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維斌:社會結構調整與反腐敗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腐敗現(xiàn)象的產生及其蔓延決不是偶然的,它有其產生的社會基礎。這個社會基礎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結構。應該說,腐敗現(xiàn)象在任何社會中都會存在,但是,由于政治、經濟、文化、歷史以及社會結構不同,不同社會中腐敗產生的方式和腐敗的程度是不同的。合理的社會結構有助于抑制腐敗現(xiàn)象的發(fā)生。因此,建立清廉社會的一項深層次的基礎工作就是要調整社會結構,建立法理型社會結構,使社會結構合理化。
一、傳統(tǒng)社會結構的特點
特定的個體、特定的社會成員是生活、工作在特定的社會結構之中的。不同的社會具有不同的社會結構。社會結構是社會諸要素及其相互關系按照一定原則構成的相對穩(wěn)定的網絡。從社會結構層面來看,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特點一是倫理本位、差序格局,二是正式規(guī)則與潛在規(guī)則同時在維系著社會結構的形成以及社會的運轉。
1、倫理本位與差序格局
關于中國傳統(tǒng)社會結構的特點,梁漱溟先生認為,中國傳統(tǒng)社會結構的特點之一是“倫理本位”,而費孝通先生則認為是“差序格局”。這兩種觀點從不同側面揭示了中國傳統(tǒng)社會結構的特點。
。1)倫理本位。梁漱溟先生在對比中西文化及其社會差距中指出,“中國是倫理本位的社會”。在梁先生看來,家庭或家族是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組織形式,但西方人強調集團生活,掩蓋了家庭關系,而中國人缺乏集團生活,團體與個人的關系極為松散,因此家庭生活就顯露出來。他指出:“在緊張的集團中,團體要直接統(tǒng)制干涉到個人;
在個人有自覺時候,要爭求其自由和在團體中的地位。團體與個人這兩面是相待而立的,猶乎左之與右。左以右見,右以左見。在西洋既富于集團生活,所以個人人格即由此茁露。在中國因缺乏集團生活,亦就無從映現(xiàn)個人問題。團體與個人,在西洋儼然兩個實體,而家庭幾若為虛位。中國人卻從中間就家庭關系推廣發(fā)揮,而以倫理組織社會,消融了個人與團體之兩端(這兩端好像俱非他所有)!盵1] 那么什么是“倫理本位”呢?梁漱溟解釋說:“人一生下來,便有與他相關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將始終在與人相關系中而生活(不能離社會),如此則知,人生實存于各種關系之上。此種種關系,即是種種倫理。倫者,倫偶;
正指人們彼此之相與。相與之間,關系遂生。家人與父子,是其天然基本關系;
故倫理首重家庭。父母總是最先有的,再則有兄弟姊妹。既長,則有夫婦,有子女;
而家族戚黨亦即由此而生。出來到社會上,于教學則有師徒;
于經濟則有東伙;
于政治則有君臣官民;
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則有鄉(xiāng)鄰朋友。隨一個人年齡和生活之展開,而漸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遠數(shù)不盡的關系。是關系,皆倫理;
倫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 [2]
“吾人親切相關之情,幾乎天倫骨肉,以至于一切相與之人,隨其相與之深淺久暫,而莫不自然有其情分。因情而有義。倫理關系,即是情誼關系,亦即是其相互間的一種義務關系。倫理之‘理’,蓋即于此情與義上見之。更為表示彼此親切,加重其情與義,則于師恒曰‘師父’,而有‘徒子徒孫’之說;
于官恒曰‘父母官’,而有‘子民’之說;
于鄉(xiāng)鄰朋友,則互以伯叔兄弟相呼。舉整個社會各種關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務使其情益親,其義益重。由是仍使居此社會中者,每一個人對于其四面八方的倫理關系,各負有其相當義務;
同時,其四面八方與他有倫理關系之人,亦各對他負有義務。全社會之人,不期而輾轉互相聯(lián)鎖起來,無形中成為一種組織!盵3] 從梁漱溟的論述可以看出,他所說的倫理關系是指社會上的家族和家庭關系,倫理社會也就是把一切社會關系家化的關系。他認為,中國既然重視家庭生活,也就必然保持人類原始的社會關系,人生就有父母、兄弟,而且落于社會之中。隨之而有夫妻、子女、親友、師生、君臣、長幼,這些都是天然的倫理關系。倫理關系就是情誼關系,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友信、臣忠等倫理觀念、情誼關系自然生成,一個人與四面八方產生了關系,于是整個便出現(xiàn)了家庭化、倫理化、義務化。這種倫理關系,沒有邊界、沒有根本性的對抗,由近及遠、引遠入近,天下是一家,四海皆兄弟。
