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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09-13 來源: 對照材料 點擊:
出 納 人 員 對 各 項 貨 款 及 費 用 的 支 付 , 應 將 本 支 票 或 現(xiàn)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廠 商 , 本 公 司 人 員 不 得 代 領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員 代 領 者 , 需 經 財 務 經 理 核 準 。
第 七 條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應 以 處 理 合 法 、 合 規(guī) 的 發(fā) 票 或 憑 證 為 依 據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補 手 續(xù) 者 均 應 予 拒 絕 。
第 八 條 支 付 款 項 出 納 人 員 對 各 項 貨 款 及 費 用 的 支 付 , 應 將 本 支 票 或 現(xiàn)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廠 商 , 本 公 司 人 員 不 得 代 領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員 代 領 者 , 需 經 財 務 經 理 核 準 。
第 七 條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應 以 處 理 合 法 、 合 規(guī) 的 發(fā) 票 或 憑 證 為 依 據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補 手 續(xù) 者 均 應 予 拒 絕 。
第 八 條 支 付 款 項 應 在 傳 票 上 簽 署 領 款 人 印 鑒 , 付 訖 后 加 蓋 付 訖 章 及 經 手 人 戳 記 。
第 九 條 本 公 司 支 應 在 傳 票 上 簽 署 領 款 人 印 鑒 , 付 訖 后 加 蓋 付 訖 章 及 經 手 人 戳 記 。
第 九 條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項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驟 辦 理 。
原 始 憑 證 的 審 核 :
國 內 采 購 、 工 程 發(fā) 包 款 :
應 根 據 統(tǒng) 一 發(fā) 票 、 普 通 憑 證 , 以 及 收 到 貨 物 、 設 備 的 驗 收 單 并 附 請 購 單 經 有 關 部 門 經 理 簽 章 證 明 及 核 準 , 公 司 財 務 經 理 、 總 經 理 批 準 后 ,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支 票 或 匯 票 。
付 款 項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驟 辦 理 。
原 始 憑 證 的 審 核 :
國 內 采 購 、 工 程 發(fā) 包 款 :
應 根 據 統(tǒng) 一 發(fā) 票 、 普 通 憑 證 , 以 及 收 到 貨 物 、 設 備 的 驗 收 單 并 附 請 購 單 經 有 關 部 門 經 理 簽 章 證 明 及 核 準 , 公 司 財 務 經 理 、 總 經 理 批 準 后 ,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支 票 或 匯 票 。
2 預 付 、 暫 付 款 項 :
應 根 據 合 同 或 相 關 協(xié) 議 文 , 由 經 辦 人 員 填 具 借 款 單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號 , 呈 報 核 準 后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支 款 。
預 付 、 暫 付 款 項 :
應 根 據 合 同 或 相 關 協(xié) 議 文 , 由 經 辦 人 員 填 具 借 款 單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號 , 呈 報 核 準 后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支 款 。
3 一 般 費 用 :
應 根 據 發(fā) 票 、 收 據 或 內 部 憑 證 , 由 經 辦 人 員 填 具 付 款 憑 證 , 經 有 關 部 門 主 管 簽 章 證 明 及 公 司 核 準 ,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付 款 。
會 計 憑 證 的 核 準 :
會 計 應 負 責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的 各 項 經 濟 內 容 , 對 一 般 費 用 :
應 根 據 發(fā) 票 、 收 據 或 內 部 憑 證 , 由 經 辦 人 員 填 具 付 款 憑 證 , 經 有 關 部 門 主 管 簽 章 證 明 及 公 司 核 準 ,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付 款 。
會 計 憑 證 的 核 準 :
會 計 應 負 責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的 各 項 經 濟 內 容 , 對 不 能 確 定 的 事 項 報 財 務 經 理 審 核 。
不 能 確 定 的 事 項 報 財 務 經 理 審 核 。
2 會 計 審 核 傳 票 時 , 應 先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是 否 符 合 稅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規(guī) 定 的 手 續(xù) 。
會 計 審 核 傳 票 時 , 應 先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是 否 符 合 稅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規(guī) 定 的 手 續(xù) 。
3 傳 票 經 財 務 經 理 , 及 總 經 理 核 準 后 , 送 交 會 計 轉 出 納 辦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條 有 關 貨 物 運 費 及 外 匯 結 售 匯 款 、 發(fā) 樣 , 及 各 項 費 用 等 支 出 款 , 應 填 具 傳 票 經 財 務 經 理 , 及 總 經 理 核 準 后 , 送 交 會 計 轉 出 納 辦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條 有 關 貨 物 運 費 及 外 匯 結 售 匯 款 、 發(fā) 樣 , 及 各 項 費 用 等 支 出 款 , 應 填 具 “ 借 款 單 借 款 單 ” 或 或 “ 支 款 憑 證 支 款 憑 證 ” , 附 發(fā) 票 、 許 可 證 影 印 , 送 交 會 計 部 門 以 , 附 發(fā) 票 、 許 可 證 影 印 , 送 交 會 計 部 門 以 “ 預 付 預 付 ” 或 或 “ 暫 付 暫 付 ” 方 式 制 票 轉 出 納 辦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項 可 由 經 辦 人 員 直 接 向 出 納 簽 收 , 但 必 須 于 支 付 后 方 式 制 票 轉 出 納 辦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項 可 由 經 辦 人 員 直 接 向 出 納 簽 收 , 但 必 須 于 支 付 后 7 日 內 向 會 計 辦 理 沖 轉 手 續(xù) 。
