雷平改革與巴列維改革的失敗與其說是因為“文化沖突”勿寧說是因為公正性危機。而同樣生活于“傳統(tǒng)”,俄國農民反斯托雷平與伊朗農民親巴列維,也因為這兩次改革對他們公平與否。

  

  所有這一切使我痛感公正性在改革中的重要,尤其是在一場走出傳統(tǒng)共同體的改革中“公正分家”的重要。但是當時我作為史學家并未直接介入現(xiàn)實問題,只是在那時的一些“純學術”的史學論文中和我編寫的兩本未出版的教材《古代社會形態(tài)學概論》與《封建社會形態(tài)學概論》中附帶地表達了上述與現(xiàn)實有關的看法。我和金雁合寫的兩本專著《田園詩與狂想曲》及《農村公社、改革與革命》中更系統(tǒng)地、也與現(xiàn)實聯(lián)系更緊密地表達了這些思想,這兩本書作為當時一套叢書的兩種在1989年本已付排,但后來風波驟起,叢書取消,直到1996年,兩書才得以問世。

  

  然而后來情況急轉直下。本來風波過后許多人斷言改革、包括經(jīng)濟改革將會終止,但是我從歷史上許多類似過程中感到:原來尚能維持溫情脈脈的大家庭一旦撕破了臉,“分家”過程反而會加速。盡管風波之后“子弟們”已經(jīng)噤若寒蟬,“民主分地”式的改革不再可能。但正因為如此,另一種方式的“分家”由于如下所謂的“交易成本”大降而容易了許多。(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果然,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令人眼花繚亂的進展,80年代只是說說而已的“第一級火箭”終于點火升空。形勢的發(fā)展迫使我從“經(jīng)濟史”走入了“經(jīng)濟”。1992年股市急遽升溫直到發(fā)生深圳10月騷亂,第一波“圈地運動”也澎湃而起。為此我在深圳股潮后不久寫了長文《危險的第一級火箭》(1993年2月發(fā)表于香港中文大學《二十一世紀》雙月刊),提出了中國處在“搶來本錢做買賣”的原始積累狂潮中,和“從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到掌勺者私占大飯鍋”的問題。——這就是11年后郎咸平今天所講的“保姆占了主人財產”的現(xiàn)象。

  

  同是1992年,過去承包制下由“公產私營”、“公產私用”演變?yōu)椤肮a私有”的資產轉移使人對這種制度日益懷疑,“產權改革”的話題浮現(xiàn)。當年8月原官員身份的深圳羅湖區(qū)時代實業(yè)有限發(fā)展公司總經(jīng)理葉啟明提出個人集股2,000萬元購買本公司,成為見諸報導的首例法人代表購買自己企業(yè)的“自購自”案例,這也就是今天成為時髦的“MBO"。羅湖區(qū)起先拒絕并開始排擠葉啟明,派工作組進駐企業(yè)查葉的“貪污”問題,查不出結果也不撤,并要葉提前離休,遭拒絕后又要葉參加拍賣競標,葉仍不同意并上訴市委,市委決定支持葉啟明“自購自”。為此,我寫了《“葉啟明現(xiàn)象”辨析──國有資產產權改革中的“自購自”問題》(1993年《東方》創(chuàng)刊號)一文。文中一方面肯定如報導屬實,羅湖區(qū)排擠葉啟明是不對的,另一方面批評深圳市的決定,指出無論這一個案中的葉啟明作為經(jīng)營有功的企業(yè)負責人如何應該給予獎勵,在中國現(xiàn)狀下作為一般性問題,企業(yè)負責人“按自定價格或至少是以此為基礎的非市場性價格購買自己所管企業(yè),并使之轉為自己所有的做法”不能提倡!霸趪匈Y產產權改革中‘自購自’的方式是不應允許的!碑a權改革“只能采取符合國際慣例的方式,公開拍賣不失為其中的一種選擇。”11年后,郎咸平對MBO的看法與我大致相同。

  

  就在此文中,我指出產權改革中的國際慣例包括體現(xiàn)機會平等的“英國方式”(公開拍賣),以及體現(xiàn)“起點平等”的方式:以非實物的某種價值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正平分原‘公有’資產”,例如捷克等國正在進行的“人民私有化”、一些西方國家實行的“伊索普”方案(ESOP,“雇員股權方案”的英文縮寫)等。過了11年以后,有朋友撰文對我的“起點平等”主張?zhí)岢雠u說:這一主張如果早十年提出是很好的,現(xiàn)在提已經(jīng)沒有意義了。但是,我這個主張何止早十年,而是早在11年前就一提再提了。

  