梁漱溟認為,“倫理本位”的社會結構特點在經濟、政治等方面都有所表現(xiàn)。在經濟上,他認為,倫理本位在表現(xiàn)為“夫婦、父子情如一體,財產是不分的”,“從某一點上來看,這種倫理的經濟生活,隱然亦有似一種共產。不過它不是以一個團體行共產。其相與為共的,視其倫理關系之親疏厚薄為準,愈親厚,愈要共,以次遞減。同時亦要看這財產之大小,財產愈大,將愈共為多數(shù)人之所共。蓋無力負擔,人亦相諒;
既有力量,則所負義務隨之而寬。此所以有‘蛇大窟窿大’之諺語。又說‘有三家窮親戚,不算富;
有三家闊親戚,不算貧!粍t其財產不獨非個人有,非社會有,抑且亦非一家庭所有! [4]在政治上,他認為,“舊日中國之政治構造,比國君為大宗子,稱地方官為父母,視一國如一大家庭。所以說‘孝者所以事君,弟者所以事長,慈者所以使眾’;
而為政則在乎‘如保赤子’。自古相傳,二三千年一直是這樣。這樣,就但知有君臣官民彼此之間之倫理的義務,而不認識國民與國家之團體關系。”[5]
。2)差序格局。梁漱溟對傳統(tǒng)中國社會結構特點的認識既有其合理成份,也有片面的地方。中國傳統(tǒng)社會注重倫理關系是不錯的,但是,這種倫理關系并非真像梁先生所說“天下是一家,四海皆兄弟”了,中國社會也并不是沒有階級對立,只有職業(yè)分途。[6]中國傳統(tǒng)社會結構不僅具有倫理本位的特點,而且具有“差序格局”的特點。
所謂“差序格局”,按費孝通的解釋,是“一根根私人聯(lián)系所構成的網絡”,是以“己”為中心一個一個推出去的“有差等的次序”[7]。中國古代有“五倫”、“十義”之說,“五倫”指君臣、父子、夫婦、昆弟和朋友,“十義”指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這些到漢武帝時提煉和概括為三綱五常,即所謂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仁、義、禮、智、信”。從表面看,這其中除了君臣是政治關系外,其他都是家庭倫理關系。實則不然,因為中國的特點是倫理政治,國和家是相通的,“國家”乃“國”與“家”的融合物,“身修而家齊,家齊而國治,國治而天下平”。一張由親緣關系為紐結構成的等級化龐大網絡滲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甚至每一個人的每一個毛細孔。一切社會關系似乎都有一種連帶責任;
一人當官、雞犬升天;
一人犯法,九族株連。整體淹沒了個體,道統(tǒng)專制扼殺了自由創(chuàng)造,等級體系泯滅了民主意識。
2、正式規(guī)則與潛在規(guī)則
社會結構是經濟、政治、文化、歷史等方面相互作用的結果和反映,它的形成和維系一是靠國家的政策法令,二是靠民間力量。有人說,在中國封建專制制度下,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中國社會形成了一套非常獨特的文化,這種文化的特性表現(xiàn)為“生存智慧”,中國人富于與人打交道的智慧,而缺少待人的真誠。在中國官場以及社會上,正式規(guī)則與潛在規(guī)則同時存在。所謂正式規(guī)則是以政策法令的形式,由當局正式制訂出來的規(guī)范和約束人們行為的規(guī)則,是社會主流意識形態(tài)所倡導的。所謂潛在規(guī)則也叫潛規(guī)則,是在正式規(guī)則之外不成文的、在私下里為大家所實際遵守的且行之有效的規(guī)則。潛規(guī)則一詞是吳思先生創(chuàng)造出來的。他從封建時代的官場文化中悟出了在正式規(guī)則之外,還存在一個在實際運作而且真正有效的“灰色規(guī)則”,他把這種現(xiàn)象叫做潛規(guī)則。他說:“對于這個擅長舞文弄墨的集團,要撇開它的自我吹噓和堂皇表白,才能發(fā)現(xiàn)其本來面目。在仔細揣摩了一些歷史人物和事件之后,我發(fā)現(xiàn)支配這個集團行為的東西,經常與他們宣稱遵循的那些原則相去甚遠。例如仁義道德,忠君愛民,清正廉明等等。真正支配這個集團行為的東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非,F(xiàn)實的利害計算。這種利害計算的結果和趨利避害的抉擇,這種結果和抉擇的反復出現(xiàn)和長期穩(wěn)定性,分明構成了一套潛在的規(guī)矩,形成了許多本集團內部和各集團之間在打交道的時候長期遵循的潛規(guī)則。這是一些未必成文卻很有約束力的規(guī)矩。我找不到合適的名詞,姑且稱之為潛規(guī)則! [8]縱觀中國幾千年封建歷史,官場的正式規(guī)則往往是拿來做表面文章的,實際起作用的是潛在規(guī)則。在缺少有效監(jiān)督的社會中,潛規(guī)則往往代替了正式規(guī)則在實際發(fā)揮作用。