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永:請寬容這個時代的進步——在《南方都市報》事件的背后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2004年1月14日,《南方都市報》總經理喻華峰因涉嫌貪污和行賄被逮捕,3月4日,廣州市東山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作為喻華峰的辯護人,在經過充分的調查和法庭質證之后,我們確信喻華峰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貪污和行賄。喻華峰不僅不是一個令人痛恨的腐敗分子,而是一個令人尊敬的報業(yè)經理人,一個無辜的受難者。
被指控的罪名
喻華峰被指控兩個罪名:貪污10萬元和行賄97萬元。
關于貪污,檢察機關的指控是:喻華峰指使財務人員以業(yè)務人員的名義冒領156萬元公款,《南方都市報》九個編委將其中58萬元私分,喻華峰分得10萬元。但有關調查以及庭審已經查明,所謂156萬元公款其實是《南方都市報》經營人員應得的獎金,而不是所謂國家財產。這156萬元中的每一筆都有合法來源,都是根據《南方都市報》與《南方日報》集團簽訂的合同確定提取的,它們的所有權分屬于廣告業(yè)務員、廣告部副總經理等。考慮到當年經營人員收入已經很高,為了平衡經營部門和采編部門、行政部門的獎金差異,《南方都市報》決定把這156萬元從經營人員那里拿出來供所有《南方都市報》員工分配。喻華峰起的作用是執(zhí)行編委的決定勸說業(yè)務員、廣告部副總經理等同意把獎金拿出來,而不是私自指使財務人員冒領公款。
2000年度《南方都市報》可支配的年終獎金共計600多萬元,其中就包括賬面上已經發(fā)給經營部門個人的而他們又同意返回《南方都市報》的156萬元。根據《南方日報》集團的規(guī)定,《南方都市報》編委有權決定獎金的分配方案。這一共605萬元的獎金分為三次發(fā)放,前兩次分別于2001年春節(jié)前后向全體員工以及管理人員發(fā)放,第三次剩余的58萬元經過主編程益中提議編委討論,于2001年6月在九個編委中間發(fā)放。至于為什么要在編委們中間進行第三次分配,主管《南方都市報》的南方日報集團編委解釋說,南方都市報有很好的市場激勵機制,優(yōu)秀管理人員有很高的報酬,但在中國這特殊的國情下容易引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他們后來給主要管理人員的獎金都不是一次發(fā)放,而是分幾次發(fā)放。在這次很正常的獎金分配中,喻華峰享受主編待遇,分得10萬元。
可以確定地說,喻華峰所得的10萬元是獎金,獎金的發(fā)放也符合程序。一位《南方都市報》的員工憤憤不平地說,如果這樣的行為是貪污的話,那么,《南方都市報》以及中國幾乎所有的報紙乃至所有的國有企業(yè)發(fā)的獎金都是貪污,中國的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幾乎個個都可以定為貪污犯。
關于行賄,檢察機關指控喻華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南方日報》編委李民英賄送97萬元。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行賄罪必須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前提,但法庭上控方始終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喻華峰試圖謀取什么不正當利益。如果說喻華峰想向領導行賄的話,那么,他行賄的對象也應該是主管編委乃至社長而不應該是2001年12月就已經退職成為調研員的李民英。即使在2001年12月之前李民英任《南方都市報》主編以及作為分管《南方都市報》社委時期,喻華峰的職務任免、工資獎金的確定,以及《南方日報》集團與《南方都市報》的二級核算承包方案,都是由《南方日報》集團社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而并非由李民英說了算。喻華峰實在不具備拿97萬元行賄李民英的動機。
事實上,根據我們的調查了解,喻華峰送錢給李民英是代表《南方都市報》表達對李民英貢獻的感謝!赌戏饺請蟆芳瘓F派駐《南方都市報》的調研員李民英曾經是《南方都市報》的創(chuàng)辦人,這位從前的老領導被稱為《南方都市報》“最大的業(yè)務員”——很多廣告客戶都是李民英出面談判敲定的,他和喻華峰被稱為《南方都市報》兩大“鐵人”,為《南方都市報》的崛起立下了汗馬功勞。但根據《南方日報》社管理規(guī)定,李民英作為集團管理人員不準從集團下屬《南方都市報》領工資和獎金。為了答謝李民英的貢獻,《南方都市報》曾經多次討論給他發(fā)獎金,2000年度的獎金名單上也已經明確列上李民英20萬元,但考慮到集團的規(guī)章制度,李民英不能拿這些獎金。后來終于有了一個不太妥當的變通的方法:由喻華峰以個人的名義領出來獎金送給李民英。在《南方都市報》迅速發(fā)展的四年里,《南方都市報》以這種方式送給李民英共計97萬元。正是這些獎金,被檢察院認定為賄賂,喻華峰是行賄,李民英是受賄。
時代背景
應當說,《南方都市報》的做法有些違規(guī),但指控喻華峰貪污行賄在法律上是非常勉強的,《南方都市報》的問題其實是一個財務管理不夠規(guī)范的問題。中國有那么多腐敗問題,可是有關部門為什么非要拿《南方都市報》的財務管理問題大做文章?聯想到2003年針對《南方都市報》和喻華峰持續(xù)半年多的調查,我們不得不懷疑,這個悲劇和2003年的社會背景有某種聯系。
2003年2月到3月,《南方都市報》多次努力沖擊傳統(tǒng)的信息封閉體制公開報道SARS。
4月25日,《南方都市報》的一篇報道《一大學畢業(yè)生因無暫住證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震撼了整個國家,孫志剛之死導致了一部法規(guī)的廢止和公民權利運動的浪潮。但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在給上億的中國農民工帶來安全和尊嚴的同時也意味著某些人非法利益的損失。
6月下旬,收容遣送辦法剛剛廢止,廣州有關部門曾經召開過反思大會,但遺憾的是反思的背后潛伏著某些人對《南方都市報》的憤恨。之后,一個傳言說:一位領導下令查《南方都市報》,直到查出問題為止!
