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州“刁民”張培慶】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2003年1月12日,75歲的老漢馬御東在城港路第2選區(qū)以絕對的多數當選為山東省萊州市第十五屆人大代表,上級要求當選的女代表落選了,這在萊州的人大代表的選舉史上是第一次。75歲的馬老當選代表后,毫不含糊的告訴記者,他的這個代表是鄰村的村民張丕慶讓給他的。馬老說他要向張丕慶學習,毫不含糊的代表人民。但在當地的不少干部心目中,張丕慶卻是個十足的刁民。
60歲、只有小學文化的張丕慶,一介草民,曾經多次將政府告上法庭。張丕慶確實有些“刁”。
選誰當代表我們說了算
2002年11月,山東省萊州市第十五屆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拉開了序幕,城港路辦事處一共要產生15個人大代表,按照習慣,辦事處將代表名額分配到機關和所轄的61個村的15個選區(qū)。其中分配給朱由1、2、3、4村、海村、 村選區(qū)一個名額,上面明確要求選一個非黨員女代表,并且提出了建議意向。
雖然代表的候選人還可以十人聯(lián)名等方式產生,但農村沒有多少人關心和研究誰當代表的問題,千篇一律的是上面要選的人當選。過去好多年張培慶也沒有關注過人民代表選舉的事。
2002年初當選村主任的張培慶有機會零距離關注人民代表選舉的事了。張培慶琢磨:所有的代表都是按照上面的意圖產生,那選出來的代表不就是代表上面了,那怎么能叫人民代表呢?人民代表大會不就成了“上面代表大會”了?這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什么意識!
張丕慶要改變這個局面。
2002年11月24日,張丕慶找來《代表法》和《萊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選舉辦法》,開始學習和研究起來。通過學習和研究,張丕慶很快得出了一個結論:選誰當代表,選民說了算。張丕慶很激動,一方面把自己對《法律》和《辦法》的理解告訴村民,鼓勵村民使用自己的權力推薦自己的代表候選人,另一方面打電話給省市人大選舉辦咨詢相關的知識,他說這是以防萬一,也是為了萬無一失。
群眾覺悟起來了,到 號,各村村民聯(lián)名推薦了13個候選人,張丕慶也在其中。張丕慶雖然覺得自己在十四個候選人中有絕對優(yōu)勢的民意基礎,但他認為自己不宜當代表,還有更好的候選人。于是張丕慶聯(lián)系了其他幾個村的村支書和村主任,建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推薦75歲的馬御東老漢作為第15屆市人民代表候選人,并以6村村委會聯(lián)名推薦。
馬御東老漢是前幾屆的市代表,利用自己女兒萊州市賓館經理、市民政局副局長的有利條件,為村民們修公路、修市場、建水廠、建垃圾場跑了不少路,出了不少力,“討”來了不少錢,村民公認沒有馬代表就辦不成這幾件大事。
雖然馬代表是一個好好代表,從不得罪上面,年歲也大了一些,但身體好,有熱情,有當代表的經驗和為村民謀利益的獨特條件。張丕慶的提議得到了各村的響應。一份特別的推薦書產生了。
萊州市人大常委會及城港路辦事處:
為了實現我們的意愿,擁戴我們心中的市人大代表馬御東,特上呈此書。
一,馬御東這位老黨員、老軍人、老農民,……他擁護黨、愛人民,是我們信得過的好代表。
二,馬御東熱心于公益事業(yè),為群眾辦了不少好事實事……人稱“編外鎮(zhèn)長”。
……
總之,馬御東是我們的貼心人,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實實踐者,這樣的代表我們壹千個擁護,一萬個贊成。為此,推薦馬御東連任下屆市人大代表。
推薦人:
一村村委會,二村村委會,三村村委會,海村村委會, 村委會及各村村民代表
2002年12月10日
接下來的是從15個候選人中挑選2個正式候選人。馬御東是公認的正式候選人。上面強調要有一個女候選人,為了保證上面的意圖,選區(qū)的負責人把從14名候選人中另選一人的權力給了各村的支部書記。書記們最終把另一名候選人資格給了4村女村長 。雖然這樣產生正式候選人有些不合法,但張丕慶認為這改變不了民選代表的最終結果,對女候選人的資格問題先保留意見。
為了保證女代表能選上,上面的領導很是費了一番心思。直到臨近正式選舉的最后2天,辦事處選舉領導小組的主要領導還召開了各村黨支部書記會議,會上嚴肅批評了 選區(qū)的黨支部領導“放棄對選舉工作的領導權,不講組織原則”的錯誤行為,強調必須和上級保持高度一致,加強黨組織對選舉工作的領導,確保黨組織的意圖得以實現。會議期間,辦事處分管選舉工作的主要領導,分別找 選區(qū)的村書記談話,要求各個村書記就推薦馬御東為候選人一事分別寫出書面報告,并警告說選舉結束后,要對 選區(qū)的選舉工作進行調查。
各村黨支部的領導人感受到了壓力。但實現上級的選舉意圖卻束手無策。3村的張書記無可奈何的說:“組織的意圖要保證,但我們不能違法呀!”