第 十 一 條 本 公 司 各 項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國 內 采 購 貨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日 內 向 會 計 辦 理 沖 轉 手 續(xù) 。
第 十 一 條 本 公 司 各 項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國 內 采 購 貨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2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憑 證 經 核 準 后 于 付 款 日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憑 證 經 核 準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達 財 務 部 門 者 為 限 。
一 般 費 用 的 付 款 :
經 常 發(fā) 生 的 費 用 , 仍 以 前 項 期 限 辦 理 , 內 部 員 工 費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憑 證 齊 全 并 經 核 準 者 為 限 。
薪 金 工 資 的 付 款 :
工 資 :
全 體 員 工 工 資 均 于 每 月 前 日 送 達 財 務 部 門 者 為 限 。
一 般 費 用 的 付 款 :
經 常 發(fā) 生 的 費 用 , 仍 以 前 項 期 限 辦 理 , 內 部 員 工 費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憑 證 齊 全 并 經 核 準 者 為 限 。
薪 金 工 資 的 付 款 :
工 資 :
全 體 員 工 工 資 均 于 每 月 1 日 前 轉 賬 支 付 。
日 前 轉 賬 支 付 。
2 過 節(jié) 費 和 補 貼 :
過 節(jié) 費 在 節(jié) 日 前 一 周 內 , 補 貼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況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經 辦 部 門 另 行 簽 呈 財 務 經 理 轉 呈 總 經 理 批 準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條 出 納 支 付 款 項 若 有 扣 繳 事 項 時 , 應 將 代 扣 款 項 于 次 月 過 節(jié) 費 和 補 貼 :
過 節(jié) 費 在 節(jié) 日 前 一 周 內 , 補 貼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況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經 辦 部 門 另 行 簽 呈 財 務 經 理 轉 呈 總 經 理 批 準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條 出 納 支 付 款 項 若 有 扣 繳 事 項 時 , 應 將 代 扣 款 項 于 次 月 1 0 日 前 填 具 有 關 機 構 規(guī) 定 的 報 繳 書 向 公 庫 繳 納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傳 票 后 , 凡 有 扣 繳 稅 款 及 免 扣 繳 應 申 報 事 項 者 , 出 納 應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關 機 日 前 填 具 有 關 機 構 規(guī) 定 的 報 繳 書 向 公 庫 繳 納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傳 票 后 , 凡 有 扣 繳 稅 款 及 免 扣 繳 應 申 報 事 項 者 , 出 納 應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關 機 構 規(guī) 定 的 憑 單 向 稽 征 機 關 申 報 , 并 將 正 、 副 本 交 各 納 稅 義 務 人 。
第 十 三 條 薪 金 工 資 的 支 付 , 應 由 行 政 部 根 據 考 勤 表 會 同 財 務 部 編 制 構 規(guī) 定 的 憑 單 向 稽 征 機 關 申 報 , 并 將 正 、 副 本 交 各 納 稅 義 務 人 。
第 十 三 條 薪 金 工 資 的 支 付 , 應 由 行 政 部 根 據 考 勤 表 會 同 財 務 部 編 制 “ 工 資 表 工 資 表 ”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內 送 交 出 納 。
第 十 四 條 業(yè) 務 部 門 于 收 到 貨 款 后 , 應 將 其 中 所 收 貨 款 如 數 解 繳 出 納 , 出 納 應 將 解 繳 憑 證 送 交 會 計 , 并 據 以 編 制 傳 票 。
銷 售 部 門 收 到 匯 款 通 知 時 , 也 要 及 時 送 交 出 納 , 以 便 及 早 落 實 回 款 。
第 十 五 條 為 便 于 辦 理 薪 資 扣 繳 個 人 所 得 稅 申 報 起 見 , 公 司 員 工 應 于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內 送 交 出 納 。
第 十 四 條 業(yè) 務 部 門 于 收 到 貨 款 后 , 應 將 其 中 所 收 貨 款 如 數 解 繳 出 納 , 出 納 應 將 解 繳 憑 證 送 交 會 計 , 并 據 以 編 制 傳 票 。
銷 售 部 門 收 到 匯 款 通 知 時 , 也 要 及 時 送 交 出 納 , 以 便 及 早 落 實 回 款 。
第 十 五 條 為 便 于 辦 理 薪 資 扣 繳 個 人 所 得 稅 申 報 起 見 , 公 司 員 工 應 于 每 年 度 開 始 一 個 月 內 , 及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時 , 填 報 每 年 度 開 始 一 個 月 內 , 及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時 , 填 報 “ 薪 資 所 得 受 領 人 申 報 表 薪 資 所 得 受 領 人 申 報 表 ” , 由 出 納 收 執(zhí) , 作 為 所 得 稅 扣 繳 申 報 的 依 據 , 出 納 應 就 每 一 員 工 給 付 薪 工 資 及 扣 繳 , 由 出 納 收 執(zhí) , 作 為 所 得 稅 扣 繳 申 報 的 依 據 , 出 納 應 就 每 一 員 工 給 付 薪 工 資 及 扣 繳 情 況 填 載 于 情 況 填 載 于 “ 各 類 收 入 所 得 扣 繳 資 料 登 記 表 各 類 收 入 所 得 扣 繳 資 料 登 記 表 ” 上 , 作 為 日 后 扣 繳 申 報 之 用 。
第 十 六 條 凡 依 法 應 扣 繳 的 所 得 稅 款 及 依 法 應 貼 用 印 花 稅 票 , 若 因 主 辦 人 員 的 疏 忽 發(fā) 生 漏 扣 、 漏 報 、 漏 貼 或 短 扣 、 短 報 、 短 貼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處 罰 者 , 以 及 勞 工 保 險 費 的 滯 繳 事 項 , 其 滯 納 金 及 罰 金 應 由 經 辦 人 員 及 其 直 屬 部 門 負 責 人 賠 償 。
附 則 三 、 會 計 核 算 基 上 , 作 為 日 后 扣 繳 申 報 之 用 。
第 十 六 條 凡 依 法 應 扣 繳 的 所 得 稅 款 及 依 法 應 貼 用 印 花 稅 票 , 若 因 主 辦 人 員 的 疏 忽 發(fā) 生 漏 扣 、 漏 報 、 漏 貼 或 短 扣 、 短 報 、 短 貼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處 罰 者 , 以 及 勞 工 保 險 費 的 滯 繳 事 項 , 其 滯 納 金 及 罰 金 應 由 經 辦 人 員 及 其 直 屬 部 門 負 責 人 賠 償 。
附 則 三 、 會 計 核 算 基 礎 工 作 規(guī) 定 第 一 條 充 分 體 現(xiàn) 會 計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規(guī) 定 。