  1994-96年間,我在《東方》雜志上連續(xù)刊出了“四論公正至上”,對經(jīng)濟轉軌中的公正問題作了系統(tǒng)的論述。我開頭就說:“效率源于競爭,競爭要有規(guī)則,規(guī)則必須公正。是故,公正乃是超越‘公平與效率’之爭的更為基本的價值。”這里所謂“效率源于競爭”是當時的流行觀念,其實效率也源于合作,但合作同樣要以公正的規(guī)則為前提。西方所謂的“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本來是在規(guī)則公平已解決的前提下揭示“結果平等”與競爭效率之間的矛盾,但在規(guī)則公平遠未實現(xiàn)的當下中國,它還遠未成為“真問題”。今天的不平等本來就來源于舊體制下的規(guī)則不公平,以及由于這些規(guī)則導致的進入市場競爭時的起點不公平:“等級界限森然,身分壁壘如山,權能使鬼推磨,勢可令人成仙”。這種情況下所謂“效率優(yōu)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優(yōu)先;
而“兼顧公平”又往往被理解為規(guī)則公平只能置后(不能優(yōu)先)。結果這個在西方被理解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口號在中國卻淮橘為枳地成了損害競爭公平的借口。因此我主張“公正至上,效率與公平皆在其中”。

  

  我還指出:“人們常說‘市場經(jīng)濟是法制經(jīng)濟’……這句話不如改為‘市場經(jīng)濟是公正的經(jīng)濟’更為確切。其實在西方,‘法制’之‘法’不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實際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義詞。沒有公正,就是蔑視自然法,成文法的權威就沒有來源,一句話,沒有公正就沒有法制!

  

  在產權改革愈炒愈熱的當時,公正問題首先就表現(xiàn)為“進入市場經(jīng)濟時的產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問題。而當時不僅所謂“右派”,就連所謂“左派”也尊奉以剝奪大眾交易(談判)權利來“減少交易成本”的所謂科斯定理。據(jù)說根據(jù)這個定理,“初始權利”屬誰無關緊要,只要交易成本為零,效率就可以最大化。而要使“交易成本”降低乃至趨零,就要禁止公眾參與討價還價。因此許多學者盡管承認規(guī)則公平,卻根本否定經(jīng)濟轉軌中、尤其是產權改革中起點公正的重要。為此出現(xiàn)了種種怪論,例如,有的學者提出“產權空白說”,似乎國有資產屬于“無主物”,誰拿到就是誰的。有的從所謂“分不如賣”的命題中推出“公共選擇不如雙方交易”,主張產權改革中不應承認公眾的談判權利而應由官商“雙方”自由交易。有的提出“交易先于產權”,暗示對于“無主”的國有企業(yè)“掌勺者”盡可以放手“交易”,一“交易”,產權就出來了。為此,我在這幾年對這些主張進行了辨析。我指出國有資產絕非“無主”,它在法理上與事實上都屬于國民,對過去國資原始積累過程的道德批判和如今所有者與“看守者”之間委托-代理關系的缺失并不能推出“國企無主”!@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討論的國企“產權非缺位”說。

  

  我認為,“分”與“賣”本身各自都有公正與否的問題,因此“分不如賣”是個假問題,但作為公共物品,其處置形式無論是“分”還是“賣”,性質上都應該屬于“公共選擇”,只有通過直接的或代議的公共選擇程序完成了產權轉換后,它作為私人物品才具備“雙方交易物”的資格。因此國企買賣是一種“賣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是不能未經(jīng)所有者委托、不受所有者監(jiān)督而“自由定價”的。只有在所有者對看守者形成選擇委托與監(jiān)督代理關系的情況下(亦即在民主制下)這種交易才能成為合法的“代理人交易”——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質疑的“雙方自由定價的合法性”問題。

  

  1997年 十五大之后,“國企改革攻堅戰(zhàn)”成為時髦,許多地方出現(xiàn)了比“分”和“賣”更刺激的做法。如長沙在1999-2000年間對一批贏利的大型國企實行“靚女先嫁”的“界定式私有化”,用政治權力直接把國有資產劃撥給“內部人”并一步到位地實現(xiàn)管理者控股(即所謂MBO)。這是世界各國包括中東歐轉軌國家在內在公開領域(偷著干另說)都前所未見的“激進”做法。我在《財經(jīng)》雜志上對此提出批評。據(jù)后來媒體綜述,當時對“長沙模式”的質疑以我最激烈。

  

  2002年十六大后,開始實行“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輿論認為這是正式放手讓“各級政府各自處理各級資產”。同時管理者控股的呼聲大漲,風傳明年將是“MBO年”。我為此寫了《國有資產如何公正“退出”》與《要MBO,不要MBO年》等文,指出“分級管理”不能改變政府只是國民資產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的性質,國有資產的處理必須先討論并經(jīng)過立法——這也是郎咸平此次的主張——,并必須有公共參與與有關利益各方的公平談判機制。至于管理者控股,我認為如果在公開公平的競標中實現(xiàn),那當然可以。但是在非競爭條件下用政治力量推進這種做法,乃至搞大轟大嗡運動式的“MBO年”,是決不可以的。

  