村民們也感到了壓力,為張丕慶有些擔心,但張丕慶卻滿不在乎,胸有成竹的對村民說:“守法的難道還怕了違法的!我們選誰當代表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力,不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代表是放棄自己的權力,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代表就要去爭取,誰妨礙和剝奪我們行使自己的權力,我們就將誰告上法庭。”
張丕慶曾多次代理農民打官司,每打必贏。特別是張丕慶三次將政府告上法庭,也是每打必勝。張培慶在當地農民的心中簡直就是法律的化身,既然張丕慶說法律規(guī)定“選誰當人大代表農民自己說了算”,照著張丕慶的話去做準沒錯。農民們第一次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了自己的人大代表。
上級組織的意圖第一次落空了。
選舉結果出來后,記者問張丕慶:“假如上面硬要說你操縱選舉,追究你的責任,怎么辦?”
張丕慶想都沒有想就脫口而出:“那就法庭見”。
有位退下來的老同志對記者說:“選誰當代表都比選張丕慶當代表好,只要張丕慶沒選上,選舉就圓滿成功了。不會有什么節(jié)外生枝的事情發(fā)生了”。
看來記者的擔心是多余的。
記者問村民對這次選舉有什么看法,村民們這一次真正行使了自己的民主權利,雖然馬老上屆也是人民代表,但那也是上面安排的,這次上面不同意選他,是我們選了他,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當記者向馬代表表示祝賀時,馬代表一再說感謝大家的信任。并說這一屆代表是最后的一屆了,一定要向張丕慶學習,忠實實踐“三各代表”的只要思想,代表人民當家作主,全心全意代表人民利益。馬代表還說自己女兒已經退居二線了,沒有什么好擔心的了,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當人民代表了。
好政府就得經常當被告
沒有人愿意和政府過不去,但張丕慶卻于眾不同,偏偏尋著和政府過不去。張丕慶有張丕慶的邏輯:“好政府就得經常當被告!
張丕慶十年內三次將政府送上法庭。
張丕慶第一次送萊州市政府上法庭是在1992年。事情的起因是萊州市水產局根據農業(yè)部1991年第68號《關于清理無證漁船的通知》和1992年第26號令《山東省沿海集體和個體船舶邊防管理辦法》的指示精神以及萊州市委市政府的相關決定,開展了聲勢浩大的針對個體漁船的清理整頓工作。這次整頓的關鍵是將全市的1400多條私人漁船低價(貶值60%)收歸集體統(tǒng)一經營管理,如果不同意,就不準下海捕魚甚至沒收船只。張丕慶認為,萊州市政府和部門只是借貫徹農業(yè)部和省政府文件整頓漁業(yè)生產秩序為名,行侵占漁民私有財產之實,對政府及其部門的違法行為極為不瞞,對廣大漁民即將遭受巨大損失的無奈極為同情。
張丕慶說:“毛主席搞合作化也沒有像這樣欺負群眾!北旧聿皇菨O民的張丕慶產生了為漁民討公道的念頭。
張丕慶主動找到本村張安昌等幾個受害漁民商量,要求他們授權讓他當代理去告政府,用法律討回公道。漁民們開始以為自己的耳朵出了毛病,你張丕慶有什么能耐,小學畢業(yè),憑什么和政府打官司,法院是你自家開的?張丕慶好說歹說大伙就是不相信。但漁民們又沒有別的辦法,最后抱著死馬當著活馬醫(yī)的態(tài)度授權給張丕慶去折騰。
打官司要錢啦!張安昌找漁民商量大船收30元,小船收15元,一共收了4000多元。不是大伙不愿出錢,實在是認為這錢出了等于白出。
張丕慶回憶說,剛開始不知道怎樣寫訴狀,只好照著別人的訴狀畫瓢。訴狀好不容易寫好了,送到法院,人家法官不立案。
有幾個出錢的漁民沒過三天又把錢要回去了2000多元。張安昌也勸張丕慶放棄算了,可是張丕慶卻鐵了心,自己花錢也要討回公道,他也要為自己爭口氣。
張丕慶帶上自己的2000多元錢,先去了省信訪辦,找領導反映情況。張丕慶說,那時的信訪辦的同志很重視群眾信訪,熱情的接待了他,還就漁船產權被侵占的事給萊州市有關方面發(fā)了專門的函件,希望依法解決。
張丕慶隨即趕往萊州市,強烈要求落實省上的意見——依法處理。張丕慶說,那個時候上面的意見在下面還是很管用的,萊州市法院終于同意立案。
官司進入程序后,張丕慶馬不停蹄的趕往北京,先后向《農村工作通訊》、《農民日報》、《經濟日報》回報了情況,希望得到輿論的關注,《經濟日報》派駐山東的記者于勇前往調查,很快發(fā)了《內參》。
輿論的監(jiān)督給了張丕慶很大的支持,為了萬無一失,張丕慶還請出了煙臺市人大代表視察法院的審理過程。
法院經過 個月的審理,終于于1993年 月作出公正的判決:漁船歸漁民所有,入股自由,股價雙方協(xié)商確定。萊州市 公開向漁民道歉。
萊州的1400多漁民的財產保住了,但張丕慶自己的口袋里少了2000多元。當一直跟著張丕慶打官司的張安昌張羅著收錢償還張丕慶時,被張丕慶制止了。張丕慶說,咱花2000多元錢既保住了幾千萬的財產,又讓政府公開道歉了,還過了一把律師癮,值!