第 二 條 會 計 科 目 的 運 用 及 帳 戶 的 設 置 、 按 《 企 業(yè) 會 計 制 度 》 執(zhí)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設 置 , 個 別 因 公 司 業(yè) 務 需 要 新 增 會 計 科 目 時 , 須 報 批 準 。
第 三 條 憑 證 統(tǒng) 一 采 用 記 帳 憑 證 , 在 實 行 會 計 電 礎 工 作 規(guī) 定 第 一 條 充 分 體 現(xiàn) 會 計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規(guī) 定 。
第 二 條 會 計 科 目 的 運 用 及 帳 戶 的 設 置 、 按 《 企 業(yè) 會 計 制 度 》 執(zhí)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設 置 , 個 別 因 公 司 業(yè) 務 需 要 新 增 會 計 科 目 時 , 須 報 批 準 。
第 三 條 憑 證 統(tǒng) 一 采 用 記 帳 憑 證 , 在 實 行 會 計 電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軟 打 印 記 帳 憑 證 。
第 四 條 會 計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
采 用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程 序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如 下 :
根 據 審 核 后 的 原 始 憑 證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根 據 原 始 憑 證 匯 總 表 編 制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 根 據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登 記 總 分 類 帳 ; 根 據 原 始 憑 證 登 記 現(xiàn) 金 日 記 帳 和 銀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軟 打 印 記 帳 憑 證 。
第 四 條 會 計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
采 用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程 序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如 下 :
根 據 審 核 后 的 原 始 憑 證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根 據 原 始 憑 證 匯 總 表 編 制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 根 據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登 記 總 分 類 帳 ; 根 據 原 始 憑 證 登 記 現(xiàn) 金 日 記 帳 和 銀 行 日 記 帳 ; 根 據 記 帳 憑 證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憑 證 登 記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 月 終 , 根 據 總 分 類 帳 和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編 制 會 計 報 表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的 特 點 是 :
先 定 期 將 所 有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編 制 成 科 目 匯 總 表 , 然 后 再 根 據 科 目 憑 證 匯 總 表 登 記 總 分 類 帳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的 編 制 方 法 是 :
根 據 行 日 記 帳 ; 根 據 記 帳 憑 證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憑 證 登 記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 月 終 , 根 據 總 分 類 帳 和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編 制 會 計 報 表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的 特 點 是 :
先 定 期 將 所 有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編 制 成 科 目 匯 總 表 , 然 后 再 根 據 科 目 憑 證 匯 總 表 登 記 總 分 類 帳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的 編 制 方 法 是 :
根 據 一 定 時 期 的 全 一 定 時 期 的 全 部 記 帳 憑 證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歸 類 , 定 期 匯 總 每 一 會 計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發(fā) 生 額 和 貸 方 本 期 發(fā) 生 額 , 填 寫 在 科 目 憑 證 匯 總 表 的 相 關 欄 內 , 以 反 映 全 部 會 計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發(fā) 生 額 和 貸 方 本 期 發(fā) 生 額 。
第 五 條 記 帳 規(guī) 則 :
記 帳 須 根 據 審 核 過 的 會 計 憑 證 。
除 按 照 會 計 核 算 要 求 進 行 轉 帳 時 , 用 記 帳 員 部 記 帳 憑 證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歸 類 , 定 期 匯 總 每 一 會 計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發(fā) 生 額 和 貸 方 本 期 發(fā) 生 額 , 填 寫 在 科 目 憑 證 匯 總 表 的 相 關 欄 內 , 以 反 映 全 部 會 計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發(fā) 生 額 和 貸 方 本 期 發(fā) 生 額 。
第 五 條 記 帳 規(guī) 則 :
記 帳 須 根 據 審 核 過 的 會 計 憑 證 。
除 按 照 會 計 核 算 要 求 進 行 轉 帳 時 , 用 記 帳 員 寫 的 轉 帳 說 明 作 記 帳 依 據 外 , 其 它 記 帳 憑 證 都 必 須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憑 證 為 依 據 。
沒 有 合 法 的 憑 證 , 不 能 登 記 帳 簿 , 且 每 張 記 帳 憑 證 必 須 由 制 單 、 復 核 、 記 帳 , 會 計 主 管 分 別 簽 名 , 不 得 省 略 。
登 記 帳 簿 時 用 鋼 筆 或 碳 素 筆 寫 。
記 帳 憑 證 和 帳 簿 上 的 會 計 科 目 以 及 子 、 細 目 用 全 稱 , 不 得 隨 意 簡 化 寫 的 轉 帳 說 明 作 記 帳 依 據 外 , 其 它 記 帳 憑 證 都 必 須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憑 證 為 依 據 。
沒 有 合 法 的 憑 證 , 不 能 登 記 帳 簿 , 且 每 張 記 帳 憑 證 必 須 由 制 單 、 復 核 、 記 帳 , 會 計 主 管 分 別 簽 名 , 不 得 省 略 。
