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權是什么 論刑事法治視野中的檢察權
發(fā)布時間:2020-02-1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摘要:檢察機關身兼數(shù)職,破壞了訴訟程序的正義性。其中凌駕于審判權之上的法律監(jiān)督權損害了審判獨立原則,造成刑事審判程序中控辯雙方地位嚴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也危及“既判力”原則,導致司法穩(wěn)定性的削弱。其享有的批捕權也無法保證公正性而有踐踏人權的危險,所以,應當強化檢察機關的公訴職能,弱化司法監(jiān)督職能。
關鍵詞:檢察權;監(jiān)督權;程序正義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199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25條規(guī)定,當法官入庭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起立是一種儀式,表示對法官的尊重并向法官致禮,也是對在場者的一種提示,告誡他們尊重法官的權威,服從法庭的指揮,這在國外是一種很常見的法庭儀式。然而,這種儀式化的行為在我國卻受到了檢察官普遍的心理抵觸和不配合,有些地方甚至因此引起檢法直接沖突以至妨礙案件的審理。為何在我國會產生這種現(xiàn)象呢?本文擬從檢察權的性質及中國檢察體制現(xiàn)狀的弊端來分析這一問題,并提出筆者關于完善我國檢察體制的淺見。
一、我國現(xiàn)代檢察機關的尷尬角色
論及檢察權,首先應當從我國檢察機關的地位和法律規(guī)定談起。我國《憲法》第三章第七節(jié)中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僅如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還被并列作為第七節(jié)的題目。這些規(guī)定表明在我國,檢察院和法院是地位平等的司法機關,各自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都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據(jù)此,檢察院之于法院,從司法職能的角度說,屬同位關系;從法律監(jiān)督的立場說,形成上下位關系。要求同位者致敬本身便已有“越位在先”之嫌,而強制高位者向自己敬禮如果不是犯上作亂,至少可以說是沒大沒小。因此,檢察官對于向法官起立的規(guī)定抵抗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然而,檢察機關的這種法律地位也完全打破了刑事訴訟的傳統(tǒng)結構,導致控辯雙方關系嚴重失衡、被告人一方客體化,盡管刑訴法修改方向是不斷增強辯方權利,實現(xiàn)控辯平等對抗、法官中立裁斷,但由于檢察官的特殊角色使得控辯平等這一刑事訴訟的核心機制在我國仍然無法實現(xiàn),兩者之間更象是獵人與獵物的關系。同時檢察機關擁有包括審判權在內的法律監(jiān)督權,地位甚至高過于法院,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之稱謂。人們都不禁質疑,檢察機關這種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同時還兼任監(jiān)督員的多重角色如何實現(xiàn)現(xiàn)代刑事司法中所追求的司法公正、人權保護的價值。
二、檢察權的含義及性質爭議
如何看待檢察機關的多重角色,其實就是如何理解檢察權的性質問題,檢察官該不該起立的問題也就是檢察權的地位問題,也涉及到檢察權的性質。在我國,檢察權是相對于審判權而經常使用的一個概念,審判權作為司法權是沒有任何異議的,而檢察權是否屬于司法權則爭議很大?梢哉f,以法律監(jiān)督為內容的檢察權是一個從內容到形式都十分中國化的概念。我國學者認為,“檢察”,從字面意義上看,是檢驗、比較、分辨、審看的意思。作為一種執(zhí)法活動,指檢察機關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對法律執(zhí)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的監(jiān)督。上述意思表明檢察與法律監(jiān)督相等同。因此,檢察權從根本上說被認為是一種法律監(jiān)督權。正是在法律監(jiān)督權這一點上,引發(fā)了對我國檢察權性質的爭論。