張丕慶現在回憶那段往事,臉上依然蕩漾著幸福的成就感。
張丕慶第二次將政府送上法庭發(fā)生在1999年8月26日。
1998年萊州市在城港路拓寬工程(稱為市長工程)中,向全市農民下達了以資代勞指標,勞均30元(已收)。1999年,萊州市又以“兩橋一路”(即大萊龍鐵路、城港路拓寬、立交橋)工程,強行向全市每個勞動力收取以資代勞款30元;
同時強迫每個勞動力交100元現金入股;
還在同一工程中以補償沿路農作物損失為名,又勞均加收8元。并且萊州市政府在征收錢款時,對農民采取了一系列的違法強迫手段。如農民沒有錢就要農民用糧食抵頂;
同時在廣播喇叭上宣布如不交錢,村里就記帳計息,子女上學、就業(yè)、結婚、辦戶口以及申請宅基地等,村里一律不予辦理。政府領導公開在大會上講,不交錢就送派出所,是黨員的就開除黨籍。
對于政府的上述違法行為,張丕慶團結農民進行了有理有節(jié)的堅決抵制。希望政府能改正錯誤決定,停止違法行為。張丕慶的“刁民”行為,惹怒了政府領導。1999年7月22日,張丕慶所在的鎮(zhèn)召開全鎮(zhèn)黨員大會,點名批評張丕慶,黨委書記在會上說:“你是黨員嗎?你是個什么東西?市委市政府還會錯了?!”
張丕慶認為萊州市政府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發(fā)(1996)第1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第三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四條、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
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增加了農民負擔,搞亂了人們的思想,制造了不安定因素,損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傷害了農民對黨和政府的感情,侵害了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張丕慶聯(lián)同張健光、張家旅、張安昌作為原告代表一紙訴狀(200多群眾簽名)將萊州市人民政府告上了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不予立案!張丕慶說,他萬萬沒有想到,到了1999年,法院的法制觀念還是如此之差!他當時的感覺就像掉到了冰窟窿。
張丕慶的壓力越來越大,和他一起當原告代表的幾個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脅。公安還將幾位代表列為法輪功嫌疑人。面對巨大壓力的張丕慶24小時守候在法院,找到法院院長,當面指責法院院長違法,并敬告法院院長,由于法院的不公正,導致被告脅迫了原告,如果由此產生了后果,法院要負責任。法院面對紅了眼睛的原告,不得不依法立案。
法院立了案,被告對原告的壓力絲毫也沒有減弱。政府派出了由市法院的民事庭庭長帶隊的陣容強大的工作組進駐張丕慶所在的村莊,還開動宣傳車在張丕慶所在的村莊及周邊村莊12小時不間斷的宣傳,大講張丕慶等抵制交款是非法的,不交款的要送派出所。大喇叭車每天在村里流動宣講后,都要停在張丕慶的家門前對著張丕慶的家高叫幾個小時。張丕慶一家人每天只有夜深人寢后才能回家休息。(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同時,公安開始調查張丕慶妻子幾年前曾經跟人練習2個月法輪功的事情。這樣的日子過了10多天,張丕慶等人就是不認錯、不屈服、不撤訴。
張丕慶說:“高音喇叭的聲音越大,說明政府領導的心里就越虛”。
工作組見硬的不行了,于是來軟的。市人大的領導、市公安局的局長親自找張丕慶談心交心,希望張丕慶看面子撤訴。張丕慶是個講意氣的人,同意撤訴,但要所在的鎮(zhèn)的黨委書記到村里召開村民大會,承認群眾沒有錯,錯在黨委政府,黨委政府要在會上作檢查,承認錯誤。
人大領導和公安局長答應了張丕慶的要求。后來鎮(zhèn)里來了一個副鎮(zhèn)長在群眾會上作了檢查,承認了錯誤。張丕慶也表態(tài)撤訴?墒侵鞒謺h的市法院民事庭庭長在會議結束時的一句“你和政府打官司打得贏嗎?”惹怒了張丕慶,張丕慶說:“其他人說這話情有可原,庭長怎么能這樣說呢?”張丕慶不僅堅決不撤訴,而且要求市政府的工作組離開村莊。張丕慶在會上理直氣壯的發(fā)問:“我是原告,市長是被告,我們的法律地位是對等的,市長可以派工作組到我們村里來,我們農民是不是也可以派工作組到市政府去呢?”