登 記 帳 簿 時 用 鋼 筆 或 碳 素 筆 寫 。
記 帳 憑 證 和 帳 簿 上 的 會 計 科 目 以 及 子 、 細 目 用 全 稱 , 不 得 隨 意 簡 化 或 使 用 代 號 。
或 使 用 代 號 。
會 計 分 錄 的 科 目 對 應 關 系 , 原 則 上 一 種 經 濟 事 項 分 別 或 匯 總 編 一 套 分 錄 , 不 得 將 不 同 內 容 的 多 種 經 濟 事 項 合 并 編 制 一 套 分 錄 。
明 細 帳 應 隨 時 登 記 , 總 帳 定 期 登 記 , 一 般 不 超 過 會 計 分 錄 的 科 目 對 應 關 系 , 原 則 上 一 種 經 濟 事 項 分 別 或 匯 總 編 一 套 分 錄 , 不 得 將 不 同 內 容 的 多 種 經 濟 事 項 合 并 編 制 一 套 分 錄 。
明 細 帳 應 隨 時 登 記 , 總 帳 定 期 登 記 , 一 般 不 超 過 1 0 天 。
每 一 筆 帳 須 記 明 日 期 、 憑 證 號 碼 和 摘 要 , 經 濟 事 項 的 摘 要 不 能 過 分 簡 略 , 以 保 證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 。
每 筆 帳 記 完 后 , 在 記 帳 憑 證 上 劃 天 。
每 一 筆 帳 須 記 明 日 期 、 憑 證 號 碼 和 摘 要 , 經 濟 事 項 的 摘 要 不 能 過 分 簡 略 , 以 保 證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 。
每 筆 帳 記 完 后 , 在 記 帳 憑 證 上 劃 “ ∨ ” 號 。
記 帳 的 文 字 和 數 字 應 端 正 、 清 楚 、 嚴 禁 刮 擦 、 挖 補 或 涂 改 , 不 得 跳 行 隔 頁 。
應 將 空 行 或 空 頁 劃 斜 紅 線 注 銷 。
記 帳 發(fā) 生 錯 誤 , 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記 帳 前 發(fā) 現(xiàn) 記 帳 憑 證 有 錯 誤 , 應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記 帳 憑 證 。
記 帳 憑 證 或 帳 簿 上 的 數 字 差 錯 , 應 在 錯 誤 的 全 部 數 字 正 中 劃 紅 號 。
記 帳 的 文 字 和 數 字 應 端 正 、 清 楚 、 嚴 禁 刮 擦 、 挖 補 或 涂 改 , 不 得 跳 行 隔 頁 。
應 將 空 行 或 空 頁 劃 斜 紅 線 注 銷 。
記 帳 發(fā) 生 錯 誤 , 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記 帳 前 發(fā) 現(xiàn) 記 帳 憑 證 有 錯 誤 , 應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記 帳 憑 證 。
記 帳 憑 證 或 帳 簿 上 的 數 字 差 錯 , 應 在 錯 誤 的 全 部 數 字 正 中 劃 紅 線 , 表 示 注 銷 , 并 由 經 辦 人 員 加 蓋 小 圖 章 后 , 將 正 確 的 數 字 寫 在 應 記 的 欄 或 行 內 。
線 , 表 示 注 銷 , 并 由 經 辦 人 員 加 蓋 小 圖 章 后 , 將 正 確 的 數 字 寫 在 應 記 的 欄 或 行 內 。
2 記 帳 后 發(fā) 現(xiàn) 記 帳 憑 證 中 會 計 科 目 、 借 貸 方 式 或 金 額 錯 誤 時 , 先 用 紅 字 填 制 一 套 與 原 用 科 目 、 借 貸 方 向 和 金 額 相 同 的 記 帳 憑 證 , 以 沖 銷 原 來 的 記 錄 , 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確 的 記 帳 憑 證 , 一 并 登 記 入 帳 。
如 果 會 計 科 目 和 借 貸 方 向 正 確 , 只 是 金 額 錯 誤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增 加 或 沖 減 相 差 的 記 帳 后 發(fā) 現(xiàn) 記 帳 憑 證 中 會 計 科 目 、 借 貸 方 式 或 金 額 錯 誤 時 , 先 用 紅 字 填 制 一 套 與 原 用 科 目 、 借 貸 方 向 和 金 額 相 同 的 記 帳 憑 證 , 以 沖 銷 原 來 的 記 錄 , 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確 的 記 帳 憑 證 , 一 并 登 記 入 帳 。
如 果 會 計 科 目 和 借 貸 方 向 正 確 , 只 是 金 額 錯 誤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增 加 或 沖 減 相 差 的 金 額 。
更 正 后 應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記 帳 憑 證 的 日 期 和 號 碼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據 。
金 額 。
更 正 后 應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記 帳 憑 證 的 日 期 和 號 碼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據 。
3 報 出 會 計 報 表 后 發(fā) 現(xiàn) 記 帳 差 錯 時 , 如 不 需 要 變 更 原 來 報 表 的 , 可 以 填 制 正 確 的 記 帳 憑 證 , 一 并 登 記 入 帳 。
如 果 會 計 科 目 和 借 貸 方 向 報 出 會 計 報 表 后 發(fā) 現(xiàn) 記 帳 差 錯 時 , 如 不 需 要 變 更 原 來 報 表 的 , 可 以 填 制 正 確 的 記 帳 憑 證 , 一 并 登 記 入 帳 。
如 果 會 計 科 目 和 借 貸 方 向 正 確 , 只 是 金 額 錯 誤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增 加 或 沖 減 相 差 的 金 額 。
更 正 后 應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記 帳 憑 證 的 日 期 和 號 碼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據 。
紅 字 沖 帳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錯 誤 外 , 還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項 :
經 濟 業(yè) 務 完 成 后 , 發(fā) 生 退 回 或 退 出 ; 正 確 , 只 是 金 額 錯 誤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增 加 或 沖 減 相 差 的 金 額 。
更 正 后 應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記 帳 憑 證 的 日 期 和 號 碼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據 。
紅 字 沖 帳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錯 誤 外 , 還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項 :
經 濟 業(yè) 務 完 成 后 , 發(fā) 生 退 回 或 退 出 ; 2 經 濟 業(yè) 務 計 算 錯 誤 而 發(fā) 生 多 付 或 多 收 ; 經 濟 業(yè) 務 計 算 錯 誤 而 發(fā) 生 多 付 或 多 收 ; 3 帳 戶 的 借 方 或 貸 方 發(fā) 生 額 需 要 保 持 一 個 方 向 ; 帳 戶 的 借 方 或 貸 方 發(fā) 生 額 需 要 保 持 一 個 方 向 ; 4 其 它 必 須 沖 銷 原 記 數 字 的 事 項 。