這種現(xiàn)象在缺少法律和法律無力的社會中尤其大行其道。比如說,歷史上由于天下是皇帝的,因此,每一個皇帝都希望官場清廉高效,官吏做到勤政廉政,使百姓安居樂業(yè),天下太平,祖宗的家業(yè)能夠延續(xù)下去,興旺發(fā)達。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官僚階層本身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利益集團,他們有著既不同于皇帝更不同于普遍民眾的利益,因此,官僚階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官官相護”,瞞上欺下。在官場,他們穿官服、說官話、打官腔,滿口的仁義道德,實際上內心往往是“男盜女娼”。
潛規(guī)則的形成與中國人講究“倫理本位”有密切關系。正式規(guī)則也不是絕對不起作用。辦事的官吏首先考慮的不是事情本身,而是考慮在為誰辦事。也就是說首先要識別對方是誰,與“我”有何關系,事情的結果對“我”有何影響。弄清對方的社會身份以后,再按照與“我”的親疏遠近,參照正式規(guī)則或者任意地作出裁決。
二、社會結構的轉型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fā)展時期,與政治結構的巨大變革相應的是中國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也發(fā)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到20世紀50年代末,中國形成了以計劃經濟體制為特色的新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結構。在新的形勢下,中國傳統(tǒng)社會結構有所變革,但是更多的方面是被以新的形式保存或加強了。中國傳統(tǒng)社會結構倫理本位與差序格局、正式規(guī)則與潛在規(guī)則并存的局面沒有太大的改觀。中國社會仍然是一個人治現(xiàn)象相當嚴重的較為封閉的傳統(tǒng)落后國家。
歷史進入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鄧小平同志為首的新一代中國共產黨領導人,順應歷史潮流,以戰(zhàn)略家的氣魄果斷地打開封閉已久的國門,實行改革開放,從而掀開了中國歷史發(fā)展的嶄新一頁。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一個重要成果就是社會結構的轉型。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社會學家們就注意到社會結構轉型的現(xiàn)象。社會轉型的內容之一,是從倫理社會向法理社會轉型。[9]
倫理和法理本來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前者是內部的自律,后者是外部的強制。但我國過去長期形成了倫理本位的特點,以人情倫理來判斷行為的正當性,將法律的功能僅僅局限于刑罰制裁。道德戒律和法律不分,公務和私務不分,連接人們社會公務關系的因素除了法律和契約,還有很濃重的私人情感和身份地位成份。社會像是由一根根私人情感聯(lián)成的網絡,子女、親戚、朋友、老鄉(xiāng)、同事組成一個個互利互惠的小圈子。
改革開放以后,黨和政府致力于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上述狀況正在逐步改變,社會正在逐漸從一個倫理社會向法理社會轉型,這實際上也是從傳統(tǒng)人治走向現(xiàn)代法治的過程!拔覀兛梢悦黠@地感覺到,在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長期成為社會網絡聯(lián)系紐帶的鄉(xiāng)村,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開放,業(yè)緣關系和法人組織日益發(fā)達;
經濟法規(guī)的普遍確立也構成了這一轉化的重要內容!盵10]