為了解市政府市長的圍,鎮(zhèn)里的黨委書記也來到村里當著群眾的面承認了錯誤,作了檢討。雖然檢討只有幾句,但黨委書記卻出了一身汗。
隨后,市政府也主動糾正了錯誤,取消了對農民的不合理收費,已收的也退給農民。
張丕慶被市政府知錯就改的勇氣所感到,也主動撤訴了。
張丕慶第三次將政府告上法庭是在2002年1月7日。
事情是這樣的:2000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fā)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根據通知的精神,山東省稅費改革領導小組于2000年10月10日發(fā)出《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稅費改革的通知》,并確定萊州市為山東省農村稅費改革的三個試點縣(市)之一。萊州市據此制定的《萊州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于2001年7月20日經山東省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實施。2001年8月23日,萊州市各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據《萊州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向農戶收取除農業(yè)稅及其附加、特產稅及其附加外,還向農民收取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并且從農民手上收取的公益事業(yè)金中的55%,用于補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財政不足。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稅費改革的通知》規(guī)定,“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均衡減負的原則,向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顯少于當地人均水平并從事工商業(yè)養(yǎng)殖業(yè)的農村居民、漁民和以種植農業(yè)特產品為主的農民,收取一定的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倍度R州市農村稅費改革試行方案》則規(guī)定“以改革前農民應繳納的農業(yè)稅及附加、鄉(xiāng)統(tǒng)籌費及村提留總額為標準,參照改革后種地農民的減負情況核定每戶農民的負擔額,對改革后的稅收負擔達不到核定的負擔水平的,按其差額部分收取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各個鄉(xiāng)鎮(zhèn)在收取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時,普遍采取了“平攤平推”的辦法,擴大了征收的范圍。
以張安昌為例:全家種地5。96 畝(不少于平均土地),改革前的實際稅費負擔為385。80元,改革后的負擔為:1,農業(yè)稅及其附加。1。14元/公斤(計稅價格)×650公斤/畝(計稅產量)×5。96畝(種地面積)×8。4%(稅率)=370。97元;
2,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75。78元。兩項合計446。84元。
張丕慶認為萊州市的稅費改革既違反了中央除費并稅、規(guī)范管理、減輕負擔、保持穩(wěn)定、促進發(fā)展的改革方針,也違背了《山東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是一個掛羊頭、賣狗肉的稅費改革。
張丕慶和張安昌經過合計,決定由張安昌當原告,自己做原告代理。2002年1月4日,張丕慶、張安昌的一紙訴狀將萊州市城港路辦事處送上了萊州市人民法庭。法院很快受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
原告訴稱:2001年7——8月間,被告向我頒發(fā)了萊州市人民政府制的“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核定證書”,規(guī)定我繳納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75。87元,并強行進行了收取。……被告的行政行為是錯誤的,收取的范圍超出了有關規(guī)定,其征收的范圍和用途與國務院稅費改革的精神相挬,也與山東省政府關于稅費改革的通知精神不符,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銷其非法的行政行為,返還已非法收取原告的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及利息,并公開道歉。
被告(萊州市人民政府城港路辦事處)辯稱:1,被告向原告收取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符合《萊州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精神,收之有據。2,被告核算、收取原告的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的程序和數額是正確的。3,萊州市是經山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市,改革過程中難免會涉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但這不能影響改革試點大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法院認為:《萊州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是經過山東省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批復的,可視為法律文件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萊州市人民政府城港路辦事處依據《萊州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向原告征收了農業(yè)稅及附加和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計446。84元,較原告2000年應交納的農業(yè)稅及附加和三提五統(tǒng)512。84元(實際負擔385。8元),原告一家減少75元,符合稅費改革的減負精神。故原告認為被告向其征收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侵犯其合法權益,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被告返還并向其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安昌的訴訟請求。
張安昌張丕慶不服,上訴至煙臺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既沒不種地,也沒有少種地,當然不是“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的繳納人。上訴人訴請的是納費的對象范圍,而不是納費的數量;
理論上少交了75元,并不等于是按照中央精神辦的正確,交費的多少與本案無關,以所謂的理論上減輕75元負擔,就肯定被上訴人的行為合法,不支持上訴人的訴請,這是錯誤的……一審認為《萊州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經過山東省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的批復同意,可視為法律文件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以“同意”而認定為具有法律效力,也是錯誤的。事實上,省領導小組只批復按照中央5號文件、7號文件、省8號文件精神實施,而沒有批復萊州市在8號文件精神之外實施,更沒有批復萊州市按人頭收取“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显V人利益是小,以此來檢驗一下地方政府是否和中央保持一致,“三個代表”是否是真的,此案可謂是試金石。上訴人是順民,中央和省政府怎么說,上訴人怎么服,如果中央和省政府改變8號文件,上訴人撤訴,如果8號文件無改變,而法院又判上訴人輸官司,這不是逼著上訴人將狀告省政府嗎?