各 帳 戶 在 一 張 帳 頁 記 滿 后 接 記 次 頁 時 , 需 要 加 計 發(fā)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將 加 計 的 借 貸 發(fā) 生 總 額 和 結 出 的 余 額 記 在 次 頁 的 第 一 行 內 , 并 在 摘 要 欄 其 它 必 須 沖 銷 原 記 數 字 的 事 項 。
各 帳 戶 在 一 張 帳 頁 記 滿 后 接 記 次 頁 時 , 需 要 加 計 發(fā)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將 加 計 的 借 貸 發(fā) 生 總 額 和 結 出 的 余 額 記 在 次 頁 的 第 一 行 內 , 并 在 摘 要 欄 “ 承 前 頁 承 前 頁 ” 月 、 季 、 年 度 末 , 記 完 帳 后 應 辦 理 結 帳 , 為 了 便 于 結 轉 成 本 和 編 制 會 計 月 、 季 、 年 度 末 , 記 完 帳 后 應 辦 理 結 帳 , 為 了 便 于 結 轉 成 本 和 編 制 會 計 報 表 , 需 要 發(fā)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分 別 結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發(fā) 生 額 , 在 摘 要 欄 注 明 報 表 , 需 要 發(fā)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分 別 結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發(fā) 生 額 , 在 摘 要 欄 注 明 “ 本 月 合 計 本 月 合 計 ” 、 、 “ 本 季 合 計 本 季 合 計 ” 和 和 “ 本 年 合 計 本 年 合 計 ” 的 字 樣 , 在 月 結 、 季 結 數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劃 單 紅 線 , 在 年 結 數 字 下 端 劃 雙 紅 線 。
總 結 的 數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紅 字 書 寫 。
發(fā) 生 筆 數 不 多 的 帳 戶 , 也 可 不 結 總 。
不 需 要 加 計 發(fā)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隨 時 結 出 余 額 , 并 在 月 份 、 季 度 余 額 下 端 劃 單 紅 線 , 在 年 度 余 額 下 端 劃 雙 紅 線 。
編 制 會 計 報 表 前 , 必 須 的 字 樣 , 在 月 結 、 季 結 數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劃 單 紅 線 , 在 年 結 數 字 下 端 劃 雙 紅 線 。
總 結 的 數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紅 字 書 寫 。
發(fā) 生 筆 數 不 多 的 帳 戶 , 也 可 不 結 總 。
不 需 要 加 計 發(fā)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隨 時 結 出 余 額 , 并 在 月 份 、 季 度 余 額 下 端 劃 單 紅 線 , 在 年 度 余 額 下 端 劃 雙 紅 線 。
編 制 會 計 報 表 前 , 必 須 把 總 帳 和 明 細 帳 記 載 齊 全 , 試 算 平 衡 , 每 個 科 目 的 明 細 帳 各 帳 戶 的 數 額 相 加 總 和 同 該 科 目 的 總 帳 數 額 核 對 相 符 。
不 準 先 出 報 表 , 后 補 記 帳 簿 。
年 度 更 換 新 帳 時 , 需 要 結 轉 新 年 度 把 總 帳 和 明 細 帳 記 載 齊 全 , 試 算 平 衡 , 每 個 科 目 的 明 細 帳 各 帳 戶 的 數 額 相 加 總 和 同 該 科 目 的 總 帳 數 額 核 對 相 符 。
不 準 先 出 報 表 , 后 補 記 帳 簿 。
年 度 更 換 新 帳 時 , 需 要 結 轉 新 年 度 的 余 額 , 可 直 接 過 到 新 帳 各 該 帳 戶 的 第 一 行 , 并 在 摘 要 欄 內 注 明 的 余 額 , 可 直 接 過 到 新 帳 各 該 帳 戶 的 第 一 行 , 并 在 摘 要 欄 內 注 明 “ 上 年 結 轉 上 年 結 轉 ” 字 樣 。
必 要 時 , 詳 細 注 明 余 額 組 成 內 容 , 在 舊 帳 的 最 后 一 行 數 字 下 面 注 明 字 樣 。
必 要 時 , 詳 細 注 明 余 額 組 成 內 容 , 在 舊 帳 的 最 后 一 行 數 字 下 面 注 明 “ 結 轉 下 年 結 轉 下 年 ” 字 樣 。
結 轉 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結 轉 余 額 的 帳 戶 , 劃 一 條 余 線 注 銷 或 蓋 戳 注 銷 。
第 六 條 結 帳 、 對 帳 :
結 帳 是 結 算 各 種 帳 簿 記 錄 , 它 是 在 一 定 時 期 內 所 發(fā) 生 的 經 濟 業(yè) 務 全 部 登 記 入 帳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的 ,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
在 結 帳 時 , 首 先 應 將 本 期 內 所 發(fā) 生 的 經 濟 業(yè) 務 記 入 有 關 帳 簿 。
字 樣 。
結 轉 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結 轉 余 額 的 帳 戶 , 劃 一 條 余 線 注 銷 或 蓋 戳 注 銷 。
第 六 條 結 帳 、 對 帳 :
結 帳 是 結 算 各 種 帳 簿 記 錄 , 它 是 在 一 定 時 期 內 所 發(fā) 生 的 經 濟 業(yè) 務 全 部 登 記 入 帳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的 ,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
在 結 帳 時 , 首 先 應 將 本 期 內 所 發(fā) 生 的 經 濟 業(yè) 務 記 入 有 關 帳 簿 。
2 本 期 內 所 有 的 轉 帳 業(yè) 務 , 應 編 成 記 帳 憑 證 記 入 有 關 帳 簿 , 以 調 整 帳 簿 記 錄 。
如 待 攤 、 預 提 費 用 應 按 規(guī) 定 標 準 予 以 攤 銷 提 取 。
本 期 內 所 有 的 轉 帳 業(yè) 務 , 應 編 成 記 帳 憑 證 記 入 有 關 帳 簿 , 以 調 整 帳 簿 記 錄 。
如 待 攤 、 預 提 費 用 應 按 規(guī) 定 標 準 予 以 攤 銷 提 取 。
3 在 全 部 業(yè) 務 登 記 在 全 部 業(yè) 務 登 記 入 帳 的 基 礎 上 , 應 結 算 所 有 的 帳 簿 , 具 體 方 法 參 見 入 帳 的 基 礎 上 , 應 結 算 所 有 的 帳 簿 , 具 體 方 法 參 見 “ 記 帳 規(guī) 則 記 帳 規(guī) 則 ” 的 第 的 第 1 1 點 。
對 帳 是 為 了 保 證 帳 證 相 符 , 帳 帳 相 符 , 帳 實 相 符 。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
帳 證 核 對 :
是 指 各 種 帳 簿 的 記 錄 與 會 計 憑 證 的 核 對 , 這 種 核 對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編 制 憑 證 和 記 帳 過 程 中 進 行 。
月 終 如 果 發(fā) 現(xiàn) 帳 帳 不 符 , 就 應 回 過 頭 來 對 帳 簿 記 錄 與 會 計 憑 證 進 行 核 對 , 以 保 證 帳 證 相 符 。
點 。
對 帳 是 為 了 保 證 帳 證 相 符 , 帳 帳 相 符 , 帳 實 相 符 。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
帳 證 核 對 :
是 指 各 種 帳 簿 的 記 錄 與 會 計 憑 證 的 核 對 , 這 種 核 對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編 制 憑 證 和 記 帳 過 程 中 進 行 。