倫理型社會向法理型社會轉型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制訂一系列法律和法規(guī)。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首先加強了立法工作。我國先后制定頒布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國家機構組織法、經濟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義務教育法、行政訴訟法、婚姻法、環(huán)境保護法、企業(yè)法、破產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國籍法、兵役法等。其次,在全社會進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使法的精神深入人心。學法、用法、守法逐漸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人們在經濟活動和日常生活中,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實行行政訴訟法以后,老百姓可以“民告官”,促使公務員在實行社會經濟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
總體而言,中國社會當前正在進入一個快速的社會轉型時期,傳統(tǒng)社會結構正在逐步向現(xiàn)代化的社會結構轉變,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傳統(tǒng)與文化積淀形成的傳統(tǒng)社會結構不會一下子退出歷史舞臺,傳統(tǒng)的力量仍然根深蒂固,習慣勢力依然頑強地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起作用。
三、傳統(tǒng)社會結構促進了腐敗現(xiàn)象的產生和蔓延
在差序格局、正式規(guī)則與潛在規(guī)則等傳統(tǒng)因素作用下形成的社會結構與腐敗有很強的親和力,容易導致腐敗的滋生和蔓延。在傳統(tǒng)社會中,官員們在辦事時往往首先考慮的問題不是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不是考慮事情的法律依據,而是考慮當事人的身份、地位以及與他的關系。人們要辦事首先也會想到認識誰在官府中任職,能說上話。因此,過去人們總希望自己家庭或者家族有一個能夠為自己說話辦事的“官人”。如果這個家庭或家族經濟條件不行,他們往往會集中力量供給一個有潛力的年輕家庭成員或族人讀書,寄希望于他們能夠“學而優(yōu)擇仕”,考取功名,不僅光宗耀祖而且能夠為家庭和家族帶來實際利益。這些人一旦當上了官,他們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為自己的親族謀利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傳統(tǒng)的社會結構雖然有所變遷,但是,這種變遷仍然是有限度的,傳統(tǒng)的結構性因素仍然沒有完全退出歷史舞臺,傳統(tǒng)力量仍然根深蒂固,并在現(xiàn)實生活中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影響著社會的風氣,F(xiàn)在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xiàn)這樣一種非常不正常的現(xiàn)象,判斷一個人是否是一個好干部、是否有能力的標準往往是能否為親朋好友以及身邊的人“辦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發(fā)展的同時,某些黨政官員貪污腐敗現(xiàn)象有滋生蔓延之勢,甚至可以說是愈演愈烈,這從我們黨嚴厲查處的重大腐敗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得出來。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被揪出來的腐敗分子級別越來越高,從科處級至地廳級,從地廳級到省部級,直至全國人大副委員會長;
公布的涉案金額越來越大,從幾萬、幾十萬到幾百萬,從幾百萬至幾千萬,甚至上億元人民幣;
涉及的人數(shù)越來越多,手段越來越惡劣。究其原因,一是權力過分集中,對公共資源的占有處于壟斷地位,二是缺少對權力的有效監(jiān)督,三是社會結構促進了腐敗現(xiàn)象的產生和發(fā)展。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親屬子女、親戚朋友、老鄉(xiāng)、同事、部下、學生謀取私利,置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顧,無視國家法律和政策。也正是因為這樣,一些人設法與領導建立“友誼”,進行“感情投資”,積累關系,使之成為領導的“圈內人”,形成利益共同體。歷史上的“官官相護”、“朝中無人不做官”現(xiàn)象在現(xiàn)實生活中時有發(fā)生,并且出現(xiàn)了現(xiàn)代版。有人戲稱,現(xiàn)在有些干部“對誰送了禮不清楚,但對誰沒有送禮卻很清楚;
對提拔干部的標準不清楚,但是對要提拔誰卻很清楚!敝泄彩蟠、原中央紀委副書記劉麗英認為,當前腐敗案件的特點之一是“串案、窩案、案中案明顯增多,腐敗分子結成利益同盟,呈現(xiàn)出明顯的團伙性!备C案的形式之一是親友勾結作案,腐敗分子以家族成員為基礎,以“親、情、友”為紐帶,形成緊密的犯罪團伙。[11]