張丕慶在訴狀的最后的一段話,充分展示了他的智慧,這里是在告訴法院和政府,如果再判小民輸官司,強行收取“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下一個要上法庭的是省政府。
2002年6月26日,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導性文件開展的一項探索性工作,目的是為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規(guī)范的農村稅費制度探路。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方案一經有權機關批準實施,它就應該成為試點工作的法規(guī)。盡管《萊州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對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征收的范圍有所擴大,但該方案是經山東省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審查批準的,應成為萊州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依據。被上訴人在試點過程中根據該方案的規(guī)定向上訴人征收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的行為并無違法之處。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丕慶對這次訴訟持有十足的把握?墒蔷褪沁@起把握十足的官司,卻讓張丕慶一輸在輸。張丕慶說,輸官司是正常的事,但這官司輸的心里特難受。農民朋友好不容易盼到了中央的稅費改革,規(guī)范和減輕負擔,原來就是這樣的稅費改革?!
不能就此了結,一定得想辦法!此時的張丕慶已經是民選村主任了。輸了官司的張丕慶回到村子立即行動起來。他決定賭一把。
用了五天的時間,張丕慶把農業(yè)稅及其附加全部收了起來,交給了萊州市人民政府城港路辦事處。但他卻把上年強行找農民收取的公益事業(yè)金一分不少的退給了村民,今年的“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一分不要。
此舉在當地引起了強烈的反響!消息不脛而走,反應連鎖產生。
很多村收取“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的工作不得不停下來,收取的“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交上去不好,退回去也不好。
老百姓高興了。但老百姓高興過后又開始擔心起來,大伙擔心張丕慶的安危。老百姓知道張丕慶肩上的壓力,知道張丕慶所擔的風險,紛紛來到張丕慶的家里,表示只要你張丕慶一句話,我們再困難借錢也交了。很多老百姓作好了交錢“取!睆堌c的準備。
張丕慶對記者說:“老百姓真的很好,代表他的利益,他恨不得在身上割肉你吃”。
張丕慶勸村民將心放到肚子里,耐心的給農民講權利靠自己爭取,靠自己保護的道理。張丕慶告訴村民,不交“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是中央給我們的權利,給了我們的權利,我們不保護好,就會被剝奪;
有些權利要靠我們合法去爭取,不爭取就得不到應有的權利。官司雖然打輸了,但并沒有到山窮水盡的時候,所以不能放棄。
此時的張丕慶是在逼政府進一步采取行動:如果政府認為官司打贏了,那政府就可以依法強制征收“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靠墒恰班l(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是費不是稅,依據什么法來強制征收呢?張丕慶在等待機會狀告山東省人民政府。
一直到2002年8月底,也沒有人敢去找村民收取“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后來,山東省分管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領導在一次講話中不點名的批評了某些地方“擴大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征收范圍”的錯誤做法,萊州市征收“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的事就此不了了之。
2003年1月初,當記者去城港路農稅所采訪時,一位女所長告訴記者,辦事處61個村級單位的“鄉(xiāng)村公益事業(yè)金”基本上沒有征收,記者其原因是不是與張丕慶告狀有關,所長認為主要是沒有征收的法律依據。看來萊州市人民法院和煙臺市人民法院判決的《萊州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其實是一紙空文。
張丕慶說,名義上輸了,實際上贏了。村民說,張丕慶贏了!