  有人把我的產權改革主張簡化為“只分不賣”、“民主先行”。這種歸納是有誤差的。我的確相信,公正的改革應當“在起點平等之下產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競爭)規(guī)則平等之下產生最終的所有者!蔽艺J為產權改革不能追求所謂的“最優(yōu)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優(yōu)化”應該在產權明晰后通過公平的市場競爭來實現(xiàn),在此之前以權力指定“優(yōu)者”并使其擁有特殊“配置”是不合理的。我也認為“先發(fā)展后民主”對傳統(tǒng)私有制國家不失為一種選擇(是否最優(yōu)選擇且不論),但轉軌國家不能搞“先私有化后民主”。因為像新加坡那樣的傳統(tǒng)私有制國家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邏輯上只需要一個有限政府(而未必是民選政府)來維護競爭秩序。但是轉軌國家進入市場經(jīng)濟除了需要維護秩序,更重要的是要解決自然人的產權初始配置問題,在國民與政府間沒有明確的公共委托-代理程序(即民主程序)的權力很難解決“看守者交易”的問題,難以使這種配置具有公信力。如果不考慮民主的其他價值而僅僅從經(jīng)濟上著眼,那么“父權-父責天然合一”的命令經(jīng)濟不需要民主——“父親”沒法選舉,但他也逃避不了責任。轉軌之后的常規(guī)市場經(jīng)濟也不那么需要民主——那時的經(jīng)濟生活中主要通行“雙方交易”,“公共選擇”的領域較小。唯獨這兩者之間的轉軌時期,民主,而且是“經(jīng)濟民主”十分重要,因為那時“父親”已經(jīng)沒了責任,已經(jīng)讓子弟們“看成敗,人生豪邁,只不過從頭再來”了,可是控制“家產”的父權卻仍然在他手里。而不許公眾說話、沒有公眾參與的“化公為私”天然缺乏公信力。就像當年的小崗村,分地時必須“十八個紅手印”先民主一把,分了地之后民主不民主或可另說。有人主張學習李光耀,我說李光耀就算是個榜樣,他也不是“掌勺者私占大飯鍋”起家的吧?要學李光耀,請先“大家處理了大家的事”,通過“民主分家”實現(xiàn)了新加坡式的產權結構,再請老李來獨裁也罷(當然,如果那時老百姓同意的話)。假如不是這樣,而是一開始就讓他不受制約地輪番用權,先把大家的私產都抄沒入官庫,再把庫中之物“界定”進自己的私囊。如此“搶來本錢做買賣”之后,只怕新加坡也決不是今天這個樣子了!

  

  但是,起點平等并不等于“只分不賣”。由于過去“左右”兩邊都借斥責“證券私有化”來否定起點平等與公共參與,我們不能不澄清與此有關的事實:實現(xiàn)了證券私有化的捷克是中東歐發(fā)展得最好的國家之一,而為人詬病的俄羅斯雖然聲稱搞了、卻并沒有真正搞過證券私有化。但是,我們并沒有忽視這種方式的局限性,包括捷克1997年后顯現(xiàn)的公司治理問題。我們更沒有“只分不賣”的主張,實際上只要在公共選擇的原則下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像捷克那樣在公民中進行平等的初始分配以產生“賣者”,或像匈牙利那樣由一個具有充分的公共選擇-監(jiān)督代理功能的政府把公共資產變現(xiàn)后用于提供轉軌時期的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所需,都是可以的。起點平等也并不等于起點平均,勿寧說它更強調起點的公正與清白:只要在轉軌中能夠制約權力,盡量避免“搶來本錢做買賣”,在此過程中各階層都有利益表達的機制、都有集體談判的功能與參與博弈的途經(jīng),在公共資產的處置上能夠發(fā)出自己的聲音,爭取自己的訴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終并不平均,也會為公眾所認可,所愿意接受,從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義上的(即道義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風吹草動就產生翻盤的社會沖動——那么從最基本的底線上講,這樣的配置也可以被認為是接近于起點平等的。

  

  關于民主也是如此,“民主先行”并非一定是一步到位的激進變革,但也不能“漸”而不“進”,它應當實現(xiàn)上節(jié)所述的那些公共參與,至少應當使這種參與的進步與公共資產處置行動的公共性或“外部性”相適應。而且應當注意參與的大致均衡:例如,工會自治就不應當落后于商會自治的程度太遠。中東歐國家轉軌的經(jīng)驗表明,即使為此支付一定的“交易費用”,從長遠看來那也是值得的。事實上,按“交易費用”理論的本意,減少交易費用的途經(jīng)也決不是剝奪人的交易權利,而是通過契約組織整合交易行為,例如,集體談判就要比分散的個人非理性抗爭更能節(jié)省全社會支出的交易費用。

  

  “減員增效與就業(yè)優(yōu)先的‘辯證關系’”——國有資產“減值”妙訣

  