月 終 如 果 發(fā) 現(xiàn) 帳 帳 不 符 , 就 應 回 過 頭 來 對 帳 簿 記 錄 與 會 計 憑 證 進 行 核 對 , 以 保 證 帳 證 相 符 。
2 帳 帳 核 對 每 月 一 次 , 主 要 是 總 分 類 帳 各 帳 戶 期 末 余 額 與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帳 面 余 額 相 核 對 , 現(xiàn) 金 、 銀 行 存 款 二 級 帳 與 出 納 的 現(xiàn) 金 , 銀 行 存 款 日 記 帳 相 核 對 , 會 計 部 門 各 種 財 產 物 資 明 細 類 帳 期 末 余 額 與 財 產 物 資 管 理 部 門 和 使 用 部 門 的 保 管 帳 相 核 對 等 帳 帳 核 對 每 月 一 次 , 主 要 是 總 分 類 帳 各 帳 戶 期 末 余 額 與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帳 面 余 額 相 核 對 , 現(xiàn) 金 、 銀 行 存 款 二 級 帳 與 出 納 的 現(xiàn) 金 , 銀 行 存 款 日 記 帳 相 核 對 , 會 計 部 門 各 種 財 產 物 資 明 細 類 帳 期 末 余 額 與 財 產 物 資 管 理 部 門 和 使 用 部 門 的 保 管 帳 相 核 對 等 。
。
3 帳 實 核 對 分 兩 類 :
第 一 類 現(xiàn) 金 日 記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現(xiàn) 金 實 際 庫 存 數 額 相 核 對 , 銀 行 存 款 日 記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開 戶 銀 行 對 帳 單 相 核 對 , 要 求 每 月 核 對 一 次 ; 第 二 類 各 種 財 產 物 資 明 細 分 類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財 產 物 資 實 有 數 額 相 核 對 , 各 種 往 來 帳 款 明 細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有 關 債 權 債 務 單 位 的 帳 目 核 對 等 , 帳 實 核 對 分 兩 類 :
第 一 類 現(xiàn) 金 日 記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現(xiàn) 金 實 際 庫 存 數 額 相 核 對 , 銀 行 存 款 日 記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開 戶 銀 行 對 帳 單 相 核 對 , 要 求 每 月 核 對 一 次 ; 第 二 類 各 種 財 產 物 資 明 細 分 類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財 產 物 資 實 有 數 額 相 核 對 , 各 種 往 來 帳 款 明 細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有 關 債 權 債 務 單 位 的 帳 目 核 對 等 , 要 求 每 季 核 對 一 次 。
附 則 四 、 借 款 和 各 項 費 用 開 支 標 準 及 審 批 程 序 第 一 條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財 務 管 理 , 嚴 格 執(zhí) 行 財 務 制 度 , 依 據 規(guī) 范 化 管 理 實 施 大 綱 , 特 制 定 本 標 準 及 程 序 。
第 二 條 借 款 及 報 銷 審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員 借 款 , 必 須 先 到 財 務 部 領 取 要 求 每 季 核 對 一 次 。
附 則 四 、 借 款 和 各 項 費 用 開 支 標 準 及 審 批 程 序 第 一 條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財 務 管 理 , 嚴 格 執(zhí) 行 財 務 制 度 , 依 據 規(guī) 范 化 管 理 實 施 大 綱 , 特 制 定 本 標 準 及 程 序 。
第 二 條 借 款 及 報 銷 審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員 借 款 , 必 須 先 到 財 務 部 領 取 “ 借 款 憑 證 借 款 憑 證 ” , 寫 明 出 差 時 間 、 地 點 , 借 款 金 額 原 則 按 , 寫 明 出 差 時 間 、 地 點 , 借 款 金 額 原 則 按 “ 往 返 往 返 車 費 車 費 + ( 住 宿 費 ( 住 宿 費 + 生 活 補 助 )
生 活 補 助 )
* 預 計 出 差 天 數 預 計 出 差 天 數 ” 計 算 借 款 金 額 , 填 寫 好 該 憑 證 后 , 先 經 部 門 經 理 同 意 , 再 由 財 務 經 理 批 準 , 最 后 經 總 經 理 審 批 后 , 方 予 借 支 , 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時 間 超 過 三 天 無 故 未 報 銷 者 , 不 得 再 借 款 。
凡 職 工 借 用 公 款 者 , 在 原 借 款 未 還 清 前 , 不 得 再 借 。
其 他 臨 時 借 款 , 如 購 置 款 、 業(yè) 務 費 、 周 轉 金 等 , 審 批 程 序 同 第 計 算 借 款 金 額 , 填 寫 好 該 憑 證 后 , 先 經 部 門 經 理 同 意 , 再 由 財 務 經 理 批 準 , 最 后 經 總 經 理 審 批 后 , 方 予 借 支 , 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時 間 超 過 三 天 無 故 未 報 銷 者 , 不 得 再 借 款 。
凡 職 工 借 用 公 款 者 , 在 原 借 款 未 還 清 前 , 不 得 再 借 。
其 他 臨 時 借 款 , 如 購 置 款 、 業(yè) 務 費 、 周 轉 金 等 , 審 批 程 序 同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
試 用 人 員 借 支 旅 差 費 或 臨 時 借 款 , 須 由 正 式 員 工 出 具 擔 保 書 或 簽 認 擔 保 , 方 能 辦 理 , 若 借 款 人 未 能 償 還 借 款 , 擔 保 人 應 負 有 連 帶 責 任 。
借 款 出 差 人 員 回 公 司 后 , 三 天 內 應 按 規(guī) 定 到 財 務 部 報 賬 , 報 賬 后 結 欠 部 分 金 額 或 三 天 內 不 辦 理 報 銷 手 續(xù) 二 條 第 一 款 。
試 用 人 員 借 支 旅 差 費 或 臨 時 借 款 , 須 由 正 式 員 工 出 具 擔 保 書 或 簽 認 擔 保 , 方 能 辦 理 , 若 借 款 人 未 能 償 還 借 款 , 擔 保 人 應 負 有 連 帶 責 任 。
借 款 出 差 人 員 回 公 司 后 , 三 天 內 應 按 規(guī) 定 到 財 務 部 報 賬 , 報 賬 后 結 欠 部 分 金 額 或 三 天 內 不 辦 理 報 銷 手 續(xù) 的 人 員 欠 款 , 財 務 部 門 有 權 通 知 行 政 部 在 當 月 工 資 中 扣 回 。
報 銷 審 批 時 應 具 備 的 憑 證 :
的 人 員 欠 款 , 財 務 部 門 有 權 通 知 行 政 部 在 當 月 工 資 中 扣 回 。
報 銷 審 批 時 應 具 備 的 憑 證 :
“ 請 購 審 批 單 請 購 審 批 單 ” 或 或 “ 費 用 審 批 單 費 用 審 批 單 ” , 原 始 發(fā) 票 、 物 品 明 細 表 。
在 所 附 憑 單 上 , 要 由 經 辦 人 簽 字 , 主 管 部 門 經 理 簽 字 和 財 務 經 理 簽 字 。
第 三 條 出 差 開 支 標 準 及 報 銷 審 批 公 司 職 工 出 差 乘 坐 車 、 船 、 飛 機 和 住 宿 、 伙 食 、 市 內 交 通 費 , 按 下 表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各 部 門 負 責 人 應 嚴 格 控 制 外 出 人 員 , 并 考 慮 完 成 任 務 的 期 限 , 確 定 出 差 日 期 , 原 始 發(fā) 票 、 物 品 明 細 表 。