當記者問張丕慶還告不告山東省政府,張丕慶說不排除這種可能。記者問張丕慶為什么對告政府這么感興趣,張丕慶說政府要是不當被告,就會變成壞政府,政府要是壞了,那咱來百姓就遭罪了。
假如你是一個普通的農民或者市民,你因為打麻將賭錢被公安抓了,沒收你的賭資,你可能是自認倒霉了;
假如你賭錢被抓而出言不慎,被警察拘留十天半月,你可能是啞巴吃黃連了。但我們故事的主人翁卻與眾不同。
2001年11月8日下午,張丕慶從家里帶上500元(原口袋還有100元)去醫(yī)院買藥,途徑鄰居冰庫找孫永斌問點事,正值工人勞動間隙,幾個人正在說三缺一,張丕慶正好趕上了。一會兒,就被自稱是萊州市巡警大隊的便衣抓了個正著,便衣沒收了麻將和桌面上的錢,又搜身搜去了約一千元,沒有開收據。由于張丕慶態(tài)度不好,最后公安將四個人送萊州市拘留所拘留15天,罰款3000元。
在拘子里呆了6天(實際只執(zhí)行6天)的、提前出拘張丕慶不僅不感謝公安的寬待和教育,反而給公安局長等領導寫了一封控告巡警和拘留所的信。張丕慶說,如果公安局長不認真對待他的控告信,他就將公安局長告上法庭。張丕慶控告公安兩條8款:
第一條:萊州巡警非法辦案。
1,適應法律錯誤。萊州公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32條對我們處以15天拘留、3000元是錯誤的。我們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桌面上的賭資不足200元/人。充其量是不健康的娛樂,最重只能適用“當場罰款200元”的規(guī)定。……
2,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我們玩的地方不屬于巡警的轄區(qū),而是朱由派出所的轄區(qū)。這是明顯的“地域越權”!冻鞘芯煅策壱(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需要查處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移交公安主官部門處理!睂博案,應由市“打賭辦”查處,與萊州巡警何干。這是明顯的“事務越權”。送進拘留所,公安叫我站著,我說我有病不能站,公按鈕說“有病能打麻將?”我說:“你看見誰打麻將站著來”。于是說我態(tài)度不好,故意對我和同伴(公安明說其他三人如不是受我牽連,當天就放了)處以最重的處罰——“拘留15天,罰款3000元”。在拘留所,公安還宣傳我是老上訪戶,不許別人靠近我、和我講話,不讓我學習、通信和會見家人。這是濫用職權中“考慮不相關因素”“任意所為”的專斷行為,是私罰,是違法行為。
3,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本不應拘留15天、罰款3000元”卻從重處罰;
“同樣情況不同對待”。(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抓了別人,既可會見親朋,也可在收到罰款后放人,而惟獨不放我,也不準我會見親朋;
我們一起被抓的,又幾千元額的,也有十幾萬元額的,都當天放人,而對我們千元的,卻罰的更重。
4,違法搜身。我們只是玩麻將,屬于“案情簡單,情節(jié)輕微,因果關系明確,不需要進行多方查證即能認定違法事實,且不涉及其他違法犯罪案件的行為”。根據公安部關于執(zhí)行《治安處罰條例》當場處罰有關問題的批復,我們不屬于“形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根據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執(zhí)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我們不應享受沒有搜身證就可以任意搜身的非法待遇,這是違反憲法的侵權行為。
5,非法沒收財物和非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第36條37款規(guī)定,沒收的財物應當開具收據,罰款后應當給被罰人開具收據。但本案中不僅桌面的錢沒有開收據,非法搜身的錢也沒有開收據。至于罰款3000元也不開收據就更是不能容忍了。眾所周知,萊州市公安處罰的種類繁多,對此類罰款和沒收款到底有多少錢,萊州市公安應給萊州市人民有個交代!并請上級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條:萊州拘留所違法管理。
6,違反法律,侵犯人權!吨伟簿辛艄芾磙k法》第九條和第十五條分別規(guī)定了被拘留人有攜帶生活學習用品權、通信權、會見權,但萊州拘留所比羈押犯人的看守所還厲害,非法剝奪被拘留人應享受的權利。我一入所,公安就拿走我的學習用的眼鏡,不準我寫信,不準我會見親友,拿走我的手機,至今未還。剝去了生活必需品腰帶和鞋子,特別是腰帶,不讓扎腰帶,讓我的褲子自行掉到腳背上而讓羞處盡露,這是對人格的侮辱!《治安拘留管理辦法.》16條規(guī)定:“治安拘留所的工作人員……嚴禁體罰、 待和侮辱被拘留人”當天入所,不認吃飯,一直到第二天。還對我們處罰站、罰坐、罰面壁、吃生水,將有傳染病的人和沒有病的人同拘一室,對暫沒有交糧款的人,他們還罰餓。給被拘留的人吃的是蚜蟲煮白菜幫子,更甚者,早上吃面條非但不給筷子,而且二人一碗,只能用手抓。第16條還規(guī)定:“嚴禁利用被拘留人看管拘留人!钡环蓢澜氖略谌R州拘留所卻是司空見慣的事。并且當上管理者的被拘留人享有特權——內褲都要拘留人員息洗。我對管理人員說,我有病,醫(yī)生約我去復查的,但沒有任何人理我。