   綜上所述,郎咸平今天提出的問題我在過去11年間幾乎都已提出,他對這些問題的看法也與我相同或相近。當然,郎咸平關于那幾個公司的具體案例我沒有研究,無法置評。但我非常同意他對多數(shù)問題的揭示,而且他的行為方式對于提請全社會注意這些問題所起的巨大作用,是我當年微弱的呼聲所無法相比的。就此我們應當感謝郎先生。必須指出,盡管這次“主流”方面不少人提到郎先生指出的問題秦暉早就講過,而且據(jù)說似乎比郎講的還好。但是在那時,并沒有什么人(無論“主流”還是“非主流”中人)對我表示支持。而且就在這次的討論中顯示出,“主流”方面的一些朋友對問題的嚴重性依然缺乏認識。他們的一些觀點我也很難茍同。

  

  例如一位朋友說:學者不應該在乎民意,應該有勇氣與民意唱反調。這話有沒有道理?要看對什么問題而言。學術問題當然只能求真而不能媚眾,如同不能媚上。但是公共政策問題,豈能無視公眾意志?就郎咸平提到的幾個具體案例來說,(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的確正如張維迎所言,不能僅以民意的是非為是非。格林柯爾有沒有問題,應當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調查證據(jù),由法官或審計部門來獨立地裁決,不能僅因民意洶洶就定人以罪。學者也應審慎表態(tài),不能僅僅因為民意傾向郎咸平就附和他對那些具體案例的判斷。

  

  但是如果超越具體案例,從政策層面談論一般意義上的國資產權改革,它的本質是什么?不就是要處置原來法理上是屬于公眾的資產麼?處置公眾的財產難道可以不聽公眾的意見而只考慮“學術上正確”?比方說,張教授有一所房子,別人,哪怕是個比張教授更有學問的經(jīng)濟專家,就可以不管張教授的意志而根據(jù)“學術上正確”的某種資源配置理論把這所房產“配置”給別人嗎?

  

  郎教授的一些提法也不是沒有問題。例如他說國際上講的MBO不是指管理者購買自己所在企業(yè)的產權,這BO即buy out,是購買外邊的股票,像中國這種“自購自”應當叫做MBI,即買內部股(buy in)。但是據(jù)我所知,國外文獻中雖然確實偶見MBO/MBI這樣的提法,但絕大多數(shù)論者,無論是議論西方、轉軌國家還是第三世界國家的私有化話題時,他們談到的MBO就是指經(jīng)理購買本企業(yè)。而且與之并列的還有MEBO(MANAGER & EMPLOYEE BUY OUT,經(jīng)理與雇員共同購買本企業(yè))、EBO(EMPLOYEE BUY OUT,雇員集資購買本企業(yè))等縮略語,其BO的意思相同。從英文詞義上講,buy out就是“完全買下”、“買斷”之義,也不是“買外邊的”,而且buy out與buy in也不是反義詞。從常理而言,MBO是在傳統(tǒng)的“所有權與經(jīng)營權相分離”企業(yè)理論受到挑戰(zhàn)、相信經(jīng)營者控股、所有權經(jīng)營權合一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的想法的一種實踐。如果像郎先生所說,只是經(jīng)理購買了外邊一個不相干的企業(yè)股票,那就與一般的股民購股行為無異,有什么理由成為一個特定的經(jīng)濟概念并形成專門術語呢?我與郎先生一樣反對在中國的條件下搞MBO,但反對或贊成是一回事,MBO本身是什么意思,應當是沒有疑問的。

  

  不過一般而言,我相信郎先生并沒有夸大問題的嚴重性。實際上,由于如今宏觀環(huán)境與制度背景的作用,產權改革的公信力缺失不僅僅是案例性的。即便是一些理論上講本來無可厚非的主張,在這種背景下也會被不公正地扭曲。我認為即使是郎先生對此也缺乏考慮。

  

  例如,筆者最近聽說一個故事:某個國有企業(yè),原先有一千多職工。十五大以后,企業(yè)開始了“改革攻堅戰(zhàn)”,主要內容是“減員增效”。當時并沒有搞產權改革,廠子仍然是“國家”的。在“國家”面前誰能討價還價?而且既然產權未變,沒有“私有化”的嫌疑,自然也避免了意識形態(tài)風險。于是改革進展順利,職工們紛紛“看成敗,人生豪邁,只不過從頭再來”地加入了下崗隊伍,兩年后廠里只有三百多職工了。冗員既減,效益自然也就頗有改善。

  

  這時,“國有資產退出”的產權改革適時啟動了,企業(yè)開始搞“兩個置換”(資產由國有“置換”為私有,職工由“全民身份”“置換”為自由雇員)。但是問題來了:企業(yè)效益既然改善,在產權市場上它的資產價值自然上升。按照產權改革應當促進“經(jīng)營者持大股,經(jīng)營者中又提倡法人代表持大股”的原則,當時是想搞MBO(經(jīng)理買斷制)的?墒菬o論按市場競價還是搞資產評估,這企業(yè)都太貴,“M(經(jīng)理,manager)難以BO(買斷,buy out)”,“置換”有困難。而且按理說,企業(yè)效益改善資本增值,證明經(jīng)理是“能人”有功,現(xiàn)在反而讓他出高價,那反不如“窮廟富方丈”先把企業(yè)搞垮以便賤價買進然后再妙手回春了,這豈不是獎庸懲能、獎貪懲廉嗎?好了,這時據(jù)說上面有精神:企業(yè)改革應當“就業(yè)優(yōu)先”。只要新企業(yè)主允諾不減員,“置換”價格好商量。于是該企業(yè)以很低的內部價成功“置換”給了其原負責人,而且是采取以未來股權紅利逐年抵扣的辦法來支付這一“購買”。于是一位官員就這樣在沒有競價對手也不作任何現(xiàn)實支付的情況下“空手套白狼”,成了這個盈利企業(yè)的老板。