四、法理型社會結構是抵制腐敗的社會基礎
合理的社會結構是社會健康發(fā)展的必要條件。歷史的經驗和現(xiàn)實社會中所發(fā)生的腐敗案件說明,不合理的社會結構是產生腐敗的溫床之一,而腐敗又加強了社會結構的不合理,使不合理的社會結構合法化。反腐敗需要公民的全面參與,需要發(fā)揮新聞輿論以及民間組織的作用。那么,公民要想真正能夠參與反腐敗斗爭,民間組織以及新聞輿論能夠真正在反腐敗中起到應有的作用,首先需要有一個合理的社會結構作為支持。否則,一切都無從談起。人們常說,反腐敗要從源頭抓起,要著眼于制度建設。但是,制度是人設計的,要靠人來執(zhí)行。如果社會結構不合理,在這種社會中人們就會不遵守成文的正式規(guī)則,潛規(guī)則就會大行其道,腐敗現(xiàn)象就難以根除。
法理型社會結構是合理的社會結構。所謂合理的社會結構主要指把社會諸要素及其相互關系連成網絡的原則或規(guī)則是成就性的。人類社會把各種社會要素及其相互關系聯(lián)接在一起的原則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先賦性規(guī)則,二是成就性規(guī)則。先賦性規(guī)則是按照個人與生俱來的、不需要通過個人努力自然獲得的因素和品質決定人們在社會中的位置,而成就性規(guī)則根據個人通過努力獲得的品質、知識、技能、興趣及成就提供人們相應的社會位置。社會關系空間中每一個個體的社會位置就構成了社會結構。因此,合理的社會結構應該是建立在以成就取向的社會構成基礎上的;
社會結構是開放的,經過努力人們的社會地位是可以改變的,也就是說社會是流動的,是充滿活力的;
人們的權利義務和社會地位是有法律保障的,人們互相對待的依據是法律,而不是與“我”的親疏遠近關系。政府官員能夠依法行政,老百姓能夠遵紀守法,社會結構表現(xiàn)為法理型。因此,對于從傳統(tǒng)向現(xiàn)代過渡和轉型的當今中國社會而言,防止和清除腐敗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建立以法理維系的社會結構,人們的社會關系建立在法律和法規(guī)的基礎上,而不是以血緣、地緣、業(yè)緣、姻緣等為基礎。在法理型社會結構中,人們不想腐敗、不能腐敗也不敢腐敗。法理型社會結構的建立,需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基礎性工作,一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二是大力普及法律知識,三是推進公民道德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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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第77-78頁,學林出版社1987年版。
[2] 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第79頁,學林出版社1987年版。
[3] 同上,第80頁。
[4] 同上,第80、81頁。
[5] 同上,第83頁。
[6]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第148、154頁,學林出版社1987年版。
[7] 費孝通著:《鄉(xiāng)土中國》第25頁,三聯(lián)書店1985年。
[8] 吳思:《潛規(guī)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游戲》,來源于互聯(lián)網。
[9] 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見的手’:社會結構轉型、發(fā)展戰(zhàn)略及企業(yè)組織創(chuàng)新”,見袁方等著《中國社會結構轉型》第35-40頁,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年版。
[10] 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見的手’:社會結構轉型、發(fā)展戰(zhàn)略及企業(yè)組織創(chuàng)新”,參見《中國社會結構轉型》第40頁。
[11] 文盛堂:“2002年反腐敗斗爭的新進展”,載汝信等主編《2003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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