關于檢察權的性質,理論學界爭論不休,有如下幾種觀點:(1)將檢察權排除出司法權范疇而納入行政權范疇;(2)將檢察權解釋為第四種權力,例如法律監(jiān)督權;(3)將檢察權解說為兼具司法與行政雙重屬性的國家權力;(4)重構司法權的理論概念,將司法權界定為檢察權和審判權的統(tǒng)一體,司法權概念涵蓋檢察權。各種觀點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缺陷。第一種觀點,根據(jù)司法權外在的形式特征即被動性、中立性、終結性、判斷性等特征,把檢察權排除在司法權之外,的確是與“國際通行”的司法權概念相一致,但是與我國現(xiàn)行憲法和法律相沖突,因此其必然的要求是修改憲法和法律,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判斷法律的合理性以什么為標準?憲法和法律不是不可修改的,但是法律與理論一樣根源于現(xiàn)實的生活,因此實質性的問題在于:基于什么理由修改憲法?應當修改的是憲法還是理論?第二種觀點,其優(yōu)勢是直接與現(xiàn)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也可以回避理論上的司法權概念之爭。但是,該觀點不能圓滿地回答這一問題:一個執(zhí)法機關未必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但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必須是執(zhí)法機關,而執(zhí)法類型只有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兩種基本類型,那么,檢察機關的執(zhí)法屬于哪一類型?第三種觀點是用辯證的方法一分為二地看問題,檢察權中涵蓋了法律監(jiān)督權、批準逮捕權、偵查權和公訴權等,其中公訴權是一種司法請求權,它本身并不是裁判權,具有行政性,而批準逮捕權又是典型的程序性裁斷的性質,體現(xiàn)了司法性,所以,檢察權中偵查權與公訴權具有行政性,批捕權和不起訴權具有司法性,所以認為我國的檢察權兼具司法與行政雙重屬性的觀點有其合理性。第四種觀念主張司法概念與司法的“詞典性含義”不盡一致,就司法的“詞典性含義”而言,司法只是審判或裁判的同義詞,司法機關僅僅指法院或審判機關。而憲政意義上司法的概念外延要更為廣泛,其包括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種觀點從司法體制與憲政體制雙重角度去看待中國的檢察權,認為我國憲政理論上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司法分權”,這就是與司法“詞典性含義”有若干區(qū)別的司法的“設定性含義”即司法權是審判權與檢察權的統(tǒng)一體。
上述幾種觀點中,從法理分析上看第三、四種觀點相對比較有合理性,也同時是分別代表支持與反對“檢察官該不該起立”的兩種觀點。第三種觀點認為,檢察權兼具司法與行政雙重屬性,但在其行使公訴權時,檢察權體現(xiàn)為行政權即司法請求權,依司法權威至上,檢察官應當起立;而第四種觀點認為,司法分權為審判權和檢察權,二者地位平等,檢察官沒有義務在法官入庭時起立。我們先撇開理論分析,考察我國的現(xiàn)實狀況。從實然的角度,我國的檢察機關在現(xiàn)行憲政體制下正行使著司法權,與審判機關同屬于司法機關,地位平等,其擔負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甚至還使其地位在某種程度上高于審判機關;而從應然的角度,集法律監(jiān)督與刑事追訴兩種相互對立的權力于一體的檢察機關,實踐中根本無法保持公正的法律監(jiān)督所必需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其司法權行使過程中帶來的種種弊端無法克服,分割了審判權,損害了審判獨立原則;造成了刑事審判程序中控辯雙方地位嚴重失衡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危及“既判力”原則,導致司法穩(wěn)定性的削弱。所以,筆者基于程序公正的理念傾向于支持第三種見解。
三、我國現(xiàn)行檢察權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檢察機關在現(xiàn)行憲政體制下行使的檢察權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雙重屬性,其擔負著法律監(jiān)督與刑事追訴這兩種相互對立的職能。在檢察權的實際行使過程中,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檢察機關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機關與其監(jiān)督者的職權不協(xié)調
如果不甚恰當?shù)貙⑿淌滤痉ɑ顒颖葦M為一種競技活動,那么,控辯雙方是運動員,而法官是裁判員。作為運動員,檢察官有勝訴的欲望,而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享有對法官的監(jiān)督權,勢必破壞控辯之間的對等關系,動搖法官的中立地位。同時其作為監(jiān)督者應有的公正性也因此而受到實際的損害和有理由的懷疑。因此,檢察機關對審判的監(jiān)督,如果具有超于辯方的地位和職權,從原則上說是與其作為公訴機關的地位不相符的。