7月,《南方都市報》總經理喻華峰涉嫌“受賄”被拘留,審查后改為取保候審。同時,大量南方都市報的廣告客戶被調查,有關部門試圖發(fā)現客戶向喻華峰行賄的痕跡。
12月下旬,《南方都市報》報道廣東再次出現SARS。這樣的信息公開對于人民生命安危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國務院曾經要求過的,然而南方都市報卻為此付出慘重代價:當天值班編委被撤職,直到2004年3月,針對此事的調查還沒有結束。
2004年1月初,針對《南方都市報》的經濟問題的調查驟然升級。
1月14日,喻華峰被正式逮捕,涉嫌的罪名由受賄變成了貪污和行賄。
如果喻華峰被指控的罪名成立,他將面臨十年以上的牢獄生涯,相應地,《南方都市報》九個編委也都會有罪,即使暫時不被處罰,他們也隨時處在危險當中。
請寬容這個時代的進步
一系列背后的故事使我們不得不懷疑喻華峰的悲劇就是《南方都市報》乃至整個中國媒體的悲劇。在法律上喻華峰是無罪的,牢獄之災絕不應當屬于這位出色的報業(yè)經理人的宿命。我們相信,稟承法律正義和道德良知,法院將宣告喻華峰無罪。但我們擔心司法本身的獨立和尊嚴受到傷害,我們確信這樣的擔憂并不是沒有理由。
2003年,我們高興地看到中國社會在很多方面有了明顯的進步。SARS的沖擊讓我們的國家信息更加開放,收容遣送制度的廢止把我們國家人權保護推進了一大步,公安部便民三十條打碎了很多套在我們每一個公民身上的沉重的枷鎖,基層人大實質性選舉為政治文明帶來了新的希望。
但我們也遺憾地看到《南方都市報》的遭遇!赌戏蕉际袌蟆访嫦虼蟊姷牡赖虑楦懈矣谡f真話,2003年,《南方都市報》第一個報道了孫志剛案,第一個報道了孫大午案,年底又第一個報道了SARS,可以說,這一年中國社會開放和人權事業(yè)的進步與《南方都市報》的貢獻分不開的。但所有這一切在贏得國民的支持和信任的同時也觸犯了某些人的利益!赌戏蕉际袌蟆犯矣诿嫦蚴袌龈矣趯嵺`新的市場化的管理模式,作為一個市場化運作的媒體,上級是一個事業(yè)單位,背后又是傳統(tǒng)的權力體制,這尷尬的背景本身就很容易被人抓到經濟問題的把柄。其實,《南方都市報》的悲劇從它誕生時起就已經注定,而喻華峰個人的不幸,只是這個悲劇的載體。事實上,從發(fā)現喻華峰幾百萬元的存款開始,有關部門就認為喻華峰一定能“查出問題”的。公訴人不止一次地對喻華峰高收入的控訴表明,這個時代仍然有人固執(zhí)地認為市場化管理以及高收入本身就是有罪的。
在法庭上,公訴人激烈地指控喻華峰很高的獎金卻沒有“暴露在陽光之下”,我們仿佛聽到了一個舊體制憤怒的聲音。而在法庭之外,我們更加感到悲哀。客觀地說,《南方都市報》的管理有些不夠規(guī)范的地方,但如果沒有《南方都市報》2003年富有良知的報道,它會有今天的遭遇嗎?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在一個市場化管理的企業(yè)迅速崛起的過程中,對于為規(guī)避舊體制而產生的一些問題,有必要用這種惡意圍剿的方式嗎?這沒完沒了的打擊是否代表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2004年3月5日,當我離開《南方日報》集團的時候,已經聽到工作組進駐的消息。想起這些年來各種不幸的消息,真的很想向他們表達內心深處的敬意。中國市場化運作的企業(yè)的悲劇在于,有關部門只要想查你,總能查出問題的,用這樣的方式迫使所有的企業(yè)所有的人“聽話”,真是國家的悲哀。盡管我們盡力把所謂進步與保守都理解為一種生活習慣,盡管我們盡力平息自己的憤怒,但面對《南方都市報》和喻華峰的遭遇,我們仍然難以理解某些官員的邏輯:在冠冕堂皇的口號背后,你們到底代表的是人民利益還是自己的利益?代表的是社會進步還是保守退步?
我們?yōu)橛魅A峰辯護,不僅是為了一個人和一個家庭的幸福。我們想告訴所有的人,這是一個變革的時代,這是一個走向開放和自由的時代,我們想告訴那些被人民賦予了權力的人,請不要制造敵意和恐懼,請寬容這個時代的進步。有人可以把這種善意當成幼稚和愚蠢,但我們是認真的。無論經歷了多少失望和無奈,我們從來不曾放棄對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從來不曾放棄對一個開放公正社會的追求。
許志永20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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