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7日吉林白城市紀委遴選公務員筆試真題及答案解析
發(fā)布時間:2020-11-18 來源: 黨課講稿 點擊:
5 2015 年 年 3 3 月 月 7 7 日吉林白城市紀委遴選公務員筆試真題及答案解析
一、張某,黨員,縣公安局行政科副科長,下班期間穿便服在某超市門前看到有一群人在圍觀,他上前去看看,看到有三名青年毆打被害人,其中有一名男子拿刀從背后捅了被害人,三名男子逃跑,張某看到后轉身離開了,被害人流血過多死亡。你認為張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從違紀構成的角度談談你自己的觀點?(30 分)
解析:玩忽職守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玩忽職守致使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張某,黨員,作為公安警務人員,無論是下班期間還是上班
期間,遇到人民群眾有畏難需要立即救助,就要履行職能,然而張某不管不問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二、王某,黨員,某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管理單位科室“小金庫”,管理期間王某把小金庫中的錢財花掉了,后偽造成盜竊現(xiàn)場,最終被發(fā)現(xiàn),王某承認了其所作所為。你認為王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從違紀構成的角度談談你自己的觀點?(30 分)
解析:“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小金庫”雖然“小”,但是,其危害相當大。它常常是單位領導奢靡享受、鋪張浪費、違法亂紀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誘發(fā)和滋生腐敗現(xiàn)象的土壤。王某把小金庫中的錢財花掉并偽造盜竊現(xiàn)場,其行為違反財經(jīng)紀律錯誤,應給予王某行政警告處分。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王某違反財經(jīng)紀律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同樣構成違反財經(jīng)紀律錯誤。應給予該單位負責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將王某花掉的錢予以追繳。
三、李某,黨員,某村委會副主任兼會計,私自將村公款外借他人 17 萬元,你認為李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從違紀構成的角度談談你自己的觀點?(40 分)
解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挪用公款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該行為的構成要件是:行為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職務廉潔性,也侵犯了公共財產的使用收益權。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
月未還的行為。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構成。行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
李某作為黨員,村委會副主任兼會計受委托管理村財務資金,將公款外借,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李某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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