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朋友驗證消息是什么意思 [對匿名消息來源的法律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0-02-23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摘要】匿名消息來源可以為記者帶來重要的新聞,但是又往往使記者陷入法律的糾紛。關于匿名消息來源的保護和司法公正的沖突與平衡受到新聞界和法律界的熱議。 【關鍵詞】匿名消息來源 藐視法庭罪 《信息自由流動法案》 司法公正
匿名消息來源指記者在新聞報道中不具體交代新聞來源的姓名、住址和職位,通常采用“據(jù)消息靈通人士透露”、“據(jù)權威人士稱”等模糊表述作為消息來源。匿名消息來源的使用可以使記者獲取重要新聞,甚至獨家新聞,但是也常常引起法律糾紛。在美國一些記者為了保護匿名消息來源而犯藐視法庭罪而鋃鐺入獄,有的則違反與消息源的保密承諾,公開匿名消息來源的身份而引起民事訴訟。匿名消息來源的保護已經(jīng)提上日程。
一、有關匿名消息來源的幾種典型案例
匿名消息來源是一把“雙刃劍”,它能夠提供重要信息來源,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華盛頓郵報》對水門事件的成功報道。但是,匿名消息來源也是假新聞的溫床,《華盛頓郵報》記者珍尼特?庫克利用匿名消息來源虛構了作品《吉米的世界:8歲的癮君子為毒品而生》。然而對匿名消息來源的使用,記者最煩心的還是法律糾紛,美國報業(yè)協(xié)會統(tǒng)計,過去三年里,因匿名消息來源受到傳喚或者審問的記者就高達40多人,①匿名消息來源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幾種。
1、記者為了保護匿名消息來源而犯藐視法庭罪被判入獄
案例一,2005年八國集團首腦會議期間,24歲的美國博客寫手喬什?沃爾夫在舊金山拍攝了該市市民抗議示威的場面。事后,他將錄像的一部分內容賣給了舊金山當?shù)氐碾娨暸_,又把另外一些內容放到了自己的博客上。在搜集證據(jù)的過程中,舊金山聯(lián)邦檢察官要求沃爾夫交出全部錄像帶,并且在法庭上就燒毀警車一事作證。但沃爾夫以“保護新聞源”為理由拒絕交出錄像帶,也拒絕在法庭上作證,2006年法院以“藐視法庭罪”將其投入監(jiān)獄,2007年4月釋放,沃爾夫是為“保護新聞源”而坐牢時間最長的人。
2、記者或有關部門與原告庭外調解并支付原告賠償金
案例二,2001年9月11日,紐約和華盛頓遭到恐怖襲擊后的數(shù)周,美國一些新聞媒體接到數(shù)封裝有炭疽病菌的信件,共造成5人死亡。襲擊案發(fā)生后,時任美國司法部長的阿什克羅夫特曾公開表示哈特菲爾是調查中的“有關聯(lián)的人”。哈特菲爾是一名生物恐怖主義專家,之前在美國軍隊的傳染疾病醫(yī)學研究所工作。隨后有關哈特菲爾的故事便被報道出來,而哈特菲爾否認自己和炭疽郵件有關,指責媒體破壞他的聲譽,并控告聯(lián)邦調查局探員和司法部調查人員侵犯個人隱私,將他的信息泄露給媒體。當法庭需要記者出庭作證時,2008年6月,司法部與哈特菲爾達成和解協(xié)議,美國司法部向哈特菲爾支付580萬美元,其中300萬為養(yǎng)老金。②
3、記者違背諾言,公布匿名消息來源的身份
案例三,在1982年明尼蘇達州州長競選即將來臨的時候,丹?科恩聯(lián)系了當?shù)氐摹睹髂崽K達明星論壇報》等兩個報社的記者,并提供關于一個州長候選人的文件,科恩明確表示只有為他保密才提供信息,記者答應對科恩的身份采取匿名方式后,科恩交出了兩份關于競選副市長的民主黨候選人馬琳?約翰遜的法庭記錄。而兩個報社的編輯們自己決定將科恩的名字公布出來,并指出科恩是法庭記錄的提供者,暗示出他和共和黨的關系,在這個故事見報后科恩被解雇了。后來科恩起訴了兩個記者違反了保密協(xié)議,明尼蘇達州最高法庭判記者賠償科恩經(jīng)濟損失。③
二、藐視法庭罪與保護匿名消息來源的沖突
1、藐視法庭罪。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遲延提交證據(jù)或者拒不提交證據(jù);負有出庭作證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辱罵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等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藐視法庭罪是法治國家維護法律崇高地位的基石,旨在保護法官的威信和法庭秩序,從而有利于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審判活動的權威。
世界兩大法系大多數(shù)國家都設有藐視法庭罪?梢妼γ暌暦ㄍサ男袨閼栊谭ㄌ幜P已成世界刑法學界或法治國家的共識。
2、保護匿名消息來源。對于記者來說,保護消息來源是世界媒體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guī)范。因為當他們在調查一些不法現(xiàn)象時,只有保護消息來源,才能夠取得消息來源的信任,保證消息源的人身安全,調查事情真相,確保政府能夠處于透明和公正狀態(tài)。如果他們透露消息來源,將失去提供消息者的信任,從而損害整個新聞事業(yè)。
保護消息來源已成為國際新聞界的道德標準,國際新聞記者聯(lián)合會1986年修改的《記者行為準則宣言》第六條規(guī)定:新聞記者對秘密獲取的消息來源,應保守職業(yè)秘密。1996年9月修訂《美國新聞倫理規(guī)范》第二條規(guī)定:答應匿名之前,問清消息來源的動機。為獲取信息而許諾時,說明諾言的附加條件,遵守承諾。英國、法國也有類似規(guī)定。④
然而,當記者保護的是非法的匿名消息來源,同時也是案件的重要證據(jù)時,那就要做重要的權衡了。另一方面,當新聞記者答應消息來源以匿名為條件時,構成的口頭協(xié)議,在某種意義上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如果由于媒體單方面破壞而給消息來源造成傷害或損失,法院可以責成媒體給予應有的補償。