(二)與“一事不再理”原則存在沖突
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刑事訴訟司法最低標準中的一項基本內容,也已成為許多國家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內容。而在我國,不論是未生效判決還是生效判決,也不論該生效判決已經過多長時間,只要檢察院認為其存在著應予糾正的錯誤,就可以依據(jù)其監(jiān)督職權提起抗訴,而不管不顧錯誤是否屬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這種不受限制的提起抗訴的監(jiān)督手段,使法院的判決失去司法終局性,也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由此,檢察機關對審判的司法監(jiān)督權與“一事不再理”原則存在著嚴重的沖突。
(三)批捕權與檢察權的二合一違背程序正義
一般來說,按照所要裁判的對象不同,司法裁判可分為實體性裁判與程序性裁判兩類。而批捕權正是具有程序性裁判性質的權力。一般認為,由審判機關享有簽發(fā)逮捕令狀的權力是公正的,而我國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也擁有批捕權。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為了追訴犯罪,往往將批捕權作為進一步收集證據(jù)、偵破案件的快捷手段,使批捕權成為一種服務于訴訟職能的一種附屬權力,遠離了立法宗旨。又因對檢察機關的批捕權缺乏公開性和有效的救濟程序,使得批捕權的濫用而侵害人權、司法不公等問題嚴重。批捕權與檢察權的二合一打破了作為現(xiàn)代訴訟程序核心機制的控辯雙方的平衡性,使得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原則難以真正發(fā)揮作用,辯護一方呈現(xiàn)客體化趨勢,刑事程序的正當性難以顯現(xiàn)。
我國檢察體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分析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權力制衡論
權力制衡是指享有某種職權的機關或人員,在其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應當受到其他職權機關相應的限制。在中國歷史上,封建統(tǒng)治者在刑事司法中的權力經常被描述為專制的、擅斷的一種權力,然而,從其實際狀況來看,這種專制和擅斷的權力實際上也是一種受到制衡的權利。如“三法司會審制”。這種制衡的原則體現(xiàn)在中國現(xiàn)代社會的政治體制中就是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的“一府兩院制”,在這一體制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共同享有最高的司法權力,共同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由于司法中的裁判者系法院,為了使這種裁判權力不至于成為司法系統(tǒng)中不受制約的一種權力,甚至有必要犧牲司法終局性。因此,賦予了檢察機關以相應的監(jiān)督權,使這種監(jiān)督權足以與審判權抗衡,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超越于審判權,以至于可以使這種監(jiān)督權不受司法終局性的限制。
(二)有錯必糾論
刑事司法所要追求的是對犯罪的準確追究,這是古今中外各種刑事司法制度的共同目標。然而,在對犯罪進行追訴的現(xiàn)實中,會由于各種原因而可能發(fā)生錯誤:或者使有罪者未受到追訴,或者使無辜者遭受冤屈,或者使重罪者輕判,或者使最輕者重判。這種種的錯誤在現(xiàn)實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客觀存在。所謂有錯必糾是指,在刑事追訴過程中,如果發(fā)生了上述錯誤之一,就應予以糾正;不僅不應當為這種糾正設置任何限制,反而應當為這種能夠糾正提供制度和程序上的設置。既然是有錯必“糾”,那么,錯誤屬于何種性質,發(fā)生于什么時間,對糾正來說,都不可能是一種限制的理由。顯然,我國檢察機關所享有的這種幾乎不受限制的抗訴權與有錯必糾的觀念是完全吻合的。
(三)程序工具論
檢察機關的剛性監(jiān)督主要針對的是刑事實體問題,而對刑事程序問題的監(jiān)督則主要是彈性監(jiān)督,這種狀況所反映的是程序工具論的觀念。所謂程序工具論是指,刑事訴訟程序規(guī)范只是實現(xiàn)形式實體法的工具、方法,其自身并無獨立的價值,或者,即使有其獨立價值,這種價值也只居于從屬地位。在這種觀念下,不論是否肯定刑事程序規(guī)范的情況,只要這種情況并未導致適用刑事實體法錯誤的結果,那么,違反形式程序規(guī)范的行為雖然不應予以肯定,但也沒有必要甚至不應當因此而否定由這種行為所產生的訴訟結果。檢察機關的檢察監(jiān)督權便是實現(xiàn)這一目的的手段。