  

  有人說這是“半賣半送”、“明賣實送”。當然看起來這項交易是有條件的:亦即“購買者”承諾對已經(jīng)“減員增效”后的(而不是“減員”前的)企業(yè)現(xiàn)有員工的就業(yè)負責——這被認為體現(xiàn)了"就業(yè)優(yōu)先”。

  

  我不知道這種做法有沒有典型意義:先在不搞產權改革保持“國有”狀態(tài)的條件下運用國家權力來實行“減員增效”——這當然比發(fā)達市場經(jīng)濟國家那種民間老板與工會就裁員問題反復討價還價的“笨辦法”聰明得多。然后再在接下來的產權改革中以對剩下來的人“就業(yè)優(yōu)先”為理由實行內部人減值“置換”——這無疑也比開放式的競價拍賣更有利于前官員—現(xiàn)老板。有人說:這體現(xiàn)了“減員增效”與“就業(yè)優(yōu)先”這兩個原則之間的“辯證關系”——經(jīng)過這樣一番“辯證”,國有資產大大縮水,“置換的困難”迎刃而解;
而工人的飯碗該丟的還是得丟——只是得“提前”丟,不能給產權改革后的官員/老板添麻煩。

  

  這種“辯證關系”基礎上的改革算是“漸進”呢還是“激進”呢?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許多中東歐民主轉軌國家也講“減員增效”,也講“就業(yè)優(yōu)先”,但他們似乎沒有那么聰明地發(fā)現(xiàn)兩者間原來可以有這樣奇妙的“辯證關系”。一些國家,典型的例如前東德,對賣不出去的虧差企業(yè)的確常常按市場規(guī)則實行減值處理,直至以一馬克“象征價格”拱手相送,而以接受者承擔某種義務為條件:或者直接承諾安置就業(yè),或者承諾規(guī)定數(shù)額的資本更新投入與資本擴充投入(實際上也就是間接承諾支持就業(yè))。這種承諾通常是利益有關者如工會參與談判的結果(在波蘭、羅馬尼亞等地尤其如此)并且由這種利益博弈機制保證其結果具有約束力。這種做法無疑也是“就業(yè)優(yōu)先”——但不同之處在于他們無法在“一馬克交易”之前先以國家權力搞“減員增效”為未來的企業(yè)主消除“負擔”。另一方面,像匈牙利這樣的國家則著重通過公開競價出售來盡可能多地回收國有資產變現(xiàn)價值,從而允許購買者自行與工會協(xié)商“減員增效”——但這樣一來,購買者就不可能以就業(yè)承諾為由白占國有資產的便宜了。

  

  實際上,“減員增效”以改善公司治理,“就業(yè)優(yōu)先”以實現(xiàn)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這兩個思路本身都并不錯。而且兩者間的矛盾也往往不像表面上看上去那么大。例如在古典學派看來,按市場規(guī)律實行“減員增效”可以促進資本積累,而資本投資增長會反過來帶動就業(yè)增加。凱恩斯學派則相反,認為以民主國家的積極干預來擴大就業(yè),不僅能緩解社會緊張,而且就業(yè)拉動消費,消費帶動繁榮促進投資,資本的增加也就意味著相對達到了“減員增效”。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到底當前先從“減員增效”入手還是先從“就業(yè)優(yōu)先”入手,則是見仁見智,而且不同見解的背后往往是不同的利益群體與社會分野,需要民主政治下的利益協(xié)調機制來權衡利弊,實行最大限度符合社會長遠利益并兼顧各方現(xiàn)實要求的選擇。這里確實有某種辯證關系在焉。

  

  但如果民主政治不健全,某些利益集團的權力不受制約,理性的利益協(xié)調機制無法建立,那就可能出現(xiàn)一種扭曲的“辯證關系”:無論“減員增效”還是“就業(yè)優(yōu)先”都被引向符合有權勢者利益的方向。先用國家權力來“減員增效”,后借“就業(yè)優(yōu)先”為名化公為私,橫豎都是他占便宜而別人付“代價”。正如下文將談到的:這就是“尺蠖效應”的典型表現(xiàn)!