面對兩者的沖突,美國的新聞界一直在尋求另一種特權,要求給予他們的消息來源以憲法保護。
三、《信息自由流動法案》與司法公正的動態(tài)平衡
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以更好地滿足人們的知情權,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然而第六修正案規(guī)定法院有獨立進行司法審判的權利,這就在媒體自由與司法公正之間形成沖突。但是無論英美法系的國家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越來越傾向于加強對言論自由的保護,通過言論自由來促進司法權的正當行使,并以此來構建媒體與司法關系,達到動態(tài)的平衡。
美國49個州已有《新聞保護法》(shield law又譯盾牌法),不過不同的州提供的是不同程度的保護標準,美國眾參兩院正討論《信息自由流動法案》(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眾議院以398票對21票壓倒優(yōu)勢的通過,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也以15票對2票通過此法案,將在參議院付諸表決,⑤但是《信息自由流動法案》的內容還有以下的爭議。
《信息自由流動法案》保護誰?即關于記者的界定問題。博客寫手、自由撰稿人、大學記者和電影攝制者到底受不受保護還有爭議。
《信息自由流動法案》保護什么?眾參兩院都認為記者從事新聞報道獲取的任何相關記錄、通信資料、文件、信息都受保護,其中當然的包括記者做出承諾或保密協(xié)議的那些信息,與匿名消息來源不相干的采訪材料與消息同樣應受到保護,僅僅如下情況例外――在其他的消息來源已經(jīng)窮盡而此消息對案子又至關重要,而且消息的揭露的利益大于保護消息的自由流動的利益。
《信息自由流動法案》什么時候適用?眾參兩院都認為在任何組織強迫從報道當事人那里獲取信息來源時都適應。什么時候《信息自由流動法案》例外呢?眾議院的版本分為四類:
1、匿名信息來源的揭露對于阻止或者確認一個犯罪者,一個恐怖主義行為,或者其他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而有特殊的傷害;
2、阻止即將來臨的死亡或者重大的身體傷害;
3、確認一個揭露商業(yè)秘密、個人健康信息或者非公共的個人信息;
4、確認一個泄漏機密情報的人,而這種情報的非授權的泄漏將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的損害。⑥可見,這就是《信息自由流動法案》保護權利與司法公正的動態(tài)平衡。
四、世界新聞界在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時的操作規(guī)范
美國新聞學者卡伯特森說:“不署名的消息來源被稱為民主的安全網(wǎng),也是良心的庇護所,但同時它也是那些懶惰、馬虎的記者的拐杖!痹趪,越來越多的新聞機構制訂了比較嚴格的使用匿名消息源的操作規(guī)范。
路透社規(guī)定:每篇報道(有極少數(shù)例外)都應清楚明確地交代消息來源,這樣做有兩個理由:一是為了使訂戶能對報道的可信性做出自己的判斷,二是為了在報道受質疑時保護我們的聲譽。最好的消息來源是記者的親眼所見。有名有姓的消息來源次之。最次的是匿名消息來源(如“權威人士”等),最好不要用“可靠人士”“消息靈通人士”“圈內人士”等作為消息來源。⑦
法新社規(guī)定:一切消息必須有來源,如果消息來源不清或不準,首先應求準而不求快,記者要在核實來源后再發(fā)消息。使用不指名來源的消息影響法新社的信譽,因此要嚴格遵守下述規(guī)定:明確說明不指名消息來源是官方還是非官方。對根本找不到消息來源的單位或負責人的消息,由記者估量其可靠性并選擇與其可靠性相適應的用語。⑧
美聯(lián)社對使用匿名消息源也有嚴格的規(guī)定。第一,匿名消息提供的材料必須是對新聞至關重要的信息,而非觀點;第二,信息只有在匿名情況下才能被披露;第三,信息必須是可靠且準確無誤的。只有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時候,美聯(lián)社才考慮使用匿名消息源。⑨
在我國,新華社黨組關于確保新聞報道真實性的第二條規(guī)定,新聞報道中引用的事實、數(shù)據(jù)必須有權威、可靠消息來源。因特殊原因不能公開透露消息來源時,要在稿簽中注明其真實姓名、身份,在稿件中說明來源是個人還是權威機構。
由此可見,中外大多數(shù)媒體在強調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時都考慮以下四點:
1、不要輕易使用匿名消息來源,只有重要的新聞信息才值得媒體人員為之“冒險”。
2、缺乏其它可以公開的消息來源。
3、多方面考證匿名消息來源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從而盡量減少因為匿名消息來源而引發(fā)的新聞官司。
4、保護和約束匿名消息來源。記者有時候要充分估計到泄漏匿名消息來源的動機,不要輕易承諾,如果承諾,要讓對方對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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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峤芾?施瓦茨:《如何成為頂級記者 美聯(lián)社新聞報道手冊》中央編譯出版社 2003年版
(作者單位:安慶師范學院文學院新聞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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