四、世界其他國家檢察體制的設置情況
我國的檢察權兼具司法權和行政權雙重屬性,我們再看看其他國家的檢察權。在英美,檢察權基本上屬于行政權。因為從組織上看,英國的皇家警察機構和美國聯(lián)邦和各州的檢察機構大體上都屬于行政分支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英格蘭和威爾士檢察機構領導核心的中央法律事務部,屬于英國重要的司法行政機構,其首腦由首相直接提名和任命,屬于非內閣成員中重要的司法行政官員。而美國的司法部長是美國聯(lián)邦一級的總檢察長,擁有領導聯(lián)邦檢察官的權力。從所發(fā)揮的功能來看,英美檢察機構大體上屬于單純的刑事起訴機構,它們站在政府的立場上,負有對犯罪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以及監(jiān)督有罪裁判得以執(zhí)行的使命。從活動方式上看,英美檢察官在警察的協(xié)助下,單方面地從事起訴前的準備活動,并在法庭上充當案件的控訴一方,成為法院定罪量刑的實際申請者。這表明,檢察官與警察一樣,都在代表政府行使著刑事追訴權,這種權力實質上屬于行政權力。
大陸法系國家的情況有所不同。在法國和德國,檢察機構在設置上具有“審檢合署”的特征,也就是設于各級法院內部,但與法院采取分離管理的體制。在檢察機關內部,實行檢察一體的組織原則,檢察官不僅不具有像法官那樣的獨立性,而且還可以隨時加以撤換。在活動方式上,檢察官擁有偵查權,警察只不過是他們的助手和輔助機構。在很多情況下,檢察官決定偵查的啟動和終止,對重大偵查行為擁有決定權,并在重大案件的偵查過程中直接指揮、指導警察從事偵查行為。這種檢警一體的活動方式,決定了檢察官和檢察機構對案件的偵查、起訴負有最終的責任。法德的檢察機構還具有一定的準司法機構的意味,他們在刑事追訴中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也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
以上可以看出,在其他國家檢察權主要是定性為行政權的,盡管法德的檢察機構也具有準司法機構的性質,但這充其量不過說明檢察機構在履行刑事追訴職能的同時,要注意尊重事實真相和維護法律尊嚴,而不應像民事訴訟中的原告那樣,為達到勝訴而不擇手段或不惜一切代價。這一點,構成了對檢察機構刑事追訴權的外在限制,但并沒有否定這種刑事追訴權的行政權性質。英美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機構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同樣不具有對審判權的法律監(jiān)督權,遵循的是司法至上的原則,維護司法權威。
五、我國檢察制度的重構設想
通過前文對我國現(xiàn)在檢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的分析,參考借鑒英美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制度的合理方面,筆者提出對我國檢察制度發(fā)展的幾點淺見:
(一)弱化我國檢察機關的司法機構色彩,強化檢察官的當事人化
在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基本格局中,公正性的標準主要是體現(xiàn)在控審分離、控辯雙方平等武裝、審判至上、審判中立等訴訟原則之中的。控、辯、審三方良性互動、分權制衡的訴訟機制,既體現(xiàn)了司法公正理念的基本要求,也反映了這類訴訟機制的科學性之所在。如果在其內部再設立一種由檢察機關主持的司法監(jiān)督機制,就完全打破了訴訟程序自身的平衡性,使控辯雙方的法律地位呈現(xiàn)非平等性,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也就蕩然無存。再者,一旦檢察權大于審判權,檢察機關必然凌駕于審判機關之上,現(xiàn)代刑事訴訟中的審判中心和司法最終裁決的基本原則就會形同虛設,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也就失去了合理存在的價值基礎。所以,檢察官的當事人化是構筑現(xiàn)代刑事訴訟結構的基礎,這就要求剝掉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外衣,還公訴人以本來面目。
(二)逐漸淡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并在條件成熟時最終取消