在 所 附 憑 單 上 , 要 由 經 辦 人 簽 字 , 主 管 部 門 經 理 簽 字 和 財 務 經 理 簽 字 。
第 三 條 出 差 開 支 標 準 及 報 銷 審 批 公 司 職 工 出 差 乘 坐 車 、 船 、 飛 機 和 住 宿 、 伙 食 、 市 內 交 通 費 , 按 下 表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各 部 門 負 責 人 應 嚴 格 控 制 外 出 人 員 , 并 考 慮 完 成 任 務 的 期 限 , 確 定 出 差 日 期 。
對 因 公 外 出 人 員 均 對 號 入 座 按 標 準 辦 理 應 報 銷 費 用 。
如 出 差 人 員 投 親 靠 友 自 行 解 決 住 宿 問 題 , 則 按 標 準 的 。
對 因 公 外 出 人 員 均 對 號 入 座 按 標 準 辦 理 應 報 銷 費 用 。
如 出 差 人 員 投 親 靠 友 自 行 解 決 住 宿 問 題 , 則 按 標 準 的 4 0 % 計 發(fā) 給 個 人 ; 如 不 足 標 準 住 宿 的 , 按 節(jié) 約 額 的 計 發(fā) 給 個 人 ; 如 不 足 標 準 住 宿 的 , 按 節(jié) 約 額 的 0 % 計 發(fā) 給 個 人 ; 計 發(fā) 給 個 人 ; 如 超 標 準 住 宿 的 , 超 支 部 分 一 律 由 個 人 自 己 負 擔 。
公 司 人 員 出 差 的 交 通 費 一 律 按 附 表 標 準 套 用 。
具 體 對 下 列 情 況 均 以 有 關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如 下 :
乘 坐 火 車 , 從 晚 上 如 超 標 準 住 宿 的 , 超 支 部 分 一 律 由 個 人 自 己 負 擔 。
公 司 人 員 出 差 的 交 通 費 一 律 按 附 表 標 準 套 用 。
具 體 對 下 列 情 況 均 以 有 關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如 下 :
乘 坐 火 車 , 從 晚 上 8 時 至 次 日 晨 時 至 次 日 晨 7 時 之 間 , 在 車 上 過 夜 時 之 間 , 在 車 上 過 夜 6 小 時 以 上 的 , 或 連 續(xù) 乘 車 時 間 超 過 小 時 以 上 的 , 或 連 續(xù) 乘 車 時 間 超 過 1 2 小 時 的 , 可 購 火 車 硬 臥 鋪 票 和 輪 船 三 等 艙 。
小 時 的 , 可 購 火 車 硬 臥 鋪 票 和 輪 船 三 等 艙 。
2 乘 坐 火 車 符 合 乘 坐 火 車 符 合 1 條 規(guī) 定 而 不 買 臥 鋪 票 的 , 節(jié) 省 下 的 臥 鋪 票 費 , 發(fā) 給 個 人 , 但 為 了 計 算 方 便 , 規(guī) 定 按 本 人 實 際 乘 坐 的 火 車 硬 席 票 價 的 條 規(guī) 定 而 不 買 臥 鋪 票 的 , 節(jié) 省 下 的 臥 鋪 票 費 , 發(fā) 給 個 人 , 但 為 了 計 算 方 便 , 規(guī) 定 按 本 人 實 際 乘 坐 的 火 車 硬 席 票 價 的 0 % 發(fā) 給 。
發(fā) 給 。
3 公 司 人 員 出 差 , 事 先 經 單 位 領 導 批 準 就 近 回 家 省 親 辦 事 的 , 應 憑 車 船 票 價 按 實 支 報 , 不 發(fā) 繞 道 和 在 家 期 間 的 出 差 伙 食 補 助 費 、 住 宿 費 。
公 司 人 員 出 差 , 事 先 經 單 位 領 導 批 準 就 近 回 家 省 親 辦 事 的 , 應 憑 車 船 票 價 按 實 支 報 , 不 發(fā) 繞 道 和 在 家 期 間 的 出 差 伙 食 補 助 費 、 住 宿 費 。
4 出 差 期 間 乘 坐 直 達 特 別 快 出 差 期 間 乘 坐 直 達 特 別 快 車 暫 按 乘 坐 一 般 特 別 快 車 不 坐 臥 鋪 補 助 的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即 按 硬 座 票 價 的 車 暫 按 乘 坐 一 般 特 別 快 車 不 坐 臥 鋪 補 助 的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即 按 硬 座 票 價 的 4 % 計 發(fā) 補 助 費 , 因 使 用 空 調 設 備 而 另 外 加 收 的 費 用 不 計 入 票 價 之 內 。
公 司 人 員 調 動 工 作 , 核 發(fā) 差 旅 費 以 其 調 入 地 區(qū) 執(zhí) 行 標 準 計 發(fā) 。
調 入 人 員 的 交 通 、 住 宿 、 伙 食 補 助 除 照 公 司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外 , 其 它 開 支 參 照 有 關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計 發(fā) 補 助 費 , 因 使 用 空 調 設 備 而 另 外 加 收 的 費 用 不 計 入 票 價 之 內 。
公 司 人 員 調 動 工 作 , 核 發(fā) 差 旅 費 以 其 調 入 地 區(qū) 執(zhí) 行 標 準 計 發(fā) 。
調 入 人 員 的 交 通 、 住 宿 、 伙 食 補 助 除 照 公 司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外 , 其 它 開 支 參 照 有 關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6 出 差 人 員 在 出 差 地 因 病 住 院 期 間 , 按 標 準 發(fā) 給 伙 食 補 助 費 , 不 發(fā) 交 通 費 和 住 宿 費 。
住 院 超 過 一 個 月 的 停 發(fā) 伙 食 補 助 費 。
出 差 人 員 在 出 差 地 因 病 住 院 期 間 , 按 標 準 發(fā) 給 伙 食 補 助 費 , 不 發(fā) 交 通 費 和 住 宿 費 。
住 院 超 過 一 個 月 的 停 發(fā) 伙 食 補 助 費 。
7 公 司 人 員 參 加 在 外 地 召 開 的 各 類 會 議 , 除 有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出 具 的 食 宿 費 自 理 的 證 明 , 可 回 公 司 按 出 差 標 準 領 取 伙 食 費 補 助 ; 住 宿 費 憑 住 宿 處 發(fā) 票 按 公 司 規(guī) 定 標 準 執(zhí) 行 外 , 其 余 公 司 人 員 參 加 在 外 地 召 開 的 各 類 會 議 , 除 有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出 具 的 食 宿 費 自 理 的 證 明 , 可 回 公 司 按 出 差 標 準 領 取 伙 食 費 補 助 ; 住 宿 費 憑 住 宿 處 發(fā) 票 按 公 司 規(guī) 定 標 準 執(zhí) 行 外 , 其 余 情 況 一 概 不 領 發(fā) 有 關 費 用 。
情 況 一 概 不 領 發(fā) 有 關 費 用 。
8 員 工 赴 外 地 學 習 培 訓 超 過 員 工 赴 外 地 學 習 培 訓 超 過 3 0 天 以 上 的 部 分 , 培 訓 期 間 食 宿 費 自 理 的 , 按 相 關 職 位 標 準 的 天 以 上 的 部 分 , 培 訓 期 間 食 宿 費 自 理 的 , 按 相 關 職 位 標 準 的 0 % 計 發(fā) 。
出 差 補 助 按 出 差 起 止 時 間 ( 計 發(fā) 。
出 差 補 助 按 出 差 起 止 時 間 ( “ 算 頭 不 算 尾 算 頭 不 算 尾 ” )
每 天 只 享 有 伙 食 補 助 , 補 助 標 準 按 附 表 發(fā) 放 。
出 差 市 內 短 途 交 通 費 按 附 表 中 相 應 人 均 標 準 , 憑 票 據 據 實 報 銷 。
其 他 雜 費 如 存 包 裹 費 、 電 話 費 , 雜 項 費 用 控 制 在 人 均 每 天 )