  

  顯然,這里體現(xiàn)的是體制問題而非理論問題。從理論上講,今天我們既有理由“減員增效”也有理由“就業(yè)優(yōu)先”,但這兩者能夠形成什么樣的“辯證關系”?這恐怕就不是就經(jīng)濟論經(jīng)濟可以解決的問題,而需要講講“政治文明”了。

  

  癥狀、病因與藥方

  

  關于“案例”我沒有研究無法置喙,關于“問題”我不僅同意還可補充,但從這些問題中推出的“主義”,我可就與郎先生大相徑庭了。

  

  郎咸平在8月28日北京討論會上開場就講:“在這一輪新自由主義主導的改革,也就是所謂的國退民進,會再度把生產資料給資本家。”就這一句話就有兩個明顯的語。旱谝,沒有主語:是誰,“把(國有)生產資料給了資本家”?難道是資本家自己給自己?包括郎咸平揭示的那幾個案例,難道不都是政府批準的嗎?第二,何謂“再度”?難道在改革時代之前,中國歷史上曾經(jīng)發(fā)生過“首度”把國有資產“給了資本家”的事?別說中國,在世界歷史上,在前計劃經(jīng)濟國家大轉軌之前,誰曾經(jīng)“首度”如此大規(guī)模地把國有資產“給了”私人?難道在郎咸平所謂的“新自由主義”發(fā)源地與大本營美國,曾經(jīng)有過這種事?難道1949年以前的中國民間資本家是靠瓜分國庫起家的?難道美國或者哪個西方國家的資本家是這樣?郎咸平自己不也一再說,中國國企改革中發(fā)生的這些現(xiàn)象在西方法治國家是很難發(fā)生的,盡管他們也搞國有資產私有化?難道“新自由主義”是中國的專利,人家只有新社會主義?

  

  郎咸平談到的“保姆弄走了主人的財產”,實際上就是我11年前提出的“掌勺者私占大飯鍋”的問題,也就是我六年前提出的“看守者交易由其看守但非其所有的財產”的問題。其實,兩年前中國一些“左派”對當時政策的批評:“崽賣爺田不心痛”也是一種不錯的比喻。但問題在于:為什么會發(fā)生這種情況?這實質上就是問:為什么“主人”制約不了“保姆”?為什么做飯、吃飯者制約不了掌勺者?為什么所有者管不住“看守者”?為什么“崽”根本不把“爺”當回事?

  

  這可以說正是全部問題的核心!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哪怕你對“保姆”、“掌勺者”、“看守者”和“崽”的如此行為再罵得厲害又管什么用?而所謂“保姆”、“掌勺者”、“看守者”和“崽”其實按人們更常講的一個詞,就是“公仆”,以上所有這一切疑問,都可以歸結為:為什么國民這個“主人”制約不了他們的“仆人”?

  

  這個問題在中國其實是個常識。但是常識不為學者所注意在今天并不是什么怪事。即使勇敢如郎咸平教授者,也在王顧左右而言他。他告訴我們:那是因為“保姆”道德不夠高尚:他(她?)缺少“委托責任感”!我的天!這也可以算是一種回答嗎?

  

  郎咸平先生是個經(jīng)濟學家。而經(jīng)濟學家所講的“委托-代理關系”,從來指的是一種制度安排,而不是一種道德評判。50多年來我們“為人民服務”、“雷鋒精神”之類的教育還不夠多嗎?怎么那些“保姆”們的“責任”意識還是貧乏到如此地步?

  

  郎咸平先生的發(fā)言作用之一,是提醒人們捍衛(wèi)國有資產的緊迫性,其實何止“國有”資產?這些年來包括“集體”資產在內的各類公共資產“流失”到某些人私囊的情況還少嗎?筆者1997年曾出版《江浙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轉制案例研究》一書,就系統(tǒng)地討論過這一問題。近年來呼吁修憲保障私有財產的聲音漸高,這是好現(xiàn)象。但是正如楊支柱先生指出的:“呼吁保護私有財產,決不意味著公共財產就可以被隨便侵犯”。郎咸平先生這時出來呼吁保衛(wèi)國有資產,雖然不是最早,但也是可貴的。其實據(jù)我所知,西方國家憲法中的財產保障條款行文也很少專講保障“私有”財產的。保衛(wèi)私產與保衛(wèi)公產,真有什么矛盾嗎?這些年來,“左派”抱怨公共資產被盜竊,“右派”批評私有財產受侵犯。其實在一個“權力捉弄財產”的社會里,無論公產私產都是權力刀俎下的魚肉。人們常說憲政民主國家私有財產是不可侵犯的,其實在這些國家,公共財產受到的保護也比我們這里嚴密得多。福利國家瑞典的公共財力堪稱雄厚,自由市場美國的私人財富也很驚人,但無論瑞典還是美國,公私財富的比例也許不同,但公產私產同樣是不可侵犯的。

  

  真正的問題是:第一,何謂保障財產權?第二,財產權為什么會受侵犯?