7,進所后,每個被拘留人發(fā)一條毛巾,一塊肥皂,兩小卷衛(wèi)生紙,一雙舊拖鞋,索要18元,根本不值。上級規(guī)定被拘留人的日生活費12元,但每天的實際生活費不足2元。拘留十五天,交了200元生活費,實際只執(zhí)行了6天,余款不退。這些都違反了《警察法》“人民警察不許從事營利活動”的規(guī)定。
8,剝奪受教育和學習活動的權利。《拘留所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有條件的治安拘留所應當設置學習室和活動場所!比R州拘留所根本不組織學習,也不讓被拘留人自己學習?词厮刻爝有兩小時的放風時間,但萊州拘留所除給我們20分鐘的吃飯、小便外,其余時間全是關在室內罰坐。
張丕慶還在給公安局長的控告信中推斷:萊州市公安是開賭場的保護傘,萊州市公安為斂財而廣設“眼線”,參賭的線人再舉報參賭者,從中提成。張丕慶推斷說,如果不是事實,有幾個疑點很難解釋。其一,過去賭場遍布萊州各個大賓館時,沒有萊州公安的支持是辦不到的。其二,親朋相聚,偶爾玩一下麻將,可能就被逮住,神了?沒有“眼線”能成嗎?其三,供電設施、莊稼、車輛被盜的案件不斷發(fā)生,破案率極低,而專打麻將的積極性卻極高,不是為了斂財如何解釋。張丕慶還根據自己拘留6天的經驗推斷,拘留所每年非法所得數百萬元。
萊州市公安局長接到張丕慶的控告信后,非常重視,親自過問此事,將張丕慶等人各3000元錢罰款和搜身的錢一分不少的退回。對張丕慶所提到的問題進行了重點整改。公安局長還表示,希望張丕慶多監(jiān)督公安局的工作,以便改進工作。張丕慶對公安局長的“有錯必糾,有錯必改”態(tài)度表示滿意。保留狀告萊州公安的權利。
記者在采訪張丕慶時,問張丕慶是不是喜歡爭一口氣。張丕慶不同意這個說法,他說他爭的是做一個公民應有的權利。權利只有爭取才能得到,得到的權利你不去保護也很容易失去。哪怕是一點點小小的權利都不能放棄。張丕慶說,每個公民都要向他學習,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公民社會。張丕慶又給我講了他的另一個小故事。
在2002年的村委會選舉期間,政府在農村張貼了一張大字報。大字報的題目叫“農村領導干部任職標準”。大字報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推薦為農村干部:
1,政治素質差,思想覺悟低,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決定不擁護、不執(zhí)行,甚至對抗的。
2,三年內受過拘留、勞動教養(yǎng)等行政處罰的或正在執(zhí)行刑罰處罰的。
3,有犯罪嫌疑,正在被司法機關采取刑事拘留、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
已經批捕尚未接受審判或正在接受審判的。
4,有“黃賭毒”等違法行為的。
5,違反計劃生育、宅基地規(guī)劃政策和村規(guī)民約,造成不良影響的。
6,參與和組織封建迷信活動,信奉、宣揚“法輪功”等邪教的。
7,非法組織、策劃、煽動群眾上訪的。
8,拒不繳納規(guī)定稅費,不旅行公民義務的。
9,拉幫結派,私心嚴重,道德低下的。
10,年齡過大,文盲或有精神病及其它嚴重疾病不能履行職責的。
張丕慶認真研究這個大字報后,認為大字報的內容嚴重違法,立即向萊州市黨和政府領導寫了一封舉報信。張丕慶在信中指出:
1,有關選舉的法律規(guī)定了預選的程序,沒有規(guī)定推選是選舉的程序。因此在選舉過程中設“推薦票”屬于違法行為。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多處強調要“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直接提名候選人”,大字報所搞的這種非直接的行政行為十年非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八條及釋義,都明確規(guī)定了選民條件,特別是釋義具體而詳細地規(guī)定了選民條件,大字報列出的十類不能當干部的條件是與法律相違背的,這是侵犯選民權的違法行政行為。
3,大字報中的第二條,把“行政處罰”的人也列為不宜推薦為農村干部的條件,這是違法的。受到行政處罰的人不一定是壞人,而且并沒有被“人民法院判決剝奪政治權利”,這是明顯的對選民的資格的剝奪和歧視。
4,大字報第八條中,把“拒不繳納規(guī)定稅費”稱為“不能履行公民義務”作為,也作為不得當村干部的條件,這是壓制、打擊群眾依法拒交違法收費的行為,敢于“三亂”的政府官員能當大官,為何敢于依法抵制“三亂”的人就能不能當村官呢?
張丕慶要求萊州市有關方面迅速糾正大字報的錯誤,查處相關責任人,并收回大字報,挽回不良影響。張丕慶的舉報信自然是石沉大海。
張丕慶覺得不能讓踐踏公民權利的行為得逞,決定“以身試法”競選村長。剛從拘留所出來沒有多久的張丕慶要當村長,張丕慶說,我這個被拘留過的人當選了村主任看你們能把我怎么辦!