每 天 只 享 有 伙 食 補 助 , 補 助 標 準 按 附 表 發(fā) 放 。
出 差 市 內 短 途 交 通 費 按 附 表 中 相 應 人 均 標 準 , 憑 票 據 據 實 報 銷 。
其 他 雜 費 如 存 包 裹 費 、 電 話 費 , 雜 項 費 用 控 制 在 人 均 每 天 1 0 元 內 , 憑 單 據 報 銷 。
車 船 票 按 出 差 規(guī) 定 的 往 返 地 點 、 里 程 , 憑 票 據 核 準 報 銷 。
因 特 殊 情 況 出 差 需 乘 坐 飛 機 , 由 公 司 總 經 理 批 準 , 連 續(xù) 三 個 月 虧 損 部 門 人 員 出 差 , 一 律 不 準 乘 坐 飛 機 。
根 據 出 差 人 員 事 先 理 好 的 報 銷 單 據 , 先 由 會 計 對 單 據 全 面 元 內 , 憑 單 據 報 銷 。
車 船 票 按 出 差 規(guī) 定 的 往 返 地 點 、 里 程 , 憑 票 據 核 準 報 銷 。
因 特 殊 情 況 出 差 需 乘 坐 飛 機 , 由 公 司 總 經 理 批 準 , 連 續(xù) 三 個 月 虧 損 部 門 人 員 出 差 , 一 律 不 準 乘 坐 飛 機 。
根 據 出 差 人 員 事 先 理 好 的 報 銷 單 據 , 先 由 會 計 對 單 據 全 面 審 核 , 同 時 按 出 差 天 數 填 上 住 勤 補 貼 , 然 后 由 部 門 經 理 簽 認 報 財 務 經 理 、 公 司 總 經 理 審 批 后 , 方 能 報 銷 。
出 差 人 員 不 得 以 電 話 費 、 傳 真 費 名 義 沖 減 超 標 準 住 宿 費 , 電 話 費 和 傳 真 費 必 須 在 住 宿 發(fā) 票 和 賬 務 清 單 中 單 列 。
出 差 期 間 發(fā) 生 的 個 人 餐 費 、 洗 衣 費 、 飲 料 費 、 健 身 桑 拿 費 、 美 容 美 發(fā) 費 審 核 , 同 時 按 出 差 天 數 填 上 住 勤 補 貼 , 然 后 由 部 門 經 理 簽 認 報 財 務 經 理 、 公 司 總 經 理 審 批 后 , 方 能 報 銷 。
出 差 人 員 不 得 以 電 話 費 、 傳 真 費 名 義 沖 減 超 標 準 住 宿 費 , 電 話 費 和 傳 真 費 必 須 在 住 宿 發(fā) 票 和 賬 務 清 單 中 單 列 。
出 差 期 間 發(fā) 生 的 個 人 餐 費 、 洗 衣 費 、 飲 料 費 、 健 身 桑 拿 費 、 美 容 美 發(fā) 費 等 一 律 由 出 差 人 員 自 負 , 不 能 報 銷 。
出 差 期 間 的 宴 請 費 用 不 在 差 旅 費 中 報 銷 , 單 獨 列 在 業(yè) 務 招 待 費 中 審 批 報 銷 。
同 性 別 兩 人 一 起 出 差 , 只 能 住 一 間 雙 人 間 , 按 一 個 人 ( 職 務 較 高 者 )
住 宿 標 準 計 算 。
出 差 人 員 在 外 住 宿 超 過 兩 天 ,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未 住 飯 店 ( 如 住 朋 友 、 親 戚 家 )
, 可 以 給 予 每 等 一 律 由 出 差 人 員 自 負 , 不 能 報 銷 。
出 差 期 間 的 宴 請 費 用 不 在 差 旅 費 中 報 銷 , 單 獨 列 在 業(yè) 務 招 待 費 中 審 批 報 銷 。
同 性 別 兩 人 一 起 出 差 , 只 能 住 一 間 雙 人 間 , 按 一 個 人 ( 職 務 較 高 者 )
住 宿 標 準 計 算 。
出 差 人 員 在 外 住 宿 超 過 兩 天 ,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未 住 飯 店 ( 如 住 朋 友 、 親 戚 家 )
, 可 以 給 予 每 人 標 準 規(guī) 定 的 人 標 準 規(guī) 定 的 未 住 宿 補 助 。
出 差 在 外 期 間 , 一 般 不 對 外 宴 請 和 對 外 贈 送 禮 品 , 如 確 有 需 要 必 須 事 先 請 示 公 司 領 導 。
員 工 探 親 交 通 費 按 國 家 規(guī) 定 辦 法 執(zhí) 行 。
第 四 條 業(yè) 務 招 待 費 標 準 及 審 批 因 業(yè) 務 需 要 開 支 招 待 費 的 , 由 部 門 經 理 填 寫 招 待 費 審 批 單 , 報 總 經 理 批 準 。
業(yè) 務 招 待 費 報 銷 單 據 必 須 有 稅 務 部 門 的 正 未 住 宿 補 助 。
出 差 在 外 期 間 , 一 般 不 對 外 宴 請 和 對 外 贈 送 禮 品 , 如 確 有 需 要 必 須 事 先 請 示 公 司 領 導 。
員 工 探 親 交 通 費 按 國 家 規(guī) 定 辦 法 執(zhí) 行 。
第 四 條 業(yè) 務 招 待 費 標 準 及 審 批 因 業(yè) 務 需 要 開 支 招 待 費 的 , 由 部 門 經 理 填 寫 招 待 費 審 批 單 , 報 總 經 理 批 準 。
業(yè) 務 招 待 費 報 銷 單 據 必 須 有 稅 務 部 門 的 正 式 發(fā) 票 , 列 明 公 司 抬 頭 , 數 字 分 明 , 先 由 經 手 人 簽 名 , 注 明 用 途 , 部 門 經 理 加 簽 證 實 , 再 報 財 務 經 理 審 核 , 然 后 由 總 經 理 審 批 , 方 能 付 款 報 銷 。
超 審 批 金 額 外 的 業(yè) 務 招 待 費 , 一 般 不 予 開 支 ,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 須 經 總 經 理 審 核 加 簽 。
公 司 大 型 招 待 活 動 及 單 筆 金 額 超 過 式 發(fā) 票 , 列 明 公 司 抬 頭 , 數 字 分 明 , 先 由 經 手 人 簽 名 , 注 明 用 途 , 部 門 經 理 加 簽 證 實 , 再 報 財 務 經 理 審 核 , 然 后 由 總 經 理 審 批 , 方 能 付 款 報 銷 。
超 審 批 金 額 外 的 業(yè) 務 招 待 費 , 一 般 不 予 開 支 ,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 須 經 總 經 理 審 核 加 簽 。
公 司 大 型 招 待 活 動 及 單 筆 金 額 超 過 X X 元 的 招 待 費 用 , 須 經 董 事 長 批 準 元 的 招 待 費 用 , 須 經 董 事 長 批 準 并 簽 字 報 銷 。
第 五 條 福 利 費 、 醫(yī) 藥 費 開 支 標 準 及 審 批 實 行 醫(yī) 療 保 險 制 度 以 后 , 職 工 本 人 醫(yī) 藥 費 納 入 社 會 統(tǒng) 籌 基 金 , 工 傷 及 重 大 疾 病 醫(yī) 藥 費 開 支 公 司 以 保 險 形 式 解 決 , 不 再 另 外 承 擔 因 此 而 產 生 的 醫(yī) 療 費 。
公 司 統(tǒng) 一 提 取 的 工 會 經 費 和 福 利 、 獎 勵 基 金 , 由 財 務 部 統(tǒng) 一 集 中 管 理 , 有 關 開 支 規(guī) 定 并 簽 字 報 銷 。
第 五 條 福 利 費 、 醫(yī) 藥 費 開 支 標 準 及 審 批 實 行 醫(yī) 療 保 險 制 度 以 后 , 職 工 本 人 醫(yī) 藥 費 納 入 社 會 統(tǒng) 籌 基 金 , 工 傷 及 重 大 疾 病 醫(yī) 藥 費 開 支 公 司 以 保 險 形 式 解 決 , 不 再 另 外 承 擔 因 此 而 產 生 的 醫(yī) 療 費 。
公 司 統(tǒng) 一 提 取 的 工 會 經 費 和 福 利 、 獎 勵 基 金 , 由 財 務 部 統(tǒng) 一 集 中 管 理 , 有 關 開 支 規(guī) 定 另 行 制 定 。
其 他 福 利 性 開 支 , 另 行 制 定 。
其 他 福 利 性 開 支 , 1 0 0 元 以 下 由 財 務 部 經 理 批 準 , 超 過 元 以 下 由 財 務 部 經 理 批 準 , 超 過 1 0 0 元 的 開 支 一 律 報 公 司 總 經 理 批 準 。
第 六 條 其 他 費 用 開 支 標 準 及 審 批 屬 生 產 經 營 性 的 各 項 費 用 , 元 的 開 支 一 律 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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