  

  先說第一。誰都知道西方國家是實行所謂私有制的,據(jù)說那里是“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早就指出過,“世上只有計劃經(jīng)濟國家禁止私有制,從來沒有市場經(jīng)濟國家禁止‘公有制’的”。像美國這樣的國家,不僅從最早的“五月花號”船民的公社生活,中經(jīng)歐文、卡貝等人的世俗社會主義實驗區(qū),直到摩門教等宗教公社,只要是自愿者的結合,從來受到保護。而且美國也是世界上公益基金制度最發(fā)達的國家,每年都有數(shù)目驚人的私人財產與遺產被自愿捐獻給公益基金。這些自愿性質的“化私為公”從來受到社會道義的贊揚和國家政策(如捐款免稅)的支持,誰也不認為這樣的“化私為公”構成“私有財產流失”或者對“私有制”的侵犯。為什么?因為所謂保護財產所有權,就是保護財產所有者的意志受到尊重,而決不是說財產不可轉移。相反,財產依所有者的意愿而轉移,包括自愿地轉為“公有”,本是保護私有財產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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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樣,所謂公產不可侵犯,就是要尊重作為公產所有者的公眾之處分意志,亦即公產不能違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占私吞。因此,基于公意的公產分配與流轉,經(jīng)由公共選擇程序的“民主私有化”,當然不能說是“侵犯公產”,也不是什么“公有資產流失”,而恰恰是保護公產的題中應有之義,正如私有者有權捐贈公益是保護私產的應有之義一樣。任何尊重私產的法治國家都只禁止而且必須禁止把私產強行充公,而不會禁止私人自愿公益捐贈。同樣,真正尊重公產的國家也只禁止而且必須禁止權貴私有化,不會禁止民主私有化。在中東歐的經(jīng)濟轉軌中,捷克是經(jīng)由民主程序向全體公民免費(只交登計費)公開、公平分配國有資產的典型,而俄羅斯雖然如今許多人特別喜歡罵它的“證券私有化”,但正如我們已經(jīng)考證過的那樣,實際上俄羅斯的私有化主要形式是“賣”不是“分”,如今不得人心的“寡頭”都是直接從國家那里通過“內部交易”獲得資產,而不是從據(jù)說已經(jīng)分得了國有資產的民眾手中收購證券來發(fā)家的。但是,俄羅斯私有化的道義合法性飽受質疑,而捷克的證券分配就連當時的反對黨捷共也不持異議,以反“新自由主義”著名的馬克思主義者佩里·安德森也說捷克的做法是“好的資本主義”。1997年后人們對捷克方式的質疑也主要是效率方面的。從來沒有人說捷克這樣做是“國有資產流失”。本來嘛,國有資產就是國民的財產,它既不是皇上的也不是官員“集體”的,把它按國民意愿公平、公正、公開地“量化到個人”,怎么算是“流失”?

  

  可見,如今關于“國有資產流失”的對立雙方說法都很值得質疑。這次“非主流”方面把“國有資產流失”簡單地看成一個“賤賣”問題,而“主流”方面則以“只賣不分就不算流失”來應對,標榜自己決沒有把國有資產分給老百姓!這實在是很奇怪的。

  

  事實上,如果從總量來講,國有資產如今至少在帳面上看不但未減,反而顯著增加。這次爭論雙方都提到了這個事實。“主流”方面的趙曉說這不是好現(xiàn)象,“非主流”方面的楊帆同樣認為這是權力作用下民間資產“流失”到國有部門的結果,他也認為這是非正義的。所以,問題不在于國資與民資之間誰消誰長,誰流向誰,而在于這種流向是否符合公義。以強權化公為私和以強權化私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這兩種不公正其實一脈相承。對公產的侵犯與對私產的侵犯同樣是“權力捉弄權利”的結果。今天有人抱怨“崽賣爺田不心痛”,其實當年“崽”本來就沒有把“爺”當爺,而是當孫子,何時把他的意志當回事?陜西府谷縣當年有個農民叫戈色令,頂住了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的一系列壓力,堅持單干。但到1958年人民公社時終于頂不住了,在土地、牲口入社后,只有樹還是自己的,1964年農村搞“四清”,又說他搞資本主義,把他家的一萬多棵樹沒收了,1969年又以“一貫走發(fā)家致富道路”的罪名,給戴上了富農分子的帽子,經(jīng)多次批斗,被折磨而死。4沒有當年這種“崽奪爺田不手軟”,何來今日的“崽賣爺田不心痛”?當年可以手硬如此,今天怎么會突然“心痛”起來?

  

  我不知道“新自由主義”是不是個壞東西,也許它的確很糟糕。但我們的情況無疑并不是它弄遭的。如果“崽”的權力不受制約,總把“爺”當孫子,那么不管它搞什么“主義”,“爺”都不可能得到公正對待。如果說以強權化公為私是“新自由主義”,那么楊帆也斥責的那種不公正的“化私為公”又是什么“主義”呢?