張丕慶上屆就當選了村主任,但他身體不好,向村民誠懇的道歉后,村民諒解了他的辭職要求。這次張丕慶主動競選村主任,村民們樂壞了,選舉的結果,張丕慶幾乎全票當選。政府花了上萬元四處張貼的大字報成了一張廢紙,大字報也成了當地農民茶余飯后的一個笑料。
記者對只有小學文化的張丕慶所作的事從內心的表示敬佩。張丕慶的公民權利意識確實是記者采訪過的、見過的很多人物中極為少見的。張丕慶在農民的心中的崇高威信,在民間呼風喚雨般的能量,確實讓記者有一種久違了的感覺。
朱由三村的村民的話也許能解釋記者的心思。村民們記者說:張丕慶才是真正的黨員,才是真正的“三個代表”。
應盡的義務不含糊
張丕慶當選村主任后,并不總是迎合村民。對該退給農民的一分不差,但他要求村民該交的也一分不少。張丕慶坐在村委會的辦公室里,村民都主動到村部結賬,家家戶戶結賬結得干干清清。幾年的糊涂賬,他只用了五天就結的清清楚楚。有好些村民沒錢結賬,二話不說,找親朋好友借錢結賬。大伙都說如果大家為難都是小難,如果村長一人為難就是大難。張丕慶說,你講規(guī)矩,給老百姓公民權利,來百姓也會講規(guī)矩,老百姓也會盡公民的義務。
記者問張丕慶怎么和上級處理關系,張丕慶說,該交國家的,一分不少,村民應盡的義務不能含糊,但政府多要一分也不行。村委會和鄉(xiāng)政府的關系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張丕慶希望政府應盡的義務也必須毫不含糊。
記者多次去山東省采訪,知道村委會與黨支部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記者問張丕慶和村書記的關系怎么樣,張丕慶說相處正常。記者追問正常關系是什么關系,張丕慶說村委會組織法上有明確的規(guī)定,張丕慶認為黨支部領導選舉和監(jiān)督村委會工作。記者問張丕慶想不想書記村主任一肩挑。張丕慶明確表示反對上面提倡的一肩挑。他說,村出任必須要接受村支部的監(jiān)督,一肩挑就沒有監(jiān)督了,沒有監(jiān)督就一定會犯錯誤。張丕慶認為村主任和村支書的矛盾,大多是上面造成的,實際上是鄉(xiāng)政府和村委會利益沖突在村里的集中反映,所謂的一肩挑就是上面為了更好的控制下面的一種措施。張丕慶認為,只要上級下級都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關系,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去做,事情就簡單了。
“刁民”要有接班人
張丕慶今年已經60歲,身體也不太好,他說他要趕緊培養(yǎng)一個接他班的年輕人,記者故意問是不是要培養(yǎng)一個跟你一樣的“刁民”,張丕慶說,當村長的人多的是,但做“刁民”的人難得!在記者的三天采訪中,張丕慶曾不下十次的表露出來要培養(yǎng)“刁民”接班的事。
記者問張丕慶選擇“刁民”接班人要什么標準?張丕慶認為最主要的有三條:一條是要有正氣,秉公道,德行好。二條是有傲氣,不畏權,愛打抱不平。三條是學法律,守法律,會用法律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在朱由三村的村部,記者和一大群村民討論著張丕慶的這個心愿。記者問村民像張丕慶這樣的“刁民”要不要接班人?村民們一致認為像張丕慶這樣的“刁民”太重要了,有一個五十多歲的黨員村民說:“張丕慶就是我們的大律師,他不是“刁民”,現在是法制社會,要依法辦事,沒有自己的律師怎么行?沒有律師我們的權益就沒有人代言,沒有人維護,合法的權益就得不到保證!边有村民說:“張丕慶通過打官司,廢除了我們村和市水產局的不平等合同,每年給村里多增加了幾萬元的收入,要是沒有張丕慶哪能打贏水產局”。還有村民說,張丕慶三次告政府,為全市農民維護了幾個億的合法權益。這位村民建議每一個村都要培養(yǎng)自己的張丕慶式的大律師。還有村民說,應該建立一個農民維權協(xié)會,農民自愿加入,會員每月都繳納一定的會費,這樣會員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就會有固定的收入打官司了,如果長期要律師自己出錢幫我們打官司,那是不行的。還有村民說,像張丕慶這樣的人就是我們的最好的“三個代表”,我們要的就是這樣的“三個代表”。
記者問村民,村長是你們選出來的,村長就是村民的利益的代表和維護者,難道還得請一個律師來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村民說,村長雖然是選出來的,但鄉(xiāng)鎮(zhèn)長不是選出來的呀!村支書不是我們選出來的呀,村長還不是要聽鄉(xiāng)鎮(zhèn)長的,選出來村長,村長也不一定就站在村民的立場上。所以,村民還得要要有自己的張丕慶。
說到最后,村民們真的開始為張丕慶挑選接班人了。
當記者結束對張丕慶的采訪時候,在記者的心目中已經徹底改變了對“刁民”的看法。“刁民”由原來的地痞流氓的形象,變成了智慧的化身、正義的化身、公平的化身,變成了“三個代表”的化身。
記者對張丕慶說:“政府的官員叫你“刁民”,你怎么看?”張丕慶回答說:“政府不壞,那有刁民”。
記者說:“你真是個“刁民”,你不僅自己是個十足的“刁民”,而且教出來了一大幫“刁民”!睆堌c說:“那是因為農民再也不愿意再做愚民,他們開始覺醒,要做公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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