訴訟領域中法律的實施應當通過控、辯、審三方相互制約和平衡的機制加以解決,輕易從訴訟機制之外,引進所謂的“法律監(jiān)督”,不可避免的會帶來新的問題,“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當前,作為法律監(jiān)督者的檢察官執(zhí)法犯法、違法辦案、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是屢見不鮮的。對于因刑事司法程序不夠完善而導致刑事司法中的各種錯誤,與其依靠加強監(jiān)督的權力以糾正這種錯誤,不如完善刑事司法程序以避免或者減少這種錯誤更為適宜。至于行使裁判權的司法人員素質不高所導致的問題,也難以通過加強刑事監(jiān)督的職權予以根本解決。還有對司法腐敗的問題,確實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但筆者認為,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系統(tǒng)的,在一系列方法中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不應是主要的一種;谏鲜龇治,筆者認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權并不能徹底解決刑事司法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反而會使檢察權凌駕于審判權之上,帶來破壞程序正義的新問題。
當然,取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權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我國司法人員素質相對較低、各種刑事司法程序尚不完善、司法腐敗問題嚴重的情形下,還不能直接完全取消,應通過對其重新定位,使這種監(jiān)督權的行使既有利于實現(xiàn)刑事司法的目標,也能夠與檢察機關的基本職權和行使這種職權的特點和基本要求相符合。對于檢察監(jiān)督權的重新定位筆者認為應包括以下內容:(1)對刑事審判的監(jiān)督重點應放在訴訟程序問題上,而不應放在刑事實體問題的認識上;(2)對于生效判決的抗訴應尊重有利被告的原則;(3)加強對警察偵查的監(jiān)督和審查。
(三)建立強制措施司法審查制度,剝奪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的權力,還批捕權于法院
在審前,凡是涉及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財產、隱私等權益的事項,無論其性質如何,都應當納入司法裁判權的控制范圍,而不應由那些行使偵查、起訴權的機構來實施,這就是程序性裁判機制。程序性裁判機制是就司法權的范圍所作的適當擴大,其用意在于給予公民個人獲得充分和有效的司法救濟的機會,以便使司法機構在國家行政權(也就是警察權、檢察權)與公民個人權利之間,充當平衡器的作用。
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實踐中由檢察機關行使批捕權而帶來的問題也最為嚴重。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承擔控訴職能,按照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且要達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如果檢察機關享有批捕權,就有可能使該項權力成為一種失去制約的絕對權力,最終演化成為一種在功利主義驅動之下不惜踐踏人權的十分危險的法外特權。同時,在一定意義上,批捕權與檢察機關所承擔的訴訟職能也存在著矛盾沖突,前者是一種具有裁斷性質的權力,而后者是一種相對的訴訟請求權,在法理上兩種權力是不能由同一主體行使的。如果將二者混在一起,不僅使訴訟結構喪失其內在的合理性,也不利于訴訟目的的實現(xiàn)。因為這種訴訟結構無法避免檢察機關為達到舉證目的而濫用或縱容濫用逮捕這種強制措施的可能性,如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所謂“以捕代偵”即為一種典型例證。
相形之下法官對控辯雙方保持著一種不偏不倚的超然中立態(tài)度,能公正地把握批捕權的運作。當然,有人提出,如果由法院行使批捕權,致使法院在審判之前陷于與審判結果的利害關系之中。這種觀點也不無道理,但筆者認為可以通過設置預審法官承擔此職能而使問題得到解決。
總之,一個主體是無法同時擔任運動員、裁判員和監(jiān)督員多重角色的,因為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退一步講,即使檢察機關保持絕對的無私和公正,其作為監(jiān)督者應有的公正性也會因為其本身是被監(jiān)督者而受到實際的損害和有理由的懷疑。所以中國檢察制度今后的走向,應當是強化其運動員的角色,弱化并在時機成熟時取消其裁判員、監(jiān)督員的角色,到那時,檢察官該不該起立的問題就不再是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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