  

  其實楊帆講的這種現(xiàn)象我在兩年前已經(jīng)講了:出現(xiàn)這類問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們缺少一個治權民授、權責對應的機制,即憲政民主機制,“自由放任”與“福利國家”共同以為基礎的機制。沒有這樣一種機制,權力太大責任太小的國家就不可避免。這樣的國家可能一直“左”著,或者一直“右”著。前者如我國文革時,后者如蘇哈托、皮諾切特時代的印尼與智利,兩者都會造成積弊。

  

  而第三種情況是:在不受制約的權力之下一會兒“左”,一會兒“右”:同樣依托專制強權,先以“左”的名義搶劫,再以“右”的名義分贓。以“社會主義”為名化平民之私為“公”,以“市場經(jīng)濟”為名化“公”為權貴之私!皣胁块T”在“左右循環(huán)”中成為“原始積累之泵”:以不受制約的權力為強大的馬達,一頭把老百姓的私產泵進國庫,一頭又把國庫的東西泵進權貴的私囊。這可比“資本主義”條件下富人在市場上通過交換“私對私”地兼并窮人要“高效”得多了!我把這稱之為“尺蠖”效應:你看那尺蠖一會兒收縮,一會兒放直,可是無論收與放都只朝著一個方向——有利于權勢者而坑了百姓的方向。正像俗語所說:一個蘿卜兩頭切,左右都是他得。

  

  這樣的“左右之爭”有什么意思呢?我既不認同這樣的“左派”,也不認同這樣的“右派”。我甚至也不愿意自詡為介于它們兩者之間兩頭討巧的“中間派”。

  

  但是,在另一種情況下,我是既可以接受“左派”,也可以接受“右派”的:在憲政民主條件下,“左”有左的道理,“右”有右的好處。而一會兒左,一會兒右,更是正,F(xiàn)象,并且是有益的現(xiàn)象!白蟆钡臅r候福利、平等和社會保障受到重視,國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會主義優(yōu)越性”。但是左過了頭,競爭不足效率不高,選民又會推“右”派上臺,自由競爭,鼓勵投資,提升效率,社會得以真正獲得“自由主義的生命力”。待到競爭過了頭,貧富分化大,選民又回過頭選左派。反正不管誰上臺都是民意使然,左派再怎么“國家干預”也只是盡福利之責,不至于任意沒收百姓財產。而右派再怎么“自由放任”也只是讓老百姓各顯其能,不會“放任”貪官污吏橫行霸道。這樣的“左右循環(huán)”我也好有一比,謂之“天平”效應:那天平的兩端晃晃悠悠,但都是在一個公平的支點附近左右擺動。天平因此在許多文化中成為公正的象征。

  

  因此真正的問題不在于“左”還是“右”,而在于是“尺蠖效應”中的左右呢,還是“天平效應”中的左右?

  

  回想北宋后期,當時也有一場“主流”與“非主流”之爭:王安石主張國家統(tǒng)制,似乎是郎先生今天自稱的“大政府主義”者,而司馬光主張自由放任,好像有點“新自由主義”吧?兩“黨”也是你上我下,輪流得寵了好幾個回合。可是雙方都不是受權于民,而且弄權無制約,盡管理論上好像雙方都很高尚:王安石說是要“摧制兼并,均濟貧乏”,似乎頗有“社會主義”的味道。而司馬光主張“國家不與民爭利”,似乎很有“自由主義”豐采。不幸的是實行下來,王黨的“國家統(tǒng)制”嚴厲地束縛了“阡陌閭巷之賤人”的經(jīng)濟發(fā)展,而馬黨的“自由放任”則使“官品形勢之家”得以放手聚斂。王得勢則朝廷禁網(wǎng)遍地,民無所措其手足,馬得勢則貪官污吏橫行,民無所逃其削刻。國家的“自由放任”只能放出無數(shù)土皇帝與土圍子,卻放不出一個中產階級,而國家的經(jīng)濟統(tǒng)制也只會“與民爭利”,卻統(tǒng)不出個社會保障。王安石搞不成“福利國家”,正如司馬光搞不成“自由市場”,而這兩種政策輪番上場到后來都加劇了王朝的治理危機,北宋也就在“尺蠖”的一放一縮中走向危機,最終在危機中滅亡。

  

  在這種情況下,你讓我選擇做王黨?馬黨?騎墻黨?得了吧我誰也不選。因為我是人,又不是尺蠖。

  

  所以我奉勸今天的“主流”派與“非主流”派:純從理論上講,你們的爭論如同“左”與“右”、自由放任與福利國家的爭論那樣永遠不會有個終結的。但是你們應當想想:你們是“天平”的兩頭呢,還是“尺蠖”的兩端?讓我們先設法走出“尺蠖”的軌跡,再繼續(xù)爭論吧。

  

  1和訊網(wǎng)(www.homeway.com.cn), 2004.08.17 07:29, 上海證券報/盧曉平:《郎咸平:不讓侵吞國資者得逞 并不是攻擊個人》

  

  2 http://www.1911.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893

  

  3 童大煥:《郎咸平的質疑與瓜分"大飯鍋"》,網(wǎng)易商業(yè)報道 http://biz.163.com, 2004-08-19 07:59:42 轉載《:中國青年報》

  

  4傅上倫、胡國華、馮東書、戴國強著:《告別饑餓——一部塵封十八年的書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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